南宁凤岭客运站裙楼三楼305号商业场地公开招租项目交易公告

南宁凤岭客运站裙楼三楼305号商业场地公开招租项目交易公告

南宁凤岭客运站裙楼三楼305号商业场地公开招租项目

项目编号

GXCQJY21-624

项目名称

南宁凤岭客运站裙楼三楼305号商业场地公开招租项目

挂牌日期

2021年09月30日-2021年10月12日

挂牌价格

142008元/年

转让标的情况

转让方

南宁交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所在地区

南宁市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详细情况

本次招租标的为南宁凤岭客运站裙楼三楼305号商业场地,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通达东路1号,总建筑面积约986.20㎡(分摊出租区域周边电梯、楼梯、过道等面积),按现状出租,竞租人应自行通过现场查勘等方式了解租赁物业现状,竞租人参与本次招租活动即视为已充分知悉租赁物业的现状。

本次招租标的由南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南宁交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宁交资公司”)负责运营管理,再由南宁交资公司委托南宁交投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具体负责项目的经营管理。标的具体详见资产招租明细表。

标的详细资料可到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查阅。

资产招租明细表

序号

招租标

的名称

建筑参考面积(㎡)

租赁

用途

挂牌价格(元/年)

租期(年)

1

凤岭客运站裙楼三楼305号商业场地

986.20

在不改变客运站基本服务功能的前提下,承租方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在取得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将租赁物业用于旅游集散、邮政、物流等经营服务用途。

142008.00

5

备注:以上标的面积仅供参考,成交租金金额不因实际面积增减而调增或调减。

受让保证金

50000元

标的企业情况

企业类型

\

经营范围

\

法定代表人

\

成立日期

\

注册资本

人民币\万元

注册地

\

人员情况

\

转让形式

\

标的企业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转让标的企业评估数据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单位:万元)

科目\评估基准日

\

流动资产

\

固定资产

\

资产总计

\

流动负债

\

负债总计

\

净 资 产

\

中介机构

律师事务所

\

审计机构

\

评估机构

\

产权转让行为的上级批准情况

批准单位名称

\

批复文件号

\

批复内容

\

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

账面值(万元)

资产

\

负债

\

净资产

\

评估结果(万元)

\

\

\

评估基准日

\

核准或备案日期

\

有效期截止日

\

核准或备案编号

\

意向受让方的基本条件极对受让方的基本要求

挂牌价格(元/年)

142008

价格说明

年租金

履约保证金处置方式

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承租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解除),承租方无任何违约行为的或已根据租赁合同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承租方付清各项应付费用并按租赁合同约定返还本合同项下全部租赁物业且取得出租方书面认可后,出租方在收到承租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的收款收据(原件)、履约保证金退还申请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剩余履约保证金无息返还承租方。

租金支付方式

按期支付(即每3个月为1期),先付后用。

租赁期限

5年

与出租相关其他的条件

1. 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办理报名手续,并在公告截止日前在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保证金。

2. 承租方必须在接到交易所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同时应向交易所交纳标的成交首月月租金的50%作为产权交易服务费(承租方交纳的竞租保证金优先转为产权交易服务费,竞租保证金不足以交纳产权交易服务费的,须补足余款)。

3. 承租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详见附件),并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首期租金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1. 对所填写内容及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 已了解出租方的要求以及该项目的限定条件、违约责任及相关解释。

承租方资

格条件

1.竞租人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成立时间在1年以上(含1年)。

2.竞租人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本次招租不接受其他组织组成的联合体和自然人竞租。

4.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竞租人所提交的材料须经出租方审核,并由出租方进行最终资格审定。

交易方式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终止挂牌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仅征集到1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由交易所通知该意向承租方按挂牌价格及挂牌条件直接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征集到2家或2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网络竞价

受让申请方式

受让申请所需提交的材料

1.《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由交易所提供范本文件)。

2. 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询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4. 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承诺文件。

5. 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6. 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注:1.除竞租申请与承诺书及授权委托书提交原件外,其他材料提交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竞租人通过网站公告提供的报名地址进行报名,并将上述材料扫描上传。

竞租保证金处置方式

交纳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交纳时间及其他约定

交纳金额

50000元

交纳截止时间

2021年10月12日17:00:00

交纳注意事项

1.交纳资金以到达交易所指定的账户时间为准,竞租保证金不计利息。

2.不支持柜台现金转账及现场交纳现金。

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

中信银行南宁凤岭支行

账号

********139*****793

温馨提示:请在汇款时正确填写识别码,如因填写识别码错误或未及时交纳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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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

事项

1.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应在挂牌公告期内,足额交纳竞租保证金。

2.承租方拒绝签署《成交确认书》、租赁合同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的,将被列入交易所和出租方的黑名单,且竞租保证金不予退回。

处置

方法

1. 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由交易所在接到出租方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扣除其应当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原路无息退回。挂牌公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未成交的意向承租方的竞租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无息退回。

3. 保证金不予退回的情形:

(1)意向承租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承租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出租方的商业秘密等,侵害出租合法权益的;

(3)意向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承租方未以不低于竞租底价应价(有其它竞租人应价则本义务自动免除),导致交易失败的。

(5)意向承租方违反其在申请竞租、公开竞价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6)意向承租方提交《竞租申请与承诺书》并被确认承租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租程序的;

(7)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明确表示放弃承租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8)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租赁合同的;

(9)租赁合同生效后,承租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逾期时间超过一个月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承租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应退回保证金的情形。

其他

报名链接:http://www.gxcq.com.cn/#/projectDetail/115687f97d2644faab17b********8da.html

一、出租方承诺

本出租方拟出租所持标的,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资产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 本次资产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出租标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2. 我方出租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 我方所提交的《出租申请及承诺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 我方在出租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出租方简况

出租方基本情况

出租方名称

南宁交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住所)

南宁市青秀区江北大道凌铁段2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发奕

注册资本

137389.220000万人民币

经济类型

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行业

商务服务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7Q

经营规模

中型

资产出租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管集团或其他部门名称

南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南宁交投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批准类型

会议纪要

批准文件名称

经营班子会2021年第二十九次议纪要

批准文号

南交投置业纪〔2021〕33 号

批准日期

2021年 9 月 10 日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 在办理竞租报名手续前,竞租人应自行通过现场查勘等方式了解租赁物业现状,竞租人参与本次招租活动即视为已充分知悉租赁物业的现状(包括权属、规划用途、结构、面积、装修装饰、所处位置、周边环境等相关情况及现状)。竞租人一经办理竞租报名手续,即视为其对标的现状无异议,并对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表示认可,且承诺因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造成的风险由竞租人自行承担。

2. 租赁用途:在不改变客运站基本服务功能的前提下,承租方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在取得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将租赁物业用于旅游集散、邮政、物流等经营服务用途。

3. 租期5年,免租期3个月,租期起始日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免租期含在租期内。

4. 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承租方应在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出租方,同时因本次公开招租行为而产生的资产价值评估费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应在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评估公司支付评估费。承租方未按时支付履约保证金和评估费用的,出租方或招租方有权取消其承租资格,如造成出租方或招租方损失的,承租方应足额赔偿。

5. 租金按期支付,自租期起始日起计算,每3个月为一期,先付后用。承租方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当日以成交年租金报价为计算标准向出租方支付第一期租金,以后每期租金于上一租期届满当月15日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缴纳完毕。承租方未按时签订合同的,出租方或招租方有权取消其承租资格,如造成出租方损失的,承租方应足额赔偿。自租赁合同约定的租期起始日起,次年年租金在上一年年租金的基础上递增5%。

6. 水电配套。承租方承租过程中产生的水电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水电费由出租方或出租方委托的单位按照有关收费单位出具的缴费通知单代收代缴。承租方应于签订租赁合同且出租方正式移交租赁物业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调报装水电,安装水表,电表并承担相应费用,公摊水费和公摊电费及电损另外收取。

7.承租方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自行承担经营过程中的安全责任及其他民事纠纷。承租方在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时签订《租户安全责任书》。

8.因本次公开招租行为而产生的产权交易服务费用由承租方承担。租赁物业涉及有关部门所有手续办理、协调、垃圾清理等进场准备、前期工作和所有费用都由承租方负责解决和承担。

9.租赁期限内,因国家政策、政府规划及出租方或上级单位需求等原因需要全部或部分收回租赁物业时,出租方应提前通知承租方,承租方同意放弃剩余租期的承租资格并无条件同意出租方收回全部或部分租赁物业,出租方收回租赁物业不做任何补偿。租赁物业部分收回的,未收回部分租赁物业年租金=收回当年的全部租赁物业年租金/全部租赁物业面积×未收回租赁物业面积。从收回部分租赁物业后的下一个计租年份起,每年年租金以未收回部分年租金为基数,每年递增5%。

出租方部分收回租赁物业的,双方应在收回通知送达承租方之日起一个月内就未收回部分的租赁物业范围、租金、结算事宜等签订补充协议,否则视为承租方放弃租赁未收回部分的租赁物业,出租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全部租赁物业。本合同全部或部分解除的,出租方应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收费,承租方实际使用时间计算至约定的租赁物业移交期限届满之日(如承租方在移交期限届满前交还租赁物业的,则计算至承租方实际交还之日;承租方逾期交还的,自逾期之日起按原租金标准的两倍支付场地占用费),未使用部分的租金无息退还承租方;部分解除合同的,未使用部分的租金冲抵下一期租金,不予退还。

10.承租方必须严格按照出(招)租方的要求对租赁物业进行合法管理使用,不得擅自转租或抵押租赁物业,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如承租方因实际使用或后期维护确需对租赁物业进行装修、改造的,须提前10个工作日向出租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出租方同意并签订装修协议后方可实施,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业,且承租方应按照合同解除当年的月租金标准向出租方支付相当于2个月租金总额的违约金。租赁物业的装修、改造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1.在不改变客运站基本服务功能的前提下,承租方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在取得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将租赁物业用于旅游集散、邮政、物流等经营服务用途。承租方不得将租赁物业作为易燃易爆危险品制作或存储等具有重大安全隐患的;或机械加工等噪音较大的,或化学化工应用等会产生有害油烟排放的作业场所等不符合客运站和出租方管理要求的经营业态。一经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2.出租方不向承租方提供免费停车泊位,如承租方及其业务往来人员的车辆停放到出租方管理的停车场,应按相关收费标准向出租方或委托的第三方缴纳停车费。

13.租赁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由出租方或委托第三方提供,服务内容包括:公共区域的安防、保洁;公共区域供水供电管线以及照明设施的维护;电梯、空调和消防设施的正常维保。物业管理服务费,实行市场包干价,计收标准为4.9元/月/㎡,由出租方根据租赁物业建筑面积按年收取,年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管理费单价*租赁物业建筑面积*12个月,即租赁物业的年物业管理服务费=4.9元/月/㎡*986.20㎡*12个月=57988.56元/年。

如出租方物业管理服务费交纳标准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价格计收;租赁期内,出租方可委托第三方物业公司对租赁物业管理,如出租方委托第三方物业公司管理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按第三方物业公司收费标准执行。物业管理具体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以物业管理方公示为准。

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取的起始时间为租期起始日,在出租方或委托的单位向承租方发出物业费缴费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由承租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14.水、电费按月收取,实行先使用后支付的原则,按使用量加损耗进行计收,水费按《南宁市城市供水价格价目表》非居民生活用水当期价格计算并收取10%正常用水损耗;电费按《广西电网销售电价表》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单一制,1-10千伏)当期价格计算并收取4%正常用电损耗。

公摊水费按照租赁物业面积占所在楼层面积的比例,分摊所在楼层公共厕所的用水费用。公摊电费按照租赁物业面积占所在楼层面积的比例,分摊空调外机和电梯的用电费用。

15.其他约定详见附件租赁合同,最终解释权归出租方所有。

六、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接受委托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交易所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交易所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交易所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意向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交易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交易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交易所对公开挂牌的项目通过第四产权网站(www.dscq.com)进行网上报名。

第四条 意向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 意向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交易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六条 交易所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交易所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权证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第七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交易所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八条 意向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交易所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交易所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第九条 意向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交易。

第十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交易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交易所将不予受理。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一条 转让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交易所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交易。

第十二条 转让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交易所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三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五条 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陆竞价系统。

第十六条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不得低于起始价出价。

第十七条 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八条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交易成功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委托方签约。

第十九条 意向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因意向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交易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交易所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交易所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一、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三、接到委托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中止或终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二条 中止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由交易所重新组织竞价。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意向方被交易所确认为成交人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交易所或交易所指定地点签署成交文件。

“交易成功”是指:1.公告期满,仅有一家意向方被确认符合资格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2. 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成交人时,视为交易成功;3. 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成交人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人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二十五条 交易所在确定成交人后根据公告要求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六条 交易成功后,交易所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七条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交易所。

披露附件

1.租赁合同及租户安全责任书

2.租赁物业位置范围示意图

3.竞租申请与承诺书

联系方式

交易场所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1、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朱槿路16号菲律宾园·金菲豪园2号楼南宁金融大厦2楼
2、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旁)9楼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联 系 人

周先生、霍女士

联系电话

****-*******156*****368****-*******

传真

****-*******


附件:
6、竞租申请与承诺书.docx
租赁合同及租户安全责任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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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招租 场地 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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