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监护系统(胎儿监护)公开招标公告

中央监护系统(胎儿监护)公开招标公告

中央监护系统(胎儿监护)公开招标公告(2021-JL13(05)-W10099)

我部就以下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采购资金已全部落实,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中央监护系统(胎儿监护)

二、项目编号

项目编号:2021-JL13(05)-W10099。

三、项目概况及采购内容

序号

服务名称

技术要求

计量

单位

数量

交货时间

交货

地点

最高限价

(万元)

备注

1

中央监护系统(胎儿监护)

详见招标公告第十一条

1

合同签订后30天内

重庆市

120

说明

1.投标人须对所投包内所有产品和数量进行报价,否则视为无效报价。

2.投标为货物送达招标人指定地点,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的价格。

3.本项目确定1 家中标供应商。

4.投标人在成功获取招标文件后,无需进行现场勘查。

5.投标不得高于最高限价,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四、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含罚款金额2万元及以上的行政处罚,以下达处罚决定日期为准);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供应商成立时间(自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之日止)不少于3年。

(三)供应商非外资独资或外资控股企业。

(四)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生产场地为同一地址的,销售型企业之间股东有关联的,一律视为有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供应商之间有上述关系的,应主动声明,否则将给予列入不良记录名单、3年内不得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的处罚。

(五)投标货物必须是投标人主营或主营范围产品,以投标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为准。

(六)投标人如为生产企业,则须具备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以及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投标人如为代理商,其所投产品(非进口)的生产企业须具备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生产企业的各级代理商及投标人自身还须具备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进口产品资质证明材料需追溯至国内总代。

所投产品属于医疗产品的,还需具有政府部门出具的且在效期内的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或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或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备案证);

所投产品不属于医疗器械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不属于医疗器械的情况说明(格式自拟)”即可。

如为代理商,还需提供生产企业或进口产品全国总代理授予的代理授权书(若为外文授权书则需提供中文翻译件);进口产品同时须提供报价产品制造商给全国总代理的授权或关系说明(包括各级授权人出具的授权书)。

(七)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样品:本项目不涉及样品的递交。

六、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一)报名时间:20211015日至20211025(08:00至12:00,14:30至17:30)(节假日除外,北京时间,下同)

(二)现场报名地点:重庆市;网上报名邮箱:********66@qq.com

(三)报名方式:凡有意参加本次投标的供应商应在报名时间内指定专人报名。现场报名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彩色扫描件1份,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鲜章;网上报名的,应将加盖单位鲜章的相关彩色扫描件发送至上述邮箱。未通过报名的供应商不得参与该项目投标。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三证合一的仅提供营业执照)【附录1】。

2.供应商代表身份证明【附录2】:

(1)如为法定代表人,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即可;

(2)如为非法定代表人,则需“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在职员工证明、投标人当前仍在为被授权人缴纳社保的证明。当前指开标当月或上月或上上月。

3.声明书、保密承诺书、廉洁和诚信承诺书【附录3】。

4.投标人主要股东或出资人信息【附录4】。

5.生产厂家出具的授权文件【附录5】

投标人如为代理商,还需提供生产企业或进口产品全国总代理授予的代理授权书(若为外文授权书则需提供中文翻译件);进口产品同时需提供投标产品制造商给全国总代理的授权或关系说明(包括各级授权人出具的授权书)。

6.企业证书及产品证明【附录6】

(1)投标人如为生产企业,则须具备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以及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2)投标人如为代理商,其所投产品(非进口)的生产企业须具备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生产企业的各级代理商及投标人自身还须具备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3)医疗产品还需具有政府部门出具的且在效期内的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或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或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备案证)。

【按上述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所投产品不属于医疗器械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不属于医疗器械的情况说明(格式自拟)”即可。】

7.近3年(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第三方会计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封面(事业单位以国家相关政策为准,提供相关资料)【附录7】。

8.文件领取登记表【附录8】。

(四)招标文件售价:0元/份,售后不退。所有潜在投标人自行到发布公告的中国政府采购网和中心官网上下载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无论下载与否,均视为潜在投标人知晓全部采购信息。

七、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地点及方式

(一)投标文件递交开始时间:2021 118830分(北京时间)。

(二)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1 年1189时 00 分(北京时间)。

(三)投标文件递交地点:重庆市。具体地点报名通过后告知。

(四)投标方式:指定专人递交投标文件,不接受邮寄等其他方式。投标时需要携带身份证。

八、开标和评审时间、地点

(一)开标时间:2021 年1189时 00 分(北京时间)。

(二)评审开始时间:2021 年1189时 00 分北京时间)。

(三)开标、评审地点与投标文件递交地点一致。

备注:如遇疫情等特殊情况,我单位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采取应急措施。

九、本采购项目相关信息发布媒介

本采购项目相关信息在“军队采购网(https://www.plap.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中心官网(http://www.dph-fsi.com)物资采购室信息公告栏上同步发布。可在后两个网站下载招标文件。

十、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老师;电 话:***-********

报名联系人:徐老师 ;报名电话:***-********

十一、详细技术要求

产品用途及使用范围

产科信息管理系统用于产科胎儿监护、母婴监护仪报警、记录以及存储功能。在产科护理的全程中、全场景中提供综合的信息管理

安装场地

现有场地

使用环境

有良好的通风,场地不宜过于窄小。室内的温度、湿度应当相对恒定。

技术参数要求

主要配置或模块名称

具体性能与参数要求

1.▲标配监护参数:胎心率(FHR)、宫缩压力(TOCO)、自动胎动(FMP)、双胞胎监测功能

2.▲支持选配:母体心电(MECG/MHR)、母体无创血压(NIBP)、母体血氧饱和度(SpO2)和体温(TEMP);配置功能越多越好

3.≥7晶片约 1MHz 超声胎心探头,超声波束声强:越小越好

4.▲支持监测宫缩的同时监测母亲心率曲线,有效识别母亲心率信号干扰,支持单、双、三胎监测,支持多胎胎心率重合报警,支持胎心率与母亲心率信号重合报警功能

5.宫缩压力探头同时具备母体脉搏测量功能,无需另外配置相应功能模块和附件即可测量母体脉率

6.支持选配升级在分娩过程中使用的Toco和ECG组合功能,通过 Toco电缆将直接ECG信号呈递给胎儿监护仪,无需连接额外的电缆;

7.中央监护系统可连接现有的胎儿监护仪更好

8.支持CTG 预警,支持自动创建与存储NST报告,且NST报告由实时监护数据生成

9.具有超声传感器信号质量指示功能,帮助探头放置在信号获取最强的位置

10.支持选配升级USB接口≥2个,可以与条形码扫描仪、键盘和鼠标相连,支持内置通讯接口,支持多种方式接入中央站组成网络系统

11.主机防护等级≥ IPX1,探头防护等级≥IP67

12.内置式宽行打印记录仪,符合标准,连续准确记录胎心率、宫缩压曲线及胎儿活动曲线

13.产科中央监护系统支持:可同屏显示胎儿监护仪台数:≥32台,越多越好,可联网客户端(工作站)台数:≥128;越多越好

14.宫缩探头可检测母体脉率更好

15.无线探头、胎儿监护仪、产科中央监护系统为同一厂家品牌组合

售后服务需求

1.质量保证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整机24个月。

2.保修期(包工包料):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整机24个月,超出保修期后按合同约定收取保修费用(包工包料)且不得超过设备成交金额的5%,保修期内开机率不低于95%(按365日/年计算,含节假日),未达到要求的开机率天数,按双倍天数顺延保修期,保修期内提供定期维护保养服务。

3.投标人对提供的货物在质保期内,因产品质量而导致的缺陷,必须免费提供包修、包换、包退服务。

4.投标人须在“三包”范围内免费提供该货物的现场技术培训和技术支持,直至用户指定人员能够正常使用和维护。

5.投标人需提供7×24小时联系电话,并在接到故障维修1小时内作出反应,厂家技术人员在6小时内到达现场,设备故障短期内无法修复,要求一周内能够提供备用机。

6.投标人在签订正式合同时,必须按要求提供报价产品制造商(进口产品为全国总代理)的售后服务承诺书;投标时须承诺。

7.投标人应免费提供产品接口协议,免费提供软件升级服务;投标产品不需要接口协议和(或)软件升级服务的,请在投标文件中注明。

8.所投产品若有配套的专用试剂耗材,应在中标后在采购人驻地药交所平台挂网公示。

9.设备质保期外,投标人承诺对所供应的设备提供免费的软件维护和升级更新服务(如设备本身存在该功能)。

10.若该设备需使用配件、选配件、易损件,投标人需提供设备主要配件及常用易损件的报价(在《价格文件》中进行提供),报价明细表中价格为甲方购置价格的最高限价,是否购置由甲方按照配件、选配件、易损件相关流程办理,但不得高于本项目合同约定的价格。

11.投标人所投产品必须为同档次中近3年的最新型号(包括最新软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生产厂家(进口产品提供全国总代理)承诺。

12.投标人所投产品不能贴牌生产,必须为原品牌出厂设备,提供生产厂家(进口产品提供全国总代理)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13.若有配套试剂耗材,则自设备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之日起,每自然年度终了,由项目使用方依据年度数据对单人份价格和综合成本进行核算,若单人份价格高出投标报价或综合成本高于西南地区其他单位,则超出部分由中标供应商自行承担。同时报上级批准,视情节轻重,对中标方给与书面警告、1年至3年和终身禁止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等处罚。

参考设备配置清单

数量

产科中央监护管理系统

1

胎儿监护仪

12

母婴监护仪

3

无线探头系统

2

中央监护系统(胎儿监护)W10099.doc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监护 监护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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