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建设档案馆:长沙市城建档案馆库房租赁服务采购采购需求公开
长沙市城市建设档案馆:长沙市城建档案馆库房租赁服务采购采购需求公开
为满足档案保管保护场地需求,长沙市城建档案馆计划租赁档案保管库房,用于存放40万卷档案,租赁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年。同时,档案保管库房应具有完善的档案保管保密制度,设有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档案资料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二、相关标准:租赁参考需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以及业主的采购要求。
三、技术规格:三、档案库房基本要求
①供应商档案库房建设标准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档案馆建设标准》;
②供应商在项目所在地(指长沙市内五区、望城区、长沙县)拥有满足本项目档案存储空间的专业库房并具备足够的档案整理扫描空间,不接受其他地区档案库房。
③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相对独立库房,库房不能建造在易发生水灾、火灾地区,库房需与工作用房、阅览室隔离。
④档案库房采取上架式存放,便于档案的存放。
⑤库房设备设施能够保证档案防火、防盗、防高温、防潮湿、防霉菌、防光、防尘、防虫、防鼠、防有害气体等。
⑥库房具备可持续发展空间。
四、档案库房配套要求
①库房具有防盗设施,具有安防控制系统;库房应当安装全封闭防盗门窗、遮光阻燃窗帘、防护栏等防护设施。
②库房应当配备温湿度监测调控系统,安装恒温、恒湿设备。库房不得使用电阻丝加热、电热油汀及以水、气为热媒的采暖系统。
③库房应当配备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档案馆建设标准》的消防系统。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采购单位:长沙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采购单位地址:长沙市雨花区曙光中路185号
采购项目现场:采购人指定地址
服务期限:租赁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年。
五、安全及物业管理要求
1.供应商应有24小时安保巡逻。
2.供应商库房园区应具有专业的消防控制系统或设备装置,并经当地消防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3.供应商具有货物搬运辅助工具和服务能力。
六、档案转运要求
本项目包含档案转运工作,成交人需将存放在长沙市城建档案馆、伍家岭、惠通大厦、长沙县档案馆、望城区城建档案馆等5处的档案和相关设施设备转运至目标库房(含档案下架、上架,设施设备拆卸)。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成交人需提供完整的档案转运方案和安全操作规程,经采购人书面同意后开始转运工作。
六、验收标准:七、验收要求:
本项目按《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3]9号文件规定,由使用单位按政府采购简易程序自行验收。若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七、其他要求:九、其他要求及说明
1.成交供应商负责档案转运和保管过程中所需的工作设备、工具、消耗材料、设备及工具更换配件及维护、各类损耗、人员工资、社保费用、伙食补贴、工装费用、福利奖励、企业管理费、法定税费和其他有关的所有费用全部由成交供应商自行负责,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其它费用。
2.供应商报价时应将库房设施设备日常运行产生的水电费、采购人调阅档案和法定节日前安全检查产生的停车费(每次不超过1台车)包含在内。成交人不得额外向采购人收取前述两笔费用。
3.成交供应商负责对采购人现有档案进行移库、运输、上架等工作,负责长沙市城建档案馆、伍家岭、惠通大厦、长沙县档案馆、望城区城建档案馆等5处库房的设施设备拆卸工作。
4.成交供应商负责将实体档案运送至成交供应商根据本项目的实施库房地点,成交供应商应按采购人认可的时间、路线、方式确保档案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后续根据采购人提供的档案编号按照顺序上架,存放在指定位置。
5.成交供应商在服务过程中所提供的产品应符合有关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和项目要求。订立合同时,成交供应商需与采购人签署保密协议。
6.成交供应商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中标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7.供应商提供的仓库租赁服务,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时,自采购人提出书面整改通知一周内整改到位,一周整改不到位的情况超3次及以上,采购人有权终止服务合同。
8.采购人如若发现有提供虚假证明资料,将取消中标人资格。
9.供应商在投标前,可自行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对于上述项目要求,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进行回应,作出承诺及说明。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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