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统计分析和投资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监理招标公告

交通运输统计分析和投资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监理招标公告

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电子询价公告
(湖北省交通运输统计分析和投资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监理)
依据湖北省财政厅鄂财采计[2013]7360号函要求,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拟就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湖北省交通运输统计分析和投资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监理项目所需货物及相关服务进行电子询价采购。

一、项目编号:EZC-2013-ZX0590

二、项目名称:湖北省交通运输统计分析和投资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监理

三、询价内容及要求:

包号

名称

数量

单位

1

湖北省交通运输统计分析和投资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监理

1

四、供应商条件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2.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的合法企业;

3. 总部在武汉有依法注册的分支机构(本地分支机构以工商营业执照为准);

4.投标人必须具备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

5.供应商必须是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平台上注册的供应商。


五、参与方式

(一)注册供应商

凭电子证书登录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平台(http://hb.china-cpp.com/)后进行报价。

(二)尚未注册的供应商

1.符合资格要求的供应商,可登陆“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平台”(http://hb.china-cpp.com)进行注册,如实填报相关信息。
2.持相关证件、资料到省政府采购中心进行审核:
A.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原件及二套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B.相关资质证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C.相关下载表格(加盖公章);
D.法人代表授权书(原件)。
3.审核通过,领取电子证书。
4.凭电子证书登陆“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平台”进行相关网上操作,参与网上政府采购活动。
5.注册地点: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204室。
6.注册咨询电话:***-********
六、报价时间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4年01月10日 17时00分截止。

七、质疑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提出质疑时请提交书面质疑函一份(法人代表签字、单位公章),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同时将质疑函电子文档传至邮箱:********@163.com">hbgp********@163.com。

质疑电话:027-********;传真:***-********

八、联系方式

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联系人:林参

电话/传真:***-********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特1号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联系人:罗羽

电话/传真:********

地址: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428号

九、采购文件: 电子询价文件0590.doc


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


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电子询价文件项目编号:EZC-2013-ZX0590项目名称: 湖北省交通运输统计分析和投资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工程 采购内容:湖北省交通运输统计分析和投资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监理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二O一三年十二月 目 录第一章询价邀请函3一、总 则6二、报价文件的编制7三、报价有效期8四、报价要求8五、报价与报价文件递交8六、报价文件内容9七、确定成交供应商10八、签订合同10九、公告和质疑11十、付款11十一、电子询价文件的解释权12第三章技术要求、商务要求13一、项目简介13二、建设内容14三、实施周期及地点15四、监理要求151、概述152、监理单位资质153、监理机构及工作条件154、监理规划及实施方案165、监理范围166、监理工作质量要求197、监理工作期限208、监理的责任20五、授予合同201.招标人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202.中标通知213.签订合同214、合同条款21第四章报价文件格式27附件一:28附件二:29附件三:30附件四:31附件五:32附件六 总监理工程师资格情况表33附件七 拟派往本项目的人员情况表34附件八:其他证明文件、资料35 第一章询价邀请函依据湖北省财政厅鄂财采计[2013]7360号计划函要求,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拟就湖北省交通运输统计分析和投资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监理项目所需货物和相关服务以电子询价方式进行采购,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报价。一、项目编号:EZC-2013- ZX0590二、项目名称:湖北省交通运输统计分析和投资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监理 三、询价内容:本项目主要工作内容为交通运输统计分析和投资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监理全部相关工作。四、供应商资格要求1. 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相关条件;2.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的合法企业;3. 总部在武汉有依法注册的分支机构(本地分支机构以工商营业执照为准);4.投标人必须具备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5.供应商必须是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平台上注册的供应商。五、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平台注册申请方式1、供应商可登陆“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平台”(http://hb.china-cpp.com)进行免费注册。2、注册完成后持以下资料送至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进行审核:(1)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原件及二套加盖公章的复印件;(2)相关资质证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3)网上下载相关表格(加盖公章);(4)法人代表授权书原件。3、审核通过后领取电子密钥。4、凭电子密钥登陆“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平台”参与电子询价采购。5、注册地点: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204室。6、注册咨询电话:***-********。六、电子询价文件获取:登陆“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平台(http://hb.china-cpp.com )”下载本项目电子询价文件。七、报价截止时间 :详见本项目电子询价公告。八、供应商质疑及受理供应商认为电子询价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电子询价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认为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质疑函以书面形式提出,书面质疑函需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同时将质疑函电子文档传至电子邮箱。联系电话:027-********,传真:***-********,电子邮箱:hbgp********@163.com九、联系方式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联系人:林参电话/传真:***-********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5号(洪山宾馆停车场旁)湖北省交通厅联系人:罗羽联系电话:027- ******** 第二章报价须知一、总 则1. 适用范围1.1 本文件仅适用于本文件中所叙述的货物、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2. 定义2.1“采购人”是指:详见本文件第一章 “询价邀请函”。2.2“监管机构”是指:湖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2.3“供应商”是指响应本文件要求,参加政府采购交易平台采购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该供应商在本次报价中成交,即成为“成交供应商”。2.4“政府采购交易平台”是指: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平台。2.5“货物”是指按本文件规定,成交供应商须向采购人提供的一切产品、手册及其他资料和材料。2.6 “服务”是指按本文件规定,成交供应商须承担的为所提供货物相应的服务、设计、开发、管理、培训、维修维护、运输及其他类似义务。2.7“报价文件”是指:供应商根据本文件要求编制包含报价、技术和服务等所有内容的文件。本项目在政府采购交易平台上实施电子询价采购,因此,要求将报价文件制作成电子版文件PDF格式后以附件形式上传政府采购交易平台,电子版报价文件具有法律效力。3. 供应商的基本条件3.1详见本文件第一章“询价邀请函”第四条供应商资格要求。3.2如经营、开发或承担本类项目的货物和服务,国家有相关资质要求的,供应商必须已经取得并出具相应的资质证书。3.3供应商必须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财务、技术、人员和服务能力,并能按本文件的要求供货、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服务。3.4供应商应具有本项目采购货物的售后服务经验,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3.5若本项目采购货物有生产许可证、强制认证要求的,供应商必须已取得并提供该货物的生产许可证和强制认证证书。3.6 若本项目采购的货物和技术服务国家有强制性规范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供应商必须提供该货物已通过相关认证证书及能实施该种服务的认证证书。3.7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有隶属关系及其他利害关系的。3.8供应商未参与本项目设计、编制规范、进行管理等前期服务,或与其提供前期服务的法人及其附属机构(单位)没有关联。4. 费用4.1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政府采购交易平台上提交报价文件有关的费用,不论结果如何,采购人和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在任何情况下无义务和责任承担此类费用。4.2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不向成交供应商收取服务费及其他费用。二、报价文件的编制5. 报价文件编制基本要求5.1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本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所有的补充、修改内容),承诺并履行本文件中各项条款规定及要求。5.2报价文件必须按本文件的全部要求,包括所有的补充通知及附件进行编制。5.3如因供应商只填写和提供了本文件要求的部分内容和附件,可能导致的结果和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5.4报价文件的组成详见本文件第四章“报价文件格式”。6. 计量单位6.1除技术要求中另有规定外,本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均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三、报价有效期7. 本项目报价有效期为规定的报价截止之日算起60个日历天,在此期间内报价有效。在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改变报价、质保期及承诺的全部责任、义务。供应商报价有效期低于电子询价文件规定的,其报价将被视为无效报价。四、报价要求8. 对于本文件中未列明,而报价供应商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总报价。在合同实施时,采购人将不予支付成交供应商没有列入的项目费用,并认为此项目的费用已包括在总报价中。9. 成交供应商负责本项目所需货物的制造、运输、安装、售后服务等全部工作。五、报价与报价文件递交10. 供应商应于本文件第一章“询价邀请函”中规定的报价截止时间前在政府采购交易平台上完成报价、上传报价文件(电子版文件PDF格式)等相关事项。10.1报价文件的格式应按照政府采购交易平台要求和电子询价文件要求填写完整后扫描成电子版文件PDF格式上传。10.2没有按照政府采购交易平台要求格式进行填写报价表和电子询价文件要求上传报价文件(电子版文件PDF格式)的,其报价无效。11. 在本文件第一章“询价邀请函”中规定的报价截止时间后,政府采购交易平台将按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公布报价,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可凭电子密钥登录政府采购交易平台查看本项目所有供应商的报价情况。12. 当参加本项目报价的供应商不足3家时,政府采购交易平台将自动屏蔽所有供应商的报价等相关信息,本次电子询价采购废止。六、报价文件内容13. 采购人和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将核实所有报价供应商的报价文件(电子版文件PDF格式),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报价无效。13.1没有按照政府采购交易平台要求格式进行填写报价表的。超过预算总价(39万元)的。13.2没有上传报价文件(电子版文件PDF格式)或上传的文件格式不符合要求无法打开查看的。13.3不符合本文件第一章“询价邀请函”第四条供应商资格条件的。13.4不满足本文件第三章“采购货物(服务)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的。13.5提供证明所投货物(服务)合格的证明文件不完整的。13.6供应商与采购人、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有隶属关系及其他利害关系的。13.7报价有效期不足的。13.8联合体报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的。13.9报价文件未按要求加盖公章且非彩色扫描件的。13.10报价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的。13.11有本文件中规定被视为无效报价其它条款的。14.供应商必须保证电子报价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七、确定成交供应商15.采购人和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16.成交候选供应商因特殊原因放弃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由报价低到高的次序依次递补。17.成交供应商确定后,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将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和采购人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成交供应商和采购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八、签订合同18.采购人应按电子询价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报价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超出电子询价文件和报价文件的范围,也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19.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双方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九、公告和质疑20. 公告20.1 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hubei.gov.cn)”、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平台(http://hb.china-cpp.com)发布采购公告、更正公告、通知、成交公告等采购程序中所有信息。21. 质疑21.1 如果供应商对此次采购活动有疑问,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其它相关规定,在成交结果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21.2供应商质疑实行实名制,其质疑应当有具体的质疑事项及事实依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属于虚假、恶意质疑的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必要时予以网上公布。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质疑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2)质疑人法人签章和单位公章;3)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4)质疑情况及相关有效证明材料;5)提起质疑的日期。十、付款22. 货物(服务)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验收报告、发票,成交通知书等资料,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批准办理相应金额的货款支付手续。十一、电子询价文件的解释权23.本项目电子询价文件的最终解释权为湖北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人所有。 第三章技术要求、商务要求一、项目简介项目名称:湖北省交通运输统计分析监测和投资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工程当今世界,信息技术发展突飞猛进,引发社会生产方式的深刻变革。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信息化工作,做出了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战略部署。交通运输信息化是国家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破解交通运输业发展难题、促进交通运输行业发展方式转变、全面提升交通运输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的重要抓手。信息化不仅将覆盖交通运输现代化建设全局,同时也将成为交通运输运行管理和社会公共服务的关键载体。交通运输部党组高度重视信息化工作,提出“必须把推进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摆在‘十二五’规划中的突出位置,根据《交通运输“十二五”发展规划》,编制了《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信息化“十二五”发展规划》。在《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信息化“十二五”发展规划》中,明确提出了:“实施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化重大工程建设,由交通运输部统一组织开展公路水路安全畅通与应急处置系统、公路水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系统、公路水路建设与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交通运输经济运行监测预警与决策分析系统等四项重大工程建设,促进跨地区、跨部门间的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形成发展合力。”部省两级交通运输统计分析监测和投资计划管理信息系统正是四项重大工程中交通运输经济运行监测预警与决策分析系统的重点支撑项目。部级交通运输统计分析监测和投资计划管理信息系统(一期)工程(以下简称“部级工程”)和黑龙江、四川两个省份的第一批省级试点工程建设已于2010年和2011年先后启动。为进一步推进省级交通运输统计分析监测和投资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工程建设,交通运输部于2012年启动第二批省级系统试点工程建设工作。根据《关于启动第二批省级交通运输统计分析监测和投资计划管理信息系统试点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规统便字[2012]072号)的通知内容,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入选第二批十一个试点省份名单,并委托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编制了《湖北省交通运输统计分析监测和投资计划管理信息系统试点工程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此基础上,2012年11月,交通运输部下发了《交通运输部关于湖北省交通运输统计分析监测和投资计划管理系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交规划发[2012]594号),同意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开展“湖北省交通运输统计分析监测和投资计划管理信息系统试点工程”的建设工作。二、建设内容(1)建设省级统计报表管理系统,依托部级统计报表管理系统,整合现有统计信息系统,涵盖“交通运输综合统计”“港口综合统计”“交通固定资产投资投资统计”、水运及交通运输支持建设项目统计、城市(县城)客运统计、交通运输扶贫统计、道路运输统计、公路、水路环境统计、湖北省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及9项行业报表制度、实现省、市、区县三级统计报表业务的网格化管理,同时实现与部级交通运输统计分析监测和投资计划管理系统的对接。(2)建设省级投资计划管理系统,通过项目库管理、投资计划数据管理功能、实现省、市州、区县投资计划管理业务的网络化作业与投资项目信息的数字化存储,并与部级系统对接,提高投资计划的管理效率与科学性。(3)建设省级动态信息监测系统,实现基于高速公路通行量动态监测、5个重点客运站发送量和交通运输环境质量等数据的处理、查询、汇总、展示等功能,为行业主管部分掌握交通运输经济运行态势和特点提供支撑。(4)建设省级综合分析系统,综合利用数据挖掘技术和多种分析方法,实现统计数据分析、计划数据分析、高速公路通行量数据分析,客运站数据分析和结果展示等功能为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决策提供支撑。(5)建设省级统计信息共享服务系统,已数据交换平台为支撑,为省内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分提供统计数据交换、信息查询检索、查询结果展示服务。(6)建设省级统计信息公共服务系统,为公众提供包括统计动态信息发布、统计数据发布、统计法规制度知识发布和留言板等服务。(7)建设统计分析监测及投资计划管理数据库,包括统计业务数据库、投资计划业务数据库、动态监测数据库、统计共享数据库、综合分析数据库、公众服务数据库、元数据库等7大类数据库,相应对统计及投资计划历史数据进行迁移,并建立部级、省级和采集源见数据共享交换机制。(8)充分利用省厅现有信息系统资源,建设完善软硬件支撑平台。配置2台数据库小型机、7台刀片服务器及1台刀片机箱、1台机架式服务器,以及光纤交换机、磁盘阵列、虚拟带库和光纤磁带库;为4个重点客运站配置4台前置机、4套远程维护终端及1套远程管理系统;充分利用省厅政务外网,在省厅部署1台虚拟专用网络(VPN)网关,市州交通主管部门部署34台VPN接入设备,区县级交通主管部门通过VPN拨号与省厅连接;购置漏洞扫描系统、安全审计、网闸系统、网络版防毒系统、数字证书认证系统和1230个数字证书存储密钥,完善安全系统;相应配置应用支撑软件。三、实施周期及地点监理周期:计划18个月,以项目终验截止;实施地点:湖北省内。四、监理要求1、概述本次监理招标的内容为对上述建设项目所进行的全过程监理,主要包括五项控制、两项管理和一项协调。即: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成本控制、系统安全控制、知识产权保护控制、合同管理、文档管理和组织协调。2、监理单位资质投标人必须具备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3、监理机构及工作条件监理单位在执行监理合同时能建立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在完成合同约定的监理任务后方可解散。监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合同履行监理责任。监理人员构成包括:总监理工程师(现场负责人)1名、监理工程师3名和其他监理人员1名,其主要技术人员至少有3名具备国家信息产业部颁发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并均为本单位在职员工。监理机构应以驻施工现场监理为主要方式进行,同时,在武汉市的常设服务机构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办公、通讯条件、软硬件设备和交通工具,保证能正常地开展工程监理工作,本地服务机构监理工程师人员不少于2名(投标文件中提供在武汉常设机构的地点以及办公环境条件、软硬件设备、交通工具清单)。监理人员应各尽其责,监理单位应保证其机构人员在监理过程中的稳定。总监理工程师和本项目监理机构在实施期间不得更换,若因不可抗力因素,确需更换监理人员,新更换的监理人员必须与投标时所承诺的专业、资格等级、技术职称等内容一致或高于原资格条件,同时,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并将拟更换的监理人员个人资料一并上报,经采购人面试合格、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派驻的监理工程师必须与采购人共同开展工作,至少保证2名相应的项目监理工程师常驻建设现场,随时为采购人提供服务,在投标文件中承诺参与该项目的国家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认证资质的监理工程师必须全职,建设服务期内不参与其他任何项目的监理工作,国家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认证资质原件由采购人统一保管。监理机构应遵守相应的监理工作制度,包括会议制度、监理文件制度、监理记录制度、工作报告制度等,保证监理工作协调有序的进行。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工程师须详细做好监理旁站日记和监理日记,使之符合国家规范和承包合同的要求,每月25日向采购人提供含有质量及项目进度等内容的监理月报。4、监理规划及实施方案监理单位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编制项目监理规划,确定项目监理机构的具体工作目标和任务,规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监理单位应编制项目监理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符合项目监理规划的要求,并应结合工程项目的特点,做到详细具体,可操作。5、监理范围应在湖北省交通运输统计分析监测和投资计划管理信息系统试点工程内开展监理工作,本监理项目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5.1、质量控制质量控制目标:合格。5.1.1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和设计单位制定的湖北省交通运输统计分析监测和投资计划管理信息系统试点工程及设备采购的技术规范,审查、监督、控制湖北省交通运输统计分析监测和投资计划管理信息系统试点工程及设备采购质量;5.1.2采取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纠正的监理方式,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以及项目合同、设计方案、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等文件控制项目工程质量;5.1.3根据各子项目的特点,制定包括验收标准,验收方法和质量控制措施在内的详细监理控制方案;5.1.4编制重大质量问题的处理预案,包括系统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重大质量问题的处理预案;5.1.5组织系统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原因调查、问题分析、问题评估、事故处理;5.1.6组织系统建设质量检查、试运行测试和验收;5.1.7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和交接;5.1.8跟踪湖北省交通运输统计分析监测和投资计划管理信息系统试点工程及设备采购在质保期内的运行状况。5.2、进度控制进度控制目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监理合同的工期要求,确保在规定的施工期内完成本工程。5.2.1审查各子项目的系统建设进度计划,监督计划的执行;5.2.2采用先进的项目管理工具,如:WBS,甘特图等,确定各子项目建设装的工序顺序,控制项目施工进度;5.2.3发现系统建设进程未能按计划进行时,要求子项承包人调整或修改计划,采取必要措施加快施工进度,以使实际施工进度符合合同的要求;5.2.4当系统建设进度拖后可能导致合同工期严重延误时,有责任作详细报告分析原因和提出对策,供采购人采取措施或做出决定。5.3、投资控制投资控制目标:严格按照监理规范要求进行投资控制,工程投资应控制在采购人与承包人所签订的工程合同价款之内。5.3.1动态管理跟踪项目建设成本,进行成本、费用控制和分析;5.3.2审查系统建设进度款申报;5.3.3严格控制和审查工程变更,没有取得采购人批准,不得进行任何工程变更;5.3.4审核施工方的工程量清单和工程竣工结算。5.4、合同管理5.4.1协助采购人与子项承包人签订合同;5.4.2监督检查子项承包人履行合同;5.4.3协助采购人处理湖北省交通运输统计分析监测和投资计划管理信息系统试点工程及设备采购实施的每个过程出现的违约、索赔、延期、分项、纠纷调解及仲裁等问题。5.5、信息管理5.5.1及时向采购人提交反映项目动态和监理工作情况的项目文档;5.5.2建立全面、准确反映项目各阶段工程状况的图表、文档,收集、管理项目各类文档和资料;5.5.3督促、检查施工方及时完成各阶段设备资料、工程技术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5.5.4转发采购人发出的一切指示、通知和业务联系单;5.5.5采用图表、统计技术或其他先进的管理方法,定期公布项目质量、进度、成本数据,就项目中存在或出现的问题向采购人、子项承包人、设计单位提出独立、公正、公平的意见建议或解决方案;5.5.6当系统建设出现质量问题或严重偏离计划时,应及时向采购人报告,并提出对策建议,同时督促子项承包人尽快采取措施。5.5.7本项目竣工后向采购人提供4套竣工资料和与其内容相同的电子版1套。5.6、组织协调5.6.1确定子项承包人、设计单位等之间的工作范围和职责;5.6.2监督各方履行职责,协调各方的工作关系;5.6.3建立畅通的沟通平台和沟通渠道,采取有效措施使项目信息在有关各方之间保持顺畅流通,积极协调项目各方之间的关系,推动项目实施过程中问题的解决。5.7、施工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市级安全优良施工现场。5.7.1检查督促子项承包人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制度;5.7.2组织工程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5.7.3负责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安全控制,确保不出现安全事故。5.8、知识产权的管理5.8.1正版系统软件的使用。5.8.2业主单位、承建单位及第三方知识产权的保护。5.9、组织协调对于系统的工作中出现的可能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的情况,及时予以通报并召开相关会议,进行组织协调。5.10项目验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组织和协调项目的验收工作。6、监理工作质量要求监理单位应该在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安全控制、知识产权控制、合同管理、文件管理、组织协调和其他工作这九个方面对监理工程采取必要和完善的监督、控制和管理措施,保证监理工程能够按时、按质、按量竣工。监理单位必须定时(每周)向项目业主单位通报工程进展情况及工程实施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7、监理工作期限监理工作从项目实施前的咨询顾问到最终项目验收,因此咨询监理工作期限涉及设计(已完成)——合同签订——开发/施工管理——试运行——工程验收的全过程。因此对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期限从签订监理合同到项目最终验收全过程。8、监理的责任8.1、监理单位有责任为业主单位提供项目顾问咨询意见,有义务帮助承建单位实现合同所规定的目标,公正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8.2、在本合同期内及合同终止后,未征得业主单位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项目有关的资料。8.3、由于承建单位在工程实施中不符合工程规范和质量要求,监理单位要监督承建单位停工整改或返工。如承建单位人员工作不力,可提出调换有关人员。8.4、如果承建单位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时限,监理单位应协助业主单位追究有关承建单位的责任。8.5、如果因监理单位监督不力,造成业主单位经济损失的,监理单位要向业主单位赔偿承建单位造成的损失。8.6、监理单位使用业主单位提供的设备和物品属业主单位所有,在监理工作完成或终止时,应将设备和剩余物品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业主单位。五、授予合同1.招标人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1.1因不可抗力或中标供应商不能履约等情形,采购人保留与其他候选供应商签订合同的权利。2.中标通知25.1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选定的中标人。25.2当中标人按第26条规定与买方签订合同后,招标人将向其他投标人发出落标通知,7日内无息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对落标的投标人不做落标原因的解释。25.3《中标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3.签订合同26.1中标人应按《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地点与买方签订合同,否则按开标后撤回投标处理。26.2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评标过程中有关澄清文件均应作为合同附件。4、合同条款4.1词语定义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应具有如下定义。(一)“工程”是指建设单位委托指定范围需实施监理的工程。(二)“建设单位”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本竞争性谈判邀请书中,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和招标人是同义词,都指采购人。(三)“承建单位”是指承接本工程建设开发的公司。(四)“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五)“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第二条本工程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包括国家和北京市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建设部规章。4.2监理服务费与支付方式第三条监理服务费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分期支付方法支付,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4.3监理单位的义务第四条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成员名单、监理规划(方案)及监理服务细则,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监理机构在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认真、勤奋地工作,认真执行合同约定的各项监理任务,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第六条如果监理机构使用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建设单位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物品清单提交给建设单位,并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第七条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漏与本工程、本合同有关的技术、资料等,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害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的知识产权。4.4建设单位的义务第八条在项目监理合同签订后,启动监理工作1个月内支付第一笔监理费。第九条建设单位主要负责工程建设中与承建单位之外的部门或单位的工作协调,为监理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合同专用条款双方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向工程监理单位提供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工程等资料。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逾期应视为建设单位同意。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的项目代表,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更换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将授予监理单位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单位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通知已选定的承建单位,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4.5监理单位的权利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监理单位以下监理权利:(一)对工程建设的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技术方案、设计标准、实施计划和使用功能要求等),向建设单位的建议权;(二)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承建单位提出建议,并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建设单位的同意;(三)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提出审查意见并及时通知承建单位,并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建设单位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质量标准和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应当书面报告建设单位并要求有关单位更正;(四)主持工程建设有关承建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建设单位报告;(五)在事先向建设单位报告征得同意后,监理单位可以发布停工令和复工令;(六)工程上使用的设备、材料与软件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和确认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设备材料与软件,有权通知承建单位停止使用或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单位取得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七)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建设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八)在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建设单位不支付工程款;(九)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建单位工作不力,监理机构有权提出调换有关人员建议。(十)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建设单位或承建单位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理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有关部门或仲裁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应当提出作证的事实材料。4.6建设单位的权利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派出稳定的监理队伍,监理单位调换监理人员应事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有权要求监理机构适时提交监理工作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十八条当建设单位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建单位串通给建设单位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监理人员,甚至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4.7合同生效、变更和终止第十九条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至质量保证期结束后终止。第二十条在监理单位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的有效期,如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重新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30天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4.8违约责任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如果由于监理机构对设计、施工和设备等方面的直接指示或违法行为造成建设单位经济损失的,以及由于监理机构未能事先预见并控制风险造成建设单位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计算按合同专用条款规定,赔偿总额不超过监理合同总金额。触及法律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也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4.9其他第二十五条未经过对方的书面同意,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也不得将部分合同项下的义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完成。第二十六条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承建单位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建设单位得到显著经济效益的,建设单位可考虑给予适当奖励。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建设单位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二十九条监理单位必须为本工程的监理工作成立专门的监理机构,制定有关工作制度和程序。第三十条监理人员在建设单位工作时,应遵守建设单位相关规章、制度。4.10争议处理第三十一条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规则仲裁。第三十二条对于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损害的赔偿,由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仍未能达成一致的,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4.11合同专用条款鉴于本工程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双方经协商同意以下专用条款作为本合同通用条款的补充。当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不一致时,以专用条款为准。第一条监理服务费按照下列条件支付:1.在项目监理合同签定后7日内,买方收到卖方提供的下列单据并审核无误后,向卖方支付总合同款(不含不可预见费)的40%:1)发票2.在整个系统初验合格后7日内,买方收到卖方提供的下列单据并审核无误后,向卖方支付总合同款(不含不可预见费)的55%:1)发票3.在整个系统终验合格并移交全部监理材料后7日内,买方收到卖方提供的下列单据并审核无误后,向卖方支付尾款:1)发票第二条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后的10个工作日内,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交还借用的所有办公设施、设备和用具,如有损坏应予以赔偿。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第四条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如有失职,按以下方法计算承担赔偿金: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服务费比例(服务费比例=监理服务费/工程总费用)如造成社会影响,建设方将酌情处理。其他专用条款还包括本竞争性谈判邀请书中的监理服务要求及在合同谈判时具体协商的有关内容。第四章报价文件格式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封 面)报 价 文 件项目编号:项目名称: 报价内容: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二〇一三年附件一: 报 价 表 项目名称: 序号服务名称总报价(万元)项目完成地点备注1授权代表(签字):供应商名称(公章):报价时间: 附件二: 法人代表授权书(参考格式)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  我公司现委派 (被授权人姓名/职务)参加你中心组织的 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项目编号:EZC-2011-ZX ),并全权代表我单位签署报价文件、签订合同及处理一切与该项目询价相关的事宜。 本授权书于年月日起签字盖章生效,并在年月日内有效。附被授权人情况 : 姓名:      性别:身份证号码:   职务:  详细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授权单位名称(公章)     法人代表(签章) 年月 日粘贴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三:分项报价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序号服务名称数量单价(元)总价(元)备注一人员服务费用1总监2监理工程师 3其他人员二设施费用1办公2交通3生活4检测5其他三不可预见费用30000总价说明:1、分项报价总计价格必须与“报价表”报价一致。2、如果不提供详细的分项报价表将被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询价文件。3、不可预见费是不可预料事件的费用支付金额,经采购人批准时后使用。 供应商名称: 授权代表(签字): 时间: 附件四:类似项目业绩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业主单位名称项目名称监理内容监理周期完成时间联系人电话说明:类似业绩应为供应商类似项目的业绩,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填写并在表后附合同或中标(成交)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无证明材料的业绩专家在评审时将不予考虑。供应商名称: 授权代表(签字):时间:附件五:商务响应、偏离说明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序号询价文件要求报价文件响应偏离说明12345678…注:该表主要内容是监理工期、监理服务范围、监理人员数量、人员资质、验收等内容。供应商名称: 授权代表签字:时间: 附件六 总监理工程师资格情况表姓名性 别年 龄职务职 称(初级/中级/高级)学 历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号:从事监理工作年限其他相关证书联系电话最近五年曾担任总监的工程项目情况随本表附总监理工程师的各类资格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附件七 拟派往本项目的人员情况表序号姓名拟在本项目中担任的职务信息系统监理师证书编号其他资质证书职称随表附上述人员的相关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附件八:其他证明文件、资料一、资格证明文件提供以下证明文件的加盖公章复印件1、供应商简介2、供应商营业执照(加盖公章的影印件)3、供应商税务登记证(加盖公章的影印件)4、供应商已获得的其他与本项目有关的资质证书(加盖公章的影印件)二、其他内容1、质量保证措施;2、提供的切实可行的服务和优惠承诺;3、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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