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开展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双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广元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意见建议招标公告

《广元市开展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双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广元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意见建议招标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的指导服务和高质量发展,规范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按照《2021年度市(州)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要求,我局起草了《广元市开展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双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广元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现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建议,征求时间为10月18日-10月22日。请于10月22日18:00前将意见建议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人:联系人:王茜萍,电话:*******,邮箱:********2@qq.com。

广元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0月18日


广元市开展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双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省有关重要决策部署,推进我市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含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下同)高质量发展,开展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双提升”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深化认识。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是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主要载体,是新时代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基础工程,对于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力乡村全面振兴和促进农民增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发展,必须充分认识其“姓农属农为农”本质属性,把准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生产”和农民合作社“服务农民生产经营”核心功能,深刻理解合作经营与家庭经营在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中发挥“统分结合”基础性作用,遵循家庭农场“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规范化”和农民合作社“专业合作、民主管理、市场运作、服务农民”内在要求。

(二)基本思路。紧扣加快构建现代特色农业“3+3”产业体系主攻方向,坚持农民主体、市场主导、因地制宜、质量为先、联农带农五项基本原则,紧扣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核心功能和内在要求,深入实施培育提升行动。按照培育引导、规范治理、巩固提升、示范引领“四个一批”培育路径,优化两类主体全生命周期公共服务,健全完善落实管理服务、智力支撑、财税金融、要素保障等扶持政策,形成政策合力,营造发展环境,加快培育提升一大批有名录管理、有适度规模、有生产技术、有规范管理、有经济效益的“五有”家庭农场和有民主管理、有规范财务、有产品质量、有服务能力、有带农成效的“五有”农民合作社。

(三)主要目标。到“十四五”末,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政策扶持体制机制充分完善,发展水平大幅提升,带农作用显著增强,培育示范主体数量占比达20%以上。基本实现每个村民小组有家庭农场,每个行政村有家庭农场示范场或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每个乡镇有省级以上示范场、示范社。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成员及带动农户达全市农业经营户总数70%以上,成员年均纯收入比非成员农户高20%以上。

二、培育引导,充实有生力量

(一)制定培育计划。按照“四个一批”培育路径和“五有”建设内容,分县区制定“十四五”时期培育计划。按照家庭农场名录管理有关标准,把符合条件的农村规模经营户纳入家庭农场培育对象,做到应培尽培。坚持农民合作社调整存量,优化增量原则,同步安排“五有”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和创设培育。

(二)引导创办主体。依托农村“双创”“五到乡工程”等,注重本土培育和向外引进,鼓励引导农村能人和返乡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科技人员等重点人群创办领办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主体,享受创业有关优惠政策。

(三)探索最适规模。综合考虑县域资源条件、行业特征、主导产业、特色品种等,引导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加强行业指导,探索推行分主体、分产业(产品)的最适生产规模,取得最佳规模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规范治理,提升运行水平

(一)依法登记管理。指导农民合作社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法规,依法登记设立。鼓励具备条件的家庭农场依法登记注册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已登记注册的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应按时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推进退出机制便利化,对设立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申请注销登记时无债权债务的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按照简易注销程序办理登记。

(二)规范内部治理。指导农民合作社参照示范章程(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04、105号)制定符合本社实际的章程,依法建立健全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发挥民主管理作用。认真执行财务会计制度,配备会计人员或委托财务代理,设置会计账簿,建立会计档案,规范会计核算,公开财务报告。依法建立成员账户,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按照法律和章程制定盈余分配方案,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且不低于60%。接受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加强档案管理,实行社务公开、制度上墙。

引导家庭农场建立自身发展规划,配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房场地和办公设施设备。加强家庭农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购买使用、农事生产、产品销售和财务收支记录。支持家庭农场示范创建县和示范场、培育场开展基础设施、标识标牌、品牌设计等建设。

(三)推行标准生产。引导支持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发展适度发展连片种植、规模养殖、区域服务,通过实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三品一标”认证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规范化建设等,建立生产技术标准(规程)、服务标准(规范),规范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文本等,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社会化服务质量。鼓励实行良种、良法、良制、良田、良机“五良”配套,推行精准施肥、投入品减害、资源回收利用、间作轮作、循环种养、设施农业等绿色高效生产方式,提升集约化水平,实现提质增效。

(四)长效清理处置。建立常态化清理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重点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长期停业未经营、群众举报反映和在“双随机”抽查中发现异常情形的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建立信息台账和问题清单,进行逐一摸底排查,实行分类处置。符合整改情形的要限期督促指导整改到位,对整改后仍不符合有关条件或拒不整改的,坚决稳妥引导其自愿注销。

四、融合提能,扩大综合效益

(一)延伸产业链条。支持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依托产地资源,建设清选包装、冷藏保鲜、烘干仓储等商品化处理设施,大力发展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引导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依托资源禀赋,拓展农家餐饮、乡村度假、农事体验、休闲娱乐等多种功能,积极培育一批休闲农庄、康养民宿、研学基地、乡村乐园等农商文旅体融合发展的重要载体。

(二)扩大联合合作。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合作共享机制,抱团融合发展,增强市场竞争力。积极引导家庭农场加入或创办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联盟(联合会),农民合作社加入或创办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加入或组建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牵头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联盟)等。支持家庭农场联盟(联合会)、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联盟)等组织,发挥自我管理和公共服务作用。

(三)拓展市场渠道。鼓励引导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依托联盟(联合会)、龙头企业等市场资源,大力发展商超对接、社区网点和入驻电商平台和直播销售等“线上+线下”营销模式。对符合条件的,要纳入“扶贫832”平台和政府机关事业单位采购范围。每年组织优秀代表参加各种展览会、展销会和推介会,提升品牌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

(四)增强带农能力。大力推广“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等联农模式,鼓励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吸纳有劳动能力的小农户特别是脱贫户、边缘户发展生产经营、务工就业。鼓励农民以土地经营权、林权等作价入股农民合作社,采取“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方式,开展多种形式股份合作。允许将财政资金量化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后,以自愿出资的方式投入农民合作社,让农户共享发展收益。把带动小农户的数量和成效作为财政扶持、项目审批、示范评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示范引领,推广发展经验

(一)推进示范创建。修订完善市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家庭农场示范场评定管理办法,定期深入开展示范社“四级联创”和示范场“三级联创”。建立示范主体名录,合理安排不同层级示范主体梯次培育,不断优化梯队结构。注重引导示范主体合理布局,重点优先在现代农业园区、乡村振兴示范地区和未培育示范主体的乡镇、村社布局。

(二)整县试点示范。推进苍溪县创建省级家庭农场示范县,在全市率先实现“一组一场”目标。推进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省级试点县区全覆盖,创建一批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示范县。支持试点示范县区搭建公共服务平台或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提升县域指导扶持服务两类主体能力。

(三)总结推广经验。各县区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典型案例和工作经验总结推广,每年推介一批典型案例。省级试点、示范县区要及时总结报送试点示范经验,形成一批可在全市推广的好做法、好经验。

六、完善政策,增强发展动能

(一)增强智力支撑。全面推行辅导员制度,健全市县乡三级辅导员体系,加快实现“一场一社一辅导员”。支持县区搭建公共服务平台,设立有关服务中心或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家庭农场联合会(联盟)、农民合作社联合社(联合会)和行业协会等组织,开展政策咨询、项目申报、财务管理、技术指导、品牌营销等服务。推行农业专家服务团和科技特派员制度,支持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加快建设一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

(二)创新金融服务。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展涉农金融产品创新,开发专门的信贷产品。开展信用等级评价试点工作,鼓励金融机构对资信良好、资金周转量大的主体发放信用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农业农村特色产权抵押贷款。鼓励农业信贷担保系统创新开发适合两类的担保产品,加大担保服务力度。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涉农保险产品,扩大保险险种,探索开展产量、农产品价格和收入保险等保险责任广、保障水平高的农业保险品种。鼓励利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直通车”、信息直报系统,点对点为开展信贷、保险等服务。防范以农民合作社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

(三)强化财税扶持。统筹整合资金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争取实施各级各类支持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发展的项目资金,项目实施县区和主体要严格按照批复(备案)的实施方案实施。支持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实施高标准农田和现代农(林)业园区建设、农(林)业绿色高效发展、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等财政支农项目。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四)落实要素保障。对从事设施农业生产的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其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生产性配套辅助设施用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农用地管理。扎实开展农村撂荒土地整治,鼓励支持开展撂荒地、闲置地、边角地复耕复种、应种尽种。落实从事农产品初加工和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等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政策。

七、强化保障,形成工作合力

(一)强化组织领导。优化健全市县议事协调体制机制,把促进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解决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难题,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加强乡镇农经队伍建设,强化条件保障,重点建设好县乡两级辅导员队伍。

(二)强化目标考核。市县层面把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培育发展工作纳入粮食安全责任制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的目标考核体系,发挥督查考核“指挥棒”作用,压实县乡两级政府主体责任,确保高质量发展取得明显成效。

(三)强化协同联动。建立发改、财政、市场监管、金融监管、人行、银保监、税务等业务监管部门与农业农村、文广旅、林业、供销等行业主管部门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开展会商研判、示范创建、联合治理等协同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实行联合惩戒,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严重失信名单、纳税信用D级等情形的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不得参与示范主体评定和扶持项目申报。

广元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指导服务,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四川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以下简称市级示范社)是指依法设立,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广元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评定或监测合格的农民合作社(含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下同)。

市级示范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三条市级示范社的评定和监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农民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实行综合认定和竞争淘汰机制。

第四条市级示范社评定采取农民合作社自愿申报、乡镇推荐、县区审核、市级综合认定的方式。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各县区农民合作社发展和示范社建设情况,确定各县区市级示范社分配名额。

第二章 标准

第五条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原则上应是县(区)级示范社,并具备以下标准:

(一)依法登记设立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登记设立,运行2年以上。

2.证照齐全,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登记信息确认。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户。

3.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制订符合本社实际的章程。

(二)实行民主管理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农民合作社成员超过150人的,可依法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人数一般为成员总人数的10%,最低人数为51人。

2.有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并认真执行。

3.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并对所议事项有完整的会议记录,所有参加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4.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采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三)财务管理规范

1.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认真执行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通过委托代理方式代理记账、核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合作社的财务会计人员。

鼓励有条件的,开展会计电算化。

2.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各级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资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

3.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4.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的15日前,置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

5.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报告。

(四)经济实力较强

1.农民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30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50万元以上。

2.农民合作社固定资产10万元以上,联合社固定资产30万元以上。

3.农民合作社年经营收入30万元以上,联合社年经营收入80万元以上。

4.资产大于负债,近两年无连续亏损。

(五)服务成效明显

1.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农民成员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

2.从事一般种植业的农民合作社成员数量不低于80个,养殖业农民合作社成员数量不低于60个,从事特色农林种养业、农产品加工及运输、农机服务、农业休闲观光及乡村旅游等农民合作社成员数量不低于50个。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必须全部为农民合作社,且成员数量不低于3个。

3.成员所需农业生产投入品统一采供率达到80%以上,农产品统一销售率达到80%以上。普及推广新品种和新技术作用明显,产品销售渠道比较稳定畅通。

4.带动农民增收作用突出,成员平均收入高于本县区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20%以上。

(六)产品(服务)质量优

1.实行标准化生产(服务),有生产(服务)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留存生产(服务)记录、购销记录等生产经营(服务)信息。

2.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等规定,生产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要求。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或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3.有注册商标或者取得质量标准认证,并在有效期内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七)社会声誉良好

1.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示范带动作用强。

2.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3.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并进行公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行政处罚信息记录、没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4.农民合作社及其法定代表人无信用不良记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没有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名单,无不良贷款。

5.税务登记信息正常,纳税信用等级不能为D级。

第六条市级示范社评定向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和生产经营重要农产品、承担生态建设的农民合作社适当倾斜。

第三章 申报

第七条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提交本社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和失信惩戒。

第八条申报市级示范社应当提交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广元市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市级示范社申报表》(见附件)。

2.农民合作社上年度生产经营情况(1500字内)。

3.农民合作社近两年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

4.农民合作社县(区)级示范社命名文件。

5.农民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6.农民合作社内部管理制度、会议记录和成员账户。

7.“三品”认证、基地认证、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知名品牌以及获奖证书、环评证明等。

8.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农民合作社章程、成员名册和出资清单(加盖档案资料查询专用章)。

9.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出具的农民合作社企业征信报告、法定代表人个人征信报告。

10.税务系统纳税信用等级证明材料。

11.未涉及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的承诺书。

12.能反映农民合作社情况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九条市级示范社申报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自愿向登记注册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提交申报材料。

(二)所在乡镇(街道)审核农民合作社申报材料,出具推荐意见,并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

(三)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同级水利、文旅体、林业、供销等部门和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征求本辖区发改、财政、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税务等部门意见,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汇总后正式行文向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推荐,并附审查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四章 评定

第十条市级示范社每2年评定一次,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市级示范社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候选名单和评审意见,报市联席会议审定。

(二)市联席会议审定通过后,将评审结果在市农业农村局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及时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民合作社,获得市级示范社称号,由市联席会议有关部门和单位联合发文并公布名单。

(四)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市级示范社名单汇总,建立市级示范社名录。

第五章 监测

第十一条建立市级示范社动态监测制度,对市级示范社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二条市级示范社实行2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监测年份前2年评定的市级示范社不纳入监测。

具体程序:

(一)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开展监测评价工作。

(二)纳入监测的市级示范社根据有关要求,在监测年份将本社发展情况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监测材料。

(三)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同级文旅体、林业、供销等部门,对所辖区域市级示范社所报材料进行核查,征求同级发改、财政、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税务等部门意见,提出监测意见并汇总报市级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县区监测结果进行复核,提出监测建议,提交市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三条监测合格的市级示范社,由市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监测不合格的或没有报送监测材料的,取消其市级示范社资格,从市级示范社名录中除名。除名后2年内不得再行申报市级示范社。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工作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评定的市级示范社取消其资格,未经评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并相应减少其所在县区市级示范社申报名额。

第十五条市级示范社因故变更合作社名称等登记事项的,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在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元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试行)》(广农〔2014〕156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广元市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市级示范社申报表


附件

广元市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市级示范社申报表

(申报年度:年)


基本情况

名 称

经营场所地址

(从县区到村社)

营业范围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身份

联系电话

理事长姓名

理事长身份

联系电话

登记注册日期

(XXXX.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登记注册成员数

其中:农民成员数

其中: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成员数

成员出资总额

(万元)

其中:货币出资

(万元)

农民成员出资人数(人)/出资额(万元)

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出资成员数(个)/出资额(万元)

规范管理情况

是否建立章程

是否健全组织机构

是否有完善的内控制度

是否实行民主管理

是否有会议记录

是否执行农民合作社会计制度

是否建立成员账户

是否将财政项目资产平均量化到成员

是否按规定报送会计报表

是否制定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

是否建立农产品质量追溯制度

基本表决权票数(票)

附加表决权票数(票)

上年度召开成员(代表)大会(次)

上年度召开理事会(次)

上年度召开监事会(次)

是否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

上年度财务公开(次)

经济运行情况

主导产业/产品

(分别写1个)

主导产品规模

(亩、头、只等,其它须另注明)

注册商标有效个数(个)

基地/产品取得“三品一标”认证(个)

统一采供主要农业投入品比例(%)

统一销售成员产品比例(%)

带动非成员农户(户)

带动产业(产品)

规模(亩)

上年度末期固定资产(万元)

上年度经营收入

(万元)

上年度实现盈余

(万元)

上年度可分配盈余(万元)

其中:按交易量(额)多少比例返还盈余(%)

成员上年度人均收入(元)

成员人均年收入高于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例(%)

信誉情况

是否发生质量安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事故,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

是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是否有信用不良记录、不良贷款,涉及非法金融活动

是否受过行业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等

是否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名单

纳税信用等级是否为D级

注:上表中涉及数量指标均填写具体数值,有小数的保留两位。

获得表彰奖励情况

(包含合作社及法人、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等骨干成员获得市级以上表彰奖励情况)

合作社申报事项

真实性承诺

我郑重承诺,(合作社名称)自愿申报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及其附件均真实、合法、有效。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关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法定代表人或理事长签字(签章):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

审核推荐意见

推荐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县(区)联席会议办公室

评审推荐意见

推荐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标签: 监测 农民 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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