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停车保养场(二期)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

公交停车保养场(二期)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





昆明公交集团东南部公交停车保养场项目(二期)设计施工总承包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KCGC-2021-










招标人: 昆明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电子签章): 昆明晨晟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4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10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

1. 总则28

2. 招标文件30

3. 投标文件30

4. 投标32

5. 开标32

6. 评标33

7. 合同授予33

8. 重新招标34

9. 纪律和监督34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35

附件一: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36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38

评标办法前附表38

1.评标方法43

2.评审标准44

3.评标程序45

附件A:评标详细程序46

附件B:否决投标条件54

评标办法附件:56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57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96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97

7.8 暂停施工104

12.4.1 付款周期117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18

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121

第五章 技术标准及要求181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187

一、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格式187

二、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格式207

三、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210

四、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格式212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昆明公交集团东南部公交停车保养场项目(二期)设计施工总承包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昆明公交集团东南部公交停车保养场项目(二期)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名称)已由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投资备案证(编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建设资金来自 企业自筹(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为 昆明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施工总承包(EPC)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招标内容:完成昆明公交集团东南部公交停车保养场项目(二期)工程设计(含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概算)和施工图设计)、成果报审、施工现场服务、后期咨询服务及根据施工图及甲方实际要求完成本项目包含的全部工程施工内容。

2.2招标范围:

(1)设计部分:昆明公交集团东南部公交停车保养场项目(二期)工程设计(含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概算)和施工图设计)、成果报审、配合施工图审查及意见的回复、施工现场服务及后期咨询服务。

(2)施工部分:包含但不限于:基坑支护、地基基础工程、土建、给排水、电气、消防、通风与空调、内外装修、弱电(电视、电话、网络工程仅施工预埋管线部分)、人防工程;室外土方、道路、广场、给排水管网、电气工程管线及照明、大门、围墙等(绿化工程除外),最终根据施工图及甲方实际要求完成本项目包含的全部工程施工内容。

2.3总投资:约86628.63万元;

招标规模:昆明公交集团东南部公交停车保养场项目(二期)建设总用地约38.65亩,

总建筑面积约10万平方米。本次招标规模约86628.63万元。

2.4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2.5项目实施地点:项目位于昆明市官渡区矣六街道办事处CGD2012-2号地块。

2.6计划开工时间:2021年12月 31日,计划竣工时间:202 年 月 日。

2.7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2.8 其他:

2.8.1服务质量要求:

①设计质量标准及要求:设计成果必须满足现行国家标准、规范和强制性条文中的各阶段设计深度要求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和省市相关规定,并满足招标人就本项目设计提出的要求,确保成果资料完整、真实准确、清晰有据,设计图满足施工要求并满足图纸审查要求,确保施工图通过审图公司的审查,对不满足的部分,负责修改至满足审图公司要求。最终本项目设计通过相关部门的报批、报建等相关内容并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对所提供的设计成果负终身质量责任。

②施工质量标准及要求: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及国家、地方、行业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相关质量验收标准及规范的要求,并确保一次性验收合格。

标段划分:本次招标只设一个标段。

本项目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2.8.2项目实施时间:

①设计周期:设计合同签订后45天内完成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审查通过后30天完成施工图设计,做好施工图设计交底,自合同签订日开始派驻主要设计人员进驻现场全程服务及提供现场变更设计(包括多次变更)等后续须服务,参加竣工验收。

②施工工期:日历天,具体以招标人实际下达的通知为准。

3.8.3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且联合体单位数量不得超过三家。若投标人为联合体参与本项目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必须为具备施工资质且负责本项目施工工作的单位并满足3.4条要求。提供联合体各方签字、盖章的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协议书中应明确各方在本项目中承担的工作内容及分工。

3.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3.1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行贿犯罪档案信息查询,招标人等可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相关信息。

3.2本项目对失信被执行人,按照《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执行。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查询投标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提供给评标委员会。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人处理方法和评标标准:执行《昆明市严重失信主体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惩戒实施细则》(昆政规【2019】2号)、《昆明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关于规范联合惩戒对象的通知》及《关于规范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运用的通知》(昆政务通【2020】9号)。

3.3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68号)的规定,在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若中标人有拖欠工资重大违法行为,取消其中标资格。招标人在发放中标通知书前,应当以查询函的方式统一向当地人社部门函请出具中标人“工资支付信用记录”等相关记录信息。

3.4对严重失信主体按照《昆明市严重失信主体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惩戒实施细则》(昆政规【2019】2号)执行。

注: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

3.5其他:

3.5.1投标人应具备经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独立企业(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类似的法定证明文件。

3.5.2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投标人应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企业主要负责人、拟担任该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施工企业提供)

3.5.3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同时具备以下资质:

①设计部分: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具备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

②施工部分: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其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施工能力的单位,并具备有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注:投标人须同时满足上述①和②所述的资质要求。

3.5.4拟派项目组成员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拟派设计团队人员要求:

①拟派的建筑设计负责人须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在投标人企业)并同时具备工程师其以上职称,并提供投标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以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为准);

②建筑设计负责人业绩要求:2018年至今作为建筑设计负责人承担过1项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工程总投资金额在5亿元及以上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上或设计合同金额在400万元及以上的建筑工程设计项目),业绩证明材料为: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业主证明材料)。

拟派设计团队其他人员要求:除设计负责人外,拟派往本项目设计团队人员中专业设计人员不少于5人,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结构、暖通、电气、给排水等专业负责人;以上专业负责人须分别具备与专业相对应的相关专业中级其以上职称,结构专业负责人须具备一级注册结构师(注册在投标人企业);若为联合体投标,设计负责人及设计团队人员由设计单位拟派,所有拟派设计团队人员均须为投标单位在职人员并提供本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以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为准)。

(2)拟派施工项目组人员要求:

①拟派项目经理要求:具备国家一级注册建造师证(建筑工程或房屋建筑工程)(须注册在本单位),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有效期内),且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附承诺)。

②拟派施工技术负责人要求:具备高级工程师(房屋建筑工程相关专业)及其以上职称。

③拟派施工主要技术管理人员需满足云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现场专业(管理)人员配备标准》DBJ53/T-69-2014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员)不少于3人、施工员不少于3人、质量员不少于2人、标准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动力管理员(劳务员)、资料员,以上人员须具备相应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其中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员)须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提供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证书(C证)。

注:若为联合体投标,拟派项目经理、施工技术负责人和施工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由施工单位似派,所有拟派施工项目组人员均须为投标单位在职人员并提供本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以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为准)。拟派往本项目的设计负责人、项目经理及施工技术负责人不能为同一人,否则按否决投标处理。

3.5.5企业业绩要求:

①联合体设计单位须满足设计类业绩:自2018年至今承担过1项工程总投资金额在5亿元及以上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上或设计合同金额在400万元及以上的建筑工程设计项目类似业绩,业绩证明材料为: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业主证明材料)。

②联合体施工单位须满足施工类业绩:自2018年1月1日至今具有1项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合同金额在5亿元及以上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建筑工程施工业绩,业绩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或业主证明材料)。

3.5.6财务要求:投标人财务状况良好,提供2018年~2020年经第三方机构审计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利润表)【注:新成立企业不满三年的须提供成立至今经第三方机构审计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利润表)】。

注: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否则按否决投标处理。

3.5.7信誉要求: 2018年1月1日至今无因投标人违约或不恰当履约引起的合同中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被项目所在地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列入黑名单或经营异常名录;投标人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无因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被项目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未在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信用奖惩名单中存在不良行为,未在全国范围内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投标资格的或计入当地公共资源交易“黑名单”的,没有被项目所在地政府或国家部委禁止市场准入等情形,近三年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投标人存在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活动,否则否决其投标资格(说明: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招投标相关活动或被列为黑名单或被列为失信惩戒对象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但期限届满或被移出的除外)。

注: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联合体中的任意一方存在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均按否决投标处理。

3.5.8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说明:

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竞卖人)等可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网址: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相关信息,且查询行贿犯罪档案对象仅为中标人(中选人、成交人);若经招标人查询存在行贿犯罪情形的,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注: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中任意一方存在行贿犯罪情形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年___月___日___时(北京时间,下同)[详见附件昆明公交集团东南部公交停车保养场项目(二期)设计施工总承包 (项目名称)招标文件有关时间安排],在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服务系统(http://www.kmggzy.com)有关时间安排],登录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kmggzy.com),凭企业数字证书(CA)在网上获取电子招标文件及其它招标资料;未办理企业数字证书(CA)的企业需要按照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认证的要求,办理企业数字证书(CA),并在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服务系统完成注册通过后,便可获取招标文件,此为获取招标文件的唯一途径。

4.2招标人不提供邮购招标文件服务。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_____年___月___日[详见附件昆明公交集团东南部公交停车保养场项目(二期)设计施工总承包 (项目名称)在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服务系统(http://www.kmggzy.com)有关时间安排]。

5.2网上递交:网上递交网址为http://www.kmggzy.com,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所有投标文件的上传,网上确认电子签名,并打印“上传投标文件回执”,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5.3其他:

根据《昆明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全面启用智能开标的补充通知》(昆政务笺〔2021〕2号),本项目采用智能开标方式,实行投标人远程在线解密和在线开标(即投标人无需到现场参加开标会议),网上开标网址为昆明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https://www.kmggzy.com),操作流程详见《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启用智能开标系统的通知》附件 1“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智能开标操作手册(适用投标人和供应商)”。投标人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标时间前登录“网上开标室”,根据网上远程解密、开标要求,在规定时间完成在线签到、解密、开标一览表确认等操作。若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完成相关操作,则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不再进入评标阶段。开标过程中如有问题,可在线发起异议,由代理机构给予相应的回复。相关技术操作请咨询北京筑龙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服务热线***-********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ggzy.yn.gov.cn/)、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服务系统(http://www.kmggzy.com)上发布,我公司对其他网站或媒体转载的公告及公告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

7.联系方式

招标人:昆明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昆明市五华区北市区霖雨路146号

联系人:李天才

电话:(0871)********

招标代理机构:昆明晨晟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昆明市世博路16号世博生态城低碳中心B座1单元12层

联系人:李俊(159*****151) 张蕊(138*****309

电话:****-********


技术支持:

昆明市电子化投标咨询服务--北京筑龙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咨询服务电话:***-********

技术支持QQ:公众号********98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

1.1.2招标人招标人:昆明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昆明市五华区北市区霖雨路146号

联系人:李天才

电话:(0871)********

1.1.3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昆明晨晟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昆明市世博路16号世博生态城低碳中心B座1单元12层

联系人:李俊(159*****151) 张蕊(138*****309

电话:****-********

1.1.4项目名称昆明公交集团东南部公交停车保养场项目(二期)设计施工总承包

1.1.5项目实施地点项目位于昆明市官渡区矣六街道办事处CGD2012-2号地块

1.2.1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1.2.2出资比例100%

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3.1招标范围详见第一章 招标公告第2.2条“招标范围”

1.3.2项目实施时间详见第一章 招标公告第2.8条“项目实施时间”

1.3.3质量要求详见第一章 招标公告第2.8条“质量要求”

1.3.4标段划分本次招标只设一个标段。

1.4.1投标人资格要求详见第一章 招标公告第3条“投标人资格要求”

1.4.2联合体要求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且联合体单位数量不得超过三家。若投标人为联合体参与本项目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必须为具备施工资质且负责本项目施工工作的单位并满足3.4条要求。提供联合体各方签字、盖章的联合体协议书,并满足以下要求:

(1)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联合体协议书一并提交招标人;

(2)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后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3)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为履行合同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投标的,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5)两个及其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标段)中投标;

(6)联合体协议书中应明确各方在本项目中承担的工作内容及分工,并按承担的工作内容及分工核定资质标准。

(7)联合体资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1.9.1踏勘现场不组织。

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如有疑问请各投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2.1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1.10.2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和方法_____年___月___日___时___分前[详见附件昆明公交集团东南部公交停车保养场项目(二期)设计施工总承包 (项目名称)在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服务系统(http://www.kmggzy.com)有关时间安排],即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所有获取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凭企业数字证书(CA)登录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服务系统,通过网络在线方式进行不署名提问。

1.10.3招标人澄清的时间和方法_____年___月___日___时___分前[详见附件昆明公交集团东南部公交停车保养场项目(二期)设计施工总承包 (项目名称)在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服务系统(http://www.kmggzy.com)有关时间安排],即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由招标人以补遗书方式按程序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后,提交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通过网络向潜在投标人发布,且投标人不须回函确认,所有获取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登录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服务系统凭企业身份认证数字证书(CA)查看澄清内容。

1.11分包不允许

□允许

1.12偏离允许,投标人可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条件上,作出正偏离的承诺(如工期提前、质量标准提高、处罚额度增大等)。

2.1.2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发出的答疑书、补遗书或通知等。

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同1.10.2的时间要求;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在线不署名提交方式登录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服务系统,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投标截止时间_____年___月___日___时___分[详见附件昆明公交集团东南部公交停车保养场项目(二期)设计施工总承包 (项目名称)在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服务系统(http://www.kmggzy.com)有关时间安排]。

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投标人自行登录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服务系统获取澄清,无须回复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2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投标人自行登录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服务系统收取修改内容,无须回复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2报价方式一、投标报价及合同所有款项的支付均以人民币计算。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本项目招标范围内所有工作内容的全部工作,投标报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

二、本项目投标报价分两部分组成:

1、设计部分:

(1)投标人根据自身的技术水平、实力,结合市场行情报价,元/㎡,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2)投标人结合自身的技术水平及实力(机具装备、施工管理经验、承受能力等)和目前社会平均水平,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建设规模编制科学合理的投标报价。设计投标报价包含但不限于:中标后的现状调查分析、专题研究、外业作业费、工程设计费、人工费、管理费、措施费、审核评审费、组织专家论证费、专家评审费、专家咨询费、成果资料的编制费、保险费、税费、投标人的合理利润、交通费(差旅费)、缺陷修复费、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配合竣工图编制等全部基础资料、施工现场的配合及后续服务等一切费用;投标报价应考虑实施过程中的各种不确定因素,除双方合同中约定由招标人承担的费用外,招标人不再支付其他费用,投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作为投标人投标报价的依据。投标人为完成本次设计所需的一切费用均由中标人承担。在合同实施期间,中标的下浮率不因国家政策或法规、标准及市场因素的变化而调整,也不因具体承担服务内容和工作量的调整而调整。

(3)设计费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a.本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所涉及的全部设计的全部费用;b.所有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所必需的专题研究费用(包含组织专家论证费、专家评审费、专家咨询费);c.施工期间驻现场设计代表及提供变更设计所必需的专题研究费用(包含组织专家论证费、专家评审费、专家咨询费);d.有关管理部门或招标人认为需对施工图设计及相应概算进行修改费用;e.初步设计、施工图等相关设计成果报相关部门审批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含组织专家论证费、专家评审费、专家咨询费);f.为完成本招标文件规定的任务,投标人认为有必要计入的其他费用。

(4)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设计内容,充分考虑复杂设计因素,依据市场竞争原则,自行计算设计工作、编写设计及相关文件的所有费用,并承担任何设计缺陷责任。

(5)投标报价说明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工程设计工作量及报价计算说明所述的各项的计量单位、实物工作量、单价金额、合价金额和总价金额、设计费用、计价币种、计价单位、收费计算方式等。

(6)投标人应根据自身水平及实力,根据本招标项目规定的设计工作内容和计划工作量,并依据市场竞争原则自行考虑完成本项目所有工作所需的所有费用,本项目招标范围内的工作内容在计算工程设计费基准价时不得计取其他设计费,若投标人认为需计取其他设计费的,应将其他设计费综合考虑到其所报的设计费中。

(7)由中标人支付的所有税费、组织专家论证费、专家评审费、专家咨询费及出具完整的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而产生的所有费用,都应包括在提交的投标报价之内;中标后,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招标人不另行支付。

(8)结算时按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中的建筑面积及中标设计费单价为结算依据。

2、施工部分:

(1)施工部分按施工优惠下浮率(%)进行报价,由投标人结合实际及自身情况进行报价。

(2)计价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标准(2020版)>发布实施的通知》、《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及机械仪器台班费用定额》(DBJ53/T-58-2020)、《云南省市政工程计价标准》(DBJ53/T-59-2020)、《云南省园林绿化工程计价标准》(DBJ53/T-60-2020 )、《云南省建筑工程计价标准》(J53/T-61-2020)、《云南省通用安装工程计价标准》(DBJ53/T-63-2020)、《云南省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标准》(DBJ53/T-110-2020)、《云南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计价标准》(DBJ53/T-111-2020)、《云南省绿色建筑工程计价标准》(DBJ53/T-112-2020)及其相关配套的现行行业计价文件等进行计量计价。

(3)设计单位出具施工图纸后由招标人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根据以上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及现行工程造价规定并按审定的施工图编制工程预算(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表)。

(4)施工优惠下浮率(%)计算基数为根据上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计算并经招标人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的工程预算(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表)后扣除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后的工程造价,税金的计算基数为下浮后的税前工程造价。

(5)工程量以实际发生的并经招标人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监理及招标人核定后的数量按实结算。

最终施工部分工程结算价以审计审定的竣工结算价为准。

(6)投标报价还应包括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和利润等,应充分考虑包括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各种因素,且投标人需根据本招标文件的技术文件、现行施工规范和标准,以及投标人对现场实际情况的踏勘和市场竞争因素,并结合企业实力自行确定。

(7)投标人所报的施工优惠下浮率(%)为投标人按期完成本招标文件招标范围和合同条款内所有工程内容的一个统一的优惠比例,该施工优惠下浮率(%)在整个合同签订及合同履行中固定不变,中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该中标的下浮率,也不因具体承担工作内容和工作量的调整而调整。

(8)本工程的投标报价中包含风险费,投标报价时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将风险费综合考虑在报价中,不单独计列。

(9)建筑材料的要求:各种材料、成品、半成品及构件必须是达到国家现行规范和质量标准要求的合格品。

(10)本工程以招标当月昆明市建设工程定额站公布的《价格指导》中建设工程所在地材料价格为基准价,如果《价格指导》中没有的,可参考招标当月《云南省建设工程材料及设备价格信息》。价格信息中仍没有的,由承包单位对材料价格进行报样报价,材料价格由发包人、监理单位、造价审计单位认质认价后执行。

(11)投标报价所含的费用应包括但不限于实施和完成本招标工程所需人工、材料、机械、质检(自检)、措施、施工排水、交通疏解、缺陷修复、管线保护、周边建筑物保护、文物保护、场内临时施工便道修筑、保通、养护的费用、临时用水、用电(包含使用发电机)的费用、安全文明施工、临时设施、施工测量放线、环保、土方运输防污染措施及运输便道修筑等一切与此有关作业的价款、社会保障费、危险意外伤害保险、管理费、利润、保险、规费、税金、组织专家论证费、专家评审费、专家咨询费等,并综合考虑风险费、交叉施工等全部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合同执行过程中及结算时中标的施工优惠下浮率不予调整。

(12)施工现场的着装、标志标牌、活动板房、护栏、夜间照明、现场安全文明措施、保通、现场保洁、施工现场及周边的保通必须满足施工规范、城市管理的规定及业主的合理要求,费用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施工期间若造成同当地居民发生的纠纷或冲突由施工方自行解决,并不能影响工程进度及招标人利益,相关费用包括在投标报价中,不再另计。

(12)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招标答疑约定的范围。

(13)本项目建安工程费招标阶段不设控制价;建安工程费最终以经招标人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根据审定的施工图及相关定额编制的工程预算(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表)的建安工程费为准。

3、其他:

(1)报价时设计部分下浮率保留整数。施工优惠下浮率小数点后保留1位。

三、招标人不组织现场踏勘。投标人可自行到项目实施地点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提交设计成果资料及按期竣工的可实现性和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3.3.1投标有效期9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3.4.1投标保证金(一)采用银行转账方式:

项目名称:昆明公交集团东南部公交停车保养场项目(二期)设计施工总承包

户名: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小康大道支行

保证金提交账号:***************

保证金金额:小写:¥5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拾万元整)。

办理程序:

潜在投标人转账到保证金专项银行账户后,潜在投标人需要使用数字证书(CA)登录“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kmggzy.com)”在投标保证金模块找到对应项目进行确认并打印确认回执;若保证金出现未绑定导致无法确认的请及时联系:

招商银行联系电话:****-********

保证金缴纳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

北京筑龙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二)采用投标保证保险方式:

项目名称:昆明公交集团东南部公交停车保养场项目(二期)设计施工总承包

保证金金额: 小写:¥5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拾万元整)。

办理程序:

潜在投标人在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保单后需要使用数字证书(CA)登录“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kmggzy.com)”在投标保证保险模块下找到对应项目进行分配并打印确认回执;若出现未分配导致无法确认的请及时联系: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联系电话:****-************-********

北京筑龙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三)采用担保保函方式:

项目名称:昆明公交集团东南部公交停车保养场项目(二期)设计施工总承包

保证金金额: 小写:¥5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拾万元整)。

办理程序:

潜在投标人需要使用数字证书(CA)登录“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 https://www.kmggzy.com)”在投标保函管理模块下找到对应项目,选择担保机构,购买担保保函,并进行分配打印确认回执;若出现未分配导致无法确认的请及时联系相关出函机构。

(四)采用银行保函方式:

项目名称:昆明公交集团东南部公交停车保养场项目(二期)设计施工总承包

保证金金额: 小写:¥5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拾万元整)。

办理程序:

潜在投标人需要使用数字证书(CA)登录“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 https://www.kmggzy.com)”在投标保函管理模块下找到对应项目,选择银行,购买银行保函,并进行分配打印确认回执;若出现未分配导致无法确认的请及时联系相关出函机构。

(五)采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投标担保

项目名称:昆明公交集团东南部公交停车保养场项目(二期)设计施工总承包

保证金金额: 小写:¥5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拾万元整)。

第三方平台提供的担保方应出具服务承诺书并在“昆金服”公示,同时提供合法合规、方便快捷的保函核验渠道。具体以《昆明市政府服务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深化“昆金服”应用的通知》为准。

注:1、保证金必须从投标方的法人基本账户划出;

2、保证金转账方式仅限电汇、网银方式,其他转账方式视为无效;

3、保证金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到账时间以保证金专用账户实际到账时间为准,未按时到账的保证金无效;

4、拒绝私人账户汇款及银行存现;

请潜在投标人在跨行转账时考虑以下因素:①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跨行转账在工作日下午4点半前办理手续,可以保证实时跨行到账;②跨行转账尽量采用电汇方式。

5、若为联合体投标,其投标保证金由联合体的牵头人提交。若为联合体投标,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均具有约束力。

3.4.3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投标保证金退还到投标人的基本账户。

3.4.4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投标人必须按照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投标人承诺书”进行承诺,若有违法违规或不良行为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5资格审查文件投标人需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资格审查部分格式要求进行电子签章。

3.5.2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年份要求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3.投标人资格要求”中“财务要求”。

3.5.3近年承担过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年份要求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3.投标人资格要求”中“企业业绩要求”;

说明:包含已完成或正在实施的项目,其中已完成项目以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为准。

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

3.7.1投标文件格式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由资格审查部分、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组成。投标文件必须使用《昆明市工程建设其他类投标工具》制作,文件格式为*.BTBJ。特别注意:

(1)投标人不得对招标文件格式中的内容进行删减或修改,否则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投标人可以在格式内容之外另行说明和增加相关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另行说明或自行增加的内容、以及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不得与招标文件的强制性审查标准和禁止性规定相抵触。

(3)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可以在空格中用“/”标示,也可以不填(空白)。但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且实质性响应的内容不得互相矛盾。

3.7.3投标文件的签署按照投标文件格式,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电子签章;投标文件(包含投标人电子文档投标文件的全部)需要企业、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

注:在需要电子签章的地方进行电子签章,无需逐页电子签章;若为联合体投标,投标人的相关签章均指联合体牵头人,但“投标文件格式”中单独要求各自签章的除外。

3.7.4投标文件的提交及解密须知1、网上递交:网上递交网址为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服务系统(http://www.kmggzy.com),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所有投标文件的上传,网上确认电子签名,并打印“上传投标文件回执”,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2、网上递交的投标文件应使用数字证书进行加密。投标人使用某个数字证书(CA)对投标文件进行了数字证书(CA)加密,需要在网上远程解密时使用该数字证书(CA)进行网上远程解密,才能读取或导入投标文件,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

3、本项目启用网上远程开标(即远程在线开标)。按《昆明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全面启用智能开标的补充通知》(昆政务笺〔2021〕2号)的规定,本项目不接受投标人到达开标会现场提交文件、解密文件(即投标人无需到现场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须按《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启用远程网上开标的通知》、《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优化远程网上开标流程的通知》和《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启用智能开标系统的通知》、《昆明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全面启用智能开标的补充通知》(昆政务笺〔2021〕2号)及上述通知中所附的附件要求进行网上远程解密;针对网上开标的项目,投标人登录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www.kmggzy.com),投标人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标时间前登录“网上开标室”,根据网上签到、网上远程解密、开标的要求,须在规定时间完成在线签到、解密、开标一览表确认等相关操作。若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以上相关操作,则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不再进入评标阶段。开标过程中如有问题,可在线发起异议,由招标代理机构给予相应的回复。

注:请各投标人自行登录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服务系统(http://www.kmggzy.com)仔细查看《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启用远程网上开标的通知》、《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优化远程网上开标流程的通知》和《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启用智能开标系统的通知》、《昆明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全面启用智能开标的补充通知》(昆政务笺〔2021〕2号)及上述通知中所附的附件要求及操作流程,提前熟悉网上开标远程解密有关操作事项,任何因忽视或误解而导致投标文件未上传或已上传但无法读取导入或未按规定的操作流程及规定的时间要求进行在线网上签到、远程解密的,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1.1网上递交投标文件网上递交的投标文件应使用数字证书进行加密。投标人使用某个数字证书(CA)对投标文件进行了数字证书(CA)加密,需要在网上远程解密时使用该数字证书(CA)进行网上远程解密,才能读取或导入投标文件,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

4.1.4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

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厅(昆明市呈贡区市级行政中心锦绣大街1号综合服务楼2楼开标厅)。

5.2开标程序开标顺序:按照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自动提取所有投标人的顺序当众开标。

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人数:五人或五人以上单数。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在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注:执行昆政办【2017】36号文件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要求;特殊情况专家名单经审批后确定。

6.3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

会确定中标人否;

由评标委员会根据“第三章 评标办法”的相关规定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相关规定确定中标人。

7.3.1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形式:保函、现金或支票(具体执行昆政办[2017]36号、国办函〔2019〕41号文件的规定);

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合同金额(或暂定合同金额)的5%;

提交时间:合同签订前。若为联合体投标,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的牵头人(联合体牵头人必须为具备施工资质且承担本项目施工任务的单位)提交。

退还时间: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无息退还履约担保金,承包人出现违约行为或者提前解除施工合同的,履约担保不再退还。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投标注意事项

及补充说明1、招标人要求中标单位提交纸质标书的份数:叁份,且要与网上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完全一致的纸质标书。

2、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所附的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需清晰可辨认,若因所附的资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其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技术支持:

昆明市电子化投标咨询服务--北京筑龙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咨询服务电话:***-********

技术支持QQ:公众号********98

4、投标人需承担以下费用

(1)招标代理服务费:以本项目公布的招标规模为基数并结合中标单位的设计部分报价和施工部分报价分别计算中标的设计费和建安工程费,并以其计算得出的设计费和建安工程费分别为设计招标代理费的计算基数和施工招标代理费的计算基数。按国家计委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下浮20%,分别以中标的设计费和工程费为计算基数收取设计和施工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及其它相关费用在发放中标通知书前由中标人一次性缴清给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10.2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控制价)□无

有,最高投标限价:

最高设计限价:50元/㎡,超过最高限价的将否决投标资格。

说明:

①本招标文件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为含税价;

②结算时,中标人需向招标人开具合法合规的专用发票。

10.3“暗标”评审不采用

□采用,投标人应严格按照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技术部分格式”,编制技术部分投标文件。

10.4不得参与投标的情形在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信用奖惩名单中存在不良行为的、在全国范围内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投标资格的或计入当地公共资源交易“黑名单”的。

10.5中标价以中标的投标人在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为准。评标价不作为中标价;无论是采用综合评估法还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都不保证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也不解释原因。

10.6确定中标人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顺序确定中标人。

10.7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中标人不得变更设计负责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

凡招标文件未明确可以分包的,中标人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

中标人派驻的设计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视同转包。

10.8投标人代表

出席开标会按《昆明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全面启用智能开标的补充通知》(昆政务笺〔2021〕2号)的规定,本项目不接受投标人到达开标会现场提交文件、解密文件(即投标人无需到现场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代表无须出席开标会。

10.9评标结果公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和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10.10知识产权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10.11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除投标人须知正文第8条规定的情形外,除非已经产生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10.12同义词语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及要求”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甲方”和“乙方”,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10.13监督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招标人、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10.14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投标人如有串标、围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保证金不予退还

10.15解释权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10.16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说明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竞卖人)等可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网址: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相关信息,且查询行贿犯罪档案对象仅为中标人(中选人、成交人);若经招标人查询存在行贿犯罪情形的,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满足。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招标。

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本招标项目实施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出资比例和资金落实情况

1.2.1本招标项目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本招标项目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本招标项目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和标段划分

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本招标项目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本招标项目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本招标项目标段划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1.4.1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要求。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的规定: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项目的监理人;

(3)为本项目的代建人;

(4)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5)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6)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7)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8)被责令停业的;

(9)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0)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1)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1.5 费用承担

1.5.1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5.2中标人若不履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10.1的约定,则视为放弃中标。

1.5.3其他费用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收取。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招标人不集中组织投标现场踏勘,投标人需要了解现场情况的,可自行进行现场踏勘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招标人不集中召开投标预备会,实行网上答疑。投标人若有疑问,需要招标人予以答疑,应以不署名的形式在“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服务系统(http://www.kmggzy.com)”提出。

1.10.2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和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0.3招标人澄清的时间和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1 分包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 偏离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电子技术招标文件,格式为*.BZBJ,包含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合同条款及格式、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及要求、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其他附件(电子版)。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同1.10.2的时间要求。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项或内容不全,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凭身份认证密匙登录“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kmggzy.com)”,通过网络在线方式进行匿名提问。

2.2.2投标截止时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2.3招标澄清和补遗全部通过网络送达,请投标人在开标截止日前,务必查询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kmggzy.com),投标人自行登录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服务系统获取澄清,无须回复确认已收到该澄清,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确需要变更招标文件内容的,招标人可主动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并同时报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无论对评标办法、评审项目等重要评审内容作何种变更,都要重新制作电子招标文件(*.BZBJ),并重新备案,同时发布补遗文件进行说明以保证各投标人都能重新下载最新的电子招标文件用于编制电子投标文件。招标文件的修改将在“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服务系统”发布,招标文件的修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具有约束力。

2.3.2投标人自行登录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服务系统收取修改内容,无须回复确认已收到该修改。投标人应在截标时间前随时查看“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服务系统”中有关该项目招标文件的答疑、补遗内容。否则,由此引起的投标损失自负。

2.3.3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招标文件修改文件内容均以网上发布的为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招标文件修改文件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为准。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由资格审查部分、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组成.

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并进行报价。

3.2.2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报价的,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4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3 投标有效期

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

3.4.3投标保证金退还到投标人的基本账户。

3.4.4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 资格审查资料

详见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格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2如投标人提交的电子标书不符合3.7.1要求或开标时无法读取导入或解密,其投标文件将不予受理。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及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投标文件的签署: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投标文件提交及解密须知: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递交

4.1.1网上递交的投标文件应使用数字证书进行加密。投标人使用某个数字证书(CA)对投标文件进行了数字证书(CA)加密,需要在网上远程解密时使用该数字证书(CA)进行网上远程解密,才能读取或导入投标文件,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

4.1.2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1.3网上上传:投标人登录“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服务系统”,根据拟要投标的项目,按照网上投标系统要求上传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必须使用《昆明市工程建设其他类投标工具》制作(格式为*.BTBJ),并完成最后的“确认并签名”,打印“上传投标文件回执”,表明投标人网上上传投标文件成功。

4.1.4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2.1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在网上递交的投标文件,无须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2.2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

5.2 开标程序

开标会现场由代理机构主持,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5)按照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自动提取所有投标人顺序当众开标,导入有效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格式为:*.BTBJ),同时,由投标人对网上递交已加密的投标文件,提供远程解密,解密完成后,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

(6)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7)开标结束。

5.3 投标文件不予受理情形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逾期网上上传的或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标时间前登录“网上开标室”进行网上签到或逾期网上签到的;

(2)投标人提交的电子标书格式不符合3.7.1项要求或无法读取导入的。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1.3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审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7.3 履约担保

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一: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

1、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必须使用《昆明市工程建设其他类投标工具》,生成电子签名的技术标投标文件,格式为*.BTBJ(此文件必须网上递交)。如果要求提供电子效果图纸文件/电子视频演示文件,也必须使用《昆明市工程建设其他类投标工具》制作生成电子签名的效果图纸文件(格式为*.BTBT)/视频演示文件(格式为*.BTBY),这两个文件无须网上递交上传,需单独刻录一张光盘密封,密封袋上应写明“XXX单位电子签名的效果图纸和视频演示文件”,并提交到开标现场,在开标现场由工作人员现场开启光盘并导入开标系统。

光盘刻录时,请使用正规刻录软件进行刻录CD或DVD光盘,不要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压缩,光盘刻录完成后,应检验光盘刻录的质量,检验光盘时不要在本机的刻录光驱上进行,将刻录好的光盘用另外一台电脑的“只读光驱”进行读取测试。测试的方法:将刻录光盘上的投标文件数据拷贝到电脑硬盘上,检查拷贝是否成功,同时使用相应标书文件编制系统或查看工具中的【查看标书】功能对刻录后光盘中的电子标书文件进行查看。

2、《昆明市工程建设其他类投标工具》提供数字证书(CA)对投标文件进行加密功能。网上递交的投标文件应使用数字证书进行加密。投标人使用某个数字证书(CA)对投标文件进行了数字证书(CA)加密,需要在网上远程解密时使用该数字证书(CA)进行网上远程解密,才能读取或导入投标文件,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

3、网上递交投标文件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电子投标文件通过“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kmggzy.com)”网上上传指定的开标项目,并打印“上传投标文件回执”,以表明上传成功。

4、投标人投标时,须按本附件 “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规定编制及网上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如果投标人没有按规定网上递交电子投标文件,视为投标无效。

5、该投标文件制作及报送要求如果与招标文件规定不一致,以此投标文件制作及报送要求为准。

6、潜在投标人电汇和网银到市保证金专项银行账户后,潜在投标人需要使用数字证书(CA)登陆“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对所投标项目标段进行投标保证金金额对应。如不进行对应,将无法对本项目标段投标。

7、在编制技术标投标文件时,粘贴图片使用JPG格式的文件,并且每张图片的分辩率应小于100dpi,最终的每份标书文件所占用的磁盘空间必须小于100M。

注:不同单位的投标文件若芯片序列号、硬盘序列号、网卡序列号一致,视为由同一台电脑编制!

8、本项目启用网上远程开标(即远程在线开标)。按《昆明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全面启用智能开标的补充通知》(昆政务笺〔2021〕2号)的规定,本项目不接受投标人到达开标会现场提交文件、解密文件(即投标人无需到现场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须按《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启用远程网上开标的通知》、《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优化远程网上开标流程的通知》和《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启用智能开标系统的通知》、《昆明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全面启用智能开标的补充通知》(昆政务笺〔2021〕2号)及上述通知中所附的附件要求进行网上远程解密;针对网上开标的项目,投标人登录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www.kmggzy.com),投标人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标时间前登录“网上开标室”,根据网上签到、网上远程解密、开标的要求,须在规定时间完成在线签到、解密、开标一览表确认等相关操作。若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以上相关操作,则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不再进入评标阶段。开标过程中如有问题,可在线发起异议,由招标代理机构给予相应的回复。

注:请各投标人自行登录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服务系统(http://www.kmggzy.com)仔细查看《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启用远程网上开标的通知》、《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优化远程网上开标流程的通知》和《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启用智能开标系统的通知》、《昆明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全面启用智能开标的补充通知》(昆政务笺〔2021〕2号)及上述通知中所附的附件要求及操作流程,提前熟悉网上开标远程解密有关操作事项,任何因忽视或误解而导致投标文件未上传或已上传但无法读取导入或未按规定的操作流程及规定的时间要求进行在线网上签到、远程解密的,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类似的法定证明文件)、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若为联合体投标,还须与联合体协议书一致。

注:安全生产许可证只需具备施工资质的单位提供。

投标文件的签章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3项”要求。

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1项”、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包括电子签章等内容)。

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2.1.2资格评审标准基本证照1、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类似的法定凭证。

2、附所需证照原件扫描件(彩色)

【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满足】

是否需要核验原件:否

资质要求1、①设计部分: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

②施工部分: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其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施工能力的单位,并具备有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注:投标人须同时满足上述①和②所述的资质要求。

2、附有效的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及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扫描件(彩色)【若为联合体投标,须附联合体各方的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及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扫描件(彩色)】

注: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及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只需具备施工资质的单位提供。

是否需要核验原件:否

拟派项目组成员资格要求1、拟派项目组成员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拟派设计团队人员要求:

①拟派的建筑设计负责人须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在投标人企业)并同时具备工程师及其以上职称,并提供投标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以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为准);

②建筑设计负责人(项目经理或现场项目经理)业绩要求:2018年至今作为建筑设计负责人承担过1项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工程总投资金额在5亿元及以上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上或设计合同金额在400万元及以上的建筑工程设计项目),业绩证明材料为: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业主证明材料)。

拟派设计团队其他人员要求:除设计负责人外,拟派往本项目设计团队人员中专业设计人员不少于5人,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结构、暖通、电气、排水等专业负责人;以上专业负责人须分别具备与专业相对应的相关专业工程师及其以上职称,结构专业负责人须具备一级注册结构师(注册在投标人企业);若为联合体投标,设计负责人及设计团队人员由设计单位拟派,所有拟派设计团队人员均须为投标单位在职人员并提供本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以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为准)。

(2)拟派施工项目组人员要求:

①拟派项目经理要求:具备国家一级注册建造师证(建筑工程或房屋建筑工程)(须注册在本单位),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有效期内),且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附承诺)。

②拟派施工技术负责人要求:具备高级工程师(房屋建筑工程相关专业)及其以上职称。

③拟派施工主要技术管理人员需满足云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现场专业(管理)人员配备标准》DBJ53/T-69-2014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员)不少于3人(其中1人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员不少于3人、质量员不少于2人、标准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动力管理员(劳务员)、资料员,以上人员须具备相应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其中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员)须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提供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证书(C证)。

注:若为联合体投标,拟派项目经理、施工技术负责人和施工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由施工单位似派,所有拟派施工项目组人员均须为投标单位在职人员并提供本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以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为准)。拟派往本项目的设计负责人、项目经理及施工技术负责人不能为同一人,否则按否决投标处理。

2、证明材料:(1)附设计负责人身份证、注册证、职称证等、社保证明、劳动合同、业绩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扫描件(彩色);

(2)附项目经理身份证、注册证、职称证、安全考核合格证(B证)、社保证明、劳动合同、业绩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扫描件(彩色);

(3)附施工技术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社保证明、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彩色);

(4)附拟派本项目施工主要技术管理人员身份证、资格证及其他相关证件、社保证明、劳动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扫描件(彩色);

是否需要核验原件:否

企业业绩要求①联合体设计单位须满足设计类业绩:自2018年至今承担过1项工程总投资金额在5亿元及以上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上或设计合同金额在400万元及以上的建筑工程设计项目类似业绩,业绩证明材料为: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业主证明材料)。

②联合体施工单位须满足施工类业绩:自2018年1月1日至今具有1项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合同金额在5亿元及以上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建筑工程施工业绩,业绩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或业主证明材料)。

是否需要核验原件:否

财务要求投标人财务状况良好,提供2018年~2020年经第三方机构审计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利润表)【注:新成立企业不满三年的须提供成立至今经第三方机构审计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利润表)】。注: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否则按否决投标处理。

是否需要核验原件:否

信誉要求2018年1月1日至今无因投标人违约或不恰当履约引起的合同中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被项目所在地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列入黑名单或经营异常名录;投标人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无因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被项目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未在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信用奖惩名单中存在不良行为,未在全国范围内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投标资格的或计入当地公共资源交易“黑名单”的,没有被项目所在地政府或国家部委禁止市场准入等情形,近三年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投标人存在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活动,否则否决其投标资格(说明: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招投标相关活动或被列为黑名单或被列为失信惩戒对象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但期限届满或被移出的除外);

注: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

联合体要求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且联合体单位数量不得超过三家。若投标人为联合体参与本项目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必须为具备施工资质且负责本项目施工工作的单位并满足3.4条要求。提供联合体各方签字、盖章的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协议书中应明确各方在本项目中承担的工作内容及分工;

附联合体各方签字、盖章(或签章)的联合体协议书原件扫描件(彩色)。

是否需要核验原件:否

相关承诺(1)拟派人员不更换、不缺失承诺;

(2)投标人所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等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3)前一年度建设工程廉洁自律情况书;

(4)廉政承诺书

(5)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6)中标后按照相关规定购买工程险的承诺;

注:设计单位提供(1)、(2)、(3)、(4)项承诺;施工单位按照上述内容全部提供承诺。投标文件中附相应承诺并加盖电子签章,格式自拟。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按本招标文件给定的投标文件格式要求填写。

若法定代表人不能到场,应提供经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的授权委托书按本招标文件给定的投标文件格式要求填写。

投标文件递交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具备有效证件。

2.1.3响 应 性评审标准投标报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未超过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招标文件报价要求的规定进行报价。

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2”项规定。

质量标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3”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3.1”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1”项规定。

履约担保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3.1”项规定。

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 第五章 “技术标准及要求” 规定

权利及义务投标函附录中的相关承诺符合或优于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否决投标条件不得出现第三章“评标办法”附件B规定的情形。

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

2.2.1分值构成

(满分100分)1、采用综合评估法,第一阶段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投标人只有全部满足评标办法前附表中的评审标准才能通过进入第二阶段评审。第二阶段对通过第一阶段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技术部分评审,最终按投标人最后得分由高到低推荐中标候选人。

2、对有效投标人投标文件的商务、技术部分评审分别打分后,再按下列公式计算出投标人的最后得分:

Z=S+J

其中:

Z:指投标人最后得分;

S:指商务部分得分;

J:指技术部分得分;

2.2.2详见附件A:评标详细程序

条款号编列内容

附件A评标程序详见本章附件A:评标详细程序

附件B投标被否决条件详见本章附件B:投标被否决条件

1.评标方法

1.1本项目评标方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办〔2017〕36号文)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

1.2按照相关规定,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所有投标文件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1.3投标人属于《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严重失信主体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惩戒实施细则的通知》(昆政规【2019】2号文)、“《昆明市严重失信主体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惩戒实施细则》政策解读”及《昆明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关于规范联合惩戒对象的通知》及《关于规范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运用的通知》(昆政务通【2020】9号)规定的,在进行详细评审、统计最终得分时按《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严重失信主体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惩戒实施细则的通知》(昆政规【2019】2号文)规定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严重失信主体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惩戒实施细则的通知》(昆政规【2019】2号文) 第八条 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中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办法中明确按照下列规定实施惩戒:

(一)记录期限为6个月以下的,在综合评分的基础上减5分,为其综合评分的最终得分;

(二)记录期限超过6个月至12个月以下的,在综合评分的基础上减10分,为其综合评分的最终得分;

(三)记录期限超过12个月至24个月以下的,在综合评分的基础上减15分,为其综合评分的最终得分;

(四)记录期限超过24个月的,在综合评分的基础上减20分,为其综合评分的最终得分。

第九条 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中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审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办法中明确按照下列规定实施惩戒:

(一)记录期限为6个月以下的,在详细评审得分基础上减15%,为其详细评审的最终得分;

(二)记录期限超过6个月至12个月以下的,在详细评审得分基础上减20%,为其详细评审的最终得分;

(三)记录期限超过12个月至24个月以下的,在详细评审得分基础上减25%,为其详细评审的最终得分;

(四)记录期限超过24个月的,在详细评审得分基础上减30%,为其详细评审的最终得分。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分值构成: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评分标准:详见附件A“评标详细程序”。

3.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2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3.1.2投标人有附件B“否决投标条件”中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最后得分。

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2人以上认为需要投标人进行澄清的,评标委员会应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以及细微偏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均需充分考虑投标人澄清、说明的内容。

3.3.2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3.3.3投标人澄清、说明的内容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4 评标结果

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有效投标人最后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若出现最后得分并列式时,按商务部分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若商务部分得分相同,则按照技术部分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若技术部分得分也相同,则由评标委员会评委记名投票推荐中标候选人顺序,以得票数多的优先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3.5选定

公示期结束后,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中标结果,3日内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后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若出现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不能履行合同,按评标委员会出具的《评标报告》的中标候选人排序名次,依次确定第二中标候人为中标人。依此类推或也可以重新招标。

3.6其他

在任何评审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标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附件A:评标详细程序

A0.总则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本章第3条所规定的评标程序的进一步细化,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附件所规定的详细程序开展并完成评标工作。

A1.基本程序

评标活动将按以下五个步骤进行:

(1)评标准备;

(2)初步评审;

(3)详细评审;

(4)澄清、说明或补正;

(5)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及提交评标报告。

A2.评标准备

A2.1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并组建评标委员会。

A2.2评标委员会的分工

评标委员会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招标人也可以直接指定评标委员会主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在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商议的基础上可以将评标委员会划分为技术组和商务组。

A2.3熟悉文件资料

A2.3.1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及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熟悉本章及评标表格的使用,如果本章及评标表格不能满足评标所需时,评标委员会应补充编制评标所需的表格,尤其是用于详细分析计算的表格。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A2.3.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文件、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最高投标限价(如果有)、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A2.4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清标)

A2.4.1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简称为“清标”),从而发现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不平衡报价、是否低于成本报价等存在明显异常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整理形成清标成果。评标委员会对清标成果审议后,决定需要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的问题,形成质疑问卷,向投标人发出问题澄清通知(质疑问卷)。

A2.4.2在不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定权利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可委托由招标人专门成立的清标工作小组完成清标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清标工作可以在评标工作开始之前完成,也可以与评标工作平行进行。清标工作小组成员应为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且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评标专家的回避规定和要求,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有利益、上下级等关系,不得代行依法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行使的权利。清标成果应当经过评标委员会的审核确认,经过评标委员会审核确认的清标成果视同是评标委员会的工作成果,并由评标委员会以书面方式追加对清标工作小组的授权,书面授权委托书必须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A2.4.3投标人接到评标委员会发出的问题澄清通知后,应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提供书面澄清资料并按要求进行密封,在规定的时间递交到指定地点。投标人递交的书面澄清资料由评标委员会开启。

A3.初步评审

A3.1形式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形式评审,并记录评审结果;不通过形式评审的,不得进入下一步评审。

A3.2资格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评审,并记录评审结果;不通过资格评审的,不得进入下一步评审。

A3.3响应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响应性评审,并记录评审结果;不通过响应性评审的,不得进入下一步评审。

A3.4价格评审

评标委员会在价格评审时应加强对所有投标报价中最低报价的审查、分析和判定,加大对成本价判定的力度,遏制投标人盲目低价竞标等不规范行为。

A3.5判断投标是否被否决

A3.5.1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被否决的全部条款(包括本章前附表中规定的条件),在本章附件B中集中列示。

A3.5.2本章附件B集中列示的否决投标条件不应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包括的否决投标条件抵触,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附件B否决投标条件”的规定为准。

A3.5.3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包括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过程中,依据本章附件B中规定的否决投标条件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被否决。

A3.6算术错误修正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中规定的相关原则对投标报价中存在的算术错误进行修正,并根据算术错误修正结果计算评标价。

A3.7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章第3.3款的规定执行。

A4.详细评审

只有通过了初步评审、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人可进入详细评审,详细评审标准如下:

A4.1详细评审的程序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3.2款中规定的程序进行详细评审:

(1)商务部分评审和评分;

(2)技术部分评审和评分;

(3)按照投标人最后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A4.2详细评审因素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条款内容和评审因素进行详细评审:

(1)商务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1(1)”、“2.2.1(3)。

(2)技术部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1(2)”、“2.2.1(4)”。

A4.3评分要求和统计分数原则

1.评标委员会评委应首先对各投标人投标书进行评审,并按招标文件规定分值评分。

2.技术部分评分中,各评委应自主评分并签字确认。各评委的评分应在评标委员会内进行公示,某个评委对某投标文件评分分值低于(高于)所有评委对该投标文件评分分值去掉最高和最低分值的平均分值10分以上(含10分)的,该评委须向评标委员会作出明确解释,理由不充分的该评委应对其评分作修正,若拒不修正的,该评委对此投标文件的评分不得参与计算此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得分。


评审内容评分因素评分标准

商务部分评分标准

(满分20分)设计部分报价评分(10分)设计报价部分:

投标基准价:为所有有效投标人的设计报价的平均值;

所有有效投标人的设计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较,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10分,每向上浮动1%扣0.2分,分值扣完为止,每向下浮动1%扣0.1分,分值扣完为止(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施工部分报价评分(10分)施工报价部分:

所有有效投标人的施工报价(下浮率)与评标基准价相比较(差值),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10分,每向上浮动1%扣0.2分,分值扣完为止,每向下浮动1%扣0.1分,分值扣完为止(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技术部分评分标准

(满分80分)项目理解及分析(15分)(1)投标人对本项目的理解正确全面,总体设计思路清晰、科学合理;理解度和把握度高,重要节点掌握全面,项目前期工作分析及准备到位,设计的重点、难点及关键性技术问题分析全面科学合理,能准确理解项目设计需求的,有针对性强的解决方案,且最终能确保项目顺利推进,提供设计方案图册的得10-15分;

(2)投标人对本项目的理解正确,总体设计思路合理;有一定理解度和把握度,重要节点有一定掌握,设计的重点、难点及关键性技术问题分析一般,有一定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及保障措施,且最终能确保项目基本推进,提供设计方案图册的得5-9分;

(3)理解度和把握度较低般,重要节点有掌握较差,对项目现状有综合分析,或未提供项目理解及分析的得0-4分。

总体实施方案

(30分)(1)总体布局等各项设计科学合理与周围环境结合较好;交通流线及出入口设置合理;建筑风格及造型舒适感相对较好、空间处理相对较好、与周围环境相符且协调感、相对较好;项目重点、难点处理全面、科学合理,设计内容及实施方案详实充分、提供的图纸符合设计任务书要求并充分体现设计立意的得25-30分;

(2)总体布局设计周围环境结合一般,符合规划和设计任务书要求;交通流线及出入口设置有一定考虑;建筑风格及造型舒适感一般、空间处理一般、与周围环境相符且协调感一般、设计内容及实施方案、提供的图纸符合设计任务书要求的得18-24分;

(3)总平面布局及土地利用科学合理,考虑周全,建筑构思与创意符合满足设计任务书要求,空间处理较好,较好的体现建筑创意,并满足功能需求的得11~17分;

(4)建筑构思与创意基本符合满足设计任务书要求,空间处理较差,基本体现建筑创意,并基本满足功能需求的得5-10分;

(5)总体布局设计较差,符合规划和设计任务书要求;交通流线及出入口考虑不周;建筑风格及造型舒适感较差、空间处理较差、与周围环境相符且协调感较差的得0-4分。

说明:投标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供相关图纸材料加以说明。

拟派设计团队人员(5分)(1)设计负责人(1分):

2018年至今作为设计负责人承担过1项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工程总投资金额在5亿元及以上或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或设计合同金额在400万元及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设计项目得1分。

业绩证明材料为: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业主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中应出现设计负责人名字。

(2)主要专业负责人(2分)

主要专业负责人中: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证书、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专业)证书、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证书的,得2分;没有或者证书不齐全的,本项不得分。

(3)拟派往本项目的设计团队人员整体评价(2分)

①拟派往本项目的设计团队人员针对工程实际配置全面、人员专业配套、年龄结构合理且有针对性的得2分;

②拟派往本项目的设计团队人员针对工程实际配置且合理、人员专业配套、年龄结构基本合理且有针对性的得1分;

③拟派往本项目的设计团队人员针对工程实际配置基本合理、人员专业配套、年龄结构不合理或无针对性的得0分;

说明: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未提供或证明材料不能体现相关要求的,不予认可;设计团队人员由设计单位提供。

设计业绩(5分)联合体设计单位的业绩在满足资格要求的条件下,

(1)每增加1个自2018年至今,工程总投资金额在5亿元及以上或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或设计合同金额在400万元及以上的建筑工程设计项目业绩加2分,最多加4分。

(2)每增加1个自2018年至今,工程总投资金额在5亿元及以上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上或设计合同金额在400万元及以上的EPC项目业绩加1分,最多加1分。

EPC项目业绩包括: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设计-施工总承包、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等业绩。

(1)、(2)条业绩不累计。

证明材料为: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业主证明材料,附业绩证明材料的原件扫描件(彩色)

施工组织设计

(5分)(1)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完整,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工序合理并有针对性;保证措施合理有针对性;施工部署全面的,得4-5分。

(2)施工组织设计完整,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工序合理;保证措施合理;施工部署全面的,得2-3分。

(4)施工组织设计差,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工序差;保证措施差;无施工部署的,得0-1分。

质量承诺及保证措施(2分)(1)质量承诺满足招标文件且有具体的违约责任承诺,质量保证措施严格按照施工技术规范、标准编制且针对性好的得2分;

(2)质量承诺满足招标文件且有具体违约责任承诺,质量保证措施基本达到满足施工技术规范、标准但明显缺乏针对性的得1分;

(3)质量承诺满足招标文件但违约责任承诺不具体,质量保证措施达不到招标文件要求的施工技术规范、标准的得0分。

工期承诺及保证措施(5分)(1)工期承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有具体的违约承诺,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编制完整,程序清晰,安排科学,保证措施有力,切实可行的得4-5分;

(2)工期承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有奖罚条件,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编制基本完整,程序清晰,安排基本合理,有一定的措施的得2-3分;

(3)工期承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编制有一定缺陷,但有错误,程序基本清晰,安排差的得0-1分。

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3分)(1)投标书中有具体、完整、可行的安全文明施工实施保证措施,并符合国家、省、州(市)的有关规定的得3分;

(2)投标书中有安全文明施工实施保证措施,但不具体和可行性较差的得1分;

(3)没有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的,该项评审得0分。

施工项目组人员配置(5分)(1)项目组人员配置针对工程实际且合理,能满足工程管理需要的得4-5分;

(2)项目组人员配置针对工程实际且基本合理,能满足工程管理基本需要的得1-3分;

(3)项目组织人员配置不清晰的得0分;

施工业绩(5分)联合体施工单位的业绩在满足资格要求的基本分1分。

(1)每增加1个自2018年至今,合同金额在5亿元及以上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建筑工程施工业绩加2分,最多加4分。

EPC项目业绩包括: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设计-施工总承包、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等业绩。

(1)、(2)条业绩不累计。

证明材料为: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业主证明材料,附业绩证明材料的原件扫描件(彩色)


3.统计分数原则:当评委有效评分份数在3份以上时,去掉最高和最低评分后计算平均分值为投标人技术部分得分;当评委有效评分份数少于3份(含3份)时,计算算术平均分值为投标人的技术部分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A5.推荐中标候选人

A5.1汇总评标结果

评审工作全部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填写评标结果汇总表。

A5.2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1)评标委员会按照有效投标人最后得分由高到低的次序排列,并根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1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将排序在前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2)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作否决投标处理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且少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1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将所有有效投标人按最终得分由高至

低的次序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如果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A5.3编制及提交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3.4.2项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并于评标结束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否决投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

(7)经评审的一览表(包括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记载评标结果、结论的表格、说明、记录等文件);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A6.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A6.1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A6.1.1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

A6.1.2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抗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A6.2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委

A6.2.1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

(1)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2)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

A6.2.2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生产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A6.3记名投票

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A7.补充条款

评标中若遇特殊问题,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研究决定。

附件B:否决投标条件

B0.总则

否决投标的全部条款应为本章前附表中2.1.1、2.1.2、2.1.3所包含全部内容,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否决性条款,是对本章前附表2.1.3“响应性评审标准”的补充。

B1.否决投标条款

投标人或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B1.1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B1.2工期不满足投标人须知1.3.2条的;

B1.3质量标准不满足投标人须知1.3.3条的;

B1.4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不满足投标人须知1.4.1条的;

B1.5联合体投标不满足投标人须知1.4.2条的;

B1.6分包未满足投标人须知1.11条的;

B1.7偏离未满足投标人须知1.12条的;

B1.8投标有效期未满足投标人须知3.3.1条的;

B1.9投标保证金未满足投标人须知3.4.1条的;

B1.10资格审查文件未满足投标人须知3.5条的;

B1.11投标文件格式未满足投标人须知3.7.1条的;

B1.12投标文件签署未满足投标人须知3.7.3条的;

B1.13投标内容与所投标段不相符的;

B1.14未按评标办法前附表投标报价要求填报报价的;

B1.15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B1.16在清标、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B1.17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B1.18未按评标办法前附表投标报价要求填报下浮率的;

B1.19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B1.20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提交的保证金有瑕疵的;

B1.21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

B1.22评标委员会评审时应对每一份投标文件的报价表作检查,若存在算术错误的,应要求投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2001]第12号)等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进行算术修正。投标人拒绝对存在算术错误按规定进行修正的,该投标书应由评标委员会按无效投标书处理;

B1.23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上电子签章的人员与其他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上的电子签章人员为同一人的;

B1.2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后认定,取消其投标资格,视作串通投标处理,并提请监管办依法予以处罚: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异常接近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企业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的;

(7)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投标的;

(8)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同一个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

(9)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或者注册在同一家企业的人员为其提供投标咨询、商务报价、技术咨询(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等服务;

(10)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

B1.25有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B1.26投标人为联合体投标,拟派往本项目的设计负责人及项目经理或施工技术负责人为同一人的;

B1.27投标文件中各电子标书未加签有效的投标人数字证书(USBKEY)的;

B1.28违反国家、省、市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








评标办法附件:

按照《昆明市严重失信主体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惩戒实施细则》(昆政规【2019】2号)执行。由投标人通过失信信息材料来源:(1)行政机关认定的失信黑名单或者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2)“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中国(云南)”(http://www.yncredit.gov.cn/)、“信用中国(云南昆明)”(http://credit.km.gov.cn/);(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4)云南省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提供失信信息材料。

投标人上传的投标文件中,应当包括截止至上传当天的失信信息材料。对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的惩戒标准如下:

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中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办法中明确按照下列规定实施惩戒:

(一)记录期限为6个月以下的,在综合评分的基础上减5分,为其综合评分的最终得分;

(二)记录期限超过6个月至12个月以下的,在综合评分的基础上减10分,为其综合评分的最终得分;

(三)记录期限超过12个月至24个月以下的,在综合评分的基础上减15分,为其综合评分的最终得分;

(四)记录期限超过24个月的,在综合评分的基础上减20分,为其综合评分的最终得分。

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中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审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办法中明确按照下列规定实施惩戒:

(一)记录期限为6个月以下的,在详细评审得分基础上减15%,为其详细评审的最终得分;

(二)记录期限超过6个月至12个月以下的,在详细评审得分基础上减20%,为其详细评审的最终得分;

(三)记录期限超过12个月至24个月以下的,在详细评审得分基础上减25%,为其详细评审的最终得分;

(四)记录期限超过24个月的,在详细评审得分基础上减30%,为其详细评审的最终得分。

其他: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人处理方法和评标标准:执行《昆明市严重失信主体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惩戒实施细则》(昆政规【2019】2号)、《昆明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关于规范联合惩戒对象的通知》及《关于规范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运用的通知》(昆政务通【2020】9号)。






























昆明公交集团东南部公交停车保养场项目(二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




发包人:昆明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联合体牵头单位):

承包人(联合体成员单位):



日期:20 年 月

目录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1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6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60

附件一:工程质量保修书77

附件二:安全生产合同79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昆明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联合体牵头单位):

承包人(联合体成员单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昆明公交集团东南部公交停车保养场项目(二期)设计施工总承包相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昆明公交集团东南部公交停车保养场项目(二期)设计施工总承包

2.工程地点: 。

3.资金来源:。

4.工程承包范围:完成本项目所包含的各分部分项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及质保等工作,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

(1)设计范围:完成工程的全部设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设计、相关设计配合、设计概算编制、现场指导与监督、竣工验收配合、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设计跟踪服务等。

(2)施工部分:完成 工程的材料采购、安装、土建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移交、质保等全部工程内容。

二、合同工期

1、工期总日历天数: 日历天。

2、设计周期: 日历天,合同签订后 天内提交初步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方案经审核通过后天内提供施工图设计,保证在合同签订后天内提供经评审通过的正式图纸。

3、施工工期: 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最终以监理开工令为准),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因不可抗力或设计周期延误等原因导致工程不能按期开工的,以实际开工日期为准,风险由承包人承担。

三、工程质量标准

1、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设计图纸达到《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7年版)中设计深度等国家及云南省现行的相关设计标准及规范要求,设计成果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技术要求并满足发包人就本项目设计提出的要求,确保成果资料完整、真实准确、清晰有据,设计图满足施工要求,并满足图纸审查要求。最终本项目设计通过相关部门的报批、报建等相关内容并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对所提供的设计成果负终身质量责任。

2、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 50210-2018)及国家、地方、行业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相关质量验收标准及规范的要求,并确保一次性验收合格。

四、合同价款

1、合同暂定总价:人民币(大写)(小写金额:元)。其中:

(1)设计费(含税),按设计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单价计算暂定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金额:元);

(2)施工建安工程费(含税),以下浮率计算,中标下浮率为:,合同暂估价为:人民币(大写)(小写金额:元)。最终以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审计审定的价格为准。

2、合同价格构成

(1)设计部分按按设计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单价进行计算。本项目工程专业调整系数: ,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附加调整系数: ,标准设计或复用设计系数: 。

1)本合同设计收费依据包含但不限于设计人完成本项目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全套成果资料制作、完成施工图设计审查及组织专家论证并通过专家评审、配合施工图审图公司审查、配合发包人报批报建、专家咨询、资料收集等相关工作,以及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全过程设计服务及协调工作,施工阶段设计人员驻场服务等(根据发包人所委托项目情况决定),包含本合同工作所需的人工费、管理费、审核评审费、组织专家论证费、专家评审费、专家咨询费、成果资料的编制费、保险费、税费、利润、交通费(差旅费)、缺陷修复费、施工现场的配合及后续服务等一切费用;包括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各种不确定因素,除双方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外,发包人不再支付其他费用。

2)在合同实施期间,中标下浮值不因国家政策或法规、标准、市场因素以及建设规模变化等任何因素而调整。

3)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4套方案和初步设计图纸包含设计概算,提供8套施工图设计图纸并包含电子版本。

(2)施工部分按下浮率 (%)进行计算。

1)本工程以招标当月昆明市建设工程定额站公布的《价格指导》中建设工程所在地材料价格为基准价,如果《价格指导》中没有的,可参考招标当月《云南省建设工程材料及设备价格信息》;

2)合同价款包括但不限于实施和完成本工程所需人工、材料、机械、质检(自检)、措施、施工排水、交通疏解、缺陷修复、管线保护、周边建筑物保护、文物保护、场内临时施工便道修筑、保通、养护的费用、临时用水、用电(包含使用发电机)的费用、安全文明施工、施工现场的着装、标志标牌、活动板房、护栏、夜间照明、现场保洁、临时设施、施工测量放线、环保、土方运输防污染措施及运输便道修筑等一切与此有关作业的价款、社会保障费、危险意外伤害保险、管理费、利润、保险、规费、税金、组织专家论证费、专家评审费、专家咨询费等,并综合考虑风险费、交叉施工等全部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合同执行过程中及结算时中标的施工优惠下浮率不予调整。

3)投标人所报的施工优惠下浮率(%)为投标人按期完成本招标文件招标范围和合同条款内所有工程内容的一个统一的优惠比例,该施工优惠下浮率(%)在整个合同签订及合同履行中固定不变,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该中标的下浮率,也不因具体承担工作内容和工作量的调整而调整。

3、合同结算价

(1)设计费最终以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审图机构审定的施工图的面积为计算基数,根据中标的平米单价乘以审图机构审定的施工图的面积计算出的设计费为准。

(2)建安工程费最终以经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根据审定的施工图及相关定额和总承包单位的中标施工组织设计、设计变更、图纸会审、洽商、签证等合理编制的工程预算(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表)的建安工程费为准。

五、项目主要负责人

1、设计负责人:联系电话: ;

2、项目经理: 联系电话: 。

3、施工技术负责人:联系电话: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合同谈判纪要;

(4)中标通知书;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包括工程量清单及投标报价);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昆明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后生效: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且承包人提交足额履约担保后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其中正本份,副本份,承包人执正本份,副本份;发包人执正本份,副本份。


发包人:昆明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人(牵头单位):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 (签字)

工商注册住所:昆明市霖雨路146号  工商注册住所: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X7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邮政编码:650000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苗献军   法定代表人:

电  话:********电  话:

经办人:经办人: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富滇银行昆明滇池支行   开户银行:

账  号:****************49   账  号:

承包人(成员单位):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

工商注册住所: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经办人: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  号:

合同订立时间: 2021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昆明市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第1条 一般规定

1.1 定义与解释

1.1.1 合同,指由第1.2.1项所述的各项文件所构成的整体。

1.1.2 通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过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条款,由本文件第1条至第20条组成。

1.1.3 专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具体情况,对通用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

1.1.4 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试运行等阶段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工程承包。

1.1.5 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项目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6 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

1.1.7 联合体,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组成的,作为工程承包人的临时机构,联合体各方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指定其中一方作为牵头人。

1.1.8 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务的,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1.1.9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1.10 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

1.1.11 工程总监,指由监理人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

1.1.12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

1.1.13 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和(或)临时性工程。

1.1.14 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

1.1.15 单项工程,指专用条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程单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组成部分。

1.1.16 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其它临时设施。

1.1.17 现场或场地,指合同约定的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工程物资、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

1.1.18 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报告(如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等)、资料(如气象、水文、地质等)、协议(如原料、燃料、水、电、气、运输等)和有关数据等,以及设计所需的其它基础资料。

1.1.19 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需向承包人提供的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所需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它相关资料。

1.1.20 设计阶段,指规划设计、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阶段。设计阶段的组成,视项目情况而定。

1.1.21 工程物资,指设计文件规定的将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材料和部件,以及进行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所需的材料等。

1.1.22 施工,指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永久性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安装和竣工试验等作业。

1.1.23 竣工试验,指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前,应由承包人负责进行的机械、设备、部件、线缆和管道能性能试验。

1.1.24 变更,指在不改变工程功能和规模的情况下,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准的,对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

1.1.25 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土建、安装,并通过竣工试验。

1.1.26 工程接收,指工程和(或)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后,为使发包人的操作人员、使用人员进入岗位进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准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交接,并由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的过程。

1.1.27 竣工后试验,指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进行的工程的生产和(或)使用功能试验。

1.1.28 试运行考核,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试验后,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下进行的包括合同目标考核验收在内的全部试验。

1.1.29 考核验收证书,指试运行考核的全部试验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签发的验收证书。

1.1.30 工程竣工验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验收证书、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按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结算与验收。

1.1.31 合同期限,指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双方在合同下的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期间。

1.1.32 基准日期,指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之前30日的日期。

1.1.33 项目进度计划,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实施阶段(包括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工程接收、竣工后试验至试运行考核等阶段)或若干实施阶段的时间计划安排。

1.1.34 施工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现场施工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1.1.35 竣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竣工试验)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包括按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

1.1.36 绝对日期,指以公历年、月、日所表明的具体期限。

1.1.37 相对日期,指以公历天数表明的具体期限。

1.1.38 关键路径,指项目进度计划中直接影响到竣工日期的时间计划线路。该关键路径由合同双方在讨论项目进度计划时商定。

1.1.39 日、月、年,指公历的日、月、年。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间的起点均指相应事件发生之日的下一日。如果任何时间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点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下一日。任何期间的到期日均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

1.1.40 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它公历日。

1.1.41 合同价格,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考核和服务等工作的价款。

1.1.42 合同价格调整,指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需要增减的费用而对合同价格进行的相应调整。

1.1.43 合同总价,指根据合同约定,经调整后的合同结算价格。

1.1.44 预付款,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

1.1.45 工程进度款,指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内容、支付条件,分期向承包人支付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试验的进度款,及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的服务费以及工程总承包管理费等款项。

1.1.46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指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质量保修相关事宜所签订的协议。

1.1.47 缺陷责任保修金,指按合同约定发包人从工程进度款中暂时扣除的,作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及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责任担保的金额。

1.1.48 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保修责任的期间,一般应为12个月。因缺陷责任的延长,最长不超过24个月。具体期限在专用条款约定。

1.1.4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数据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1.1.5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须承担的责任。

1.1.51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情形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52 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需补充约定的其它定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2 合同文件

1.2.1 合同文件的组成。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中标通知书

(4)招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合同附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

(9)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2.2 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且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阐述清楚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根据16.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2.3 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依据。

1.3 语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主导语言。

在少数民族地区,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编写、解释和说明本合同文件。

1.4 适用法律

本合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需要明示的国家和地方的具体适用法律的名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在基准日期之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合理增加合同价格;如果因法律变化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应合理延长工期。

1.5 标准、规范

1.5.1 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标准规范、和(或)行业标准规范、和(或)工程所在地方的标准规范、和(或)企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或编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2 发包人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供的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5.3 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施工人员进行特殊培训的,除合同价格已包含此项费用外,双方应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合理增加合同价格;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工期。

1.6 保密事项

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须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第2条 发包人

2.1 发包人的义务和权利

2.1.1 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取得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完成拆迁补偿工作,使项目具备法律规定的开工条件。

2.1.2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

2.1.3 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及国家法律对安全、质量、标准、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规定,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施工作提出建议、修改和变更。

2.1.4 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赔偿。

2.1.5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发出书面形式的暂停通知。该类暂停给承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延长。

2.1.6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委派代表,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履行发包人的义务,但发包人代表无权修改合同。发包人代表依据本合同井在其授权范回内履行其职责 。发包人代表根据合同约定的范围和事项,向承包人发出的书面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和职责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决定替换其代表时,应将新任代表的姓名、职务、职权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的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 监理人

2.3.1 发包人对工程实行监理的,监理人的名称、工程总监、监理范围、内容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写明。

监理人按发包人委托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利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工程总监签字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

2.3.2 工程总监的职权与发包人代表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和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3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总监无权改变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2.3.4 发包人更换工程总监时,应提前 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写明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

2.4 安全保证

2.4.1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的地下、地上已有设施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本、文物及坟墓等的安全保护工作,维护现场周围的正常秩序,并承担相关费用。

2.4.2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货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判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因发包人的原因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发包人负责 。

2.4.3 本合同未作约定,而在工程主体结构或工程主要装置完成后,发包人要求进行涉及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变动、或涉及重大工艺变化的装修工程时,双方可另行签订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发包人自行决定此类装修或发包人与第三方签订委托合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另行委托的第三方提出设计方案及施工的,由此造成的损失、损害由发包人负责.

2.4.4 发包人负责对其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承包人应在工程现场以标牌明示相关安全规定,或将安全规定发送给发包人。因发包人的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未能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发包人负责。

2.4.5 发包人、发包人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应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相关约定。

2.5 保安责任

2.5.1 发包人负责与工程当地有关治安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保安工作实行归口领导。

2.5.2 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工程实施阶段及区域的保安责任划分,并编制各自的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作为合同附件。

2.5.3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占用的区域、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由发包人承担相关保安工作,及因此产生的费用、损害和责任。

第3条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利

3.1.1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工程的功能、规模、考核目标和竣工日期,完成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或)指导竣工后试验等工作,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本工程的具体承包范围,应依据合同协议书第一项“工程概况”中有关“工程承包范围”的约定。

3.1.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自费修复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文件、设备、材料、部件、施工中存在的缺陷、或在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中发现的缺陷。

3.1.3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相关报表。报表的类别、名称、内容、报告期、提交时间和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1.4 承包人有权根据4.6.4款承包人的复工要求、14.9款付款时间延误和17条不可抗力的约定,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发出暂停迫知。除此之外,凡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由其自负,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应自费赶上。

3.1.5 对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带来任何损失、损失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和(或)延长竣工日期。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是当事人双方所确认的人选。项目经理经授权并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本合同。项目经理的姓名、职责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的员工,承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由此影响工程进度或发生其它问题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项目经理应常驻项目现场,且每月在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它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项目现场时应事先取得发包人同意,并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并按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项目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送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部更换项目经理时,提前 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的同意,继任的项目经理须继续履行第3.2.1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以书而形式通知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应说明更换因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5日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后的30日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姓名、简历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新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 。

3.3 工程质量保证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质量保修责任书的形式约定保修范固、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3.4 安全保证

3.4.1 工程安全性能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严的法律规定, 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3.4.2 安全施工

承包人应遵守7.8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

3.4.3 因承包人未遵守发包人按2.4.2 款通知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限定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承包人负责。

3.4.4 承包人全面负责其施工场地的安全管理, 保障所有进入施工场地的人员的安全。因承包人原因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 由承包人负责。

3.5 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保证

3.5.1 工程设计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并遵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的环境保护设计及职业健康防护设计,保证工程符合环统保护和职业健康相关法律和标准规定。

3.5.2 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遵守7.8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

3.6 进度保证

承包人按4.1款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合理有序地组织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所需要的各类资源,以及派出有经验的竣工后试验的指导人员,采用有效的实施方法和组织措施,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

3.7 现场保安

承包人承担其进入现场、施工开工至发包人接收单项工程或(和)工程之前的现场保安责任(含承包人的预制加工场地、办公及生活营区)。并负责编制相关的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

3.8 分包

3.8.1 分包约定

承包人只能对专用条款约定列出的工作事项(含设计、采购、施工、劳务服务、竣工试验等)进行分包。

专用条款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项向发包人提交申请, 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15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发包人未能在15日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在提交该分包事项后的第1 6 日开始, 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

3.8.2 分包人资质

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承包人有义务对分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

3.8.3 承包人不得将承包的工程对外转包,也不得得以肢解方式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对外分包。

3.8.4 设计、施工和工程物资等分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分包事项的管理规定。

3.8.5 对分包人的付款

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任何款项。

3.8.6 承包人对分包人负责

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4条 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4.1 项目进度计划

4.1.1 项目进度计划

承包人负责编制项目进度计划,项目进度计划中的施工期限(含竣工试验),应符合合同协议书的约定。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 在专用条款约定。

项目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4.1.2 自费赶上项目进度计划

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有义务、发包人也有权利要求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项目进度计划。

4.1.3 项目进度计划的调整

出现下列情况,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并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

(1)发包人根据5.2.1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或未能按14.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14.3.2款约定的付款时间付款,导致4.3.2款约定的设计开工日期延误,或4.4.2款约定的采购开始日期延误,或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

(2)根据4.2.4款第2项的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某个设计阶段审核会议时间的延误。

(3)根据4.2.4款第3项的约定,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的时间延长的。

(4)根据合同约定的其它延长竣工日期的情况。

4.1.4 发包人的赶工要求

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书面提出加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的赶工要求,被承包人接受时,承包人应提交赶工方案,采取赶工措施。因赶工引起的费用增加,按13.2.4 款的变更约定执行。

4.2 设计进度计划

4.2.1 设计进度计划

承包人根据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和5.3.1款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发包人组织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编制设计进度计划。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的认可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4.2.2 设计开工日期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按5.2.1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及14.3.2款的预付款收到后的第5日,作为设计开工日期。

4.2.3 设计开工日期延误

因发包人未能按5.2.1款的约定提供设计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等相关资料、或未按14.3.1款和14.3.2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支付时间支付预付款,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设计开工日朗和工程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按4.1.2 款的约定,自费赶上。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支付相应费用。

4.2.4 设计阶段审查日期的延误

(1)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提交相关阶段的设计文件、或提交的相关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审核阶段的设计深度要求时,造成设计审查会议延误的,由承包人依据4. 1. 2 款的约定, 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造成关键路径延误,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审核会议准备费用)的,由承包人承担。

(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造成某个设计阶段审查会议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承包人带来的窝工损失, 由发包人承担。

(3) 政府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双方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双方各自承担。

4.3 采购进度计划

4.3.1 采购进度计划

承包人的采购进度计划符合项目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并与设计、施工、和(或)竣工试验及竣工后试验的进度计划相衔接。采购进度计划的提交份数和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4.3.2 采购开始日期

采购开始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4.3.3 采购进度延误

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采购延误,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因发包人原因导致采购延误,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若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4 施工进度计划

4.4.1 施工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在现场施工开工15 日前向发包人提交份包括施工进度计划在内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的开竣工时间,应符合合同协议书对施工开工和工程竣工日期的约定,并与项目进度计划的安排协调一致。发包人需承包人提交关键单项工程和(或)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交的份数和时间。

4.4.2 施工开工日期延误

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根据下列约定确定延长竣工日期:

(1)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开竣工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支付相应费用。

(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的,需说明正当理由,自费采取措施及早开工,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3) 因不可抗力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4.3 竣工日期

(1)承包项目的试试阶段含竣工试验阶段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1)根据专用条款(9.1款工程接收)约定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

2)单项工程中最后一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为该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2)承包项目的实施阶段不含竣工试验阶段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1)根据专用条款(9.1款工程接收)中所约定的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

2)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单项工程中的全部施工作业,并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预留的施工部位、或发包人要求预留的施工部位、不影响发包人实质操作使用的零星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影响竣工日期的确定。

4.5 误期赔偿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误期赔偿。每日延误的赔偿金额,及按日累计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除赔偿金额。

4.6 暂停

4.6.1 因发包人原因的暂停

因发包人原因通知的暂停,应列明暂停的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双方应遵守2.1.5款和3.1.4款的相关约定。

4.6.2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暂停

因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暂停时,双方根据17.1款不可抗力发生时的义务和17.2款不可抗力的后果的条款的约定, 安排各自的工作。

4.6.3 暂停时承包人的工作

当发生4.6.1款发包人的暂停和4.6.2款因不可抗力约定的暂停时,承包人应立即停止现场的实施工作。并根据合同约定负责在暂停期间,对工程、工程物资及承包人文件等进行照管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管、保护的责任,造成损坏、丢失等,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4.6.4 承包人的复工要求

根据发包人通知暂停的,承包人有权在暂停45日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复工的通知。不能复工时,承包人有权根据13.2.5款调减部分工程的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

发包人的暂停超过45日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发包人的暂停超过180日,或因不可抗力的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承包人有权根据18.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4.6.5 发包人的复工

发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后,有权组织承包人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工程物资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确认后,所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由发包人承担。因恢复、修复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延长。

4.6.6 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

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部分工程或工程的暂停,所发生的损失、损害及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4.6.7 工程暂停时的付款

因发包人原因暂停的复工后,未影响到整个工程实施时,双方应依据2.1.5款的约定商定因该暂停给承包人所增加的合理费用,承包人应将其款项纳入当期的付款申请,由发包人审查支付。

因发包人原因暂停的复工后,影响到部分工程实施时,且承包人根据4.6.4款要求调减部分工程并经发包人批准,发包人应从合同价格中调减该部分款项,双方还应依据2.1.5款的约定商定承包人因该暂停所增加的合理费用,承包人应将其增减的款项纳入当期付款申请,由发包人审查支付。

因发包人原因的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且承包人根据4.6.4款第二段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双方应根据18.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相关约定,办理结算和付款。

第5条 技术与设计

5.1 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艺术造型

5.1.1 承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承包人负责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和(或)建筑设计方案(含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和主体结构等)时,应对所提供的工艺流程、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它资料要求,和(或)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及其结构设计等负责。

承包人应对专用条款约定的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负责。该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作为发包人根据10.3.3款进行试运行考核的评价依据。

5.1.2 发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发包人负责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和(或)建筑设计方案(含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和主体结构,或发包人委托第三方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设计方案)时,应对所提供的工艺流程、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它承包人的文件资料、发包人的要求,和(或)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和主体结构等,或第三方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设计方案负责。

发包人有义务指导、审查由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所进行的生产工艺设计和(或)建筑设计,并予以确认。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的各项保证值、或使用功能保证说明及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考核责任,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并作为发包人根据10.3.3款进行试运行考核和考核责任的评价依据。

5.2 设计

5.2.1 发包人的义务

(1)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法律或行业规定,向承包人提供设计需要的项目基础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上述项目基础资料不真实、不准确或不齐全时,发包人有义务按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进一步补充资料。提供项目基础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其中,工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有义务配合承包人在现场的实测复验。承包人因纠正坐标资料中的错误,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负责其相关费用增加,竣工日期给予合理延长。

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有专利商提供的技术或工艺包,或是第三方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造型等,发包人应组织专利商或第三方设计单位与承包人进行数据、条件和资料的交换、协调和交接。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及其补充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或发包人计划变更,造成承包人设计停工、返工或修改的,发包人应按承包人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 提供现场障碍资料。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规定,在设计开始前,提供与设计、施工有关的地上、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现场障碍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因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造承包人的设计停工、返工和修改的,发包人应按承包人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提供项目障碍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 承包人无法核实发包人所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的数据、条件和资料的,发包人有义务给予进一步确认。

5.2.2 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与发包人(及其专利商、第三方设计单位)应以书面形式交接发包人按5.2.1款第(1)项提供与设计有关的项目基础资料、第(2)项提供的与设计有关的现场障碍资料。对这些资料中的短缺、遗漏、错误、疑问,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后15日内向发包人提出进一步的要求。因承包人未能在上述时间内提出要求而发生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顺延。其中,对工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承包人有义务约定实测复验的时间并纠正其错误(如果有),因承包人对此项工作的延误,导致的费用增加和关键路线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有义务按照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和国家有关部门、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定的设计深度开展工程设计,并对其设计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功能,及工程的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的标准,设备材料的质量、工程质量和完成时间负责。因承包人设计的原因,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3 遵守标准、规范

(1)1.5款约定的标准、规范,适用于发包人按单项工程接收和(或)整个工程接收。

(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国家颁布了新的标准或规范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有关新标准、新规范的建议书。对其中的强制性标准、规范,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发包人作为变更处理;对于非强制性的标准、规范,发包人可决定采用或不采用,决定采用时,作为变更处理。

(3)依据适用法律和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完成的设计图纸、设计文件中的技术数据和技术条件,是工程物资采购质量、施工质量及竣工试验质量的依据。

5.2.4 操作维修手册

由承包人指导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试验,并编制操作维修手册的,发包人应按5.2.1款第(1)项第二段的约定,责令其专利商或发包人的其它承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其操作指南及分析手册,并对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发包人提交操作指南、分析手册,及承包人提交操作维修手册的份数、提交期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2.5 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提交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2.6 设计缺陷的自费修复,自费赶上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存在遗漏、错误、缺陷和不足的,承包人应自费修复、弥补、纠正和完善。造成设计进度延误时,应自费采取措施赶上。

5.3 设计阶段审查

5.3.1 本工程的设计阶段、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组织和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设计阶段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审查会议的费用。

5.3.2 承包人应根据5.3.1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设计文件,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的深度规定。承包人有义务自费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设计文件,并自费提供审查过程中需提供的补充资料。

5.3.3 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务按相关设计审查阶段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设计规定,对相关设计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5.3.4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5.2.5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完整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致使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会议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误、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的组织会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3.5 发包人有权在5.3.1款约定的各设计审查阶段之前,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提出建议、进行预审和确认,发包人的任何建议、预审和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和义务。

5.4 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另行签订培训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5.5 知识产权

本合同涉及到一方、或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关的专利商、独立建筑师)的技术专利、建筑艺术造型、专有技术、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签订有关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6条 工程物资

6.1 工程物资的提供

(1)发包人依据5.2.3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性能要求、使用要求和数量,负责组织工程物资(包括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交的技术文件)的采购,负责运抵现场,并对其需用量、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负责。

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类别、数量,在专用条款中列出。

(2)因发包人采购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存在质量缺陷、延误抵达现场,给承包人造成窝工、停工、或导致关键路径延误的,按13条变更和合同价调整的约定执行。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发包人负资修复或重新订货。如委托承包人修复,作为变更处理。

(3)发包人请承包人参加境外采购工作时,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1.2 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承包人应依据5.2.3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性能要求、使用要求和数量,负责组织工程物资采购(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供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并对其需用量、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负责。

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类别、数量,在专用条款中列出。

(2)因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并作为变更处理。

(3)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在专用条款中列出类别和(或)清单。

6.1.3 承包人对供应商的选择

承包人应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相关工程物资的供货商或制造厂。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招标。

承包人不得在设计文件中或以口头暗示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制造厂,只有唯一厂家的除外。发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制造厂。

6.1.4 工程物资所有权

承包人根据6.1.2款约定提供的工程物资,在运抵现场的交货地点并支付了采购进度款,其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工程物资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

6.2 检验

6.2.1 工厂检验与报告

(1)承包人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负责6.1.2款约定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部件和备品备件,及竣工后试验物资的强制性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并向发包人提供相关报告。报告内容、报告期和提交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承包人邀请发包人参检时,在进行相关加工制造阶段的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参检的内容、地点和时间。发包人在接到邀请后的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或不参检。

(3)发包人承担其参检人员在参检期间的工资、补贴、差旅费和住宿费等,承包人负责办理进入相关厂家的许可,并提供方便。

(4)发包人委托有资格、有经验的第三方代表发包人自费参检的,应在接到承包人邀请函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写明受托单位及受托人员的名称、姓名及授予的职权。

(5)发包人及其委托人的参检,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对其采购的工程物资的质量责任。

6.2.2 覆盖和包装的后果

发包人已在6.2.1款约定的日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并依据约定日期提前或按时到达指定地点,但加工制造的工程物资未经发包人现场检验已经被覆盖、包装或已运抵启运地点时,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其运回原地、拆除覆盖、包装,重新进行检查或检验或检测或试验及复原,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6.2.3 未能按时参检

发包人未能按6.2.1款的约定时间参检,承包人可自行组织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质检结果视为是真实的。发包人有权在此后,以变更指令通知承包人重新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或增加试验细节或改变试验地点。工程物资经质检合格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工程物资经质检不合格时,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6.2.4 现场清点与检查

(1)发包人应在其根据6.1.1款约定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运抵现场前5日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或包括为发包人提供工程物资的供应商)与承包人(或包括其分包人)按每批货物的提货单据清点箱件数量及进行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厂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等,并进行外观检查。经检查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交接清单。

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物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发包人应负责补齐或自费修复,工程物资在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当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修复缺陷时,另行签订追加合同。因上述情况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承包人应在其根据6.1.2款约定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运抵现场前5日通知发包人。承包人(或包括为承包人提供工程物资的供应商、或分包人)与发包人(包括代表、或其监理人)按每批货物的提货单据清点箱件数量及进行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场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等,并进行外观检查。经检查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开箱检验证明。

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承包人应负责补齐或自费修复,工程物资在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6.2.5 质量监督部门及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参检

发包人、承包人随时接受质量监督部门、消防部门、环保部门、行业等专业检查人员对制造、安装及试验过程的现场检查,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此提供方便。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因上述部门在参检中提出的修改、更换等意见所增加的相关费用,应根据6.1.1款或6.1.2款约定的提供工程物资的责任方来承担;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责任方为承包人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责任方为发包人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6.3 进口工程物资和报关、清关

6.3.1 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的进口采购责任方,及招标询价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采购责任方负责报关、清关,另一方有义务协助。

6.3.2 进口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的报关、清关的延误,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承包人负责进口采购的, 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负责进口采购的,竣工日期给予相应延长。

6.4 运输与超限物资运输

承包人负责采购的超限工程物资(超重、超长、超宽、超高)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该超限物资的运输费用及其运输途中的特殊措施、拆迁、赔偿等全部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运输过程中的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6.5 重新订货及后果

6.5.1 依据6.1.1款及6.3.1款的约定,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存在缺陷时,经发包人组织修复仍不合格的,由发包人负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因此造成承包人的停工、窝工,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实际费用;使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6.5.2 依据6.1.2款及6.3.1款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存在缺陷时,经承包人修复仍不合格的,由承包人负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6.6 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

6.6.1 工程物资保管

根据6.1.1款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6.1.2款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约定并委托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的类别和数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应按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对工程物资进行保管、维护、保养,防止变形、变质、污染和对人身造成伤害。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保管维护方案应包括:工程物资分类和保管、保养、保安、领用制度,以及库房、特殊保管库房、堆场、道路、照明、消防、设施、器具等规划。保管所需的一切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由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6.6.2 剩余工程物资的移交

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含承包人负责采购提供的工程物资并受到了采购进度款,及发包人委托保管的工程物资),在竣工试验完成后,剩余部分由承包人无偿移交给发包人,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

第7条 施工

7.1 发包人的义务

7.1.1 基准坐标资料

承包人因放线需请发包人与相关单位联系的事项,发包人有义务协助。

7.1.2 审查总体施工组织设计

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根据7.2.2款约定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并在接到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后20日内提出建议和要求。发包人的建议和要求,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发包人未能在20日内提出任何建议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按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实施。

7.1.3 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7.2.3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交的临时占地资料,与承包人约定进场条件,确定进场日期。发包人应提供施工场地、完成进场道路、用地许可、拆迁及补偿等工作,保证承包人能够按时进入现场开始准备工作。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的进场时间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因此发生的相关窝工费用。

7.1.4 提供临时用水、用电等和节点铺设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7.2.4款的约定,在承包人进场前将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等接至约定的节点位置,并保证其需要。上述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取费单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按实际计量结果收费。发包人无法提供的水、电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相关费用由承包人纳入报价并承担相关责任。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类别和时间完成节点铺设,使开工时间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未能按约定的品质、数量和时间提供水、电等,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5 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

发包人在开工日期前,办妥须要由发包人办理的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它所需的许可、证件和批文等。

7.1.6 施工过程中须由发包人办理的批准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根据7.2.6款的约定,通知须由发包人办理的各项批准手续,由发包人申请办理。

因发包人未能按时办妥上述批准手续,给承包人造成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7 提供施工障碍资料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与施工场地相关的地下和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坐标位置。发包人根据5.2.1款第(1)项、第(2)项的约定,已经提供的可不再提供。承包人对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供的障碍资料,可依据13.2.3款施工变更的约定提交变更申请,对于承包人的合理请求发包人应予以批准。因发包人未能提供上述施工障碍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8 承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碍

发包人根据承包人按照7.2.8款的约定发出的通知,与有关单位进行联系、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及临近的影响工程实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地下管线、线缆、设施以及地下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对于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承包人可依据13.2.3款施工变更范围第(3)项的约定提交变更申请,对于承包人的合理请求发包人应予以批准。施工障碍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9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计划确认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根据7.8款约定提交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计划后20日内对之进行确认。发包人有权检查其实施情况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合理建议自费整改。

7.1.10 其它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由发包人履行的其它义务。

7.2 承包人的义务

7.2.1 放线。

承包人负责对工程、单项工程、施工部位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

7.2.2 施工组织设计。

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15日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总体施工组织设计。随着施工进展向发包人提交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

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的份数和时间,及需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名称、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7.2.3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以下临时占用资料:

(1)根据6.6.1款保管工程物资所需的库房、堆场、道路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需要由发包人租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

(2)施工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要求发包人租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

(3)进入施工现场道路的入口坐标位置,并须指明要求发包人铺设与城乡公共道路相连接的道路走向、长度、路宽、等级、桥涵承重、转弯半径和时间要求。

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上述资料,导致7.1.3款约定的进场日期延误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7.2.4 临时用水、用电等

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日期30日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按本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发包人能够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含工程物资保管)所需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的品质、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时间和节点位置等资料。承包人自费负责计量仪器的购买、安装和维护,并依据7.1.4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单价向发包人交费,双方另有约定时除外。

因承包人未能按合约约定提交上述资料,造成发包人费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7.2.5 协助发包人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

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20日前,通知发包人向有关部门办理须由发包人办理的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它许可、证件、批件等。发包人需要时,承包人有义务提供协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代办并被承包人接受时,双方可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7.2.6 施工过程中需通知办理的批准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增加场外临时用地,临时要求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或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应提前10日通知发包人办理相关申请批准手续。并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需要承包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证件等。

因承包人未能在10日前通知发包人或未能按时提供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所需的承包人的相关文件、资料和证件等,造成承包人窝工、停工和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7.2.7 提供施工障碍资料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在每项地下或地上施工部位开工20日前,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场地的具体范围及其坐标位置,发包人须对上述范围内提供相关的地下和地下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坐标位置(不包括发包人根据5.2.1款第(1)项、第(2)项中已提供的现场障碍资料)。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出的现场障碍资料,按照13.2.3款的施工变更的约定办理。

发包人已提供上述相关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履行保护义务,造成的损失、损害和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7.2.8 新发现的施工障碍

承包人对在施工过程中新发现的场地周围及临近影响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以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发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按照13.2.3款的施工变更约定办理。

7.2.9 施工资源

承包人应保证其人力、机具、设备、设施、措施材料、消耗材料、周转材料及其它施工资源,满足实施工程的需求。

7.2.10 设计文件的说明和解释

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前向施工分包人和监理人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圈,解释设计文件,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7.2.11 工程的保护与维护

承包人应在开工之日起至发包人接收工程或单项工程之日止,负责工程或单项工程的照管、保护、维护和保安责任,保证工程或单项工程除不可抗力外,不受到任何损失、损害。

7.2.12 清理现场

承包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对现场进行清理、分类堆放,将残余物、废弃物、垃圾等运往发包人、或当地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消理现场的费用在专

用条款中写明。承包人应将不再使用的机具、设备、设施和临时工程等撤离现场,或运到发包人指定的场地。

7.2.13 其它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应由承包人履行的其它相关义务。

7.3 施工技术方法

承包人的施工技术方法符合有关操作规程、安全规程及质量标准。

发包人对关键施工技术方法确认时,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该方法后的5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建议,发包人的任何此类确认和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

7.4 人力和机具资源

7.4.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提交施工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施工人力资源计划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报表格式、内容、份数和报告期,向发包人提供实际进场的人力资源信息。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投入足够工种和人力,导致实际施工进度明显落后于施工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计划一览表列出的工种和人数,在合理时间内调派人员进入现场。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某些单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另行分包,因此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人承担。

7.4.2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提交主要施工机具资源计划一览表。施工机具资源计划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报表格式、内容、份数和报告期,向发包人提供实际进场的主要施工机具信息。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机具资源计划一览表投入足够的机具,导致实际施工进度落后于施工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该一览表列出的机具数量,在合理时间内调派机具进入现场。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另行租赁机具,因此所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人承担。

7.5 质量与检验

7.5.1 质量与检验

(1)承包人及其分包人随时接受发包人、监理人所进行的安全、质量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类监督、检查提供方便。

(2)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第三方的验收结果视为发包人的验收结果。

(3)承包人应遵守施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负有对其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图纸交底、技术交底、操作规程交底、安全程序交底和质量标准交底,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

(4) 承包人应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标准和合同约定,负责编写施工试验和检测方案,对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配件)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并有义务自费修复和(或)更换不合格的工程物资、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经承包人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发包人应自费修复和(或)更换,因此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 承包人的施工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施工质量评定以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施工部位,承包人应自费修复、返工、更换等。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7.5.2 质检部位与参检方。质检部位分为:发包人、监理人与承包人三方参检的部位;监理人与承包人两方参检的部位;第三方和(或)承包人一方参检的部位。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的部位、检查标准及验收的表格格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应将按上述约定,经其一方检查合格的部位报发包人或监理人备案。发包人和工程总监有权随时对备案的部位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

7.5.3 通知参检方的参检。承包人自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合格的,按7.5.2款专用条款约定的质检部位和参检方,通知相关参检单位在24小时内参加检查。参检方未能按时参加的,承包人应将自检合格的结果于其后的24小时内送交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签字,24小时后未能签字,视为质检结果已被发包人认可。此后3日内,承包人可发出视为发包人和(或)览理人已确认该质检结果的通知。

7.5.4 质量检查的权利。发包人及其授权的监理人或第三方,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具有对任何施工区域进行质量监督、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的权利。承包人应为此类质量检查活动提供便利。经质检发现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缺陷时,发包人有权下达修复、暂停、拆除、返工、重新施工、更换等指令。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民。

7.5.5 重新进行质量检查。按7.5.3款的约定,经质量检查合格的工程部位,发包人有权在不影响工程正常施工的条件下,重新进行质量检查。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结果不合格时,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结果合格时,承包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5.6 因发包人代表和(或)监理人的指令失误,或其它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施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6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7.6.1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分类、部位、质检内容、质检标准、质检表格和参检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7.6.2 验收通知和验收。承包人对自检合格的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应在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前的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通知应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双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覆盖、进行紧后作业,编制并提交隐蔽工程竣工资料以及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验收合格24小时后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隐蔽或进行紧后作业。经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需在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限定的时间内修正,重新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

7.6.3 未能按时参加验收。发包人和(或)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验收的,应在收到验收通知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发包人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验收,又未能参加验收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其验收记录视为已被发包人、监理人认可。

因应发包人和(或)监理人要求所进行延期验收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7.6.4 再检验。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任何时间内,均有权要求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重新检验,承包人应按要求拆除覆盖、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隐蔽工程经重新检验不合格时,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经检验合格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的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7 对施工质量结果的争议

7.7.1 对施工质量结果的争议,首先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委托双方一致同意的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

根据鉴定结果,责任方为承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责任方为发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因争议受到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7.2 根据鉴定结果,合同双方均有责任时,根据各方的责任大小,协商分担发生的费用;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商定对竣工日期的延长。当双方对分担的费用、竣工日期延长不能达成一致时,按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程序解决。

7.8 健康、安全、环境

7.8.1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

(1)遵守有关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的各项法律规定,是双方的义务。

(2)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承包人应在现场开工前或约定的其它时间内,将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提交给发包人。该计划的管理、实施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应在收到该计划后15日内提出建议,并于以确认。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建议自费修正.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的提交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在承包人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的过程中,发包人需要在该计划之外采取特殊措施的,按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变更处理。

(4)承包人应确保其在现场的所有雇员及其分包人的雇员都经过了足够的培训并具有经验,能够胜任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5)承包人应遵守所有与实施本工程和使用施工设备相关的现场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并按规定各自办理相关手续。

(6)承包人应为现场开工部分的工程建立职业健康保障条件、搭设安全设施并采取环保措施等,为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提供条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许可的批准推迟,造成费用增加或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7)承包人应配备专职工程师或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监督、指导职工职业健康、安全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承包人应对其分包人的行为负责。

(8)承包人应随时接受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行业机构、发包人、监理人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检查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并为此提供方便。

7.8.2 现场职业健康管理

(1)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和合同约定(包括对雇用、职业健康、安全、福利等方面的规定),负责现场实施过程中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护。

(2)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其雇员的合法休假权等合法权益,并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必要的现场食宿条件和安全生产设施。

(3)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交底、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提供防止人身伤害的保护用具。

(4)承包人应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发包人及其委托人员未经承包人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区域所造成的伤害,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

(5)承包人应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防治检查,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等及时整改,消除危害职业健康的隐患。

(6)承包人应采取卫生防疫措施,配备医务人员、急救设施,保持食堂的饮食卫生,保持住地及其周围的环境卫生,维护施工人员的健康。

7.8.3 现场安全管理

(1)发包人、监理人应对其在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个人安全用品,并对他们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负责。发包人、监理人不得强令承包人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及竣工试验和(或)竣工后试验的有关安全规定。因发包人、监理人及其现场工作人员的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给予顺延。

因承包人原因,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竣工试验和(或)竣工后试验的有关安全规定,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由承包人承担。

(2)双方人员应遵守有关禁止通行的须知,包括禁止进入工作场地以及临近工作场地的特定区域。未能遵守此约定,造成伤害、损坏和损失的,由未能遵守此项约定的一方负责。

(3)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负责现场的安全工作,包括其分包人的现场。对有条件的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应根据工程特点,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部分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包括维护安全、防范危险和预防火灾等措施。

(4)承包人(包括承包人的分包人、供应商及其运输单位)应对其现场内及进出现场途中的道路、桥梁、地下设施等,采取防范措施使其免遭损坏,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未按约定采取防范措施所造成的损坏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5)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说明,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6)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区域和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作业时,应对施工现场及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的损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开始前承包人须向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提交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认可,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7)承包人实施爆破、放射性、带电、毒害性及使用易燃易爆、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作业(含运输、储存、保管)时,应在施工前1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并提交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认可, 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8)安全防护检查。承包人应在作业开始前,通知发包人代表和(或)监理人对其提交的安全措施方案,及现场安全设施搭设、安全通道、安全器具和消防器具配置、对周围环境安全可能带来的隐患等进行检查,并根据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提出的整改建议自费整改。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检查、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7.8.4 现场的环境保护管理

(1)承包人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保护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进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通知发包人,并在未能得到发包人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2)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或)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3)承包人及时或定期将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运到发包人或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因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8.5 事故处理

(1) 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的人员,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发生死亡、伤害事件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并立即报告发包人和(或)救援单位,发包人有义务为此项抢救提供必要条件。承包人应维护好现场并采取防止事故蔓延的相应措施。

(2) 对重大伤亡、重大财产、环境损害及其它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立即通知发包人代表和监理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

(3) 合同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依据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程序解决。

(4)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设备保证期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由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员工食物中毒及职业健康事件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关责任。

第8条 竣工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试验,遵守本条约定。

8.1 竣工试验的义务

8.1.1 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应在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竣工试验开始前,完成相应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施工作业(不包括:为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必须预留的施工部位、不影响竣工试验的缺陷修复和零星扫尾工程);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合同约定需完成对施工作业部位的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

(2)承包人应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根据7.6款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的质检资料及其竣工资料。

(3)根据第10条竣工后试验的约定,由承包人指导发包人进行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须完成5.4款约定的操作维修人员培训,并在竣工试验前提交5.2.4款约定的操作维修手册。

(4)承包人应在达到竣工试验条件20日前,将竣工试验方案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在10日内对方案提出建议和意见,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意见,自费对竣工试验方案进行修正。竣工试验方案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由承包人负责实施。发包人的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竣工试验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竣工试验方案编制的依据和原则;

2) 组织机构设置、责任分工;

3) 单项工程竣工试验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

4) 单件、单体、联动试验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

5) 竣工试验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的类别、性能标准、试验及验收格式;

6) 水、电、动力等条件的品质和用量要求;

7) 安全程序、安全措施及防护设施;

8) 竣工试验的进度计划、措施方案、人力及机具计划安排;

9) 其它。

竣工试验方案提交的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承包人的竣工试验包括根据6.1.2款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竣工试验,及根据8.1.2款第(3)项发包人委托给承包人进行工程物资的竣工试验。

(6) 承包人按照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及5.2.3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完成竣工试验。

8.1.2 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应按经发包人确认后的竣工试验方案,提供电力、水、动力及由发包人提供的消耗材料等。提供的电力、水、动力及相关消耗材料等须满足竣工试验对其品质、用量及时间的要求。

(2)当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试验的消耗材料和备品备件用完或不足时,发包人有义务提供其库存的竣工试验所需的相关消耗材料和备品备件。其中: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损坏的或承包人提供不足的,发包人有权从合同价格中扣除相应款项;因合理耗损或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免费提供。

(3)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对根据6.1.1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进行竣工试验的服务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委托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依据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变更处理。

(4)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供的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对发包人根据本款第(3)项委托给承包人工程物资进行竣工试验,其试验结果须符合5.2.3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发包人对该部分的试验结果负责。

8.1.3 竣工试验领导机构。竣工试验领导机构负责竣工试验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承包人提供竣工试验所需的人力、机具并负责完成试验。发包人负责组织、协调、提供竣工试验方案中约定的相关条件及竣工试验的验收。

8.2 竣工试验的检验和验收

8.2.1 承包人应根据5.2.3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数据,及8.1.1款第(4)项竣工试验方案的第5)子项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8.2.2 承包人应在竣工试验开始前,依据8.1.1款的约定,对各方提供的试验条件进行检查落实,条件满足的,双方人员应签字确认。因发包人提供的竣工试验条件的延误,给承包人带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负责。导致竣工试验进度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时落实竣工试验条件 ,使竣工试验进度延误时,承包人应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8.2.3 承包人应在某项竣工试验开始36小时前,向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发出通知,通知应包括试验的项目、内容、地点和验收时间。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回复,试验合格后,双方应在试验记录及验收表格上签字。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验收合格的24小时后,不在试验记录和验收表格上签字,视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已经认可此项验收,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或)紧后作业。

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指定的时间内修正,并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重新验收。

8.2.4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验和验收时,应在接到通知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24小时。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试验,又未能参加试验和验收的,承包人可按通知的试验项目内容自行组织试验,试验结果视为经发包人和(或)监理人认可。

8.2.5 不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是否参加竣工试验和验收,发包人均有权责令重新试验。如因承包人的原因重新试验不合格,承包人应承担由此所增加的费用,造成竣工试验进度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如重新试验合格,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的延长,按照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变更处理。

8.2.6 竣工试验验收日期的约定

(1) 某项竣工试验的验收日期和时间:按该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作为该项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2) 单项工程竣工试验的验收日期和时间:按其中最后一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作为该单项工程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3) 工程的竣工试验日期和时间。按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和时间,作为整个工程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8.3 竣工试验的安全和检查

8.3.1 承包人应按7.8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并结合竣工试验的通电、通水、通气、试压、试漏、吹扫、转动等特点,对触电危险、易燃易爆、高温高压、压力试验、机械设备运转等制定竣工试验的安全程序、安全制度、防火措施、事故报告制度及事故处理方案在内的安全操作方案,并将该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费对方案修正,并经发包人确认后实施。发包人的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提供安全防护措施和防护用品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8.3.2 承包人应对其人员进行竣工试验的安全培训,并对竣工试验的安全操作程序、场地环境、操作制度、应急处理措施等进行交底。

8.3.3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有义务按照经确认的竣工试验安全方案中的安全规程、安全制度、安全措施等,对其管理人员和操作维修人员进行竣工试验的安全教育,自费提供参加监督、检查人员的防护设施。

8.3.4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有权监督、检查承包人在竣工试验安全方案中列出的工作及落实情况,有权提出安全整改及发出整顿指令。承包人有义务按照指令进行整改、整顿,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承包人应遵照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8.3.5 按8.1.3款竣工试验领导机构的决定,双方密切配合开展竣工试验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防止人身伤害和事故发生。

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费用和赔偿。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费用和赔偿。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承包人应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8.4 延误的竣工试验

8.4.1 因承包人的原因使某项、某单项工程落后于竣工试验进度计划的,承包人按4.1.2款的约定自费采取措施,赶上竣工试验进度计划。

8.4.2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试验延误,致使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延误时,承包人应根据4.5款误期损害赔偿的约定,承包误期赔偿责任。

8.4.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能按竣工试验领导机构决定的竣工试验进度计划进行某项竣工试验,且在收到试验领导机构发出的通知后的10日内仍未进行该项竣工试验时,造成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承担误期赔偿责任。且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该项竣工试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4.4 发包人未能根据8.1.2款的约定履行其义务,导致承包人竣工试验延误,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8.5 重新试验和验收

8.5.1 承包人未能通过相关的竣工试验,可依据8.1.1款第(6)项的约定重新进行此项试验,并按8.2款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8.5.2 不论发包人或(和)监理人是否参加竣工试验和验收,承包人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发包人均有权通知承包人再次按8.1.1款第(6)项的约定进行此项竣工试验,并按8.2款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8.6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

8.6.1 因发包人的下述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使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延长:

(1) 发包人未能按确认的竣工试验方案中的技术参数、时间及数量提供电力、动力、水等试验条件,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2) 发包人指令承包人按发包人的竣工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和试验方法进行试验和竣工试验,导致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3) 发包人对承包人竣工试验的干扰,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4) 因发包人的其它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8.6.2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该项竣工试验允许再进行,但再进行最多为两次,两次试验后仍不符合验收条件的,相关费用、竣工日期及相关事项,下述约定处理:

(1)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该项操作或使用不存在实质影响,承包人自费修复。无法修复时,发包人有权扣减该部分的相应付款,视为通过;

(2) 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该单项工程未产生实质性操作和使用影响,发包人可相应扣减该单项工程的合同价款,可视为通过;若使竣工日期延误的,承包人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

(3)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操作或使用有实质性影响,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并进行竣工试验。发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使竣工日期延误时,承包人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

(4)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单项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承包人自行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竣工日期延误,并应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发包人因此增加费用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5) 未能通过的工试验,使整个工程丧失了生产和(或)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重新设计、重置相关部分,承包人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包括发包人的费用);竣工日期延误的,并应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根据16.2.1款发包人的索赔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或根据18.1.2款第(7)项的约定,解除合同。

8.7 竣工试验结果的争议

8.7.1 协商解决。双方对竣工试验结果有争议的,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8.7.2 委托鉴定机构。双方经协商,对竣工试验结果仍有争议的,共同委托一个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鉴定。经检测鉴定后,按下述约定处理:

(1)责任方为承包人时,所需的鉴定费用及因此造成发包人增加的合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2)责任方为发包人时,所需的鉴定费用及因此造成承包人增加的合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3)双方均有责任时,根据责任大小协商分担费用,并按竣工试验计划的延误情况协商竣工日期延长。

8.7.3 当双方对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有争议,依据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9条 工程接收

9.1 工程接收

9.1.1 按单项工程和(或)按工程接收。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在专用条款约定按单项工程和(或)按工程进行接收。

(1)根据第10条竣工后试验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指导发包人进行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验,并承担试运行考核责任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或接收工程的时间安排。

由发包人负责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责任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接收工程的日期或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

(2) 对不存在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承包人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符合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的,按合同约定办理工程接收和竣工验收。

9.1.2 接收工程时承包人提交的资料。除按8.1.1款(1)至(3)项约定已经提交的资料外,需提交竣工试验完成的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9.2 接收证书

9.2.1 承包人在工程或(和)单项工程具备接收条件后的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接收证书申请,发包人在接到申请后的10日内组织接收,并签发工程或(和)单项工程接收证书。

单项工程的接收日期,以8.2.6款第2项约定的日期,作为接收日期。

工程的接收日期,以8.2.6款第3项约定的日期,作为接收日期。

9.2.2 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对工程或(和)单项工程的操作、使用没有实质影响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能作为发包人不接收工程的理由。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的承包人完成该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的合理时间,作为接收证书的附件。

9.3 接收工程的责任

9.3.1 保安责任。自单项工程和(或 )工程接收之日起,发包人承担其保安责任。

9.3.2 照管责任。自单项工程或(和)工程接收之日起,发包人承担其照管责任。并负责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的维护、保养、维修,不包括需由承包人完成的缺陷修复和零星扫尾的工程部位及其区域。

9.3.3 工程的投保责任。当合同约定施工期间的工程的应投保方是承包人时,承包人将工程投保期限保持到9.2.1款约定的发包人接收工程的日期。该日期之后的应投保方是发包人。

9.4 未能接收工程

9.4.1 不接收工程。当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单项工程或(和)工程接收证书申请后的15日内不组织接收,视为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的接收证书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从第16日起,发包人根据9.3款的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9.4.2 未按约定接收工程。承包人未提交单项工程或(和)工程接收证书申请的、或未能通过单项工程或工程接收条件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接收单项工程或(和)工程。

发包人未能遵守本款约定,使用或强令接收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的,将承担9.3款接收工程约定的相关责任,以及已被使用或强令接收的单项工程或(和)工程后进行操作、使用等所造成的损失、损坏、损害和(或)赔偿责任。

第10条 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后试验,遵守本条约定。

10.1 权力与义务

10.1.1 发包人的权利与义务

(1)发包人有权对第10.1.2款第(2)项约定的由承包人协助发包人编制的竣工后试验方案进行审查并批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2)竣工后试验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由发包人组建,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知道,依据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进行分工、组织完成竣工后试验的各项准备工作、进行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的设置方案及其分工职责等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10.1.2款第(4)项提出的建议,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不接受或接受的通知。

发包人未能接受承包人的上述建议,承包人有义务扔按本款第(2)项的组织安排执行。承包人因执行发包人的此项安排而发生事故、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时,由发包人承担其责任。

(4)发包人在竣工后试验阶段向承包人发出的组织安排、指令和通知,应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收到日期、时间和签名。

(5)发包人有权在紧急情况下,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紧急指令,承包人应立即执行。如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的指令执行,因此造成的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应在发出口头指令后12小时内,将该口头指令再以书面送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

(6)发包人在竣工后试验阶段的其它义务和工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1.2 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1) 承包人在发包人组建的竣工后试验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的统一安排下,派出具有相应资格和经验的人员指导竣工后试验。承包人派出的开车经理或指导人员在竣工后试验期间开现场,必须事先得到发包人批准。

(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竣工后试验的特点,协助发包人编制竣工后试验方案,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编制完成。竣工后试验方案应包括:工程、单项工程及其相关部位的操作试验程序、资源条件、试验条件、操作规程、安全规程、事故处理程序及进度计划等。竣工后试验方案经发包人审查批准后实施。竣工后试验方案的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3) 因承包人未能执行发包人的安排、指令和通知,而发生的事故、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发包人承担其责任。

(4)承包人有义务对发包人的组织安排、指令和通知提出建议,并说明因由。

(5)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以口头指令承包人进行的操作、工作及作业,承包人应立即执行。承包人应对此项指令做好记录,并做好实施的记录。发包人应在12小时内,将上述口头指令再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

发包人未能在12小时内将此项口头指令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时,承包人及其项目经理有权在接到口头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该口头指令交发包人,发包人须在回执上签字确认,并签署接到的日期和时间。当发包人未能在24小时内在回执上签字确认,视为已被发包人确认。

承包人因执行发包人的口头指令而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但承包人错误执行上述口头指令而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费用增加时,由承包人负责。

(6) 操作维修手册的缺陷责任。因承包人负责编制的操作维修手册存在缺陷所造成的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包括其专利商)提供的操作指南存在缺陷,造成承包人操作手册的缺陷,因此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承包人的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负责。

(7)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和(或)行业规定,在竣工后试验阶段的其它义务和工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2 竣工后试验程序

10.2.1 发包人应根据联合协调领导机构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提供全部电力、水、燃料、动力、原材料、辅助材料、消耗材料以及其它试验条件,并组织安排其管理人员、操作维修人员和其它各项准备工作。

10.2.2 承包人应根据经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提供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其它临时辅助设备、设施、工具和器具,及应由承包人完成的其它准备工作。

10.2.3 发包人应根据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按照单项工程内的任何部分、单项工程、单项工程之间、或(和)工程的竣工后试验程序和试验条件,组织竣工后试验。

10.2.4 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组织全面检查并落实工程、单项工程及工程的任何部分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资源条件、试验条件、安全设施条件、消防设施条件、紧急事故处理设施条件和(或)相关措施,保证记录仪器、专用记录表格的齐全和数量的充分。

10.2.5 竣工后试验日期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接收单项工程或(和)接收工程日期后的15日内通知承包人开始竣工后试验的日期。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接收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20日内,或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日期内进行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应自第21日开始或自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开始日期后的第二日开始,承担承包人由此发生的相关窝工费用,包括人工费、临时辅助设备、设施的闲置费、管理费及其合理利润。

10.3 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

10.3.1 按照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操作程序进行试验,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的生产功能和(或)使用功能。

10.3.2 发包人的操作人员和承包人的指导人员,在竣工后试验过程中的同一个岗位上的试验条件记录、试验记录及表格上,应如实填写数据、条件、情况、时间、姓名及约定的其它内容。

10.3.3 试运行考核

(1)根据5.1.1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的,承包人应保证工程在试运行考核周期内,达到5.1.1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

(2)根据5.1.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的,承包人应保证在试运行考核周期内达到5.1.2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工程相关部分的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

(3)试运行考核的时间周期由双方根据相关行业对试运行考核周期的规定,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试运行考核通过后或使用功能通过后,双方应共同整理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结果,并编写评价报告。报告一式两份,经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各持一份,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发包人并应根据10.7款的约定颁发考核验收证书。

10.3.4 产品和(或)服务收益的所有权。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期间的任何产品收益和(或)服务收益,均属发包人所有。

10.4 竣工后试验的延误

10.4.1 根据10.2.5款竣工后试验日期通知的约定,非因承包人原因,发包人未能在发出竣工后试验通知后的90日内开始竣工后试验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视为通过了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除非专用条款另有规定。

10.4.2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后试验延误时,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尽快组织,配合发包人开始并通过竣工后试验。当延误造成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时,发包人有权根据16.2.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10.4.3 按10.3.3款第(3)项试运行考核时间周期的约定,在试运行考核期间,因发包人原因导致考核中断或停止,且中断或停止的累计天数超过第10.3.3款第(3)项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试运行考核周期时,试运行考核应在中断或停止后的60日内重新开始,超过此期限视为单项工程和(或)工程已通过了试运行考核。

10.5 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

10.5.1 根据5.1.1款或5.1.2款及其专用条款中的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单项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承包人自费修补其缺陷,并依据第10.2.3款约定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重新进行此项试验。

10.5.2 承包人根据10.5.1款重新进行试验的约定,仍未能通过该项试验时,承包人自费继续修补缺陷,并按10.2.3款约定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再次进行此项试验。

10.5.3 承包人重新进行的竣工后试验,给发包人增加了额外费用时,发包人有权根据16.2.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10.6 未能通过考核

因承包人原因使工程或(和)单项工程未能通过考核,但尚具有生产功能、使用功能时,按以下约定处理:

(1)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

1)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

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时,承包人在根据5.1.1款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书,并按照在本项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金额、或赔偿计算公式计算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相应赔偿金额后,视为承包人通过了试运行考核。

2)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

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时,承包人根据5.1.2款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中应由承包人承担的相关责任,并按照在本项专用条款对相关责任约定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计算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相应赔偿金额后,视为承包人通过了试运行考核。

(2)承包人对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若提出自费调查、调整和修正并被发包人接受时,双方商定相应的调查、修正和试验期限,发包人应为此提供方便。在通过该项考核之前,发包人可暂不按10.6款第(1)项约定提出赔偿。

(3)发包人接受了本款第(2)项约定,但在商定的期限内发包人未能给承包人提供方便,致使承包人无法在约定期限内进行调查、调整和修正的,视为该项试运行考核已被通过。

10.7 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10.7.1 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按工程或(和)按单项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10.7.2 发包人根据10.3款、10.4款、10.5.1款、10.5.2款及10.6款的约定对通过或视为通过竣工后试验或(和)试运行考核的,按10.7.1款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该证书中写明的试运行考核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为实际完成考核或视为通过试运行考核的日期和时间。

10.8 丧失了生产价值和使用价值

因承包人的原因,工程和(或)单项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并使整个工程丧失了生产价值或使用价值时,发包人有权提出未能履约的索赔,并扣罚已提交的履约保函。但发包人不得将本合同以外的连带合同损失包括在未履约索赔之中。

连带合同损失指市场销售合同损失、市场预计盈利、生产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周期以外所签订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电力、水、燃料等供应合同损失,以及运输合同等损失,适用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第11条 质量保修责任

11.1 质量保修责任书

11.1.1 质量保修责任书。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是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双方应按法律规定的保修内容、范围、期限和责任,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作为本合同附件。9.2.1款接收证书中写明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接收日期,或单项工程和(或)工程视为被接收的日期,是承包人保修责任开始的日期,也是缺陷责任期的开始日期。

11.1.2 未能提交质量保修责任书

承包人未能提交质量保修责任书、无正当理由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发包人可不与承包人办理竣工结算,不承担尚未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项的相应利息,即使合同已约定延期支付利息。

如承包人提交了质量保修责任书,提请与发包人签订该责任书并在合同中约定了延期付款利息,但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签署质量保修责任书,发包人应从接到该责任书的第11日起承担竣工结算款项延期支付的利息。

11.2 质量保修金额

11.2.1 质量保修金额。质量保修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2.2 质量保修金额的暂扣。质量保修金额的暂扣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2.3 质量保修金额的支付。发包人依据第14.5.2款质量保修金额支付的约定,支付被暂扣的质量保修金额。

第12条 工程竣工验收

12.1 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资料

12.1.1 工程符合9.1款工程接收的相关约定,和(或)发包人已按10.7款的约定颁发了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且承包人完成了9.2.2款约定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经发包人或监理人验收后,承包人应依据8.1.1款(1)、(2)、(3)项、8.2款竣工试验的检验与验收、10.3.3款第(4)项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结果等资料,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在专用条款约定。

12.1.2 发包人应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后25日内提出修改意见或予以确认,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意见自费对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资料进行修改。25日内发包人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已被确认。

12.1.3 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工程,按12.1.1款及12.1.2款的约定办理。

12.2 竣工验收

12.2.1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并根据12.1.2款的约定被确认后的30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12.2.2 延后组织的竣工验收

发包人未能根据12.2.1款的约定,在30日内组织竣工验收时,按照14.12.1至14.12.3款的约定,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在12.2.1款约定的时间之后,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时,承包人有义务参加。发包人在验收后的25日内,对承包人的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资料提出的进一步修改意见,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意见自费修改。

12.2.3 分期竣工验收

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合同工程的竣工验收,按12.1.3款、12.2.1款的约定,分期组织竣工验收。

第13条 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

13.1 变更权

13.1.1 变更权

发包人拥有批准变更的权限。自合同生效后至工程竣工验收前的任何时间内,发包人有权依据监理人的建议、承包人的建议,及13.2款约定的变更范围,下达变更指令。变更指令以书面形式发出。

13.1.2 变更

由发包人批准并发出的书面变更指令,属于变更。包括发包人直接下达的变更指令、或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令。

承包人对自身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存在的缺陷,应自费修正、调整和完善,不属于变更。

13.1.3 变更建议权

承包人有义务随时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变更建议,包括缩短工期,降低发包人的工程、施工、维护、营运的费用,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给发包人带来的长远利益和其它利益。发包人接到此类建议后,应发出不采纳、采纳或补充进一步资料的书面通知。

13.2 变更范围

13.2.1 设计变更范围

(1) 对生产工艺流程的调整,但未扩大或缩小初步设计批准的生产路线和规模、或未扩大或缩小合同约定的生产路线和规模;

(2) 对平面布置、竖面布置、局部使用功能的调整,但未扩大初步设计批准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初步设计批准的使用功能;或未扩大合同约定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合同约定的使用功能;

(3) 对配套工程系统的工艺调整、使用功能调整;

(4) 对区域内基准控制点、基准标高和基准线的调整;

(5) 对设备、材料、部件的性能、规格和数量的调整;

(6) 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7) 其它超出合同约定的设计事项;

(8) 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13.2.2 采购变更范围

(1)承包人已按发包人批准的名单,与相关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或已开始加工制造、供货、运输等,发包人通知承包人选择该名单中的另一家供货商;

(2)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3)发包人要求改变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地点和增加的附加试验;

(4)发包人要求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竣工后试验物资的采购数量;

(5)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13.2.3 施工变更范围

(1)根据13.2.1款的设计变更,造成施工方法改变、设备、材料、部件、人工和工程量的增减;

(2)发包人要求增加的附加试验、改变试验地点;

(3)根据5.2.1款第(1)项、第(2)项之外,新增加的施工障碍处理;

(4)发包人对竣工试验经验收或视为验收合格的项目,通知重新进行竣工试验;

(5)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6)现场其他签证;

(7)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13.2.4 发包人的赶工指令。承包人接受了发包人的书面指示,以发包人认为必要的方式加快设计、施工或其它任何部分的进度时,承包人为实施该赶工指令需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并对所增加的措施和资源提出估算,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变更处理。当发包人未能批准此项变更,承包人有权按合同约定的相关阶段的进度计划执行。

因承包人原因,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上述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竣工日期延误时,按4.5款的约定承担误期赔偿责任。

13.2.5 调减部分工程。发包人的暂停超过45日,承包人请求复工时仍不能复工,或因不可抗力持续而无法继续施工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

13.2.6 其它变更。根据工程的具体特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3.3 变更程序

13.3.1 变更通知。发包人的变更应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13.3.2 变更通知的建议报告。承包人接到发包人的变更通知后,有义务在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建议报告,

(1)如承包人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应包括: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设备、材料、人力、机具、周转材料、消耗材料等资源消耗,以及相关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的估算。相关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的百分比,应在专用条款约定。此项变更引起竣工日期延长时,应在报告中说明理由,并提交与此变更相关的进度计划。

承包人未提交增加费用的估算及竣工日期延长,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费用及竣工日期延长的责任。

(2)如承包人不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应包括不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理由包括:

1)此变更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2)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特殊设备、材料、部件;

3)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工艺、技术;

4)变更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适用性;

5)对生产性能保证值、使用功能保证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等。

13.3.3 发包人的审查和批准。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根据13.3.2款约定提交的书面建议报告后10日内对此项建议给予审查,并发出批准、撤销、改变、提出进一步要求的书面通知。承包人在等待发包人回复的时间内,不能停止或延误任何工作。

(1)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13.3.2款第(1)项的约定提交的建议报告,对其理由、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经审查批准后,应以书面形式下达变更指令。

发包人在下达的变更指令中,未能确认承包人对此项变更提出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亦未提出异议的,自发包人接到此项书面建议报告后的第11日开始,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已被发包人批准。

(2)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13.3.2款第(2)项提交的不接受此项变更的理由进行审查后,发出继续执行、改变、提出进一步补充资料的书面通知,承包人应予以执行。

13.3.4 承包人根据13.1.3 款的约定提交变更建议书的,其变更程序按照本变更程序的约定办理。

13.4 紧急性变更程序

13.4.1 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发出紧急性变更指令,责令承包人立即执行此项变更。承包人接到此类指令后,应立即执行。发包人以口头形式发出紧急性变更指令的,须在48小时内以书面方式确认此项变更,并送交承包人项目经理。

13.4.2 承包人应在紧急性变更指令执行完成后的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资源消耗和估算。因执行此项变更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可提出竣工日期延长要求,但应说明理由,并提交与此项变更相关的进度计划。

承包人未能在此项变更完成后的10日内提交实际消耗的估算、和(或)延长竣工日期的书面资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责任。

13.4.3 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根据13.4.2款提交的书面资料后的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被批准的合理估算,和(或)给予竣工日期的合理延长。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的此项书面报告后的10日内,未能批准承包人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亦未说明理由的,自接到该报告的第11 日后,视为承包人提交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已被发包人批准。

承包人对发包人批准的变更费用、竣工日期的延长存有争议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据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程序解决。

13.5 变更价款确定

变更价款按以下方法确定:

13.5.1 合同中已有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的,按合同中已有的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确定变更价款;

13.5.2 合同中无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的,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确定变更价款;

13.5.3 合同中无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亦无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的,双方通过协商确定变更价款。

13 .5.4 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它方法。

13.6 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

因发包人批准采用承包人根据13.1.3款提出的变更建议,使工程的投资减少、工期缩短、获得长期运营效益或其他利益,其利益分享办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届时另行签订利益分享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13.7 合同价格调整

在下述情况发生后30日内,合同双方均有权将调整合同价格的原因及调整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或监理人。经发包人确认的合理金额,作为合同价格的调整金额,并在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时支付或扣减调整的金额。一方收到另一方通知后15日内不予确认,也未能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已经同意该项价格的调整。合同价格调整包括以下情况:

(1) 合同签订后,因法律、国家政策和需遵守的行业规定发生变化,影响到合同价格增减的;

(2) 合同执行过程中,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涉及承包人投入成本增减的;

(3)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的停水、停电、停气、道路中断等,造成工程现场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承包人须提交报告并提供可证实的证明和估算);

(4) 发包人根据13.3款至13.5款变更程序中批准的变更估算的增减;

(5) 本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减的款项调整。

对于合同中未约定的增减款项,发包人不承担调整合同价格的责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时除外。合同价格的调整不包括合同变更。

13.8 合同价格调整的争议

经协商,未能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合同价格的调整或竣工日期的延长达成一致,发生争议时,根据16.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14条 合同总价和付款

14.1.1 合同总价

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据第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的调整,以及合同中其它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进行调整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

14.1.2 付款

(1)合同价款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由发包人在中国境内支付给承包人。

(2)发包人应依据合同约定的应付款类别和付款时间安排,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2 担保

14.2.1 履约保函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履约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2.2 支付保函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支付保函。支付保函的格式、内容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2.3 预付款保函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时,预付款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3 预付款

14.3.1 预付款金额

发包人同意将按合同价格的一定比例作为预付款金额,具体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3.2 预付款支付

合同约定了预付款保函时,在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预付款保函后10日内,根据14.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一次支付给承包人;未约定预付款保函时,发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10日内,根据14.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一次支付给承包人。

14.3.3 预付款抵扣

(1)预付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和抵扣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在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或合同解除时,预付款尚未抵扣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承包人未能支付的,发包人有权按如下程序扣回预付款的余额:

1)从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中一次或多次扣除;

2)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不足以抵扣时,发包人有权从预付款保函(如约定提交)中扣除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

3)应付给承包人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不足以抵扣且合同未约定承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时,承包人应与发包人签订支付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支付时间安排协议书;

4)承包人未能按上述协议书执行,发包人有权从履约保函(如有)中抵扣尚未扣完的预付款。

14.4 工程进度款

14.4.1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4.2 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应付的其它进度款,在专用条款约定。

14.5 质量保修金额的暂扣与支付

14.5.1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时扣减。发包人可根据11.2.1款约定的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和11.2.2款缺陷责任保修金暂扣的约定,暂时扣减缺陷责任保修金。

14.5.2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支付

(1) 发包人应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时,将按14.5.1款暂时扣减的全部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此后,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通知修复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缺陷或委托发包人修复该缺陷的,修复缺陷的费用,从余下的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中扣除。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15日内,将暂扣的缺陷责任保修金余额支付给承包人。

(2) 专用条款约定承包人可提交缺陷责任保修金保函的,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时,如承包人请求提供用于替代剩余的缺陷责任保修金的保函,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交的缺陷责任保修金保函后,向承包人支付保修金的剩余金额。此后,如承包人未能自费修复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缺陷或委托发包人修复该缺陷的,修复缺陷的费用从该保函中扣除。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15日内,退还该保函。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14.6 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

14.6.1 按月申请付款。按月申请付款的,承包人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为基础,按每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的合同金额,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交付款申请。承包人提交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按月付款申请报告中的款项包括:

(1)按14.4款工程进度款约定的款项类别;

(2)按13.7款合同价格调整约定的增减款项;

(3)按14.3款预付款约定的支付及扣减的款项;

(4)按14.5款缺陷责任保修金约定暂扣及支付的款项;

(5)根据16.2款索赔结果增减的款项;

(6)根据另行签订的本合同补充协议增减的款项。

14.6.2 如双方约定了14.6.1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的方式时,则不能再约定按14.7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方式。

14.7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

14.7.1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承包人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为基础,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付款期数、计划每期达到的主要形象进度和(或)完成的主要计划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等目标任务,以及每期付款金额,并依据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交当期付款申请报告。

每期付款申请报告中的款项包括:

(1)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当期计划申请付款的金额;

(2)按13.7款合同价款调整约定的增减款项;

(3)按14.3款预付款约定的,支付及扣减的款项;

(4)按14.5款缺陷责任保修金约定暂扣及支付的款项;

(5)根据16.2款索赔结果增减的款项;

(6)根据另行签订的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增减的款项。

14.7.2 发包人按付款计划表付款时,承包人的实际工作和(或)实际进度比付款计划表约定的关键路径的目标任务落后30日及以上时,发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商定减少当期付款金额,并有权与承包人共同调整付款计划表。承包人以后各期的付款申请及发包人的付款,以调整后的付款计划表为依据。

14.7.3 如双方约定了按14.7款付款计划表的方式申请付款时,不能再约定按14.6款按月工程进度付款申请的方式。

14.8 付款条件与时间安排

14.8.1 付款条件

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履约保函的提交应为发包人支付各项款项的前提条件;未约定履约保函时,发包人按约定支付各项款项。

14.8.2 预付款的支付

工程预付款的支付依据14.3.2款预付款支付的约定执行。预付款抵扣完后,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退还付款保函。

14.8.3 工程进度款

(1)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与付款。依据14.6.1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和付款时,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按14.6.1款提交的每月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的25日内审查并支付。

(2)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与付款。依据14.7.1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和付款时,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按14.7.1款提交的每期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的25日内审查并支付。

14.9 付款时间延误

14.9.1 因发包人的原因未能按14.8.3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应从发包人收到付款申请报告后的第26日开始,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作为延期付款的违约金额。

14.9.2 发包人延误付款15日以上,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付款,承包人可暂停部分工作,视为发包人导致的暂停,并遵照4.6.1款发包人的暂停的约定执行。

双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书的,发包人应按延期付款协议书中约定的期数、时间、金额和利息付款;当双方未能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工程无法实施,承包人可停止部分或全部工程,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

14.9.3 发包人的延误付款达60日以上,并影响到整个工程实施的,承包人有权根据18.2款的约定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有权就因此增加的相关费用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4.10 税务与关税

14.10.1发包人与承包人按国家有关纳税规定,各自履行各自的纳税义务,含进口关税。

14.10.2 一方享有本合同进口工程设备、材料、设备配件等进口增值税和关税减免时,另一方有义务就办理减免税手续给予协助和配合。

14.11 索赔款项的支付

14.11.1 经协商或调解确定的、或经仲裁裁定的、或法院判决的发包人应得的索赔款项,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当月工程进度款或当期付款计划表的付款中扣减该索赔款项。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各期工程进度款中不足以抵扣发包人的索赔款项时,承包人应当另行支付。承包人未能支付,可协商支付协议,仍未支付时,发包人可从履约保函(如有)中抵扣。如履约保函不足以抵扣时,承包人须另行支付该索赔款项,或以双方协商一致的支付协议的期限支付。

14.11.2 经协商或调解确定的、或经仲裁裁决的、或法院判决的承包人应得的索赔款项,承包人可在当月工程进度款或当期付款计划表的付款申请中单列该索赔款项,发包人应在当期付款中支付该索赔款项。发包人未能支付该索赔款项时,承包人有权从发包人提交的支付保函(如有)中抵扣。如未约定支付保函时,发包人须另行支付该索赔款项。

14.12 竣工结算

14.12.1 提交竣工结算资料

承包人应在根据12.1款的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被发包人确定后的30日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12.2 最终竣工结算资料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的30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双方就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的修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承包人自费进行修正,并提交最终的竣工结算报告和最终的结算资料。

14.12.3 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按14.12.2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竣工结算资料的30日内,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竣工款结清后5日内,发包人应将承包人按14.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按14.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

14.12.4 未能答复竣工结算报告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根据14.12.1款约定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的30日内,未能提出修改意见,也未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认可了该竣工结算资料作为最终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根据14.12.3款的约定,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14.12.5 发包人未能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1)发包人未能按14.12.3款的约定,结清应付给承包人的竣工结算的款项余额的,承包人有权从发包人根据14.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扣减该款项的余额。

合同未约定发包人按14.2.2款提交支付保函或支付保函不足以抵偿应向承包人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项时,发包人从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资料后的第31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

(2)根据14.12.4款的约定,发包人未能在约定的30日内对竣工结算资料提出修改意见和答复,也未能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的,应从承包人提交该报告后的第31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的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

发包人在承包人提交最终竣工结算资料的90日内,仍未结清竣工结算款项的,承包人可依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4.12.6 未能按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的30日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按时结清,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交付工程时,承包人应进行交付;发包人未要求交付工程时,承包人须承担保管、维护和保养的费用和责任,不包括根据第9条工程接收的约定已被发包人使用、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的任何部分。

14.12.7 承包人未能支付竣工结算的款项

(1)承包人未能按14.12.3款的约定,结清应付给发包人的竣工结算中的款项余额时,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根据14.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减该款项的余额。

履约保函的金额不足以抵偿时,承包人应从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之后的31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承包人在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90日内仍未支付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2)合同未约定履约保函时,承包人应从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第31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如承包人在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90日内仍未支付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4.12.8 竣工结算的争议

如在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的30日内,双方对工程竣工结算的价款发生争议时,应共同委托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按审核结果,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审核周期由合同双方与工程造价审核单位约定。对审核结果仍有争议时,依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15条 保险

15.1 承包人的投保

15.1.1 按适用法律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投保类别,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种类,其投保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种类、保险范围、投保金额、保险期限和持续有效的时间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适用法律规定及专用条款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投保的,承包人应依据工程实施阶段的需要按期投保;

(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新颁布的适用法律规定由承包人投保的强制性保险,根据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

15.1.2 保险单对联合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时,保险赔偿对每个联合被保险人分别施用。承包人应代表自己的被保险人,保证其被保险人遵守保险单约定的条件及其赔偿金额。

15.1.3 承包人从保险人收到的理赔款项,应用于保单约定的损失、损害、伤害的修复、购置、重建和赔偿。

15.1.4 承包人应在投保项目及其投保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供保险单副本、保费支付单据复印件和保险单生效的证明。

承包人未提交上述证明文件的,视为未按合同约定投保,发包人可以自己名义投保相应保险,由此引起的费用及理赔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5.2 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

对于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无论应投保方是任何一方,其在投保时均将本合同另一方同时列为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具体的投保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3 保险的其他规定

15.3.1 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的设备、材料、部件的运输险,一承包人投保。此项保险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除非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

15.3.2 保险事项的意外事件发生时,在场的各方均有责任努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损害的扩大。

15.3.3 本合同约定以外的险种,根据各自的需要自行投保,保险费用由各自承担。

第16条 违约、索赔和裁决

16.1 违约责任

16.1.1 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发包人未能履行5.1..2款、5.2.1款第(1)、(2)项的约定,未能按时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

(2)发包人未能按13条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未能按14条有关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约定的款项类别、金额、承包人指定的账户和时间支付相应款项;

(3)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发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因其违约行为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应由发包人继续履行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16.1.2 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承包人未能履行第6.2款对其提供的工程物资进行检验的约定、7.5款施工质量与检验的约定,未能修复缺陷;

(2) 承包人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导致的工程任何主要部分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使用价值、生产价值、使用利益;

(3)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未经必要的许可、或适用法律不允许分包的,将工程分包给他人;

(4) 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承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由承包人继续履行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16.2 索 赔

16.2.1 发包人的索赔

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义务,且根据本合同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与事项,承包人应承担损失、损害赔偿责任,但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责任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索赔。索赔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并遵循如下程序进行:

(1)发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30日内,向承包人送交索赔通知。未能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30 日内发出索赔通知,承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通知后的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供说明索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等相关资料;

(3)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30日内与发包人协商解决,或给予答复,或要求发包人进一步补充提供索赔的理由和证据;

(4)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30日内未与发包人协商、未于答复、或未向发包人提出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承包人认可。

(5) 当发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发包人每周应向承包人发出索赔事件的延续影响情况,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的30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索赔程序与本款第(1)项至第(4)项的约定相同。

16.2.2 承包人的索赔

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和义务,且根据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和事项,发包人应承担损失、损害赔偿责任及延长竣工日期的,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义务或延长竣工日期时,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索赔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并遵循如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30日内,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未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30日内发出去"赔通知,发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事件通知后的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交说明索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资料的报告;

(3)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有关索赔资料的报告后30日内与承包人协商解决,或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按本款第(3)项提交的报告和补充资料后的30日内未与承包人协商、或未予答复、或未向承包人提出进一步补充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发包人认可。

(5) 当承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承包人每周应向发包人发出索赔事件的延续影响情况,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的30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索赔程序与本款第(1)项至第(4)项的约定相同。

16.3 争议和裁决

16.3.1 争议的解决程序

根据本合同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事项所发生的任何索赔争议,合同双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的一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说明争议的内容、细节及因由。在上述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的30日内,经友好协商后仍存争议时,合同双方可提请双方一致同意的工程所在地有关单位或权威机构对此项争议进行调解;在争议提交调解之日起30日内,双方仍存争议时,或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的,按专用条款的约定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事顷。

16.3.2 争议不应影响履约

发生争议后,须继续履行其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保持工程继续实施。除非出现下列情况,任何一方不得停止工程或部分工程的实施,

(1) 当事人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经合同双方协议停止实施;

(2) 仲裁机构或法院责令停止实施。

16.3.3 停止实施的工程保护

根据16.3.2款约定,停止实施的工程或部分工程,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和义务,保护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文件、资料、图纸、已完工程,以及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

第17条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发生时的义务

17.1.1 通知义务。觉察或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一方,有义务立即通知另一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工程现场照管的责任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另一方全力协助并采取措施。需暂停实施的施工或工作,立即停止。

17.1.2 通报义务。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48小时内,工程现场的照管方是承包人时,承包人须向发包人通报受害和损失情况。当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每周向发包人和工程总监报告受害情况。对报告周期另有约定时除外。

17.2 不可抗力的后果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失、损害、伤害所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竣工日期,按如下约定处理:

(1)永久性工程和工程物资等的损失、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受雇人员的伤害,分别按照各自的雇用合同关系负责处理;

(3)承包人的机具、设备、财产和临时工程的损失、损害,由承包人承担;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因一方迟延履行合同约定的保护义务导致的延续损失、损害,由迟延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其损失;

(6)发包人通知恢复建设时,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20日内、或双方根据具体情况约定的时间内,提交清理、修复的方案及其估算,以及进度计划安排的资料和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后,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恢复建设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第18条 合同解除

18.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8.1.1 通知改正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履行其职责、责任和义务,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在合理的时间内纠正并补救其违约行为。

18.1.2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发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的部分工作。发包人应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15日前告知承包人。发包人解除合同并不影响其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任何其它权利。

(1)承包人未能遵守14.2.1款履约保函的约定;

(2)承包人未能执行18.1.1款通知改正的约定;

(3)承包人未能遵守3.8.1款至3.8.4款的有关分包和转包的约定;

(4)承包人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进度计划,发包人指令其采取措施并修正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无作为;

(5)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使修复开始日期拖延达30日以上;

(6)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明显表明不履行合同、或经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履约后仍未能依约履行合同、或以明显不适当的方式履行合同;

(7)根据8.6.2款第(4)项(或)和10.8款的约定,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竣工后试验,使工程的任何部分和(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主要使用功能、生产功能;

(8)承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承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

发包人不能为另行安排其它承包人实施工程而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的部分工作。发包人违反该约定时,承包人有权依据本项约定,提出仲裁或诉讼。

18.1.3 解除合同通知后停止和进行的工作

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工作。承包人应在解除合同30日内或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以下工作:

(1)除了为保护生命、财产或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执行所有被通知解除的工作;

(2)将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及其它文件移交给发包人。在承包人留有的资料文件中,销毁与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

(3) 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负责已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物资。在移交前,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

(4)移交相应实施阶段已经付款的并已完成的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

(5)向发包人提交全部分包合同及执行情况说明。其中包括: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含在现场保管的、已经订货的、正在加工的、运输途中的、运抵现场尚未交接的),发包人承担解除合同通知之日之前发生的、合同约定的此类款项。承包人有义务协助并配合处理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分包人的关系;

(6)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应将其与被解除合同或被解除合同中的部分工作相关的和正在执行的分包合同及相关的责任和义务转让至发包人和(或)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工程物资,以及相关工作;

(7)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其未被解除的合同部分工作;

(8)在解除合同的结算尚未结清之前,承包人不得将其机具、设备、设施、周转材料、措施材料撤离现场和(或)拆除,除非得到发包人同意。

18.1.4 解除日期的结算

根据18.1.2款的约定,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部分工作的通知后,发包人应立即与承包人商定已发生的合同款项,包括14.3款的预付款、14.4款的工程进度款、13.7款的合同价格调整的款项、14.5款的缺陷责任保修金暂扣的款项、16.2.款的索赔款项、本合同补充协议的款项,及合同约定的任何应增减的款项。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款项,作为解除日期的结算资料。

18.1.5 解除合同后的结算

(1)双方应根据18.1.4款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结清双方应收应付款项的余额。此后,发包人应将承包人根据14.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根据14.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

(2)如合同解除时仍有未被扣减完的预付款,发包人应根据14.3.3预付款抵扣的约定扣除,并在此后将约定提交的预付款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3)发包人尚有其它未能扣减完的应收款余额时,有权从14.2.1款约定的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减,并在此后将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4)发包人按上述约定扣减后,仍有未能收回的款项时;或合同未能约定提交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时,仍有未能扣减应收款项的余额时,可扣留与应收款价值相当的承包人的机具、设备、设施、周转材料等作为抵偿。

18.1.6 承包人的撤离

(1)全部合同解除的撤离。承包人有权按18.1.5款第(4)项的约定,承将未被因抵偿扣留的机具、设备、设施等自行撤离现场。并承担撤离和拆除临时设施的费用。发包人为此提供必要条件。

(2) 部分合同解除的撤离。承包人接到发包人发出撤离现场的通知后,将其多余的机具、设备、设施等自费拆除并自费撤离现场(不包括根据18.1.5款第(4)项约定被抵偿的机具等)。发包人为此提供必要条件。

18.1.7 解除合同后继续实施工程的权利。发包人可继续完成工程或委托其他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发包人有权与其它承包人使用已移交的永久性工程的物资,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实施文件及资料,以及使用根据18.1.5款第(4)项约定扣留抵偿的设施、机具和设备

18.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8.2.1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基于下列原因,承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但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15日前告知发包人:

(1)发包人延误付款达60日以上,或根据4.6.4款承包人要求复工,但发包人在180日内仍未通知复工的;

(2)发包人实质上未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影响承包人实施工作停止30日以上;

(3)发包人未能按14.2.2款的约定提交支付保函;

(4)出现第17条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继续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已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

(5)发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发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或发包人无力支付合同款项。

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本款第(1)项、(2)项、(3)项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发包人随后给予了付款,或同意复工、或继续履行其义务、或提供了支付保函时,承包人应尽快安排并恢复正常工作。因此造成关键路线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2 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有权停止和必须进行的工作如下:

(1)除为保护生命、财产、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所有进一步的工作;

(2)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现场保管的、已经订货的、正在加工制造的、正在运输途中的、现场尚未交接的)。在未移交之前,承包人有义务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

(3)移交已经付款并已经完成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应发包人的要求,对已经完成但尚未付款的相关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等,按商定的价格付款后,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提交给发包人。

(4)向发包人提交全部分包合同及执行情况说明,由发包人承担其费用。

(5)应发包人的要求,承包人将分包合同转让至发包人和(或)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其物资,以及相关工作;

(6)在承包人自留文件资料中,销毁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其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

18.2.3 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

根据18.2.1款的约定,发包人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应与承包人商定已发生的工程款项,包括:14.3款预付款、14.4款工程进度款、13.7款合同价格调整的款项、14.5款保修金暂扣与支付的款项、16.2款索赔的款项、本合同补充协议的款项,及合同任何条款约定的增减款项,以及承包人拆除临时设施和机具、设备等撤离到承包人企业所在地的费用(当出现18.2.1款第(4)项不可抗力的情况,撤离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款项,作为解除日期的结算依据。

18.2.4 解除合同后的结算

(1)双方应根据18.2.3款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结清解除合同时双方的应收应付款项的余额。此后,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根据14.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发包人将承包人根据14.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2)如合同解除时发包人仍有未被扣减完的预付款,发包人可根据14.3.3款预付款抵扣的约定扣除,此后,应将预付款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3)如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尚有其它未能收回的应收款余额,承包人可从14.2.2款约定的发包人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扣减,此后,应将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

(4)如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尚有其它未能收回的应收款余额,而合同未约定发包人按14.2.2款提交支付保函时,发包人应根据18.2.3款的约定,经协商一致的解除合同日期结算资料后的第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的余额和利息。发包人在此后的60日内仍未支付,承包人有权根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5)如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尚有未能付给发包人的付款余额,发包人有权根据18.1.5款约定的解除合同后的结算中的第(2)项至第(4)项进行结算。

18.2.5 承包人的撤离。在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将除为安全需要以外的所有其它物资、机具、设备和设施,全部撤离现场。

18.3 合同解除后的事项

18.3.1 付款约定仍然有效

合同解除后,由发包人或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结算及结算后的付款约定仍然有效,直至解除合同的结算工作结清。

18.3.2 解除合同的争议

合同双方对解除合同或对解除日期的结算有争议的,应采取友好协商方式解决。经友好协商仍存在争议、或有一方不接受友好协商时,根据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19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19.1 合同生效。

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合同生效条件满足之日生效。

19.2 合同份数

合同正本、合同副本的份数,及合同双方应持的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3 后合同义务

合同双方应在合同终止后,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20条 补充条款

双方对本通用条款内容的具体约定、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第1条 一般规定

1.1 定义与解释

1.1.51 双方约定的视为不可抗力事件处理的其它情形如下:自然灾害(如水灾、地震、台风、海啸等)、社会突发事件及政府行为(如战争、骚乱、罢工、传染性疾病、征收、征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其变化等)。

1.1.52 双方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补充约定的其它定义: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发包人的委托对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1.2 合同文件

1.2.1 合同文件的组成。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文件;

(5)招标文件、标准、规范、发包人要求及有关技术文件;

(6)设计文件(含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等);

(7)本合同通用条款

(8)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经双方代表签字和(或)盖章确认的通知、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指令、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做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1.3 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

1.4 适用法律

合同双方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1.5 标准、规范

1.5.1 本合同适用的标准、规范(名称):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包括但不限于: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9修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修订)》、《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7年版)、云建标【2016】207号文《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调整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建标【2016】208号文《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云南省201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定额人工费的通知》、《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和与之配套的计量规范、《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标准(2020版)》发布实施的通知》(云建科〔2021〕15号)发布施行的2020版计价依据和现行相关配套文件等国家及云南省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 。


1.5.2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

1.5.3 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 。

发包人的技术要求及提交时间: 。

承包人提交实施方法的时间: 。

1.6 保密事项

双方签订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 ,作为本合同附件。

双方签订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 ,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2条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代表发包人全面履行本合同。但下列事项需经发包人盖章核实认可,否则对发包人不产生法律效力:①开工令;②停工令;③复工令;④工程材料及设备的检验;⑤工程设计变更;⑥工程量的增减及工程量的认定;⑦工期顺延;⑧工程结算、工程进度款支付、批报工程量月报、材料计划表及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没有明确、需在施工过程中认定的价格及其他一切有可能引起合同价款和工期变动的原始测量、记录及最终认定等;⑨其他涉及有关索赔事项和造价增减等事项。就上述事项若承包人未取得发包人盖章核实认可就开展相关工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同时,造成发包人损失的,还应赔偿发包人损失”。

本项目委托造价咨询单位负责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承包人应负责配合造价咨询单位工作,因承包人原因造成造价咨询单位工作滞后导致工期延误或工程结算支付滞后,由承包人负责。

2.3 监理人

2.3.1监理单位名称: 。

工程总监理姓名:。身份证号:;

监理师执业资格等级:;

监理师注册证书号:;

监理的范围: 本建设工程范围的全部工程项目的施工阶段监理。

监理的内容:《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中规定的相关工作内容。(2).负责施工图纸的交底会审、施工阶段一直到保修的质量监督、进度控制、组织协调、信息管理。(3).协助、主持、审理工程中出现的质量事故分析,提出处理意见;督促检查承包商按批准的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审核其事故报告。(4).协助发包人定期召开工程协调会议,调解工程建设中的有关争议,并做好会议记录。(5).督促检查承包商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做好安全管理和督查工作。(6).组织承包商对工程进行阶段验收及竣工初验;督促整改,并协助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7).及时提供完整的监理资料,定期向发包人编制监理月报;(8).协助发包人整理审核工程技术文件及竣工验收资料的归档。(9).提供其他应提供的监理服务或发包人要求另行增加的其他咨询服务。(10).监理人应每月不少于一次或委托人认为需要时间向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报告监理情况。(11).未尽事宜按监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监理的职权:本项目质量、投资、进度、安全全面控制

监理的权限:

(1)在施工承包合同实施过程中,全面负责对工程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协调发包人与承建单位之间的关系,负责对合同文件作出解释和说明,处理矛盾,以确保合同圆满执行,但无权修改合同。

(2)施工阶段监理工程师有权经发包人认可后签认设计变更,承建单位的工程变更请求需经监理工程师签认后,由施工单位提请发包人和设计单位审查批准。

(3)当发现工程进度比计划拖期时,有权指令承包单位采取措施,尽快纠正。在施工进度严重延误,并经多次警告仍未纠正的情况下,有权提出补救方案或终止合同的建议。

(4)当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质量或安全没有足够保障时,有权下达停工令,并提出处理意见。审查承建单位复工报告,根据发包人意见发布复工令。没有监理工程师的复工令,不得复工。

(5)对不符合质量要求或无法证明质量符合要求的工程(含未经签证的隐蔽工程)有权要求承建单位返工、复查、撤换人员。必要时可建议发包人更换承包单位。

(6)指定试验单位或批准承建单位提出的试验单位,核查试验结果。对试验结果有怀疑时,有权要求复试。

(7)签证付款凭证(含临时付款及最终付款)。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证,一律不付款。

(8)有权拒绝不合格的或未经证明合格的设备和材料运入现场。对已运入现场的,经查不合格的设备和材料,有权指令承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运出现场。

(9)考察承建单位的进场人员素质,包括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可以随时要求承建单位撤换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不听从管理的施工班组和人员。

(10)检查违约事件。代表发包人向承包单位索赔,同时处理承包单位提出的各种索赔。经与发包人、承建单位协商后决定处理意见。


2.5 保安责任

2.5.1 现场保安责任的约定。在以下两者中选择其一,作为合同双方对现场保安责任的约定。

□ 发包人负责保安的归口管理

√ 承包人负责保安管理 ,保安管理所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2.5.2 保安区域责任划分及双方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的约定: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提交发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承包人应立即向发包人及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承包人未及时报告致使事态扩大的,承包人应就扩大的后果承担责任,发包人不承担责任。


第3条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权力

3.1.3 经合同双方商定,承包人应提交的报表类别、名称、要求、报告期、提交的时间和份数:(1)开工前三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书,经发包人和监理方批准后实施,并在当月20日前提供次月施工进度计划表(施工进度网络图)。(2)承包人每月15日前向发包人提交监理审核的工程量报表和下月的施工进度计划安排一式八份。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总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项目总负责人职责:全面负责合同的履行。

项目总负责人权限: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作为承包方总协调人与发包人进行工作联系。

承包人未提供项目总负责人的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担人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10%的违约金,因此导致发包人受损的,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擅自更换项目总负责人或项目总负责人兼职其他项目的违约约定:派驻本合同工程的项目总负责人未经得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共同书面同意不得更换, 否则构成违约,应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10%的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因此导致发包人受损的,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发包人或监理方发现承包人委派项目总负责人不能满足项目实施要求,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或增派相关人员,承包人应立即执行,否则将视承包人违约,应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10 %的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因此导致发包人受损的,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项目总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每月不少于26天

项目总负责人未经发包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每次罚款2000元;

3.2.2 设计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号:;

设计师执业资格等级:;

设计师注册证书号:;

设计负责人职责:全面负责本项目的设计工作。

设计负责人权限:代表设计单位履行合同义务,作为设计方总协调人与发包人进行工作联系。

承包人未提供设计负责人的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向发包人支设计费金额10%的违约金,因此导致发包人受损的,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擅自更换设计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兼职其他项目的违约约定:派驻本合同工程的设计负责人未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书面同意不得更换。否则构成违约,应向发包人支付设计费金额10%的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因此导致发包人受损的,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发包人或监理方发现承包人委派设计人员不能满足项目实施要求,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或增派相关人员,承包人应立即执行,否则将视承包人违约,应向发包人支付设计费金额10 %的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因此导致发包人受损的,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2.3 施工负责人姓名:

施工负责人职责:全面负责本项目的施工工作。

施工负责人权限:代表施工单位履行合同义务,作为施工方总协调人与发包人进行工作联系。

因擅自更换施工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兼职其他项目的违约约定:派驻本合同工程的施工负责人未经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更换。

派驻本合同工程的项目总负责人未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书面批准,不得离开工地,而且项目总负责人不得在本工程合同履行期内兼任其他工程的职务,否则,承包人将承担违约责任,每天按2000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的其他主要人员离开工地,应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书面批准同意。否则,每人每天按1000元进行处罚。

发包人或监理方发现承包人派驻现场的人员不能满足项目实施要求,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或增派相关人员,承包人应立即执行,否则将视承包人违约。

3.8 分包

3.8.1 分包约定

约定的分包事项:不允许分包

第4条 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4.1 项目进度计划

4.1.1 项目进度计划中的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因不可抗力、变更等因素, 但必须经发包人签字认可后可适当延长。

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 份,合同签订后 日内。

4.3 采购进度计划

4.3.1 采购进度计划提交的份数和日期: 采购进度计划在实施采购前一周内向监理和跟踪审计各提交一份。

4.3.2 采购开始日期: 监理和跟踪审计收到采购计划后。

4.4 施工进度计划

4.4.1 施工进度计划(以表格或文字表述)

提交关键单项工程施工计划的名称、份数和时间:根据工程实施情况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

提交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计划的名称、份数和时间:根据工程实施情况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

4.5 误期赔偿

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1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 %,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或人民币金额为:/。

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逾期超过30日,发包人认为因承包人原因致使施工进度过慢,其延误可能会对整个项目的竣工产生影响,发包人可解除合同,将本合同工程交其他人完成。发包人不予退还承包人履约保证金,且承包人还需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第5条 技术与设计

5.1 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艺术造型

5.1.1 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根据工程考核特点,在以下类型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的约定。

□按工程量考核,工程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说明:

√ 按单项工程考核,各单项工程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说明:

5.1.2 发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其中,

发包人应承担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说明如下:无。

承包人应承担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说明如下: 无

5.2 设计

5.2.1 发包人的义务

(1)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 份,合同签订后 日内。

(2)提供现场障碍资料。发包人提供的现场障碍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 份,合同签订后 日内。

5.2.2 承包人的义务

(1) 经合同双方商定,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的如下部分,可按本款中约定的如下时间期限,提出进一步要求:无,承包人负责向市政管理部门复核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分布情况,因施工损坏市政管线路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3)由承包人履行的其他义务:

① 承包人成员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约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并对提交的文件的质量、正确性、及时性、合法性负责。

②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③ 承包人对成果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错误或不合理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承包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费用,并根据损失的实际数额向发包人进行赔偿,同时按本合同约定设计费总额的3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④ 由于承包人原因,延误了成果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处以人民币10000元/天的违约金,延误时间超过10天,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承包人无条件退场,并按本合同约定设计费总额的3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由于承包人造成的设计变更而导致工程建安费超出施工图预算或工程招标控制价的建安费时,每超出1%,则承包人成员单位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2%,累计计算。

⑤ 合同生效后,承包人成员单位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承包人成员单位应向发包人支付暂定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并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⑥ 承包人成员单位交付成果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主管部门的会议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承包人成员单位按合同约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⑦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现场代表,在发包人提出问题后12小时内应做出响应,并及时解决施工现场出现的设计问题。承包人驻场设计代表必须常驻现场,其离开昆明时,应提前3天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方可离开,同时承包人应指定临时设计负责人,该临时设计负责人必须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认可。

⑧ 承包人不得随意更改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主要设计人员构成。

⑨ 承包人有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的义务,并有协助发包人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汇报的义务。

⑩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非发包人原因导致的项目调整,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对项目进行调整,承包人应予以配合。

? 如遇设计变更,应在提交设计变更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审核通过后再行变更。

? 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图预算或工程招标控制价与初步设计概算差额超过10%以上,属于重大偏差,发包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设计费的20%扣减设计费作为违约金,在支付施工图进度款时扣减。

? 发包人享有设计成果的知识产权、著作权和版权,承包人不得侵害发包人知识产权;承包人保证设计成果文件不侵害第三人的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情形,否则应承担相关责任,包括第三方的索赔、相关行政处罚。由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据实赔偿。

? 承包人按质、按量、按时提交设计资料及文件,每一阶段的设计成果均需由发包人书面确认。承包人就发包人、相关部门设计成果的调整要求及建议须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回应或确认,并在发包人或相关部门要求的限期内完成调整、修改。若经过两次修改、调整仍不能满足发包人及相关部门要求,或超过发包人或相关部门限期7日未调整、修改完毕,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承包人成员单位应双倍退还发包人已支付的费用,并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 承包人不得伪造、变造或使用不真实的合同文件、资料、支付申请、有关人员签字、签章或其任一组成部分,承包人自愿双倍承担发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并向发包人交付当期应付合同款项百分之五的违约金。发包人保留因此解除合同或采取其他方式追究承包人责任的权利。

? 承包人组成联合体承包本工程,就本工程项目承担连带责任,一方违约的,发包人有权要求任何一方承担责任。


5.2.4 操作维修手册

发包人提交的操作指南、分析手册的份数和提交期限:/。

承包人提交的操作维修手册的份数和最终提交期限:根据发包人要求提供。

5.2.5 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工程设计估算、初步设计方案、施工图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施工图纸4份、竣工图纸4份 ;中标后10个工作日提供完整准确施工图及设计估算(设计概算)。具体详见附件三: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附件四:承包人成员单位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附件五:承包人成员单位主要设计人员表、附件六:设计进度表


5.3 设计阶段审查

5.3.1 设计审查阶段及审查会议时间

本工程的设计阶段(名称):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

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待双方协商确定。

5.5 设计文件的知识产权

5.5.1 本项目设计文件发包人已付费,知识产权归属发包人,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私自将成果文件发给他人使用。

第6条 工程物资

6.1 工程物资的提供

6.1.1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工程物资的类别、估算数量:/。

6.1.2 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工程物资的类别、估算数量:1.本工程所使用的材料由承包人自行采购,所购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验收标准,并经监理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对商品砼、钢材(根据项目特征)等大宗材料和建材制品,承包人必须提供生产厂家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强制认证书、质量证书和产品材料清单,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并经发包人、监理方看样,书面认可后方可订货使用,以确保工程质量,杜绝不合格材料进场。若不及时送样或连续二次送样都未能取得发包人确认的,发包人有权按合同违约进行处罚。

2.对不符合设计和质量标准要求的材料或未经发包人、监理方看样确认的,发包人代表将拒绝验收,并由承包人按发包人代表要求的时间退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3.承包人应按设计图纸要求规定的设备、材料的质量、规格、型号等进行采购,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改;承包人若需更改,必须经发包人书面认可,但必须按下列原则进行调价:即材料、设备采购价低于施工预算单价,结算时投标文件单价内相对应的材料价给予相应调低;经承包人进行了深入的市场调查和多方询价后,若材料、设备采购价高于施工预算的材料报价的,结算时按投标价的材料价不给予调整(发包人提出的、并书面下达通知变更设备、材料的除外)。

4.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规范、标准及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3)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的类别或(和)清单: 参照竣工图。

6.2 检验

6.2.1 工程检验与报告

(1)报告提交日记、报告内容和提交份数:按发包人要求提供。

6.3 进口工程物资的采购、

6.3.1 采购责任方及采购方式:\。

6.4 运输与超限物资运输

进场的永久道路的通行由发包人负责协调,进场临时道路的修建、使用、维护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负责施工运输管理;场内道路的修建、维护等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费用。

6.6 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

6.6.1 工程物资保管

委托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的类别和估算数量:/ 。

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 。

由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及设备:/ 。

第7条 施工

7.1 发包人的义务

7.1.3 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

承包人的进场条件 /。

承包人的进场日期: 以开工令时间为准 。

7.1.4 临时用水电等提供和节点铺设

发包人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取费单价:按相关部门收费标准收取,由承包人承担。

7.1.10 由发包人履行的其它义务:(1)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2)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3)以书面形式提供水准点、座标控制点,并现场与承包人进行交验;(4)提供有关勘察资料,并向承包人提出需要保护的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内容和要求,并承担相关费用。

7.2.2 施工组织设计

提交工程总体施工组织设计的份数和时间:合同签订后1周内,一式6份。

需要提交的主要单项工程、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名称、份数和时间:合同签订后1周内,一式6份。

7.2.3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的时间:提交临时占地资料的时间:除用地许可、拆迁及补偿外,承包人自行解决临时占地问题,于需要用地30日前提交临时占地资料(若需发包人提供协助)。

7.2.4 提供临时用水电等资料

承包人需要水电等品质、正常用量、高峰量和使用时间:无。

发包人能够满足施工临时用水、电等类别和数量:满足施工要求。

水电等节点位置资料的提交时间:/ 。

7.2.12 清理现场的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7.2.13 由承包人履行的其它义务:

(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遵守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要求。严格按安全管理条例及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如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并执行通用条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以及本项目的相关管理规定和办法。

(2)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安全施工的相关规定组织施工,如发现无安全防护违章作业,每人次罚款5000元,承包人完全承担由此引发的安全事故责任。本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并确实做到持证上岗,以备随时查验,如发现无证上岗,处罚5000元,并要求更换有资格证人员上岗。特殊工种人员须持证上岗,并备案以供查验,如发现无证上岗,每人次处罚1000元,并要求更换有资格证人员上岗。本项目施工用电须符合安全规范,如发现违章敷设、不符合三级配电和二级漏电保护要求的,每次处罚1000元,并要求现场整改完成方可施工。现场应设置相应安全警示标志,如发现警示标志缺失,每次处罚1000元,并要求立即整改完成。本项目施工机械使用须符合安全规范,如发现违规使用,每人次处罚1000元,并现场纠正整改。本项目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如发现未对作业人员培训的,每人次处罚1000元,并要求现场整改。如有上述情况,均视为承包人违约,如承包人不按规定接受违约处罚,则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工程进度款中予以扣除。

(3)承包人应避免施工对邻近房产和群众的干扰,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程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应不影响邻近建筑物、构造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也不干扰群众的通行方便(难以避免的一定程度的干扰除外)。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并由此导致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开支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发包人因此承担责任的,可向承包人追偿。施工过程中所需的手续由承包人自行办理,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如果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由于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发生任何损失或损害,承包人应自行承担风险和费用,修正该项损失或损害,使工程符合合同要求。按国家及当地有关规程规范、管理规定及合同要求实施、完成所承包范围的工程及修补任何缺陷。

(4)对所有与本工程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采取防患措施,确保施工现场安全和第三人安全,凡施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承包人负责,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报发包人现场代表并按规定上报主管单位备案。

(5)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编制基于合同工期的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含工程进度计划、劳动力组织计划、工程设备及施工机械安排计划、材料设备安排计划、工期保证措施、质量保证措施、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等),并提交发包人 。

(6)承包人派驻专职的现场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原则上不得易人,如有特殊情况,须提前3天将基本情况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更换的项目经理必须具备原招标文件同等资质要求或高于招标文件资质要求。承包人更换后的项目经理与投标承诺不符,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元的违约金。并有权解除合同并责令承包人退场,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7)已完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负责修复。

(8)做好防火保卫工作,每天清理施工现场。

(9)按时缴纳现场发生的水电费用;对已有的材料设备及工程进行有效的保护及维护。

(10)承包人必须与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报酬等内容,并严格履行,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承包人的相关专业人员必须具有上岗证;设备进场后在使用前,必须提交合格证、年审记录等有关证件。如果相关证书有效期过期或未提供相关证书,不得擅自使用设备,否则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处违约金5000元/次罚款 。

(11)对于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承包人须及时支付工人劳动报酬,承包人有拖欠、克扣工人劳动报酬行为的,发包人有权采取下列任一或全部措施,在承包人工程款总扣除相应款项,直接支付给承包人所属工人,承包人并应赔偿因此而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7.4 人力和机具资源

7.4.1 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见施工组织设计。

人力资源实际进场的报表格式、份数和报告期:见施工组织设计。

7.4.2 主要机具计划一览表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见施工组织设计。

主要机具实际进场的报表格式、份数和报告期:见施工组织设计。

7.5 质量与检验

7.5.2 质检部位与参检方

三方参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根据工程需要另行协商。

两方参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根据工程需要另行协商。

第三方检查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根据工程需要另行协商。

承包人自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根据工程需要另行协商。

7.6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7.6.1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分类、部位、质检内容、标准、表格和参检方的约定:涉及新增工程量需由发包人确认后做签证单附现场照片。

7.8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

7.8.1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

(2)提交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计划的份数和时间:1份,合同签订后1周内。

第8条 竣工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试验阶段。

8.1 竣工试验的义务

8.1.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 竣工试验方案

提交竣工试验方案的份数和时间:竣工验收前先进行效果验收。

第9条 工程接收

9.1 工程接收

9.1.1 按单项工程或(和)按工程接收

在以下两种情况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对工程接受的约定。

? 由承包人负责指导发包人进行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验,并承担试运行考核责任的,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或接受工程的时间安排如下:接收流程按通用条款执行,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28日内完成移交接收。

□ 由发包人负责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责任的,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或接受工程的时间安排如下:

/

9.1.2 接收工程提交的资料

提交竣工试验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一式四份

第10条 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包含承包人指导竣工后试验。

10.1 权利和义务

10.1.1 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6) 其它义务和工作:项目试运行所需的水、电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承包人应予以协作配合,配合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10.1.2 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2) 竣工后试验方案的份数和完成时间:6份、合同签订后一周内。

(7) 其它义务和工作:根据工程需要,双方友好协商确定。

10.2 竣工后试验程序

10.2.5竣工后试验日期的通知

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验开始日期的约定: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3天内向监理提出书面验收通知,监理方接到通知后应在3天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10.3 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

10.3.3 试运行考核

(3)试运行考核周期:1月。

10.6 未能通过考核

(1)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

1)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

根据工程情况,在以下方式中选择一项,作为双方的考核赔偿约定,

□各单项工程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分别为:/ 。

√工程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 整改至满足要求。

2)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

其中,承包人应承担相关责任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分别为:/。

10.7 考核验收证书

10.7.1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的约定。

√统一按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 统一按单项工程和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第11条 质量保修责任

11.2 缺陷责任保修金

11.2.1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为审定结算额的 3 %,按《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文执行。

11.2.2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的暂扣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的暂扣方式:工程竣工结算后拨付至审定结算额的 97 %,剩余 3 %作为缺陷责任保修金暂扣。缺陷责任期(即质量保证期或质量保修期)满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修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修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经双方核实无异议的,发包人在核实完毕后14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保修金返还给承包人,保修金不计利息。

第12条 工程竣工验收

12.1 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12.1.1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的格式、份数和提交时间: 份,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前 天 。

完整竣工资料的格式、份数和提交时间:纸质版捌套、电子版(按照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工程竣工验收后15天内。

①工程竣工验收后15天内,向发包方提供一式肆份完整的、经核验签证后的竣工资料,竣工资料需达到省建设厅验收备案及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入档要求;不符合省建设厅验收备案及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入档要求的修改、重编、补充等费用由承包人负责。竣工资料编制等费用由承包人负责。②协助发包人做好项目竣工资料、工程验收资料及其他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

第13条 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

13.2 变更范围

13.1.2 变更。由发包人批准并发出的书面变更指令,属于变更。包括:发包人直接下达的变更指令、或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令。

承包人因自身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深度不满足施工要求;以及采购、施工、竣工试验、试运行存在的组织、管理不到位、或自身原因引起的工程缺陷;应自费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修正、调整和完善,并承担以此带来的一切责任。

施工过程中由于发包人批准并发出的书面变更指令是变更的唯一依据,变更令列明的内容为变更内容,如变更内容导致经建设主管部门审定通过的施工图纸发生变化,承包人应按指令内容编制完整的变更设计图纸及相关采购、施工组织方案及变更预算等符合发包人要求的资料,报发包人审批,未经审批的变更设计不得用于施工,如承包人按未经审批的变更设计自行采购、施工等,承包人应承担以此带来的一切责任。

通用条款13.2.1 设计变更范围全文不执行。承包人应将合同约定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作为最高限价,在其限额内进行设计。可研或方案设计后发包的,经审核的初步设计概算及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上述限价;初步设计后发包的,经审核的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初步设计概算,超过的,修正及调整费用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变更工程量及价格均须经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并经发包人确认。

13.2.6其它变更

双方根据本工程特点,商定的其它变更范围:/

13.5 变更价款确定

13.5.4变更价款约定的其他方法:承包人的设计方案、施工图纸应按建设程序逐级审查、报批,确保以最优化的施工图纸控制签约工程造价格。由于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不完善带来的设计变更影响合同价格时,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①因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不完善,而导致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增加的。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工期的处罚。设计图纸与施工现场条件不符属于承包人原因。

②因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不完善,而导致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减少的。综合单价、设备采购价和主材价格执行施工预算确定的签约工程造价中相应价格,以中标直接工程费结算优惠费率(下浮)(%)按实对建安工程造价进行调整;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费用和延期处罚并采取有效措施追回工期,费用不再另行增加。

③因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设计方案或施工图纸修改,而导致工程内容发生变化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其中导致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增加时,综合单价、设备采购价和主材价格执行施工预算中确定的签约工程造价中相应价格和类似价格,按中标直接工程费结算优惠费率(下浮)(%)按实对建安工程造价进行调整;无相应和类似价格时,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调整后的结算价不得突破所施工预算的建安工程投资限额。

④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施工预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书中列明的该项目的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施工预算中无相同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按照新增单价的组价方法确定变更工作的综合单价 。

⑤因承包人原因引起变更或者工期延长的,期间材料、人工价格上涨的,合同单价不调整。

新增单价的组价方法

a、新增单价的组价方式,其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以及管理费费率、利润率,应按照中标清单中相似清单的消耗量、费率、利润率计算 ;

b、主材价格的确定:如果合同中已有相同材料的价格时(材料暂估价除外), 按合同执行;若无,则该材料价格按变更发生当月《昆明市指导价格信息期刊》执行,若《昆明市指导价格信息期刊》没有价格的,参照《云南省行列工程价格信息》或第三方市场询价的执行,并经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第三方审计单位审核后经甲方确认方能执行 ;

c、措施费除脚手架、模板等以清单计价的项目外结算时不予计取,脚手架、模板等以清单计价的措施项目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据实计取 。

d、变更金额不作为进度款支付的依据,待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按付款条款约定进行支付 。


13.6 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

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的约定: 无 。

第14条 合同总价、结算价和付款

14.1 合同总价、结算价和付款

发、承包双方签订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后,应密切配合、共同努力,在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由承包人编制施工图预算报造价单位审核,审核完成的施工图预算为合同工程施工过程控制价,该施工过程控制价为承包人根据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编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由本工程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审核确定报发包人或发包人备案后的建安工程造价。在编制工程量清单和计价文件时,设备、材料价格先采用编制当月昆明市价格指导,价格指导没有的,采用编制当月云南省价格信息,价格信息也没有的,采用多方参与市场询价确定。在工程造价中,由发、承包双方认定项目各施工内容的综合单价、设备采购价和主材价格。承包人编制工程量清单和计价文件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投标期现配套的工程量计算规范、《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标准(2020版)》发布实施的通知》(云建科〔2021〕15号)及投标期现有配套文件执行。

14.1.1 合同总价、结算价

本合同合同总价为暂定价;

结算价是发、承包双方结算时,以工程项目竣工图纸、签证、设计变更、施工预算等竣工资料为基准经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后最终的工程项目确定价格。

(1)结算价 =造价单位审定工程结算价×(1-直接工程费结算优惠费率(下浮) ﹪))+造价单位审定设计费

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按本合同计价原则完成承包范围内的施工图设计、施工工程量清单、施工图预算编制,本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收到送审文件后45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审核报告,经发包人审核确定后的施工图预算为合同工程施工过程控制价,施工过程控制价中的综合单价为本工程最终结算依据,本工程的施工结算优惠费率(下浮)为承包人投标时填报的优惠费率(下浮)(该值不因任何因素调整);

(2)最终结算计价规则:

最终结算计价实行综合固定单价,本项目变更工程计价标准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投标期现配套的工程量计算规范、《云南省201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投标期现有配套文件执行,签证、新增工程量经发包人确定后增加,变更工程量执行专用条款13.5 变更价款确认原则。

14.1.2 付款

(1)承包人指定的开户银行及银行账户:担保

14.2.1 履约保函

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对履约保函的约定。

□ 承包人不提交履约保函。

? 承包人提交履约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

(1)履约担保形式:现金、支票、电汇或银行保函。

(2)履约担保金额:合同总金额的5%,即¥ (大写:)

(3)履约担保缴纳时间:合同签订前

(4)履约担保退还期限: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无息退还履约担保金,承包人出现违约行为或者提前解除施工合同的,履约担保不再退还。

14.2.2 支付保函

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对支付保函的约定。

√发包人不提交支付保函。

□ 发包人提交支付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 / 。

14.2.3 预付款保函

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对预付款保函的约定。

√承包人不提交预付款保函。

□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

14.3 预付款。

14.3.1 预付款金额

预付款的金额为:。

预付款的支付时间:。

14.3.3 预付款抵扣

(1)预付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和抵扣时间安排:项目竣工验完成后支付结算款时进行预付款抵扣,抵扣比例为预付款的 %即¥(大写)。

14.4 工程进度款

14.4.1工程进度款

14.4.1.1工程进度结算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造价审核确认的施工图预算一式六份,经发包人相关部门复核同意后,作为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

14.4.1.2 工程进度款支付

按月计量,按 支付,承包人每个月20日前报送完成的工程量报表给监理、甲方审核,审核后的报表作为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积累一个 度后按照完成产值的80%支付进度款。

14.4.1.3工程最终款项支付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 支付暂定直接工程费(含税)总额的总额的 %即¥(大写);

项目审计结算完成后 日内拨付至结算金额的97%;3%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缺陷责任期)满后14日内无息拨付。

14.4.1.4相关规定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承包人不能因发包人的工程进度款未拨付至签约合同价的 70 %而停止施工。发包人付款采用银行转账方式,付款前承包人须及时提供相应发票及其他相关票据资料,否则,发包人有权拒付相关款项。在支付进度款同时,承包人应与发包人结清当期现场施工用水电费、生活用水电费,否则不予支付工程进度款。


14.4.2 其他进度款

(1)设计费计价方式:

签约设计费为经造价单位审核的施工图预算为基数计算,计算公式为:

工程设计收费=投标报价x审定的建筑面积

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基本设计收费+其他设计收费

基本设计收费=工程设计收费基价x专业调整系数x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x附加调整系数

最终结算金额以造价单位审核的金额为准。

(2)设计费支付:

① 另行协商

② 另行协商

③ 。

④ 最终结算金额以有权部门审核金额为准。

⑤ 发包人每次付款时,承包人成员单位均须开具符合财税要求的增值税发票(发票抬头:昆明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7,开户行、账号等开票信息以发包人实际提供的为准),并按发包人付款管理要求办理。如因承包人成员单位未提交合格增值税发票,造成发包人延迟付款,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4.4.3 暂定材料价款的确定:

(1)所购材料必须符合招标文件相关要求,并经监理及发包人验收后方可使用。对设备和建材制品,承包人必须采用优质品牌,确保环保、安全、可靠、节能。承包人必须提供生产厂家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强制认证书、质量证书和产品材料设备清单,如需检测的还应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并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看样,书面认可后方可订货使用,以确保工程质量,杜绝不合格材料设备进场。

(2)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不能因与发包人在材料设备价格审核、进度款审核等方面存在争议而拖延材料设备采购及工程施工,否则造成的工期延误责任一律由承包人承担。

(3)对于材料价的确认,设备价、主材价的计取方式,先采用施工图预算期的昆明市价格指导、价格指导没有的采用云南省价格信息、价格信息也没有的,组织监理、造价咨询机构和施工单位组成四方询价小组,由造价咨询机构综合各方意见形成正式询价报告,上报发包人,最终由发包人的定价小组确定材料价格 。其中询价、定价小组不得是同一小组且各小组成员不应重复,同时定价询价流程严格按发包人的相关制度。

14.5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与支付

14.5.2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支付

缺陷责任保修金(即质量保修金或质量保证金)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缺陷责任期按双方协商约定 年,期满后,扣除发包人支付维修费用后发包人返还扣留承包人的缺陷责任保修金(不计利息),退还方式见11.2.2。

14.6 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

按月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

14.7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

付款期数、每期付款金额、每期需达到的主要计划形象进度和主要计划工程量进度:/。

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详见14.4.1.1。

14.12 竣工结算

14.12.1 提交竣工结算资料

竣工结算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 承包人应提供相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和电子文档数据等资料6份(包括合同、施工图预算、增减变更资料、竣工结算、竣工图纸等资料)。审核结果与结算送审金额差异率超过15%的,视为资料失实违约行为,将按其超过15%部分违约额的10%作为违约金。

发包人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结算进行审核,工程结算审核差异在核定造价5%以内的金额不计取成效附加费,超出5%以外的由承包人支付成效附加费。

第15条 保险

15.1 承包人的投保

15.1.1 合同双方商定,由承包人负责投保的保险种类、保险范围、投保金额、保险期限和持续有效的时间:按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执行。

15.2 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

土建工程一切险的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由承包人负责,按相关规定执行。

安装工程及竣工试验一切险的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由承包人负责,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者责任险的应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由承包人负责,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16条 违约、索赔和裁决

16.1 违约责任

16.1.2 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位若因报价过低致使合同履行中无故要求变更投标承诺和变更合同价格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1、不全面履行合同的,除扣除履约保证金外,还应承担由此造成发包人的实际损失。发包人可将有关情况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并作为不良市场行为记录。

2、在合同履行中,承包人无故要求变更投标承诺和变更合同价格的,发包人不给予调整,可视情况终止合同,由此造成发包人的实际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可将有关情况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并作为不良市场行为记录。

16.2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1)监理工程师指令纠正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承包人拒绝整改或规定时间内未作整改的,除返工达到合格或承担由第三方修理或返工的费用外,还需向发包人支付返工部分合同价款的5%作为质量违约金。若其中分部分项工程达不到验收合格,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支付至少50000元/次的违约金。

(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及监理人书面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的行为,视为违约,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3)因承包人提供和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设备材料12小时内退场,已使用的必须拆除。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责任,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4)承包人未按施工规范施工或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规定要求的,自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发出3日内,承包人必须无条件进行整改,费用自行承担。如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承包人应承担人民币50000.00元/次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另行指定施工单位进行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工程事故和安全事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承担全部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承包人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文明施工管理、卫生管理、噪声扬尘污染防治等规定,造成后果的,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如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还必须向发包人承担每次人民币50000.00元的违约金。

(7)承包人不按要求对工程成品进行管护,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承包人进行该项工作,费用从工程款或质保金中扣除。

(8)若发包人或建设主管部门发现承包人未能按期足额支付民工工资,建设主管部门或发包人有权在民工工资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代为支付。由此而造成相关单位(人员)集体上访发包人或发包人的上级主管部门, 每发生上访一次,承包人承担10,000.00元整的违约金。

(9)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应承担的损失、费用、罚金、违约金及偿付代付款等款项支付义务,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可在应付工程款或履约担保中直接扣除。

16.3 争议和裁决

16.3.1 争议的解决程序

在争议提交调解之日起30日内,双方仍存有争议时,或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的,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解决争议事项的约定。

□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9条 合同生效与合同终止

19.2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发包人份,承包人份。

第20条 补充条款

20.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往来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短信、微信、传真等形式送达对方。合同各方以本合同列明的地址作为接收双方往来通知的送达地址,当通知到达合同中任一地址时,即视为已经送达。如一方变更联系地址的,应当在变更当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他方,否则通知方按本合同上述约定发出的通知及函件,一经发出即视为送达。合同各方发生争议引发诉讼或仲裁的,本合同地址同时作为法院或仲裁机构司法文书的送达地址。








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2:安全生产合同;

附件3:廉政合同。








附件1: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为保证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甲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二、质量保修期

2.1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2年。

2.2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由验收方在验收报告中明确具体起止日期)。

三、质量保修责任

3.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派人保修。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甲方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保修费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扣减的,由承包方负责向发包方补足,若承包方未在三个工作日内补足的,每逾期一天,发包方有权向承包方收取应付未付款项10%的违约金。

3.2 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的,乙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3 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乙方应确保所承包工程主体结构的质量。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乙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4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质量保修完成后,由甲方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审计审定的施工合同价款的3%。本工程双方约定乙方向甲方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暂定为(大写)  (以工程结算价为准),质量保证金银行利率为零,甲方在质量保修期满后,并在质保期内未出现质量问题或出现问题已得到圆满解决后15天内一次无息付清。若在保修期限内,承包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其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发包方有权从保修金中扣除相应的费用及违约金。

五、其他

5.l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暂无,如发生,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5.2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甲方、乙方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经办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附件2: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方昆明城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一、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二、乙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建造师)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建造师)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建造师)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在本工程施工中,积极防治烟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烟尘污染防治必须完全达到云南省及昆明市的有关规定,做好公共区域扬尘管控,主要涉及裸土覆盖、车辆管控及道路保洁三个方面。

三、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由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与盖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经办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附件3:

廉政合同


根据建设部有关规定及昆纪发[1998]5号《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推行公开招标和实行工程承包工程廉政“双合同”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本项目发包方昆明城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称甲方)与 (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甲乙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项目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各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施工工作有关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乙方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建设市场的处罚。

第五条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各方或各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第七条本合同作为项目合同的附件,与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署立即生效。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拾份,甲方伍份乙方伍份各分送有关部门。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经办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第五章 技术标准及要求

工程设计任务技术要求

一.项目概况


1.项目背景


本项目位于昆明市官渡区,基地北侧邻螺蛳湾商贸城一期,紧邻城市干道商博街,西侧为南部客运站出入口、轻轨1、2号线站点及彩云北路,东侧紧邻城市主干道商城大道。

项目分为二期建设,其中东南部公交枢纽站一期地块用地面积为26925.95㎡(约40.39亩);东南部公交枢纽站二期地块用地面积为25764.62㎡(约38.65亩);本次为二期地块设计。

配套用房按规划条件及《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配置。


2.宗地概况


2.1宗地范围

基地北侧紧邻城市干道商博街,西侧为怡安路,东侧紧邻城市主干道商城大道,南侧为东南部公交枢纽站一期地块。

2.2规划条件

东南部公交枢纽站二期地块:规划用地性质S41,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用地面积为25764.62㎡(约38.65亩),容积率≤3.5,建筑密度≤35%,绿地率≥35%。


2.3周边配套

本项目基地北侧邻螺蛳湾商贸城一期、西侧为南部客运站出入口、轻轨1、2号线站点及彩云北路,东侧紧邻城市主干道商城大道,交通配套完善、商业资源丰富。

2.4用地现状

以提供的项目资料为准,场地现状较平整。


二.设计依据

设计任务书、规划条件、国家规范及地方规定


三.项目定位

(以我司提供定位报告为准)


四.设计内容及要点

1.指标

1.1 项目面积指标表

1.2产品配比表

1.3特殊面积指标表

2.规划设计

2.1项目定位(计划建为集南亚东南亚商品展销及配套服务功能为一体的综合体及企业聚集园区。)

2.2资源分布概况

结合规划及周边现状进行分析

2.3场地及竖向

根据规划标高调整

3.单体设计

立面风格(外立面设计需根据周边环境、项目定位,符合当地风貌控制规范的要求。)

4.停车位及地下车库设计

符合《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及昆明市地方现行法规、国家现行规范

5.其他设计

6.特别注意事项

项目设计因地制宜,本设计依据《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及昆明市地方现行法规、国家现行规范、进行设计。如产生标准不统一、有矛盾之处,最终则以方案评审会、技术方案评审会、施工图评审会会议纪要作为最终确定依据。

五.成果要求

1.设计说明(含商业规划、单体、环境)

2.规划技术经济指标(包括地上、地下)

3.彩色总平面图

4.功能布局分析图

5.交通流线分析图

6.消防分析图

7. 投标人认为有利于表达思路的其它图纸

注:本项目投标文件限制为100兆,最终的每份标书文件所占用的磁盘空间必须小于100M。

六.甲方提资

附件一:《项目宗地地形图》

附件二:《建设项目规划条件》


七.其他注意事项

1.任务书中涉及到的涉及标准、指引均为甲方知识成果,项目负责人需针对各项目情况选择性发出。

2.乙方收到甲方任务书,不论是否会成为直接委托乙方,均需对本任务书中涉及内容保密原则,若泄露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设计部分技术标准及要求:

一、本工程的设计成果均须符合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基本规定,并结合云南省、昆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方面文件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针对本项目的特点,高标准、高质量按时完成该项目设计工作。

二、承包人在设计工作中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落实《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三、承包人在设计工作中,应对设计项目所在地区的建设条件、环境充分考虑招标文件对项目使用功能及要求,充分体现招标人对项目使用的意愿。

四、承包人在设计工作中,应结合本地区的地理环境和实情,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使当地建材资源得到科学合理充分的应用。

五、在设计过程中,如果国家或有关部门颁布了新的技术标准或规范,则承包人应采用新的标准或规范进行设计。

本项目需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及行业和项目当地现行建筑、消防规范及技术管理规定进行设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GB 50016-2014

4、《无障碍设计规范》

5、《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版)

6、《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7、《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 版)

8、《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18

9、《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10

10、《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2015年版)

1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

12、《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B/T50105-2010

13、《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 (2009年版)

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

15、《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

16、《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

17、《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2010

1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

19、《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20、《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版)

21、《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2014(2018版)

22、《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2018

2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

2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25、《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26、《供配电设计规范》GB50052-2009

27、《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2007

28、《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50348-2004

29、《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981-2014

30、《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2015

3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

32、建设方提供的现状地形图

33、其他国家、地区及行业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及标准等


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执行国家、地方及行业现行相关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规程。上述规范不足部分执行国家、地方及行业现行相关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规程,如有新规范、新标准,按新规范、新标准执行。



施工部分技术标准及要求:

(一)、本招标工程在实施过程中材料、设备、施工必须符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

(二)、本招标工程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措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以及当地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根据工程设计要求及所处地域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该项工程的材料、设备、施工除必须达到以上的标准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规范要求:

1、《工程测量规范(附条文说明)》(GB50026-2007)

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2018)

3、《建筑涂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JGJ/T29-2015)

4、《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JGJ110-2017)

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JGJ46-2005)

6、《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2014)

7、《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2011)

8、《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2013)

9、《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

10、《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001-2017)

1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

12、《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T0219-2006)

1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GB50300-2013)

14、《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GB/T 5224-2014)

15、《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GB/T 5223-2014)

16、《钢筋焊接接头试验方法标准》(JGJ/T 27-2014)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0、《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

21、《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04)

2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15)

23、国家、地区及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程及技术规范、标准等


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执行国家、地方及行业现行相关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规程。上述规范不足部分执行国家、地方及行业现行相关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规程,如有新规范、新标准,按新规范、新标准执行。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一、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格式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1企业名称

2总部地址

3当地代表处地址

4电话联系人

5传真电子邮箱

6注册地注册年份

7公司资质等级证书号

8公司(是否通过,何种)体系认证(如通过请附相关证书原件扫描件)

9主营范围

1、

2、

3、

4、

10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注: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需填写本表。

(二)基本证照

按评标办法要求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类似的法定证明文件)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扫描件【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类似的法定证明文件)原件扫描件】



(三)资质证书

按评标办法要求附有效的资质证书、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扫描件【若为联合体投标,须附联合体各方有效的资质证书、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扫描件】。

注: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只需具备施工资质的单位提供。

























(四)联合体协议书

牵头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成员二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成员三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鉴于上述各成员单位经过友好协商,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 (招标人名称) (以下简称招标人) (项目名称) (以下简称本工程)的投标并争取赢得本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工程投标文件编制、盖章、签字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投标和中标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投标义务和中标后的合同,共同承担合同规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按照内部职责的划分,承担各自所负的责任和风险,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按照本条上述分工,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如下:

5、投标工作以及联合体在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

6、联合体中标后,本联合体协议是合同的附件,对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有合同约束力。

7、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联合体未中标或者中标时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8、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成员二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成员三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

年龄:职务:

身份证号码:

系(投标人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原件扫描件(彩色),若为联合体投标,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投标人(电子签章):

年月日





(六)授权委托书

本人_________(姓名)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_________(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投标人(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注:1、附被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原件扫描件(彩色);

2、如投标人由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并参与相关活动,则不需要办理授权。如有被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上述文件,则必须按本格式规定填报并提交授权书,否则被授权的代理人将不被认可;

3、本授权委托书配合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使用方可生效。

4、若为联合体投标,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七)拟派设计负责人简历表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年 月 日

职称职务担任设计负责人年限

毕业院校及专业毕业时间年 月 日

从事本专业时间在本项目中担任职务设计负责人

注册执业证书

证书编号专业

本人主要设计业绩序号项目名称委托人名称单项合同总投资(万元)单项

合同金额

(万元)委托

时间承担内容在该项目中担任何职

1

2

3

4

5

6

注:①本表可相应扩展。

②按评标办法要求附拟派往本项目的设计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社保证明及其它相关证件、证明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投标人(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___________

日 期:年月日


(八)拟派项目经理简历表

姓名性别年龄

职务职称学历

参加工作时间担任项目经理年限

注册建造师证书编号

类似项目业绩情况

项目名称委托单位名称承包范围单项施工合同金额

(万元)委托时间

注:①本表可相应扩展;

②按评标办法要求附拟派往本项目的项目经理身份证、职称证、注册建造师注册证、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社保证明及其它相关证件、证明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投标人(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___________

日 期:年月日


(九)拟派施工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姓名性别年龄

职务职称学历

参加工作时间担任项目经理年限

类似项目业绩情况

项目名称委托单位名称承包范围建筑面积(m2)合同金额(万元)委托时间

注:①本表可相应扩展;

②按评标办法要求附相关证件、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扫描件(彩色)。


投标人(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___________

日 期:年月日

承诺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我方拟派往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以下简称“本工程”)的项目经理_________(项目经理姓名)现阶段没有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投标人(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___________

日 期:年月日








(十)类似设计项目业绩一览表

序号委托单位名称项目名称总投资

(万元)建筑面积(m2)合同金额(万元)委托时间承担内容

1

2

3

4

5


注:此表可相应扩展;按评标办法要求附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扫描件(彩色)。














(十一)类似施工项目业绩一览表

序号委托单位名称项目名称承包范围建筑面积(m2)合同金额(万元)委托时间

1

2

3

4

5


注:此表可相应扩展;按评标办法要求附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扫描件(彩色)。


(十二)企业财务状况表

附2018年~2020年经第三方机构审计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利润表)【注:若新成立企业不满三年的须附成立至今经第三方机构审计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利润表)。】【若为联合体投标,须附联合体各方2018年~2020年经第三方机构审计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利润表)原件扫描件(彩色)。】。


(十三)企业信誉情况

1、承 诺 书

致: (招标人全称)

本企业参与(项目名称)项目的投标,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以(投标人全称)法定代表人的资格,现作如下承诺:

(投标人全称)自2018年1月1日至今年无因投标人违约或不恰当履约引起的合同中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被项目所在地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列入黑名单。投标人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无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被项目所在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无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等状态,没有被项目所在地政府或国家部委禁止市场准入等情形,近三年未发生过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企业成立至今没有行贿犯罪记录。若 (投标人全称)有谎报、漏报,一经查实,我公司愿意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理和处罚决定。

投标人(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___________

日 期:年月日


备注:在此附“2018年至今”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仅限于投标人败诉的,且与履行承包合同有关的案件,不包括调解结案以及未裁决的仲裁或未终审判决的诉讼。






2、企业信用查询

投标人未被“信用中国(网址: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投标人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投标人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yngp.com/)”中没有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

投标人须提供信息查询结果,查询记录为上述网站信用信息查询结果的网页截图或网页打印稿。投标人存在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活动,否则否决其投标资格。

※查询提示说明:

①、打开“信用中国(网址:https://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选取“信用服务”→在“失信被执行人查询”中查询投标人相关信息,并将信息查询结果的网页截图或网页打印稿附在此处。

②、打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网站→输入投标人名称→查询投标人相关信息,并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信息查询结果的网页截图或网页打印稿附在此处。

③、打开“云南省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yngp.com/)”网站→在“违法失信行为”中查询投标人相关信息,并将信息查询结果的网页截图或网页打印稿附在此处。

④、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须附“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云南省政府采购网”网站截图或网页打印稿。






(十四)拟派人员不更换、不缺失承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招标人名称):

若我方成为本项目的中标人,我单位现对拟派往本项目的相关人员做如下承诺:

1、拟派往本项目的设计负责人、主要专业设计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均为本单位人员,如有虚报,一经查实导致投标申请被拒绝的一切责任自行承担。

2、中标后,设计负责人、主要专业设计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进行更换、不缺失。如需更换必须经过招标人书面同意,未经招标人同意私自更换项目组成人员的,承诺按照招标文件内合同要求接受罚款处罚,罚款金额在设计费及工程费中由招标人直接扣除。

3、本项目无条件服从招标人的工作安排,并保证设计负责人、项目经理及主要人员随叫随到,全心全意服务本项目,直至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

4、若因拟派成员不能满足招标人要求,招标人提出对成员进行调整的,则按招标人要求进行调整。


特此承诺。



投标人(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

日 期:年月日




(十五)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致: (招标人全称)

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以(投标人全称)法定代表人的资格,郑重承诺:

本单位如果中标 (项目名称),需要使用农民工时,将保证做到:

1、按照《劳动法》规定雇佣和使用农民工。

2、工资将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支付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严禁发放给“包工头”,严禁以实物、有价证券、“饭菜票”等抵付。

3、我公司分包单位使用农民工的,要求分包单位按照第1条规定执行,并负责督促其按规定及时结付农民工工资。如因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与分包单位结清工程款,致使后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将由我公司先行垫付欠款。本公司对分包单位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负总责。

4、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农民工工资的其他有关规定。

5、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造成农民工上访,本单位无条件接受业主采取的经济等处罚,同时无条件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建设、公安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理和处罚决定。



投标人:_____________(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电子签章)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十六)廉政承诺书

本企业参与 项目的投标人,现作如下承诺:

1、参与此次投标活动所提交的所有资料都是合法、真实、有效的。

2、不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围标,依法、依规公平竞争,不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3、不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人员岗位证书,不以法律、法规禁止的方式投标。

4、不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不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监督人员行贿。

6、不扰乱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正常秩序。

7、不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8、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被查处的,不干预案件查处。

9、投标时不得采用总价让利或以百分比让利等形式进行投标报价,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其企业成本价。否则如本投标人由于低于成本价中标而给招标人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本投标人承担。

如出现违法、违规或不良行为、违反以上承诺,甘愿接受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调查处理。违法、违规或不良行为事实成立的,本投标人不再要求退还投标时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并承担相关责任。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投标人(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___________

日 期:年月日


(十七)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招标人名称):

本投标人自愿参加 _________(项目名称) _______的投标,并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人民币______元,小写:¥______)。

本投标人承诺所缴纳投标保证金是从本公司基本账户缴纳的,若有虚假,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我公司承担。

附件:

(1)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原件的扫描件(彩色);

(2)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的扫描件(彩色)。





投标人:_____________(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电子签章)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十八)前一年度建设工程廉洁自律情况书(参考样式)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从源头上防治工程建设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从根本上消除滋生腐败的土壤。根据云南省昆明市于2006年6月份制定出台的《昆明市建设工程各方主体不良信用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试行)》、《昆明市建筑市场廉政准入规定(试行)》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单位一直以来该项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将本单位前一年度建设工程廉洁自律情况说明如下:

一、单位建立健全了廉政建设责任制,从制度上和源头上防治腐败。

二、加大对反腐倡廉的宣传工作,是全体人员在思想深处牢固树立反对腐败、提倡廉洁的意识。

三、一年以来,本单位未发生违反廉政建设的事件。


特此说明。



投标人(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

日 期:年月日













(十九)招标文件要求或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1、附拟派往本项目施工项目管理机构成员中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身份证、安全考核合格证及社保证明原件扫描件(彩色)。

2、合同履约担保承诺书(由投标人自行编写,格式自拟)。

3、招标文件要求的或投标人认为有必须提供的资料、说明等(格式自拟)。

















二、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格式

(一)投标函

致: {招标人名称}

一、根据你方招标项目项目编号为 {项目编号} 的 {招标项目名称} 招标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经踏勘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及要求及其它有关文件资料后,我们将遵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承担本项目的设计及工程的实施、完成及其缺陷修复的全部工作。我方愿意以以下报价为我们的投标报价:

(1)设计部分投标报价: 元/㎡(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并按招标文件及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方式进行最终结算;

(2)施工部分投标报价:下浮%(报下浮率),并按招标文件及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方式进行最终结算。

其中,出具的设计成果资料质量达到,工程质量目标达到 。

设计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

项目经理(姓名),身份证号:。

施工管理机构技术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 。

二、我方承诺我们的投标报价不低于我们自身的成本。

三、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时)及有关附件。

四、我方承认投标函附录是我方投标函的组成部分。

五、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工期承诺:。

六、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七、我方同意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中第3.3条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如果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

八、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九、我方将与本投标函一起,提交人民币 元作为投标保证金。

十、在此我方郑重承诺:(1)我方将按业主的要求提供高质量的后续服务;(2)接受招标人对我方工作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3)我方拟派的设计负责人、项目经理及主要成员未经招标人同意不更换。


投标人(电子签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

邮政编码:电话: 传真:

日 期:年月日















(二)投标函附录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序 号合同条款内容约定内容备注

1承包人履约担保金额

2质量标准承诺

3逾期提交设计成果资料违约金 元/日历天

4逾期提交设计成果资料违约金最高限额

5逾期竣工违约金 元/日历天

6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

7投标有效期

8

…………

备注:投标人在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做出其他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此类承诺可在本表中予以补充填写。


投标人(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___________

日 期:年月日




三、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

(一)投标报价一览表

序号项目报价金额备注

1设计部分投标报价 元/㎡(其中 :方案设计:元/㎡;初设、施工图设计: 元/㎡)(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2施工部分投标报价下浮% 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3工期承诺

4质量承诺

5建筑设计负责人

6项目经理

7施工技术负责人

8说明


投标人(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___________

日 期:年月日





(二)投标报价说明及填报须知

1、报价依据本项目投标人须知和招标文件的有关条款进行编制。

2、投标报价汇总表中所填入的报价,均包括完成本招标项目招标范围内所有工作量的所有费用。

3、本报价的币种为 人民币 。

4、投标人应将投标报价需要说明的事项,用文字书写或投标报价表形式一并报送。
































四、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格式

(一)项目理解及分析

根据评标办法中技术部分的要求,投标人自拟格式编制。

(二)总体实施方案

根据评标办法中技术部分的要求,投标人自拟格式编制。


(三)施工组织设计

根据评标办法中技术部分的要求,投标人自拟格式编制。

投标人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具体要求是:编制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法;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劳动力计划等;结合招标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施工技术方案、质量承诺及保证措施、施工主要工序、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工期承诺和保证措施、施工进度计划、劳动力安排和材料投入计划及其保证措施、施工机械投入、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措施、减少扰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技术措施等。

(1)施工方案措施;

(2)施工主要工序;

(3)施工质量承诺、工期承诺及保证措施;

(4)施工总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包括以横道图或标明关键线路的网络进度计划、保障进度计划需要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劳动力需求计划及保证措施、材料设备进场计划及其他保证措施等);

(5)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6)冬季和雨季施工方案;

(7)施工机械投入;

(8)劳动力安排和材料投入计划及其保证措施;

(9)任何可能的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包括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的措施;

(10)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表一 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 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设备名称型号

规格数 量国别

产地制造

年份额定功率

(KW)生产

能力用于施

工部位备注

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施工、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仪器设备

名称型号

规格数 量国别

产地制造

年份已使用台

时数用 途备注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的工期要求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四)质量承诺及保证措施

根据评标办法中技术部分的要求,投标人自拟格式编制。


(五)安全文明施工保证

根据评标办法中技术部分的要求,投标人自拟格式编制。
































(六)拟派往本项目设计团队成员配备情况表

序号姓名拟任职务技术职称专业执业资格从事专业年限备注

1

2

3

4

5

一旦我单位中标,将实行设计负责人负责制,我方保证并配备上述项目管理机构。上述填报内容真实,若不真实,愿按有关规定接受处理。项目管理班子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等情况另附资料说明。

注:本表可扩展;本表后附拟派往本项目设计团队成员身份证、职称证(若有)、上岗证(若有)、注册证书(若有)、执(职)业资格证书(若有)、荣誉证书(若有)及其它相关证件、证明材料的原件扫描件;注册类证件须提供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询结果页面的网页截图或查询结果的网页打印稿。


投标人(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___________

日 期:年月日

(七)拟派往本项目施工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

序号姓名性别年龄技术

职称执业

资格从事专业

年限拟任

职务备注

1项目经理

2技术负责人

3...

4

5

6

7

8

9

………………………

注:本表可扩展;本表后附拟派往本项目项目管理机构人员身份证、职称证(若有)、上岗证(若有)、注册证书(若有)、执(职)业资格证书(若有)、荣誉证书(若有)及其它相关证件、证明材料的原件扫描件;注册类证件须提供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询结果页面的网页截图或查询结果的网页打印稿。


投标人(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___________

日 期:年月日



(八)招标文件要求或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招标文件要求的或投标人认为有必须提供的资料、说明等,如荣誉证书等证明材料(格式自拟)。



评标办法附件:

按照《昆明市严重失信主体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惩戒实施细则》(昆政规【2019】2号)执行。由投标人通过失信信息材料来源:(1)行政机关认定的失信黑名单或者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2)“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中国(云南)”(http://www.yncredit.gov.cn/)、“信用中国(云南昆明)”(http://credit.km.gov.cn/);(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4)云南省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提供失信信息材料。

投标人上传的投标文件中,应当包括截止至上传当天的失信信息材料。对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的惩戒标准如下:

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中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办法中明确按照下列规定实施惩戒:

(一)记录期限为6个月以下的,在综合评分的基础上减5分,为其综合评分的最终得分;

(二)记录期限超过6个月至12个月以下的,在综合评分的基础上减10分,为其综合评分的最终得分;

(三)记录期限超过12个月至24个月以下的,在综合评分的基础上减15分,为其综合评分的最终得分;

(四)记录期限超过24个月的,在综合评分的基础上减20分,为其综合评分的最终得分。

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中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审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办法中明确按照下列规定实施惩戒:

(一)记录期限为6个月以下的,在详细评审得分基础上减15%,为其详细评审的最终得分;

(二)记录期限超过6个月至12个月以下的,在详细评审得分基础上减20%,为其详细评审的最终得分;

(三)记录期限超过12个月至24个月以下的,在详细评审得分基础上减25%,为其详细评审的最终得分;

(四)记录期限超过24个月的,在详细评审得分基础上减30%,为其详细评审的最终得分。

其他: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人处理方法和评标标准:执行《昆明市严重失信主体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惩戒实施细则》(昆政规【2019】2号)、《昆明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关于规范联合惩戒对象的通知》及《关于规范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运用的通知》(昆政务通【20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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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8960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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