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行政服务中心中央空调系统地源热泵机组招标公告

恩施州行政服务中心中央空调系统地源热泵机组招标公告

恩施州行政服务中心中央空调系统地源热泵机组采购

恩施州综合招投标(政府采购)交易中心受恩施州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指挥部的委托,就地源热泵机组设备采购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报名。

一、采购项目编号:ESZFCG2014(J)—H003

二、采购项目名称:恩施州行政服务中心中央空调系统地源热泵机组采购

三、采购内容:中央空调系统地源热泵机组2套

四、采购预算:190万元(此预算价为最高限价,凡报价超过此预算价被视为投标无效)

五、供应商资格

1、供应商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供应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为投标产品的生产制造商,其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独立法人;

3、供应商在2012年以来曾有过同类项目销售的经验和业绩(以中标通知书或合同为准)。

六、供应商可在2014年1月10日至1月16日17时(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时止)携带公司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副本复印件一套到恩施州综合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交易中心市场信息部(恩施市施州大道58号恩施州邮政大楼四楼,下同)进行报名,填写《报名登记表》(投标人须保证所填写内容真实、完整、有效、一致,如因投标人填写信息错误导致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损失由投标人或填表者承担),同时自行在公告下方的页面下载谈判文件。

七、谈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4年1月20日15:00

八、谈判响应文件送达地点:恩施州综合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交易中心市场信息部

九、谈判响应文件开启地点:恩施州综合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交易中心评标室

采购单位联系人:胡昌新

电话/传真:155*****880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 黄玉

报名电话/传真: ****-**************

技术咨询电话: ****-*******

联系地址: 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58号 邮编: 445000

网址:www.eszbcg.gov.cn

恩施州综合招投标(政府采购)交易中心

附件:州行政服务中心地源热泵谈判文件.doc 投标报名登记表.doc

项目名称:恩施州行政服务中心中央空调系统地源热泵机组采购项目项目编号:ESZFCG2013(J)--H003恩 施 自 治 州综合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交易中心竞争性谈判文件二〇一四年一月 目录第一章 谈判邀请书3第二章谈判须知4一、说明4二、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的编制4三、谈判报价要求5四、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的份数、封装和递交6五、谈判的步骤6六、确定成交供应商办法7七、签订合同8八、付款方式8十、其它8第四章 合 同12第五章 谈判相应文件基本格式21 第一章 谈判邀请书恩施州综合招投标(政府采购)交易中心受恩施州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指挥部的委托,就地源热泵机组设备采购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报名。一、采购项目编号:ESZFCG2014(J)—H003二、采购项目名称:恩施州行政服务中心中央空调系统地源热泵机组采购三、采购内容:中央空调系统地源热泵机组2套四、采购预算:190万元(此预算价为最高限价,凡报价超过此预算价被视为投标无效)五、供应商资格1、供应商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2、供应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为投标产品的生产制造商,其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独立法人;3、供应商在2012年以来曾有过同类项目销售的经验和业绩(以中标通知书或合同为准)。六、供应商可在2014年1月10日至1月16日17时(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时止)携带公司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副本复印件一套到恩施州综合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交易中心市场信息部(恩施市施州大道58号恩施州邮政大楼四楼,下同)进行报名,填写《报名登记表》(投标人须保证所填写内容真实、完整、有效、一致,如因投标人填写信息错误导致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损失由投标人或填表者承担),同时自行在公告下方的页面下载谈判文件。七、谈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4年1月20日15:00八、谈判响应文件送达地点:恩施州综合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交易中心市场信息部九、谈判响应文件开启地点:恩施州综合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交易中心评标室采购单位联系人:胡昌新电话/传真:155*****880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 黄玉报名电话/传真:****-**************技术咨询电话:****-*******联系地址: 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58号 邮编: 445000网址:www.eszbcg.gov.cn恩施州综合招投标(政府采购)交易中心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第二章谈判须知一、说明1.适用范围1.1本招标文件适用于本投标邀请中所述项目的货物及相关服务的采购。2.定义2.1“采购人”是指:恩施州行政服务中心。2.2“监管部门”是指:恩施州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2.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恩施州综合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交易中心。2.4合格的投标人2.4.1、供应商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2.4. 2、供应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为投标产品的生产制造商,其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独立法人;2.4.3、供应商在2012年以来曾有过同类项目销售的经验和业绩(以中标通知书或合同为准)。2.5“成交供应商”是指经谈判小组评审,授予合同的谈判响应供应商。3.合格的货物和服务3.1“货物”是指投标人合法生产或组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招标文件要求的货物,并能够按照合同规定的品牌、产地、质量、价格和有效期等认真履行。招标文件中没有提及招标货物来源地的,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均应是本国货物,另有规定的除外。3.2“服务”是指除货物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其中包括:投标须承担的运输、安装、技术支持、培训以及其他类似附加服务的义务。4.谈判费用4.1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4.2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有关规定,本次谈判不向成交供应商收取服务费。4.3谈判供应商应在递交谈判响应文件前或同时,向采购人交纳谈判保证金,谈判保证金为人民币19000元,请各谈判供应商以转帐的方式提交,从谈判供应商基本户转入中心保证金专户,凭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和银行回单到恩施州综合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交易中心换取保证金收据,中心对保证金不直接收取现金;开户名称: 恩施州综合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心开 户 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恩施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8中心只对投标保证金已实际到达恩施州综合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的投标人开具保证金收据,请各投标人注意转账时间和银行间转账资金在途时间,以避免无法开具保证金收据的情况。二、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的编制5.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构成5.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编制基本要求5.1谈判供应商对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的编制应按要求装订和封装。5.2谈判供应商提交的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以及谈判供应商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就有关谈判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谈判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刷的文献可以使用别的语言,但其相应内容必须附有中文翻译文本,在解释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时以翻译文本为准。5.3谈判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本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所有的补充、修改内容),承诺并履行本文件中各项条款规定及要求。5.4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必须按本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所有的补充通知及附件进行编制。5.5如因谈判供应商只填写和提供了本文件要求的部分内容和附件,而给评审造成困难,其可能导致的结果责任由谈判供应商自行承担。5.6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的组成(一)商务部分1)谈判书(附件一)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附件二)3)谈判报价表(附件三)4)谈判分项报价表(附件四)5)申请人基本情况表;6)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地税登记证,资质证书等;7)所投货物的厂家授权委托书(投标人为非货物生产厂家的提供)8)2012年以来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和证明材料(以中标通知书或合同为准);9)正在履行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二)技术部分1)所报产品的品牌、型号、配置;2)所报产品本身的详细的技术指标和参数(提供国家有关权威机构的检测报告、产品使用说明书、用户手册等材料予以佐证);3)技术方案、项目实施方案;4)产品彩页资料;5)产品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法;6)产品验收清单(注明各部件的品名、数量、价格、规格型号和原产地或生产厂家)。7)售后服务方案8)谈判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6.计量单位6.1除技术要求中另有规定外,本文件所要求使用的计量单位均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三、谈判报价要求7.1报价必须包括该项目包含的一切设备、附件、备件、运输、施工、检验检测费、质保服务费用、人员工资、税费、后期维护服务及相关工作范围内的所有费用;7.2报价是该项目全部实施完毕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的含税价,响应供应商所报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 7.3报价以人民币报价;7.4报价总金额应用阿拉伯数字和大写数字两种形式表示。阿拉伯数字和大写数字有不同的,以大写数字叙述为准。7.5投标限价。投标人每包得报价不得超过谈判邀请函中确定的预算价,超过该限价的报价,采购人不予接受。四、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的份数、封装和递交8.谈判响应文件的份数和封装8.1谈判供应商应按照投标的包号分别将每包的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中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封装在一个外层信封中。8.2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的信封上应写明:1)竞争性谈判项目编号;2)竞争性谈判项目名称;3)谈判供应商名称。8.3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正本、副本及信封上均应加盖公司印章。9.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的递交9.1所有竞争性谈判竞争性响应文件应于“第一章谈判邀请函”中规定的时间前递交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递交时,应同时递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地税登记证、资质证书及所报产品国家有关权威机构的检测报告原件。9.2所有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应由响应供应商的授权代表亲自送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拟担任本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应按时到场参与谈判。10.迟交的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按《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或原封退回在其规定的递交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收到的任何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五、谈判的步骤11、对谈判文件的初审11.1在对谈判响应文件进行详细评估之前,谈判小组要审查每份谈判响应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谈判文件的要求。实质性响应的谈判应该是与谈判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谈判。11.2谈判小组确定谈判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谈判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找外部的证据。11.3采购人将拒绝被确定为实质上没有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谈判。响应供应商不能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谈判成为实质上响应的谈判。如果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谈判将被拒绝而作为无效处理:超出经营范围参与谈判的;无谈判文件要求的各项资质证书或资质证书未年检和失效的;谈判小组认定其工期严重超出采购人要求的;谈判小组认定其付款方式严重偏离谈判文件要求的;委托谈判无法人代表签字或签字无法人代表有效委托的;谈判响应文件在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开始时间以后送达的;未提交谈判保证金或金额不足的;谈判小组认定谈判无效的其他情形.12、第一轮谈判谈判小组根据初审确定的实质上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抽签确定谈判顺序,与单一供应商分别就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等进行谈判,并了解其报价组成情况。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代理机构对谈判过程和重要谈判内容进行记录,谈判双方在记录上签字确认。谈判小组一致认为响应供应商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确认为成交候选人;若谈判小组成员对响应供应商是否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不能达成一致的,有分歧的评委必须写出书面意见并签字认可,然后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超过二分之一多数谈判小组成员认为响应供应商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则确定为成交候选人。第一轮谈判谈判小组未能确定成交候选人的,对谈判文件修正后进行第二轮谈判。13、谈判文件修正(1)第一轮谈判结束后,各响应供应商退场等候,谈判小组进行合议。根据第一轮谈判掌握的情况,可以对谈判文件进行修改,确定采购内容的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优化采购方案。(2)代理机构通知响应供应商集中,谈判小组强调调整后的采购要求,将谈判文件的修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响应供应商,向响应供应商提供较充分的修正时间。(3)响应供应商根据第一轮谈判情况和谈判文件修改书面通知,对原响应文件进行修正,并将修正文件签字(盖章)后密封送交谈判小组。逾时不交的,视同放弃谈判。修正文件与响应文件同具法律效应。14、第二轮谈判谈判小组就修正后的响应文件与响应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代理机构对谈判过程和重要谈判内容进行记录,谈判双方在记录上签字确认。谈判小组按谈判设定的方法和标准确定成交候选人。第二轮谈判谈判小组未能确定成交候选人的,对谈判文件修正后进行第三轮谈判。以此类推。15、最后报价15.1 成交候选人按照谈判小组的要求进行报价,报价可能是多次报价,以谈判小组的发出的报价函为准; 15.2 谈判小组发出最后一次报价的指令,成交候选人作最后报价,密封递交谈判小组。谈判小组按报价从低到高排序,推荐成交候选人顺序,形成谈判报告。15.2 响应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谈判活动终止;终止后,采购人需要采取调整采购预算或项目配置标准等,或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六、确定成交供应商办法16、谈判小组只要求商务评审和技术(服务)评审合格的谈判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报价。17 谈判小组将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要求所有合格的谈判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第二次或最后报价,该最后报价将作为谈判小组评比的最终依据。18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七、签订合同19 .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在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与采购人签订供货服务合同。八、付款方式20、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支付总价的20%,货到工地一周内支付总价的50%,安装检验合格交付使用并单项工程结算审计后支付总价的20%,余款10%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一年)满后如无质量问题,一周内无息付清。九、适用法律21 采购当事人的一切活动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十、其它 37. 中心网站下载包中的《恩施州行政务服务中心中央空调系统地源热泵机组采购项目谈判文件》电子档与纸质谈判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章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一.项目概况及招标内容: 恩施州行政服务中心分地下一层,地上四栋单体,分为行政综合楼1#,2#,3#及会议中心1#楼(待建预留基础)。地下一层15080平方米,行政综合楼1#31732平方米,2#3#楼6854平方米,会议中心1#楼8692平方米。根据本项目的使用特点及各部门对空调的需求,主机按照设置两台土壤源热泵机组及一台冷却水冷水机组配置。一期会议中心暂不建设,其冷却水冷水机组主机预留安装条件。一期只安装两台地源热泵机组,室外土壤换热器按照夏季负荷设计。夏季制冷量5097KW*80%=4077KW,夏季空调供水温度7/12度。冬季制热量3563KW*80%=2850KW,冬季空调供水温度45/40度。选用二台电力驱动的土壤源热泵多机头螺杆机机组。(单套制冷量在1850-2000KW左右)中央空调系统地源热泵机组2套(单套制冷量1850-2000KW左右),每套包括压缩机、冷凝器、蒸发器、冷媒系统、控制系统(包括相关支持软件)等,并全程技术指导安装施工方对热泵机组的安装、整个空调系统调试直至交付使用(本次所采购产品的制造和安装须符合我国最新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二.项目设计说明、施工安装技术要求和采购设备参数1.设计说明:1.1气象台“恩施”地理位置北纬30°17′.东径109°28′。海拨457.1M1.2夏季室外计算参数:室外大气压:95460Pa 空调室外计算干球温度:34.3℃ 空调室外计算湿球温度:26.0℃通风室外计算温度:31℃ 通风室外计算相对湿度:57%1.3 夏季室外计算参数:室外大气压:97030Pa 空调室外计算温度:0.4℃ 空调室外计算相对湿度:84%2.设备基本技术参数要求:制冷量:  KW1850-2000制冷能效比:COP6.8以上制热量:  KW1700-1900制热能效比:COP4.7以上能量调节无级调节(15-100%)制冷剂R134a电源380V/3相/50Hz启动方式星三角启动压缩机台数多台蒸发器型式满液式保护功能高压、低压、过载、逆相、缺相、短路、防冻等运行控制方式数字化中文操作系统,微电脑全自动控制故障处理方式故障报警自动保护及诊断,自动运行记录及打印功能,可进行联网监控(相关支持软件通讯协议免费),实现无人值守等注:机组名义工况:制热工况40-45℃:水源水进/出温度10/5℃;热水进/出温度40/45℃制冷工况:冷冻水进/出温度为12/7℃;水源水进/出温度25/30℃三、其它要求:3.1 蒸发器、冷凝器等压力容器应提供压力容器生产许可证书和设计许可证书;3.2 提供重要零配件品牌、产地及当前价格一览表:3.3 供应商应提供全部的技术资料(国家有关部门的检测报告、产品说明书和原产地证明);3.4提供保养、维修操作规程、设备免费保修期限(免保修期从系统调试验收合格后起算);3.5提供特殊件及配套件的清单、技术参数(所投产品的技术参数必须与所提供的投标产品彩页、样品图册或厂家媒体发布的产品参数表一致,如不一致的则以投标产品的彩页、样品图册或厂家媒体发布的产品参数表为准)及生产单位名录;3.6所有设备、附(配)件应具备该类产品的功能要求,无瑕疵和缺陷,质量为合格产品,同时有明确的生产厂商或制造厂商;3.7 缺陷保修:如果机组设备交付使用后,缺陷多次反复出现,供方必须提出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直到最后纠正缺陷、供方提供的质保从纠正之日起重新计算质保期。3.8 安装调试期中,供方技术人员全程跟踪指导,如果是超出供方的责任范围的疏忽、误操作等情况而导致的更换修正,应由供方进行修理,其额外费用由双方协商承担。3.9 供应商应遵守现场的一切规章制度,文明施工;3.10 做好与地埋管的安装、空调系统其它设备的安装、土建、装饰等施工队伍的配合工作,直到整个空调系统交付验收。3.11 供应商自行承担安装调试期间施工人员的安全责任;3.12所投品牌相当于麦克维尔、美意、克莱门特、西亚特等品牌。四、交货地点:项目现场,采购单位指定地点。五、交货和完工期限:整体系统项目须根据项目进度和采购单位要求安装调试完毕。六. 售后服务:6.1 负责对招标人的操作、维护人员的培训。供方应以优良的服务态度,便利、快捷的方式在2小时内响应,并在12小时内完成需方提出的维修要求(特殊配件更换除外)。设备质保期过后,要求设备制造商能提供终身的技术支持。6.2. 投标单位若中标,根据采购单位需求进行方案优化、对本次地源热泵中央空调系统的运行维护、控制策略提供服务。七.验收:7.1 投标单位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份验收大纲,在需方确认后作为需方验收的依据;7.2 设备到达需方工地,应提前通知需方,由需方会同监理人员根据有关清单进行验收,在安装时由供方全程指导施工方开箱安装;7.3 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供方需提供质保书、保修证明等书面资料,并按国家制造和安装的标准要求检测验收。 第四章 合 同一、合同协议书格式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由恩施州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采购人”)为一方和 成交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为另一方商定并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采购人将[项目名称]货物、相关产品、安装及服务公开招标,并接受了供应商以总金额人民币(用文字和数字表示的合同价格)(以下简称“合同价格”)提供[项目名称]货物、安装及服务的投标。本合同在此声明如下:本合同中的词语和术语的含义与合同条款中的定义相同。合同文件由下述内容构成:招标文件投标书及其附件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双方有关项目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考虑到采购人将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格和程序向供应商支付货款,供应商在此保证全部按照合同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安装和服务,并承担缺陷修补责任。考虑到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安装和服务并修补缺陷,采购人在此保证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格和程序向成交供应商支付货款。本合同书在供应商提供履约保证金,并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正式生效。合同正本一式肆份,合同双方各持壹份、恩施州政府采购办、恩施州综合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交易中心、恩施州会计核算中心各壹份。采购人[盖章]:  供应商[盖章]: 地址:        地址: 传真:       传真: 电话:                   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字: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 月日签约地点: 二、合同条款1、定义与解释1.1定义在合同(如下文所定义的)中,下文定义的措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应具有本款赋予的含义:有关合同各方和其它当事人的词语1.1.1“采购人”是指合同中指明的采购检测仪器设备及安装调试和服务的当事人以及取得采购人资格的法定继承人,但不指(除非成交供应商同意)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1.1.2“成交供应商”是指合同中指明的为本合同提供检测仪器设备安装调试和服务的当事人,以及此当事人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有关合同组成文件的词语1.1.3“合同”是指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双方所达成的书面协议,包括所有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本合同为“交钥匙”项目。成交供应商应提供为满足采购人要求、合同规定所需的、或合同中隐含但与货物有关的任何工作,以及合同虽未提及但为货物的提供、或安装、或安全和有效运行所需的全部工作。有关项目和实施的词语1.1.4“项目”是指合同中规定的座椅的采购、安装调试和服务等。1.1.5 “货物”是指合同项下的操作说明书,用户手册及其它设备的相关文档、相关专用设备、必需的专用工具及成交供应商文件等。1.1.6 “成交供应商文件”是指如合同条款第5条所述成交供应商根据合同应提交的所有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性文件。1.1.7 “安装”是指将合同项下的设备安装在项目现场所需要的安装施工、调试、检验、验收等内容。成交供应商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安装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1.1.8“服务”是指合同项下由成交供应商提供与供货、安装有关的服务.1.1.9 “现场”是指采购人指定的检测仪器设备及安装调试地点。“生效日”是指合同完全产生效力的那一天。有关合同价格的词语1.1.10“合同价格”是指合同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其他词语1.1.11“书面形式”是指任何手写、打印或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电传、电报、传真。1.1.12“天”是指日历天。1.2解释1.2.1除非合同另作要求,凡提及一方、对方或双方,均包括其合法继承人和受让人。1.2.2凡提及的日期、星期、月份和年份,即指公历日历的日期、星期、月份和年份。1.2.3凡指当事人或双方的措辞应包括工厂、公司以及具有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1.2.4除非合同文件另作要求,文件中所出现的“包括”、“包含”此类词语始终应理解为“包括……但不限于……”。1.2.5除非合同另作要求,在任何时候,凡提及“维护”、“维修”,其含义须包括保养、修理和更换。1.2.6如果合同中的某些规定或条件被限制或宣布无效,则不影响其它规定或条件的有效性。1.2.7凡提及合同和/或协议,均指所列举的合同和/或协议及其附件,在任何情况下,也指不时修订和补充的合同和/或协议。1.2.8除非合同另作要求,合同条款中所有的标题均不被视为合同的组成内容,在对合同进行解释时不需考虑。1.2.9除非合同另作要求,单数词语同样包括复数的含义,反之亦然。2、适用性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3、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3.1没有采购人事先书面同意,成交供应商不得将由采购人或代表采购人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3.2没有采购人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合同之外,成交供应商不应使用第5.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3.3除了合同本身以外,第5.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采购人的财产。如果采购人有要求,成交供应商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包括复制件还给采购人。4、知识产权成交供应商保证,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合同项下的货物和服务或货物和服务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起诉。若因知识产权发生的争议、纠纷,由成交供应商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5、供货5.1 范围5.1.1供货范围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设备、软件、成交供应商文件(含软件)等。5.1.2成交供应商所供货物的名称、型号、数量须与合同文件中的规定一致。5.1.3成交供应商须向采购人提供以下技术文件:产品目录、操作手册、使用说明、及全部技术文件的电子文档等。5.1.4 竣工与验收文件验收文件中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验收报告?验收内容?验收程序?供应商设备材料合格证、产品合格证等5.1.5提交的文件须按最新的中国国家标准编制,其内容充实,图表完整,容易理解,并详尽描述所供货物及各部件的性能、原理、结构、型号和规格,并包括所有部件和电气部分的规格和技术参数。保证采购人能够正确进行系统的配合设计、安装、验收、操作、检查、维修、保养、试验、检测和调整。5.1.6所有文件的文字和数据须用中文编写。若原文件为外文,则应附中文翻译本,中文与外文如有差异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5.1.7如果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文件有误,采购人按此在进行操作、维修、保养、检测和调整而导致设备损坏,其责任由成交供应商承担。5.2 包装5.2.1成交供应商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并足以承受但不限于承受多次转运和装卸,暴露于恶劣气候和降雨环境,以及露天存放。成交供应商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5.2.2每个包装箱内应附有一份详细装箱单和合格证书。5.2.3成交供应商对包装箱内的每个散装部件均应系上标签,注明合同号、主要设备名称、本部件名称、零件号。5.2.4专用工具和成交供应商文件应分别单独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5.3 运输5.3.1除双方另有协议外,成交供应商负责办理货物运至现场全过程中的所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中转、存放和装卸,并承担全部责任。有关费用已经包括在合同价格中。5.3.2所有货物的目的地:由采购人指定现场。6、安装6.1竣工时间6.1.1工程的竣工时间为:[与谈判文件为准]。6.1.2成交供应商应在竣工时间前完成合同项下除人员培训、质量保证责任及修补任何缺陷以外的全部工作,如果属成交供应商责任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工,成交供应商应按合同条款第15条的规定,向采购人支付延误赔偿。6.2竣工时间的延长6.2.1如果由于下述原因,成交供应商被迟延或阻止完成其合同规定的义务,合同规定的竣工时间可相应推迟:1)不可抗力事件发生;2)采购人所做暂时停工命令。6.2.2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特别规定,成交供应商应书面通知采购人因上述条款的原因要求竣工时间延长,同时附上证明所需延期的细节或情况。一旦收到通知及延期书面细节之后,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在合理的最短时间内对延长期限签订补充修改协议。6.2.3除非采购人整个工程计划变更并经采购人下达暂停施工通知,成交供应商不得提出增加费用和延长竣工时间的要求。暂停施工期间,成交供应商应保护、保管、并保证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不致产生任何变质、损失或损害。6.2.4成交供应商应尽最大努力缩短完成合同义务的时间。6.3工程进度6.3.1成交供应商应严格按照合同文件中的进度计划执行,并接受采购人对之检查、监督。6.3.2如由于整个工程计划变更,引起合同工期延期,成交供应商应继续执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工程的延期不影响合同工程的质量和价格。6.3.3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安装调试进度计划拖后,成交供应商均应采取有效措施赶上合同进度。由于成交供应商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后,应按合同条款规定办理。6.4人员管理6.4.1成交供应商应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向工地派遣或雇用技术合格和数量足够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确保工程按期完工。6.4.2成交供应商应始终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其职员发生任何非法的、妨碍治安的行为,以防止此类行为对采购人单位造成财产损失。6.5质量缺陷6.5.1采购人将检验成交供应商所完成的工程并将其发现的缺陷通知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所做检验不应影响成交供应商的责任。采购人可指示成交供应商寻找某项缺陷或对采购人认为可能有缺陷的任何工程部分进行测试。6.5.2在质量保证期结束之前,采购人应就存在的所有缺陷向成交供应商发出通知。成交供应商应在采购人规定的时间内修正采购人所指出的缺陷。6.5.3如果成交供应商未能在采购人所发通知中规定的时间内修正某项缺陷,采购人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修正,由此增加的费用和责任仍由成交供应商负责,并且采购人保留进一步追索的权利。6.6操作安全6.6.1安装调试期间,成交供应商应加强安全管理。任何操作、保管不当造成的货物损失均由成交供应商负责。6.6.2凡与成交供应商为合同目的而雇佣的任何人员的伤亡有关而导致的所有损失、开支或索赔,成交供应商应对其负责并保障采购人免于上述损失、开支或索赔。6.7环境保护成交供应商应保持安装工作区的环境卫生,及时清理垃圾和废弃物,并运至指定的地点堆放和处理。进入现场的材料、设备必须置放有序,防止任意堆放器材、杂物阻塞工作场地周围的通道和破坏环境。6.8安装竣工一旦全部工程按合同文件的规定竣工,成交供应商应在自查后,向采购人提交验收报告。7、产权与风险的转移7.1所有货物的产权,只有当货物运抵采购人指定地点,按合同规定完成到货检查且双方签署到货交接单后,才从成交供应商转移到采购人。7.2风险转移日期货物的损失或损害风险转移日期为下列日期中的较早日期:1)通过采购人验收,颁发验收证书的日期;2)当采购人或成交供应商按照本合同条件终止合同时,终止通知中的终止日期。8、保险8.1成交供应商应以全部重置价值为合同项下的所有货物在运抵现场途中、项目现场仓储、安装施工等所引起的损失或损坏投保。8.2合同条款所要求的保险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8.3保险的赔偿金唯一用于修正损失或损害。8.4如果合同所要求的保险单可能发生索赔,则成交供应商必须尽快提前向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并随时告知有关索赔事宜的进展情况,使采购人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9 检验、调试与验收9.1成交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必须按本条款规定的程序进行测试和验收。合同项下的货物只有通过该测试、验收程序且达到合同文件规定的要求,采购人方可接受,并不承担额外费用。任何情况下,某一步骤检验和测试的结果均不免除成交供应商在后续检验、测试和验收中的合同责任。9.2到货检查9.2.1本合同项下货物运至指定的到货地点后,合同双方人员根据装运单和装箱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件数进行清点和检查。所到的货物必须满足:1)合同对包装的要求;2)外观良好,运输途中未受损伤;3)名称、规格、数量与合同文件规定的货物一致。9.3开箱验货9.3.1到货检查后,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按合同要求、装箱单等开箱进行验货。9.3.2开箱验货的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合同双方同样有效,并可作为采购人提出索赔的证据。9.3.3若开箱验货中发现有诸如数量、规格、型号和外观与合同文件不符或合同 下的货物短装和损坏,双方须记录并签字确认。9.3.4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成交供应商必须在收到采购人索赔通知七(7)天内,更换或补齐索赔货物,由此产生的费用和交货时间的延误责任应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并按合同规定处理索赔。9.3.5若因非成交供应商控制原因或采购人过失而在验货时发生修理、更换或补货等情况,合同双方通过协商签定协议,并按协议办理。9.3.6开箱验货合格后,合同双方检验人员签署开箱验货报告。9.4现场测试9.4.1成交供应商负责对所供货物在现场的安装前测试,并对出现故障和意外承担责任。9.4.2货物在现场进行测试的结果由双方签字确认,并作为对有缺陷的货物提出索赔的依据。9.4.3在对货物的测试过程中,若发现成交供应商所供货物有缺陷,双方按照合同进行处理。9.5验收9.5.1成交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安装调试合格后,必须在现场实际负荷环境下进行试运行检测,以检查成交供应商所供货物和安装是否满足合同文件规定的要求。9.5.2成交供应商所供货物试运行合格后,采购人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十五(15)天 内签发验收合格证书。若采购人在验收合格后四十五(45)天内未出具验收证书,合同项下的货物将被视为采购人已经接收。10索赔与赔偿10.1延迟索赔10.1.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成交供应商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完成各阶段工作,成交供应商同意根据延迟的时间按以下方式处理:第一周至第二周,每延迟一周赔偿延迟部分价格的3%;第三周至第四周,每延迟一周赔偿延迟部分价格的5%;一周按七(7)天计,不足七(7)天按一周计算。超过第四周,采购人发出催工通知后七十二(72)小时内仍不能完成有关工作,采购人有权根据本合同规定终止合同,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成交供应商承担。10.1.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成交供应商未按采购人通知的时间到达现场提供伴随服务,成交供应商同意根据延迟服务的时间按以下方式处理:每延迟二十四(24)小时赔偿合同价格的0.5%,不足二十四(24)小时按二十四(24)小时计算。成交供应商在采购人发出催促通知后四十八(48)小时内仍不能到现场提供服务,采购人有权根据合同规定终止合同。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成交供应商承担。10.2缺残索赔10.2.1成交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一经发现短装、误装或损坏,采购人应先以传真再以信函方式向成交供应商提出索赔。索赔文件须同时附上由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代表签署的证明短装、误装和破损的开箱验货记录。10.2.2一旦收到采购人索赔文件,成交供应商应无偿补足短装货物,替换错装或损坏的货物。除非双方另有协议,该补足或替换应在七(7)天内完成。起始日期应以成交供应商收到采购人索赔的传真文件之日起计算。由此造成的到货延迟按合同条款第10条处理。10.2.3若索赔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则成交供应商自行处理保险索赔,且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采购人按合同条款的规定接受补足或替换。10.3质量索赔10.3.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在检验、安装调试、试运行过程中和/或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发现货物的质量不能达到合同文件的要求,且合同中无其它可依据的处理方法,采购人应先以传真再以信函方式,并附上本合同条款第检测结果和报告或其它有关证据向成交供应商进行索赔。10.3.2成交供应商必须在收到采购人的索赔文件七(7)天内确认是否接受采购人的索赔要求,如成交供应商在收到索赔文件七(7)天内未作答复,则该索赔要求视为已被成交供应商接受。 1) 修理/修改成交供应商应自费对有缺陷的货物进行修理,使之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规格。除采购人许可外,修理应在四十八(48)小时内完成。经修理的货物,在规定的检测合格后,采购人可予以接受;软件修改,双方协商,需最后达到采购人认可。 2) 替换成交供应商应以全新及合格货物替换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费用自理。除采购人许可外,替换应在七(7)天内完成。应替换的货物,在规定的检测合格后,采购人可予以接受。 3) 退货采购人拒绝接受索赔项下的货物,并退回给成交供应商。成交供应商须赔偿采购人索赔项下的货物的一切费用和额外支出,包括采购人从其他地方采购替换设备和/或材料的费用。拒收货物的运输和保险费用应由成交供应商支付。 4) 货物削价处理索赔项下的货物,在合同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作降价处理。为此,采购人可接受由根据原价格和规格妥协得出的具有新规格的货物。如能达成该协议,则合同价格和所降低价格之间的差额应退还给采购人。新的规格应由采购人确认,货物的检测验收应根据新的规格进行。10.4 终止合同赔偿10.4.1如发生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终止,成交供应商应对采购人完成成交供应商未能完成部分的工作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并对由此引起的延迟按本合同规定赔偿。10.4.2成交供应商应在收到采购人合同终止书面通知后三十(30)个工作日内,通过双方银行,向采购人退还终止日之前采购人支付给成交供应商的所有款项,并支付上述款项从收到之日起到还款之日止,以采购人银行贷款利率加三个百分点年利计算得出的利息(此增加的部分作为违约的赔偿)。同时成交供应商必须偿还采购人除上述合同条款损失赔偿外由此而引起的劳务等其它一切损失。10.5 索赔偿还对于合同中所列各项的索赔偿还,包括处罚、索赔,采购人有权从支付成交供应商的货款中、履约保证金中获得赔偿;或要求成交供应商以电汇的方式向采购人支付偿还。在后一种情况下成交供应商应在一个月内凭采购人索赔文件以电汇方式向采购人支付所有索赔偿还。如在履约保证金中获得赔偿,则成交供应商必须在一个月内补齐履约保证金至原有数额。10.6 赔偿金币种:与合同支付币种相同。10.7 赔偿的支付不减轻成交供应商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11价格11.1本合同价格为人民币价格。11.2. 合同价格11.2.1本合同价格的总金额为人民币 (用文字和数字表示) 元。其中:11.2.1.1所有货物的价格为人民币 (用文字和数字表示) 元。11.2.1.2所有安装的价格为人民币 (用文字和数字表示) 元。11.2.1.3所有服务的价格为人民币 (用文字和数字表示) 元。11.3成交供应商应被认为已经取得可能对工程产生影响和作用的有关风险、偶发事件和其他情况的所有必要资料,并在合同价格中充分考虑到了各种因素,包括:1)影响合同价格的全部条件情况;2)完成合同和修补任何缺陷的所有可能性;3)现场的综合情况;4)系统接口、配合情况。12付 款12.1本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均用人民币通过采购人银行与成交供应商银行之间进行。12.2双方同意按如下方式支付:12.2.120合同签订后一周内,付设备总价的20%作定金,货到工地一周内付到设备总价70%,安装检验合格交付使用后付到设备总价90%,设备总价10%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一年内如无质量或服务问题经采购人签字,质保期满后一周内无息付清。12.2.3质量保证金按合同金额10%,即人民币_______元,留取质量保证金,保证金时间为验收合格后12个月。13变更和疏漏13.1在执行合同期间的任何时间内,除非采购人书面提出,成交供应商不得对合同进行任何变更。采购人有权对合同作变更、修改、删除、增加或做其他改变。这些变更应被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成交供应商必须履行这些变更并受同样条件约束。13.2如因采购人更改要求致使价格及时间表须变更,采购人则随时可以以书面文件通知成交供应商,要求成交供应商在合理的时间内,按采购人所需详细程度(包括详细价格构成)提交一份成交供应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履行时间表和/或预定试运行日的修改方案。在此情况下对合同价格的修改须按下述方式进行:对合同中已明确选择及变更方案并已有价格说明的,按合同列明的相应的金额计;对合同中选择及变更部分尚未明确定价的,其金额须由合同双方根据与合同一致性原则确定。13.3如果成交供应商认为,采购人的任何指示、指令、决定、任何其他行为或疏漏,或与合同要求不符的行为,将会或已经对其履行合同造成负面影响,对成交供应商履约、合同价格或时间表或试运行日期的执行有影响,则成交供应商必须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如采购人同意,则应根据需要出具一份修改合同价格和/或时间表和/或试运行日期的合同更改通知书,但若采购人行为已经或将要影响成交供应商的履约是与合同条款一致、或采购人此行为是因成交供应商的行为未能按合同的要求履约而造成,则不得发出合同变更通知书。14合同修改14.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任何对本合同条款所做的变更或修改均须根据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以书面修改书的形式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来完成,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样的效力。15转让与分包15.1除双方另有书面协定外,双方不得将其权利、责任和义务转让或转移给任第三方。15.2征得采购人同意的分包合同,并不解除成交供应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责任和义务。16、资料的错误16.1成交供应商应对本合同的货物及其相关的任何设计和经自身确认的配合设计,以及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合同项下的文件、图纸、资料或指导中出现的任何矛盾、错误和遗漏负完全责任,无论资料是否已被采购人认可。16.2成交供应商应自费对此类矛盾、错误和遗漏进行必要的更改和补救工作,并对相应的文件、图纸、资料进行修改。成交供应商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费用。成交供应商于本合同条款下履行的义务并不能解除其根据合同条款第9条和第11条应负的责任。16.3若采购人提供给成交供应商的资料存有缺陷、遗漏、矛盾或措辞含糊不清或资料的正确性有疑,则成交供应商须以书面的形式提请采购人注意。采购人在收到成交供应商书面通知后向成交供应商提出对存在问题的资料进行处理的建议。若成交供应商未得到处理建议,为使合同顺利执行,成交供应商有义务选择对存在问题的资料进行正确处理的方法,并在事后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17合同的终止17.1当合同双方完成了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合同终止。17.2违约终止合同17.2.1在采购人对成交供应商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采购人可向成交供应商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如果成交供应商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采购人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完成本合同;未经许可,将整个项目分包出去,或将合同转让他人;如果成交供应商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如果采购人认为成交供应商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此目的,定义下述条件:“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公共官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隐瞒事实真相或谎报事实,损害采购人的利益的行为。17.2.2如果采购人根据上述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采购人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完成成交供应商未能完成部分的工作,成交供应商应对采购人完成这部分工作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在合同部分终止条件下,成交供应商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合同终止不影响合同双方的权利、责任和索赔。18合同的中止18.1采购人可以在任何时间内由于任何原因中止合同的执行,并以书面通知成交供应商中止部分和中止起始日以及重新恢复的大约日期,成交供应商必须在中止起始日尽快中止上述部分,但未中止部分必须继续执行。若要恢复,采购人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成交供应商,说明恢复部分以及恢复的生效日,以便恢复前述中止部分。在采购人提出中止的情况下,除中止部分外其它所有合同条件应保持不变。19不可抗力19.1签约双方任一方由于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期限应予以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但合同价格不得调整。不可抗力事件系指合同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洪水、飓风、台风、地震等。19.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后十四(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一百二十(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若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则按合同条款第20条的规定处理。20争端的解决20.1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按合同条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的规定,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三十(30)天还不能解决,争端应提交仲裁。20.2仲裁应由武汉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恩施进行。除非双方另行同意,仲裁的官方语言应为中文。 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均应由败诉方负担。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21税 费21.1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采购人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采购人负担。21.2中国政府根据中国现行税法向成交供应商征收的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所有税费均由成交供应商负担。合同的印花税应由双方各自缴纳给中国当地的税务征管部门。22合同生效及其他22.1本合同生效条件: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合同语言22.2.1本合同语言为中文。双方交换的与合同商务部分有关的信函用中文书写。双方商定的有关技术文件应使用中文,如果部分支持性文件为外文,则附中文翻译本,并以中文本为执行依据。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第五章 谈判相应文件基本格式竞 争 性 谈 判 响 应 文 件采购项目编号:采购项目名称:谈 判 内 容: (谈判供应商名称)年月日 附件一谈 判 书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据贵方(项目名称/文件编号)项目政府采购的谈判邀请,我方(姓名和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谈判供应商(谈判供应商名称、地址)提交下述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和副本 份。1、报价表;2、按谈判文件谈判须知要求提供的有关文件;在此,授权代表宣布同意如下:1、将按谈判文件的约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2、已详细审查全部谈判文件,包括(补遗书)(如果有的话);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3、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谈判有关的的一切数据或资料;4、与本谈判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电话/传真: 电子邮件: 日期: 年 月 日谈判供应商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谈判供应商名称(签章):开户银行: 账号/行号: 附件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本人 (姓名)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署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单位(签章): 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___签发日期: ___年__月_日附:代理人工作单位: ____________职务: ______性别: ____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附件三谈判报价表采购项目编号:采购项目名称:序号项目名称品牌数量单价小计(元)交货期质保期 123…报价合计 大写:小写:注:1、所有价格均用人民币表示,单位为元,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授权代表(签字): 谈判供应商名称(签章): 报价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四分 项 报 价 表采购项目编号: 采购项目名称:序号内容、名称品牌、产地参数数量单价小计交货期质保期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报价总计大写:小写:说明:1、分项报价总计价格必须与报价表一致。2、如果不提供详细的分项报价表将被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3、必须按此表格样式中的对应栏目内容填写,如需增加栏目,请在栏目“其他”中填写,并作详细说明。4、分项报价表按货物需求一览表所载的内容报价。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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