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养老机构服务对象和全县经济困难失能老人自理能力评估项目购买服务协议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养老机构服务对象和全县经济困难失能老人自理能力评估项目购买服务协议

  甲方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长阳惠康医院(以下简称乙方)

  为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评估制度,推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充分保障老人的养老服务质量,合力配置养老服务资源,科学确定老人需求类型、护理照料等级、政府补贴享受依据等,实现养老服务的标准化、精准化和科学化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44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18〕94号)、宜昌市民政局《关于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方案》(宜市民政〔2018〕46号)等文件要求,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拟面向社会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全县养老机构服务对象和经济困难失能老人开展自理能力评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项目内容

  1、项目名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养老机构服务对象和全县经济困难失能老人自理能力评估项目

  2、项目地点全县

  3、评估对象全县养老机构服务对象900人、经济困难失能老人100人

  4、评估内容评估内容依据民政部《老人能力评估》(MZ/T 039-2013)规定,对养老机构服务对象和经济困难失能老人的身状况开展评估(自理能力评估表附后),作出能力完好、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的能力等级判断,主要包括《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文件中规定的以下6项指标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

  二、服务期限

  养老机构服务对象评估签订合同之日起60 日历天,自日起,至日完工,因不可抗拒因素影响工期,经甲方确认同意后乙方可以适当延长工期。

  经济困难失能老人评估签订合同之日起365 日历天,自日起,至日完工,因不可抗拒因素影响工期,经甲方确认同意后乙方可以适当延长工期。

  三、项目价款、支付方式

  合同总价款90000.00 元,大写玖万元整(含税金、保险等一切费用)。

  付款方式乙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估任务,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以实际评估的有效人数为准一次性支付评估费用。资金拨付方式为转账支付。

  四、双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甲方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为乙方实施项目服务提供方便。

  第二条 提前通知乙方评估项目、评估对象信息及相关要求。

  第三条 对乙方评估全过程实施监督。

  第四条 对乙方进行政策上指导。

  第五条 开展绩效评估,对乙方项目进行验收。

  第六条 甲方应派专人对本次项目的信息传递负责人与乙方联络人进行衔接,确保信息的准确无误。

  2、乙方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严格做好评估人员的管理与培训,对评估人员的考核需要在甲方的监督指导下进行,评估人员需现场评估至少应有2名评估员参与评估,其中1名应持有执业(助理)医师。

  第二条 全程接受甲方的监督与指导,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评估任务,并向甲方提交相关评估表及评估报告。

  第三条 乙方应与评估人员签订相关合同,保障评估人员的待遇和人生安全。

  第四条 对甲方数据、资料和信息做到严格保密,存放安全,并与专员签订保密协议。乙方应保护评估对象的个人隐私,未经评估对象或其法定监护人书面许可,不得对外披露评估对象个人及评估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 乙方在指定专人与甲方信息联络人进行衔接并做好信息数据传递。

  第六条 乙方需在完成评估后5天内出具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报告,报告应详实提供服务对象的生活自理能力鉴定。

  第七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救助政策要求,不得打骂、侮辱服务对象,不得非法收受、索要、侵占服务对象和养老机构财物,切实维护特殊特殊人群的合法权益。乙方应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杜绝因处置不当而造成负面社会影响和舆论事件。

  第八条 乙方需出具评估时的影像资料。录像不低于2分钟,照片不少于2张,应包括服务对象评估时的照片以及其他评估指标现场照片,并将影像资料刻录成光盘交甲方存档。

  五、合同时效

  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乙方服务能力丧失,导致服务无法正常进行的。

  4、双方完成工作,付清费用后,本合同自行失效。

  六、违约责任

  1、合同订立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条款。

  2、本合同如发生违约,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妥善处理。协商处理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七、附则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或签订补充协议,所达成的一致意见或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 份。

  甲方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章)乙方长阳惠康医院(章)

  单位负责人或委托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日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购买服务 评估项目 能力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查看详情 免费咨询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