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浙江省轻工业品质量检验研究院良渚基地实验室改建采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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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时间:2021/6/15 来源: 科技发展部阅读量:1846

2021年度浙江省轻工业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天目基地3号楼1层恒温恒湿建设项目采购

本次项目为2021年度省轻工院计量测试所天目基地3号楼1层恒温恒湿建设项目采购,欢迎国内合格的供应商前来参加。详细要求如下:

一、采购项目:

2021年度浙江省轻工业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天目基地3号楼1层恒温恒湿建设项目采购

二、项目编号:

2021-0005

三、采购方式:

参照竞争性谈判

四、供应商资格要求:

1. 基本资格条件: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 特定资格条件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 至本项目投标截止前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五、 项目概况:

标项号

标项内容

数量

单位

简要技术要求、用途

1

2021年度浙江省轻工业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天目基地3号楼1层恒温恒湿建设项目采购

1

具体要求详见附件《2021年度浙江省轻工业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天目基地3号楼1层恒温恒湿建设项目采购》

六、欢迎有意向的供应商就此采购项目提供附件《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所需要的响应文件。

七、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地点:

1.截止时间:2021年06月21日13时30分00秒。(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浙江省轻工业品质量检验研究院6617办公室。

八、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及地点

1. 开启时间:2021年06月21日13时30分00秒。

2. 开启地点:浙江省轻工业品质量检验研究院6楼会议室

采购人名称:浙江省轻工业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沙路300号6号楼6617室

联 系 人:丁先生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0@qq.com">********0@qq.com

九、其他要求

如需要来参加竞争性谈判的公司,请提前电话来报备。

谈判文件里有不明确的地方的请以书面的形式提交。

前 附 表

序号

项目

内容

1

项目名称

2021年度浙江省轻工业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天目基地3号楼1层恒温恒湿建设项目采购

2

项目编号

2021-0005

3

最高限价

最高限价为人民币29.9万元;

超过最高限价的最终谈判响应将作为无效响应。

4

实施地点

浙江省轻工业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天目基地3号楼1层

5

响应文件份数

一式4份,正本1份、副本3份。响应文件建议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

6

谈判保证金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财采监〔2019〕5号]的规定,本项目不收取谈判保证金。

7

谈判有效期

谈判截止时间后90天内有效。

8

答疑截止时间

2021年06月21日13时30分前将问题书面文件形式盖公章传真至****-********,同时将文件(WORD版)发电子邮件至********0@qq.com(电子邮件只作方便工作之用,与书面文件有不一致的,以书面文件为准)。

9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021年06月21日13时30分00秒

10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浙江省轻工业品质量检验研究院6楼会议室

11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2021年06月21日13时30分00秒

12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

浙江省轻工业品质量检验研究院6楼会议室

13

合同形式

总价包干。

14

评审办法

最低评标价法

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15

完工期限

于合同签订进场开工后40日历天内完成安装、调试并验收合格交付使用。

16

付款方式

1.甲方在合同签订生效后15日内,向乙方支付20%的预付款;

2.全部设备进场后,甲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的30%;

3.竣工验收合格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并收到全额增值税发票后15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45%。

4.在质保期以及合同履行结束后15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5%。

17

质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章、《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的规定质疑,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18

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六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章、《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的规, , 定进行投诉。

19

注意事项

1.谈判供应商如发现谈判文件及其评审办法中歧视性不公正条款或违法违规等内容时,请于答疑截止日期前同时向采购人反映,逾期不得再对谈判文件的条款提出质疑。

2.该项目成交公示期间,谈判供应商不得通过非正当途径、更不得通过非正当手段获取法律法规规定谈判小组(包括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保密的相关内容。即便由此获得资料(提供来源并经查实的例外)并作为向采购人或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异(质)疑或投诉或法院起诉的理由,均属于非法索取的依据。

3.质疑、投诉人未按前列序号第18、19条规定进行质疑、投诉(申诉)、举报等,均属于扰乱市场不良行为,直至公示。

20

本项目关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政府采购的政策规定

(1)节能产品的强制采购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文件规定,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内的强制采购品目的,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应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该产品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无效。注:本项目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公布的最新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最新名录。)

(2)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优先采购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文件规定,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内的优先采购品目的,供

应商提供的产品应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该产品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注:本项目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公布的最新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最新名录。)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实验室 基地 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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