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血站一次性血液成分分离管路及一次性使用塑料血袋招标公告

中心血站一次性血液成分分离管路及一次性使用塑料血袋招标公告

珠海市中心血站一次性血液成分分离管路及一次性使用塑料血袋采购谈判公告
受珠海市中心血站(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珠海市物资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就珠海市中心血站一次性血液成分分离管路及一次性使用塑料血袋采购(谈判编号:ZHWZ2013-619HW;采购计划编号:P-********-****54(A包组)、珠财采计X[********]-0229号(B包组))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不限家数),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参加。

一、项目的名称、内容、数量、预算金额、交货期

1. 项目名称:珠海市中心血站一次性血液成分分离管路及一次性使用塑料血袋采购

2. 项目内容及数量:

A包组:一次性血液成分分离管路一批;

B包组:一次性使用塑料血袋一批。

3. 项目预算金额:

A包组:人民币壹佰零伍万零伍佰元整(¥1,050,500.00);

B包组: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0,000.00)。

预算金额为预计采购金额,实际支付按照“成交单价×采购数量”计算应付金额。

4. 交货期:分批交货,接到采购人通知后的7日历日内,完成该批货物交付。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1. 谈判供应商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已购买本项目谈判文件的企业法人,持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提供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谈判供应商持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所投货物的生产厂家时)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非所投货物的生产厂家时);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 谈判供应商非所投货物生产厂家的,须提供产厂家或生产厂家授权的代理商出具的授权书(谈判响应文件中提供授权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携带至评标现场供评委核对;或者原件附在谈判响应文件正本中。授权书由代理商出具的,还须出具生产厂家对代理商的授权(复印件加盖代理商印章));

4. 谈判供应商须提供其工商注册所在地或者珠海市的检察机关出具的近三年(从开具证明的当天算起,证明开具时间应为招标/谈判公告发布至谈判截止时间之间)以来在经营活动中无行贿犯罪记录的查询结果;

5. 谈判供应商近三年以来(招标公告发出之日开始计算)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按照谈判文件提供保证书)。

注: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谈判。只有在采购代理机构处登记并购买了谈判文件的供应商才有谈判资格。

三、购买谈判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谈判文件售价

1. 购买谈判文件时间:2014年1月10日~1月16日,每天08:3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2. 购买谈判文件地点:珠海市物资招标有限公司(珠海市吉大石花西路林海大厦2楼);

3. 购买谈判文件方式:供应商可自行前往以上地点购买或采用邮寄的方式购买,购买谈判文件时须携带以下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或其传真件):

(1)营业执照副本;

(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购买人身份证复印件。

4. 谈判文件售价:人民币300元/套,邮寄另加人民币50元;谈判文件售后不退。已经购买原谈判文件文件的供应商可以免费换领。

5. 采购文件公示(点击下载)。

五、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1. 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时间:2014年1月17日09:00~09:30;

2. 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14年1月17日09:30;

3. 递交谈判响应文件地点:珠海市香洲区红山路288号(国际科技大厦)二楼5号开标厅(体育中心东北侧)。

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采购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采购人:珠海市中心血站

联系人:刁女士 联系方式:0756-*******

2、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珠海市物资招标有限公司

联系人及电话:刘万春(项目咨询) ****-*******

电子邮箱:yjlwc@163.com

邱会芳(标书售卖)****-******* 邱会芳(保证金处理)****-*******

传真:****-******* 联系地址:珠海市吉大石花西路林海大厦2楼

3、谈判保证金专用账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珠海分行

户 名:珠海市物资招标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788

4、其它资金来往账号(谈判保证金除外):

开户银行:珠海市工商银行东风支行

户 名:珠海市物资招标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486

珠海市中心血站

珠海市物资招标有限公司

供应商须知一、说明1.适用范围1.1本谈判文件适用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所述项目的政府采购。2.定义2.1“采购人”是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列明的、获得资金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或者其他社会组织。2.2“监管部门”是指:珠海市政府采购监管办公室。2.3“采购代理机构”是指:珠海市物资招标有限公司。2.4“招标采购单位”是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2.5“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服务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自然人。2.6“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2.7“服务”是指: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它政府采购对象。2.8合格的供应商2.8.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的供应商。2.8.2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所列资格要求的供应商。2.8.3本项目接受联合体参加谈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约定除外;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谈判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谈判协议连同谈判响应文件一并提交采购代理机构;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谈判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参加同一项目的谈判,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项的谈判。2.9合格的货物2.9.1供应商提供所有货物必须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货物。2.9.2国产的货物及其有关服务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设计和制造生产或行业标准。2.9.3进口的货物及其有关服务必须符合原产地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设计和制造生产或行业标准,具有合法的进口手续和途径,并通过了进口检验检疫主管部门的检验。2.9.4供应商应保证,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2.9.5满足《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所列其它要求。2.10合格的服务:满足《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所列要求。2.11“成交人”是指经法定程序确定并授予合同的供应商。3.谈判费用3.1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谈判有关的费用。不论谈判的结果如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二、谈判文件4.谈判文件的构成4.1谈判文件由下列文件以及在谈判文件发布后、乃至谈判过程中发出的修正和补充文件组成:1) 谈判邀请函2) 谈判资料表3) 供应商须知4) 用户需求书5) 格式文件6) 在谈判文件发布后、谈判过程中由招标采购单位发出的修正和补充文件等4.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所有的补充、修改内容、重要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参数及要求等)。供应商没有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没有对谈判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谈判响应。5.谈判文件的澄清或修改5.1谈判文件的澄清是指采购人对谈判文件中的遗漏、错误、词义表达不清或对比较复杂的事项进行说明,回答供应商提出的各种问题。谈判文件的修改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谈判文件中出现的错误进行修订。5.2任何要求对谈判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采购单位。招标采购单位对其收到的对谈判文件的书面澄清要求均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发给每个购买谈判文件的供应商(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供应商在收到上述答复后,应立即向招标采购单位回函确认。该答复作为谈判文件的一部分,对供应商有约束力。5.3开标前的谈判文件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并对其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在收到修改通知后,应立即向招标采购单位回函确认。5.4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截止时点,但至少应当在谈判文件要求提交谈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点1日前,并将变更时点书面通知所有谈判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信息。三、谈判响应文件的编制6.谈判响应的语言及计量6.1供应商提交的谈判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招标采购单位)就有关谈判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文件或印刷的资料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谈判响应文件的修改内容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对中文翻译有异议的,以权威机构的译本为准。6.2除非谈判文件另有规定,供应商的谈判响应文件及其与招标采购单位的所有往来文件的计量单位均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7.谈判响应文件的构成7.1谈判响应文件的构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谈判文件的要求,具体内容应包括但不少于本谈判文件《谈判响应文件格式》的所有内容。8.谈判响应文件编制8.1供应商应当对谈判响应文件进行装订,对未经装订的谈判响应文件可能发生的文件散落或缺损,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供应商承担。8.2供应商应完整、真实、准确的填写谈判文件中规定的所有内容。8.3供应商必须对谈判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无条件接受招标采购单位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等对其中任何资料进行核实的要求。8.4如果因为供应商谈判响应文件填报的内容不详,或没有提供谈判文件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及数据,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承担。9.报价9.1如谈判文件无特殊规定,价格以人民币填报。9.2供应商应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合同资料表》、《用户需求书》规定的内容进行报价,并按《报价一览表》和《明细报价表》确定的格式报出分项价格和总价。总报价中不得包含谈判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审时不予核减。总报价中也不得缺漏谈判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视为该漏报或不报部分的费用已包括在已报的分项报价中而不予支付。9.3《明细报价表》填写时应响应下列要求:1) 对于报价免费的项目必须标明“免费”;2) 所有根据合同或其它原因应由供应商支付的税款和其它应交纳的费用都要包括在供应商提交的谈判价格中;3) 应包含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保险和伴随货物服务的其他所有费用。9.4 对小型或微型企业投标的扶持:1)根据《珠海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办法(试行)》的规定,在价格评审时,将对符合条件的小型或微型企业给予一定的价格扣除,具体扣除比例以该办法为准。2)符合条件的小型或微型企业应在报价文件中提交《中小企业申明函》。10.备选方案10.1只允许供应商有一个响应方案,否则将被视为无效谈判响应。(谈判文件允许有备选方案的除外)11.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11.1供应商应按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谈判和成交后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文件,并作为其谈判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内容详见谈判文件《谈判响应文件格式》中的“资格性文件”。11.2资格证明文件必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印章;谈判文件《谈判响应文件格式》中的“资格性文件”要求携带原件的,供应商应该在谈判现场向谈判小组提供原件核对,否则将作无效谈判响应处理。12.谈判保证金12.1供应商应按谈判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数额、币种和方式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谈判保证金,并作为其谈判响应的一部分。15.2为了方便办理谈判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供应商在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时应备有一个“谈判保证金函件”的信封,该信封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谈判保证金或谈判保证金缴纳凭证;(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可采用谈判响应文件正本相应文件复印件);(3)退保证金说明(原件)。12.2在规定时间前到达采购代理机构指定账户的谈判保证金,由银行开出回单,采购代理机构不另开收据。(供应商交款时应向银行提供项目编号);12.3凡未按规定交纳谈判保证金的,为无效谈判响应。12.4如无质疑或投诉,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原额退还;如有质疑或投诉,将在质疑和投诉处理完毕后不计利息原额退还。12.5成交人的谈判保证金,在成交人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原额退还。12.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谈判保证金将被依法没收并上缴同级国库:1) 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或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2) 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谈判响应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违反谈判文件规定,将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13.谈判有效期13.1谈判响应文件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保持有效。谈判有效期比规定时间短的将作无效谈判响应处理。13.2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可于谈判有效期期满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谈判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供应商可以拒绝上述要求而其谈判保证金不被没收。对于同意该要求的供应商,既不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谈判响应文件。但将要求其相应延长谈判保证金的有效期,有关退还和没收谈判保证金的规定在谈判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14.谈判响应文件的数量和签署14.1 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数量提交谈判响应文件,谈判响应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每套谈判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若副本与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14.2 谈判响应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被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在谈判响应文件中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14.3 谈判响应文件中的任何重要的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旁边签章或签字才有效。(暗标除外)14.4谈判文件中已明示需盖章签名处,均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并经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暗标除外)14.5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的谈判响应文件概不接受。四、谈判响应文件的递交15.谈判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5.1供应商应将谈判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进行密封。15.2每一密封信封均应:(1)标明招标项目编号、招标项目名称,并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2)注明“于(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不准启封”的字样。(3)封口处应加盖供应商印章。15.3如果信封未按本须知第15.1条和第15.2条要求进行密封和标记的,采购代理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15.4谈判响应文件未密封的或在递交截止时间后递交的,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16.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截止期16.1招标采购单位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地点和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接收谈判响应文件。16.2招标采购单位可以按本须知5.规定,通过修改谈判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截止期。在此情况下,招标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受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17.谈判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17.1供应商在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谈判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谈判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谈判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17.2供应商在递交谈判响应文件后,可以撤回其谈判响应,但供应商必须在规定的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截止时点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招标采购单位。从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截止期至供应商承诺的谈判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撤回其谈判响应,否则其谈判保证金将被没收。17.3供应商所提交的谈判响应文件在谈判结束后,无论成交与否都不退还。五、谈判与评审18. 谈判小组18.1 谈判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组建的谈判小组负责。谈判小组成员由采购人代表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审专家组成,采购人代表人数、专家人数及专业构成按政府采购规定确定。谈判小组成员依法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18.2谈判小组在谈判及评审过程中出现意见不一致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18.3谈判小组依法根据谈判文件的规定与供应商进行谈判及对谈判响应文件和最终谈判结果进行评审,并据此推荐成交候选人。19.评审程序19.1谈判响应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19.1.1资格性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的规定,对谈判响应文件中的资格性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满足资格要求。19.1.2符合性审查。依据谈判文件的规定,从谈判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谈判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19.1.3对未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应实行现场告知,由谈判小组或采购人代表将集体意见现场及时告知该供应商,以让其核证、澄清事实。在正式谈判前的初审过程中,若发现谈判响应文件存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所列情况,将被认定为无效谈判响应,且不得进入谈判程序。19.2谈判小组与供应商应围绕技术、商务、合同条款等内容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的谈判。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应当严格遵循保密原则,未经供应商同意不得向任何人透露当事人技术、价格和其他重要信息。谈判结束及供应商递交承诺后,仍出现《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所列情况的,谈判响应文件将作无效谈判响应处理。19.3谈判文件的修正:谈判小组调整或修改采购需求内容时,应取得谈判小组的一致同意,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但任何形式的决定须以符合公平、公正原则和有利于项目的顺利实施为前提。供应商对调整或修改不予接受的,可以要求退出谈判,否则将被视为接受此调整或修改并受其约束。19.4最终报价:谈判结束后,所有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有效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集中提交最终报价(最终报价时间视谈判进程由谈判小组决定)。除非在谈判中谈判小组调整或修改采购需求内容,否则采购人不接受高于前面轮次谈判报价的最终报价。最终报价特殊事项的处理:(1)供应商被授权人未能出席谈判会议或未能出示有效身份证明的,谈判小组有权拒绝该供应商进行最终报价,并以其第一次报价作为最终报价。(2)供应商应在谈判小组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终报价,否则最终报价无效,并以其第一次报价作为最终报价。(3)如果谈判过程中,在谈判小组未对谈判文件要求作出实质性修改的情况下,供应商的本次报价不得高于上一次报价,否则本次报价无效,并以其上一次报价为最终报价。(4)如果在最终报价中,出现两家或两家以上供应商所报价格相同且均为最低价(并列排名)的情况时,并列排名的最低报价供应商将进行重新报价,重新报价不得高于上一次的报价(否则以其上一轮报价为准),直至只有一家供应商的报价低于其它所有供应商的报价;各供应商的最后一轮报价视为其最终报价。19.5谈判小组进行综合评议。对提供产品质量、服务均能满足谈判文件规定最低要求的供应商归列为推荐成交的候选对象,采购人依照推荐候选供应商的报价顺序,以有效报价最低者确定为成交供应商,次低价者为替补候选人。19.6对成交候选人的价格出现明显低于或高于同业同期市场平均价的情形时,谈判小组应当在评审意见中详细说明推荐理由。20.发布成交公告、成交通知书20.1 成交人确定后,招标采购单位将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成交公告,并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成交人和采购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1.替补候选人的设定与使用21.1 成交人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替补候选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直接重新组织竞争性谈判。22.采购代理服务费22.1成交人应按有关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采购代理服务费。22.2 收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2)198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六、合同的订立和履行23.合同的订立23.1采购人与成交人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谈判文件要求和成交人谈判响应文件承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不得超出谈判文件和成交人谈判响应文件的范围、也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23.2 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供应商应将政府采购合同送采购代理机构见证,采购人应将经见证的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24.合同的履行24.1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合同各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需要变更的,采购人应将有关合同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备案;因特殊情况需要中止或终止合同的,采购人应将中止或终止合同的理由以及相应措施,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备案。24.2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签订补充合同的必须按照23.2的规定备案。七、质疑、投诉25.质疑25.1如果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采购结果使其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招标采购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给与答复。26.投诉26.1供应商对招标采购单位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依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向珠海市政府采购监管办公室提起投诉,投诉电话****-*******。八、适用法律27.适用法律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的一切谈判活动均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的法规、规章、政策。 第四部分 用户需求书A包组需求1. 献血员可选择范围广,无需特别挑选条件好(血管、体重、红细胞压积等)的献血员,有利于无偿成分献血员的招募。★2. 需0.9%生理盐水作预处理,一方面可对机采管路进行再检测,并可在献血过程中通过输注生理盐水维持静脉通畅,缓解献血反应,保护献血员安全。3. 所有人机对话均通过液晶触摸屏幕进行。4. 可采集血小板、血浆和红细胞,还可进行外周造血干细胞的采集。★5.具有单、双针两种任意选择的采集形式,且单针采集时,分离是连续的。★6. 无需任何过滤技术,所采集的血小板产品白细胞含量低于1×106。在适当条件下,所采集的血小板产品可保存5-7天。7. 最终产品体积恒定。8. 配有自装式泵,托盘就位和管路导向图,管路安装方便。9. 采集过程中,可根据献血员自身情况调整参数(如全血流速等),如需要,可更换针头,保证献血员的安全性及舒适性。10. 耗材中配有血小板添加液(PAS)管路。血小板添加液可替代血浆保存血小板,最大限度地减少ABO不相容及血浆成分的输注引发的不良输血反应,并有利于血小板的5天保存。11.两种耗材规格预算单单价及数量:R4R2316单针密闭管路(P1)955元/套R4R2314双针密闭管路(P2)955元/套★12、谈判时每款型号须提供样品各一套。B包组需求一、规格及单价上限规格单价报价上限(元/套)预计采购量(套)规格1:200ml三联袋17.509200规格2:300ml三联袋18.838000规格3:400ml三联袋19.799000规格4:400ml四联袋24.504500二、参数★1.符合一次性人体血液及血液成分袋式塑料采血袋国家标准。2.进口16G采血针,针头锋利,管壁光滑,斜面角度合适,进针阻力小,采血针护套可以复位,保护采血人员安全,防止受伤。★3.血袋导管激光打码清晰且不重复,保证留样及配血准确性和可追溯性。4.抗凝剂为CPDA液,保养液为MAP液。5.压延血袋,袋体厚薄均匀、光滑、透气性好、离心破袋率低。血袋内侧边与顶部和底部的交界处为光滑的圆弧,离心时血液不会产生“死角”,达到血液成分分离的要求。6.阻塞件为国际通用的折断即通管,折断即通管易折断,轻轻对折后,就可使血液成分转移,不会在血袋内留下异物,且不阻塞出管口。★7.血袋上直接印刷标签或贴防水标签,经灭菌处理后,无热原,对血液及血液成分贮存无毒,无不良影响,且有明显的血量标识。8.旋开式输血口(排出口),使临床输血操作简单、安全。9、纸箱外包装有明显的血量标识,血袋有铝箔中包装和独立小包装袋,能保证血袋内成分(保养液、抗凝剂)的质和量。★10、每个血袋含有自带留样针的采样装置。★11、不同规格的血袋的标识应有明显区别,不同规格的血袋夹子有不同颜色。★12. 谈判时每款型号须提供样品各一套。市场成熟度要求:全国多家血站使用其它要求:血袋因独立小包装袋破损、异物、变色、离心破袋等质量问题报废率低。注:谈判文件第四部分标注为“★”的技术参数/要求为关健技术参数/要求,对其中响应不可负偏离(不符合或不满足),否则将按无效谈判响应处理;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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