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浦规委办关于规范洋浦经济开发区国土空间规划领域规划调整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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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浦规委办关于规范洋浦经济开发区国土空间规划领域规划调整程序的通知
开发区各单位、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冯飞省长4月7日《在全省国土空间规划领域突出问题清理整顿动员部署会暨土地领域突出问题清理整治推进会上的讲话》及6月30日在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推进会的讲话要求,进一步规范洋浦经济开发区国土空间规划领域规划调整相关程序,通知如下:
一、总体规划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海南省总体规划的决定》、《海南省省和市县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洋浦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调整程序如下:
1.提出申请。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向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规委办”)申请规划调整,规委办主任会议研究后认为确有必要调整规划的,向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提出启动规划调整程序的申请,对经审查确需规划调整的,由管委会审议并出具同意规划调整的函件。对经审查不同意规划调整的,由管委会向规委办反馈不同意规划调整的意见。
2.调整规划。管委会同意启动调整程序后,由规委办委托具有规划资质的编制单位编制规划调整方案,审核成果后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将规划调整方案公示公开30日,根据反馈意见,形成最终编制成果(调整前后耕地、林地、建设用地等各类用地指标的变化情况、空间布局变化情况,以及规划调整可行性说明)。
3.成果审查。将规划调整成果报请管委会审议,待工委管委会审议通过后,按照《海南省省和市县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出具同意规划调整的批复文件。建立领导干部插手规划留痕记录报告制度,不得以会议纪要或领导圈批等形式代替法定决策和审批程序。
?4.成果备案。规划调整审批同意后3个月内报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存量商品住宅用地转型利用和解决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本通知所指控规调整包括控规重大调整、一般调整和技术修正三种情形。
(一)重大调整
重大调整是指其他用途用地调整为经营性用地、经营性用地之间调整,包括调整用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情形。按下列程序进行:
1.必要性论证。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向规委办申请规划调整,规委办主任会议研究认为确有必要调整规划的,需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采取听证、论证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向管委会提出专题报告。对于管委会提出调整要求的,规委办应对调整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研究,将研究意见上报管委会。
2.提出申请。由规委办向管委会提出专题报告,申请启动规划调整程序。对经审查确需规划调整的,由管委会审议并出具同意规划调整的函件。对经审查不同意规划调整的,由管委会向规委办反馈不同意规划调整的意见。
3.调整规划。管委会同意启动调整程序后,由规委办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控规调整论证报告(附调整草案,论证报告费用由财政承担),并对论证报告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控规调整方案编制完成后,由规委办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政府信息网站等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规委办组织研究,明确意见采纳情况;有重大异议的,应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进行充分论证。
4.成果报批。公示意见处理完毕,经规委办审议通过后,按控规编制法定程序以及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相关规定审查报批控规调整方案,报批材料中应当附具调整区域范围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建立领导干部插手规划留痕记录报告制度,不得以会议纪要或领导圈批等形式代替法定决策和审批程序。
5.更新数据库。按照统一标准制作数据成果,并汇交省“多规合一”信息综合管理平台备案。
(二)一般调整
一般调整是指其他用途用地调整为公益性用地、公益性用地之间优化调整,包括调整用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情形。按下列程序进行:
1.提出申请。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向规委办申请规划调整,规委办主任会议研究认为确有必要调整规划的,由规委办向管委会提出启动规划调整程序的申请,对经审查确需规划调整的,由管委会审议并出具同意规划调整的函件。对经审查不同意规划调整的,由管委会向规委办反馈不同意规划调整的意见。
2.调整规划。管委会同意启动调整程序后,由规委办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控规调整论证报告(附调整草案,论证报告费用由财政承担),并对论证报告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控规调整方案编制完成后,由规委办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政府信息网站等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规委办组织研究,明确意见采纳情况;有重大异议的,应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进行充分论证。
3.成果报批。公示意见处理完毕,经规委办审议通过后,按控规编制法定程序以及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相关规定审查报批控规调整方案,报批材料中应当附具调整区域范围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建立领导干部插手规划留痕记录报告制度,不得以会议纪要或领导圈批等形式代替法定决策和审批程序。
4.更新数据库。按照统一标准制作数据成果,并汇交省“多规合一”信息综合管理平台备案。
(三)技术修正
技术修正包括规划成果中存在信息错漏需要更正以及地块边界进行微调等情形,可由规委办审批,报洋浦规划委员会备案。
规委办成员单位和各相关部门应积极做好规划衔接工作,切实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要严格约束规划调整行为,严禁在规划调整过程中擅自作为、虚报资料。对弄虚作假骗取批准、越权审批或者不经批准擅自调整规划的,要依照相关规定依法予以撤销,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0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人:琚青青(规划主办)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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