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琯运河城南街道双雁路至万岙农场桥段护岸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乐琯运河城南街道双雁路至万岙农场桥段护岸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乐清市乐琯运河城南街道双雁路-万岙农场桥段护岸工程


招 标 公 告

乐清市乐琯运河城南街道双雁路至万岙农场桥段护岸工程 施工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乐清市乐琯运河城南街道双雁路至万岙农场桥段护岸工程 已由 乐发改投资[2013]277号 文件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 财政拨款 ,招标人为 乐清市城南街道办事处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工程地点:乐清市城南街道;

(2)工程规模:本次河道护岸涉河长度2630米,其中:主河2210米,支河石马河420米,需拓宽的河段有4处,计长694米;其中主河护岸长3981米,支河石马河护岸544米,需护岸长度4525米,支河石马河疏浚长度420米;

(3)工程投资:项目总投资2740.3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用1878.5万元(建筑工程1608.3万元,临时工程270.2万元);

(4)招标范围:局部拓宽河道、护岸驳坎,疏浚河道等;

(5)计划工期:12个月;

(6)工程质量:合格。

3.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资格审查方式:采用资格后审。

4.投标人资格要求

(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三级以上资质;项目负责人须具备 水利专业建造师二级及二级以上 ;项目技术负责人须具备 水利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各投标人均可就上述标段中的 1 个标段投标。

5.招标文件的获取

在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www.yqztb.gov.cn上的工程建设交易栏下的招标文件中于2014年1月14日至2014年1月21日下载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施工电子图纸。

6、招标文件疑问提交请进入项目质疑答疑补疑区:

http://www.yqztb.gov.cn/yqweb/ztbwebdy/zhiyilist.aspx(答疑补疑区)

7、投标文件的递交

(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14年 2 月 21 日 13 时 30 分,地点为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乐清市市府路1号行政管理中心西南附属楼四楼)开标室。

(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8、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咨询电话:****-********

  招标单位:乐清市城南街道办事处

2014年 1月14日
图纸.rar

乐清市乐琯运河城南街道双雁路至万岙农场桥段护岸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招标人:乐清市城南街道办事处招标代理:乐清市阳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监督机构:乐清市水利局 二O一四年一月 目录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办理须知1第一卷3第一章 招标公告3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41. 总则72. 招标文件83. 投标文件94. 投标125. 开标126. 评标137. 合同授予148. 重新招标或经批准不招标149. 纪律和监督15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6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173.1投标文件的评审办法173.2评标程序和内容173.3评标报告213.4特殊情况处理21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22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22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23第五章工程量清单311. 工程量清单说明312. 投标报价说明313.投标报价编制的参考依据324.工程量清单32第 二 卷47第六章 图纸(招标图纸)47第 三 卷48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48第 四 卷106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106一、资格后审文件(格式)107二、技术标(格式)126三、商务标(格式)136 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办理须知■ 投标保证金汇缴及退付以转账形式进行。■ 投标保证金款项必须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中汇出。■ 投标保证金人民币30万元必须在2014年2月20日前到达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银行账户(投标人可任选其中一个账户办理)。●账户一: 户名: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账号:****************880开户行:中信银行温州乐清支行 ●账户二:户名: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账号:19-***************开户行:农行乐清市支行营业中心●账户三:户名: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账号:****************01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乐清市支行(行号:********0024)●账户四:户名: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账号:****************9789开户行:建行乐清支行营业部■ 投标保证金汇交流程:投标人→到银行办理入账业务→到计财科开取投标保证金往来款票据→计财科财务人员核对银行到账单后予以开具。■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退到其原汇出银行账户,流程:未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持公司开具的地税部门统一监制的正规收款收据,到建设项目交易科申请退还投标保证金→建设项目交易科经办人审核盖章→计财科财务人员在两个工作日内按财务管理程序办理退款业务。■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退还到中标人原汇出银行账户,流程:中标人→与业主签定合同后,持施工合同副本原件﹑招标人出具的“中标人投标保证金退还通知书”,以及中标人开具的地税部门统一监制的正规收款收据,到建设项目交易科申请退还投标保证金→建设项目交易科审核后开具“中标人投标保证金退款通知书”→计财科财务人员在两个工作日内按财务管理程序办理退款业务。★ 以下几种转账形式的到账时限仅针对受理银行在正常程序内的所需时间,仅供投标人参考,投标人还应充分考虑其它各种因素(如各地银行方面的原因,双休日节假日,以及退票等情况),及时无误办理转账业务,确保款项在规定的时间前到达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银行账户。■ 投标保证金账户一(中信银行)办理投标保证金入账业务注意事项:1、采用中信同系统加急或非中信系统大、小额支付电汇方式: 投标人→至少应在规定的交款截止时间1天前到投标人开户银行办理;2、采用中信同系统普通电汇或浙江中信范围内的网内通存方式:投标人→至少应在规定的交款截止时间2天前到投标人开户银行办理;3、投标人使用银行本票、华东三省一市汇票、中信系统的全国汇票方式:投标人→应在规定的交款截止时间前到计财科背书→中信乐清支行营业厅办理入账(见票即付);4、使用非中信的全国汇票、转帐支票方式:投标人→至少应在规定的交款截止时间3天前到计财科背书→中信乐清市支行营业厅办理收妥抵用。■ 投标保证金账户二(农行)办理投标保证金入账业务注意事项:1、采用农行同系统加急电汇或非农行系统大、小额支付电汇方式:投标人→至少应在规定的交款截止时间1天前到投标人开户银行办理;2、采用农行同系统普通电汇或浙江农行范围内的网内通存方式:投标人→至少应在规定的交款截止时间2天前到投标人开户银行办理;3、投标人使用银行本票、华东三省一市汇票、农行系统的全国汇票方式:投标人→应在规定的交款截止时间前到计财科背书→农行乐清市支行营业中心办理入账(见票即付);4、使用非农行的全国汇票、转帐支票方式:投标人→至少应在规定的交款截止时间3天前到计财科背书→农行乐清市支行营业中心办理收妥抵用。■ 投标保证金账户三(邮储)办理投标保证金入账业务注意事项:1、采用邮政储蓄银行同系统加急或非邮政储蓄银行系统大、小额电汇方式:投标人→至少应在规定的交款截止时间1天前到投标人开户银行办理;2、采用非邮政储蓄银行的转账支票方式:投标人→至少应在规定的交款截止时间2天前到开户行办理转账业务。■ 投标保证金账户四(建行)办理投标保证金入账业务注意事项:1、采用建行同系统加急电汇或非建行系统大、小额支付电汇方式:投标人→至少应在规定的交款截止时间1天前到投标人开户银行办理;2、采用建行同系统普通电汇或浙江建行范围内的网内通存方式:投标人→至少应在规定的交款截止时间2天前到投标人开户银行办理;3、投标人使用银行本票、华东三省一市汇票、建行系统的全国汇票方式:投标人→应在规定的交款截止时间前到计财科背书→建行乐清市支行营业部办理入账(见票即付);4、使用非建行的全国汇票、转帐支票方式:投标人→至少应在规定的交款截止时间3天前到计财科背书→建行乐清市支行营业部办理收妥抵用。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一卷第一章 招 标 公 告乐清市乐琯运河城南街道双雁路至万岙农场桥段护岸工程 施工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 乐清市乐琯运河城南街道双雁路至万岙农场桥段护岸工程 已由 乐发改投资[2013]277号 文件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 财政拨款 ,招标人为 乐清市城南街道办事处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1)工程地点:乐清市城南街道;(2)工程规模:本次河道护岸涉河长度2630米,其中:主河2210米,支河石马河420米,需拓宽的河段有4处,计长694米;其中主河护岸长3981米,支河石马河护岸544米,需护岸长度4525米,支河石马河疏浚长度420米;(3)工程投资:项目总投资2740.3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用1878.5万元(建筑工程1608.3万元,临时工程270.2万元); (4)招标范围:局部拓宽河道、护岸驳坎,疏浚河道等;(5)计划工期:12个月;(6)工程质量:合格。3.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资格审查方式:采用资格后审。4.投标人资格要求(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三级以上资质;项目负责人须具备 水利专业建造师二级及二级以上 ;项目技术负责人须具备 水利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各投标人均可就上述标段中的 1 个标段投标。5.招标文件的获取在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www.yqztb.gov.cn上的工程建设交易栏下的招标文件中于2014年1月14日至2014年1月21日下载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施工电子图纸。6、招标文件疑问提交请进入项目质疑答疑补疑区:http://www.yqztb.gov.cn/yqweb/ztbwebdy/zhiyilist.aspx(答疑补疑区)7、投标文件的递交 (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4年 2 月 21 日 13 时 30 分,地点为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乐清市市府路1号行政管理中心西南附属楼四楼)开标室。 (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8、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咨询电话:****-********招标单位:乐清市城南街道办事处2014年1月14日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招标人乐清市城南街道办事处1.1.4项目名称 乐清市乐琯运河城南街道双雁路至万岙农场桥段护岸工程1.1.5建设地点 乐清市城南街道1.1.6现场管理机构 乐清市城南街道办事处1.1.7设计人 乐清市水利水电建筑勘测设计院1.1.8监理人 待定1.1.9代建机构 /1.2.1资金来源 财政拨款1.2.2出资比例 /1.2.3资金落实情况 已基本落实1.3.1招标范围本次河道护岸涉河长度2630米,其中:主河2210米,支河石马河420米,需拓宽的河段有4处,计长694米;其中主河护岸长3981米,支河石马河护岸544米,需护岸长度4525米,支河石马河疏浚长度420米。1.3.2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 12 个月1.3.3质量要求 合格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 资质要求: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三级以上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资格:水利专业建造师二级及二级以上 技术负责人资格:水利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质量员、施工员、安全员资格:具有水利行业的岗位资格证书 其他要求:详见资格审查内容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1.9踏勘现场□组织?不组织1.10招标预备会□召开?不召开1.10.3投标截止时间2014 年 2 月 21 日 13 时 30 分1.11分包□允许,分包内容要求:分包金额要求: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不允许1.12偏离偏离允许幅度及其处理方法:投标文件不允许偏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详见评标办法。2.2.1投标人疑问提交截止日期投标人可以于2014 年 1 月 23 日17:00时前以不记名方式发提问至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项目质疑答疑补疑区http://www.yqztb.gov.cn/yqweb/ztbwebdy/zhiyilist.aspx(答疑补疑区)。2.3.1招标人澄清、修改截止日期招标人将在2014年1月27日17:00时前在http:// www.yqztb.gov.cn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建设工程-答疑公告栏目中公布,投标人自行查看或下载。3.3.1投标有效期60工作日3.4.1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金额、账号:具体见《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办理须知》;3.7.4投标文件份数纸质投标文件包括商务标、资格后审申请书、技术标各一式伍份,其中正本壹份,副本肆份;另须提供资格后审申请书需核对的证书原件附原件清单,由各投标人自行保管,待需要时及时提交核查)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乐清市市府路1号行政管理中心西南附属楼四楼)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2014 年 2 月 21 日 13 时 30 分开标地点: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乐清市市府路1号行政管理中心西南附属楼四楼)5.2开标程序投标文件的密封检查:由最后一家送达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进行投标文件的密封检查;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及以上单数,其中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在省或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7.3.1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形式:履约保函或现金;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价的10%;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施工条件供水系统:施工用水可用水泵直接从河中抽取。供电系统:由于村庄分布近,水电供应也能得到保证,承包人应根据用电紧张程度,自备发电电源;对外交通:场内道路由投标人勘察现场,自行考虑;施工用房(包括施工生活、办公、仓库等用房):由承包人负责自行安排解决。材料供应:本工程施工所需材料由承包人就近采购,采购、运输、保管等费用由承包人负责。10.2原件?提交□不提交10.3最高限价公布招标人最高限价在距投标截止时间的 5 天前的任何时候在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工程建设”下“答疑公告”中公布。10.4 投标文件封面等签署要求投标文件的封面(技术标、商务标、资格后审文件封面)、投标函、诚信投标承诺书,必须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笔签署,不得以法定代表人盖章和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代替,否则按无效标或废标处理。10.5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本合同安全文明标化工地的约定:本工程要求创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并考核验收达标。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包括安全施工费、施工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其中安全施工费投标按不得低于建安造价(含措施项目)的1%、施工环境保护费按不得低于建安造价(含措施项目)的0.2%、文明施工费按不得低于建安造价(含措施项目)的0.3%,进行剥离报价。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作为竞争性报价,投标人在投标时不得低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额度,同时在投标书中应承诺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具体实施办法根据:《关于印发《乐清市标化工地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乐清市水利水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温州市水利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详见乐水政发【2012】54号、乐水政发【2012】55号文件实施)。10.6中标后须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标后提供各投标文件一式二份10.7其他注意事项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必须以现金形式缴纳交易席位费500元/次。2、投标人缴纳交易席位费、开取投标保证金收款收据的时间为开标当日8:30至11:00。其他时间来办理的,风险由投标人自负。3、本招标文件中如出现不一致时,均以此“前附表”为准;本招标文件涉及的时间为“北京时间”。4、请投标人在领取投标保证金发票时,仔细核对发票上的日期、投标单位、保证金金额等,如发现有误,请马上要求改正。5、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不良行为记录报告(以投标企业注册地检察机关查询结果为准,需提供原件核对)。6、根据省物价局“浙价服[2007]249号”文件规定,招标代理公司将收取本工程招标文件的编制费800元/份,在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时收取。7、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电话:****-****************。8、本招标文件及相应的补充文件、通知等解释权属招标人所有。10.8投标文件的评审办法资格后审、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1. 总则1.1项目概况1.1.6 本招标项目现场管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7 本招标项目设计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8 本招标项目监理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9 本招标项目代建机构:无。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 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 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1.9.1招标人不组织踏勘现场,投标人如有需要可自行踏勘现场。1.10投标预备会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颗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11分包本工程不允许分包。1.12偏离投标文件不允许偏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的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其处理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 招标文件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招标文件的澄清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疑问提交截止日期”前进入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点击网址http://www.yqztb.gov.cn/yqweb/ztbwebdy/zhiyilist.aspx(答疑补疑区)提交疑问,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2 招标文件的答疑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招标人澄清、修改截止日期”前在http:// www.yqztb.gov.cn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建设工程-答疑公告栏目中公布,投标人自行查看或下载。如果澄清通知发出的时间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招标人澄清、修改截止日期”后的,投标截止时间应相应延长。2.3招标文件的修改2.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招标人澄清、修改截止日期”前,招标人可以在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建设工程-答疑公告栏目内发补充通知修改招标文件内容。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招标人澄清、修改截止日期”后的,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3. 投标文件3.1 投标文件的组成3.1.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并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三部分内容:3.1.1.1资格后审文件⑴资格后审文件封面⑵资格后审申请书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⑷投标保证金⑸投标人基本情况表⑹近3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⑺近3年以来完成的类似工程及正在施工承建的主要工程⑻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⑼主要人员简历表⑽诚信投标承诺书⑾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承诺书⑿投标人和拟派项目负责人行贿犯罪行为及其他不良行为记录申报表⒀其他资料3.1.1.2技术标⑴技术标封面⑵技术标特征值⑶施工组织设计3.1.1.3商务标⑴商务标封面⑵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工程量清单报价表2)投标总价3)工程量清单计价汇总表4)建筑工程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5)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6)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7)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8)工程量清单单价组合表9)电、风、水、砂石基础单价汇总表10)混凝土(砂浆)配合比材料费表11)招标人供应材料价格汇总表12)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13)施工机械台班费汇总表14)单价计算表3.1.2投标文件内容相关格式见后附表;3.2 投标报价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3 投标有效期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4 投标保证金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办理须知”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3.4.3投标保证金的退还见《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办理须知》。投标保证金在保证期不计利息。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3)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4)投标人经专家评审或者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有隐瞒不良行为记录、隐瞒拟派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提供虚假业绩证明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予以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并在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予以公示。3.5 资格审查资料资格审查内容详见评标办法中资格后审评审等内容。3.6备选投标方案本工程不接受备选投标方案。3.7投标文件的编制3.7.1投标文件应按第3.1.1款规定的内容、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3投标文件(纸质)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复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要清晰易于辨认,语意要明确,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加盖单位公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还应加盖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师(或水利造价员)执业印章,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修改之处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3.7.4投标文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文件无效处理。封面上分别标明“正本”、“副本”、 “技术标”、“商务标”、“资格后审文件”字样。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3.7.5投标文件封面及有关要求处签署要求:资格后审文件、技术标、商务标的封面要有投标工程名称、投标人名称,并应加盖投标人公章(不得以投标专用章、分公司章等其他形式印章代替,下同),商务标、技术标、资格后审文件的封面(如技术标为暗标,技术标封面除外)、投标函、诚信投标承诺书,必须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笔签署,不得以法定代表人盖章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盖章代替,否则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或按废标处理。 3.7.6若投标人未将投标文件按上述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招标人将不承担与此有关的责任。4. 投标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技术标、商务标、资格后审文件分开包装。在密封袋的外表面上应清楚地分别标明工程名称、投标人名称及“商务标”、“技术标”、“资格后审文件”字样,并在密封袋的外表面上加盖投标人印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证书及相关资料原件(附原件的清单)由投标人自行保管,需要时另行提交。4.2 投标文件的递交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2.6未响应招标文件规定包封面密封、标记或盖章等要求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不予受理。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 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 开标5.1开标时间和地点5.1.1招标人将在“投标须知前附表”所示的开标日期在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乐清市市府路1号行政管理中心西南附属楼四楼)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应派的法定代表人(携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见后)、身份证)或委托代理人[必须为企业资质证书上有登记的人员即企业负责人或企业技术负责人,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投标,需携带授权委托书(格式见后)、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及资质证书原件]及项目负责人[携带身份证(或户籍证明)、资格证书原件]必须准时参加,并在《开标会议登记表》上签名报到;若投标人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及项目负责人(缺一不可)出席开标会议,则招标人可宣布其已放弃投标。以上证件均由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核对后予以签字确认;另外投标人应携带投标保证金收据原件和缴纳交易席位费收据原件,并由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核对后予以签字确认,否则对其投标文件作无效处理。注:在核对期间,如出现某投标人代表临时不在场,而在核对其他投标人的相关证件结束之前到达现场的,此投标人的相关证件有效,否则为无效。5.1.2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做为无效投标文件。1)、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派代表参加开标会议的。2)、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项目负责人证书原件、投标保证金发票原件、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席位费发票原件的。3)、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装订、密封、盖章或签字的(在资格后审、技术标、商务标各阶段都适用)。4)、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有缺失的(在资格后审、技术标、商务标各阶段都适用)。5)、开标过程中发现投标文件有较大错误,且提交评标委员会审定后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5.2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宣布开标纪律;(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确认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是否在场;(3)宣布主持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4)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约定外,由最后一家送到的投标人为代表检查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5)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按递交投标文件的先后顺序的逆序;(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它招标文件规定开标时公布的内容,并进行文字记录;(8)主持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9)开标结束。6. 评标6.1 评标委员会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6.2 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 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7. 合同授予7.1定标方式评标委员会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7.2 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7.3 履约担保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的履约担保。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签订合同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按投标保证金双倍的金额赔偿投标人损失。 8. 重新招标或经批准不招标8.1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3)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4)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5)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8.2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仍出现本章第8.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必须审批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可不再进行招标。9. 纪律和监督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串通投标:(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5)其他串通投标行为。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9.2.1下列行为均属以他人名义投标:(1)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2)投标人从其他施工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3)由其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的行为。9.2.2下列行为,视为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不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2)投标人拟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员、施工员、安全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聘任合同必须由投标人单位与之签订;(2)与投标人单位有合法的工资关系;(3)投标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或具有其他有效证明其为本单位人员身份的文件。9.2.3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总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4)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9.5 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施工条件施工条件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2原件招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投标人递交原件的,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按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中“附表1.14 原件的复印件”所列清单提交原件。原件经查验后退回投标人。10.3最高限价公布招标人最高限价公布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4投标文件封面等签署要求投标文件封面等签署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5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人须在签订合同前向招标人另行提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份数的投标文件副本。10.6其他注意事项 投标人在进行投标活动过程中应注意的内容,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7投标文件的评审办法投标文件的评审办法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3.1投标文件的评审办法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开标后,评标委员会将根据下列方法对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⑴评标原则评标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⑵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及以上单数,其中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2评标程序和内容3.2.1评标的一般程序为:1)熟悉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2)确定有效报价范围及有效投标人; 3)资格后审文件审查;4)投标文件的技术评审;5)投标文件的商务评审;6)询标澄清投标文件的疑问;7)完成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和预备中标候选人;本工程评标采用资格后审、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审按以下四步骤依次进行。第1步:确定有效报价范围及有效投标人。第2步:资格后审。合格进入下阶段评审。第3步:技术标评审。合格进入下阶段评审。第4步:商务标评审。3.2.2确定有效报价范围及有效投标人根据A K≤Y≤B确定有效报价范围。A为低于(或等于)招标人最高限价的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扣暂定价总额)下浮5%;B为招标人最高限价;招标人最高限价在距投标截止时间的5天前的任何时候在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的“答疑公告”中公布。招标人最高限价主材价格参考乐清市近期信息价结合当地市场价进行编制。K为暂定价总额513180 元;Y为有效报价;此范围外的投标报价均为无效报价,不进入评审。在此范围内的投标报价由低至高取前5名(第5名并列同时进入,不足5家的按实际进入数计)投标人为有效投标人,进入下阶段评审。在之后评审过程(资格后审、技术标评审、商务标评审)中如有不合格的,有效投标人小于3家时,应在有效报价中由低到高排序依次递补至3家,有效报价不足3家时,按实际进入数计。以上有效报价范围按规定的方法确定后,不再受其他任何因素(包括投标文件评审阶段中作废标处理的和评标价修正等因素)的影响而改变。3.2.3开标后投标人不得通过补充、修改或撤销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使其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投标人在投标截止以后不得提交任何资料作为评标依据。3.2.4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在资格后审文件、技术标、商务标各阶段都适用)投标人不得通过补充、修改或撤消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使其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投标人在投标截止以后不得提交任何资料作为评标依据。投标文件如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审核认定,作为符合性审查未通过予以废除,不再进行后续评审:1)未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签署或盖章等要求的;2)不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3)不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编写投标文件的;4)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5)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工期;6)技术标内容严重偏离本工程实际的;7)除招标文件规定外,有意改变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项目、数量、单位、暂定价的8)工程量清单报价为最终报价,不得再次出现优惠、让利,否则均作废标处理;9)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10)存在串标、抬标或弄虚作假情况的;11)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投标情况的;12)投标文件的相互之间有特别相同或相似之处,且经询标而投标人无令人信服的理由和可靠证明其合理性的,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3.2.5资格后审文件评审有效投标人进入资格审查。投标人必须满足下列资格审查的必要条件,凡不能满足下列必要条件之一的,其投标文件应当作废标处理,不进入下一轮评审:1、投标人的投标资格满足国家有关规定、招标文件及招标公告载明的投标资格条件的;2、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3、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4、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且资质等级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5、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资格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6、技术负责人资格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7、质量员、施工员、安全员资格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8、提供有效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的“三类人员”A类证书、企业分管安全副经理的任命文件,项目负责人的“三类人员”B类证书、安全员的“三类人员”C类证书;9、提供“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承诺书”,且符合要求。(格式见附表)10、提供“诚信投标承诺书”,且符合要求。(格式见附表)11、为了防止投标人借资质“挂靠”和递交虚假材料参加投标,招标人在资格审查时严格审查以下内容,即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的投标企业名称、企业营业执照单位名称、企业资质证书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劳动合同中的聘用单位(需提供劳动合同原件)、投标人委托代理人及项目负责人的社会养老保险缴款单位(需提供社保部门的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出具的开标截止前3个月内的任意一个月的正常缴费的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记录)、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出票单位等内容相一致。12、根据浙水建[2009]30号文件的规定,外地进浙单位在进浙参加水利工程投标前应当在浙江水利网上公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人员和条件,在工程中标后应当在浙江水利网上公示承担工程项目部的安全生产人员和条件(详见浙江水利厅网)。13、★要求投标人在资格后审申请书中必须提交投标保证金从其基本账户中转出的证明:要求“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许可证”和“汇款凭证”(汇款凭证需完整载明“付款人”的账户信息)的账户信息相一致,提供开户许可证原件,汇款凭证不需要提供原件;14、具有行贿犯罪不良行为记录且处罚日期在投标截止时间前2年内的单位,及按本招标文件规定方法查询得知具有其它不良行为记录且在投标截止时间处于公示期(无公示期的按发文之日起3个月计)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隐瞒上述不良行为记录参加投标的单位,取消投标资格或中标候选人资格,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弄虚作假处理。注:1) 行贿犯罪不良行为记录以检察机关查询结果为准;(以投标企业注册地检察机关查询结果为准,查询时间为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期止),需提供原件核对;2) 其它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以下列查询途径的查询结果为准:(A)在乐清市水利网网站www.yqsl.gov.cn,按“进入网站首页公告栏”的途径查询;(B)在温州水利网网站http://www.wzsl.gov.cn,按“首页市场监管不良行为记录”的途径查询;(C)在浙江水利网网站http://www.zjwater.gov.cn/pages/category/0b/index_1.htm,按“工程领域信息公开信用信息 不良行为公告信息”的途径查询;(D)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网站http://www.mwr.gov.cn,查询。15、拟任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取消投标资格或中标候选人资格,如隐瞒下列事实参加投标的,按弄虚作假处理:1)、已经在其所在单位中标或承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的;2)、曾经在其所在单位中标或承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虽已变更,但原项目尚未通过验收,且变更时间在2009年4月2日后的。16、提供复印件(盖单位公章)装订成册,按附表1.14要求核对原件。注:1、以上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均需提供原件核对,原件单独装袋由投标人自行保管,需要时另行提交,半小时内不能提供的按自动放弃处理。(原件袋中需附原件清单格式见附表1.15,未提交的造成后果自负;原件按规定递交后,不能再对其进行补充或删减。)3.2.6投标文件的技术评审评标委员会的技术专家应对资格审查通过的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技术评审,专家评审采用集体评议、记名表决、少数服从多数的方法进行。如投标文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按技术评审不合格处理;1)主要施工技术方案不可行的;2)施工度汛方案不可行的;3)计划进度安排不可行的;4)平面布置不可行的;5)质量保证措施不可行的;6)进度保证措施不可行的;7)安全生产保证措施不可行的;8)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的;9)采用的施工工艺、方法或质量安全管理措施不能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或不满足国家现行施工技术规范要求的;10)标化工地保证措施不可行的;11)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或工程无法适用的其他技术和管理条款;3.2.7投标文件的商务报价评审评标委员会的商务专家应对资格审查通过技术评审合格的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评审。评标委员会的商务专家应对商务报价的范围、数量、单价、费用组成和总价等进行全面审阅和对比分析,找出报价差异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对报价口径范围不一致的,凡属招标文件原因造成的应予以调整并作为评标价;投标人自身失误造成多算、少算、漏算的,不调整总价。但应在总价不变的原则下,修改单价。投标报价中,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按商务评审不合格处理;1)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进行报价,拒绝修正不平衡报价,拒绝提供报价分析说明和证明材料的;2)评标委员会认定属投标人自身原因造成投标报价的工程项目、数量和费用等有较大错误,其数额超过投标价3%的;3.2.8确定中标候选人经上述审查均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按自低到高评标价排列作为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次序,如有2家及以上报价相同且最低时,以抽签确定第一中标人。3.3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由评标委员会起草,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应在评标报告上签字认可,评标专家如有保留意见可以在评标报告中阐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中应推荐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次低评标价的投标人为第二中标候选人,第三低评标价的投标人为第三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不得推荐符合性审查未通过或技术审查、商务审查不合格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评标报告内容至少应包括:⑴开标记录;⑵评标内容、过程和结果;⑶询标澄清纪要;⑷中标候选人的优劣对比和存在的问题;⑸其他建议。评标结果在乐清市招标投标网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依法向招标主管部门投诉。 3.4特殊情况处理⑴投标人在同一时间段参加本项目和其它项目投标,如其拟任项目负责人为同一人,且在本项目定标前,确定已在其它项目中标的(以中标通知书为准),取消本项目中标资格。⑵投标人在同一时间段参加本项目和其它项目投标,如其拟任项目负责人为同一人,且在本项目定标前,确定同为本项目和其它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的,由投标人在本项目招标人规定的期限内选择其中一个项目作为中标项目。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本工程全文引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通用合同条款。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2发包人:乐清市城南街道办事处 。1.1.2.3承包人: (签约后填入承包人的名称)。1.1.2.5分包人: / 。1.1.2.6监理人:待定 。1.1.4日期:。1.1.4.5缺陷责任期:1年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进人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是 (1)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投标辅助资料;(10)其他合同文件。1.7联络1.7.2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乐清市城南街道办事处。2发包人义务2.3提供施工场地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为:施工所需场地范围。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填写监理人须经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权力,以下示例供参考)(l)按第4.3款约定,批准工程的分包;(2)按第11.3款约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3)按第15.6款约定,批准暂列金额的使用;(4)… … 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0其他义务(1)项目负责人的资质证书由发包人代为保管,通过交工验收后发还;(2)承包人应妥善处理好与工程其他承包人的配合关系。发生交叉施工时,承包人和工程其他承包人应相互配合,友好协作,并服从监理人的统一协调。4.2 履约担保履约担保为合同价的10%。4.3分包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4.5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补充以下条款:4.5.5项目负责人每月驻工地的天数不少于22天,项目负责人每少一天支付违约金2000元,但扣款最终的累计总金额不应超过30万元。上述违约金在当月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在工地工作天数按监理人实际考勤记录为准。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连续2个月及以上每月驻工地的天数少于15天,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根据浙政发〔2009〕22号的有关规定,除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不适合再任,因生病住院、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需提供相关部门或单位的证明材料)等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被责令停止执业、羁押或判刑外,项目负责人不得更换。符合规定确需更换的,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并经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且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投标时相应人员所具有的资格条件。其中被更换的项目负责人在原承担的合同工程项目未通过验收前不得参加依法进行招标的其他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并且每人次支付15万元违约金。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的,每人次须支付20万元违约金,违约金在当月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补充以下条款:(1) 技术负责人每月驻工地时间不得少于22天,每少一天支付违约金1500元,但扣款最终的累计总金额不应超过20万元。无特殊原因不得更换,如确需更换的,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并且每人次支付15万元违约金,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的,每人次须支付20万元违约金,违约金在当月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2) 质检员、安全员、施工员每月驻工地时间不得少于22天,每人每少一天支付违约金1000元,但每人扣款最终的累计总金额不应超过10万元。无特殊原因不得更换,如确需更换的,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并且每人次支付5万元违约金。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的,每人次须支付10万元违约金,违约金在当月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3) 到场率考核:项目负责人每日到现场监理部签到,报告以上人员在场情况;监理人不定时核查、签单确认,考核结果每月25日报发包人。发包人作不定时核查,以掌握承包人员到岗情况。违约金在月进度付款中扣除。5材料和工程设备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不提供任何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提供施工用地范围,并负责政策处理。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不提供任何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交通运输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所有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8 测量放线 8.1施工控制网8.1.1 施工控制网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测设,提交监理人审批。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4 发包人提供施工图 资料,其余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收集。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12 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9.7 文明工地9.7.1 承包人应按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约定,负责建立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组织机构,制定创建安全文明标化工地的计划。9.7.2 承包人应按创建安全文明标化工地的要求,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本工程标化工地创建计划、具体措施方案需报发包人审核后实施。标化工地创建费用应含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9.7.3若本合同工程未达到文明施工工地标准,则发包人对承包人将给予10万元的违约处罚。以有关部门验收为依据。11开工和竣工(完工)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为:(1) 日降雨量大于 50 mm的雨日超过 1 天;(2) 风速大于 14m/s的 7 级以上台风灾害;(3) 造成工程损失的冰雹和大雪灾害;(4) 其它异常恶劣气候灾害。11.5承包人工期延误 (1)逾期竣工违约金表(参考格式)序号项目及其说明要求竣工日期违约金(元/天)1乐清市乐琯运河城南街道双雁路至万岙农场桥段护岸工程开工令发出之日起12个月3000(2)全部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为不超过合同总价的3% ,在工程完工结算时扣回。11.6 工期提前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不奖励。12暂停施工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5) 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 /。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3) 发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 /。13 工程质量13.7 质量评定13.7.4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合格。13.7.7 工程合格标准为: 合格;14. 试验和检验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6 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水泥、砂、钢筋 。15. 变更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删除本款中第15.4.3小款,并代之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新的单价或合价(确定原则见以下补充条款)。本款同时增加以下条款:1)工程量清单中变更引起新增项目或漏项项目,应由承包人参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招标人工程预算造价编制的取费标准及主要材料价格编制。重新组价并乘以折算系数确定。(折算系数=﹙中标价-暂定价总额﹚/﹙工程预算造价-暂定价总额﹚*100%)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工程量(与清单项目数量比较)±15%及以内的,其单价均不调整,仍按原投标价结算;若单项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2%及以上的清单项目其增加或减少工程量(与清单项目数量比较)超过±15%外部分的工程量,根据招标人工程预算造价组价原则(包括主要材料价格)重新组价*折算系数确定。若单项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2%以下的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其单价均不调整,仍按原投标价结算;3)混凝土等级变更,其单价不作调整,仅计取水泥用量差额费用和税金;4)变更项目中出现的新材料单价按联系单下达当月的《乐清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信息价(乐成)计算。16 价格调整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在合同执行期间,本工程动态管理材料是指水泥、钢筋,其动态管理材料价格波动影响超过10%时应进行价格调整。以投标期基价与材料使用期信息价平均值对照计算,对其超过10%部分进行调整(含税)。投标期的基价投标当月的乐清市建设工程价格信息(乐成)。调整公式:a、当价格相比上涨幅度在10%及以上时:价差=材料定额用量*[指该材料使用期信息价平均值-投标基期价格*1.1]*(1 税金)b、当价格相比下降幅度在10%及以上时:价差=材料定额用量*[指该材料使用期信息价平均值-投标基期价格*0.9]*(1 税金)注:材料使用期信息价平均值为合同工期[含追加工期]前80%月份的乐清市建设工程价格信息(乐成)平均值。其他材料的价格按当前的市场价考虑风险系数进入单价,在合同执行期内不作调整,价格风险由承包人自负。17计量与支付17.1 计量17.1.2 计量方法删除本条款,代之以:本工程建筑工程为单价承包合同,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为总价承包合同(除暂定项目外)。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用作投标报价的估算工程量,不作为最终结算的工程量,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各个项目的计量办法应按《浙江省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2012年)计算规则及本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不一致时以《浙江省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2012年)计算规则为准。17.2预付款17.2.1预付款 :17.2.1预付款 :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10 %,分 2 次支付给承包人。各次预付款的支付额度和付款时间为:1)第一次预付款金额为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 40 %,付款时间应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发包人认可的银行出具的工程预付款保函,并经监理人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14天内予以支付。2)第二次预付款金额为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 60 %。付款时间需待承包人主要设备进入工地后,其估算价值已达到本次预付款金额时,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人核实后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14天内予以支付。(2) 工程材料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约定为: /。17.2.2 预付款保函(担保)(2) 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约定为:必须是发包人认可的银行开具。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1) 工程预付款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20%时开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80%时全部扣清。(2) 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约定为: / 。17.3 工程进度付款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增加以下条款:(5)工程进度款按月工程进度的85%进行支付;其余15%作为工程结算暂扣款,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工程结算审定后,扣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支付余款,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结清。本款中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金额的利息。17.4质量保证金17.4.1 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工程结算审定后,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签约结算价的5%。17.5竣工(完工)结算17.5.1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一式 五 份。17.6最终结清17.6 1最终结清申请单(1)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 五 份。17.7 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一式 五 份。18竣工验收(验收)本工程验收工作执行浙江省及本地区相关规定。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计算如下:完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起。20保险增加以下条款建设工程一切险投保人:由承包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名义投保;投保内容:用于为本工程的永久工程、配套工程、临时工程的材料、设备、等所投的保险;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保险费率按保险人规定,费用进入报价中。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实际保险单的费用向承包人支付,但最高不超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保险费用。保险期限自开工即日算起至至颁发工程移交证书。保险期限自开工即日算起至颁发工程移交证书。20.4 第三者责任险20.4.2 增加以下条款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投保额度100万元/年。保险费率按保险人规定,费用进入报价中。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实际保险单的费用向承包人支付,但最高不超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保险费用。20.5 其它保险增加以下条款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材料等办理保险,其投保金额应足以现场重置。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相应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6.1 保险凭证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在接到开工通知后的28天内提交。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承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保险金不足的补偿均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由于本工程一切保险均由承包人负责投保,其费用均列入报价,故发包人不承担保险金不足的补偿。24. 争议的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仲裁 。仲裁机构:乐清市仲裁机构 。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格式)合同协议书(格式)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的投标,并确定其为中标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8)投标辅助资料;(9)其他合同文件。2.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元(¥ 元)。4.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5.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6.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7.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8. 承包人承诺执行监理人开工通知,计划工期为天。9. 本协议书一式 捌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壹份,副本陆份。10.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年 月日第五章工程量清单1. 工程量清单说明1.1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图纸及《浙江省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2012年)等一起阅读和理解。1.2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承包合同(除暂定价),若无设计变更和签证,总价不能调整;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项目及有效工程量由招标人根据招标图纸和《浙江省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2012年)计算规则等规定计算确定,投标人应认真进行复核,如果发现缺、漏、错项,请投标人于答疑截止日期前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审核后发《修正书》统一数量;否则视同默认该有效工程量。1.3工程量清单中各项目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以及《浙江省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2012年)的规定。1.4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单价是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质量合格的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补差和税金,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投标人应根据规定的工程单价组成内容,按招标文件和《浙江省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2012年)附录A 和附录B 中的“主要工作内容”确定工程单价。除另有规定外,对有效工程量以外的超挖、超填工程量,施工附加量,加工、运输损耗量等,所消耗的人工、材料和机械费用,均应摊人相应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内。1.5工程价款的支付遵循合同条款的约定。2. 投标报价说明2.1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填写规定 1.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内容应由投标人填写;2.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随意增加、删除或涂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任何内容。3.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中所有要求盖章、签字的地方,必须由规定的单位和人员盖章、签字。4.投标总价应按工程量清单计价汇总表合计金额填写。5.工程量清单计价汇总表填写。表中项目名称按招标人提供的招标项目工程量清单汇总表中的相应名称填写,并按相应项目合计金额填写。6.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填写。1)表中的序号、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项目主要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主要技术条款编码,按招标人提供的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内容填写。2)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写;未填写的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它单价和合价中。7.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填写。表中的序号、项目名称,按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中的相应内容填写,并填写相应措施项目的金额和合计金额。8.其它项目清单计价表填写。表中的序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金额,按招标人提供的其它项目清单中的相应内容填写。9.零星项目清单计价表填写。表中的序号、人工、材料、机械的名称、型号规格以及计量单位,按招标人提供的零星工作项目清单中的相应内容填写,并填写相应项目单价。10.辅助表格填写。1)工程量清单单价组合表,根据工程单价组合内容,按相应的单价序号、名称、单位、单价填写。2)电、风、水、砂石基础单价汇总表,按基础单价分析计算成果的相应内容、价格填写。自行开采砂石料单价应附相应的分析计算书。3)混凝土(砂浆)配合比材料费表,按表中混凝土和水泥强度等级、级配、水灰比、相应材料用量、单价和补差填写。4)招标人供应材料价格汇总表,按招标人供应的材料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和供应价填写,并填写经分析计算后的相应材料预算价格。5)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按表中的序号、材料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预算价和补差填写。6)施工机械台班费汇总表,按表中的序号、机械名称、型号规格、一类费用和二类费用、合计、补差填写。7)建筑安装工程单价计算表,按表中的施工方法、序号、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合价填写,填写的人工、材料和机械等基础价格,必须与基础单价汇总表、主要材料预算价汇总表、混凝土(砂浆)配合比材料费表及施工机械台班费汇总表中的单价和补差相一致。3.投标报价编制的参考依据(1)《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规定(2010)》;(2)《浙江省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2012年);(3)《浙江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上、下册);(4)《浙江省水利水电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0)》;(5)《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2010)》;(6)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浙江省水利建设工程人工预算单价的通知《浙水建[2012]49号》文件要求;(7)计费标准:按三类工程取费标准取费。投标人为了增加投标的竞争能力,也可自行确定采用的定额和标准。4.工程量清单 乐清市乐琯运河城南街道双雁路至万岙农场桥段护岸工程工 程 量 清 单招 标人: (全称) (单位盖章)编 制 单 位: (全称) (单位盖章)水利 造价师及 注册证号:(签字并盖执业专用章)编 制 时 间:填表须知1. 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格式中所有要求盖章、签字的地方,必须由规定的单位和人员盖章、签字。2. 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格式中的任何内容不得随意删除或涂改。3. 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报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报。未填报的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4. 投标金额(价格)均应以人民币表示。总说明合 同 编 号:工 程 名 称: 乐清市乐琯运河城南街道双雁路至万岙农场桥段护岸工程 第页共页一、工程概况 详见施工图说明二、工程招标范围详见施工图说明三、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1.《浙江省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2012年)2.《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规定(2010)》其补充规定; 3.《浙江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上、下册);4.《浙江省水利水电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0)》;5.《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2010)》;6.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浙江省水利建设工程人工预算单价的通知《浙水建[2012]49号》文件要求;7.计费标准:按三类工程取费标准取费;四、其它土石混合料为含泥量30%的矿渣;景观型护岸(二)中适用于Z0 164-Z0 424实际为Z0 164-Z0 220;堤后道路及景观处回填土均为原土回填,回填土要求详见施工图说明。工程量清单汇总表工程名称:乐清市乐琯运河城南街道双雁路至万岙农场桥段护岸工程 第页共页序号工程项目名称金额(元)一建筑工程二措施项目三其它项目合计 建筑工程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工程名称:乐清市乐琯运河城南街道双雁路至万岙农场桥段护岸工程第1页共5页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主要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单价(元)合价(元)主要技术条款编码备注1一乐琯运河护岸工程  0    1.1********2001一般土方开挖1.土类分级:三类土2.运距:就近堆放m314678  6.8 1.2********2002一般土方开挖1.土类分级:三类土2.运距:外运9kmm337377  6.8 1.3********3001土方回填2.土类分级:土石混合料(含泥量30%的矿渣)3.运距:就近堆放m31009  13.9 1.4********3002土方回填原土,分层回填,分层厚度30cm左右m314678  13.9 1.5********3003土方回填矿渣回填,分层压实m36419  13.9 1.6********3004土方回填绿化土回填m31129  13.9 1.7********6001砂石垫层1.材料:碎石3.厚度:200mmm3104  16.4 1.8********6002砂石垫层1.材料:片石3.厚度:200mmm31631  16.4 1.9********4001其他砌筑工程块石基础回填m31285  16.4 1.10********2001砼灌砌块石1.材质及规格:块石2.砼强度等级及配合比:C25砼m367  16.4 1.11********1001干砌块石护底、材质及规格:块石m3405  16.4 1.12********1002干砌块石挡土墙,块石要求:厚度不大于20cm,长宽各为厚度的2-3倍,且至少有二面大致平整m31384  16.4 1.13********1003干砌块石粗料石护面,顺条石尺寸60*30*25cm,丁条石尺寸50*30*25cmm3638  16.4 建筑工程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工程名称:乐清市乐琯运河城南街道双雁路至万岙农场桥段护岸工程第2页共5页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主要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单价(元)合价(元)主要技术条款编码备注1.14********5001浆砌花岗岩压顶砂浆强度等级及配合比: M7.5,花岗岩尺寸:100*20*50cm,景观性挡墙压顶100*15*50cmm3186  16.4 1.15********3001浆砌块石1.材质及规格:块石2.砂浆强度等级:M7.5m31505  16.4 1.16********3002浆砌块石1.材质及规格:天然外形石块,快中大于60KG,不得用人工毛石代替2.砂浆强度等级:M7.5m3823  16.4 1.17********5002浆砌条(料)石1.材质及规格:自然面台阶石,450*150*654mm2.砂浆强度等级及配合比:M7.5m35.4  16.4 1.18********1001普通混凝土1.部位及类型:基础素砼2.设计龄期、强度等级及配合比:C154.级配、拌制要求:二级配5.模板类型:木模m382  14.11 1.19********1002普通混凝土1.部位及类型:底板2.设计龄期、强度等级及配合比:C254.级配、拌制要求:二级配5.模板类型:木模m32371  14.11 1.20********1003普通混凝土1.部位及类型:圆柱2.设计龄期、强度等级及配合比:C254.级配、拌制要求:二级配5.模板类型:木模m39  14.11 1.21********1004普通混凝土1.部位及类型:梁2.设计龄期、强度等级及配合比:C254.级配、拌制要求:二级配5.模板类型:木模m327  14.11 1.22********1005普通混凝土1.部位及类型:挡土墙2.设计龄期、强度等级及配合比:C254.级配、拌制要求:二级配5.模板类型:木模m3106  14.11 建筑工程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工程名称:乐清市乐琯运河城南街道双雁路至万岙农场桥段护岸工程第3页共5页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主要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单价(元)合价(元)主要技术条款编码备注1.23********1006普通混凝土1.部位及类型:仿木栈台2.设计龄期、强度等级及配合比:C254.级配、拌制要求:二级配5.模板类型:木模m379  14.11 1.24********1007普通混凝土1.部位及类型:翼板2.设计龄期、强度等级及配合比:C254.级配、拌制要求:二级配5.模板类型:木模m33  14.11 1.25********5001钢筋混凝土预制桩3.预制混凝土强度等级及配合比:C25砼4.桩径、桩长:桩径250*250,桩长5mm31608  14.11 1.26********1001钢筋加工与安装1.工程部位:方桩、底板及悬空式挡墙t371.325  14.11 1.27********9001伸缩缝1.伸缩缝部位:浆砌石、底板等2.填料的种类、规格:沥青松木板m2219  14.11 1.28********0001其他基础防渗和地基加固工程稍径Φ14,长6m根198  11.4 1.29Ab001001仿木板铺设 m2525280.00147000.00 暂定1.30Ab002001仿木栏杆 m328360.00118080.00 暂定1.31Ab002002仿青石栏杆 m827300.00248100.00 暂定1.32Ab003001排水管铺设Φ75PVC管m41    1.33Ab********1河埠头(一) 座18   数量暂定,按实结算1.34Ab004002001河埠头(二) 座18   数量暂定,按实结算建筑工程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工程名称:乐清市乐琯运河城南街道双雁路至万岙农场桥段护岸工程第4页共5页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主要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单价(元)合价(元)主要技术条款编码备注1.35Ab004003001河埠头(三) 座2   数量暂定,按实结算1.36Ab005001001花岗岩火烧板面板铺设50厚花岗岩654火烧板20厚1:3水泥砂浆粘结层m286    1.37Ab006001种植槽m2007    2二石马河支河护岸工程 0    2.1********2003一般土方开挖1.土类分级:三类土2.运距:就近堆放m31975  6.8 2.2********2004一般土方开挖1.土类分级:三类土2.运距:外运9kmm311187  6.8 2.3********3005土方回填原土,分层回填,分层厚度30cm左右m31975  13.9 2.4********3006土方回填矿渣回填,分层压实m3948  13.9 2.5********6003砂石垫层1.材料:片石3.厚度:200mmm3236  16.4 2.6********4002其他砌筑工程块石基础回填m3174  16.4 2.7********1004干砌块石护底,材质及规格: 块石m357  16.4 2.8********1005干砌块石挡土墙,块石要求:厚度不大于20cm,长宽各为厚度的2-3倍,且至少有二面大致平整m3150  16.4 2.9********1006干砌块石粗料石护面,顺条石尺寸60*30*25cm,丁条石尺寸50*30*25cmm387  16.4 2.10********5003浆砌花岗岩压顶砂浆强度等级及配合比: M7.5,花岗岩尺寸:100*20*50cm,景观性挡墙压顶100*15*50cmm321  16.4 建筑工程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工程名称:乐清市乐琯运河城南街道双雁路至万岙农场桥段护岸工程第5页共5页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主要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单价(元)合价(元)主要技术条款编码备注2.11********3003浆砌块石1.材质及规格:块石2.砂浆强度等级:M7.5m3235  16.4 2.12********3004浆砌块石1.材质及规格:天然外形石块,快中大于60KG,不得用人工毛石代替2.砂浆强度等级:M7.5m3128  16.4 2.13********1008普通混凝土1.部位及类型:底板2.设计龄期、强度等级及配合比:C254.级配、拌制要求:二级配5.模板类型:木模m3320  14.11 2.14********5002钢筋混凝土预制桩3.预制混凝土强度等级及配合比:C25砼4.桩径、桩长:桩径250*250,桩长5mm3221  14.11 2.15********1002钢筋加工与安装1.工程部位:底板、方桩t47.222  14.11 2.16********9002伸缩缝1.伸缩缝部位:浆砌石、底板等2.填料的种类、规格:沥青松木板m257  14.11 2.17Ab006002种植槽 m313    2.18Ab004004001河埠头(四) 座1   数量暂定,按实结算  合计       措施项目清单工程名称:乐清市乐琯运河城南街道双雁路至万岙农场桥段护岸工程 第页共页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主要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单价(元)合价(元)主要技术条款编码备注1Ab007施工导流工程 项1    2Ab008施工交通工程项13Ab009施工供电工程项14Ab010施工房屋建筑工程 项15Ab011其他施工临时工程项1合计 其它项目清单工程名称:乐清市乐琯运河城南街道双雁路至万岙农场桥段护岸工程第页共页序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金额(元)备注1安全文明施工费1.1安全施工费项不得少于建安工程(含措施项目)的1.0%1.2施工环境保护费项不得少于建安工程(含措施项目)的0.2%1.3文明施工费项不得少于建安工程(含措施项目)的0.3%2承包风险金项3第三者责任险项投保额度100万元/年,工期12个月4工程一切险项5其他项                                         零星工作项目清单工程名称:乐清市乐琯运河城南街道双雁路至万岙农场桥段护岸工程第页共页序号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单价(元)备注1人工                                        2材料                                        3机械                                                     招标人供应材料价格表工程名称:乐清市乐琯运河城南街道双雁路至万岙农场桥段护岸工程第页共页序号材料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供应价(元)供应条件备注                                                                                                                                                           招标人提供施工设施表(参考格式)工程名称:乐清市乐琯运河城南街道双雁路至万岙农场桥段护岸工程第页共页序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备注                                                                                                                        第 二 卷第六章 图纸(招标图纸)本招标文件附图纸单独成册第 三 卷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第1章 一般规定1.1 工程说明1.1.1 工程概况乐清市乐琯运河城南街道双雁路至万岙农场桥段护岸工程中轴线长2210米,支河石马河上游段420米,本工程位于乐清市城南街道,北以双雁路为界,东临丹霞路,西靠宁康西路,南至南岸河口。本次河道护岸涉河长度2630米,其中:主河2210米,支河石马河420米,需拓宽的河段有4处,计长694米;其中主河护岸长3981米,支河石马河护岸544米,需护岸长度4525米,支河石马河疏浚长度420米。建设内容:局部拓宽河道、护岸驳坎,疏浚河道等。(1)水文气象本地区位于浙江东南沿海,属中亚热带海洋型气候区,受东南亚季风影响,四季分明,温和湿润,雨量丰沛。冬季受北方冷高压控制,以晴冷天气为主,冷空气南下时形成寒潮,较寒冷,雨雪量甚少。春末夏初,太平洋副热带高压逐渐加强,与北方冷空气交绥静止锋在本地区徘徊,形成历时较长、雨量较大的阴雨天气,称“梅雨”季。夏季,太平洋副热带高压控制本省,天气晴热,热带风暴(台风)活动频繁,时常出现暴雨及大暴雨,这段时间(称台汛期)是本地区洪、涝灾害主要发生期。到秋季大陆高压逐渐发展,副热带高压减弱东移,极锋南返,形成“秋雨”。本区域因受地域地形差异、季风和海流的影响,降水量时空分布不均,年内变化很大,其中4至6月三个月的降水量占全年总降水量的37%,7至9月份的降水量占全年总降水量的36%。年际间降水量也不平衡,丰、枯交替出现,最大值与最小值之比达2.75倍。多年平均降水量1600.00mm,丰水年(2005)降水量为2429.4mm,枯水年(1979)降水量为883.0mm。正常水位2.98m,警戒水位3.18m,历时最高洪水位4.74m,本次设计洪水位4.37-4.15m。(2)工程地质本次工程地质参照温州增力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提供《乐清市中心区三环路1#桥工程岩土初步勘察报告》的资料。场地勘察深度50m范围内地基土分5个地质层,即○1含沙粘土,○2淤泥土,③淤泥质粘土,○4含粘性土砾卵石,○5混粘性土砾卵石。根据浅部土层的工程特性分析,○2号层③号层均为高灵敏度、高压缩性的淤泥质和淤泥土层,力学强度低,极易压缩变形,灵敏度高,土体边坡稳定性差,土层垂直固结系数值小,易产生沉降变形、边坡失稳和沉降量较大等问题,因此,勘察区地基基础天然地基条件差,地基宜根据沉降和整体稳定要求采取适当的加固处理措施。若场地地质相差较大,施工时应予以修正。工程地质采用业主2012年6月提供的河道地形图及断面,由市水利水电测绘队施测,其中地形图施测时间相对较早,施工前应组织复测。1.2 主体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1.2.1 本合同承包人承担的主体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本次河道护岸涉河长度2630米,其中:主河2210米,支河石马河420米,需拓宽的河段有4处,计长694米;其中主河护岸长3981米,支河石马河护岸544米,需护岸长度4525米,支河石马河疏浚长度420米。1.2.2 发包人(包括其它承包人)承担的相关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1.3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文件1.3.1 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文件(1)由发包人负责设计的工程项目,应由监理人按本章第1.3.2条签订的供图计划提供施工图纸给承包人。(2)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设计基本资料、材料样品、试验成果,以及根据合同要求提供的录像、照片、会议纪要等所有图纸、文件(包括软件、移动硬盘)和影像资料等,发包人不再另行收取费用。1.3.2 发包人供图计划(1)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后14天内,与承包人共同商签发包人供图计划,经合同双方签订的供图计划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2)每年第四季度末,监理人应根据上述供图计划,提供详细的下年度供图计划给承包人。(3)不论何种原因调整和修订了合同进度计划,监理人应及时与承包人共同修订供图计划,并作为执行合同进度计划的补充文件。(4)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16份各类施工图纸(包括设计修改图)。承包人可根据施工需要,要求增加提供图纸份数,并为增供的图纸支付费用。1.3.3 发包人提供施工图纸的期限(1)用于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总布置所需的工程枢纽总布置图和主要工程建筑物布置图应在签署合同协议书后14天内提供给承包人。(2)用于各工程项目施工的工程建筑物结构布置图、体形图等施工图纸,应在该项目工程施工前  天提供给承包人。(3)用于工程施工的开挖支护图、配筋图、细部设计图和浇筑图等施工图纸,应在该部位施工前  天提供给承包人。(4)用于机电设备安装的安装总图及其有关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包括由设备供货商提交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应在机电设备安装开始前14天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机电设备安装的埋设件图纸应在安装埋设前14天提供给承包人。(5)用于金属结构的制作和安装(如压力钢管、钢结构的制作和安装以及闸门和启闭机的安装等)的安装总图、分件图、安装说明书等图纸和文件,应在开始制作安装前28天提供给承包人。(6)用于安装监测仪器安装和埋设的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应在开始安装埋设前28天提供给承包人。1.3.4 施工图纸的修改(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按上述第1.3.3条的规定提交施工图纸后,应进行详细检查,若发现错误或表达不清楚时,应在收到图纸后的7天内书面通知监理人。若监理人确认需要作出修改或补充时,应在接件后7天内将修改和补充后的施工图纸重新提交给承包人。(2)监理人发出施工图纸后,需要对某些工程设计进行修改和补充时,应在该部位开始施工14天前及时签发设计修改图。(3)若因施工情况紧急,监理人无法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签发修改施工图纸,可以临时发出施工图修改通知单,但应在此后的合理时限内补发正式施工图纸。1.4 承包人提交的文件1.4.1 承包人文件的提交计划承包人应在签署协议书后14天内,根据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编制一份由项目经理签署的承包人文件提交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提交计划后的28天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文件的内容应包括本章第1.4.2~1.4.5条规定的各项提交件,以及按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交的其它图纸和文件。1.4.2 承包人负责设计的临时工程图纸和文件(1)由承包人负责设计的临时工程项目,应在该项目开工前7天,提交该项目的总布置图、结构详图及其设计依据,以及监理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图纸和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2)承包人提交的上述临时工程项目的基本资料、试验成果、施工样品,以及所有图纸、文件和影像资料等,其所需的费用均包括在相关项目的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4.3 施工总进度计划(1)承包人按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0.1款要求提交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应采用关键线路法编制网络图、网络图应包括以下各项数据和内容,表述全部工程施工作业间的逻辑关系:1)作业和相应节点编号;2)各项施工作业间的衔接逻辑和协调关系;3)持续时间;4)最早开工及最早完工日期;5)最迟开工及最迟完工日期;6)总时差和自由时差;7)主要项目施工强度曲线;8)附需要资源和说明。(2)承包人编制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应满足本合同约定的各工程施工控制节点工期要求。1.4.4 施工总布置设计(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天14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签收后7天内批复承包人。(2)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其内容应包括施工总平面布置图、主要剖面图和设计说明书。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2章所列各项临时设施的设计和使用要求进行总平面布置,施工总布置的占地范围不得超过发包人划定的界线。(3)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章有关“施工安全措施”和第4章“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要求,保护好临时设施周围的边坡、冲沟、河道、河岸的稳定和安全。1.4.5 主要施工方法和措施(1)承包人应在每项工程开始施工或安装前7天,编制各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法和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收到文件后的7天内批复承包人。(2)承包人按监理人指示提交的施工方法和措施,应包括施工需要的浇筑图、车间加工图和安装图等施工文件。1.4.6 承包人文件的审批(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凡须经监理人审批的承包人文件,应在收到文件后14天内批复承包人,逾期不批复,则视为已经监理人批准。监理人的审批意见包括:1)同意按此执行;或2)按修改意见执行;或3)修改后重新提交;或4)不予批准。(2)凡标有“按修改意见执行”或“修改后重新提交”的图纸和文件,应由承包人在收到批复件后14天内作出相应修改。所有修改都应由承包人在修改的图纸和文件上标明编号、日期以及说明修改范围和内容,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后,重新提交监理人批复,监理人应在图纸的角签部位和文件的签署栏签注处理意见后,发还承包人执行。(3)凡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交监理人批准的图纸和文件,必须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否则均属无效。凡未经监理人按上述第1款规定签署的图纸和文件,均属无效。1.5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1.5.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1)材料供应计划承包人应编制一份发包人供应材料的需用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在每年11月末的  天前、每季度末的  天前和每月末的  天前,向监理人提交下一年度、季度和下一月的材料需用计划。经监理人确认后作为发包人分期供应材料的依据。(2)材料交货验收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对发包人指定供货单位供应的材料质量、数量和品种进行检查、检验和验收,并及时将材料的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若材料质量不合格,承包人有权拒绝使用,但必须向监理人提供能证明材料不合格的试验和检验资料。1.5.2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1)承包人应提交一份满足工程设备安装进度的交货日期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件后的  天内批复承包人。(2)由发包人提供承包人安装的工程设备,应按监理人批准的交货日期交货,承包人可允许发包人比原定计划提前  天内到货。提前超过  天,应由发包人支付提前到货的仓管费用。(3)监理人应在设备到达卸货地点的  小时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到货后)  小时内卸货,否则,应由承包人支付卸货地点的逾期保管费用。(4)由于施工安装进度延误,修订了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可根据监理人批准的修订进度计划,要求变更工程设备的交货日期,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进度计划延误而变更交货日期时,承包人应自费保管按原定交货日期到达的工程设备。由于发包人要求变更交货日期,影响承包人的安装工作进度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和(或)要求发包人支付增加的费用。(5)工程设备的交货验收:1)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应由发包人、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交货验收。2)若合同约定由承包人直接在制造厂提货,则应由发包人、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参加出厂检验后,由双方办理正式移交手续,并经承包人验点接收后自行发运至工地。承包人应对工程设备在运输中造成的损失和损坏承担全部责任。3)若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或供货商)发运至工地交货,则应由发包人、供货商代表、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现场开箱检验,并经承包人验收清点后办理正式移交手续。此时,应由发包人对工程设备在运输中造成的损失和损坏承担责任。从设备开箱验收完毕起,承包人应对工程设备的维护和保管承担责任。1.6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1.6.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应由监理人按以下程序进行检查和验收:1)查验证件:承包人应按供货合同的要求查验每批材料的发货单、计量单、装箱材料的合格证书、化验单以及其它有关图纸、文件和证件,并应将上述图纸,以及文件、证件的复印件提交监理人;2)抽样检验: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合同约定和技术条款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材料抽样检验,检验结果应提交监理人。并对每批材料是否合格作出鉴定;3)材料验收:经鉴定合格的材料方能验收,承包人应与监理人共同核对每批材料的品名、规格、数量,并作好记录,共同验点入库。(2)不合格材料的处理经监理人查库发现的不合格材料,应禁止使用,并清除出场。承包人违约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应按本合同约定予以清除或返工至合格为止。(3)代用材料承包人申请代用材料,应将代用材料的技术标准、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提交监理人。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采用代用材料。1.6.2 承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按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和安装的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将工程设备的订货清单提交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工程设备订货清单办理订货,并应将订货协议副本提交监理人。承包人应承担工程设备的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的责任。1.6.3 承包人施工设备(1)承包人应在签署合同协议书后  天内,提交一份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施工设备清单,提交监理人批准。施工设备清单的内容应包括:1)新购设备的生产厂家、品名、型号、规格、主要性能、数量和预计进场时间,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新购置主要施工设备的订货协议复印件;2)旧施工设备的购置时间、残值、运行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3)租赁设备的购置时间、租赁期限、租赁价格、运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2)承包人配置的旧施工设备(包括租赁的旧设备),应由监理人进行检查,并须进行试运行,确认其符合使用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3)承包人施工设备进场后,监理人应按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清单,仔细核查进场施工设备的数量、规格和性能是否符合施工进度计划和质量控制的要求,监理人有权索取必要的施工设备资料,如发现进场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责令撤换。1.6.4 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由于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造成了工程损害,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彻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7进度计划的实施1.7.1 施工总进度实施措施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根据本章第1.4.3条要求批准的施工总进度实施计划,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实施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实施措施应说明以下内容:(1)各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项目按期完成的年、月工程量计划和各年度形象面貌。(2)主要物资材料(如钢材、钢筋、木材、水泥、粉煤灰、外加剂、砂石骨料、土料和石料、用水和用电等)使用计划及主要材料订货安排。(3)施工现场各类人员配备和劳务计划。(4)工程设备的订货、交货计划。(5)其它说明。1.7.2 年进度计划承包人应在每年12月,将下年度的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计划完成的年工程量及其施工面貌。(2)该年施工所需的机具、设备、材料的数量和需要补充采购的计划。(3)要求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计划。(4)提出发包人和其它承包人提供工程设备预埋件的计划要求。(5)该年施工工作面移交计划日期和要求其它承包人提供工作面的计划日期。(6)该年各施工工程项目的试验检验计划。(7)工程安全措施实施计划等。1.7.3 季、月进度计划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季、月进度计划,其内容包括:(1)季、月工程量及其施工面貌。(2)该季、月所需施工设备数量及材料用量。(3)该季、月发包人应提供的施工图纸目录等。1.7.4 月、周进度报告(1)承包人应在每月底按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月进度实施报告,其内容包括:1)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2)月完成的工程面貌图;3)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4)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5)工程设备的到货情况;6)劳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3个月劳动力的数量);7)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8)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处理纪录,质量状况评价;9)安全施工措施实施情况(包括安全事故处理情况);10)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月进度报告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施工面貌与实际进度相对应的定点摄影照片。(2)承包人应在每周进度会议上按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周进度报表,其内容包括:1)上周之前合同进度计划要求和实际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统计;2)上周实际完成工程量统计;3)下周计划完成的工程量;4)要求监理人协调解决的主要问题。1.7.5 进度会议(1)监理人应在每周的某一日和每月末定期召开周、月进度会议,检查承包人合同进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工程变更、质量缺陷处理等问题,以及与其它承包人的相互干扰和矛盾。(2)承包人应在每周、月进度会议上按规定的格式提交周、月进度报表。1.8工程质量的检查、检验和验收1.8.1 承包人的质量自检(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本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其内容包括:1)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框图;2)质量检查的岗位设置及检查人员名单;3)各主要工程建筑物施工,以及各施工工种的质量检查程序;4)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的质量检查程序;5)质量检查记录及验收单格式。(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批准的格式,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定期提交监理人。(3)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约请监理人共同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检查,做好质量事故检查的同期记录和事故处理的自检报告。自检报告应提交监理人。1.8.2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1)监理人为检查工程和工程设备质量的需要,可要求承包人提交材料质量和设备出厂合格证、材料试验和设备检测成果、施工和安装记录等,承包人应及时予以提供。(2)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试验用的材料样品或在现场钻取试件,并使用承包人的测试设备进行试验检验;监理人还可要求承包人进行补充的试验检验。1.8.3 发包人的完工预验收(1)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或监理人)应会同承包人和有关部门,根据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对完工的工程项目进行检查验收。检查合格后,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及有关各方均应在检查验收单上签字有关的对外后,作为工程完工预验收资料。(2)承包人完成每项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后,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应组织承包人及有关各方进行完工预验收。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与完工验收要求,整编好验收资料,由参加验收各方共同签字后,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1.9验收1.9.1专项验收(1)专项验收是指与国家和地方永久交通、移民安置、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及通航等的专项工程验收。(2)专项验收可与工程竣工验收一并进行,其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整编内容可参照本章第1.9.3条的要求进行。1.9.2 阶段验收根据国家对工程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需要,水利工程应进行以下项目的阶段验收:(1)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2)水库下闸蓄水验收;(3)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4)机组启动验收;(5)工程建设需要增加的其它验收。1.9.3 工程竣工验收(1)工程竣工验收应遵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30号令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的规定。(2)各项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该项验收工程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按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时限完成验收工作。(3)各项工程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应整编以下竣工验收资料提交发包人,其内容包括(不限于):1)验收工程的各项施工材料的试验检验成果;2)监理人对验收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质量检查记录;3)施工过程中,本项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变更文件及资料;4)质量事故记录以及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缺陷处理报告;5)施工过程中,对验收工程质量的专题评定报告;6)质量监督机构签认的质量鉴定报告和有关文件;7)验收工程施工期的安全监测成果,以及工程设备的试运行检测成果;8)监理人指示提交的其它竣工验收资料。(4)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单项工程的竣工验收全部合格,并已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5)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发包人向国家主管部门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并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国家主管部门主持、发包人组织进行。1.10工程量计量1.10.1说明(1)本合同工程项目应按本合同通用和专用合同条款第17条的约定进行计量。计量方法应符合本技术条款各章的有关规定。(2)承包人应保证自供的一切计量设备和用具符合国家度量衡标准的精度要求。(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凡超出施工图纸所示和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有效工程量以外的超挖、超填工程量,施工附加量,加工、运输损耗量等均不予计量。(4)根据合同完成的有效工程量,由承包人按施工图纸计算,或采用标准的计量设备进行秤量,并经监理人签认后,列入承包人的每月完成工程量报表。当分次结算累计工程量与按完成施工图纸所示及合同文件规定计算的有效工程量不一致时,以按完成施工图纸所示及合同文件规定计算的有效工程量为准。(5)分次结算工程量的测量工作,应在监理人在场的情况下,由承包人负责。必要时,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对结算工程量重新进行复核测量,并由监理人核查确认。1.10.2重量计量(1)按施工图纸所示计算的有效重量以吨或千克为单位计量。(2)凡以重量计量并需秤量的材料,由承包人合格的测量人员使用经国家计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秤量设备,根据合同约定,在监理人指定的地点进行秤量。1.10.3 面积计量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1.10.4 体积计量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1.10.5 长度计量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长度以米为单位计量。1.11引用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规定1.11.1 遵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规定技术条款中有关工程等级、防洪标准和工程安全鉴定标准等涉及工程安全的施工安装技术要求及其验收标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遇有矛盾时,应由监理人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进行修正。1.11.2 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以最新版本为准新技术条款中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均标有出版年代,引用截止期为2009年底,应用时执行国家和各行业最新出版的版本。1.12工程保险1.12.1 投保险种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条的约定投保以下险种:(2)人员工伤事故险(按各自管辖的人员投保);(3)人身意外伤害险(按各自管辖的人员投保);(4)第三者责任险(按各自管辖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名义投保);(5)施工设备险(由承包人负责投保)。1.12.2 保险费用(1)若本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1款约定的责任和内容,在本章工程量清单中专项列报。若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则承包人不需列报。(2)承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应由承包人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2款、第20.3款约定的责任和内容,为全部现场施工人员办理保险,并按本章《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专项列报。(3)承包人管辖区内的第三者责任险应由承包人,根据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4款约定的责任和内容与本章《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专项列报。(4)施工设备险由承包人负责投保,保险费用包括在施工设备运行费内。1.13工程价款支付方法1.13.1 单价支付项目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以单价形式列报的所有工程项目,发包人均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支付。1.13.2 一般总价支付项目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以总价形式列报的所有工程项目,发包人均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不包括以总价形式列报的暂列金额)的总价支付。1.13.3 特殊约定的总价支付项目(3)保险费发包人按本章第1.12节规定支付。(4)其它费用承包人按本章规定完成各项工作所发生的其它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有关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第2章 施工临时设施2.1 一般规定2.1.1 应用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及其附属设备的采购和配置、安装、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等全部工作。其工作项目包括:现场施工测量、现场试验、施工交通、施工供电、施工供水、施工供风、施工照明、施工通信、邮政服务、砂石料料物开采加工系统、混凝土生产系统、机械修配厂、加工厂、仓库、存料场、弃料场以及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设施等。2.1.2 承包人责任(1)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2节、第2.3节的规定,负责本工程的现场施工测量和现场试验工作。并对其提供的测量和试验成果负全部责任。(2)承包人应负责修建完成本章第2.4~2.15节所列的各项施工临时设施,并在各项永久工程建筑物施工前,完成全部施工临时设施及其附属设备的安装和试运行。(3)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供的施工交通规划及本章第2.4节的规定,负责场内施工临时道路及其交通设施、设备的设计、施工、采购和配置、安装、运行和维护。(4)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5~2.9节的规定,负责设计和配置施工供水、供电、供风通信等施工临时设施。(5)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10~2.14节的规定,负责设计、建造砂石料加工系统、混凝土生产系统、钢筋加工、机械修配加工、汽车修理保养、仓储设施、弃渣场等的临时生产设施。(6)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15节的规定,负责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等临时设施的规划、布置、设计、施工和维护,并应对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物的使用安全负责。2.1.3 主要提交件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1.4.2条,以及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设计和本章第2.4~2.15节的规定,编制各项施工临时设施的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施工临时设施布置图;(2)施工工艺流程和(或)施工程序说明;(3)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4)施工期运行管理方式。2.1.4 引用标准(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2)《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378-2007);(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04);(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1993)。2.2 现场施工测量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8.1~8.4款的规定执行。2.3 现场试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4.2款、第14.3款的规定执行。2.4 施工交通2.4.1 场内施工道路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道路外,其他场内道路由投标人勘察现场,自行考虑。2.4.2 场外公共交通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7.3~7.5款的规定执行。2.5 施工供电2.5.1 施工电源(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将在本工程的施工范围内配置施工电源接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和生活用电。发包人在施工电源输出端的接口处设置计量电表,按合同约定的价格向承包人收取电费。(2)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调试、管理和维修由发包人施工电源输出端的接口处至所有施工区和生活区的输电线路、配电所及其全部配电装置和功率补偿装置。(3)承包人应为其出现停电事故后急需恢复用电的重要工程部位(如地下工程照明和排水、基坑抽水、补救中断的混凝土浇筑、混凝土温控冷却水、办公和生活区的安全照明等)配备一定容量的事故备用电源,为紧急供电之用。2.5.2 施工用电计划承包人应在每年末、每季开始前  天向监理人提供下一年、各季度和各月的施工用电计划,并按监理人批准的用电计划执行。2.6 施工供水(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在发包人指定取水点取水,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和生活用水,其供水系统的总供水能力应不小于  m3/d,水质应符合GB5749-2006有关的规定。(2)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施工总布置的要求,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施工区和生活区的供水系统,包括修建为保证正常供水的引水、储水和水处理设施等。(3)承包人应负责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现场办公和生活用水,包括引向发包人和监理人办公地点和生活区的引水、储水和水处理设施及其设备、设施的施工、安装和日常维修等工作。上述供水设施建设和日常供水费用包括在供水项目的总价内。(4)为进入现场的其它承包人提供施工和生活用水方便,具体提供措施和收费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2.7 施工供风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所需的施工供风,包括负责施工供风系统的设计、建造、运行管理和维护。2.8 施工照明(1)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工程所有施工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以及相关的道路、桥涵、交通隧道(包括施工支洞)在内的施工区照明线路和照明设施。各地下洞室施工作业区照明度应符合《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378-2007)第12.3.10条的规定。(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为进入现场工作的其它承包人施工和生活用电提供方便。2.9 施工通信和邮政服务(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将在施工现场设置有线通信系统,并向本合同承包人提供上限不超过  门的资源门机,承包人可在该虚拟网总机处获得通信接口。其通信接口外的一切通信设施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2)承包人应自行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施工现场内部的通信服务设施。承包人应为发包人和其它承包人使用其内部通信设施提供方便。(3)承包人应自行与当地邮政部门协商解决其施工现场邮政服务事宜。2.10 砂石料场开采加工系统2.10.1 承包人自建砂石料加工系统(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砂石料,并负责砂石料加工系统的设计和施工以及开采加工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护。(2)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各种砂石料和土料的需用量确定各项加工设备的生产能力和规模,进行加工、储存和供料平衡,并应满足高峰用量的要求。2.10.2 发包人提供砂石料(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提供砂石料。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和施工图纸的要求,对发包人提供的砂石料进行抽样检验,确认合格后,才能使用。(2)承包人应按施工进度计划,在每年底前  天和每月底前  天向监理人提交下一年度和下一月度的砂石料需用计划。经监理人确认后,作为供货人供应砂石料的依据。(3)若供货人延误供应砂石料,应由发包人对承包人承担延误供货的责任,承包人有权根据对其工期的影响和工程损失情况向发包人提出索赔。2.11 混凝土生产系统2.11.1 承包人自建混凝土生产系统(1)若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自建混凝土生产系统,则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规划,进行混凝土生产系统(包括混凝土骨料储存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包括场地的开挖、回填与平整)、混凝土浇筑设备和设施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以及混凝土骨料储存和混凝土的拌和、运输等。承包人的混凝土生产系统还应做好场地排水和弃渣处理,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等措施。(2)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温控要求,负责混凝土制冷(热)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并负责制冷(热)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2.11.2 发包人供应混凝土(1)发包人可向承包人供应本工程施工所需的各种混凝土,并与承包人签订混凝土供货协议。但发包人应对其混凝土的供货质量和供货进度承担责任。(2)承包人应对拌和混凝土的水泥、砂石料、掺合料,以及混凝土的质量进行试验和抽样检验。若抽样检验结果证明混凝土质量不合格,承包人有权拒绝接受。(3)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在每年底前  天和每月底前  天向监理人提交下一年度和下一月度的混凝土需用计划。经监理人确认后,作为发包人提供混凝土的依据。若承包人未按规定提交混凝土需用计划,则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影响施工的责任。(4)若发包人延误供应合格的混凝土,应由发包人承担延误供货责任,承包人有权根据对其工期的影响和工程损失情况向发包人提出索赔。2.12 临时工厂设施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总进度和施工图纸的要求,修建以下临时工厂设施,并各工厂设施施工前,将临时工厂设施的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1)钢筋加工厂;(2)木材加工厂;(3)混凝土构件预制工厂;(4)机械修配工厂;(5)汽车保养站;(6)压力钢管和钢结构加工厂(包括预装配场地)。2.13 仓库和堆、存料场(1)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修建本工程的仓库和堆、存料场,并在开始施工前,将仓库和堆、存料场的设计图纸与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2)承包人应负责本合同工程所需的各项材料和设备仓库的设计、修建、管理和维护。(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储存炸药、雷管和油料等特殊材料仓库应按监理人批准的地点进行布置和修建,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2.14 弃渣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措施计划,在弃渣场周围及场地内设置防洪和排水设施,防止冲刷弃渣,造成水土流失。2.15 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2.15.1承包人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其施工需要的全部临时生产管理与生活设施的设计、建造及其设备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护等。(2)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  天内,按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规划总布置,向监理人编制一份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的布置和房屋建筑物设计的图纸和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2.15.2 发包人提供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发包人可将已建成的办公管理和生活房屋建筑及其设施提供给承包人使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另行签订协议。2.16 计量和支付2.16.1 现场施工测量现场施工测量(包括根据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测设的施工控制网、工程施工阶段的全部施工测量放样工作等)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总价支付。2.16.2 现场试验(1)现场室内试验承包人现场试验室的建设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所列相应项目的总价支付。(2)现场工艺试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现场工艺试验所需费用,包含在现场工艺试验项目总价中,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总价支付。(3)现场生产性试验除合同约定的大型现场生产性试验项目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总价支付外,其它各项生产性试验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16.3 施工交通设施(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场内施工道路的建设和施工期的管理维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2)场外公共交通的费用,除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为场外公共交通修建和(或)维护的临时设施外,承包人在施工场地外的一切交通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承包人承担的超大、超重件的运输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超大、超重件的尺寸或重量超出合同约定的限度时,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6.4 施工及生活供电设施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用电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2.16.5 施工及生活供水设施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及生活供水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2.16.6 施工供风设施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供风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2.16.7 施工照明设施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照明设施的建设、移置、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2.16.8 施工通信和邮政设施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现场施工通信和邮政设施的建设、移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2.16.9 砂石料生产系统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砂石料生产系统的建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2.16.10 混凝土生产系统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混凝土生产系统的建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2.16.11 附属加工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附属加工厂的建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2.16.12 仓库和存料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仓库或存料场的建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2.16.13 弃渣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弃渣场的建设和维护管理等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2.16.14 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的建设、移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2.16.15 其它临时设施未列入《工程量清单》的其它临时设施,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这些设施的建设、移置、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相应永久工程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第3章 施工安全措施3.1 一般规定3.1.1 应用范围本章适用于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现场施工劳动保护、爆破作业、照明、场内交通、消防、地下洞室施工作业保护、洪水和气象灾害保护、施工安全监测等。3.1.2 承包人责任(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9.2款的约定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的规定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对本工程的施工安全负责。(2)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生产设施,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全体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3)承包人应加强对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应按本章第3.2节规定的内容,编印安全保护手册发给全体职工。工人上岗前应进行安全操作的培训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4)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规程。若承包人责任区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12~24小时内提交事故情况的书面报告(5)承包人应为施工作业人员配置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承包人应对其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6)承包人应负责全部施工作业的安全检查,建立专门的安全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安检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并及时作好安全记录。3.1.3 主要提交件(1)承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  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法规,以及本章第3.2.1条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一份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2)承包人应在每年、每季和每月的进度报告中,按本章规定的各项安全工作内容,详细说明本工程安全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以及按规定的格式提交安全检查和事故处理记录。3.1.4 引用的法律法规(1)《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3.1.5 引用标准(1)《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3)《水利水电工程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安装安全技术规程》(SL400-2007);(4)《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378-2007);(5)《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28001-2001)。3.2 施工安全措施3.2.1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承包人应按本章第3.1.3条的规定提交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其内容应包括施工安全机构的设置、专职安全人员的配备,以及防洪、防火、防毒、防噪声、防爆破烟尘、救护、警报、治安和炸药管理等。施工安全措施的项目和范围,还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及其附录H、I、J的规定。3.2.2 劳动保护(1)承包人应定期向所有现场施工人员发放安全帽、水鞋、雨衣、手套、手灯、防护面具和安全带等劳动保护用品,以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津贴和营养补助等。(2)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安排现场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加班时间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的规定。3.2.3伤病防治和卫生保健(1)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施工人员的伤病防治和卫生保健工作。(2)施工人员进入生活区和作业面前,应对环境进行卫生清理,以及采取消毒、杀虫、灭鼠等卫生措施,并对饮用水进行消毒。(3)及时做好病源和疫情监测。一旦发现疫情,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感染源和感染者。(4)职工食堂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5)所有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一律不得从事易于使该病传播的工作。3.2.4 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承包人运输和存放爆破器材,应遵守SL398-2007第8.3.3条、第8.3.4条的规定;油料的运输和管理应遵守SL398-2007第11.5节的规定。3.2.5 照明安全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地下洞室的施工作业区、运输通道应布置照明设施符合SL398-2007第4.5.9~4.5.14条的规定。3.2.6 接地及防雷装置接地及防雷装置应符合SL398-2007第4.2节接地(接零)与防雷规定的要求。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或防雷装置。3.2.7 防有毒,有害物品的控制承包人应遵守SL378-2007第11.3节防尘、有害气体的规定。3.2.8 消防(1)承包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并负责其自己辖区内的消防工作。承包人应对其辖区内发生的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负责。(2)承包人应按SL398-2007第3.5节的规定,建立现场消防组织,配置必要的消防专职人员和消防设备器材。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在现场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设置防火警示标志,保持畅通的消防通道。(3)承包人应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消防知识教育和消防安全训练,消防设备器材应经常检查和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的待命状态。(4)承包人应制定经常性的消防检查制度,划分施工现场的防火责任区。承包人的消防专职人员应定期检查各施工现场,以及办公与生活区的消防安全,特别是用电安全。3.2.9 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防护(1)承包人应做好水情和气象预报工作。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地方主管水文、气象预报工作的部门获取工程所在区域短、中、长期水文、气象预报资料。一旦发现有可能危及工程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灾害预兆时,应立即采取确保安全的有效措施。(2)每年汛前,承包人应编制防洪度汛预案,并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第3.6节、第3.7节的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和减灾措施。3.2.10 安全标志(1)承包人应按GB2894-2008的要求,在施工区内设置一切必需的安全标志,其标志类型包括:1)禁止标志;2)警告标志;3)指令标志;4)提示标志。(2)承包人应负责保护施工区内的所有标志,并按监理人指示补充或更换失效的标志。3.2.11 施工安全监测有关施工期的安全监测详见本技术条款第24章。3.3 应急救援措施3.3.1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承包人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能随时紧急调动应救人员,救援专职人员应定期组织演练。(2)发生事故后,承包人应按应急救援要求,配备必需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及时将应急救援的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3.3.2 伤亡事故处理(1)施工过程中,若发生施工生产人员或第三者人员的伤亡事故时,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9.5款的约定,及时进行处理,并立即报告监理人。(2)发生重大伤亡或特大事故时,承包人必须保护事故现场,立即报告发包人和当地政府的安全管理部门,并在当地政府的支持和协助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好事故。(3)事故处理结案后,承包人应向公众张榜告示处理事故结果。3.3.3 预防自然灾害措施(1)施工期间一旦发生洪水、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事故的预兆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的防灾措施,确保工程人员和财产的安全。(2)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承包人应立即按其安全职责分工,组织人员、设备和物资,尽快制止事故发展,及时消除隐患,划定警戒范围,并在最短时间内组织好人员、车辆和设备的疏散,避免再次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3)承包人应保护好事故现场,为事故调查分析提供直接证据,做好现场标志和书面记录,绘制现场简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必要时应对事故现场和伤亡情况进行录像或拍照,待事故调查部门有明确指令后,才能清除事故现场。3.4 计量和支付(1)承包人按本章第3.2节、第3.3节要求进行的、非直接属于具体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的各项安全保护措施所需的费用,应在《工程量清单》以总价形式专项列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实施情况后,由发包人按项审批支付。(2)直接属于具体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各具体工程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第6章 土方明挖6.1 一般规定6.1.1 应用范围(1)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永久和临时工程建筑物的基础、边坡、土料场和砂石料场、石料场及其覆盖层等的明挖工程。(2)本章不包括膨胀性土、多年冻土等特殊地质条件的土方工程。6.1.2 承包人责任(1)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按安全边坡比开挖。(2)承包人应对开挖过程中可能引起的滑坡和崩塌体,采取有效的预防性保护措施;在陡坡下施工,应事先做好安全清理和支护。(3)在已有建筑物附近进行开挖时,承包人必须采取可靠的施工措施,保证其原有建筑物的稳定和安全,并尽可能做到不影响其正常使用。(4)承包人应在开挖的危险作业地带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6.1.3 主要提交件(1)开挖放样资料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  天,承包人应将开挖前实测地形和开挖放样剖面图提交监理人批准,批准后方可进行开挖。(2)施工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本工程或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  天,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编制土方明挖工程的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开挖施工平面布置图(含施工交通线路布置图);2)开挖程序与开挖方法;3)施工设备的配置和劳动力安排;4)开挖边坡的排水和边坡保护措施;5)土料利用和弃渣措施;6)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7)主要开挖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等。6.1.4 引用标准(1)《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04)。6.2 场地清理挡土墙填筑前,应进行现场清理。工程范围内的植物、残渣垃圾和腐质土均应清除干净。临时建筑物,工棚若位于提防建设范围,均需拆除。6.2.1 植被清理(1)在场地开挖前,承包人应清理开挖区域内的树根、杂草、垃圾、废渣及其它有碍物,主体工程植被清理的挖除树根范围应延伸到离施工图纸所示最大开挖边线、填筑线或建筑物基础外侧3m距离。(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主体工程施工场地地表的植被清理,必须延伸至离施工图纸所示最大开挖边线或建筑物基础边线(或填筑坡脚线)外侧至少5m距离。(3)承包人应注意保护清理区域附近的天然植被,避免因施工不当造成清理区域附近林业和天然植被资源的毁坏,以及对环境保护工作造成的不良后果。(4)场地清理范围内,承包人砍伐的成材或清理获得具有商业价值的材料应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将其运到指定地点。(5)凡属无价值的可燃物,承包人应尽快将其焚毁,并按本技术条款第3章规定确保其周边地区的安全。承包人应按指定的地点掩埋废弃物,掩埋物不得妨碍自然排水或污染河川。(6)场地清理中发现文物古迹,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10款的约定办理。6.2.2 表土的清挖、堆放和有机土壤的使用含细根须、草本植物及覆盖草等植物的表层有机土壤,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本技术条款第4.5节的规定合理使用有机土壤,并运到指定地点堆放保存,不得任意处置。6.3 土方开挖6.3.1 土方定义(1)指黄土、粘土、砂土(包括淤沙、粉砂、河砂等)、淤泥、砾质土、砂砾石、松散坍塌体、石渣混合料、软弱的全风化岩体,无须采用爆破技术,直接用手工工具或土方开挖机械进行开挖的土方工程。(2)土类开挖级别划分,应符合SL303-2004表C.1.1的规定。6.3.2 开挖区临时道路承包人应按SL303-2004第5.3节的规定,以及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设计进行场内交通道路布置。6.3.3 校核测量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校核测量开挖区域的平面位置、水平标高、控制桩号、水准点和边坡坡度等。监理人有权随时抽验承包人的校核测量成果,有必要时,监理人可与承包人联合进行校核测量。6.3.4 临时边坡的稳定主体工程的临时开挖边坡,应按施工图纸所示或监理人指示进行开挖。对于承包人自行确定的开挖边坡,或临时边坡保留时间过长,经监理人检查有不安全因素时,承包人应立即进行补充开挖和采取保护措施。6.3.5 基础和边坡开挖基础和边坡开挖的施工方法应符合SL303-2004第4.2节的规定。6.3.6 边坡的护面和加固为防止修整后的开挖边坡遭受雨水冲刷,边坡的护面和加固工作应在雨季前严格按施工图纸要求完成。冬季施工的开挖边坡修整及其护面和加固工作,应在解冻后进行。6.3.7 开挖线的变更在开挖过程中,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可根据土方明挖边坡和基础揭示的地质特性,对施工图纸所示的开挖线作必要修改,涉及合同变更的,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6.3.8边坡安全的应急措施若开挖过程中出现裂缝和滑动迹象时,承包人应立即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设置观测点,及时观测边坡变化情况,并做好记录。6.4 施工期临时排水6.4.1 排水措施(1)承包人应在每项开挖工程开始前,结合永久性排水设施的布置,规划好开挖区域内外的临时性排水措施,保证主体工程建筑物的基础开挖在干地施工。(2)承包人应在边坡开挖前,按施工图纸要求完成边坡上部永久性山坡截水沟的开挖和衬护。对其上部未设置永久性山坡截水沟的边坡面,应由承包人自行加设临时性山坡截水沟。(3)在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做好地面排水设施,包括保持必要的地面排水坡度、设置临时坑槽、使用机械排除积水,以及开挖排水沟道排走雨水和地面积水等。(4)在平地或凹地进行开挖时,承包人应在开挖区周围设置挡水堤和开挖周边排水沟,以及采取集水坑抽水等措施,阻止场外水流进入场地,并有效排除积水。6.4.2 降低地下水位的排水措施(1)对位于地下水位以下的基坑需要进行干地开挖时,可根据基坑的工程地质条件采用降低地下水位的措施。并将降低基坑地下水位的施工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2)采用挖掘机、铲运机、推土机等机械开挖基坑时,应保证地下水位降低至最低开挖面0.5m以下。(3)在基坑开挖期间,承包人应对基坑及其周围受降低水位影响的地区进行地下水位和地面沉降观测。承包人应将观测点布置、观测仪器设置和定期观测记录提交监理人。6.4.3 保护永久建筑物和永久边坡免受冲刷承包人的临时排水措施,应注意保护已开挖的永久边坡面及附近建筑物及其基础免受冲刷和侵蚀破坏。6.5 土料场和砂砾料场开采6.5.1料场开采(1)土料场周围及开采区内,应按本章第6.4节的规定设置有效的排水系统和采取必要的防洪措施,以保证土料质量和开挖工作的顺利进行。(2)土料和砂砾料的开采和加工处理应符合SL303-2004第4.4.9条、第4.4.10条的规定。6.5.2 开采结束后的料场整治料场取料结束后,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环境恢复设计及其施工措施计划,以及监理人指示,进行以下料场整治和环境恢复工作。包括:(1)开挖边坡面的整治。(2)修建环境保护的辅助工程设施。(3)按批准的环境恢复要求恢复植被和农田。6.6 开挖渣料的利用和弃渣处理6.6.1 可利用渣料的利用(1)承包人提交的土方开挖施工措施计划中,应对开挖获得的可利用渣料进行统一规划,渣料应首先专用于本工程永久和临时工程的填筑及场地平整等。(2)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堆渣地点和堆渣方式,将可利用渣料运至指定地点分类堆存。渣料堆体应保持边坡稳定,并设有良好的自由排水措施。(3)对监理人确认的可用料,承包人应在开挖、装运、堆存和其它作业时,采取有效的保质措施,保护可利用渣料免受污染和侵蚀。6.6.2 弃渣处理弃渣应按批准的土方开挖施工措施计划指定的地点有序堆存,防止雨水冲刷流失,危及施工区及周边地区安全。6.7 检查和验收6.7.1 土方开挖前的检查和验收土方开挖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项检查:(1)用于开挖工程量计量的原地形测量剖面的复核检查。(2)按施工图纸所示的工程建筑物开挖尺寸进行开挖剖面测量放样成果的检查。承包人的开挖剖面放样成果作为工程量计量的原始依据。(3)按施工图纸所示进行开挖区周围排水和防洪保护设施的质量检查和验收。6.7.2 土方明挖工程完成后的质量检查和验收(1)土方基础明挖工程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项质量检查和验收:1)按施工图纸要求检查工程基础开挖面的平面尺寸、标高和场地平整度;2)取样检测基础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2)基础面覆盖前的质量检验和验收:1)基础面覆盖前,应复核检查基础面是否满足本章第6.7.3条第1款的规定;2)对已开挖完成的土基基础开挖面,应在坝体(或砌体)填筑前清除表面的松土层,并按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方法进行压实,受积水侵蚀软化的土壤应予清除,并应在监理人检验合格后立即进行覆盖;3)上述第(1)项基础面开挖完成后的检查验收,与本项规定的在基础面覆盖前进行的基础清理作业后的检验验收是检查和检验目的和性质不同的两次作业,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这两次作业合并为一次完成。(3)永久边坡的检查和验收:1)永久边坡的坡度和平整度的复测检查;2)边坡永久性排水沟道的坡度和尺寸的复测检查。6.7.3 完工验收各项土方明挖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1)土方明挖工程竣工平面和剖面图;(2)质量检查和验收记录;(3)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6.8 计量和支付1)场地平整按施工图纸所示场地平整区域计算的有效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平方米工程单价支付。(2)一般土方开挖、淤泥流砂开挖、沟槽开挖和柱坑开挖按施工图纸所示开挖轮廓尺寸计算的有效自然方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3)塌方清理按施工图纸所示开挖轮廓尺寸计算的有效塌方堆方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4)承包人完成本章第6.2.1条所列的“植被清理”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土方明挖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5)土方明挖工程单价包括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场地清理,测量放样,临时性排水措施(包括排水设备的安拆、运行和维修),土方开挖、装卸和运输,边坡整治和稳定观测,基础、边坡面的检查和验收,以及将开挖可利用或废弃的土方运至监理人指定的堆放区并加以保护、处理等工作所需的费用。(6)土方明挖开始前,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指示,测量开挖区的地形和计量剖面,经监理人检查确认后,作为计量支付的原始资料。土方明挖按施工图纸所示的轮廓尺寸计算有效自然方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施工过程中增加的超挖量和施工附加量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7)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开采土料或砂砾料(包括取土、含水量调整、弃土处理、土料运输和堆放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8)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料场开采结束后完成开采区清理、恢复和绿化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第4章“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第12章 地基及基础工程12.1 一般规定12.1.1 应用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永久和临时工程建筑物的地基及基础工程。其工程结构型式包括振冲法地基工程、混凝土灌注桩和沉井等基础工程。12.1.2承包人的责任(1)承包人应负责本合同地基基础工程的地质复勘工作,并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地质资料和地质复勘成果,编制复勘工程地质剖面图,进行地基及基础工程的施工布置,确定地基基础工程的施工顺序。(2)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地基及基础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和施工设备,以及负责地基及基础工程的施工、试验、检验等的全部施工作业。12.1.3 主要提交件地基及基础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施工图纸已确定的地基及基础工程布置方案,分别编制包括下列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1)振冲地基:1)振冲桩位及施工场地布置图;2)充填材料级配试验和试桩措施;3)主要机械设备选择;4)振冲施工工艺及制桩参数;5)质量检验,以及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6)施工进度计划。(2)混凝土灌注桩基础:1)灌注桩基础施工场地布置图;2)成桩机械及其配套设备的选择;3)制桩材料和备件的配置;4)桩基施工方案及工艺;5)成孔、成桩试验和措施;6)质量检验,以及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7)施工进度计划。(3)沉井:1)沉井制作和井位施工布置图;2)沉井的浮运、定位和下沉措施;3)沉井基底处理和封底措施;4)质量检验,以及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5)施工进度计划。12.1.4 引用标准(1)《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3)《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4)《水利水电工程混凝土防渗墙施工技术规范》(SL174-1996);(5)《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6)《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J256-2003);(7)《水电水利工程振冲法地基处理技术规范》(DL/T5214-2005);(8)《水工混凝土钢筋施工规范》(DL/T5169-2002)。12.2 振冲地基12.2.1 一般要求(1)振冲地基的加固处理应遵守DL/T5214-2005第3.0.3条的有关规定。(2)大型和复杂的地基工程施工前,承包人应选择有代表性地段进行振冲工艺试验,以验证振冲加固的效果。12.2.2 材料(1)振冲置换法桩体的填料应采用含泥量不大的碎石、卵石、角砾等硬质材料,禁止使用已风化及易腐蚀、软化的石料。(2)振冲密实法每一振冲点所需的填料量,应根据地基土要求的密实程度和振冲点间距,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填料应采用碎石、卵石、角砾、粗、中;砂等性能稳定的硬质材料。(3)填料级配应经现场试验确定,禁止使用单级配填料,试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12.2.3 振冲机具设备振冲机具设备的选择应符合DL/T5214-2005第6.2节的有关规定。12.2.4 造孔和清孔振冲桩的桩位应按施工图纸要求测定,造孔和清孔应遵守DL/T5214-2005第6.3.2条的规定。12.2.5 填料和加密填料和加密控制标准应遵守DL/T5214-2005第6.3.4条和第6.3.5条的有关规定。12.2.6 质量检查和验收振冲地基施工的质量检验标准应遵守GB50202-2002第4.9节的有关规定。12.2.7 完工验收振冲桩基础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1)振冲桩基竣工图和说明书;(2)振冲桩基工程材料试验成果报告;(3)振冲桩基工程试桩、桩基承载试验报告和沉井定位测量试验记录;(4)各桩基质量检查记录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12.3 混凝土灌注桩基础12.3.1 一般要求(1)本工程的混凝土灌注桩分为泥浆护壁钻孔灌注桩和沉管灌注桩。其适用范围为泥浆护壁正、反循环钻孔灌注桩、锤击沉管灌注桩和振动沉管灌注桩基础等的施工作业。(2)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规定的桩位、桩型、桩径、桩长,复勘场地地质条件和持力层埋藏深度,选择成孔和成桩施工机具设备(包括打桩、锤击和压桩等的压力机械)。(3)成孔和成桩设备安装就位应平整和稳固,确保施工中不发生倾斜、移动;在桩架或桩管上应设置用于施工中观测深度和斜度的装置。(4)桩基工程施工前,应按施工图纸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成孔或成桩试验,以检验施工参数和工艺,并应将试验成果提交监理人。12.3.2 混凝土灌注桩施工(1)材料:1)泥浆材料使用的膨润土和粘土质量应遵守JGJ94-2008第6.2节的规定。2)混凝土使用的水泥、骨料和外加剂应遵守JGJ94-2008第6.3节的有关规定。3)灌注桩钢筋笼使用的钢筋材料质量应遵守JGJ94-2008第6.2.5条的规定。4)沉管灌注桩桩头应选用钢筋混凝土预制桩头;其混凝土强度等级应不低于C30,钢号应选用Ⅰ级钢。在硬土层中施工,尚应采用环形钢板加强。(2)泥浆制备护壁泥浆选用膨润土或高塑性粘土制备的泥浆性能指标应遵守JGJ94-2008第6.3.1和6.3.2条的规定。(3)钻孔与沉管施工:泥浆护壁正、反循环钻孔灌注桩钻进成孔施工应遵守JGJ94-2008第6.3.4~6.3.8条的有关规定;2)锤击沉管灌注桩沉管施工应遵守JGJ94-2008第6.5节有关规定;3)振动沉管灌注桩沉管施工应遵守JGJ94-2008第6.5.7~6.5.10条有关规定。(4)冲击成孔与清孔冲击成孔与清孔应遵守JGJ94-2008第6.3.13~6.3.17条的有关规定。(5)钢筋笼制作与吊放:1)钢筋笼的制作应遵守JGJ94-2008第6.2.5条的有关的规定。2)分段制作的钢筋笼连接方式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及遵守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6)水下混凝土制备和灌注水下混凝土制备和灌注应遵守JGJ94-2008第6.3.27~6.3.30条的有关规定。(7)沉管起拔:1)配有钢筋笼的沉管,在放置钢筋笼前,应先灌注部分混凝土至笼底高程,放置钢筋笼后再灌注混凝土至桩顶;2)分段起拔沉管时,前一段拔管高度应能容纳下一段灌入的混凝土量;3)采用倒打拔管法时,在管底未拔到桩顶高程前,倒打和轻击不得中断。12.3.3 质量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项目的质量检查和验收,其将检查和验收记录提交监理人。(1)灌注桩混凝土浇筑前,应检查的内容包括:1)桩位现场放样成果检查;2)终孔和清孔质量的检查;3)钢筋笼加工尺寸和焊接质量的检查及钢筋笼吊放定位尺寸和保护层厚度的检查;4)导管和预埋管埋设位置和埋设深度的检查。(2)灌注桩混凝土浇筑质量的检查内容包括:1)混凝土原材料的抽样检查;2)混凝土现场取样试验的成果检验;3)水下混凝土浇筑工艺和浇筑质量检查。(3)灌注桩成桩质量检查内容包括:1)灌注桩桩位的检查;2)灌注桩的有效桩径的检查;3)灌注桩的顶底高程和有效长度的检查;4)灌注桩的贯入度标准检验;5)灌注桩承载力检验成果的质量检查。(4)灌注桩的成桩检验混凝土灌注桩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GB50202表5.6.4-1和表5.6.4-2的规定。13.3.4 灌注桩工程的完工验收混凝土灌注桩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完工验收资料:(1)混凝土灌注桩基工程等竣工图和说明书;(2)混凝土灌注桩基工程材料试验成果报告;(3)混凝土灌注桩基工程试桩、桩基承载试验报告和沉井定位测量试验记录;(4)质量检查记录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12.4 沉井12.4.1 一般要求(1)本节所述的沉井结构包括钢筋混凝土沉井和钢沉井,适用于本工程施工图纸所示的永久和临时工程建筑物深基础处理的陆地沉井和浮运沉井。(2)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规定的井位,负责复勘沉井基础工程地质条件及持力层特征,以确切掌握工程地质资料,沉井钻孔应遵守GB50202-2002第7.7.1条的规定。(3)受沉井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原有建筑物,承包人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方能进行施工。12.4.2 材料(1)沉井施工采用的水泥、钢筋、骨料和外加剂,应符合本技术条款第14.8节的要求。(2)制作钢沉井的钢材、焊接、连接件和涂层的材料应符合本技术条款第20.2节规定。(3)沉井封底的水下混凝土应符合下列规定:1)配合比应根据试验确定,施工配合比的混凝土试配强度应比设计值高10%~15%;2)水泥用量一般为350~400kg/m3;水灰比不大于0.6;可根据需要掺用外加剂;3)粗骨料选用砾、卵石或碎石,粒径为5~40mm;细骨料采用中、细砂,砂率一般为45%~50%;在规定的浇筑期间内,坍落度应为16~22cm;在灌筑初期,为使导管下端形成混凝土堆,坍落度为14~16cm;4)在规定的浇筑期间内,坍落度应为16~22cm;在灌筑初期,为使导管下端形成混凝土堆,坍落度为14~16cm。12.4.3 沉井制作(1)陆地沉井制作应在场地清理和井位中轴线测量定位后,并经监理人签认后进行。(2)陆地沉井采用分节制作一次下沉的方法时,制作高度应不超过沉井短边或直径的长度,并不超过12m。当第一节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70%后,方可浇筑其上一节混凝土。(3)浮运沉井制作的每节高度应不超过7~8m,其底节高度应小于沉井短边的0.8倍,且不超过12m。(4)承包人应对各节沉井进行水密封试验和底板水压试验,试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5)单壁或双壁的钢制浮运沉井底节,应能自浮于水面,并装有临时底板。底节外形尺寸的加宽量,不应小于沉井总高度的1/50,且不得小于45cm。(6)钢制浮运沉井应在加工厂分件加工并编号。单元钢构件加工完毕后,应进行试拼装,并经监理人对连接和焊接质量检验合格后,再分件运至现场拼装成型。(7)采用带临时底板的浮运沉井制作,应对封底与底板之间接触缝部位进行凿毛处理。对有抗渗要求的陆地沉井和沉井体上的穿墙管件及固定模板的对穿螺栓孔等,均应采取抗渗漏措施,底板应易于拆除。(8)冬季制作沉井,底节混凝土未达到规定的设计强度,其余各节未达到70%设计强度时,均应采取防冻保护措施。(9)各节沉井的竖向中心线应相互重合或平行,钢筋混凝土沉井制作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1)沉井的长度与宽度的允许偏差为±0.5%,且不大于10cm;曲线部分半径的允许偏差为±0.5%,且不大于5cm;两对角线差异为1%对角线长。2)沉井壁厚偏差为±1.5cm。12.4.4 沉井运输(1)采用异地制作浮运沉井滑道下水时,其滑道场地地基允许承载力应通过现场试验选择最优的滑道坡度和牵引力,确保沉井入水和浮运的稳定。(2)采用浮船或支架平台制作浮运沉井时,浮船和支架平台工作面允许承载力应大于施工图纸规定允许承载力的两倍。(3)浮运沉井施工的航运、拖驳、导向、锚定、排水、灌水、起吊及定位等设备,均应在开工前进行试运行,试运行记录应提交监理人。(4)带临时底板的混凝土浮运沉井,应达到施工图纸规定的强度,并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下水。(5)沉井浮运前应探明工作水域的水下地形、障碍物、有效水深和水流速度,选定最优浮运路线。(6)浮运沉井的墙顶应设有防水围墙,墙顶应高出水面1.0m以上。(7)浮运沉井的临时底板应易于拆除,并配置浮运及定位所需的排水或灌水设备,以保证安全下沉。(8)浮运沉井应在白天无风或小风时进行,在深水区或流速大于1.5m/s时,沉井两侧应配置导向船。(9)沉井浮运应采用多方向的缆绳牵引和锚锭措施以控制浮运和定位的稳定。(10)钢制沉井运输时,应按施工图纸的规定设置临时支撑以防变形。12.4.5 沉井的沉放(1)承包人应根据地基土的物理力学特性,进行分阶段沉井下沉系数的验算。(2)承包人应根据沉井类型(陆地沉井或浮运沉井)、工程规模及挖土方法,选用挖土机械设备(含吸泥机、抓斗等),其机械性能应经现场试运行,其试运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3)陆地沉井场地应预先清理加固处理,并对重型机械施工可能引起的沉陷采取相应的加固处理措施。(4)陆地沉井或水中筑岛沉井的施工场地地面高程应高出施工期内周围水域最高水位(加浪高)0.5m以上;在基坑中制作时,基坑底面应比从制作至开始下沉期间内的最高地下水位高0.5m以上,并应防止积水。(5)水中筑岛应采用透水性好、易于压实的砂或其它材料填筑,不得采用粘性土或冻土填筑,岛侧边坡应确保稳定,并满足抗冲刷要求。(6)沉井(陆地沉井或异地制作浮运沉井等)的第一节井筒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下沉或下水。(7)陆地沉井下沉时,应按分区、依次、对称、同步的原则抽取第一节沉井下的承垫木并立即在刃脚四周填筑砂砾石。挖土下沉时,应按照分层、均匀、对称的原则出土,确保沉井垂直下沉,不得倾斜。(8)沉井在软土中下沉至距设计标高约2m时,应加强对下沉的观察,控制下沉速度并采取措施,保证沉井平稳就位,并作好记录。(9)沉井每下沉1.0m,承包人应检测井位,保证井位平面偏移值不超过25cm,并正交检测井壁倾斜度,其倾斜度偏差不应大于施工图纸的规定。(10)浮运沉井沉到基(河)床后,应根据土层情况选择除土方式,在除土过程中,严格控制井底土面高差,保证沉井不产生倾斜,并详细记录土层变化情况。(11)沉井下沉遇到倾斜岩面时,应及时对悬空刃脚进行垫脚或对岩坡爆破处理,并加固形成整体封闭体。遇到大孤石、流沙或淤泥等情况,应及时采取促沉或阻沉,以及水下爆破等有效处理措施,并做好记录。(12)采用空气幕法或泥浆润滑套减阻下沉到设计标高后,均应根据施工图纸规定要求,对管道及泥浆套进行处理。12.4.6 沉井的封底(1)沉井下沉至施工图纸规定标高,应进行沉降观测,在连续8小时内下沉量不大于10mm时,方可封底。(2)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沉井封底,采用干封底施工时应符合GB50202-2002第7.7.5条的规定,并应满足以下要求:1)沉井基底土面应全部挖至施工图纸规定标高;2)井内积水应尽量排干;3)混凝土凿毛处应洗刷干净;4)浇筑时应防止沉井不均匀下沉,在软土层中封底应分格对称进行;5)在封底和底板混凝土未达到设计强度前,应从封底以下的集水井中不间断地抽水,停止抽水时,应考虑沉井的抗浮稳定性,并采取相应措施。(3)采用导管法进行水下混凝土封底,应符合下列规定:1)基底为软土层时,应尽可能将井底浮泥清除干净,并铺碎石垫层;2)基底为岩基时,岩面处沉积物及风化岩碎块等应尽量清除干净;3)混凝土凿毛处应洗刷干净;4)水下封底混凝土应在沉井全部底面积上连续浇筑,当井内有间隔墙、底梁或混凝土供应量受到限制时,应预先隔断分格浇筑;5)导管应采用钢管制作,内壁表面应光滑,并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管段的接头应密封良好和便于装拆;6)导管的数量由计算确定,布置时应使各导管的浇筑面积相互覆盖;7)水下混凝土面平均上升速度不应小于0.25m/h,坡度不应大于1:5;8)浇筑前,导管中应设置隔水;浇筑时,导管插入混凝土的深度不宜小于1m;9)水下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从井内抽水,如提前抽水,必须采取确保质量和安全的措施。(4)封底配制水下混凝土的技术要求,应符合本章第12.4.2条的规定。(5)封底结束后,应检查底板结构有无裂缝及渗漏,渗漏检查标准应符合GB50208-2002第3.0.1条的规定。12.4.7 质量检查和验收(1)沉井制作完成后,应按本节第12.4.3条的规定对沉井的平面尺寸和壁厚进行检查和验收。(2)沉井下沉定位后和封底前,应按施工图纸的规定进行以下内容的检查和验收:1)沉井顶底面的中心偏差和倾斜度;2)井位和井深;3)井壁底梁凹槽和隔墙的泥皮清理效果。(3)沉井封底后,应按施工图纸规定进行封底时的沉渣厚度、材料强度和封底层厚度的检查和验收。12.4.8 沉井工程的完工验收沉井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按以下规定提交完工资料。(1)沉井工程竣工图和说明书;(2)沉井工程材料试验成果报告;(3)沉井工程试桩、桩基承载试验报告和沉井定位测量试验记录;(4)各桩基质量检查记录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12.5 计量和支付12.5.1 振冲地基(1)振冲加密或振冲置换成桩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长度以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米工程单价支付。(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振冲试验、振冲桩体密实度和承载力检验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2.5.2混凝土灌注桩基础(1)钻孔灌注桩或者沉管灌注桩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桩体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灌注桩成孔成桩试验、成桩承载力检验、校验施工参数和工艺、埋设孔口装置、造孔、清孔、护壁以及混凝土拌和、运输和灌注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灌注桩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灌注桩的钢筋按施工图纸所示钢筋强度等级、直径和长度计算的有效重量以吨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吨工程单价支付。12.5.3 沉井(1)沉井(包括钢筋混凝土沉井和钢沉井)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水面(或地面)以下的有效空间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地质复勘、检验试验、沉井制作、运输、清基或水中筑岛、沉放、封底等工作和操作损耗等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第13章 土石方填筑工程13.1 一般规定13.1.1 应用范围(1)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碾压式土坝和土石坝、各种类型堆石坝、堤防工程和土石围堰等的堰体填筑及其防渗体(包括土工合成材料防渗体)的施工。(2)土石方填筑工程的工作内容包括:坝料运输、现场碾压试验、坝料的填筑和碾压、坝体排水和护坡设施,以及混凝土面板堆石坝上游坡面保护措施等。13.1.2 承包人的责任(1)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土、石料场的统一规划,以及工程施工总进度的安排,做好建筑物开挖料、料场开采料和上坝填筑料的供求平衡。(2)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负责土工合成材料的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并按本技术条款的规定,完成土工合成材料防渗结构的全部施工作业。(3)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做到坝面施工的合理安排,填筑面层次分明,作业面平整。填筑竣工后,应修整坝体下游面,使其坡面平整,颜色均匀。(4)在填筑过程中,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已埋设仪器和测量标志。13.1.3 主要提交件(1)土石方填筑施工措施计划在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工前  天,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编制土石方填筑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坝(堤防、堰)体填筑分期、料物分区图;2)土石方填筑程序和方法;3)料场复查报告、各种填料加工的工艺和料物供应;4)土石方平衡计划;5)施工设备、设施配置;6)质量控制和安全保证措施;7)施工进度计划;8)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和资料。(2)地形测量资料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工前  天,承包人应将填筑区基础开挖验收后实测的平、剖面地形测量资料提交监理人,经监理人验收的地形测量资料作为填筑工程量计量的原始依据。(3)现场试验计划和试验成果报告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工前  天,承包人应根据本章第13.2节获得的料场复查资料,以及根据料场平衡计划中提供的各种土石方填筑料源,将本章第13.3节所列的现场试验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试验成果应及时提交监理人。(4)土工合成材料选择和施工措施当土石方填筑工程采用土工合成材料作防渗结构或反滤、排水设施时,承包人应将土工合成材料的选择和施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批准。13.1.4 引用标准(1)《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GB50290-1998);(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04);(3)《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SL251-2000);(4)《土工试验规程》(SL237-1999);(5)《土工合成材料测试规程》(SL/T235-1999);(6)《水利水电工程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SL/T225-1998);(7)《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1998);(8)《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SL60-1994);(9)《水工碾压式沥青混凝土施工规范》(DL/T5363-2006);(10)《碾压式土石坝施工规范》(DL/T5129-2001)。13.2 料源要求13.2.1土料(1)防渗土料的填筑含水量应按施工图纸要求或碾压试验确定。料场取料的含水量不合格时,应在料场调整合格后,才能运到坝上。(2)砾质土(包括冰积、坡积、洪积和构造残积土)应遵守DL/T5129-2001第8.2.3条的规定。(3)人工掺合砾石土所用的土料和碎石料特性及其比例,以及含水量均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和DL/T5129-2001第8.2.4条的规定。人工掺合料应均匀,不得有砂砾石集中现象。13.2.2 反滤料和垫层料的料源与要求(1)土石坝防渗体的反滤料利用天然或经加工的砂砾石料,或用致密坚硬石料轧制,或用天然砂砾石料与轧制料的掺合料。反滤料的级配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2)混凝土面板堆石坝的垫层料采用天然砂砾石料加工或致密坚硬石料轧制,或采用天然砂砾石料与轧制骨料的掺合料。(3)垫层料的级配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压实后应具有低压缩性、高抗剪强度,并具有良好的施工特性。中低坝垫层料可按监理人指示适当降低要求。(4)土工合成材料防渗体两侧的垫层料,可用天然砂砾石筛分制备,或采用天然风化砂料和河滩砂料;亦可采用建筑物开挖的新鲜石渣料或经砂石加工系统加工筛分的半成品料,级配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5)沥青混凝土坝的垫层料应是致密坚硬碎石料,有良好的级配,沥青混凝土最大骨料与垫层料的最大粒径的比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6)经加工的反滤料和垫层料应分类堆放。不得混杂,并应防止分离。13.2.3 过渡料采用硬岩料作为过渡料(包括混凝土面板堆石坝的细堆石料)时,其级配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13.2.4 堆石料(1)土石坝、混凝土和沥青混凝土面板堆石坝的各种堆石料,应使用经监理人批准的料场开挖料和建筑物开挖料,若承包人要求采用其它料物上坝时,应经监理人批准。(2)碾压后硬岩堆石料的级配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和通过现场试验选定。(3)坝料开采与加工应遵照SL49-1994第4.2节的有关规定。(4)护坡块石料应是新鲜坚硬耐风化的石料,其粒经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13.2.5 抛投块体施工期,承包人应在坝脚抛投块体,防止岸坡崩塌;截流龙口的抛投料应根据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并通过截流模型试验选定抛投料的材质、粒径,以及钢筋笼或混凝土异形块的尺寸和单块重量。13.3 填筑现场试验13.3.1 一般要求(1)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始前,承包人应根据建筑物设计要求选定的土石方填筑料,并按本章第13.4.2条规定的试验内容,按施工图纸要求进行与实际施工条件相似的现场工艺试验,以确定填筑施工参数。(2)每项土石方填筑现场工艺试验或现场生产性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编制现场试验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试验完成后,应将试验成果报告和试验记录提交监理人。13.3.2 土料碾压试验(1)防渗土料应进行土料铺料方式和碾压试验,必要时进行土料含水量调整试验。(2)土料和人工掺合料的混合试验,应进行混合方式、混合效果(土石混合的均匀性)以及含水量变化规律等试验。(3)土料碾压试验应按施工图纸规定的碾压机械类型、重量和行车速度,进行铺料厚度、碾压遍数和填筑含水量的比较试验。检测各种参数下压实土的干密度和含水量,砾质土或风化土料碾压前后的砾石含量。并进行现场渗透试验、原状样的室内压缩和抗剪强度试验。(4)土料碾压试验后,应检查压实土层之间及土层本身的结构状况。如发现疏松土层、结合不良或发生剪切破坏等情况,应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13.3.3 垫层料和堆石料碾压试验(1)根据施工图纸规定的碾压机械类型、重量和激振力,进行各种堆石料的铺料厚度、碾压遍数和加水量的比较试验;检测振动碾压前后填筑体及选定碾压遍数的填筑体干密度和颗粒级配等试验。(2)混凝土面板堆石坝应进行垫层料的斜坡碾压试验,必要时应采取保护上游坡面的施工措施,如进行喷混凝土、碾压砂浆或喷乳化沥青等的试验。当上游坡面采用挤压墙时,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其施工参数。13.4 坝体填筑13.4.1坝体填筑前的岸坡和基础清理(1)一般要求:1)清除坝体填筑范围内残留存的朽木、树根、杂草的腐蚀物质,并排除基坑积水;2)坝基面和防渗帷幕附近的勘探槽、孔和平洞,均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回填封堵;3)坝基中布置有观测设备时,承包人应在坝体填筑前埋设完毕,经监理人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观测设备附近的坝体填筑;4)坝体填筑应在基础处理经监理人验收合格进行。(2)防渗体和反滤过渡区的基础和岸坡处理:1)岩石地基上的防渗体和反滤过渡区与岩石岸坡结合,必须采用斜面连接,不得有台阶、急剧变坡、更不得有反坡、清理坡度符合施工图纸要求;2)防渗体和反滤过渡区部位的基础和岸坡面的断层、断层影响破碎带,以及卸荷节理和裂隙的处理,应在填筑前按施工图纸要求处理完毕;3)高坝防渗体与坝基及岸坡结合面的处理,当其设置有混凝土盖板时,不得影响基础灌浆和防渗体的施工,并应做好防裂止水,出现的裂缝应及时进行补强封闭处理。(3)铺盖地基处理:1)设有人工铺盖的地基表面应平整压实。在砂砾石地基上设置人工铺盖必须按施工图纸要求做好反滤过渡层;2)利用天然土层作铺盖时,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复查土的物理性质、渗透系数、渗透稳定性及其铺盖的厚度、长度、分布是否连续,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补强措施,或做人工铺盖;3)人工或天然铺盖的表面均应设置保护层,以防干裂、冻裂及冲刷。(4)截水槽基础处理坝基截水槽开挖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开挖、填筑过程中做好施工排水,防止地基和基坑边坡的渗透破坏。13.4.2 防渗土料填筑(1)防渗土料填筑应遵守DL/T5129-2001第10.2.2~10.2.6条的有关规定。(2)防渗土料与反滤料的填筑应遵守DL/T5129-2001第12.1.1~12.1.10条的有关规定。(3)心墙或斜墙施工填筑法应遵守DL/T5129-2001第10.2.7条的规定。(4)汽车穿越防渗体路口段,应经常更换位置,不同填筑层路口段应交错布置。对路口段超压土体的处理应经监理人批准。被污染的土料,应清除干净。(5)混凝土防渗墙顶部与斜墙铺盖(或心墙)填土接触的部位,应按施工图纸要求铺设高塑性黏土。墙身两侧的填土应平起上升,靠墙的填土可用满载的运料汽车或装载机的轮胎或轻型振动碾顺墙轴线方向机械压实。(6)心墙或斜墙填筑面应略向上游倾斜,以利排除积水。下雨前应采取措施,防止雨水下渗,雨后应将填筑面含水量调整至合格范围内,才能复工。(7)雨季停工前,心墙或斜墙表面应铺设保护层,复工前予以清除。(8)在负温条件下进行填筑应遵守SL49-1994第5.2.8条的有关规定。13.4.3 混凝土面板堆石坝上游铺盖区和盖重料填筑(1)基础面清除干净、排除积水,经监理人同意后开始坝体分区料填筑。坝料的含水量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上游铺盖区和盖重料需同时连续平起上升,铺一层盖重料后,再铺上游铺盖料。铺料厚度按施工图纸要求确定。(2)上游铺盖料用运土汽车或推土机碾压,碾压后的干密度应达到施工图纸要求。13.4.4 混凝土面板堆石坝垫层料和过渡料填筑(1)垫层料和过渡料的压实标准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进行。(2)上游坡面不采用挤压边墙时,应在坡面碾压后尽快用喷混凝土、沥青乳液或碾压砂浆保护。在雨季或多雨地区施工,应缩短上游坡面暴露的长度和时间。若上游坡面被冲刷,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要求进行处理,直至监理人认为合格为止。(3)按施工图纸作好排水管或排水井施工,保证填筑期内的排水畅通,并在水库蓄水前或监理人批准的时间,将排水管或排水井可靠地封堵。(4)在负温下,除非经监理人批准,不能继续填筑垫层料和过渡料。13.4.5 沥青混凝土堆石坝的垫层和过渡料填筑沥青混凝土面板堆石坝的垫层和心墙堆石坝的过渡料填筑应遵守DL/T5363-2006第8.2节、第9.3节的规定。13.4.6 土工合成材料防渗堆石坝的反滤料和过渡料填筑土工合成材料防渗堆石坝的反滤料和过渡料填筑应遵守DL/T5129-2001第10.5.1条的规定。13.4.7 坝体堆石料(包括砂砾石料)填筑(1)堆石料的压实标准按施工图纸的要求控制。(2)坝体堆石料的填筑应遵守SL49-1994第5.2.4~5.2.8条的有关规定。(3)在负温下,压实的硬岩堆石料或砂砾石料的孔隙率达到施工图纸要求时,可以继续填筑;软岩料不能在负温下填筑。13.4.8 护坡块石填筑护坡块石应随坝体上升逐层填筑。应将合格的块石用推土机推至坝坡边缘,由测量配合定位,块石大面朝外,用小石块楔紧。固定后护坡外缘与设计坝坡线误差不超过±10cm。块石护坡砌筑还应按本技术条款第16章的有关规定执行。13.4.9 斜墙保护层石料填筑斜墙保护层的施工应按本章第13.4.7条坝体堆石料填筑的方法进行。13.4.10 施工期坝面过流保护(1)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制定坝面过流保护的安全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配备足够的人力、材料和设备,在批准的工期内完成坝面的过流保护。(2)堆石坝体洪水过流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共同查实被冲蚀的坝料、保护面的钢筋或混凝土板的损害情况,研究确定清理范围与受冲蚀建筑物的保护措施。若被冲蚀的范围很大,应增加现场施工设备满足施工进度要求。13.5 填筑合理用料13.5.1 料物供求平衡计划(1)承包人应按本工程各料场开采储量、质量,以及施工开挖可用于填筑的土石方开挖料,并根据坝型、施工方法、施工进度和导流分期等进行综合分析,确定不同施工阶段各填筑料的填筑部位,制定取料和填筑的料物供求平衡计划。(2)土石方填筑期间,应随时观测施工期间河水水位和流量变化,控制坝体填筑面貌。若遇特殊情况,应备足料源,供坝体临时度汛高峰期填筑使用。13.5.2 合理用料(1)承包人应根据料场高程、位置、填筑部位作统一规划,合理安排施工顺序,高料高填、低料低填、减少过坝运输和交叉运输的干扰。(2)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的规定和料物供求平衡计划进行坝料的开采和加工,并按监理人指定的地点堆放和贮存料场开挖料和建筑物施工开挖料。13.6 堤防工程施工13.6.1 一般要求(1)堤防工程的施工测量、放样应遵守SL260-1998第2.2节的规定。(2)堤防工程的料场核查应遵守SL260-1998第2.3节的规定。(3)机械设备及材料准备应遵守SL260-1998第2.4节的规定。(4)度汛、导流的洪水标准应遵守SL260-1998第3章的规定。13.6.2 筑堤施工(1)筑堤材料应遵守SL260-1998第4章的规定。(2)堤防的基础及堤身填筑应遵守按SL260-1998第5章、第6章的规定。(3)堤防的加固与扩建应遵守SL260-1998第9章的规定。13.6.3 质量控制和验收堤防的质量控制和验收应遵守SL260-1998第10章、第11章的有关规定。13.7 土工合成材料施工13.7.1 材料用于土石坝、围堰的防渗结构、反滤和排水设施的土工合成材料包括土工织物、土工膜和土工复合材料。其材料性能应遵守SL/T225-1998第3节的有关规定。13.7.2 运输及储存(1)土工合成材料的运输及储存应遵守SL/T225-1998第3.3节的规定。(2)若采用折叠装箱运输土工合成材料,不得使用带钉子的木箱;若采用卷材运输,应注意防止在装卸过程中造成卷材表面的损害。(3)土工合成材料应储存在不受损坏和方便取用的地方,尽量减少装卸次数。13.7.3 拼接(1)土工合成材料的拼接方式及搭接长度应满足施工图纸的要求,并遵守SL/T225-1998第5.6.2~5.6.5条的有关规定。(2)在施工过程中,若气温低于0℃,必须对粘结剂和粘结面进行加热处理、粘结强度必须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3)采用现场粘结方式拼接土工合成材料应保证有足够的搭接长度,粘结剂应均匀涂满;采用热熔焊接进行拼接时,应保证有足够的焊接宽度,尽量选用宽幅的土工合成材料,若幅宽较窄,应在现场工作棚内拼接成宽幅,以减少现场接缝和粘(搭)结工作量。13.7.4 土工合成材料铺设(1)采用土工膜或复合土工膜作防渗体时,应规划好跨越土工膜的行驶道路。当车辆、设备等跨越土工膜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防止损伤已铺设的土工合成材料。(2)土工合成材料的铺设方法应根据坝高和材料的受力方向、施工过程中的度汛要求以及尽量减少接缝的数量等因素确定。(3)为防止大风吹损,在铺设期间应采用砂袋或软性重物将土工合成材料压住。当天铺设的土工合成材料应在当天拼接完成。(4)对施工过程中遭受损坏的土工合成材料,应及时修理,修理时应将破坏部位不符合要求的料物清除干净,补充填入合格料物后进行平整。对受损的土工合成材料,应外铺一层合格的土工合成材料,其各边长度应大于破损部位1m以上,并将两者进行拼接处理。(5)斜墙上土工合成材料的铺设应遵守以下规定:1)土工合成材料铺设前,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完成支持层施工,支持层应碾压密实,坡面平整;2)开挖基础锚固槽和坡面防滑槽,其断面尺寸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规定;3)对基础锚固槽、坡面防滑槽和坝坡坡面进行清理和验收后,由上向下滚铺卷材;4)铺设过程中,作业人员不得穿硬底皮鞋及带钉鞋。不准在土工合成材料上卸放护坡块体,不准用带尖头的撬动工具,不准进行可能引起土工合成材料损坏的施工作业;5)土工合成材料与基础及支持层之间应压平贴紧,避免架空。对易产生架空现象的坝面马道部位可设置水平槽。(6)心墙土工合成材料铺设应遵守以下规定:1)中央防渗的土工膜和复合土工膜应和坝体填筑同时进行,按“之”字形铺设。其具体折皱高度和折皱角度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2)若沿坝轴线方向设有伸缩节、并采用单一土工隔膜时,应在隔膜两侧加细颗粒料或加土工织物;3)回填两侧砂砾石料时,在距土工膜50~100cm范围内只能用小型设备压实,不得用振动碾碾压。(7)土工膜与周边连接施工:1)土工膜应通过锚固槽与河床或岸坡的不透水基岩紧密连接,顶部应锚固于防浪墙的混凝土中,以形成整体防渗。其锚固长度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2)土工膜与周边的连接形式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土工膜与下部混凝土防渗墙连接时,土工膜应直接埋入防渗墙混凝土内。与岸坡基岩或混凝土建筑物连接,可直接锚在基岩或混凝土面上,或埋入混凝土齿墙内,并同时在岸坡附近设伸缩节。13.7.5 保护层施工(1)当土工膜用于斜墙防渗时,应在铺设好的土工膜上进行保护层施工。保护层的形式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2)混凝土或石料的保护层铺设应处理好基础,保证保护层不会滑动;土料保护层、应自下而上分层填筑,铺料厚度和压实干密度应满足施工图纸的要求。13.8 质量检查和验收13.8.1 土石方填筑前的质量检查和验收(1)填筑前的地形平面、剖面测量资料的复核检查;(2)填筑前基础面清理的检查和验收;(3)土石方填筑料的物理力学试验成果抽检;(4)施工碾压参数及其试验成果的检查和验收。13.8.2 土石方填筑过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1)填筑过程的质量检查的内容、方法和程序应遵守SL49-1994附录A的规定。(2)坝料填筑质量控制标准应符合本章第13.6.2~13.6.4条和第11.6.8条的规定。(3)在土料场对防渗土料的含水量和颗粒级配进行检验,严格控制上坝土料的含水量。(4)在石料场对石料质量和尺寸外形及堆石料的级配进行检验;在反滤料场对成品料的颗粒级配、含水量、软弱颗粒含量和形状等进行检验。(5)对防渗土料的含水量和干密度、砾质土颗粒级配、反滤料和堆石料的干密度、孔隙率和颗粒级配等碾压参数进行检验。(6)对坝体的每一层填筑面,应按本章第13.6节的规定进行工程隐蔽部位的验收。(7)取样测定堆石料干密度,其平均值不应小于施工图纸规定的设计值。(8)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针对本章第13.6节的施工内容,提交各项质量检查报告。经监理人验收后作为土石方填筑工程完工验收的附件。13.8.3 堤防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和验收堤防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和验收应遵守S260-1998第10章、第11章的规定。13.8.4土工合成材料防渗体的质量检查和验收(1)承包人应按本章第13.8.1条的有关规定。对运到工地的每批土工合成材料进行检查和验收。(2)每层土工合成材料被回填覆盖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工程隐蔽部位的验收要求,对土工合成材料防渗体施工质量进行以下项目的检验和验收:1)每层土工合成材料被覆盖前,应根据SL/T225-1998第5.6.9条第1项、第2项的规定,采用目测或用真空法、充气法检查有无漏接,接缝烫损和折皱等缺陷;2)承包人应按SL/T225-1998第5.6.9条第3项的规定,进行拉伸强度试验,要求接缝处强度不低于母材的80%,且试件断裂不得在接缝处,防止接缝不合格。13.8.5 完工验收填筑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1)坝(堤)体土石方填筑工程(包括填筑体防渗结构及土工布防渗结构)竣工图;(2)坝基及其排水孔(洞)、灌浆洞地质编录资料;(3)现场试验成果;(4)坝(堤)体填筑质量及土工布施工质量(、包括质量事故处理)报告;(5)施工期坝(堤)体安全监测的观测成果;(6)工程隐蔽部位的检查验收报告;(7)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13.9 计量和支付13.9.1 坝体填筑(1)坝(堤)体填筑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压实方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2)坝(堤)体全部完成后,最终结算的工程量应是经过施工期间压实并经自然沉陷后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压实方体积。若分次支付的累计工程量超出最终结算的工程量,发包人应扣除超出部分工程量。(3)粘土心墙、接触粘土、混凝土防渗墙顶部附近的高塑性粘土、上游铺盖区的土料、反滤料、过渡料和垫层料均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压实方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4)坝体上、下游面块石护坡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对料场(土料场、石料场和存料场)进行复核、复勘、取样试验、地质测绘以及工程完建后的料场整治和清理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每立方米(吨)材料单价或《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6)坝体填筑的现场碾压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总价支付。13.9.2 土工合成材料防渗体土工合成材料的铺设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平方米工程单价支付、土工合成材料的接缝搭接面积和褶皱面积、抽样检验等所发生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3.9.3 堆石坝体过流保护过流保护施工和过流后堆石坝体修复、基坑排水、清淤和道路恢复等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总价支付。第14章 混凝土工程14.1 一般规定14.1.1 应用范围  (1)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永久和临时建筑物的各类混凝土(含钢筋混凝土)工程的施工,包括混凝土、预制混凝土、预应力混凝土、水下混凝土、碾压混凝土以及泵送混凝土等。  (2)本章主要的施工内容包括:混凝土生产(包括混凝土材料、配合比设计、混凝土拌制及混凝土的取样和检验等),管路和预埋件施工,止水、伸缩缝和坝体排水施工,混凝土运输、浇筑以及温度控制和混凝土养护等。  (3)本章规定还包括混凝土工程各种类型的模板与钢筋的制作和安装,模板中包括钢筋混凝土模板、钢模板、悬臂模板和特种模板等。14.1.2 承包人责任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本工程施工图纸的要求,负责砂、石骨料的生产、运输、贮存和使用。  (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本工程的混凝土拌和厂,包括其生产设备的采购、安装、运行管理、维护和拆除,并使其生产能力满足本合同规定的施工进度要求。  (3)承包人应负责本工程各种类型模板的制作、安装、拆除和维护,以及钢筋和锚筋的制作和安装。  (4)承包人应负责进行混凝土的室内试验、现场试验,以选定混凝土的原材料、最优配合比、施工工艺和浇筑程序。  (5)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所示的各种强度等级混凝土的质量要求,负责混凝土的拌和、运输、浇筑、温度控制和养护。  (6)承包人应负责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所示预制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构件的制作、运输和安装以及水下混凝土和碾压混凝土的施工。14.1.3 主要提交件  (1)混凝土浇筑施工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混凝土工程开工前,编制混凝土浇筑的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混凝土浇筑所需的砂石料场(仓)、拌和厂、混凝土运输和浇筑设备、温度控制设施,以及混凝土试验等的布置、设备配置计划及其施工安装措施;  2)各种混凝土配合比设计与室内混凝土试验计划;  3)混凝土生产、运输、浇筑等的施工工艺和方法;  4)现场工艺试验的措施计划;  5)混凝土温度控制的专项技术措施;  6)施工质量控制措施及其质量检查和检验方法等。  (2)混凝土质量检查报表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提供混凝土拌和与浇筑质量的施工记录报表,包括混凝土原材料的品质检查报表、强度等级和配合比试验成果、各种混凝土浇筑分块程序、浇筑记录、质量检查、事故处理、混凝土养护和表面保护等作业记录等。14.1.4 引用标准  (1)《低热微膨胀水泥》(GB2938-2008);  (2)《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  (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4)《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GBJ146-1990);  (5)《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GB/T5223-2002);  (6)《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GB/T5224-2003);  (7)《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GB/T14370-2000);  (8)《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SL352-2006);  (9)《水工碾压混凝土施工规范》(SL53-1994);  (10)《混凝土面板堆石坝施工规范》(SL49-1994);  (11)《水工建筑物滑动模板施工技术规范》(SL32-1992);  (12)《水工建筑物抗冲磨防空蚀混凝土技术规范》(DL/T5207-2005);  (13)《水工混凝土钢筋施工规范》(DL/T5169-2002);  (14)《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5144-2001);  (15)《水电水利工程模板施工规范》(DL/T5110-2000);  (16)《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2006);  (17)《轻骨料混凝土技术规程》(JGJ51-2002);  (18)《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10-1995);  (19)《混凝土及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控制规程》(CECS40:92)。14.2 混凝土生产14.2.1 混凝土材料  (1)水泥。混凝土的水泥应遵守GB175-2007的有关规定,泵送混凝土应遵守JGJ/T10-1995的有关规定。  (2)骨料。混凝土的骨料应遵守DL/T5144第5.2节规定,泵送混凝土应遵守JGJ/T10-1995的有关规定。  (3)水。混凝土浇筑用水应遵守JGJ63-2006的规定。  (4)掺合料。混凝土掺合料应遵守DL/T5144-2001第5.3节规定,泵送混凝土应遵守JGJ/T10-1995的有关规定。  (5)外加剂。混凝土外加剂应遵守DL/T5144-2001第5.4节的有关规定,泵送混凝土应遵守JGJ/T10-1995的有关规定。  (6)硅粉。配制水工硅粉混凝土的硅粉质量标准应满足施工图纸的要求。14.2.2 混凝土配合比选定  混凝土配合比选定应遵守DL/T5144-2001第6章的有关规定。14.2.3 混凝土拌和  (1)混凝土拌和设备:  1)拌和厂应选用高效、可靠的固定式拌和设备,并采用自动或半自动控制的计量设备配料,拌和厂设备生产率必须满足本工程高峰浇筑强度的要求。  2)拌和厂选用的所有称量、指示、记录及控制设备都应有防尘措施,设备称量应满足规定的精度要求,承包人应及时校正称量设备的精度。  3)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若要改变混凝土生产程序或设备,必须将改变后的设备生产能力、技术说明书以及混凝土生产流程等提交监理人批准。  4)承包人应设置排水沉淀池,分离或同时采取其它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并应防止污水或含有悬浮质的水流污染施工现场和排入河流。  (2)混凝土拌和。混凝土拌和应遵守DL/T5144-2001第7.1节的有关规定。14.2.4 混凝土的取样和检验  (1)混凝土原材料的取样和检验。混凝土原材料的取样和检验应遵守DL/T5144-2001第11.2节的有关规定。  (2)混凝土拌和与混凝土拌和物的质量检测:  1)混凝土拌和与混凝土拌和物的质量检测应遵守DL/T5144-2001第11.3节的规定。  2)混凝土施工配合比必须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施工配料必须严格按监理人批准的混凝土配料单进行配料,严禁擅自更改。  3)混凝土坍落度及混凝土拌和物的水胶比按SL352-2006的规定取样检测。  4)混凝土拌和温度、气温和原材料温度的检测方法应遵守SL352-2006的规定。  5)各级混凝土试件的各项试验和检测均应遵守SL352-2006的规定。14.3 模板14.3.1 模板材料  模板材料应遵守DL/T5110-2000第5章的有关规定。14.3.2 模板的设计,制作和安装  (1)混凝土模板的设计,除应满足本合同施工图纸的规定外,还应遵守DL/T5110-2000第6章的有关规定。  (2)各种混凝土模板制作的允许偏差不应超过DL/T5110-2000第7章表7.0.1的有关规定。  (3)承包人应负责异型模板(蜗壳、尾水管等)、特种模板(包括滑动模板、移置模板和永久性模板)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遵守DL/T5110-2000第10章的有关规定。  (4)曲面模板的设计和制作,除应满足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混凝土建筑物表面的曲度要求外,其允许偏差应遵守DL/T5110-2000第7.0.1条的规定。  (5)模板之间的接缝必须平整严密,建筑物分层施工时应逐层校正下层偏差,模板下端不应有“错台”。  (6)模板及支架上严禁堆放超过其设计荷载的材料和设备。  (7)模板安装应按混凝土结构物的详图测量放样,重要结构多设控制点,以利检查校正。  (8)建筑结构混凝土与钢筋混凝土模板的安装允许偏差应遵守GB50204-2002第4.2.7条的规定,大体积混凝土模板的安装允许偏差应遵守DL/T5110-2000第8.0.9条的规定。14.3.3 模板的清洗和涂料  (1)钢模板在每次使用前应清洗干净;为防锈和拆模方便,钢模面板应涂刷防锈保护涂料,不得采用污染混凝土和影响混凝土质量的涂剂。  (2)木模板面应采用烤石蜡或其它监理人批准的保护性涂料进行保护。14.3.4 模板的拆除和维修  (1)现浇混凝土的模板(如侧模、底模)以及钢筋混凝土与混凝土结构的承载模板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应遵守本合同施工图纸和DL/T5110-2000第9.0.1条的规定。  (2)墩、台、柱部位的混凝土强度必须达到  MPa时,方可拆除模板。  (3)特殊模板的拆除时限应由承包人报经监理人批准。  (4)预制混凝土构件模板拆除的混凝土强度应遵守施工图纸和DL/T5110-2000第9.0.3 条的规定。  (5)后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模板的拆除,除应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外,其侧面模板应在预应力张拉前拆除,底部模板应在结构构件建立预应力后拆除。  (6)经计算和试验复核后,混凝土结构实际强度已能承受自重及其它荷载时,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提前拆模。未经监理人批准,模板及其支架和支撑均不得任意拆除。  (7)模板的安装及拆除作业必须使用专项设备,并应严格按规定的施工程序进行,以避免施工期发生事故,防止混凝土及其模板的损坏。14.3.5 模板质量检查  (1)现场安装质量检查:  1)模板及其附件的制作质量应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  2)模板安装应有足够的密封性能,以防止混凝土浇筑过程中的水泥浆流失;  3)重复使用的模板应保持原设计要求的强度、刚度、密实性和模板表面的光滑度,检查发现模板有损坏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更换或修补;  4)模板安装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共同对模板的安装质量进行检查,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5)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应随时检查模板的定线和定位,发现偏差和位移,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2)模板拆除后的检查  拆模时间应经过验算。拆模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共同检查混凝土结构物及其浇筑面质量是否达到施工图纸要求的混凝土强度和平整度,验算成果和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14.4 钢筋14.4.1 材料  (1)混凝土结构用的钢筋和锚筋的规格和质量应遵守DL/T5169-2002的规定。  (2)每批钢筋使用前,应按DL/T5169-2002第4.2.2条的规定,分批进行钢筋的机械性能检测。检测合格者才准使用,检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3)对钢号不明的钢筋,承包人应按DL/T5169-2002第4.2.3条的规定进行钢材化学成分和主要机械性能的检验,经检验合格,并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使用。14.4.2 钢筋的加工和安装  (1)钢筋表面应洁净无损伤,使用前应将钢筋表面的油漆污染和铁锈等清除干净,带有颗粒状或片状老锈的钢筋不得使用。  (2)钢筋的弯折、端头和接头的加工应遵守DL/T5169-2002第5.2节、第5.3节的规定。  (3)钢筋的焊接应按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并遵守DL/T5169-2002第6章的规定。  (4)钢筋的气压焊作业应遵守DL/T5169-2002第6.2.8条的规定。  (5)钢筋的安装和绑扎应遵守DL/T5169-2002第7章的规定。14.4.3 钢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1)钢筋的机械性能检验应遵守DL/T5169-2002第4.2.2条的规定。  (2)钢筋的接头质量检验应遵守DL/T5169-2002第6.2节的规定,其中气压焊应遵守DL/T5169-2002第6.2.8条的规定;机械连接应遵守按DL/T5169-2002第6.2.9条规定。  (3)钢筋架设完成后,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进行检查和检验,并做好记录,若安装好的钢筋和锚筋生锈,应进行现场除锈,对于锈蚀严重的钢筋应予更换。  (4)在混凝土浇筑施工前,应检查现场钢筋的架立位置,如发现钢筋位置变动应及时校正,严禁在混凝土浇筑中擅自移动或割除钢筋。  (5)钢筋的安装和清理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混凝土浇筑前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做好记录,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浇筑混凝土。14.5 混凝土(含钢筋混凝土)  混凝土的材料、配合比设计及拌和应按本章第14.2节的规定执行。14.5.1 混凝土运输  混凝土运输应遵守DL/T5144-2001第7.2节的规定。14.5.2 混凝土浇筑  (1)浇筑前准备应遵守DL/T5144-2001第7.3.1~7.3.4条的规定。  (2)在岩基或软基建基面的浇筑混凝土浇筑应遵守DL/T5144-2001第7.3节的规定。  (3)混凝土分层浇筑作业应遵守DL/T5144-2001第7.3.6~7.3.8条的有关规定。  (4)混凝土浇筑的振捣应遵守DL/T5144-2001第7.3.9条的规定。  (5)混凝土浇筑应保持连续性,浇筑混凝土允许间歇时间应通过试验确定,并应遵守DL/T5144-2001第7.3.11条的有关规定。  (6)应在混凝土浇筑工艺设计中,根据搅拌、运输和浇筑的设备能力、振捣性能及气温等因素,详细确定混凝土浇筑层厚度。其浇筑层允许最大厚度应参照DL/T5144-2001表7.3.7的有关数据选定。  (7)混凝土浇筑施工缝的处理应按DL/T5144-2001第7.3.14条的规定执行。14.5.3 混凝土养护  混凝土养护应遵守DL/T5144-2001第7.5节的有关规定。14.5.4 混凝土温度控制  (1)一般要求:  1)本节规定适用于现场浇筑大体积混凝土的温度控制工程,并应遵守DL/T5144-2001第8章的有关规定。其它有温度控制要求的现浇混凝土(如岩壁吊车梁、地下厂房工程)应参照本条有关规定执行;  2)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施工图纸所设置的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浇筑纵横缝、分层厚度、浇筑间歇时间、混凝土允许最高温度及其它温度控制要求,编制温度控制措施专项技术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  3)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混凝土搅拌机出机口温度,以及运输、浇筑过程中的温度回升,混凝土允许浇筑温度应符合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  4)混凝土浇筑的纵横缝设置、分层厚度及浇筑间歇时间等,必须符合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若改变分层厚度时需要专门论证,并提交监理人批准;  5)为提高混凝土抗裂能力,混凝土质量除应满足强度保证率要求外,还至少应达到DL/T5144-2001表11.5.11中混凝土生产质量优良的等级水平。  (2)降低混凝土浇筑温度  降低混凝土浇筑温度应遵守DL/T5144-2001第8.2.1条的有关规定。  (3)降低混凝土水化热温升  在满足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规定的混凝土各项指标(强度、耐久性、抗裂等)要求的前提下,优化混凝土配合比设计,采取综合措施,减少混凝土单位水泥用量。  (4)降低坝体内外温差  在低温季节前将坝体温度降至施工图纸要求的温度,以降低坝体内外温差,防止或减少表面裂缝。  (5)控制浇筑层最大高度和浇筑间歇时间  大体积混凝土浇筑应控制浇筑层最大高度和浇筑间歇时间。除施工图纸另有规定外,大体积混凝土浇筑的最大高度和最小间歇时间应遵守DL/T5144-2001的有关规定。  (6)通水冷却:  1)初期冷却:初期通水冷却应遵守DL/T5144-2001第8.2.2条3款的规定。  2)中、后期冷却:初期冷却结束后,应加强温度检测,控制混凝土温度回升不超过1.5℃,通水冷却的水温、通水流量、最大降温速率以及不同区域坝体混凝土温度控制和温度梯度等要求应按施工图纸要求或临理人指示确定。  (7)混凝土表面保护措施  混凝土表面保护应遵守DL/T5144-2001第8.2.4条的规定。  (8)温度测量  混凝土施工过程中的温度测量应遵守DL/T5144-2001条第8.3节的规定。  (9)低温季节施工  混凝土低温季节施工应遵守DL/T5144-2001第9章的有关规定。14.5.5 混凝土防渗面板和趾板施工  (1)面板和趾板混凝土的原材料应遵守SL49-1994第6.1.1条的规定。  (2)面板与趾板混凝土配合比应满足本合同施工图纸的要求,并遵守SL49-1994第6.1.2条的规定。  (3)趾板施工应遵守DL/T5144-2001第6.2节的有关规定。  (4)面板施工应遵守SL49-1994第6.3节的规定施工。  (5)面板的止水设施施工应遵守SL49-1994第7章的有关规定。14.5.6 二期混凝土施工  (1)二期混凝土施工范围包括闸门槽混凝土、钢衬预留槽混凝土、门机大梁轨底预留槽混凝土、电站厂房尾水管锥管和蜗壳周围混凝土、座环及水轮发电机支承混凝土、轨道梁预留槽混凝土,以及预留孔洞、坑、槽、沟等的混凝土浇筑。  (2)选用收缩性较小的原材料进行二期混凝土配合比试验,选定的混凝土配合比应满足混凝土强度保证率  %以上,离差系数不大于  ,原材料和混凝土配合比试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批准。  (3)槽孔二期混凝土浇筑应采用小型振捣机或用手工棒或钎捣实,避免漏振。  (4)二期混凝土模板的拆除时间及其养护作业,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措施进行。14.5.7 抗冲,抗磨蚀部位的混凝土施工  (1)本节规定的应用范围为高速水流过流的溢洪道、底孔与底孔进出口段等泄水建筑物。  (2)抗冲和抗磨混凝土的材料和配合比应遵守DL/T5207-2005第6章和第7.1节的规定。  (3)抗冲和抗磨混凝土施工应遵守DL/T5207-2005第7.2节的有关规定。14.5.8 止水,伸缩缝和排水  止水、伸缩缝和排水施工应遵守DL/T5144-2001第10.2节的有关规定。14.5.9 埋设管路和埋设件  (1)坝内排水设施施工应遵守DL/T5144-2001第10.2.5条的规定。  (2)冷却水管与接缝灌浆管路埋设应遵守DL/T5144-2001第10.3节的有关规定。  (3)金属件埋设应遵守DL/T5144-2001第10.4节的有关规定。14.5.10 质量检查和验收  (1)混凝土原材料的质量检验和验收  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章第14.2.1条的规定,对本工程混凝土原材料进行现场抽样检验和入库验收,检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  (2)混凝土拌和物的质量检验  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章第14.2.3条的规定进行混凝土拌和物的现场抽样检验,检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  (2)建筑物的混凝土浇筑和成型质量的检查和验收:  1)建基面混凝土浇筑前,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对建基面的测量放样成果和建基面的基础清理质量进行检查与验收;  2)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混凝土建筑物的测量放样成果进行检查和验收。其测量放样成果应提交监理人;  3)监理人应会同承包人按DL/T5144-2001的有关规定,对现场浇筑的混凝土的强度、浇筑温度和坝体内温度进行检验和检测,其检验和检测成果应提交监理人;  4)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会同监理人对各浇筑面的施工浇筑质量和养护质量,以及各种埋设件的埋设质量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检查和验收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5)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浇筑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永久结构面的成型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检查和验收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4)堆石坝面板(趾板)混凝土质量的检验  1)面板滑动模板的质量应参照SL49-1994附表A5、A6的有关数据进行检查;  2)面板混凝土浇筑质量应参照SL49-1994附表A7、A8的有关数据进行检查,并按SL49-1994附录A1.4.2规定进行取样检测。检测成果应提交监理人;  3)面板、趾板的止水设施质量应参照SL49-1994附录A1.5的规定进行检查,止水设施至少每5m检查一点。  (5)完工验收  混凝土工程建筑物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  1)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竣工图(包括布置图和主要结构图);  2)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隐蔽工程及工程隐蔽部位的质量检查验收报告;  3)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永久观测设施的竣工资料及建筑物观测成果;  4)混凝土建筑物的缺陷修补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5)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成型复测成果;  6)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14.6 预制混凝土  14.6.1材料  (1)预制混凝土所需原材料的采购、储存、运输、拌和以及配合比试验等均应符合本章第14.2节、第14.5节的有关规定。  (2)预制混凝土构件的模板应优先采用钢模,模板的材料及其制作、安装、拆除等工艺应符合本章第14.3节的有关规定。各种模板必须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并应构造简单、支撑拆除方便,模板接缝不应漏浆,与混凝土接触面应平整光洁。  (3)钢筋的采购、运输、保管、质量检验和验收应符合本技术条款第14.4节的有关规定。14.6.2 预制构件  (1)制作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场地应平整坚实,设置必要的排水设施,保证制作构件时不因混凝土浇筑振捣而引起场地的沉陷变形。  (2)预制构件的钢筋安装应遵守DL/T5169-2002的有关规定。  (3)预制构件使用的钢板、钢筋、吊耳等各种预埋件,其埋设的允许偏差和外观质量应符合CECS40:92表6.2.37的有关规定。  (4)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制作允许偏差应参照GB50204-2002表9.2.5的有关数据确定。  (5)预制混凝土模板的安装和拆除符合GB50204-2002表4.3.1的有关规定,混凝土预制件必须达到规定强度后,方可拆除模板。14.6.3 养护、修整和标记  (1)养护用水养护混凝土应不少  天,蒸汽养护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或现行规范中的有关规定进行。  (2)表面修整:预制混凝土表面修整应符合DL/T5144-2001有关规定。  (3)合格标记:经监理人检查合格的预制混凝土构件应标有合格标志,并标有合格的编号、制作日期和安装标记,未标有合格标志或有缺陷的构件不得使用。14.6.4 运输,堆放,吊运和安装  运输、堆放、吊运和安装应符合GB50204-2002第9.4节有关规定。14.6.5 质量检查和验收  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制作和安装进行以下项目的检查和验收:  (1)预制混凝土原材料的质量检验应按本章第14.2节有关规定执行。  (2)预制混凝土构件应按GB50204-2002第9章的规定进行预制构件性能检验、外观质量检查和构件施工安装质量的检查。14.7 预应力混凝土14.7.1 材料  预应力混凝土所采用的常规钢筋、水泥、骨料和掺合料等应符合本章第14.2节和第14.4节的有关规定。  (2)预应力钢筋、钢绞线和钢丝:  预应力钢筋、钢绞线和钢丝应符合GB50204-2002第6.2节的有关规定。14.7.2 锚固器具和张拉设备  锚固器具和张拉设备应遵守GB/T14370-2000,以及GB50204-2002第6.2.6~6.2.8条的有关规定。14.7.3 预应力筋制作和安装  预应力筋的制作和安装应遵守GB50204-2002第6.3节的有关规定。14.7.4 预应力混凝土浇筑和养护  (1)预应力混凝土浇筑构件内的钢筋绑扎及套管等各类预埋件的埋设和固定就位完毕,并经监理人检验合格后,方能进行预应力构件的混凝土浇筑。  (2)预应力混凝土浇筑应连续进行,不允许产生混凝土冷缝;混凝土振捣时,避免碰撞预应力钢束管道和预埋件,并应经常检查模板、管道、锚固件及埋设件有无缺失和损坏。  (3)预应力混凝土的养护应按普通混凝土的有关规定进行。  (4)混凝土强度尚未达到15~20MPa时,不得拆除模板。14.7.5 预应力张拉  预应力张拉应符合GB50204-2002第6.4节的有关规定。14.7.6 灌浆及封锚  灌浆及封锚应符合GB50204-2002第6.5节的有关规定。14.7.7 运输和安装  预应力混凝土预制件的运输、堆放、吊运和安装应按本章第14.6.4条的规定进行。14.7.8 质量检查和验收  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预应力混凝土进行以下项目的检查和验收:  (1)预应力混凝土的各项原材料应按本章第14.2.1条的规定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  (2)预应力混凝土结构和构件的制作安装质量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检查和验收:  1)预应力混凝土浇筑过程的取样试验按本章第14.2.4条有关规定执行;  2)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制作尺寸的允许偏差应遵守GB50204-2002的有关规定;  3)预应力构件安装的定位放样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进行检查和验收;  4)预应力的应力延伸率的预应力损失值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进行检查和验收。14.8 水下混凝土14.8.1 材料  水下混凝土采用的水泥、骨料和外加剂,其品质应符合本章第14.2.1条、第14.4.1条的规定,并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执行。14.8.2 水下地形测量  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本工程的水下混凝土浇筑前  天,按本合同施工图纸规定的施测范围,测绘水下混凝土工程的水下地形图及其有关的测绘资料,提交监理人批准。14.8.3 水下混凝土施工  (1)水下混凝土采用直升导管法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1)导管的数量与位置应根据施工图纸规定的浇筑范围和导管的作用半径确定;  2)导管在使用前应进行密闭试验,密闭情况良好的导管才可投入使用;  3)在浇灌过程中,导管只能上下升降,不得左右移动;  4)开始浇灌时,导管底部应离水下地基面  cm,并尽量安置在地基低洼处。  (2)混凝土粗骨料的最大粒径不得大于导管内径的1/4,或钢筋净间距的1/4,亦不应超过  cm。坍落度应取  至  cm之间,开始坍落度取小值,结束时酌量放大,以保证后注入的混凝土能自动摊平。  (3)水下混凝土应连续浇灌,若混凝土的供应因故暂时中断,应设法防止管内出空。若中断时间较长,则必须等待已浇灌混凝土的强度达到2.5MPa时,并清除混凝土表面软弱部分后,才允许继续灌注混凝土。  (4)灌注混凝土表面应高于设计标高约10cm,以便清除其强度低的表层混凝土。14.8.4 质量检查和验收  水下混凝土浇灌质量的检查和验收:  (1)按本章第14.8.1条的要求进行水下混凝土原材料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2)监理人应按本章第14.8.2条的规定进行水下地形测量成果的检查和验收;  (3)水下混凝土浇灌后,应钻取芯样进行混凝土强度的检验和验收。14.9 碾压混凝土14.9.1 材料  碾压混凝土的水泥、骨料、掺合料、外加剂和水应遵守SL53-1994第2章的有关规定。14.9.2 模板和钢筋  (1)碾压混凝土应采用能适应快速施工和连续施工的模板,并需满足振动碾靠近模板时能正常碾压作业;采用预制混凝土模板作为建筑物内一部分时,应保证模板搭接部分与内部碾压混凝土紧密连接。  (2)钢筋应符合本章第14.4节的规定。加筋碾压混凝土的钢筋应铺设在距碾压混凝土层面  cm处,该层面应作为缝面处理。14.9.3 碾压混凝土施工  (1)碾压混凝土的配合比应遵守SL53-1994第3章的有关规定。  (2)拌制碾压混凝土应遵守SL53-1994第4.2节的有关规定。  (3)碾压混凝土运输应遵守SL53-1994第4.3节的有关规定。  (4)碾压混凝土卸料和平仓应遵守SL53-1994第4.4节的有关规定。  (5)碾压混凝土的碾压应遵守SL53-1994第4.5节的有关规定。  (6)碾压混凝土层、缝面处理应遵守SL53-1994第4.7节有关规定。  (7)碾压混凝土异种混凝土浇筑应遵守SL53-1994第4.8节的规定。  (8)碾压混凝土的养护和防护应遵守SL53-1994第4.9节的规定。  (9)碾压混凝土的埋设件施工,应遵守SL53-1994第4.10节的有关规定。  (10)特殊气象条件下的施工,应遵守SL53-1994第4.11节的规定。14.9.4 质量检查和验收  (1)原材料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碾压混凝土原材料的检测项目和抽样次数应参照SL53-1994表5.1.1的有关数据选定。  (2)碾压混凝土的拌制质量检验应遵守SL53-1994表5.2节的规定。  (3)碾压混凝土现场质量检验和验收应遵守SL53-1994第5.3节、第5.4节的规定。14.9.5 完工验收  碾压混凝土建筑物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  (1)碾压混凝土建筑物的竣工图;  (2)碾压混凝土试验成果分析统计表;  (3)碾压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隐蔽工程及工程隐蔽部位的质量检查验收报告;  (4)碾压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永久观测设施的竣工资料及建筑物观测成果;  (5)碾压混凝土建筑物的缺陷修补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6)监理人指示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14.10 泵送混凝土14.10.1 一般要求  (1)泵送混凝土施工前,应将模板、钢筋等各项前工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  (2)泵送混凝土施工的供应遵守JGJ/T10-1995第4章的规定施工设备及管道的选择与布置应遵守JGJ/T10-1995第5章的规定;混凝土的泵送与浇筑应遵守JGJ/T10-1995第6章的规定;混凝土泵送施工的质量控制应遵守JGJ/T10-1995第7章的有关规定。  (3)泵送混凝土施工时的安全技术和劳动保护等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14.10.2 泵送混凝土施工配合比  (1)泵送混凝土的施工配合比,应符合《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00)、《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和《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的要求。  (2)泵送混凝土施工的可泵性,可用压力泌水试验结合施工经验进行控制,一般10s时的相对压力泌水率S10不宜超过40%。  (3)泵送混凝土的施工参数可参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的规定选用。14.11 计量和支付14.11.1 模扳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现浇混凝土的模板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和支付。  (2)混凝土预制构件模板所需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预制混凝土构件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4.11.2 钢筋  按施工图纸所示钢筋强度等级、直径和长度计算的有效重量以吨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吨工程单价支付。施工架立筋、搭接、套筒连接、加工及安装过程中操作损耗等所需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吨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4.11.3 普通混凝土  (1)普通混凝土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2)混凝土有效工程量不扣除设计单体体积小于0.1m3的圆角或斜角,单体占用的空间体积小于0.1m3的钢筋和金属件,单体横截面积小于0.1m3的孔洞、排水管、预埋管和凹槽等所占的体积,按设计要求对上述孔洞回填的混凝土也不予计量。  (3)不可预见地质原因超挖引起的超填工程量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或变更项目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除此之外,同一承包人由于其他原因超挖引起的超填工程量和由此增加的其他工作所需的费用,均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混凝土在冲(凿)毛、拌和、运输和浇筑过程中的操作损耗,以及为临时性施工措施增加的附加混凝土量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5)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按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进行的各项混凝土试验所需的费用(不包括以总价形式支付的混凝土配合比试验费),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6)止水、止浆、伸缩缝等按施工图纸所示各种材料数量以米(或平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米(或平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7)混凝土温度控制措施费(包括冷却水管埋设及通水冷却费用、混凝土收缩缝和冷却水管的灌浆费用,以及混凝土坝体的保温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混凝土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8)混凝土坝体的接缝灌浆(接触灌浆),按设计图纸所示要求灌浆的混凝土施工缝(混凝土与基础、岸坡岩体的接触缝)的接缝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平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9)混凝土坝体内预埋排水管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混凝土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4.11.4 预制混凝土  (1)预制混凝土构件的预制和安装,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2)预制混凝土的钢筋费用和模板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预制混凝土预制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吊装、运输、就位、固定、填缝灌浆、复检、焊接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预制混凝土安装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4.11.5 预应力混凝土  (1)预应力混凝土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2)预应力混凝土的锚索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预应力混凝土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4.11.6 水下混凝土  水下混凝土按施工图纸所示浇筑范围内混凝土灌注前后的水下地形测量平、剖面图计算水下混凝土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14.11.7 碾压混凝土  (1)碾压混凝土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2)碾压混凝土的模板费用包含在每立方米碾压混凝土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碾压混凝土配合比试验和生产性碾压试验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总价支付。第16章 砌体工程16.1 一般规定16.1.1 应用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各类砌体工程建筑物,其工程项目包括坝、厂房、引水渠道、永久生活建筑、道路、桥涵、挡墙、管道支墩、护坡和排水沟等建筑物的石砌体(包括浆砌石、干砌石砌体)工程,以及混凝土小砌块砌体和砖砌体工程。16.1.2 承包人责任  (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施工图纸、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负责砌体工程基础的场地清理、材料的加工制备、砌体工程的施工及质量检查和验收等工作。  (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工程砌体工程的各种石材、胶结材料,以及砌体工程施工所需的人工、施工设备和辅助设施。  (3)承包人应负责砌体胶结材料及其配合比的试验和选择,以及砌筑工艺的选择。16.1.3 主要提交件  (1)施工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砌体工程开工前,将砌体工程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施工布置图及其说明;  2)砌体工程施工工艺和方法;  3)主要施工设备的配置;  4)质量控制和安全保证措施;  5)施工进度计划等。  (2)砌体材料试验报告  承包人应在砌体工程施工前,将各项材料试验成果、提交监理人,其内容包括:  1)砌体材料的强度等级试验;  2)胶结材料的强度及其配合比选择试验。  (3)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  砌体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提交以下施工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  1)砌体材料和砌筑胶结材料的取样试验报告;  2)砌体工程基础的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  3)砌体工程的砌筑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  4)质量事故处理记录。16.1.4 引用标准  (1)《烧结普通砖》(GB5101-2003);  (2)《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3)《烧结多孔砖》(GB13544-2000);  (4)《浆砌石坝设计规范》(SL25-2006);  (5)《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SL251-2000);  (6)《浆砌石坝施工技术规定》(SD120-1984);  (7)《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  (8)《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2006);  (9)《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建筑技术规程》(JGJ/T14-2004);  (10)《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程》(JGJ/T137-2001);  (11)《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98-2000)。16.2 石砌体工程16.2.1 材料  (1)石料:  1)一般石料应遵守GB50203-2002第7.1.1条和第7.1.2条的规定;  2)砌石坝石料(包括毛石、块石、粗料石)应遵守SL25-2006第3.1.1条的规定。  (2)胶凝材料:  1)砌体采用的水泥品种和强度等级应遵守本合同技术条款第14.2.1条的规定;  2)用于砌筑石砌体工程的砂浆和小骨料混凝土,其配合比应通过试验确定,配合比成果应提交监理人;拌制砂浆和小骨料混凝土的用水应遵守JGJ63-2006的有关规定。  (3)胶凝材料应采用机械拌制,局部少量的人工拌和料至少干拌三遍,再湿拌至色泽均匀后,方可使用;人工拌和时间应通过试拌确定。拌制过程中应保持粗、细骨料含水率的稳定性,根据骨料含水量的变化情况,随时调整用水量,以保证水灰比的准确性。  (4)胶凝材料应随拌随用,胶凝材料的允许间歇时间应通过试验确定,在运输或贮存中发生离析、析水的胶凝材料,砌筑前应重新拌和,已初凝的胶凝材料不得使用。16.2.2 浆砌石坝砌筑  (1)浆砌石坝胶结材料采用的砂和砾石应遵守SD120-1984第2章的规定。  (2)浆砌石坝砌筑体与基岩的连接应遵守SD120-1984第4章第1节的规定。  (3)浆砌石坝的砌筑应遵守SD120-1984第4.2.4~4.2.9条的规定,砌体应密实、无架空和漏浆情况。其砌体容重和空隙率的控制应遵守SD120-1984第4.2.21条的规定。  (4)浆砌石坝的混凝土防渗体施工应遵守SD120-1984第5.1.3~5.1.15条的规定。  (5)浆砌石坝的水泥砂浆勾缝防渗应遵守GB50203-2002第7.2节和第7.3节的规定。16.2.3 干砌石护坡砌筑  (1)砌筑护坡的干砌石砌体,应在砂砾石垫层上,以层与层错缝锁结方式铺砌,砂砾垫层料的粒径不应大于50mm,含泥量应小于5%。垫层与干砌石应随铺随砌。  (2)护坡表面砌缝的宽度不应大于25mm,砌石边缘应顺直、整齐牢固。  (3)砌体外露面的坡顶和侧边,应选用较整齐的石块砌筑平整。16.2.4 干砌石挡土墙砌筑  (1)挡土墙基础底部应砌成1:5的底坡,形成与受力方向相反的倾斜坡,挡墙的基础或底层应先用较大的精选石块铺垫。  (2)石料应分层错缝砌筑,砌层应大致水平,但不得用小石块塞垫找平。  (3)石块应铺砌稳定,相互锁结。  (4)当砌体高度超过6m时,应沿砌体高度方向每隔3~4m设置厚度不小于500mm的水平肋带,并用不低于M10的水泥砂浆砌筑固牢。16.2.5 砌体工程的质量检查  (1)砌体工程砌筑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砌筑体基础开挖面的测量放样成果和基础清理质量进行检查,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2)用于石砌体工程的水泥、水、砂、胶凝材料和砌石等材料,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本章第16.2.1条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检查,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3)浆砌石砌体的容重和空隙率检查,应遵守SD120-1984第4.2.21条第3款的规定。  (4)有抗渗要求的部位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施工图纸的要求确定的部位进行钻孔分段压水试验检查,检查结果应提交监理人。  (5)浆砌石砌体的质量检查应遵守GB50203-2002第7章的规定。16.2.6 石砌体工程的完工验收  石砌体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  (1)石砌体工程各项石材的现场试验和检测记录;  (2)浆砌石砌体胶结材料配合比检查和试验检验记录;  (3)石砌体工程建筑物开挖基面及基础垫层混凝土的质量检查和试验检验记录;  (4)石砌体工程建筑物的结构允许偏差和附属结构物的质量检测和验收记录;  (5)浆砌石坝容重(空隙率)和密实度(单位吸水率)的试验检验记录;  (6)浆砌石坝结构允许偏差和附属结构物的质量检测和验收记录;  (7)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验收资料。16.3 砖和小砌块砌体工程  砖和小砌块砌体工程砖实体墙、砖空斗墙及带钢筋混凝土构造柱的配筋砖砌体,以及普通小砌块砌体和带钢筋混凝土芯柱或构造柱的配筋小砌块砌体。16.3.1 材料  (1)砖:砖砌体工程采用的普通烧结砖分为粘土砖、页岩砖、煤矸石砖和粉煤灰砖、其外形尺寸应按GB13544-2000的规定执行。  (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简称小砌块):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以碎石或卵石为粗骨料制作;轻骨料混凝土空心砌块以浮石、火山渣、煤渣、自然煤矸石、陶粒等粗骨料制作。  (3)砌筑砂浆:砌筑砂浆应遵守GB50203-2002第4章的有关规定。16.3.2 砖砌体施工  砖砌体施工应遵守GB50203-2002第4.2~4.6节和第5章的有关规定。16.3.3 小砌块砌体施工  (1)小砌块砌筑应遵守JGJ/T14-2004第7.3节和第7.4节的有关规定。  (2)钢筋混凝土芯柱施工应遵守JGJ/T14-2004第7.5节的有关规定。  (3)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施工应遵守JGJ/T14-2004第7.6节的有关规定。16.3.4 砖和小砌块砌体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1)砖砌体的质量检查应按GB50203-2002第5章的规定进行。  (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质量检查应按GB50203-2002第6章的有关规定进行。16.3.5 完工验收  砖和小砌块砌体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  (1)砖和小砌块砌体工程各项材料的质量证明书、试验报告和现场检测报告。  (2)各项砌筑砂浆和混凝土配合比试验及其试块的检查检验记录。  (3)砌体基础面的检查验收记录。  (4)各项砌体建筑物及其细部结构尺寸和允许偏差以及外观的检查验收记录。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16.4 计量和支付  (1)浆砌石、干砌石、混凝土预制块和砖砌体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砌筑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2)砌筑工程的砂浆、拉结筋、垫层、排水管、止水设施、伸缩缝、沉降缝及埋设件等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砌筑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砌体建筑物的基础清理和施工排水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砌筑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第 四 卷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一、资格后审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 工程投 标 文 件(资格后审文件)投标人:(全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目录1、资格后审申请书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投标保证金4、投标人基本情况表5、近3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6、近3年以来完成的类似工程及正在施工承建的主要工程7、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8、主要人员简历表9、诚信投标承诺书10、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承诺书11、投标人和拟派项目负责人行贿犯罪行为及其他不良行为记录申报表12、其他资料 附表1.1资格后审申请书致:(招标人名称)1、经授权作为代表,并以 (投标申请人名称)的名义,在充分理解《招标文件》的基础上,本申请书签字人在此以 (招标工程名称)投标人的身份,向你方提出资格后审申请。2、本申请书附下列内容的相关文件、证书、证明、合同的原件及原件的复印件:2.1投标人的《法人营业执照》;2.2投标人的《企业资质证书》; 2.3投标人的《安全生产许可证》;2.4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三类人员”A类证书;(前三个岗位必须和《建筑企业资质证书》上载明的情况一致,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需提供任职文件原件);2.5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和“三类人员”B类证书;2.6现场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 “三类人员”C类证书;2.7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安全员、质量员、施工员资格证书;项目管理人员劳动合同;委托代理人和项目负责人社会养老保险缴款记录;2.8招标公告中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2.9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文件。(如有)3、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你方授权代表可调查、审核我们提交的与本申请书相关的声明、文件和资料,并通过我方的开户银行和客户,澄清申请书中有关财务和技术等方面的问题。本申请书还将授权给有关证明资料的个人或机构及其授权代表,按你方的要求,提供必要的相关资料,以核实本申请书中提交的或与本投标人的资金来源、经验和能力有关的声明和资料。4、你方授权代表可通过下列人员得到进一步的资料:(1)一般质询联系人:电话:联系人:电话:(2)有关人员方面的质询联系人:电话:联系人:电话:(3)有关技术方面的质询联系人:电话:联系人:电话:(4)有关财务方面的质询联系人:电话:联系人:电话:5、本申请充分理解下列情况:5.1你方保留修改本招标工程项目的规模和金额的权利,前述情况发生时,投标仅面向资格后审合格且能满足变更后要求的投标人。5.2你方保留拒绝不符合资格后审合格条件和任何迟到的申请以及纠正对资格后审做出的错误判断(评审)的权利。5.3你方保留直至授标前,发现我方资格后审材料有弄虚作假、隐瞒真实内容情形,你方有权利取消我方投标资格或不予授标的权利。5.4你方保留直至授标前,由于我方投标主体或法人地位发生实质性变化或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情况,使得我方资格已达不到资格后审的合格标准,你方有权取消我方投标资格或不予授标权利。6、除不可抗力外,我方保证不会中途放弃投标,否则,视为违约,愿意向招标人支付投标保证金相同金额的违约金,并同意从已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中抵扣。如果我方投标被接受,除不可抗力外,我方保证履行资格后审申请中作出的承诺(包括资金、拟派本项目工程的人员、施工机具及设备、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及环保等方面),以确定按合同要求完成本项目工程,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直至被清退出场,并为此负法律责任。投标申请人(全称): (盖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附表1.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 年月日经营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 性别:年龄:职务:系(投标人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身 份 证 复 印 件 粘 贴 处投标人:(盖章)日期: 年月日注:附表1.2、附表1.3选择其中一张。附表1.3授权委托书本人 (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投标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附表1.2、附表1.3选择其中一张。附表1.4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凭证复印件)投标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年月日注1:委托代理人应附授权委托书。附表1.5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投标人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 话传真网 址组织结构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经理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账号技工经营范围备注注:附1.营业执照复印件;2. 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3. 资质证书复印件;附表1.6近3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近3年指年月至 年 月)序号诉讼及仲裁内容诉讼及仲裁中的地位缘由结果备注一诉讼事项二仲裁事项注:附相关材料复印件(如有)。附表1.7近3年以来完成的类似工程及正在施工承建的主要工程工程名称工程特征承担的工作合同价格质量评定等级开工和完工年 月附表1.8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职务姓名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社会保险附表1.9主要人员简历表姓名年 龄学历执业资格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职称职 务拟在本合同任职毕业学校年毕业于学校专业主要施工管理经历时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话注:1.主要人员指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质量员、施工员及其它主要人员(如有)。 2.附担任本工程的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附表1.10诚信投标承诺书本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郑重承诺:一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信用的原则参加 (工程项目名称)的投标;二、杜绝以收取管理费等形式的一切挂靠、违法转包、分包行为;并选派有丰富经验无在建项目、无不良行为的在编建造师(项目经理)和“五大员”等其他技术管理人员组成相应的项目经理部,严格按招标文件及合同等要求保证拟派人员的到岗率。三、所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有效、合法的;四、不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损害投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五、不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六、不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以牟取中标;七、不以其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八、不在开标后进行虚假恶意投诉。本公司若有违反本承诺内容的行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包括:愿意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愿意接受投标保证金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予退还的处理;愿意接受资管办(中心)作出的限制交易、停止交易等市场准入与清出的处理;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附表1.11: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承诺书为更好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落实工资支付相关规定,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特作如下郑重承诺并保证履行:1、自觉遵守国家和省、市劳动保障和建筑市场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觉服从人力社保、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依法招用工,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严格执行工资卡制度。按照《乐清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管理办法》规定,在指定银行开立工资支付保障金账户并存入相应的工资支付保障金,或办理《工资支付保障金保函》。  2、本企业确保向所有参与工程施工的劳动者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本企业及所承包工程若出现拖欠劳动者工资情况,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实并责令整改,期满后仍未支付的,同意市人力社保部门书面通知银行直接从本企业工资支付保障金账户中划拨,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3、工资支付保障金账户中保障金被划拨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后,本企业保证在7日内向工资支付保障金账户追加等额保障金。  4、本企业在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6个月后(或完工验收备案1年后),办理工资支付保障金退还手续时若有涉及本企业的欠薪案件尚在处理未终结的,同意暂缓办理工资支付保障金退还手续。  5、同意工资支付保障金账户按银行有关规定管理并结算利息。保函在担保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并办妥下一担保期手续。工资支付保障金账户设立期间,司法机关有权对工资支付保障金账户进行查询、冻结、扣划。  如违反上述承诺,同意按照《乐清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处理。本承诺书一式五份,承诺企业、发包人、人力社保行政主管部门、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开立工资支付保障金账户或出具保函的银行各一份,盖章后生效。 企业名称(盖章):企业地址: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年月日 附表1.12投标人和拟派项目负责人行贿犯罪行为及其他不良行为记录申报表投标申请人 投标申请人行贿犯罪行记录情况申报拟派项目负责人行贿犯罪行记录情况申报其他不良行为记录情况申报承诺书(招标人):我公司承诺以上情况属实,如有未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情况的,一经查实,我方同意取消中标资格,并承担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投标申请人 (盖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日期: 年月 日注:附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不良行为记录报告(以当地检察机关查询结果为准)需提供原件核对,查询时间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期止。 附表1.13其他资料1.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及企业技术负责人) “三类人员”A类证书,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须具有任命文件,拟派项目负责人 “三类人员”B类证书、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类人员”C类证书;2.委托代理人和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的社会养老保险缴款记录。3.其他附表1.14原件的复印件序号名称备注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A类证书)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须具有任命文件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证书)及劳动合同委托代理人和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记录技术负责人资格证书及劳动合同安全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证书) 及劳动合同质量员资格证书及劳动合同施工员资格证书及劳动合同基本存款帐户的开户许可证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不良行为记录报告(以当地检察机关查询结果为准),查询时间为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期止。当地检察机关查询结果原件其它(如有)注:以上复印件需原件核对,否则不予以承认。附表1.15原件清单投标申请人(盖章):序号证书名称份数序号证书名称份数投标人提交的所有证书原件已列入原件清单中。经办人:2013年 月日代理机构提交的证书原件数量和名称已核对。经办人:2013年 月 日投标人退还证书原件确认无误。经办人:2013年 月日代理机构退还证书原件确认无误。经办人:2013年 月日备注请投标人填写好提供的所有证书名称后装入证书原件袋中。 二、技术标(格式)(项目名称) 工程投 标 文 件(技术标)投标人:(全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目录一、技术标特征值二、施工组织设计(需编制页码) 附表2.1技术标特征值表序 号内容备 注1质量目标2工期3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4技术负责人投标人: (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姓名)(签字)年月 日 附表2.2施工组织设计1.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工程的施工组织、施工方法、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施工组织设计还应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生产、防汛度汛、文明施工、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管理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应附的文字说明及配图见下表(不限于,仅供参考):序号名 称备注1施工组织设计说明(如工程概况、工程条件等)2施工总平面图3计划进度安排安排4主要项目施工技术方案5施工围堰及施工排水方案6防汛度汛措施7工程质量管理方案8工程进度保证措施9安全生产管理方案10文明工地建设措施11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管理方案12其他及有关施工建议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应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附表二拟投入本标段的实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附表三计划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和施工进度图附表四施工总平面图附表五临时用地表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序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国别产地制造年份额定功率(KW)生产能力用于施工部位备注附表二:拟投入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序号仪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国别产地制造年份已使用台时数用途备注附表三:计划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和施工进度图1. 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横道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2. 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 附表四:施工总平面图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道路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附表五:临时用地表用 途面 积(㎡)位 置需用时间 三、商务标(格式)(项目名称) 工程投 标 文 件(商务标)投标人:(全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 附表3.1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一)投标函(招标人名称):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元(¥ )的投标总报价,工期 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补充、修改、替代或撤回本投标文件。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元)。4.如我方中标:(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6. (其他补充说明)。投 标 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月日(二)投标函附录序号条款名称合同条款号约定内容备注1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1.1.2.4姓名:2技术负责人/姓名:3质量目标/合格4工期1.1.4.3天数: 12个月5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1.1.4.51年6履约担保/合同价的10%7投标有效期3.3.160工作日附表3.1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格式) 工程工 程 量 清 单 报 价 表投标 人: (全称) (单位盖章)法 定 代 表 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水 利 造 价 师(或水利造价员)及 注 册 证 号:(签字并盖执业专用章)编 制 时 间:投标总价工程名称:合同编号:投标总价(小写):(大写):投标人: (全称)(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盖章)编制时间: 工程量清单计价汇总表工程名称:第页共页序号工程项目名称金额(元)一建筑工程 二机电设备安装项目三措施项目 四其它项目                  合计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建筑工程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工程名称:第页共页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主要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单价(元)合价(元)主要技术条款编码备注合计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量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工程名称:第1页 共1页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主要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单价(元)合价(元)主要技术条款编码备注设备费安装费设备费安装费1253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工程名称:第页共页序号清单编号项目名称项目主要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单价(元)合价(元)主要技术条款编码备注合计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其它项目清单计价表工程名称:第页 共页序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金额(元)备注                                                                       合计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工程名称:第页 共页序号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单价(元)备注1人工                                  2材料                                  3机械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工程量清单单价组合表工程名称:第页 共页序号清单编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单价(元)单价组合                                                                                                                  电、风、水砂石基础单价汇总表工程名称:第页 共页序号名称计量单位单价备注                                                                                                               混凝土(砂浆)配合比材料费表工程名称: 第页共页序号砼(砂浆)强度等级水泥强度等级级配水灰比每m3砼材料预算量单价(元/m3)补差(元/m3)备注水泥(kg)砂(m3)石(m3)水(m3)外加剂(m3)掺合料(kg)                                                                                                                                                                         招标人供应材料价格汇总表工程名称:第页共页序号材料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供应价(元)预算价(元)                                                                                                                                                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工程名称:第页共页序号材料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预算价(元)材料补差备注                                                                                                                                                                         施工机械台班费汇总表工程名称: 第页共页序号机械名称型号规格一类费用二类费用合计补差人工(工日)汽油(kg)柴油(kg)电(度)风(m3)水(t)煤(kg)木柴(kg)小计                                                                                                                                                                                             单 价 计 算 表单价序号 项目名称 定额编号 施工措施 定额单位 编号工料名称单位单价(元)工料定额合价(元)                                                                         直接工程费小计元    措施费元    间接费元    利润元    人工补差元    材料补差元    税金元    合计元    单价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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