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宁波市江北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的通告
关于确定宁波市江北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的通告
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经区政府同意,宁波市江北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作为区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依法履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有关职责。
特此通告
宁波市江北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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