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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荣昌区突发事故灾难及自然灾害应对处置部门协调及指挥调度运行机制的通知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荣昌区突发事故灾难及自然灾害应对处置部门协调及指挥调度运行机制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荣昌区突发事故灾难及自然灾害应对处置部门协调及指挥调度运行机制》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荣昌区突发事故灾难及
自然灾害应对处置部门协调及指挥调度
运行机制
总 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为进一步优化部门协调及指挥调度体制机制,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专业优势,抓好“救”的统筹,构建统一指挥、上下联动、反应灵敏、平战结合、处置有序、指挥高效的应急指挥体系,妥善应对事故灾难及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荣昌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重庆市荣昌区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试行)》《重庆市荣昌区突发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试行)》等法律法规、区各应急预案和相关文件规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九次集体学习时关于加强应急管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讲话精神。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发生在荣昌行政区域内的事故灾难及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处置应对工作。
第四条 工作原则。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基层先行、属地为主,统筹协调、分级响应,专业处置、部门联动,军地协同、社会参与”原则,进一步理顺应急指挥处置体制机制,实现党政、部门、军地、区域、社会组织之间的协调联动。
突发事件分级分类处置应对原则
第五条 分类分级处置原则。
1﹒分级处置原则。
一般(小型)突发事件:有行业主管部门的,由事发地镇街处置,行业主管部门协助;属于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管辖的,原则上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处置, 事发地镇街协助;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由区政府指定有关部门牵头处置或事发地镇街处置。
较大(中型)突发事件:由区政府统筹开展应急处置,事发地镇街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先期处置,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由事发地镇街先期处置。
重大(大型)及以上突发事件:由区政府统筹先期处置,根据上级指挥机构指令开展处置工作。
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明确规定有处置原则的,按其规定执行。
2﹒分类处置原则。
(1)自然灾害类。
森林和草原火灾。一般:由事发地镇街具体实施处置应对(其中岚峰林场的一般自然灾害由区林业局处置应对,事发地镇街配合),区林业局提供应急救援技术支持;较大及以上:由事发地镇街进行先期处置(其中岚峰林场发生的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由区林业局先期处置,事发地镇街配合),同时提请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统筹协调处置。
水旱灾害。一般:由事发地镇街具体实施处置应对(其中区水利局负责实施的水利建设工程和直管的已建成水利工程等由区水利局处置应对,事发地镇街配合),区水利局提供应急救援技术支持;较大及以上:由事发地镇街进行先期处置(其中区水利局负责实施的水利建设工程和直管的已建成水利工程等由区水利局先期处置,城市内涝灾害由区住房城乡建委先期处置,区城市管理局及事发地镇街配合),同时提请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统筹协调处置。
地质灾害。小型:由事发地镇街具体实施处置应对,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提供应急救援技术支持;中型及以上:由事发地镇街和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先期处置,同时提请区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统筹协调处置。
气象灾害。一般:由事发地镇街具体实施灾害防御和处置应对工作,区气象局提供应急救援技术支持;较大及以上:由事发地镇街进行先期处置,同时提请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统筹协调处置。
生物灾害事件。农业病、虫、草、鼠害以及外来有害动植物威胁农业生产事件,由区农业农村委牵头。森林病、虫、鼠害,以及林业有害植物、外来有害动植物威胁林业生产事件,由区林业局牵头。
(2)事故灾难类。
城市供水排水事故:由区住房城乡建委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道路交通事故:由区公安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水上交通事故:由区交通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特种设备事故: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环境突发事件: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火灾事故:由区消防救援支队牵头(森林火灾除外),相关部门配合。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安全事故、城市桥梁事故:由区城市管理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民爆器材生产、流通事故及城镇能源(电力、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事故:由区经济信息委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农机安全事故:由区农业农村委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长输管道事故:由区发展改革委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其他事故:煤矿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工商贸、成品油经营储存等安全生产类事故,由区应急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第六条 充分发挥区应急局职能作用。区应急局作为总指挥部办公室、安委会办公室、减灾委办公室等常设办事机构的统筹协调职能职责,指挥调度区安委会、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区级应急力量和物资装备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加强应急指挥中心建设,做好突发事件各类信息接报、研判和处理;协助专项指挥部指挥调度有关部门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处置需要,调派区应急救援中队协助主办单位做好重大活动安全应急保障。必要时,应急局指挥中心启用政法委综治中心、区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区人防办指挥中心等调度指挥平台。
第七条 区专项指挥部。区安委会下设的十个专项安全办公室和区减灾委下设的四个专项指挥部是全区应对处置相关领域突发事件的指挥机构。突发事件发生后,对应专项指挥部立即开展处置工作并在专项指挥部办公室(事件处置主责部门)的指挥中心(或区应急局指挥中心)组建 “荣昌区XX指挥部”(XX指专项事件,以下简称“区指挥部”)。 区指挥部设总指挥1名、常务副指挥1名及副总指挥数名,主要负责指挥处置相关领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依法指挥协调或指导镇街、部门开展一般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突发事件组织指挥体系见附件1。
第八条 现场指挥部。突发事故、灾害时,区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需要,组建现场指挥部。由属地镇街党委、政府领导及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人员组成。现场指挥部设指挥长1名、副指挥长数名,由区指挥部任命,主要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具体职责为:收集汇总有关信息并分析研判,现场决策会商;协调调动本级应急资源;组织制订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维护现场秩序,做好群众安置工作等。应急处置结束后,现场指挥部自动撤销。
第十条 镇街职责。各镇街是本辖区内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的责任主体,承担一般事件的处置工作和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工作。各镇街应设立或明确应急工作机构,完善各类应急预案与应对处置工作机制,打造基层应急救援力量。在突发事件出现征兆或发生时,立即向上级报送信息,并组织基层队伍和有关力量开展先期处置,负责组织人员疏散、引导自救互救、做好后勤保障等工作。参与由区级应急机构指挥处置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十一条 应急队伍及职责。对于除森林火灾外的火情,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指挥和处置,并视情况调度区应急救援中队参与处置。其余突发事件现场抢险救援,由区应急救援中队牵头处置,区消防救援支队配合。区级各部门专业应急队伍负责对应行业或领域突发事件专业处置,区其他应急队伍支持配合。社会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和专家队伍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由区应急局统筹协调,为突发事件处置提供支援保障和技术支持、决策建议等。
镇街应急队伍由所在镇街应急指挥机构调用参与各类事件的处置及较大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紧急情况时,区应急局可直接调度镇街力量参与事件处置并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协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第十二条 基层单位与社会组织职责。村组、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急志愿者队伍、社会公众作为基层组织力量“第一响应人”,积极参与宣传动员,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等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应急响应与指挥处置
第十三条 信息收集、报告和研判。
(一)信息收集。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各部门、专业机构、镇街、企事业单位等,承担信息收集上报主要职责(第一报告人),应按规定向区委值班室、区政府总值班室和区应急局(联系电话:******** 、12350)报送突发事件信息。
(二)信息直报。110、119、120、12350、12345热线和供排水、电力、燃气等城市生命线类企业作为信息直报点,应及时收集和分析突发事件信息、舆情信息等,及时上报区委值班室、区政府总值班室和区应急指挥中心。
(三)信息处理。区各专项指挥部、区级各有关部门应加强预警监测工作,提前分析研判,及时向区委值班室、区政府总值班室和应急指挥中心报送预警监测信息,并按规定、程序向社会发布。公安、信访、网信等部门掌握的其他重要预警信息应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和应急指挥中心通报。
(四)信息报送。突发事件信息上报遵从“实事求是、先快后准、随后核实、逐渐准确”的原则,报送内容应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造成后果(伤亡人数、财产损失)、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先期处置情况(应急力量出动、现场救援成果等)、演变趋势、领导到现场情况、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事发地现场处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同时通报区级相关部门。信息报送应当贯穿于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处置工作的全过程,直至应对处置工作结束。突发事件信息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五)信息时限。对于能够或可能会被判定为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本身比较重要的事件,或者发生在重点区域、特殊时期及其他各类敏感事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一般突发事件,要严格按照“20分钟电话、40分钟书面”要求报告。对于仍在处置过程中的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每30分钟必须续报一次该事件的人员伤亡、处置进展和发展趋势等情况,直到处置基本结束。
(六)信息接报。区委值班室、区政府总值班室和区应急局指挥中心做好信息接报工作,按规定审核程序及时报告(续报)有关情况。首报应在接报30分钟内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电话报告,60分钟内书面报告,同时视情况通报相邻地区和有关部门。当事发现场通信不畅、情况不明时,上报信息时限最迟不超过1小时。
第十四条 先期处置。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部门按照应急预案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先期处置工作。突发事件处置主责部门负责调集相关领域的专家和专业应急队伍,了解事件情况、风险以及影响控制事态的关键因素,提出危险区域划定与管控意见,组织开展现场抢险救援处置工作。先期处置时要迅速、准确研判态势,及时疏散转移安置周边受威胁的群众,第一时间做好现场管控,控制事态。
第十五条 区级处置。对于超出属地镇街现有处置能力,或需由区级直接处置的突发事件,镇街应及时向区应急局指挥中心和对应的专项指挥部提出支援请求,由区对应的专项指挥部组织协调处置救援行动。
第十六条 态势研判与力量调动。区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部门负责对各类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和力量调动。区指挥部办公室依据职责协调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专项预案规定或突发事件初判级别、事态发展情况以及预期影响,会同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提出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建议,待批准后按权限规定下达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指令。
第十七条 分级响应指挥调度。突发事件处置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层级响应”原则。启动应急响应原则上按区级专项预案规定确定等级响应。
(一)Ⅳ级响应。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由区专项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指挥部,由副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建立由区专项指挥部副指挥长任总指挥的指挥体系,负责组织指挥或指导属地镇街开展应对处置工作。根据事态情况,可授权事发行业(领域)职能部门负责牵头,调度指挥部成员单位配合处置。
(二)Ⅲ级响应。发生较大突发事件,由区专项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指挥部,由常务副指挥长或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区政府统一指挥处置,组织调动区各专项指挥部成员单位、事发镇街、各级应急队伍协同处置。
(三)Ⅱ级响应。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由区长负责批准启动,区政府统一指挥处置,组织调动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事发镇街、相关应急队伍进行协同处置,其他部门、镇街、管委会进入应急准备状态,根据需要听从指挥部安排调度。
(四)Ⅰ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时,由区长负责批准启动,区政府统一指挥处置。区级各部门、各镇街、管委会工作重心转移到应急处置工作上,区内各企事业单位进入应急状态,听从指挥部调度安排。
发生对政治关注度高、社会影响面广、处置应对复杂、牵涉多个区县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及时报告区政府,我区依据实际情况由区长负责批准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区政府及其各部门、各镇街、管委会和相关应急队伍按照上级指挥机构统一指挥进行处置。
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可增加副总指挥和成员,并根据处置需要搭建现场指挥部并指定专业负责人指挥应急力量开展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第十八条 现场指挥部组建。当启动应急响应后,由区指挥部组建现场指挥部,任命现场指挥长和副指挥长。及时了解掌握事件基本情况,分析资源需求,调动区级专业应急队伍及应急资源,开展突发事件现场应对处置工作。根据先期处置情况,进一步完善处置工作方案。
第十九条 现场指挥场所保障。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属镇街政府及专家意见,按照“安全就近、方便指挥”原则选取适当地点,由专业队伍搭建指挥场所,后勤保障组负责现场指挥部后勤保障工作。
第二十条 区级部门响应。区专项指挥部办公室(事件处置主责部门)立即通知各专项指挥部成员单位按“8+N”编组配置,各工作组成员单位和应急处置队伍负责人到达现场后,迅速向现场指挥部报到,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并随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 现场决策会商。由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决策会商,综合协调组组织现场各部门(或各组)有关负责同志和专家召开会议,就现场势态、处置方案、资源调动、扩大响应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会商。现场指挥部综合协调组负责严格管理参会人员范围,负责记录会议内容,及时传达和落实会议决策事项,向各组传达指挥部指令,收集各组应急处置情况并及时向指挥长汇报。
第二十二条 现场秩序管控。以突发事件发生地点为中心,将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由内到外划定核心处置区、安全警戒区和外围管制区,形成核心、警戒和外控的现场救援交通管控机制,确保应对处置现场工作有条不紊、安全有序。
(一)核心处置区。为抢险救援工作区域,由现场指挥部或突发事件处置主管部门会同专业应急队伍划定并设置警戒线并进行管控。该区域除抢险救援人员、现场指挥官外,禁止其他人员进入。区域内参与抢险救援工作的所有人员应做好自身的安全防护,确保不发生人员伤亡事件。
(二)安全警戒区。为有关部门人员现场开展应对处置的工作区域,由现场指挥部或突发事件处置主责部门会同公安、属地政府划定并设置警戒线,由公安局进行管控。进入现场人员需核验身份,除参与事件处置的人员和车辆外,禁止无关人员及车辆进入。相关部门应为现场应急工作人员提供防护建议、物品或措施,确保人身安全。现场指挥部可设置于该区域内。
(三)外围管控区。为根据事件处置需要对社会秩序进行临时管控的区域,由公安、交管部门划定和管理,做好应急通行路线规划,并及时将行驶路线规划通知区专项指挥部或事件处置主责部门和现场指挥部。该区域实行远端交通临时管制,根据现场指挥部的命令,统一调度指挥应急车辆有序进出事件现场。必要时,由公安、交管部门向社会发布临时交通管制信息。
第二十三条 现场应急处置。公安(交巡警)、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做好人员疏散、现场侦查管控、治安秩序维护、周边交通管控、远端车辆分流疏导等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调度120、疾控等急救力量对搜救出的伤员实施急救与转院,及时核实上报人员伤亡情况及数量;救援队伍负责组织实施综合性救援抢险工作;应急部门负责统筹调动相关应急资源和到场应急力量参加应急救援与处置,做好现场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保障等工作;宣传部门负责牵头做好突发事件新闻发布、舆情引导等工作。应急响应处置措施可参照附件3并结合实际确定。
第二十四条 专家决策咨询。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启动应急处置决策咨询机制。组织相关专家对预测研判、应对策略、处置措施、救援技术、安全保障、舆论引导等方面提出建议。
第二十五条 现场媒体管理与服务。由区宣传部门或现场指挥部宣传报道组牵头,会同主管部门和属地镇街,在安全警戒区内设定专门场所,集中接待到场媒体记者,做好服务与管理,有序开展现场信息发布。
第二十六条 区级多部门联动。当需要在一段时期共同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时,按第九条、第二十条各工作组配置要求,抽调的相关部门人员启动联合办公机制,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
第二十七条 区域联动和外部支援。当突发事件事态进一步扩大,预判我区现有应急资源和能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时,由现场指挥部向区指挥部提出建议,由区专项指挥部决策向上级和周边签订了联动协议的市(区)提出支援请求,综合协调组具体联络。
第二十八条 军地联动。健全完善军地应对处置联动机制,完善突发事件风险会商研判、联合勘测、用兵需求提报、应急资源协同保障等制度。加强信息沟通,联合制定预案,合作开展演练,实现高效联动。
第二十九条 社会动员。属地镇街、区专项指挥部或授权区应急局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处置需要,及时启动社会动员机制,调动社会救援力量,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配合做好参与支援、自救互救、道路引领、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工作。
第三十条 信息发布。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按区政府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方案,与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区政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较大及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依法及时向上级报告有关信息。
完善舆情收集分析和信息发布机制,依法依规发布信息。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未经区级指挥部或宣传部门批准,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涉及保密信息的,参与人员要履行保密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第三十一条 网络舆情管理。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委网信办、区信访办、区公安局和突发事件处置主责部门及事发地镇街负责收集、整理网络等舆情信息,组织相关部门及时核实、解决公众反映的问题,并主动进行回应和引导。对于不实信息,及时澄清并发布准确信息。
第三十二条 善后处置。由善后处置组的组成部门或单位,在应急处置结束后,妥善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统计、核实和评估,及时制定善后处理措施和恢复重建计划,落实善后资金、物资保障等工作。充分发挥市场、保险机制的作用。视情适时启动区突发事件应急救助响应并上报,做好善后救助工作。
第三十三条 调查评估。事件调查组应查明一般突发事件发生的起因、性质、经过和影响,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并制定防范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区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对于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配合、协助上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进行调查和评估。
第三十四条 恢复重建。由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区级有关部门和属地镇街组织力量尽快恢复受影响地区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广播、电视、长输管道等公共设施,及时组织应急救援处置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做好疏散群众的转移安置和生活困难人员的基本生活救助。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五条 应急队伍保障。由区应急局统筹全区各类队伍,区消防救援支队和区应急救援中队要加强应急队伍的培训、演练和管理,形成战斗合力。加快建立完善以区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军、区应急救援中队等专业应急队伍为骨干力量、基层救援队伍为第一时间处置重要力量、社会应急救援队伍为辅助力量、武警和民兵为突击力量的应急队伍体系。
第三十六条 指挥技术支撑系统保障。区应急局要统筹加快推进建立健全我区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满足复杂情况下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要求。体系主要包含:有线通信调度系统、无线通信指挥系统、卫星通信系统、图像监控系统、计算机网络应用系统、综合保障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移动指挥系统、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等。
区大数据局要加大数据资源及各行业主管部门业务系统统筹力度,加快“云长制”及“智慧城市”项目推进,区公安局、区林业局、区水利局、区城市管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要加大数据资源共享力度,为各类突发事件处置应对提供技术支撑保障。
第三十七条 物资保障。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区人武部、区经信委、区财政局、区水利局、区商务委、区应急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协助,制定我区应急物资储备标准,强化区级应急物资储备。区级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区级相关部门、各镇街根据突发事件的不同种类及灾害类型特点,制定本领域、本行业、本部门、本区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根据需要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和应急物资数据库,开展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建设等工作。
区应急局或区级各专项指挥部依据相关程序,统筹调度相关物资设备。
第三十八条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由区应急局牵头,区教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文化旅游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协助,完成区级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并督促指导各镇街依据规划在市民生活、工作地点周围,学校、公园、广场等地建设标准规范的应急避难场所,完善生活设施,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市民群众提供疏散避难和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
第三十九条 资金保障。各相关部门根据其职能职责,进一步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经费保障,将所需经费纳入政府预算。研究建立资源征用补偿机制,必要时按照“先征用,后补偿”的办法,满足专用装备、应急物资的急需。事件处置结束后,由属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被征用方经济补偿。充分发挥社会保险作用,进一步健全区域公共安全保险体系。
附 则
第四十条 评估总结。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区指挥部、各相关部门、属地镇街应及时开展事件应对的总结评估,查找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措施,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和现场工作方案。
第四十一条 奖惩措施。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严格履职,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严格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和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细化方案。区安委会“一委十办”、区减灾委“一委四指”和相关部门、各镇街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方案),修编完善应急预案并报区应急局备案。
第四十三条 解释与说明。本办法由荣昌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办法中的“以上”含本数,“属地”指事发地。
第四十四条 附件。
附件1
组织指挥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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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工作组编成及职责
一、综合协调组。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和突发事件处置主责部门牵头,有关单位和属地镇街(管委会)参加。主要职责:负责统筹协调总指挥部各项工作;发挥信息枢纽作用,传达上级和区委、区政府重要指令;协调承办区指挥部会议和指挥部领导召开的专题会议;统一收集各组工作情况,汇总、分析、报送重要信息,收集灾情动态信息和救援进展情况,起草有关文字材料和情况报告,协调做好国家、市领导同志在灾难现场的会议、材料、出行等相关保障工作;根据事件情况和地方需求,协调调度相关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装备、物资等资源;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抢险救援组。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区人武部、区武警中队、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应急救援中心等相关部门、单位和属地镇街(管委会)参加。主要职责:负责研究拟订抢险救援具体方案,经总指挥(或现场指挥长)同意后组织实施;负责事件现场勘察,组织救援力量,根据现场抢救技术方案,设置核心区域警戒,营救受困人员,转移重要财产等抢险救援工作;负责承担应急抢险救援职责,抢救遇险人员,转移和疏散被困群众;提出抢险救援力量使用建议;指导社会救援力量有序投入抢险救援;监测、排查次生灾害源,监控、预防次生灾害的发生。
三、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镇街(管委会)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交通局、区商务委、区应急局和区大数据发展局等组成。主要职责:负责协调调配抢险救援所需的装备、物资、资金等保障工作,做好现场指挥部在属地镇街的电力供应、通信组网,保持互联互通和指挥不间断;负责各级应急处置人员的食宿安排、必要的办公用品设备及车辆提供等后勤服务;协调运力,确保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为应急处置提供水、电、通讯信号等保障服务。
四、警戒疏散组。由区公安局牵头,事发地镇街(管委会)和事发单位组成。实施安全警戒,维持现场秩序,疏散救助群众,对现场进行勘查;负责组织力量对现场及周边地区和道路进行警戒、控制,有序疏散现场无关人员,保护现场和财产安全;会同交通、交管部门和属地镇街负责做好现场管控和交通疏导;协调做好区指挥部及现场指挥部的安全警戒工作。
五、医疗救护组。由区卫健委牵头,区民政局、区红十字会、区疾控中心等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职责:负责指导开设野战医院,统筹120、防疫等专业力量开展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现场医疗保障及应急心理援助等工作;紧急调用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统一汇总上报伤亡人员信息;负责遇难人员遗体的处置;开展饮用水源和食品卫生检测,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的爆发流行等各类医疗保障工作;协调区外和部队卫生应急队伍的联络和协调工作。
六、善后处置组。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商务委、区卫健委、区市场监管局、区红十字会等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属地群众救助工作方案、出台相关救助政策;科学选择灾民安置点,搭建基本生活设施,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接受、下拨、指导发放中央、市应急救援处置款物;指导协调属地镇街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指导做好属地灾民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毁损住房恢复重建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妥善解决遇难人员善后事宜;对受灾群众实施救助、安抚,妥善安置受灾群众;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做好临时疏散人员的安置工作;加强市场监测,保障市场供应,确保价格稳定;组织捐赠、援助接收等工作;组织发放各类救灾物资,保障灾民的生活必需品;做好对受灾群众有关受灾的政策宣传工作。
七、新闻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委网信办、区融媒体中心、区应急局、行业主管部门等部门、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新闻媒体协调与服务工作;组织起草新闻通稿,及时发布事件相关信息;负责舆情监测与管理,组织引导社会舆论;做好相关科普提示宣传工作。收集整理应急救援信息,按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向区指挥部汇报。
八、事件调查组。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区公安局、区总工会等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职责:负责按规定组织开展突发事件的调查,查明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事故、灾害责任,提出对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提出隐患整改和事故防范措施的建议;总结经验教训,形成调查评估报告;对受灾的基础设施、居民住房、学校、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配合市级相关部门开展灾情调查。
根据事故、灾害类型和特点等实际情况,可参考以下工作组进行调整、增设。
九、灾情监测组。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利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气象局等相关部门及有关领域(行业)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指导做好灾害监测和次生衍生灾害防范,协调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密切监视事件情况发展;协调开展事件情况会商研判,为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撑;参与制定应急救援处置方案;指导做好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负责组织力量在事发地周边开展大气环境监测,对可能受污染水域及下游饮用水源地开展污染状况调查、环境监测,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措施的建议,指导污染处置工作;对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安排水厂对下游巡查,对自来水厂水质进行监测分析,关注饮用水水质变化;对可能造成食品污染的,监测食品卫生,确保食品安全。
十、交通保障组。由区交通局牵头,区公安局(区公安交巡警支队)、成都铁路局荣昌站、荣昌北站等相关部门、单位组成。主要职责:协调现场交通保障,疏导周边交通,开辟应急通道,保障应对处置人员、车辆和物资装备应急通行需要;组织协调抢修被毁损的公路、铁路、桥隧等设施;协调公共交通运营路线改线、运力调整等工作,保障各类陆路干线及城区道路的畅通;建立应急物资运输绿色通道,确保救灾物资能及时的送达受灾群众安置点;制定和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运输安全;做好水上动力的适当储备,确保应急救援需求;做好因突发事件而滞留旅客的安置、安抚、疏导工作。
十一、设施保障组。由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区经济信息委、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大数据局发展局、国网荣昌供电公司、渝荣水务公司、众友燃气公司、渝新燃气公司、电信荣昌分公司、移动荣昌分公司、联通荣昌分公司、铁塔荣昌分公司等相关部门、单位组成。组织、指导、监督抢修维护供电、供水、供气、防洪、通信、广播电视等设施;保障救灾指挥通信畅通、公众通信网络平稳运行。指导修复受损道路、电力、供水、燃气、通信等,恢复属地镇街生命线工程。
十二、恢复重建组。由区发展改革委和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区教委、区经济信息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应急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驻荣银行机构等相关部门、单位和属地镇街组成。主要职责:指导协助事发地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组织开展恢复重建规划的编制工作;协调、指导属地镇街及时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做好复工复产复学相关工作;落实有关扶持政策、资金和物资;开展安全鉴定,指导属地镇街开展恢复重建工作;监督指导有关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做好理赔服务;对应急救援所征用的设施设备进行补偿;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先期开展灾区恢复重建筹备工作;指导制订科学恢复生产方案,组织安排落实有关扶持资金和物资。
十三、安全维稳组。由区公安局牵头,区人武部、区武警中队、区应急局(区应急救援中队)等相关部门和属地镇街组成。主要职责:加强治安管理工作;对相关嫌疑人进行管制预防和处置群体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灾区现场管控和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事件,建设救灾绿色通道,对重要设施等进行保护。
十四、专家组。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区应急局配合,相关领域专家和专业人员参加。主要职责:负责协助制定现场处置方案,为开展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提供咨询。
附件3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区政府(区各专项指挥部)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处置措施:
1.选择指挥场所设置地点,成立先期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做好现场指挥部搭建的各项准备工作。
2.掌握突发事件有关情况,收集事发地周边人口、地理、企业、物资、危险源等信息,辅助领导指挥决策。
3.做好现场信息获取工作,开展灾情的研判分析,制定并启动现场处置方案。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周边受威胁群众并妥善安置,组织力量开展救援,搜救被困人员,救治受伤群众,排除险情,控制事态发展,避免灾害扩大升级。
4.迅速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加强现场及周边管控,严控现场出入人员和车辆,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开辟应急绿色通道,维护现场秩序,视现场情况上报信息。
5.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开展灾情评估及环境应急监测,保护环境敏感目标,减轻对环境的影响。
6.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短时间难以恢复的,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调度和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7.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8.按规定动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
9.组织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群众,要求具有一定特定专长的人员。
10.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控制传染源,加强现场公共卫生监测与防疫工作。
11.依法从严惩处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2.妥善应对新闻媒体,审慎发表突发事件相关言论,坚决避免因言论不当造成负面舆情。
13.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抄送: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委办公室,
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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