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2021年冬季取暖煤政府采购项目)询价公告
项目概况
营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2021年冬季取暖煤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辽宁政府采购网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1年10月29日 14时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1-210800-01981
项目名称:营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2021年冬季取暖煤政府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询价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1,630,000.00
最高限价(元):1,630,000.00
采购需求:
交通警察支队2021年冬季
取暖煤政府采购需求
2021年冬季至2022年春季取暖工作即将展开,由于近期煤炭价格连续上涨,原来报价已大大低于现在煤炭价格。经多方询价,拟为各部门采购2021年冬取暖煤如下:
一、取暖煤种类:
1.大同块隶属蒙煤内蒙平庄块煤,6000卡。
2.水洗粒阜新煤5000卡。
3.含硫参照煤质化验单,抽取各种煤样化验检查含硫不超过1.5%。
二、采购取暖煤量:
1.高速二大队(营房面积及车库3260平方米)需大同块煤160
吨。
3.高速三大队(营房面积及车库3421平方米)需大同块煤160吨。
4.高速四大队(营房面积及车库2750平方米)需水洗粒煤150吨。
5.驾驶员考试中心(营房面积及车库6100平方米)需水洗粒煤230吨。
合计:1.大同块煤320吨。
2.水洗粒煤380吨。
即实际采购取暖煤700吨。
三、煤炭运输按供煤合同配送到使用取暖煤部门。(报价包含普通增值税及运费,运输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与使用单位无关)。
四、交货时间、地点及供货数量
1、交货时间: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
2、交货地点:高速二大队、高速三大队、高速四大队、驾驶员考试中心
3、供货数量:分两次供货。合同签订后交付签约合同总量80%取暖煤约560吨;供暖期末,甲方根据实际需要确定需补充的取暖煤数量后,乙方按甲方要求及时供应。
五、验收及方法:
采用地磅检斤方法验收取暖煤。抽取煤样到质检所化验,含硫参照煤质化验单,抽取各种煤样化验检查含硫不超过1.5%。
六、付款方式:
1、供暖期中期支付已实际采购煤数量的70%货款;其余货款取暖期结束后按实际采购量一次无息付清。
2、项目验收合格后履行保证金无息返还。
3、单价合同,货款结算以实际发生量为准。
合同履行期限: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的相关规定;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相关规定;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1年10月23日 08时30分至2021年10月28日 17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1年10月29日 14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电子评审系统上传提交电子文件;备份文件(U盘)递交至营口市审批技术审查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五(不见面开标室)
六、开启
时间:2021年10月29日 14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电子评审系统上传提交电子文件;备份文件(U盘)递交至营口市审批技术审查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五(不见面开标室)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八、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九、其他补充事宜
(1)供应商须及时办理CA数字证书,否则应自行承担无法正常参与项目的不利后果。供应商应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办事指南”中的“辽宁政府采购网关于办理CA数字证书的操作手册”和“辽宁政府采购网新版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启用政府采购数字认证和电子招投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20〕298号)
(2)因供应商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未在辽宁政府采购网上递交响应文件的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十、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营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地址: 营口市站前区市府路南69号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营口市审批技术审查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 辽宁省营口市沿海产业基地民生路28号营口市民服务中心三楼
邮箱地址: ykggzcgk@163.com
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新联大街支行
账户名称: 营口市审批技术审查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伊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