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来宾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加强来宾市燃气供用气管理的通知
来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来宾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加强来宾市燃气供用气管理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区和我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工作部署,深刻汲取湖北十堰市“6·13”燃气爆炸事故教训,进一步梳理、排查我市燃气及相关领域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有效消除各类燃气安全风险隐患,防范和遏制燃气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根据《关于落实来宾市政府对住宅及公共建筑实施管道燃气配套建设的通知》(来建发〔2012〕60号)的要求:新、改、扩建住宅建筑,商业集中区、宾馆、饭店、餐饮、娱乐场所、商住楼底商、公共福利机构或单位等如果需要使用燃气的公用建筑及高层住宅建筑,必须做到燃气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
二、根据2021年6月10日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第三十六条、第九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对商业集中区、宾馆、饭店、餐饮、娱乐场所、商住楼底商开展自查自纠,同时燃气经营企业应对以上燃气用户进行全面排查,加强宣传、指导并监督其安装管道燃气及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如发现违反相关规定未整改仍然在营业的餐饮场所,将依法予以处置。
具体法律依据见附件。
附件:相关法律条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来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来宾市城市管理局
2021年10月20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区和我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工作部署,深刻汲取湖北十堰市“6·13”燃气爆炸事故教训,进一步梳理、排查我市燃气及相关领域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有效消除各类燃气安全风险隐患,防范和遏制燃气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根据《关于落实来宾市政府对住宅及公共建筑实施管道燃气配套建设的通知》(来建发〔2012〕60号)的要求:新、改、扩建住宅建筑,商业集中区、宾馆、饭店、餐饮、娱乐场所、商住楼底商、公共福利机构或单位等如果需要使用燃气的公用建筑及高层住宅建筑,必须做到燃气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
二、根据2021年6月10日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第三十六条、第九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对商业集中区、宾馆、饭店、餐饮、娱乐场所、商住楼底商开展自查自纠,同时燃气经营企业应对以上燃气用户进行全面排查,加强宣传、指导并监督其安装管道燃气及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如发现违反相关规定未整改仍然在营业的餐饮场所,将依法予以处置。
具体法律依据见附件。
附件:相关法律条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来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来宾市城市管理局
2021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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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住房和城乡建 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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