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生态农业示范园基础设施项目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北部征批〔2021〕12号
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生态农业示范园基础设施项目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北部征批〔2021〕12号
2021年8月2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生态农业示范园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21〕166号),批准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生态农业示范园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用地征收柳州市柳北区沙塘镇古灵村民委员会4组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规划用途、征收目的、征收土地位置
(一)建设项目名称
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生态农业示范园基础设施项目
(二)规划用途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三)征收目的
为了公共利益和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
(四)征收土地位置
柳州市柳北区沙塘镇古灵村民委员会4组(具体土地位置、四至范围详见项目征地红线示意图)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现状地类、面积、补偿标准
三、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9年柳州市市辖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柳政规〔2019〕60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本次征地采用货币补偿和社会保障方式进行安置,按照自治区及柳州市有关规定支付安置补助费或发放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
五、补偿资金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一)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由其管理和使用;不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三)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归其所有权人所有,该补偿费用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六、腾退土地的要求
(一)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和领取征地补偿款后,应当按照征地补偿协议的约定主动腾退土地;未按协议约定腾退土地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拒不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拒不领取依法核定的征地补偿款的,城区征地机构将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和责令限期交地决定。
(三)被责令限期交地的当事人对责令限期交地决定不服,可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交地决定腾退土地的,作出责令限期交地决定的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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