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中心财产保险采购项目采购公告
大连港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大连市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中心的委托,就其大连市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中心财产保险采购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服务商报名参加谈判。
一、项目编号:2014-C(HW)-002
二、项目内容:
大连市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中心财产保险。(具体要求详见谈判采购文件)
采购预算:25万元(服务商投标报价超出采购预算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注:服务商不能只对本项目个别品目进行投标,否则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被拒绝。
三、服务商的资格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保险公司;
(二)服务商如为保险公司分公司,保险总公司只能授权一家分公司参加投标;
(三)服务商须具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开展财产保险业务;
(四)在大连市有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批准设立的保险总公司的分支服务机构;
(五)近三年内(2011年1月1日起至今)具有单项保险金额20亿以上类似项目承保经验(以合同为准)。
注: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四、报名要求:
服务商申请购买谈判采购文件:未注册会员的服务商须登陆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信息网(http://www.ccgp.dl.gov.cn)“会员专区”进行注册并申请购买谈判采购文件;已注册会员的服务商须进入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申请购买谈判采购文件。
通过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管理系统申请购买谈判采购文件的服务商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投标人为分公司须提供总公司唯一授权原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原件、业绩证明原件及相应的复印件一套(复印件须加盖公章)。采购代理人将对服务商进行资格初审(仅限于发售谈判采购文件),初审合格后发售谈判采购文件,详细资格审查以谈判小组审议结果为准。
五、谈判采购文件发售时间及地点:自2014年1月17日至1月23日8:30—11:30、13:30—16:30(北京时间,公休日、节假日除外)在大连港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发售谈判采购文件(大连市中山区三八广场盛世大厦1502室)。
六、谈判采购文件售价(人民币):200元/套,售后不退。
七、报价文件递交的时间与地点:2014年1月24日9:00至9:30(北京时间)在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楼受理区(地址:大连市西岗区迎春路2号大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八、谈判时间与地点:2014年1月24日9:30(北京时间)在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1楼(地址:大连市西岗区迎春路2号大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九、采购人:大连市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中心
十、采购代理人:大连港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程欣 电 话:****-********
传 真:0411-******** 电子邮箱:gszbdl@126.com
地 址:大连市中山区三八广场盛世大厦1502室
公司开户银行及帐号:
中国银行辽宁省分行********0408(购买招标文件账号)
中国工商银行二七广场支行****************694(递交投标保证金账号)
大连市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中心财产保险采购项目谈判采购文件(项目编号:2014-C(HW)-002)采购人:大连市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中心采购代理人:大连港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日期:二0一四年一月?目 录谈判邀请函……………………………………………………………………2第一章 服务商须知及前附表………………………………………………4第二章 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16第三章 项目需求及技术要求 ……………………………………………28第四章 谈判响应文件格式 …………………………………………………30 大连市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中心财产保险采购项目谈判邀请函致:大连港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大连市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中心的委托,就其大连市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中心财产保险采购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服务商报名参加谈判。一、项目编号:2014-C(HW)-002二、项目内容:大连市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中心财产保险。(具体要求详见谈判采购文件)采购预算:25万元(服务商投标报价超出采购预算的,按无效投标处理)。注:服务商不能只对本项目个别品目进行投标,否则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被拒绝。三、服务商的资格要求:(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保险公司;(二)服务商如为保险公司分公司,保险总公司只能授权一家分公司参加投标;(三)服务商须具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开展财产保险业务;(四)在大连市有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批准设立的保险总公司的分支服务机构;(五)近三年内(2011年1月1日起至今)具有单项保险金额20亿以上类似项目承保经验(以合同为准)。注: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四、报名要求:服务商申请购买谈判采购文件:未注册会员的服务商须登陆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信息网(http://www.ccgp.dl.gov.cn)“会员专区”进行注册并申请购买谈判采购文件;已注册会员的服务商须进入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申请购买谈判采购文件。 通过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管理系统申请购买谈判采购文件的服务商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投标人为分公司须提供总公司唯一授权原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原件、业绩证明原件及相应的复印件一套(复印件须加盖公章)。采购代理人将对服务商进行资格初审(仅限于发售谈判采购文件),初审合格后发售谈判采购文件,详细资格审查以谈判小组审议结果为准。五、谈判采购文件发售时间及地点:自2014年1月17日至1月23日8:30—11:30、13:30—16:30(北京时间,公休日、节假日除外)在大连港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发售谈判采购文件(大连市中山区三八广场盛世大厦1502室)。六、谈判采购文件售价(人民币):200元/套,售后不退。七、报价文件递交的时间与地点:2014年1月24日9:00至9:30(北京时间)在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楼受理区(地址:大连市西岗区迎春路2号大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八、谈判时间与地点:2014年1月24日9:30(北京时间)在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1楼(地址:大连市西岗区迎春路2号大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九、采购人:大连市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中心十、采购代理人:大连港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联系人:程欣 电 话:
****-********传真:0411-
******** 电子邮箱:gszbdl@126.com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三八广场盛世大厦1502室公司开户银行及帐号:中国银行辽宁省分行
********0408(购买招标文件账号)中国工商银行二七广场支行
****************694(递交投标保证金账号)? 第一章 服务商须知及前附表 前 附 表序号内容1项目名称:大连市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中心财产保险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014-C(HW)-002采购内容:大连市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中心财产保险。(具体内容及要求详见第三章项目需求及技术要求)。2谈判时间:2014年1月24日9:30(北京时间)谈判地点:在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1楼(地址:大连市西岗区迎春路2号大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3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4谈判保证金额:2500元人民币。谈判保证金可以是现金、支票、电汇、汇票、银行保函或大连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的一种(投标保证金保函格式见招标文件,支票或汇票必须为投标人企业的支票或汇票)。谈判保证金的递交时间及地点:保证金须在2014年-月-日16:30(北京时间)开标之前到大连港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财务部递交(北京时间每天8:30—11:30、13:30—16:30,公休日、节假日除外)外地企业若要汇款,请汇至“户名:大连港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二七广场支行
****************694”(汇款以到帐时间为准)。注:大连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适用于谈判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及银行预付款保函的担保;办理的详细流程请见《大连市政府采购网》通知公告窗口中《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工作的通知》。大连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联系方式: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天安国际大厦48层电话:(0411)
******** 传真:(0411)
********5谈判采购文件售价(人民币):200元/套,售后不退。6谈判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数量及封装要求:1、谈判响应文件应有章节目录,每页都有页码标注。2、谈判响应文件应采用胶装。3、1套正本,4套副本,正、副本需封装在同一密封袋内。7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时间与地点:在谈判当日(2014年1月24日9:00至9:30),到谈判地点当面递交。8服务商的资格要求:(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保险公司;(二)投标人如为保险公司分公司,保险总公司只能授权一家分公司参加投标;(三)投标人须具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开展财产保险业务;(四)在大连市有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批准设立的保险总公司的分支服务机构;(五)近三年内(2011年1月1日起至今)具有单项保险金额20亿以上类似项目承保经验(以合同为准)。注: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9谈判有效期: 谈判有效期为自递交谈判响应文件之日起90个日历日10付款方式:保险人出具保单和发票后30日内一次性支付年度保险费。11合同签订时间:招标人与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投保期限:2014年2月2日0时至2015年2月1日24时。投标险种:财产一切险、机器损坏险、公众责任险等12本项目采购预算:25万元,服务商报价超过采购预算,按无效投标处理。服务商须知一、适用定义:本文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一)“采购人”系指大连市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中心。(二)“服务商”系指能够满足本次采购条件的服务商。(三)“采购代理人”系指大连港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四)“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五)“货物”系指服务商根据合同规定应向采购人提供的一切货物和材料。(六)“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等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二、项目概述本次采购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就大连市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中心财产保险采购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一)本次采购的内容为:大连市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中心财产保险。(具体内容详见第三章 项目需求及技术要求)。(二)合同签订时间: 招标人与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三)投保期限:2014年2月2日0时至2015年2月1日24时。(四)采购人名称:大连市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中心。(五)付款方式:保险人出具保单和发票后30日内一次性支付年度保险费。(六)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七)投标险种:财产一切险、机器损坏险、公众责任险等三、服务商的资格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保险公司;(二)投标人如为保险公司分公司,保险总公司只能授权一家分公司参加投标;(三)投标人须具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开展财产保险业务;(四)在大连市有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批准设立的保险总公司的分支服务机构;(五)近三年内(2011年1月1日起至今)具有单项保险金额20亿以上类似项目承保经验(以合同为准)。其他要求:(一)服务商只有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并且与采购人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才可以参与本项目的采购。(二)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参加;服务商之间不应存在授权关系。如有此类情况,则只接受先报名的服务商。(三)服务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五)中小企业: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企业。中小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六)中小企业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履约保证金支付比例为合同金额的5%。联合体中标的,按中小企业产品报价占联合体报价比例计算。(七)政府采购信用担保1.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大连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可为参加大连市市本级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提供政府采购信用担保。2.大连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包括: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及银行融资担保。3.无论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融资担保,只要服务商未履行保函所保证的义务,担保公司即刻履行担保责任。4.有关政府采购信用担保事宜,服务商可登陆大连市政府采购网(网址:www.ccgp.dl.gov.cn)查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工作的通知》(大财采〔2013〕364号),或向大连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联系咨询,联系方式如下: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天安国际大厦48层电话:(0411)
********四、谈判采购文件组成:(一)谈判采购文件由谈判邀请函、服务商须知及前附表、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项目需求及技术要求和谈判响应文件格式共五部分组成。(二)服务商应详细阅读谈判采购文件的全部内容。不按谈判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的报价文件和资料,可能导致谈判被拒绝。五、谈判响应文件组成:(一)报价函;(二)承诺函;(三)商务需求明细;(四)投标报价表格式;(五)服务方案;(六)再保险情况;(七)保障方案;(八)投标单位基本情况格式;(九)拟参加服务人员情况表格式;(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十一)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十二)保险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唯一授权书;(十三)服务商需说明的其它问题;(十四)中小企业声明函。六、谈判响应文件的签署等规定:(一)服务商应填写全称,同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加盖服务商单位的财务章、投标专用章或其他印章无效。(二)谈判响应文件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按谈判采购文件要求签署。(三)谈判响应文件一式五份,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如果正本与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四)服务商应在谈判响应文件封皮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还应当写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服务商名称。服务商将递交的文件正本和所有的副本需封装在同一密封袋内,标明项目名称、编号、服务商名称,并在密封袋封口处加盖公章。七、货币:本次采购报价采用人民币报价。八、报价:(一)报价应包括:1. 服务商报价应是谈判采购文件确定的谈判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招标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扩展条款和特别约定;2.服务商依据采购人提供的招标文件、补充通知澄清(答疑)提出的相关要求,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报价,并结合自身承保能力最后确定总投标报价。采购人不接受降价函。(二)报价表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投标人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本次招标的各种风险(包括漏项风险),在合同执行期间中标价不再实行政策性调整和变动。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投标将作为非实质性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九、证明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谈判采购文件规定的文件(一)服务商应提交本项目所有服务的合格性以及符合谈判采购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并作为其谈判响应文件的一部分。(二)证明服务与谈判采购文件的要求相一致,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服务商应提供:(1)服务内容和依据的详细说明;(2)逐条填报的规格响应表及偏离表。十、谈判保证金:(一)2500元人民币作为谈判保证金,并作为其谈判的一部分。(二)谈判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人免遭因服务商的行为而蒙受损失,采购人在因服务商的行为致使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时可从服务商的谈判保证金中得到补偿。(三)谈判保证金可以是现金、支票、电汇、汇票、银行保函或大连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的一种(投标保证金保函格式见招标文件,支票或汇票必须为投标人企业的支票或汇票)。(四)在谈判时,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谈判保证金的服务商,将被视为非响应性谈判予以拒绝。(五)未成交的服务商的谈判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无息)。(六)成交服务商的谈判保证金,在成交服务商按本谈判采购文件规定签订合同并在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后,予以退还(无息)。(七)服务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谈判保证金将被没收:1.弄虚作假或与其他服务商串通骗取成交;2.谈判有效期内撤回其谈判采购文件;3.因成交服务商过错被废除授标;4.成交服务商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5.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损害采购人利益的情形。十一、谈判的时间地点及合格的谈判代表:(一)服务商应按谈判采购文件中的要求按时到达“谈判邀请函”中指定谈判地点;(二)服务商的谈判代表必须是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与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姓名一致);(三)服务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谈判响应文件递交给采购代理人。 十二、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一)本次项目采购依法组建竞争性谈判小组;(二)与服务商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竞争性谈判小组;(三)竞争性谈判小组中,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十三、谈判程序:(一)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1、谈判小组将审查报价文件是否完整、总体编排是否有序、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有无计算上的错误。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若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改总价;若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为准。谈判时予以澄清并修正。2 、对实质上没有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报价文件,谈判小组将予以拒绝;对非重大偏差的响应文件,可通过双方谈判,视情况予以补充,但补充材料所需时间不能影响本项目的谈判进程。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报价文件将被拒绝:(1)服务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未参加谈判的;(2)服务商超出经营范围,营业执照过期的; (3)服务商未提交谈判保证金或金额不足、谈判保函有效期不足、谈判保函格式或谈判保函出证银行不符合谈判采购文件要求的;(4)报价文件无服务商公章、无服务商代表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委托书的;(5)报价文件有效期不足的;(6)不符合谈判采购文件资格要求的;(7)没有对谈判采购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8)报价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9)报价文件不全,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10)不能满足谈判小组谈判时提出的调整要求的;(11)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谈判采购文件其它实质性要求的。只有通过上述审查的服务商方有资格进入谈判程序。(二)澄清有关问题为有助于对谈判响应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谈判小组可分别要求服务商对其谈判响应文件进行澄清,有关澄清的答复应以书面形式提交,需要补正的材料应在谈判小组规定的时间内递交。(三)比较与评价1.谈判小组依据谈判采购文件和谈判响应文件,集体与每一个服务商就用户需求、报价、技术要求、报告完成时间等因素分别进行谈判;2.谈判时,采购人可根据采购实际需求对原需求进行部分调整,调整可能涉及技术及商务方面的要求。采购内容有变动的,谈判小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服务商。服务商可根据谈判情况和调整内容对其谈判响应文件进行书面补充和说明,补充和说明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3.谈判小组可能会要求参加谈判的服务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一轮或一轮以上的书面报价。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会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服务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书面报价均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4.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服务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四)谈判小组依据谈判采购文件、调整内容、谈判响应文件及其补充和说明、最终报价进行最终评审。评审结束后,谈判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推荐成交服务商并签署谈判小组意见书。采购人根据谈判小组的推荐情况及采购人认为有必要进行的资格后审情况确定成交服务商。采购代理人将谈判情况形成政府采购评估报告,书面送达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查。(五)资格后审资格后审的对象是谈判采购项目的成交候选人。1.如果采购人认为有必要对成交候选人履行合同能力进行确认,可以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后审的内容是对成交候选人资格、产品质量以及采购人认为有必要了解的其他问题作进一步的考查;2.资格后审的方式:(1)对成交候选人进行询问;(2)对成交候选人进行实地考察;3.接受资格后审的成交候选人,必须如实回答采购人的询问,并有义务提供采购人所需的有关资料。成交候选人对其所做的回答与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负责;4.对于资格后审不合格的,重新组织采购或由谈判小组在合格服务商中重新推荐成交候选人(合格服务商指参加谈判的合格服务商)。十四、成交条件:谈判小组根据符合谈判采购文件和谈判要求、服务商的最终报价以及谈判内容的其它方面情况推荐成交服务商。如果谈判小组认定服务商的最终报价不是合理、公允的价格,或谈判内容的其它方面情况不满足采购人要求,谈判小组有权终止本次采购。1) 符合谈判采购文件和谈判要求,并能圆满履行合同。2) 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最终报价最低。十五、谈判过程的保密及其他要求:(一)凡与审查、澄清、评估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推荐意见等,竞争性谈判小组及参加谈判会议的工作人员均不得向服务商及与谈判无关的其他人透露;(二)在评审过程中,如果服务商试图在谈判采购文件的审查、澄清、比较及授予合同方面向谈判小组施加任何影响,其谈判响应文件将被拒绝;(三)谈判响应文件是谈判工作的重要依据。谈判响应文件必须满足谈判采购文件的各项实质性要求:包括谈判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与谈判采购文件的一致性。如果服务商的谈判响应文件不满足上述要求,谈判小组有权拒绝服务商的谈判响应文件。经谈判小组评审,服务商递交的谈判响应文件属于无效谈判响应文件的,无资格进入下轮谈判。十六、成交通知书:(一)在谈判报价有效期内,采购人确定成交服务商并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查后,由采购代理人向成交服务商发出“成交通知书”。(二)成交通知书经备案后,采购代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成交服务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服务商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选结果的,或者成交服务商放弃中选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三)成交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四)具体中选结果详见《大连市政府采购网》。十七、合同的签订:(一)成交服务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应当按有关规定与采购人按谈判采购文件、调整内容、谈判响应文件及谈判过程中的有关澄清、承诺及最终报价等谈判过程中形成的有效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书面合同。谈判采购文件、成交服务商的谈判响应文件及评审过程中有关澄清、承诺等文件均为该书面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二)如果成交服务商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间内签订合同,将没收其谈判保证金,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十八、谈判有效期: 谈判有效期为自递交谈判响应文件之日起90个日历日。十九、代理服务费:(一)采购代理人向成交服务商按《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的规定和标准收取代理服务费。(二)成交服务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须向大连港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缴纳代理服务费。(三)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货物招标服务招标工程招标100以下1.5%1.5%1.0%100--5001.1%0.8%0.7%500--10000.8%0.45%0.55%1000--50000.5%0.25%0.35%5000--100000.25%0.1%0.2%10000--1000000.05%0.05%0.05%注: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货物招标代理业务中选金额为100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100万元×1.5%=1.5万元(500-100)万元×1.1%=4.4万元(1000-500)万元×0.8%=4万元(5000-1000)万元×0.5%=20万元(10000-5000)万元×0.25%=12.5万元(100000-10000)万元×0.05%=45万元合计收费=1.5十4.4+4+20 12.5 45=87.4(万元)(四)本次招标代理服务费按服务招标标准向中选人收取。二十、其他注意事项:(一)服务商被视为充分熟悉本谈判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及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二)服务商应遵守我国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条例,不得违反;(三)服务商应承担参加谈判所有费用,不论谈判结果如何,采购人及采购代理人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四)服务商应详细阅读谈判采购文件的全部内容。不按谈判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的报价和资料,可能导致谈判响应文件被拒绝。 第二章 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保险险种投保人名称及地址名称:地址:被保险人保险标的名称保险项目及保险金额每次事故免赔额保险费率总保险费保费支付地域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除外)司法管辖本保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香港、澳门、台湾除外)争议解决有关本保险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大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条款保监会备案标准条款保险期限 二、保险条款附件1:财产一切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第三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 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二)矿井、矿坑;(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五)枪支弹药; (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八)动物、植物、农作物。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 (四)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五)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六)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烘焙;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 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二)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造成保险标的本身的损失;(三)广告牌、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物内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由于雷电、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沙尘暴造成的损失;(四)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造成其本身的损失;(五)非外力造成机械或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六)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操作不当、技术缺陷造成被操作的机械或电气设备的损失;(七)盘点时发现的短缺;(八)任何原因导致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能源供应中断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第九条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出险时的账面余额、出险时的市场价值或其他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第十一条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第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第十三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四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五条保险人依据第十九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六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五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七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八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九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二十条投保人应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二十二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保险标的占用与使用性质、保险标的地址及其他可能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必要的帐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处理第二十六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第二十七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赔偿:(一)货币赔偿: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二)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该实物应具有保险标的出险前同等的类型、结构、状态和性能;(三)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标的。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二十八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第二十九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价值;(二)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三)若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约定处理。第三十条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其保险价值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小于其保险价值时,上述费用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与其保险价值的比例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与全部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第三十一条每次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根据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的金额,或者为根据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该金额与免赔率乘积后的金额。第三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第三十三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第三十四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第三十五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三十六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七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其他事项第三十八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保险合同依据前款规定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第三十九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第四十条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释义第四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一)火灾 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本保险的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因此,仅有燃烧现象并不等于构成本保险中的火灾责任。在生产、生活中有目的用火,如为了防疫而焚毁站污的衣物,点火烧荒等属正常燃烧,不同于火灾责任。因烘、烤、烫、烙造成焦糊变质等损失,既无燃烧现象,又无蔓延扩大趋势,也不属于火灾责任。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孤花、漏电、自身发热所造成的本身损毁,不属于火灾责任。但如果发生了燃烧并失去控制蔓延扩大,才构成火灾责任,并对电机、电器、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负责赔偿。 (二)爆炸爆炸分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 1.物理性爆炸:由于液体变为蒸汽或气体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大大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因而发生爆炸。如锅炉、空气压缩机、压缩气体钢瓶、液化气罐爆炸等。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爆炸的定义是:‘锅炉或区力容器在使用中或试压时发生破裂,使压力瞬时降到等于外界大气压力的事故,称为“爆炸事故”。 2.化学性爆炸:物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如火药爆炸、可燃性粉尘纤维爆炸、可燃气体爆炸及各种化学物品的爆炸等。因物体本身的瑕疵,使用损耗或产品质量低劣以及由于容器内部承受“负压’(内压比外压小)造成的损失,不属于爆炸责任。(三)雷击雷击指由雷电造成的灾害。雷电为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雷击的破坏形式分直接雷击与感应雷击两种。1.直接雷击:由于雷电直接击中保险标的造成损失,属直接雷击责任。2.感应雷击:由于雷击产生的静电感应或电磁感应使屋内对地绝缘金属物体产生高电位放出火花引起的火灾,导致电器本身的损毁,或因雷电的高电压感应,致使电器部件的损毁,属感应雷击责任。(四)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五)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但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暴裂不属于洪水责任。(六)暴风:指风力达8级、风速在17.2米/秒以上的自然风。(七)龙卷风:指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陆地上平均最大风速在79米/秒-103米/秒,极端最大风速在100米/秒以上。(八)冰雹:指从强烈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直径大于5毫米,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九)台风、飓风: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即风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飓风是一种与台风性质相同、但出现的位置区域不同的热带气旋,台风出现在西北太平洋海域,而飓风出现在印度洋、大西洋海域。(十)沙尘暴:指强风将地面大量尘沙吹起,使空气很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1公里的天气现象。(十一)暴雪:指连续12小时的降雪量大于或等于10毫米的降雪现象。(十二)冰凌:指春季江河解冻期时冰块飘浮遇阻,堆积成坝,堵塞江道,造成水位急剧上升,以致江水溢出江道,漫延成灾。陆上有些地区,如山谷风口或酷寒致使雨雪在物体上结成冰块,成下垂形状,越结越厚,重量增加,由于下垂的拉力致使物体毁坏,也属冰凌责任。(十三)突发性滑坡:斜坡上不稳的岩土体或人为堆积物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十四)崩塌:石崖、土崖、岩石受自然风化、雨蚀造成崩溃下塌,以及大量积雪在重力作用下从高处突然崩塌滚落。(十五)泥石流: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十六)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地壳因为自然变异,地层收缩而发生突然塌陷。对于因海潮、河流、大雨侵蚀或在建筑房屋前没有掌握地层情况,地下有孔穴、矿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也属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但未按建筑施工要求导致建筑地基下沉、裂缝、倒塌等,不在此列。(十七)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指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塌下,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以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十八)自然灾害:指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十九)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二十)重大过失行为:指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其较高要求,甚至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的行为。(二十一)恐怖活动:指任何人以某一组织的名义或参与某一组织使用武力或暴力对任何政府进行恐吓或施加影响而采取的行动。(二十二)地震:地壳发生的震动。(二十三)海啸:海啸是指由海底地震,火山爆发或水下滑坡、塌陷所激发的海洋巨波。(二十四)行政行为、司法行为:指各级政府部门、执法机关或依法履行公共管理、社会管理职能的机构下令破坏、征用、罚没保险标的的行为。(二十五)简易建筑: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1)使用竹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尼龙布、玻璃钢瓦等材料为顶或墙体的建筑;(2)顶部封闭,但直立面非封闭部分的面积与直立面总面积的比例超过10%的建筑;(3)屋顶与所有墙体之间的最大距离超过一米的建筑。(二十六)自燃:指可燃物在没有外部热源直接作用的情况下,由于其内部的物理作用(如吸附、辐射等)、化学作用(如氧化、分解、聚合等)或生物作用(如发酵、细菌腐败等)而发热,热量积聚导致升温,当可燃物达到一定温度时,未与明火直接接触而发生燃烧的现象。(二十七)重置价值:指替换、重建受损保险标的,以使其达到全新状态而发生的费用,但不包括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二十八)水箱、水管爆裂:包括冻裂和意外爆裂两种情况。水箱、水管爆裂一般是由水箱、水管本身瑕疵或使用耗损或严寒结冰造成的。附加险条款1、公共当局扩展条款经双方同意,因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在重建或修复时,由于必须执行公共当局的有关法律、法令、法规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以下列约定为条件:(一)下列情况下执行上述法律、法令、法规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本条款生效之前发生的损失;2、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以外的损失;3、发生损失前被保险人已接到有关当局关于拆除、重建的通知;4、未受损保险标的(但不包括被保险的地基)的修复、拆除、重建。(二)被保险人的重建、修复工作必须立即实施,并在损失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或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完工;若根据有关法律、法令、法规及其附则,该受损保险标的必须在其他地点重建、修复时,保险人亦可赔偿,但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得因此增加。(三)若在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标的受损,但按本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减少时,则本附加条款项下的赔偿责任也相应减少。(四)保险人对任何一项受损保险标的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该项目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金额。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2、罢工、暴乱及民众骚乱扩展条款经双方同意,在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期间,由于参与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的人员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以及因发生抢劫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由于国家有关部门的命令、没收、征用或拆毁造成的损失以及因参与人员或其他人故意纵火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3、空运费扩展条款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为及时修复或恢复保险标的而发生的空运费,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4、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A经双方同意,由于暴风、暴雨造成被保险建筑物外部的广告牌、天线、太阳能装置、霓虹灯的直接物质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被保险人保证按相关规范对上述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并采取合理的维护措施。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5、灭火费用扩展条款A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为扑灭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地址内的火灾而发生的必要及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6、临时保护措施扩展条款经双方同意,由于对受损保险标的进行合理的临时性修理、保护而产生的必要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上述费用仅限于为防止受损保险标的遭受进一步损失所进行的修理、保护而产生的费用。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7、清理残骸费用扩展条款经双方同意,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产生的清除、拆除或支撑受损保险标的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8、专业费用扩展条款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在恢复受损保险标的过程中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设计师、检验师及工程咨询人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被保险人为准备索赔或估损所发生的任何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人对上述费用的赔偿以恢复受损保险标的时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收费规定为准,但最高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9、特别费用扩展条款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为及时修复或恢复保险标的而发生的特别费用,即加班费及快运费(但不包括空运费),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10、重置价值条款经双方同意,若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则适用下列约定:(一)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对受损保险标的进行重置。重置是指:1、替换、重建保险标的;2、修理、修复保险标的。无论采用上述哪一种方式,目的是使保险标的的受损部分经过重置后达到其全新时的状态。(二)若遇下列情况,保险价值变更为出险时的市场价值:1、被保险人没有合理的原因和理由而推迟、延误重置工作;2、被保险人没有对受损保险标的进行重置;3、发生损失时,若存在重复保险且其他保险合同没有按重置价值承保。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11、盗窃、抢劫扩展条款经双方同意,由于使用暴力手段进出保险标的坐落地址或被电子监测系统记录的,并经公安部门证明确系盗窃或抢劫行为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雇员、家庭成员及寄宿人员直接或间接参与盗窃及内外串通、故意纵容他人盗窃或抢劫所致的损失;(二)放置在室外的保险标的遭受的盗窃损失;(三)盘点时发现的短缺。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归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将已获赔款退还保险人;对被追回保险标的的损失部分,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12、预付赔款条款B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及相关单证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未能确定赔偿金额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及公估人(理算师)的建议,保险人可预先支付部分赔款,金额限于预计赔偿金额的50%。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13、仓储财产申报条款经双方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已支付的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仓储财产的保险费为预付保险费,保险人将根据有关约定进行调整:(一)发生损失时,若保险仓储财产的实际库存价值超过保险金额,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仓储财产实际库存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二)保险期间届满时,保险费将根据申报库存价值的平均数作调整,但退还的保险费不得超过预付保险费的50%。(三)发生损失后,保险金额将自动恢复,但被保险人应支付自损失发生之日起至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15、 72小时条款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标的在连续72小时内遭受暴风雨、台风、洪水或地震所致损失应视为一单独事件,在计算赔偿时视为一次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72小时的起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个72小时时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72小时期限不得重叠。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16、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各项受损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自动恢复,但被保险人应按日比例支付恢复部分自损失发生之日起至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17、水暖管爆裂条款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财产因水暖管突然破裂、失灵造成该财产的水损(或水污损失)。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18、个人财产条款 保险标的包括董事、高级职员、合伙人和雇员以及到被保险人营业场所的访问者(与被保险人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访问者除外)的个人财产和用品,但这些个人用品和财产应在被保险人的营业场所之内。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附件2:公众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公众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场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业务时,因该场所内发生的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四条 被保险人的下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一)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二)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施救费用”)。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五)烟熏、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六)锅炉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第六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场所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游泳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二)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场所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停车场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三)被保险人因出租房屋或建筑物发生火灾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四)使用未经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固定场所或设备。第七条下列属于其他险种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设计师、建筑师、美容师或其他专门职业所发生的赔偿责任;(二)不洁、有害食物或饮料引起的食物中毒或传染性疾病,有缺陷的卫生装置,以及售出的商品、食物、饮料存在缺陷造成他人的损害;(三)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合同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造成的损失;(四)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损害责任。被保险人因改变、维修或装修建筑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三)被保险人营业处所住宿的客人所携带物品的损失; (四)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五)精神损害赔偿;(六)间接损失;(七)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第九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第十条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第十一条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率)和每次事故财产损失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第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费第十三条投保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保险人义务第十四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五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六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七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七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八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第十九条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二十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二十一条本合同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或对保险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没有约定的,投保人应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约定以分期付款方式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按期足额交付各期保险费。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从违约之日起,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收已经承担保险责任期间的保险费和利息,本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在本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的保险费总额与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当交付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公安消防等部门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特种设备使用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二十三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经营范围变更、营业面积变更或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导致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二十四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收到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二)索赔申请、有关部门出具的与保险事故认定有关的证明和材料;(三)涉及财产损失的,应提供财产损失清单、受损财产的损失程度和损失金额的证明材料;(四)涉及医疗费用的,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及病历、用药清单、医疗费用票据、检查报告;(五)涉及伤残、死亡的,应提供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销户证明;(六)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或赔偿协议、被保险人已支付的赔偿凭证;(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 赔偿处理第二十九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第三者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三十条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第三十一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金额(含医疗费用)不得超过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每次事故的财产损失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责任限额;每次事故的人身伤亡赔偿金额和财产损失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在扣除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或按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后进行赔偿;保险人对每次事故财产损失在扣除每次事故财产损失免赔额或按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后进行赔偿。(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第三十二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但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5%。在保险期间内多次发生保险事故的,对法律费用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的10%。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对每次事故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但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在保险期间内多次发生保险事故的,对施救费用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第三十三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第三十四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第三十五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三十六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七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其他事项第三十八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表》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第三十九条 释义(一)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二)地震:地壳发生的运动。(三)海啸:海啸是指由海底地震,火山爆发或水下滑坡、塌陷所激发的海洋巨波。(四)次生灾害:由地震或海啸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水灾、泥石流、滑坡等灾害。附件3 机器损坏险条款一、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期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机器及附属设备因“除外责任”规定以外的原因引起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保险人按规定负责赔偿。 二、除外责任 保险人对由于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不负责赔偿; (一)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 (二)各种传送带、缆绳、金属线、链条、轮胎、可调换或替代的钻头、钻杆、刀具、印刷滚筒、套筒、活动管道、玻璃磁、陶及钢筛、网筛、毛毡制品、一切操作中的媒介物(如润滑油、燃料、催化剂等)及其他各种易损、易耗品; (三)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被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 (四)根据法律或契约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的损失或费用; (五)由于公共设施部门的限制性供应及故意行为或非意外事故引起的停电、停气、停水; (六) 箱、水管爆裂; (七)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八)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九)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十)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 (十一)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或责任; 三、保险金额 本保险单承保机器设备的保险金额,应为该机器设备的重置价值,即重新换置同一厂牌或相类似的型号、规格、性能的新机器设备的价格,包括出厂价格、运保费、税款、可能支付的关税以及安装费用等。 四、赔偿处理 (一)对被保险机器设备遭受的损失,保险人可选择以支付款或以修复、重置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赔偿,但对被保险机器设备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被保险机器设备的损失后,保险人按下列方式确定赔偿金额: 1、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枣以将被保险机器设备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修理时需要更换零部件,可不扣除折旧。但若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被保险机器设备损失前的价值时,则按下列第2项的规定处理; 2、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枣以被保险机器设备损失前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但保险人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机器设备的委付; 3、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设备项目,若发生损失,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设备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4、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保险人可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被保险机器设备的保险金额为限 。(三) 保险人赔偿损失后,由保险人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五、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保险人提出的其他事项作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期缴付保险费; (三)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 1、遵守有关安全法规,遵守制造厂商制定的关于机器使用的操作规程,制定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付诸实施,聘用技术及技能合格的工人和技术人员,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保险人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 2、对因电压不稳容易造成的损坏的机器部分配备稳压装置; 3、对被保险机器定期做好维修和保养工作,使之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四)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顶下索赔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他代表应: 1、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15日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2、立即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3、在保险人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查勘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的实物证据; 4、在被保险机器遭受盗窃或恶意破坏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 5、根据保险人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七、总则 (一)保单效力 被保险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二)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他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或隐瞒有关本保险的实质性内容,则本保险单无效。 (三)保单终止 除非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本保险单将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 1.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 2.承保风险扩大。 本保险单终止后,保险人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四)保单注销 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注销本保险单,本公司亦可提前15天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对本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保险人按日比例计收,后者按日比例计收。 (五)权益丧失 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份,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保险单下的所有权益。对由此产生的包括保险人已支付的赔款在内的一切损失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 (六)合理查验 保险人的代表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保险财产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保险人要求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七)比例赔偿 在发生本保险单责任项下的损失时,若受损的保险财产的分项或总保险金额,即重置价值时,其差额部分视为被保险人所自保,保险人则按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与对应的重置价值的比例负责赔偿。如被保险机器多于一项时,每一项将按照本保险单规定的分项保险金额单独计算比例赔偿的责任。 (八)重复赔偿 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其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保险人仅承担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九)权益转让 若本保险单项下的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保险人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保险人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十)争议处理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诉讼,除事先另有协议外,仲裁或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进行。 八、特别条款 下列特别条款于本保险单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特别条款为准?第三章 项目需求及技术要求?一、项目概述 保险内容:大连市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中心财产保险。保险期限:2014年2月2日0时至2015年2月1日24时。投标险种:财产一切险、机器损坏险、公众责任险等。1、房屋建筑物:包括港湾广场2号航运交易市场大楼和中南路6号办公楼,预防天灾,人祸。2、港务设施:包括旧的大港北、东防波堤、黑嘴子防波堤,新建的大窑湾北岸防波堤,预防台风等自然灾害。3、办公设备:主要是复印机、打印机、电脑等设备,预防被盗、火灾。4、办公家具:预防被盗、火灾。 二、服务要求在整个服务过程中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理赔原则处理赔案,力争将损失程度减低到最小,确保被保险人及时得到补偿。保险公司应当在人员、技术、资金等方面给予充分的保证和支持,可随时参与解决出现的问题。1、中标公司应能做到由客户经理上门为单位承保,应做到承保后将保单及发票送至投保单位。2、中标公司应能做到按规定的保险期限和险种进行承保。3、中标公司在接到报案后,查勘人员应及时抵达事故现场。4、中标公司的索赔程序应详细说明。5、对于一些损失比较大、时间较长的索赔案,如不能及时结案,中标公司应同意预付赔款。预付赔款在下列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当提供预付赔款:(1)责任已定但损失未定,且估损金额巨大的事故;(2)责任已定但不能一次全部结案的事故。第四章 谈判响应文件格式 一、报 价 函致:大连市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中心根据贵方的采购公告,签字代表(姓名、职务) 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我公司(单位名称) 提交下述文件正本一份及副本三份及报价:(一)报价为闭口价,即在投标有效期,该报价固定不变。保险金额: 万元费率: 保险费: 万元(二)保险期限:一年。(三)按谈判采购文件中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四)我公司愿意对上述项目进行报价。谈判响应文件中所有关于供货商资格的文件、证明、陈述均是真实的、准确的。若有违背,我公司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五)如采购人确定我方提供的服务,我方将按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六)本谈判响应文件有效期为自递交谈判响应文件之日起90个日历日。(七)与本报价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地址:邮编:电话:传真:授权代表签字:服务商名称:公章:日期:?二、承诺函据此函,签字人兹宣布同意如下:(1) 我们已详细审核全部采购文件及其有效补充文件,我们知道必须放弃提出含糊不清或误解的问题的权利;(2) 我们同意从规定的开标日期起遵循本报价文件,并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3) 同意向贵方提供贵方可能另外要求的与投标有关的任何证据或资料; (4) 一旦我方中标,我们将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并严格按照《合同法》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并保证完全按照合同提供服务; (5) 在整个采购过程中及谈判结束后,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我方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次采购的任何信息、资料及内容;(6) 一旦我方中标,我们将严格遵守采购文件要求的收费项目和标准;(7)与本投标有关的正式通讯地址为:地 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投标单位授权代表姓名(签字): 联系电话:(本页为签章页,无正文内容)投标单位全称(加盖公章): 公章:日期:年月日?三、商务需求明细需求名称需求说明偏离选项1.资格标准1.11.21.31.41.61.72.保险期限2.13.投标报价3.14.支付方式4.15.基于本项目的承诺5.1服务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 四、投标报价表格式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保险险种保险金额(万元)费率(‰)保险费总报价RMB万元人民币大写:说明:以上保险费总报价包括主条款、扩展条款及特别约定的保险责任。投标人名称: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公章:填写说明:1、该表中内容应与标书中内容完全一致;2、请完整、正确、清晰地填写表中内容,并密封好随报价文件交给采购人。3、未按规定填报表中内容的,将不予唱标。 五、服务方案由服务商编写,除谈判文件要求第三部分“服务需求”规定的基本内容外及其他服务商认为必要的内容,还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投保服务2、理赔服务3、风险管理服务4、培训计划5、典型案例并作详细描述6、其它 六、再保险情况请各服务商说明再保险情况,包括:1、公司与再保市场的协调能力;2、再保险渠道?七、保障方案由投标人编写,除招标文件要求第三部分“服务要求”规定的基本内容外及其他投标人认为必要的内容,还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保障范围2、保障方式3、典型案例并作详细描述4、其它 八、投标单位基本情况格式公司名称单位地址成立时间注册资金(万元)固定资产(万元)法定负责人营业收入(万元)从事保险业的资质情况。例如:资信等级、国内外关于诚信、服务的肯定等 。资质名称颁发部门资质等级颁发时间近年来承保主要业绩及服务特色承保的保险项目清单(本页不够可自行增加,但最多可列3项)序号项目名称保险险种保险金额(万元)12理赔的保险项目清单(本页不够可自行增加,,但最多可列3项)序号项目名称保险类别出险原因理赔金额12服务商(公章) 服务商代表签字: 日期: 8-1、投标单位基本情况证明文件a)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b)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开展财产保险业务证明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c)在大连市有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批准设立的保险总公司的分支服务机构证明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d)近三年内(2011年1月1日起至今)具有单项保险金额20亿以上类似项目承保经验(以合同为准)复印件(加盖公章)。e)服务商2013年度纳税证明。f)保险从业人员应信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及保险公司执业行为准则。8-2、投标单位近三年财务状况(2011年~2013年)g)经审计的损益表(复印件,加盖服务商公章)h)经审计资产负债表(复印件,加盖服务商公章)经审计的现金流量表 (复印件,加盖服务商公章)?九、拟参加服务人员情况表格式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职称等级从事专业是否具备注册资格其他注:上表人员名单按服务内容分类配备。投标人(公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 日期: 9-1、拟参加服务人员详细情况表格式拟参加服务人员的详细情况(每人一份)姓名出生年月文化程度毕业时间毕业院校和专业从事专业工作年限执业资格技术职称聘任时间突出业绩:序号附:个人资质证书复印件服务商(公章) 服务商代表签字: 日期: ?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同志,现任我单位 职务,为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有效日期:签发日期: 单位:(盖章)附:代表人性别:年龄: 身份证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经济性质:主营(产): 兼营(产): 进口物品经营许可证号码:主营(产): 兼营(产): 说明:1.法定代表人为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主要行政负责人。2.内容必须填写真实、清楚,涂改无效,不得转让、买卖。 3.将此证明书提交对方作为合同附件。?十一、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的 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 项目的投标及合同的执行,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本授权书于年月日按要求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特此声明。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被授权人签字:被授权人职务:单位名称(加盖公章)、电话: 地址: 注明: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必须是亲笔签名或经公安部门备案的法定代表人印章,不得使用其他印章或电子制版签名。?十二、保险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唯一授权书(分公司提供)?十三、服务商需说明的其它问题 服务商可提出补充建议或说明,提出比谈判采购文件的技术要求更合理的建议方案或其技术偏离可以满足采购人使用要求的理由,同时应说明对技术条件、价格、维护、检修、安装等方面的影响。?十四、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2.本公司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附件履约保证金保函(中标后如以保函形式递交履约保证金以此格式开具)1.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格式 :本保函是我行( 〈银行全称〉)为(以下简称卖方)根据贵处组织的项目(项目编号)投标结果,将与 (以下简称买方)签订的经济合同及执行合同提供的担保。保证金额为元(大写人民币),即合同总金额的10%。当我行在收到贵处说明卖方违约的书面通知后,在20天内按通知要求金额无条件地支付给买方。本保函的有效期为自开出之日起,至全部货物验收合格之日止。银行全称: 卖方全称:(盖章)(公章)开具人(签字): 被授权人(签字):职 务: 职 务:电 话: 电 话:传 真: 传 真:日 期: 日 期: 2.大连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履约保函格式编号: (采购人): 鉴于你方与_______(以下简称服务商)于__年__月 __日签定编号为的____《 政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且依据该合同的约定,服务商应在__年__月 __日前向你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可以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应服务商的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履约保证金担保: 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 (一)在服务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 1.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2.主合同约定的应当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1)未按主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和期限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 (2)_________________ 。 (二)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总额的__%数额为(大写 )______元,币种为___ 。(即主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服务商按照主合同约定的供货/完工期限届满后___日内。 如果服务商未按主合同约定向贵方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向你方支付上述款项。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 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证明服务商违约事实的证明材料。 如果你方与服务商因货物质量问题产生争议,你方还需同时提供 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或经诉讼(仲裁)程序裁决后的裁决书、调解书,本保证人即按照检测结果或裁决书、调解书决定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2.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在___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责任的终止 1.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保证期间届满前,主合同约定的货物\工程\服务全部验收合格的,自验收合格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 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款项(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终止。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终止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终止。 4.你方与服务商修改主合同,加重我方保证责任的,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你方与服务商修改主合同履行期限,我方保证期间仍依修改前的履行期限计算,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五、免责条款 1.因你方违反主合同约定致使服务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服务商的另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服务商应缴纳的保证金义务的,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3. 因不可抗力造成服务商不能履行供货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六、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______法院。 七、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公章) 年月日 3. 预付款银行保函格式预付款银行保函开具日期: 致:(招标人名称)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名称)(以下简称“卖方”),向贵方提交总额为(人民币、以文字和数字表示的保函金额)的银行保函,以保证卖方将正确和忠实地履行所述的合同条款。我行,(银行名称),根据卖方的要求,无条件地和不可撤销地同意作为第一责任人而不仅仅作为保证人,保证在收到买方的第一次书面要求,说明买方因卖方违约或终止合同等情况发生而不能获得合同货物或已付预付款,就在七(7)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买方不超过(币种、以文字和数字表示的保函金额)的金额,我行无权反对和不需要先向卖方索赔。我行进而同意,双方同意的对将要履行的合同条款或合同文件的更改、增补或修改均不能免除我行在本保函下的任何责任。我行在此表示上述更改、增补或修改无需通知我行。但是贵方与卖方协商变更合同且修改内容涉及本保函,卖方应同时书面向我行申请对本保函进行相应修改。本保函在本合同规定的全部货物通过预验收前完全有效,货物预货验收并办理验收手续之日失效。基于本保函的任何索款要求通知,必须由贵方的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在上述日期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我行。在我行验证贵方签名和印章后,该书面通知即可生效。本保函于到期日自动失效,并请将其正本退还买方归还我行注销。但是不论本保函正本是否归还我行,我行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将于到期日之后自动解除。出具保函银行名称: 公 章:地 址:邮 编:签字人姓名和职务: 签 字 人 签 名:电话: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