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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实施昌州街道成片开发建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实施昌州街道成片开发建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本府于2021年8月13日至2021年9月12日期间,依法对实施昌州街道成片开发建设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了公告(荣昌府公〔2021〕61号),现对该方案予以确定并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6日

附件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为实施昌州街道成片开发建设的需要,荣昌区人民政府拟征收昌州街道板桥社区5组集体土地0.2264公顷。根据《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荣昌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荣昌府发〔2021〕1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土地现状

拟征收昌州街道板桥社区5组集体土地0.2264公顷,其中:农用地0.0887公顷(耕地0.0747公顷、其他土地0.0140公顷)、建设用地0.1377公顷(住宅用地0.1377公顷)。具体范围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二、征收目的

土地征收后,拟用于实施昌州街道成片开发建设。

三、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征收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分地类,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乘以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即3.396亩×55600元/亩=188817.6元。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30%,即188817.6×30% =56645.28元,安置补助费占70%,即188817.6×70%=132172.32元。

1.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由荣昌区房屋征地拆迁中心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征收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的80%,即56645.28×80% =45316.22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发放给承包经营户,土地补偿费的20%,即56645.28×20% =11329.06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征收未发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

2.安置补助费。由于本次征地不涉及人员安置,故安置补助费全额即132172.32元,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

(二)农村房屋补偿费。

农村房屋以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准,按照《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荣昌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荣昌府发〔2021〕13号)制定公布的重置价格标准补偿。

(三)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及林木和其他经济作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被征收土地面积扣除林地后的面积为准,补偿标准为8000元/亩。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粮食制种地上的农作物,按征收面积计算,在综合定额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每亩增加补偿2000元。

涉及征收林地的,按照国家和本市征收林地的有关规定执行,补偿标准低于综合定额补偿标准的,按照综合定额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2.其他地上建(构)筑物以实际清理丈量为准计算,补偿标准按《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荣昌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荣昌府发〔2021〕13号)文件附件3执行。

3.支付方式。青苗及林木和其他经济作物补偿费由荣昌区房屋征地拆迁中心按规定标准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昌州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委会负责监督落实兑付给所有权人,青苗及林木和其他经济作物所有权人在规定时间内领取;其他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费由昌州街道办事处按规定标准支付给所有权人。

4.建(构)筑物及其它附着物的拆除:房屋残值按下列标准补偿后,由昌州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拆除。有证房屋残值补偿标准:钢砼结构40元/㎡,砖混结构30元/㎡,砖木结构25元/㎡,其它结构20元/㎡。

四、不予补偿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违法建(构)筑物;

(二)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栽种的青苗及花草、树木等附着物;

(三)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情形。

五、住房安置对象及安置方式

住房安置对象范围及具体确定办法,按照《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执行。对住房安置对象采取安置房安置和货币安置两种方式进行住房安置,住房安置对象应当以户为单位统一选择一种安置方式,一处宅基地上的住房计为一户。住房安置对象合法拥有两处以上(含两处)农村住房的,只在其享有宅基地权利的住房被搬迁时安置1次住房,不得重复安置住房。

(一)安置房安置。住房安置对象选择安置房安置的,住房安置建筑面积标准为每人30平方米;符合《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对象的住房安置,可以申请1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住房。

应安置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砖混结构房屋的重置价格标准(820元/平方米)购买。

因户型设计等原因,以户为单位,安置房超过应安置建筑面积不满5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建安造价的50%(800元/平方米)购买;超过应安置建筑面积5平方米及以上不满1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建安造价(1600元/平方米)购买;超过应安置建筑面积10平方米及以上的部分,按照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4000元/平方米)购买;每户购买安置住房面积最高不得超过该户应安置建筑面积40平方米。

因户型设计、住房安置对象意愿等原因,购买安置房未达到应安置建筑面积的,不足部分按照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4000元/平方米)支付给住房安置对象。

(二)货币安置。住房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的,住房安置建筑面积标准为每人30平方米。符合《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对象的住房安置,可以申请1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住房。

货币安置款额等于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乘以应安置建筑面积。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为4000元/平方米(即:120000元/人,其中特殊对象的住房安置60000元/人)。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被搬迁的房屋按重置价格标准的50%予以补助:

1.被搬迁住房所有权人均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

2.被搬迁住房属于住房安置对象合法拥有两处以上(含两处)的农村住房,且按《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不予住房安置的。

(四)乡镇企业、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房等登记为非住宅用途的房屋按照重置价格补偿标准的100%予以补助。

(五)住房搬迁费。征地搬迁农村住房,应当支付搬迁费,用于被搬迁农户搬家及生产生活设施迁移。搬迁费按户实行一次性计发,3人以下户(含3人)标准为5000元/户,3人以上户标准为7000元/户。

(六)临时安置费。安置房安置的,以应安置建筑面积计算,按15元/平方米?月计算并支付自搬迁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后6个月止期间的临时安置费。

住房货币安置的,以应安置建筑面积计算,按15元/平方米?月计算并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七)奖励补助政策。

1.在规定时限内(30天)搬迁拆除房屋的,按被拆迁有证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10%给予奖励。

2.在规定时限内(30天)搬迁拆除的无证房屋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助;逾期未拆迁的,不予补助。

①砖混结构108元/㎡;②砖木结构84元/㎡;③土墙结构60元/㎡;④简易结构36元/㎡。

(八)支付方式。荣昌区房屋征地拆迁中心、昌州街道办事处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征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所有权人征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总金额的80%,所有权人在规定时限内搬迁并移交全部建(构)筑物后,经昌州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现场验收合格并腾退房屋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征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总金额的20%。

六、其他事项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持有合法证照且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对生产经营者一次性给予搬迁补助费,具体标准:

(一)工业企业、经营性商业服务企业、规模化种植养殖企业设施设备需要搬迁的,按照所搬迁设施设备净值的15%—20%支付一次性搬迁补助费。

(二)集中成片栽种的经济林(含果园、桑园、茶园等),按征收面积计算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标准为每亩3000元;专用鱼池按水面面积计算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标准为每亩3000元;持有相关证照的花卉苗木基地,按征收面积计算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标准为每亩15000元。

(三)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6日印发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方案 安置 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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