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泽信涡阳县标里风电场通讯设备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涡阳泽信涡阳县标里风电场通讯设备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招标文件
招标项目名称: | 涡阳泽信涡阳县标里风电场通讯设备采购项目 |
招标项目编号: | GYZXBL-EZB-******** |
招 标人: | 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 |
招标代理机构: | 安徽远帆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二零二一年十月
目录
********9">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 3
********0">第二部分 投标须知前附表 7
********1">第三部分 投标方须知 9
********2">一、 说明 10
********3">二、 招标文件 11
********4">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 13
********5">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 18
********6">五、 开标 19
********7">六、 评标 20
********8">七、 保密 24
********9">八、 合同的授予及签署 24
********0">第四部分 合同条款 28
********1">第五部分附件 59
********2">附件一: 60
********3">1-1投标函格式 60
********4">附件二: 61
********5">2-1开标一览表(1)--总报价表 61
********6">2-2 开标一览表(2)---每台投标报价明细表 61
********7">附件三:银行履约保函格式 63
********8">附件四: 64
********9">4-1详细分项材料表 64
********0">附件五: 65
********1">5-1设备交货一览表 65
********2">附件六: 66
********3">6-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66
********4">附件7: 67
********5">7-1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 67
********6">附件八: 68
********7">8-1合同条款偏差表 68
********8">附件九: 69
********9">9-1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格式 69
********0">附件十: 71
********1">10、投标单位基本信息表 71
附件十一
11-2技术规范书
第一部分投标邀请
1.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现以公开招标方式就涡阳泽信涡阳县标里风电场通讯设备采购项目所需设备及相关服务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现邀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招标内容在其经营范围内的合格投标方参加本次采购招标。
2.招标范围包括:(见图纸和技术规范书)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方式
招标设备:
项目名称 | 招标内容 | 数量 |
涡阳泽信涡阳县标里风电项目 | 通讯设备 | 详见技术规范书 |
项目实施地点:涡阳泽信涡阳县标里风电场项目现场
3.合格投标人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根据商业法规运营,并具有履行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有关要求的厂商;
(2) 投标人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金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0万元),招标内容在经营范围内;
(3) 近3年内通讯设备有50台及以上供货业绩,且在以往工程中履约信誉良好;
(4) 可提供本文件所需采购的正品产品;
(5) 无不良财务状况,无关、停、并、转情况;
(6) 投标人必须具有国家权威机构出具的电压等级不低于本次招标设备的型式试验报告,有效期内的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及年检记录;
(7) 母公司产品业绩不能代替子公司产品业绩;
(8) 在近3年投标人所提供的同类货物不得出现以下问题:严重事故、较大质量问题、因货物交付拖延问题而影响施工和工程进度;
(9) 投标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它有关的中国法律和法规;
(10) 投标方不应有腐败和欺诈行为。
4.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商和联合体的投标。
5.有兴趣的投标人购买电子招标文件。本招标文件售价每包为1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6.所有投标书应于2021年11月15日上午10:00(北京时间)之前递交到安徽省合肥市百商杰座大厦8楼 (习友路与科学大道交口),逾期收到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8.递交投标文件前必须递交投标保证金,金额为壹万元人民币。未按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9.定于2021年11月15日上午10:00(北京时间),在安徽省合肥市百商杰座大厦8楼 (习友路与科学大道交口)公开开标。
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随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人尚应随带参加开标前开标会议的授权委托书,以证明其身份,未参加开标会议的将作废标处理。
招 标 人: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
联 系 人:汤伟
地址: 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新兴镇侯老营村
邮编:233660
电话:153*****518
电子邮件: ********6@qq.com
标书款、投标保证金和招标服务费专用帐户:
户名: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
人民币开户银行: 徽商银行合肥高铁路支行
投标须知前附表
序号 | 项目 | 内容 |
1 | 招标人名称: | 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 |
2 | 项目名称: | 涡阳泽信涡阳县标里风电场通讯设备采购项目 |
3 | 编号 | GYZXBL-EZB-******** |
4 | 资金来源: | 自筹资金 |
5 | 采购内容 | 通讯设备 |
6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7 | 投标文件 | 投标人须按包递交投标文件 每套投标文件正本壹(1)份,副本贰(2)份,电子版壹(1)份 |
8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数额:每包人民币壹万元整(人民币10,000) 投标保证金形式:银行保函或银行支票、汇票、电汇 采用银行汇票或电汇或转账支票形式支付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必须保证投标保证金于投标截止时间前支付到指定账户,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接收。 |
9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截止日期后90天内有效 |
10 |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 安徽省合肥市百商杰座大厦8楼 (习友路与科学大道交口) |
11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时间:2021年11月15日上午10:00(北京时间) |
12 | 开标开始时间及地点 | 时间:2021年11月15日上午10:00(北京时间) 地点:安徽省合肥市百商杰座大厦8楼 (习友路与科学大道交口) |
13 | 履约保函 | 中标总金额的10% |
1. 项目说明
涡阳泽信涡阳县标里风电场通讯设备项目
2. 招标内容
项目名称 | 招标内容 | 数量 |
涡阳泽信涡阳县标里风电场项目 | 通讯设备 | 详见技术规范书 |
3.免责约定
3.1、本设备采购的唯一目的是为涡阳泽信涡阳县标里风电场工程(以下简称“该项目”)提供合同设备,而该项目已开工。投标人知晓并且理解业主方开发该项目具有一定的经济可行性风险,且这些风险业主方无法预见无法控制。
中标人同意招标人采取以下方式控制风险:
(1) 中标人与招标人先行签署技术协议、提供技术资料和给予技术配合,以满足招标人和业主方的设计工作要求;
(2) 在未经招标人书面通知前,不投入与本次招标相关的合同设?原材料和辅件的采购,设备制造等经营行为;
(3) 在该项目由于市场波动等原因,项目不具有经济上的可行性,招标人有权单方面中止招标事项,包括解除已签署的技术协议和采购合同(如已签署)等,且并不因此承担违约以及任何其他形式的法律责任,但中标人根据招标人书面通知,已做履约准备和履行合同的除外。
3.2、价格修订
招标人和投标人双方理解本合同标的设备的市场价格可能发生波动。有鉴于此,在签订商务合同之前,如果标的设备的市场价格发生波动超过5%以上,双方应当重新谈判并修订价格以确定新的交易价格并且按照新的交易价格进行交割。但原则上新的交易价格不能高于中标价格。
4.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1) 合同中提供的所有货物及其有关服务的原产地,均应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或地区(以下简称“合格来源国/地区”)。本合同的支付也仅限于这些货物和服务。
(2) 本款所述的“原产地”是指货物生产或提供有关服务的来源地。所述的“货物”是指通过制造、加工或用重要的和主要的元部件装配而成的,其基本特征、功能或效用应是商业上公认的与元部件有着实质性区别的产品。
(3) 货物和服务的原产地有别于投标人的国籍。
5.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 招标文件1. 招标文件以中文编写,包括下列文件及所有按本须知二、招标文件第四条发出的补充文件和有关纪要:
第一部分投标邀请
第二部分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三部分投标方须知
第四部分合同条款
第五部分附件
第六部分招标技术规范书
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格等。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3. 招标文件的澄清
(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正本加盖公章)同时通知招标代理机构,内容中应包括投标人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需澄清问题等。
(2)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本须知里“书面形式”的定义包括书面信件、电报、电传、传真)通知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对投标截止期三(3)个日历日以前收到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要求均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并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潜在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公司回函确认。如果经过澄清,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认为有必要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则按“投标方须知”二、招标文件第四条和四、投标文件的递交第四条第二项进行。
(3)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存在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要求,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全部提出。逾期提出的投标人将不得对招标文件的条款提出澄清要求。
(4) 投标人应详细检查招标文件,也应在投标前进行独立调查有关本项目各方面的情况,充分了解足以影响价格、风险和责任的信息。如果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确切意思或解释存在质疑,应立即同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联系,否则投标人需承担有关风险。
(5) 提交投标文件前如果有问题无法解决,则应在投标文件中提及该问题,表明该投标文件是以何基础编制,但招标人不受投标文件假定的限制。
4. 招标文件的修改
(1) 在投标截止期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2) 招标文件的修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对潜在投标人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回函确认。超过时限不回函确认,投标人都被视为已默认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已考虑上述修改。
(3) 为使投标人在准备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并制作相应的投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可适当推迟投标截至期,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4) 开标前为了澄清有关规定,需要时可进行补遗,补遗文件是招标文件的一部分。补遗文件将会送达所有投标方。
5. 标前会
(1) 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召开标前会,待标前会时间地点确定后,招标代理机构将及时通知各投标人,请投标人届时派代表参加。会议旨在澄清和解答问题。投标人需尽可能在标前会召开5天以前,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问题。
(2) 招标代理机构将在标前会后向所有投标人提供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视作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
(3) 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以对项目的现场进行考察。投标人为准备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收集资料及考察现场所需的费用由投标人承担。投标人及其代表不得在考察中使招标方承担任何责任。
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1. 投标语言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投标人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刷的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
2. 投标文件的构成
投标人在准备投标文件时,应按下列要求分别立卷并按卷装订成册,
(1) 卷1 (开标一览表)
以下4个文件和1套投标文件电子版(U盘)应放入一个信封中单独密封提交,并在信封上标明“开标一览表”,以供开标时使用:
a) 投标保证金
b) 开标一览表(1)和(2)(正本)
c) 投标文件电子版(U盘)
d)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e) 投标单位基本信息表
(2) 卷2 (商务响应文件)
a) 投标函
b) 设备交货一览表
c) 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
d) 合同条款偏离表
e) 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
(3) 卷3 (技术响应文件)
a) 详细分项材料表;
b) 技术规范书逐条响应,技术规范里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和型式试验报告;
c) 主要设备的技术参数、性能说明及正品承诺;
d) 生产本产品技术方案(投标方应根据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部分详细阐述设备制造工艺设计、工艺流程、质保措施、制造设备等);
e) 生产组织方案;
f) 产品运行业绩(包括完成情况、产品运行业绩报告和出现的重要质量问题及改进措施);
g) 公司典型案例的用户使用情况证明;
h) 除此之外,投标人认为有助于完成本合同的有关资料,也一并提供。
3. 投标文件的编写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完整、认真地编写投标函、开标一览表、投标报价表以及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除另有规定者外,须使用招标文件格式与附表中提供的格式。投标文件电子版一套(U盘)。投标人应保证该电子版可正常使用并不含任何病毒。
4. 投标报价
(1) 投标方应按招标文件附件中所要求的报价内容进行报价,报价表中如果单价与总价有出入,以单价为准。
(2) 投标方的报价应包括标的物清单所列物品、原材料、加工、检验、包装、保险、利税、管理、运杂等一切费用(具体详见附件中报价表规定)。
(3) 投标方按照上述第(2)条要求的明细报价,其目的是便于甲方评标,但在任何情况下不限制招标人以上述任何条件订立合同的权力。
(4) 招标方不接受有任何选择的报价,对每种设备的只准许有一个报价。
5. 投标货币
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均用人民币报价。
6. 投标保证金
(1) 投标人应提交金额为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得少于开标之日起90日。
(2)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人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损失。招标人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本须知三、投标文件的编制第六条第六项的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3)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为银行保函、汇款、银行汇票或转账支票。如为电汇方式,投标保证金汇款须在投标截止前3日进入投标保证金专用帐户。如投标保证金汇款不按规定全额到账,投标人将被视为未递交投标保证金,其投标将被拒绝。
投标人在办理电汇投标保证金时,应注明本项目的招标编号,以免无法及时查询到而影响投标事宜。
若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为汇款、银行汇票或转账支票,则投标人应保证投标保证金是从其基本帐户转出,若投标人未按此要求办理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 没有根据本须知三、投标文件的编制第六条第一项和三、投标文件的编制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随附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应按本须知六、评标的规定视为非实质性响应,并予以拒绝。
(5) 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人按本须知八、合同的授予及签署第七条规定签订合同,并按本须知八、合同的授予及签署第八条规定交纳了履约保函后予以退还。
(6) 任一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a)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b) 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按本须知八、合同的授予及签署第七条规定签订合同;
c) 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按本须知八、合同的授予及签署第八条规定提交履约保函。
7. 投标人生产能力表
投标人生产能力表 单位:台
设备 名称 | 规格 型号 | 月生 产能力 | 2017年1月 | 2017年2月 | …… | 2019年1月 | 2019年2月 | 2019年3月 | …… |
8. 投标有效期
(1) 投标应自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日起,并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后的九十(90)个日历日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足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并予以拒绝。
(2) 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招标人可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人可拒绝招标人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但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后将不再有效。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三、投标文件的编制第六条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和没收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9. 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 投标人应准备一(1)份投标文件正本和二(2)份副本,以及包含全部投标文件的电子文件(MS Word和/或MS Excel格式)一(1)套。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标明“正本”或“副本”。如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如投标文件的电子版与纸质文件有差异,以纸质文件为准。
(2) 对于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投标文件副本的投标人,其投标被拒绝。
(3)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不得采用活页夹。如果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部分资料丢失或其他后果,招标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4) 投标文件采用A4普通复印纸张。若附图需单独成册的,则附图一律采用A3普通复印纸张,若要加长需折叠对齐。
(5) 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代表即法定代表人或经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正本及副本均应加盖投标人企业公章。
(6) 除没有修改过的印刷文献(“印刷文献“定义指公司简介彩页宣传册、不涉及任何技术指标的产品彩页宣传册、学术书刊、科技文献、专利文献)外,投标文件的每一页都应由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用姓或首字母签字。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正文及副本、不能齐缝签;小签样式统一即可。
(7) 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用姓或首字母在旁边签字才有效。
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1. 投标商应以人员递交的方式递交其投标文件,以邮件递交的投标文件如在投标截至日前,在投递过程中发生投标文件的破损、误投、遗失、失密、标记不全等情况,招标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2.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 为方便开标,投标商应为每一包的开标提交一份卷1--“开标一览表”。开标一览表(1)和(2)、投标保证金、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投标文件电子版(U盘)都应用专门的信封单独密封,并在封面上注明“卷1---开标一览表”字样。
(2)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卷2和卷3独立装订,正本及所有副本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且在信封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
3. 内外层信封均应:
(1) 清楚标明递交地址。
(2) 注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和“在(开标日期和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并填入开标日期和时间。
(3) 内层信封还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以便若其投标被宣布为“迟到”投标时,能原封退回。
(4) 如果外层信封未按要求加写标记和密封,而造成投标文件的误投、提前启封、失密等情况,招标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投标文件将退回投标人。
4. 投标截止期
(1) 投标截止时间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2)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按本须知二、招标文件第四条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推迟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截止日期。
5. 迟交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本须知四、投标文件的递交第四条规定的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6.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在投标截止期前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但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将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非电子邮件形式)递交到招标代理机构。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投标文件撤回通知可先以传真(加盖投标人企业公章并经授权的投标文件签字人签署)通知招标代理机构或者招标人,并获取招标代理机构或者招标人签收确认。
(2)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四、投标文件的递交第二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在外装信封上明显标明“修改通知”或“替换通知”或“撤回通知”字样。
(3) 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修改。
(4) 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书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三、投标文件的编制第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被没收。
五、 开标1. 招标代理机构在下列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开标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自愿参加。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
开标时间: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开标地点: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随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人尚应随带参加开标前开标会议的授权委托书,以证明其身份,未参加开标会议的将作废标处理。
2. 开标会议由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并主持。开标时,招标代理机构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投标价格、折扣声明、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以及招标人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
3. 在开标时没有启封和没有读出的投标文件(包括按照本须知四、投标文件的递交第六条第二项递交的修改书),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没有启封和读出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回给投标人。
4. 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将做开标记录。
六、 评标1. 评标委员会
(1) 评标工作将由依照有关法规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和技术经济类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只对确定为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综合评价法进行评标。
(2) 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3) 评标委员会独立开展工作,负责审议所有投标文件,并推荐中标人。
(4) 评标委员会将对投标人的商业、技术秘密予以保密。
2. 评标对象和依据
(1) 评标对象为投标人提交的符合本次招标要求的投标文件及其有效的补充文件。
(2) 评审依据为招标方发出的本招标文件,以及根据需要,随后发出的招标文件的补充、通知或更正。评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国家其它相关法律政策及本次评标的评标办法的规定下进行,具体采用综合评标法。
3. 评标程序
(1) 评标开始前,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投标书是否完整、总体编排是否有序、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投标人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有无计算上的错误等。
(2) 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若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改总价;若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用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为准。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将被拒绝。
(3) 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不应影响根据本须知六、评标第三条第七项对投标人进行的评价。
(4) 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要初评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投标。
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实质上影响合同的供货范围、质量和性能;或者实质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合同中甲方的权利或投标方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方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合同中甲方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其投标将予以拒绝,投标方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5) 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累加上的算术错误缺漏项和冗余项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a) 如果单价与数量的积得到总和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改总价,如果投标方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b) 如果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与用数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c) 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明细表上标明本合同拟提供货物的单价(如适用)和总价。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将核减该项报价,以核减后的投标报价进行评审。
d) 投标总价中也不得缺漏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将有效投标中该项内容的最高价计入其投标总价。
e) 评标委员会将按上述修正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当以上情况造成投标总价发生变化时,以修正后的投标总价作为评标价参与价格部分的详细评审。调整后的价格应对投标方具有约束力。如果投标方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若该投标人中标,以投标函中的投标总价作为签约价,漏项的价格投标人应自行消化,不得为此增加报价。
f) 评标委员会将允许修正投标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的或不规则的地方,但这种修正不能损害或影响任何投标方的相应名次排列。
(6)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标准、方法,分别审查投标文件的技术和商务部分,提出澄清问题,汇总成技术、商务澄清函,向投标人发出澄清,澄清问题一般以书面形式进行,也可采取其他形式进行澄清。
以澄清答疑过程中确认的技术参数为基础,允许投标人提交调整报价。调整报价随正式的技术、商务澄清报告一起,经投标授权代表签字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
(7) 初评包含以下因素:初评含以下任一项,不得进入详评。
a)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有效的投标证明材料;
b) 投标报价不唯一,或报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
c) 拆标、拆包、合包的投标;
d) 提供虚假材料的投标;
e)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如交货期、付款方式、投标有效期、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条款;
f) 招标文件中要求单位盖章和签字,出现无单位盖章或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g) 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
h)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要求投标人提供其它资料,拒绝提供的;
i) 有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或导致不得进入详评的主要商务款;
j) 投标货物不满足技术规范中主要参数、性能和超出偏差范围的;
k) 投标文件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技术条件;
l) 投标文件的供货范围与招标文件要求存在实质性偏离;
m) 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质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规范要求;
n) 在以往履行供货合同时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
o)投标文件存在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或导致不得进入详评的 其它技术条款;
p)未在投标技术响应文件(卷3)中列明附件四表4-1详细分项材料表的。
(8) 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
评分标准:评标小组按照本办法,对通过初步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标打分,技术分汇总时,若专家对各投标人的技术打分低于该投标人技术平均分值的50%,此专家打分分值无效。各投标方商务平均分、技术平均分及价格得分相加即为投标方的得分,并依据投标方得分排名,以综合排名第一为(预)中标人。
商务评分: 满分100分,权重10%
详评包含以下因素:
l 投标文件商务部份响应性
l 经营财务状况及企业信誉
l 厂商基本情况
l 质量保证措施及售后服务
l 合同的响应及履约情况
l销售业绩
技术评分: 满足100分,权重30%
详评包含以下因素:
l 技术要求
l 配置要求
l 产品的检测、检验
l 生产及检测能力
l 产品质量
l 技术支持
l 投标文件质量
l 产品运行业绩
价格评分:满分100分,权重60%
七、 保密1. 除本须知六、评标第三条第六项的规定外,从开标之日起至授予合同期间,投标人不得就与其投标有关的事项与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接触。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
2. 在招标期间,投标人试图对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或授予合同的决定进行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 合同的授予及签署1. 资格后审
(1)招标人将审查综合前一~三名的投标人是否有能力令人满意地履行合同。
(2)授标决定时还将考虑投标人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在招标期间是否有实质性变化。其基础是审查投标人按照本须知第 3.2条规定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和招标人认为必要的、合适的其它资料。
(3)如果审查通过,招标人将把合同授予该投标人;如果审查没有通过,招标人将拒绝其投标,并对下一个中标候选人能否令人满意地履行合同作类似的审查。
2. 合同授予标准
除本须知八、合同的授予及签署第四条的规定之外,招标人将把合同授予符合下列要求的综合评价最优的投标人:
(1) 投标文件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并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投标人。
(2) 投标人提供的设备、技术和技术服务的方案达到最好的综合经济技术性能。
(3) 投标人提供的报价经评审为最合理的价格。
3. 授标时更改采购货物数量的权利
招标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对“设备交货一览?”中规定的货物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但不得超过投标价格的15%。
4. 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保留在授标之前拒绝任何投标以及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力。
5. 中标通知书
(1)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代理机构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2)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6. 招标服务费
中标的投标人应按下述规定的金额和方式向招标人支付招标服务费:
(1) 支付形式:支票、汇票、电汇或现金;
(2) 货币:人民币;
(3)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5天内,向招标人一次付清招标服务费,其金额按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有关规定执行。如果中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规定交纳招标服务费,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7.签订合同
(1)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2) 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经济合同组成的一部分。
8. 履约保函
(1) 中标人应在合同正式签署后五(5)个日历日内,出具受益人为招标人的、金额为该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十(10%)的银行履约保函正本一份作为履约担保。
(2) 在中标人按照规定提交履约保函后,招标人将迅速通知其他未中标的投标方,并按照规定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3) 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八、合同的授予及签署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执行,招标人将有充分理由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将合同授予下一个综合评价最优的投标人,或重新招标。
9.诚信承诺
投标人承诺在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人、其他投标人等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各方,在招标、采购、合同执行等过程中保持诚信、廉洁的道德水准。具体规定如下:
(1)不发生腐败行为,即不在招标采购和合同执行等过程中,为影响招标人、评标人、其他投标人、监理等相关人的行为而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物品或服务的行为。
(2)不发生欺诈行为,即不在招标采购和合同执行等过程中,为了影响招标采购和合同执行等过程而隐瞒事实、虚假投标等可能给招标人造成损害的各种行为,包括投标人之间人为相互串通操纵投标价格,或其他使招标人无法从自由、公开的竞争中选择到合适中标人的串标行为。
(3)如果被举荐的中标人有腐败和欺诈行为,其中标资格将被取消。无论什么时候,投标人一旦被认定有欺诈或腐败行为,将在一定时间内不得参与招标人相关项目的投标或授予合同,且招标人有权?除已授于的合同。
10. 合同文件
(1) 各方签署的合同应规定甲方和乙方之间的基本的理解情况,以及全套投标文件(包括澄清的内容),上述内容应由投标方填充、手签和盖章,还包括签字的经甲方同意的价格表;
(2) 投标方的完整的投标文件,包括提供的描述的资料,该资料不得同招标文件相抵触;
(3) 在合同谈判时书面达成的对投标文件的偏差和修订。
合同编号:
涡阳泽信新能源安徽亳州涡阳标里87.5MW风电项目
设备采购合同
买方: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
卖方:
签署日期:年月日
签署地点: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鉴于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买方”)选定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卖方”)为安徽亳州涡阳标里87.5MW风电项目风电场工程设备/材料供货商,卖方愿意依照本合同以及附件条款之规定提供本合同约定的设备。
双方在上述前提以及相互约定和协定的基础上,一致同意并保证遵守以下条款:
注:本合同中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和附件相关约定中:对违约责任约定有重合的,按最重的惩罚措施执行;对处罚金额有重合的,按最高金额和标准执行。
目录
第五章 运输、交货、验收、保险和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 15
第九章 伴随服务、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保修及售后服务 27
第一章 一般规定
1.1 定义与解释
除非双方另行定义,本合同中下列表述的定义为:
1.1.1 合同,指由第1.2.1项所述的各项文件所构成的整体。
(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供货要求、分项报价表、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2) 合同协议书:指买方和卖方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3) 中标通知书:指买方通知卖方中标的函件。
(4) 投标函:指由卖方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5) 商务和技术偏差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6) 供货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供货要求”的文件。
(7) 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8) 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9) 分项报价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分项报价表。
(10)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卖方应根据供货要求、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合同文件的约定向买方提供合同设备、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
1.1.2 通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设备采购合同过程中依法所遵守的一般性条款,由本文件第1条至第21条组成。
1.1.3 专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根据设备采购的具体情况,对通用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
1.1.8 分包人,指接受卖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的部分设备采购或服务的、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9 验收
到货检验,即开箱检验,指产品到达现场后,甲乙双方共同根据运单对产品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
预验收,指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经安装、调试和试运行,达到合同规定的预验收标准的验收。预验收证书是表明买方和业主接受预验收结果的证明,证书由买方和卖方共同签字并加盖公章。
最终验收,指在保修期届满时,对达到本合同规定的最终验收标准的合同设备的验收。最终验收证书应当由买方和卖方共同签署。买方和业主在最终验收证书上的签字并加盖公章意味着每台设备的完整性、性能指标达到合同约定。
1.1.10 合同价格,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卖方进行项目设计(如涉及由承包方设计的工作量)、设备采购、设备安装、设备调试、设备验收和服务等工作的价款。
(1) 签约合同价:是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2) 合同价格: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金额。
1.1.11 合同货币,指合同付款的货币,即人民币,由买方在中国境内支付给卖方。
1.1.12 合同设备,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应向买方提供的设备、装置、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配套使用的软件或其他辅助电子应用程序及技术资料,或其中任何一部分。
1.1.13 安装,指根据技术文件和卖方提供的安装手册规定,在项目现场对设备、备件和材料进行的安装。包括根据设计图纸将每个部分进行就位和连接。
1.1.14 目的地,指本合同约定的风电场工程项目现场,买方指定卸货地点。
1.1.15 项目现场,即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约定的风电场买方将本合同约定的设备材料运达、安装、调试地点。
1.1.16 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人在承包人投标过程中提供给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报告(如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等)、资料(如气象、水文、地质等)、协议(如原料、燃料、水、电、气、运输等)和有关数据等,以及设计(如涉及由承包方设计的工作量)所需的其它基础资料。
1.1.18 设计阶段,指规划设计、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阶段。设计阶段的组成,视项目情况而定。
1.1.22 变更,指在不改变工程设备、材料功能和规模的情况下,买方书面通知或书面批准的,对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
1.1.26 试运行考核,指根据合同约定,由买方自行或在买方的组织领导下由卖方指导进行的包括合同目标考核验收在内的全部试验。设备采购中指调试结束后,预验收证书签署前设备的运行。
1.1.29 合同期限,指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双方在合同下的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期间。
1.1.30 基准日期,指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之前15日的日期。
1.1.31 项目进度计划,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实施阶段[包括设计(如涉及由承包方设计的工作量)、采购、安装、调试、工程接收、竣工后试验至试运行考核等阶段]或若干实施阶段的时间计划安排。
1.1.34 绝对日期,指以公历年、月、日所表明的具体期限。
1.1.35 相对日期,指以公历天数表明的具体期限。
1.1.37 日、月、年,指公历的日、月、年。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间的起点均指相应事件发生之日的下一日。如果任何时间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点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下一日。任何期间的到期日均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
1.1.38 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他公历日。
1.1.40 合同价格调整,指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需要增减的费用而对合同价格进行的相应调整。
1.1.41 合同总价,指根据合同约定,经调整后的合同结算价格。
1.1.42 预付款,指根据合同约定,由买方预先支付给卖方的款项。
1.1.43 进度款,指买方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内容、支付条件,分期向卖方支付的设计(如涉及由承包方设计的工作量)、采购、等款项。
1.1.47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等可以纸质、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48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须承担的责任。
1.1.49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系指买方和卖方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非因一方原因导致的、并使任何一方都不能继续履约或不能依法履约的事故,包括(但不限于)超过本项目设计抗震等级的地震;对工程施工造成实质性影响的大风、暴雨;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及其他属于卖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1.50 报价书:指由卖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为完成设备供应,向买方提出的合同报价。买方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卖方时,该报价书应与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含单价和总价)一致。
1.1.52 卖方银行,指本合同约定卖方指定的银行。
1.1.53 技术文件,指与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安装、调试、试运行、操作、维修、验收、性能测试有关的技术参数、规格、图纸和文件。
1.1.54 技术服务,指卖方就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试运行、保修期内维护等相关工作向买方提供的技术指导、协助和监督等服务,详见附件三和四。
1.1.55 技术培训,指卖方就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运行和维护等相关工作向买方以及买方指定人员提供的培训(含现场在岗培训),详见附件四。
1.1.56 保修期,指卖方向买方承诺的对该合同设备因质量问题而出现损坏或故障时提供免费维修及保养的时间段,即免费维修期限。卖方对设备的保修期,自设备安装调试完毕,预验收合格次日起至最终验收合格之日止。
1.1.57 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第十七章中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
1.1.58 设备监理方:是指具有设备监理能力的公司,包括该法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1.1.59 设备监理:是指在供货合同中设备的招标文件评审、制造、安装调试过程中,设备监理方对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现场见证以及必要的设备监检。此种设备监理不解除卖方在供货合同中的任何应担负的责任。
1.1.60 备品备件,指卖方为确保在保修期内设备正常运行而提供的必要零件,详见附件一。
1.1.61 易耗品,是指本合同附件一所规定的,卖方所提供的用以维持设备在保修期内正常运行所需的消耗品,构成合同设备的一部分。
1.1.62 接口,是指卖方负责在合同设备供应上(包括设备硬件及设备软件等)及相关的技术服务、技术资料上,能够与买方其它供货商/分包商/承包商所提供的设备、部件、讯号、讯息资料等有效地连接,并能满足测试和试验的要求,以达到设备能整体启动调试运行的目的。
1.1.63 排产,是卖方根据项目合同及买方其它书面要求对买方所购买的材料、设备的生产制造任务作出统筹安排,具体包括拟定生产产品的名称、批次、规格型号、单位、数量、质量和生产开始、生产进度,并按照项目合同和买方其他书面要求的开始生产时间准时进行生产,同时承诺保证按照约定的完成时间完成购买材料、设备的生产制造。是卖方为保证工程进度、保障产品质量及满足按期交货的制造、生产的计划,是对卖方进行供货管理的重要依据。
1.1.64 设备故障,是指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技术性能降低,致使设备中断运行或低效率运行而影响正常生产。
1.1.65 缺陷,指在设备使用寿命内,合同设备在正常的运行维护下,按要求进行操作和维护时出现的,由于设计、材料、制造工艺和质量控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引起的问题,而非正常的老化、磨损。
1.1.66 潜在缺陷,指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发现的缺陷。
1.1.67 调试,指在合同设备安装完成后,对合同设备所进行的调校和测试。
1.1.68 试运行,是指调试结束后,预验收证书签署前设备的连续无故障运行,详见附件七。
1.1.69 一批,指按照附件八规定的数量和时间同一次交付的设备。
1.1.71 专用工具,在供应设备时,卖方提供一套新的工具用来进行设备的维护、安装、检修等,详细清单在附件一中给出。
1.1.72 交货日期,指合同附件八中规定的交货时间。
1.1.73 实际交货日期,指卖方将合同设备运输至买方施工现场指定的卸货地点的时间。
1.1.74 腐败行为,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买方在采购过程中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1.1.75 欺诈行为,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或隐瞒事实,损害买方的利益的行为。
1.1.78 质量保修金,指在(合同采购金额+增值税额)中预留的,用以保证买方在保修期内对产品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处理的资金。
1.1.79 履约保函,指卖方向买方提交的,由银行开具的持续有效的、不附条件、不可撤销、见索即付、金额为(合同采购金额+增值税额)×10%的履约担保函,作为卖方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担保。(参考格式详见附件九)如卖方提交的保函格式不同于附件九,应至少具备不附条件、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意思表述,用以明确保护买方利益。履约保函有效期应至保修期开始之日止。
1.1.80 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设备及其与之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可靠性运行、性能验收试验、初步验收、最终验收、运行、维护、技术指导及接口等资料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等),详见本合同技术协议书。
1.1.81 监造,是指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买方或买方委托有资质的监造单位对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和现场见证。此种质量监造不解除卖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
1.1.82 可靠性运行,是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进行整套试验运行,达到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的要求累计运行15日后。
1.1.83 性能验收试验,是指从签署”可靠性运行”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本合同技术协议书规定所进行的各项性能验收试验。
1.1.84 考核(性能指标考核试验):指在合同设备调试完成后,对合同设备进行的用于确定其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考核(试验)。
1.1.85 验收:指合同设备通过考核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后,买方作出接受合同设备的确认。
1.1.86 技术服务: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设备验收前,向买方提供的安装、调试服务,或者在由买方负责的安装、调试、考核中对买方进行的技术指导、协助、监督和培训等。
1.1.11 质量保证期:指合同设备验收后,卖方按合同约定保证合同设备适当、稳定运行,并负责消除合同设备故障的期限。
1.1.87 质保期服务:指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向买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维护服务、咨询服务、技术指导、协助以及对出现故障的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的服务。
1.1.88分包商:指由本合同的卖方将本合同任何部分转包给的任何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人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人。
1.1.89最后一批交货(末批货物):指合同设备的已交付的货物其总价值已达到合同总价的98%或以上,并且不影响机组的安装、调试和试运行,余下设备应在不影响项目进度的情况下,于机组验收(预验收)前交齐。
1.1.90试运行:指对合同设备安装调试后进入商业运行前的运行。
1.1.91预验收: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考核结果达到本合同规定的所有保证值后进行的验收。
1.1.92 最终验收:指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质期满后对合同设备进行的验收。
1.2合同文件
1.2.1 合同文件的组成。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函;
(4) 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5) 专用合同条款;
(6) 通用合同条款;
(7) 供货要求;
(8) 分项报价表;
(9) 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10) 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 其他合同文件。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公章的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2.2 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且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阐述清楚时,在不影响设备采购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根据第十四章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2.3 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依据。
1.3 语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主导语言。
在少数民族地区,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编写、解释和说明本合同文件。
1.4 适用法律
本合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需?明示的国家和地方的具体适用法律的名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 标准、规范
1.5.1 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标准规范、和(或)行业标准规范、和(或)工程所在地方的标准规范、和(或)企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或编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2 买方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供的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5.3 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买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向卖方列明技术要求,卖方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买方认可后执行。卖方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其雇员进行特殊培训的,除经买方书面认可并形成补充协议外,其费用由卖方自行承担。
1.5.4 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卖方的费用增加的,买方应合理增加合同价格;导致设备供应延误的,买方应合理延长工期。但由于卖方原因导致供货期延误的,在供货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或)延误的供货期由卖方承担,由此减少的费用由买方从合同价款中扣除。
1.6 保密事项
1.6.1 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他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1.6.2 卖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密义务至相关资料或信息正式向社会公开之日或买方书面解除卖方的保密义务之日终止。
1.6.3 卖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赔偿因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
1.6.4 卖方向买方提供的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买方有权应用于风电场实施的各个环节,并有权向与建设风电场项目有关的第三方提供而无需经得卖方的事先同意。
第二章 合同标的
2.1 合同设备
2.1.1 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由专用条款约定 。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供货范围见合同附件一,其技术经济指标和有关技术条件的内容见合同附件二,其交货批次和进度见合同附件八。
卖方保证其供应的合同产品是全新的,安全的、技术水平先进的、成熟的、质量优良的,产品的选型符合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合同产品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详见合同附件二。如遇国家标准和专业(行业)标准不一致或调整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如遇特殊问题,调整设备主要参数时,卖方应在价格、工期方面予以配合,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2.1.2 卖方所提供的所有合同设备的技术性能和卖方对合同设备的技术保证详见本合同附件二。
买方推荐了供应商和制造厂的,卖方需承担就该供应商和制造厂的产品承担检测、检验、验收等对产品的质量、性能等按合同要求所有必要的审核、审查义务,并对产品承担质保责任,买方的推荐不免除承包人对产品的质量、质保责任,由产品给买方带来的损失,卖方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
2.1.3卖方应按第十章和附件二的要求对合同设备提供质量保证。
2.1.3.1如果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现合同规定的产品材料、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技术服务有任何漏项和短缺,而该遗漏或短缺部分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对合同产品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卖方均应负责将遗漏或短缺的部分补上,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2.1.4 卖方应在合同设备的整个使用寿命期(寿命期由专用条款约定)内,按照买方的要求以最优惠价格提供合同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备品备件。届时,双方将就此签署采购供货合同。
2.1.7 合同产品保修期结束后,在买方要求时,卖方应以最优惠的价格向买方提供修理和维修合同产品所必要的备品备件;卖方应根据买方要求在合同范围内,免费继续向买方提供关于完善合同产品的技术资料。
2.2 技术文件
2.2.1 卖方应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买方提供技术文件。
2.2.2 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买方。买方有权将卖方所提供的一切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资料分发给与本工程有关的各方,但买卖双方不得向任何与本工程无关的第三方提供,卖方保证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
2.2.3 卖方应根据买方的要求,在合同期内,应将合同供货范围内的设备改进所有相关的技术文件免费提供给买方。合同期满后,如有某设备设计错误,需要改正,卖方应免费提供用于改进的技术文件。
2.2.4.2卖方应确保其提交的技术文件正确、完整、清晰,并能满足合同设备的工程设计、检验、安装调试、验收、运行和维护的要求。
2.2.4.3如果卖方提供的技术文件不完整、丢失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关于不完整通知后的15天内进行必要的修正,并且向买方免费重新提交正确、完整、清晰的文件。如果再次提交的文件超过上述天数,卖方应按本合同第31条的约定支付违约赔偿金。如果卖方提交的技术文件有遗漏和错误,卖方应向买 方补偿由此而引起的增加的工程设计和施工费用。
2.2.4.4卖方寄出技术文件前 7天,卖方应通知买方;向工程设计单位提交的技术文件亦应在寄出技术文件前 7天,通知工程设计单位。
2.2.4.6卖方应按技术协议的规定,向买方分批提供满足合同设备设计、监造、检验、安装、调试、性能验收试验、培训、运行和维修所需的技术资料,并在工作现场交付给买方;凡是由计算机形成的资料,应移交二份与纸质相同的、最终版本的光盘或U盘存储方式的电子文件,并向设计单位和其他单位分批提供技术资料。
2.2.4.7技术资料以承运部门提货通知单时间戳记为实际交付日期。此日期将作为按合同第31条对任何延期交付资料计算延期违约金的依据。如果技术资料经买方或买方代表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14天内(对急用者应在7天内)免费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的部分。
2.3 服务
2.3.1卖方负责合同设备运输,同时有责任协助买方卸货,并承担运输及协助的所有费用。并按合同附件八要求的交货进度交付货物。
卖方应以迅速而有序的方式将所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运至专用条款3.4中买方指定的工地现场。并应:
(A)符合合同规定的相应品级并符合买方及工程师指令要求;
(B)按买方及工程师要求随时在制造加工或准备地点,或在工地或在本合同规定其它地点或任何此类地点进行试验;
2.3.2 卖方应派遣数量足够的、有经验的、健康的和称职的并且具有相关技术专业工作经验的技术人员到工地提供技术服务,并在工地及卖方工厂提供技术培训。卖方提供的服务内容及工作条件见合同附件三。
2.3.3 卖方应对在其指导、监督下的合同设备安装、调试、验收试验和试运行的设备质量负责,使其符合技术要求和有关标准的要求。
2.3.4 卖方负责对买方派遣的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含现场在岗培训)。接受培训人员的人数,培训的内容以及培训期间的待遇条件见合同附件四。
2.3.5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卖方有义务向买方免费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最新运行经验,以及技术和安全方面的改进资料。
2.4 接口
2.4.1 卖方应负责协调所提供的合同设备与其他相关设备制造厂商和分包商的接口,包括供货、设计、微观选址、性能参数匹配和项目管理等。
2.4.2 卖方负责对合同设备范围内有关系统和部件接口的设计、安装、调试、试运行中的协调。
2.5 除本合同附件当中明确约定产品供应商(制造商)以及买方书面同意之外,卖方不得将产品和服务分包给任何第三方。
2.6 卖方就本合同附件中明确约定由卖方自主采购的材料和设备,以及经买方书面同意的分包设备、部件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责任。
2.7 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即公制(米制)。
2.8 卖方须对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供货、设备及技术接口、技术服务(包括分包与外购)等问题负全部责任。凡与本合同设备相连接的其它设备装置的连接接口和技术配合由卖方负责,并不由此而发生合同价格以外的任何费用。
2.8 卖方承诺
2.8.1 卖方承诺所提供的产品是全新的、未经使用过的。卖方提供的产品符合招标采购内容、技术条件中的规格型号和技术性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标准,且附有合格证和质保书。
2.8.2 卖方承诺采用先进的技术、优质的材料和零部件、一流的工艺、严格的质量管理为买方提供技术先进、质量上乘、外表美观并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规格、性能要求的产品。卖方若使用劣质材料、部件、设备生产,买方有权制止使用并进行返修退货,卖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经济处罚,无论买方是否发现或制止,由于卖方使用劣质材料生产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卖方负责。
2.8.3 卖方承诺按ISO9000系列标准质量保证体系,对所供产品的设计、采购、制造、检验、涂装、包装、安装等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卖方保证所交付的产品在正常使用和维护的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内具备正常的性能,对由于设计、工艺、材料等质量问题或缺陷引起的损坏或故障负责。
2.8.4 卖方承诺提供的产品及有关部件等产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准许在国内使用的产品。
2.8.5 卖方承诺所供产品不存在任何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或争议,并对一切可能的侵权指控负责。如果任何第三方就买方使用本合同项下产品、文件和(或)接受服务提出专利权或其他工业产权的侵权指控,卖方应负责处理并使买方免受此类指控和经济上所造成的损害。
2.9 买方必须提供给卖方明确的交货计划,约定交货的数量和时间。具体交货计划见买方下发的《排产通知书》(格式详见附件十五)。买方排产通知原则上应对合同标的进行一次性排产,可分批到货。买方分批排产的,则本合同预付款、备料款按排产设备的(采购金额+增值税额)进行计算,不再以全部(合同采购金额+增值税额)作为计算依据。
2.10 鉴于设备生产周期较长,但项目施工进度紧且项目有并网时限的要求,设备采购合同签订后,卖方若无法按合同要求供货,买方一般情况下来不及重新采购。卖方予以理解并做出如下承诺:除不可抗力外,不以无法按合同要求供货为由胁迫买方调整价格、调整付款进度、调整供货进度等,并不得要求买方放弃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权利。否则,即使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上述要求,视为买方被卖方胁迫做出,买方有权随时撤销。卖方赔偿买方因此造成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双方特此确认。
2.11 分包
2.11.1 卖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义务转包给第三方。买方有权将合同权利、义务部分或全部转包给买方下属的其他公司,或将合同设备用于其他风电场项目。
2.11.2 除非合同已有约定,未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将本合同下的工作对外分包,亦不得变更合同设备的分包商(包括合同设备的生产及总装厂家)。确需分包或变更分包商的,应事先将拟选择的分包商名单(包括分包商的资质业绩证明文件)提交买方确认,并从经买方确认的名单中选定分包商。卖方应在签订分包合同后将分包合同副本交买方备案,否则视为擅自对外分包。
2.11.3 合同设备主要部件应由本合同附件四十分包与外购规定的分包商进行生产,除非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应确保分包商不得再行分包。若卖方的分包商再进行分包,卖方应根据买方要求无条件收回所有的已提供的合同设备,并赔偿买方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未经买方同意卖方擅自改变合同设备生产及总装厂的,视为擅自分包。
2.11.4 对于合同分包项目,卖方须在分包项目开工前开展自查,自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分包单位资质、特种作业许可、分包项目关键人员资质及身份证明、原材料质量证明等。
2.11.5 卖方应加强合同分包物项及外购物项的采购质量控制和采购渠道控制,确保所购产品均是正规合格产品。
2.11.6 卖方应在分包问题上充分采纳买方根据实际运行经验以及实地考察、调研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为买方提供符合买卖双方的技术要求且价格合理的产品。
2.11.7 卖方擅自向未经买方确认的单位分包,或变更分包商的,买方有权拒付分包部分的合同价款,并部分或全部解除本合同。
2.11.8 卖方应对所分包事项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责任。买方对分包商的确认与否并不减轻或免除卖方根据本合同所应承担的任何责任,也不增加买方的责任。
2.11.9 如因卖方拖欠分包商合同价款导致分包或外购设备可能无法按时交货并将影响合同产品交货的,买方有权暂时中止向卖方付款。在卖方向分包商支付相关款项或分包/外购设备供货问题得到解决(需令买方满意)后,买方方有义务继续向卖方付款。
2.11.10 如果在买方要求的期限内,卖方无正当理由未向分包商支付合同价款,买方有权直接向分包商付款。卖方应与买方及卖方的分包商签订代付款协议,买方根据代付款协议向卖方分包商支付的款项及按照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将由卖方支付给买方或从买方应向卖方支付的价款中扣除。
第三章 价 格
3.1 本合同采购金额由专用条款约定。
3.2本合同价格为固定总价,本合同采购金额及增值税额包括合同设备价格(含设备销售报价、卖方所应缴纳的税费、技术服务费、技术资料费、现场条件风险、从制造厂到项目指定地点的运输费、保险费、所有设备包装费以及合同设备所需进口配套设备的进口环节的相关费用和国外验收费用、风险包干费用(合同中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与其他承包单位的配合费用,各种保险等所发生的所有费用,还包括一个有经验的卖方应预见到的本项目建设期内的政策变化、环境变化、市场变化、施工技术发展等各种风险防范和承担,即本合同固定总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政策等因素变化而调整,由卖方负担的各种措施费、规费、物价上涨引起的价差、税金、风险、保险及政府各部门的收费等一切费用,卖方不得以情势变更为由申请变更合同总价。
卖方必须负责办理、支付将货物运至项目现场买方指定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可能发生的二次转运及二次转运涉及的装卸车、中转场地费),上述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金额中,同时在附件一分项价格表中列出。
在合同执行期间,无论发生何种变更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或政策变化,项目增减、工程量变化、地质变化、现场条件、主要施工工艺变化、边坡卸载、滑坡塌方,物价变化,移民征地拆迁及移民阻工等,但不可抗力和非卖方原因引起合同项目停建的除外),卖方均必须完全履行合同,并不得要求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卖方不得以情势变更为由申请变更合同总价。
3.3 技术服务费包括按本合同第七章中的卖方服务范围和卖方及卖方技术支持方人员来买方现场的各种费用,包括来买方现场的薪金(其中包括个人所得税费和生活费)及往返买方现场之间的差旅费,买方将为卖方技术指导人员在现场提供生活及办公的方案,但生活、住宿、办公、通讯、医疗、交通等费用由卖方自理。
3.4 合同的分项价格详见附件一。本合同采购金额为固定不变价。
3.5 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
3.5.1变更权
买方拥有批准变更的权限。
3.5.2变更
由买方批准并发出的书面变更指令,属于变更。
卖方对自身的设计(如涉及由承包方设计的工作量)、设备供应等工作内容存在的缺陷,应自费修正、调整和完善,不属于变更。
3.5.3变更建议权
卖方有义务随时向买方提交书面变更建议,包括降低买方的工程、施工、维护、营运的费用,提高设备运营的效率或价值,给买方带来的长远利益和其他利益。买方接到此类建议后,应发出不采纳、采纳或补充进一步资料的书面通知。
3.5.4 变更范围
3.5.4.1设计变更范围
(1)对生产工艺流程的调整,但未扩大或缩小初步设计批准的生产路线和规模、或未扩大或缩小合同约定的生产路线和规模;
(2)对配套设备的工艺调整、使用功能调整;
(3)对设备、材料、部件的性能、规格和数量的调整;
(4)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5)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
(6)运输或包装的方法;
(7)交货地点;
(8)卖方提供的服务;
(9)其他超出合同约定的设计事项;
(10)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3.5.4.2采购变更范围
(1)卖方已按合同约定的程序,与相关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或已开始加工制造、供货、运输等,买方通知卖方选择另一家供货商;
(2)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3)买方要求改变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地点和增加的附加试验;
(4)买方要求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竣工后试验物资的采购数量;
(5)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3.5.5 变更程序
3.5.5.1 变更通知。买方的变更应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
3.5.5.2 变更通知的建议报告。卖方接到买方的变更通知后,有义务在5日内向买方提交书面建议报告。
(1)如卖方接受买方变更通知中的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应包括: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设备、材料、人力、机具、周转材料、消耗材料等资源消耗,以及相关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的估算。相关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的百分比,在专用条款约定。此项变更引起供货期延长时,应在报告中说明理由,并提交与此项变更相关的进度计划。
卖方未提交增加费用的估算及供货期延长,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供货期延长,买方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费用及供货期延长的责任。
(2)如卖方不接受买方变更通知中的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应包括不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理由包括:
1)此变更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2)卖方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特殊设备、材料、部件;
3)卖方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工艺、技术;
4)变更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适用性;
5)对生产性能保证值、使用功能保证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等。
3.5.5.3 买方的审查和批准。买方应在接到卖方根据3.5.3款约定提交的书面建议报告后10日内对此项建议给予审查,并发出批准、撤销、改变、提出进一步要求的书面通知。卖方在等待买方回复的时间内,不能停止或延误任何工作。
(1)买方接到卖方根据3.5.5.2款第(1)项的约定提交的建议报告,对其理由、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进行审查批准后,应以书面形式下达变更指令。
(2)买方对卖方根据3.5.5.2款第(2)项提交的不接受此项变更的理由进行审查后,发出继续执行、改变、提出进一步补充资料的书面通知,卖方应予以执行。
3.5.5.4 卖方根据3.5.5.2 款第(1)项的约定提交变更建议书的,其变更程序按照本变更程序的约定办理。
3.5.6 紧急性变更程序
3.5.6.1 买方有权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发出紧急性变更指令,责令卖方立即执行此项变更。卖方接到此类指令后,应立即执行。买方以口头形式发出紧急性变更指令的,须?48小时内以书面方式确认此项变更,并书面送交卖方项目代表。
3.5.6.2 卖方应在紧急性变更指令执行完成后的5日内,向买方提交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资源消耗和估算。因执行此项变更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可提出供货期延长要求,但应说明理由,并提交与此项变更相关的进度计划。
卖方未能在此项变更完成后的5日内提交实际消耗的估算、和(或)延长供货期的书面资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供货期延长,买方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责任。
3.5.6.3 买方应在接到卖方根据3.5.6.2款提交的书面资料后的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被批准的合理估算,和(或)给予供货期的合理延长。
卖方对买方批准的变更费用、供货期的延长存有争议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据第十四章争议和裁决的程序解决。
3.5.7 变更价款确定
变更价款按以下方法确定:
3.5.7.1合同中已有相应设备、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的,按合同中已有的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确定变更价款;
3.5.7.2合同中无相应设备、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的,按项目当地市场价格确定变更价款;
3.5.7.3合同中无相应设备、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亦无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的,双方通过协商确定变更价款。
3.5.7.4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方法。
3.5.8卖方未经过买方书面同意,不应对合同中所规定的设备、组件和材料进行变更或替代。即使经过买方书面同意变更或替代,也不得有损于买方的利益以及增加合同金额。
3.5.9若买方决定将本合同的设备调往其他工程(易地实施)时,卖方将予以积级的配合;并以本合同的价格和交货期(及交货进度)为基础,根据运输地点、工程技术条件的变化协商,合理调整设备价格和交货期(及交货进度)。
3.6 买方依据合同约定的应付款类别和付款时间安排,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卖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7 合同价款及调整
3.7.1 招标采购的合同价款由买方与卖方依据中标通知书中载明的中标价格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采购的合同价款,中标价格中有单价的买方与卖方依据中标通知书中载明的中标单价价格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中标价格中没有单价的由买方与卖方依据双方共同接受的报价书中确定的价格,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
3.7.2 采购合同价款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四章 支付条款
4.1 本合同项下所有买方对卖方的支付和所有卖方对买方的支付(如有)将按照本合同1.2款和第三章的约定,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付款日期为转账当日。
4.2 履约担保(本条是否适用本合同,按专用条款约定)
4.2.1 卖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15日内,按(合同采购金额+增值税额)×10%向买方或买方书面指定第三方提交国有银行出具的以买方或买方书面指定的第三方为受益人不可撤消的履约保函。
4.2.2 履约保函用于补偿业主方因卖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4.2.3 履约保函应采用本合同货币,具体格式详见附件九。
4.2.4 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应截至全部合同设备进入保修期之日止。在进入保修期后30日内,买方将履约保函退还卖方。
4.2.5 卖方出具履约保函后,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买方有权向银行发出付款书面通知并要求银行支付履约保函项下全部款项:
4.2.5.1 卖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任意一项义务的;
4.2.5.2 卖方无故拖延交货或拒绝说明合理理由的;
4.2.5.3 产品未通过买方和相关部门检测与验收的;
4.2.5.4 卖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
4.2.5.5 因卖方违约造成买方提出终止合同的;
4.2.5.6 本合同17.2.1条第(3)款描述的情形的;
4.2.5.7 卖方在履行供货合同过程中的其他违约、侵权行为,使买方遭受损失的;
4.2.5.8 卖方对第三方违约或给第三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害,买方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
4.2.6 经买方同意,卖方以汇票或支票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如果票据期限短于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期的,买方有权在票据期限届满前兑现票据项下的全部款项,作为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卖方以履约保函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如果履约保函的实际担保期限短于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有效期,卖方应于担保期限到期日15日前重新提供履约保函(保函的担保期限应经买方事先认可),否则应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买方有权提取履约保函项下的全部款项,作为卖出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
4.2.7 卖方应在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买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逾期未提交买方有权终止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验收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 28 日后失效。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买方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4.3 前述4.2.5中,买方实际承担的赔偿责任超出履约保函金额的,买方有权从任意一笔应付款项中扣除,不足部分,另行向卖方追偿。
4.4 本合同第三章中规定的合同价格应由买方根据下列条款支付:
4.4.1 预付款
双方商定预付款金额为:(合同采购金额+增值税额)×10%。
合同生效后,卖方提交同等金额的财务收据(有税务部门监制章)和以买方为受益人的同等金额的履约保函原件并开具的支付申请函向买方申请支付预付款,买方审核无误后25日内办理付款。
4.4.2 到货进度款
双方商定到货进度款金额为:(合同采购金额+增值税额)×55%。
设备到货款如分批次支付。根据合同约定的交货计划,在合同项下的每一批次货物到达指定地点到货并经检验合格后支付该批次设备到货款,该批次设备到货款=﹝(合同采购金额+增值税额)/设备总容量﹞×该批次设备到货容量×35%。卖方向买方申请支付到货款时需向买方提交以下文件,买方审核无误后25日内办理付款。
申请进度款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标明批次、重量、件数和日期并经双方代表签字的该批货物的详细装箱单或发货单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2)该批次设备的出厂检验报告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3)由卖方签署的质量证明书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4)由卖方出具经买方方确认的到货交货清单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标明品名、数量、型号、规格、单价和商品编号;
(5)买方、卖方方三方签署的该批设备开箱验货合格的报告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6)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7)付款金额财务收据(有税务部门监制章)一份;
(8)营业执照副本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明文件(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通过章)的复印件(加盖设备供应商公司公章)。
4.4.4 预验收款
双方商定预验收款金额为:(合同采购金额+增值税额)×25%。
在全部设备考核,预验收合格后,且不存在任何已发生但未解决的质量问题或待消缺事项,卖方提交同等金额的财务收据(有税务部门监制章)和全部设备预验收合格证书向买方申请支付预验收款,买方审核无误后25日内办理付款。
4.4.5 保修金
双方商定保修金金额为:(合同采购金额+增值税额)×10%。
在设备最终验收合格后,卖方提交同等金额的财务收据(有税务部门监制章)和最终验收合格证书向买方申请支付保修金,买方审核无误后40日内办理付款。
4.5 技术服务费:含在设备费中,超出本合同服务范围的,双方另行协商。
4.6 如按本合同相关规定,发生卖方有责任赔偿买方损失的情况,卖方应在收到买方方书面通知后的10日内,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所需赔偿的金额。否则,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批付款或卖方的履约保函中扣除卖方应赔偿的金额。
4.7 为执行本合同在买方银行发生的费用由买方负担,相应地,在卖方银行发生的费用由卖方负担。
4.8 卖方逾期提供本合同约定的履约保函或者履约保函不符合合同约定,而买方支付预付款的,不视为买方放弃要求卖方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履约保函的权利,也不视为买方免除卖方的违约责任。在收到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履约保函前,买方有权以此为由拒绝支付本合同项下任何一笔款项。
4.9 卖方应确保其提供的履约保函在全部合同设备进入保修期前持续有效。如履约保函有效期届满,合同设备尚未全部进入保修期的,卖方应无条件延展履约保函的有效期或者重新提交接续的履约保函。
4.10 若因支付价款发生纠纷,未发生争议的价款应依照第四章支付。如果就即将支付的价款发生争议,买卖业主三方应在15日内及时解决纠纷,若未能解决,应再行尝试解决。任何一方均可根据本合同将纠纷提交裁决。
4.11 买方支付每一笔款项不视为买方放弃该笔款项对应的付款条件,如果付款条件未成就但买方付款的,买方可以将此条件作为后续支付任意一笔款项时的前提条件。
买方支付迟付款违约金并不解除买方按照合同规定继续履行付款的义务。同时,买方的延迟付款并不解除卖方按时完成合同交货进度的义务。
4.12 卖方账户信息由专用条款约定。
4.13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要求详见附件十二。
4.14 卖方票据显示价值应与相应设备的实际价值相符,如有明显不符,买方有权拒付货款。
若由于条件限制必须与小规模纳税人签订合同时,也应当要求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由税务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15 合同货物到达后,如果买方发现关键配置不是由买方已经确认的供应商提供,或不应分包的货物由分包商提供,则买方有权拒收,卖方应按合同的规定补交被拒收的合同货物并按迟交货的时间向买方支付迟交货违约金;若买方收下此货物,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或履约保函中或买卖双方签订的任何合同中扣除合同金额的10%,作为卖方的违约金。
4.16 买方已按时向卖方付款而卖方没有按时向其分包商或外购设备供货商付款,导致卖方的分包和外购设备不按时交货以至于影响交货期时,买方有权暂时中止向卖方付款并直接向分包商支付卖方应支付而拖欠未付的金额,该金额及其实际利息将从买方应向卖方未付款金额或履约保函中扣除。在卖方向其分包商或外购设备供货商支付相关款项后,买方将扣除买方直接向分包商支付卖方应支付而拖欠未付的金额及其利息和卖方延误交货期的违约金后,按合同规定继续向卖方支付应付余额。
4.17 卖方账户必须是合同约定的在主管国税机关备案的账户,若账户变更应及时通知买方,并签订合同变更或补充合同;如卖方随意改变账户,买方将拒付货款,由此引起的延期付款责任及相关的损失由卖方承担。
4.18 因卖方自身纳税人身份,纳税方式变化带来的适用增值税税率的变化,导致对买方的损失应由卖方承担。
4.19 如果买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和抵扣联,卖方应向买方提供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报税证明单》。
4.20 如果获得开具的汇总专用发票,则卖方应提供其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4.21当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时,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中予以直接扣除和(或)兑付履约保证金。
第五章 运输、交货、验收、保险和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
5.1 卖方负责设备和材料的供货和运输,应按合同规定的交货进度有序地组织设备运输和保管,交货进度见附件八。本合同设备的到货期及到货顺序应满足工程建设设备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求,应保证部套的及时和完整性。相关的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易损件应随主设备一起发运。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每件能够独立运行的设备应整套装运。该设备安装、调试、考核和运行所使用的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应随相关的设备一齐装运。
在向买方发货前,卖方须先行对合同产品进行质量检查核验,并向买方出具已完成先行检查核验的书面证明。若合同产品是由生产厂家直接发货的,卖方应将此项要求传达给生产厂家并要求生产厂家遵照执行。
5.2 卖方如分批交付合同设备,各批次交货日期见附件八。卖方应完全依照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在买方指定的地点交付合同设备,如因卖方过失造成任何漏项,卖方将承担延迟运输至项目现场所引起的额外费用和给买方和业主造成的一切损失。
在交货前,卖方应让制造商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检证书是付款时提交给议付行的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质量检验证书后面。
5.3 卖方应负责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和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确保货物安全、完好地运输到项目现场。对于大件设备卖方自行勘查运输线路及条件,对场外沿途中所经过的弯道、涵洞、桥梁、收费站等构、建筑物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论证,制定运输方案,保证运输路线可行性,负责合同设备能无障碍安全运达现场买方指定地点。如场外运输路线上因道路修建修整、桥体加固、运输牵引以及由此产生的征林征地和其它合法性手续办理等需额外增加的费用由卖方负责。卖方选用运输车辆要求由专用条款规定,如果卖方由于违反此约定而造成超限(超重、超长、超宽、超高)运输,由卖方负责,该超限运输费用及其运输途中的特殊措施、拆迁、赔偿、运输道路修建费用增加、设备毁损及更换费用等全部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运输过程中的费用增加,由卖方承担。造成设备物资供应延误时,设备交货期不予延长。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买方提供给卖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卖方在收到资料后7日内尽到一个有经验卖方的合理复核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现场踏勘等),就其中的短缺、遗漏、错误、疑问向买方书面咨询,卖方在上述时间内未提出咨询而发生的损失由卖方自行承担。卖方提交了投标文件应视为已经取得了可能对投标文件或工程产生影响或作用的所有关于风险、意外事件以及其他情况的必要资料,也被认为卖方在提交投标文件之前已对现场及其周围环境、上述数据及提供的其他资料进行了检查与审核,并对所有相关事宜感到满意,合同价格不能因任何不可预见的困难进行调整,由于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运输费用和供货期的变化风险由卖方自行承担。
卖方保证交货地满足设备运输要求并给予及时卸车,因不可抗力、天气等非买方原因导致的压车,不计算压车费用。因买方原因原因或进场区道路村民阻工导致的压车,72小时之内不计算压车费用;72小时以外,经买方签字确认后,按800元/天/辆计算压车费用,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如因卖方运输、安装、调试等履约各环节管理不善而导致的多占和超占地,而产生一切纠纷及赔偿,均由卖方自行处理解决。
5.4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估,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如买方同意延期的,双方应签署补充协议。
5.5 风场内道路和风场外道路具体接口以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分界点为准(由专用条款约定),风场区道路平面图外的道路运输保障由卖方负责,风场区内运输保障由业主方负责。如因风场内道路原因需发生运输牵引、拖拽的情况时,产生的费用及损失由业主方承担。如卖方不履行或不积极履行其应该承担的相关责任,买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或自行解决,并不免除卖方的安全责任,且由此产生的费用买方有权从应支付给卖方的合同总价款中直接扣除。
若本项目进场道路不能满足设备运输要求,卖方应对此进行专门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包括运输详细方案、以及运输费用(包括可能发生的二次转运费、中转场地费等)。
5.6 装运通知
5.6.1 卖方应在预计的装运日期之前,即运输前七(7)天内以电传、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m3表示)和备妥待运的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挂号信把详细的货物清单一式五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用m3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单价、总金额、启运口岸、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在运输、储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等通知买方。
5.6.2 卖方应在货物装完后二十四(24)小时之内以电传、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总毛重、合同货物的净重、货物提单号、车次、预计到达目的地的时间、体积(用m3表示)、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通知买方。如果每个包装箱的重量超过20吨(t),或体积达到或超过长12米(m),宽2.7米(m)和高3米(m),卖方应将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通知买方,易燃品或危险品的细节还应另行注明。
5.6.3 在国内供货合同项下,如果是因为卖方延误不能用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上述内容通知买方,使买方不能及时办理保险,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应由卖方负责。
5.6.4 卖方应严格根据买方现场书面通知的供货计划进行装运,如因卖方原因,造成未按供货计划将设备运抵现场,买方有权不进行卸货,且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及责任由卖方负责。
5.7 卖方应在买方指定的项目施工现场指定地点(车面)交付设备、备品备件、易耗品及专用工具。
5.8 买方可派遣代表到卖方工厂及装货地点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货情况。卖方应提前15日通知买方装运日期。如果买方代表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参加或以书面方式通知无法参加检验时,卖方有权发货。上述买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和不参加检验不能免除卖方应负的责任。
卖方应在合同货物装运后(运货提单之日后)7(七)天内将运货提单副本一份,保险单副本一份,形式发票副本一份,装箱单一份,产品质量检验证书一份寄给收货人。若卖方晚于本条规定之日交单,即此交单将可能导致迟交货,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或后果将由卖方完全承担。买方收件人地址在专用条款中特殊规定的第7条中约定。
5.9 货物到达买方项目现场的日期是实际交货日期。货物到达项目现场后,卖方的现场代表应将本批设备的原产地证明原件提供给买方。直接运到项目现场的进口配套设备,卖方的现场代表还应提供给买方进口配套设备的商检局的商检证明复印件两份。买卖业主三方根据运输单据和装箱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三方应在详细的装箱单上签字确认,以此作为交货的依据。
如果发现所交货物与实际交货清单不符,买方有权拒签。如果货物在包装、运输等过程中发生灭失或损坏,卖方有责任尽快提供合同设备,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买方的直接经济损失。
如果由于卖方的责任漏发货物、遗失货物、损坏货物等,或卖方发运的货物质量、数量、包装等任何一个合同执行的环节不符合合同规定,卖方应及时补充发货、返修或更换货物。如发运的货物存在明显或隐藏缺陷,卖方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应立即无条件自费把符合合同质量的崭新货物于7天内运输到该合同货物的项目现场或买方指定的目的地。如果买方发现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误,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7 日内免费替换。如由于买方原因导致技术资料丢失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 7 日内补齐丢失和(或)损坏的部分,但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理的复制、邮寄费用。若货物需返修或更换,则返修货物的出入境或更换货物的出入境的报关及海运、保险等一切相关工作和费用均由卖方自费办理。在以上情况下,买方若为协助卖方进行了通报关工作或内陆运输、保险等,其费用及报酬将由卖方完全承担。
买方在进行到货检验时,有权要求卖方提供原产地证明、合格证、供货资质、质量文件和序列号等证明文件。
买方或其代表应有权检验或测试货物,以确定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格的要求,并且不承担额外的费用。合同条款和附件2技术规格书将说明买方要求进行的检验和测试,以及在何处进行这些检验和测试。买方将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进行检验或买方测试代表的身份通知卖方。
5.10 在每批设备接货后,买方将通知卖方共同进行现场开箱检验,具体检验方法见本合同第八章。
5.11 卖方应严格按合同交货进度交货。卖方应严格按合同交货进度和安装先后顺序交货。为了使合同设备交货和工地的储存保管协调,除非得到买方批准,所有的合同设备交货不得早于规定交货日期30天。如果由于买方原因要求卖方提前交货,卖方应尽力予以合作,但买方必须提前通知卖方,以便卖方有必要的生产和运输时间来满足实际交货。但如果确实因为所需设备的实际生产周期和运输原因无法满足买方提前交货的要求,买方应予以谅解,并应按实际到货时间予以付款。
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买方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有权从合同总价款中按以下约定直接扣除误期赔偿费。前述违约金的支付不能免除卖方继续交付相关合同设备的义务。如果卖方迟交设备对工期产生影响,或迟交的违约金的总金额超过该套合同设备价格的10%时,买方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且买方有权选择其他供应商提供卖方未交货的合同设备。此时卖方除了支付上述违约金外,卖方应继续履行未被终止的部分合同并承担买方在本合同的交货地点从其它合格供应商获得卖方未交货的合同设备可能超过本合同相应设备或部件分项价而额外多花费的全部费用和由此造成不含间接损失的买方的实际利益的损失,而买方不会在本合同价以外给卖方以任何形式的补偿。
5.12 运输保险
5.12.1 卖方应以买方和卖方为被保险人办理合同产品从发运地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运输途中的保险,保险范围包括卖方负责运输的全部合同产品,卖方应对合同设备,根据水运、陆运和空运等运输方式,向保险公司投保发运合同设备(采购金额+增值税额)×110%的运输一切险,保险区段为卖方仓库到项目现场车面。
5.12.2 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卖方应对其在制造、购置、运输、存放及交货过程中的丢失或损坏按本条款规定的方式,用合同货币进行全面保险。
5.12.3 如果卖方未对合同设备进行运输投保,买方有权自行投保并将这部分保险费从该台合同设备总价中扣除。由此发生的连带责任,将全部由卖方承担。
5.12.4 如果交付的合同设备和/或文件在运输途中发生任何丢失或损坏,卖方应立即补发。如果此种丢失或损坏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须由卖方负责对买方进行赔偿。
5.12.5 卖方应对其在现场的服务人员投保人身安全险等,以免除买方及其相关人员由于卖方现场服务人员违规操作或指导,伤害其自己和/或买方及其现场工作人员,甚至死亡的任何赔偿的责任。
5.12.6 合同设备卸载至项目现场和技术文件交付后的保险,由买方负责,但卖方有协助买方办理保险相关手续的义务。
5.13 合同产品在交货完成之前所有权属于卖方,损毁、灭失风险由卖方承担。
5.14 买方可以在卖方设备完全交付和服务完全提供前,以书面向卖方发出指令,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
(1)附件一备品备件价格清单和易耗品价格清单中制造商和数量;
(2)附件一专用工具价格表中的规格型号和数量;
(3)附件一技术服务价格表的项目和数量(人日数)。
5.14.1 如果上述变更使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将对合同价格或交货时间或两者进行公平的调整,同时相应修改合同。卖方根据本条进行调整的要求必须在收到买方的变更指令后10日内提出。但因卖方自身原因导致的上述变更如涉及到对买方不利的变动,卖方无权提出合同价或交货时间的调整。
5.14.2 如卖方进行上述变更,须事先取得买方书面同意,如果导致合同价格增加,增加的款项由卖方承担;如果导致合同价格减少,减的款项由买方扣回。
5.15 卖方应当根据技术联络会的要求提交本合同约定的所有技术文件,全部技术文件应提交至专用条款中特别规定的第7条约定地址。
5.16 卖方提供的技术文件应以快件邮寄或专人运送。邮寄的以买方签收日期为交货日期,专人运送的以交接日期为交货日期。如果卖方迟于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技术文件,卖方应根据合同第十章的规定支付迟交技术文件违约金。
5.17 卖方在寄出技术文件的同时,还应以邮件和手机短信的方式通知买方技术文件的寄出日期、运单号、文件清单、箱数和重量。同时,卖方还应向买方发送邮寄底单扫描件装箱单扫描件(必须清楚的显示运单号)。
5.18 如果卖方提供的技术文件在运输途中丢失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丢失或损坏通知后5天内,将丢失或损坏的技术文件免费寄给买方;如果技术文件在买方收到后丢失或损坏,卖方在收到补发通知5日内,将技术文件寄给买方,补发技术文件的费用,如包装费用、运费和保险费,应由买方承担。
5.19 卖方应按照附件一中的规定提供保证本合同所约定的采购设备在保修期内正常运行所需的备品备件。
5.20 卖方应按照附件一中的规定提供保证本合同所约定的采购设备在保修期内正常运行所需的易耗品。
5.21 卖方应按照附件一中的规定提供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维护所需的专用和通用工具,并在设备交货时一起提供。
5.22 买方抽样检测的设备材料数量及材料费用包含在本次采购合同范围内,抽样比例由专用专用条款中特别规定的第8条。
检验和测试可以在卖方或其分包人的驻地、交货地点或货物的最终目的地进行。如果在卖方或其分包人的驻地进行,检验人员应能得到全部合理的设施和协助,买方不予承担费用。如果任何被检验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规格的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卖方应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
卖方应派总代表常驻买方现场,协调合同设备交货进度,参加买方工程调度会,解决现场急需的缺、损件的供货;在安装之前,卖方技术人员应讲解安装方法和要求。同时合同设备的安装指导,应在卖方的技术指导下按合同规定的有关技术标准以及卖方所供的技术文件、图纸和说明,由买方进行。卖方技术人员的重要技术指导应以书面方式提出。卖方负责合同设备的调试、试运行、买方参加。卖方参加性能验收试验。
5.23 如需卖方供应的是原投标书中没有约定的材料和产品,卖方在采购前应首先征得买方对质量、价格的签证认可,方可采购。
5.24买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合同设备的接受,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
5.24 现场安全
5.24.3 现场安全管理
(2)双方人员应遵守有关禁止通行的须知,包括禁止进入工作场地以及临近工作场地的特定区域。未能遵守此约定,造成伤害、损坏和损失的,由未能遵守此项约定的一方负责。
(3)卖方应按合同约定负责现场的安全工作,包括其分包人的现场。对有条件的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4)卖方(包括卖方的分包人及其运输单位)应对其现场内及进出现场途中的道路、桥梁、地下设施等,采取防范措施使其免遭损坏,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因未按约定采取防范措施所造成的损坏和(或)设备交付期延误,由卖方负责。
(5)卖方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说明,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第六章 包装和标记
6.1 卖方应根据合同设备不同的形状及特性进行包装,并采取防尘、防潮、防雨、防霉、防锈、防腐蚀和防震等保护措施,对设备进行妥善的油漆,以适应远途水、陆运输条件和大量的吊装、卸货以及长期露天堆放的需要,从而防止雨雪、受潮、生锈、腐蚀、受震以及机械和化学引起的损坏,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设备安装现场。
6.2 卖方运输到现场的货物,在获得买方书面同意前不得改变包装或标记措施,以方便买方因特殊原因而产生的现场二次倒运需要。
6.3 包装应保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完好无损,并有减振、防冲击的措施。若包装无法防止运输、装卸过程中垂直、水平加速度引起的设备损坏,卖方应在设备的设计结构上予以解决。
6.4 产品包装前,卖方应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
6.5 卖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应标记清楚。
6.6 卖方应对箱内的散装货或捆扎的货物贴上标签,注明合同号、主设备名称、散装货名称及在装配图中的位置号和附件号。备品备件和工具除了上述内容外还应标注“备品备件”或“工具”字样。
6.7 卖方应在每个装有合同设备的包装箱相邻四面用不褪色油漆以中文印刷字体显著地标注下列内容:
(1)合同号;(2)唛头;(3)目的地;(4)收货人;(5)合同设备名称及代码;(6)箱号/包号;(7)总/净重;(8)尺寸(长×宽×高)。
6.8 如果设备重量等于或超过2吨或尺寸超过9米×3米×3米的,卖方应当用图示标记在每一箱的两面标出重心和起吊位置,以便于装卸及操作。
6.9 卖方根据不同设备的特点和运输装卸的不同要求,在箱上明显位置标上“小心谨慎”、“正面向上”、“保持干燥”、“勿倒”、“怕热”、“远离放射源及热源”、“由此起吊”、“重心点”、“堆码重量极限”、“堆码层数极限”、“温度极限”等通用标志,并应符合GB191和GB6388的规定。
6.10 在集装箱运输的情况下,卖方应检查集装箱的状况以保证只使用状况良好的集装箱运输合同设备。
6.11 对裸装货物卖方应以金属标签或其它方式在设备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但不得损坏设备本身。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
不包装的金属结构件卖方应将唛头标签系牢在结构件上。
对需要油漆的产品,卖方应确保油漆表面应光洁,无折皱和剥落;对不油漆且易磨损的零件应涂上高熔点或脂肪酸或其他保护功能的油脂以得到保护,并得到妥善包装后固定。
6.12 上述内容也适用于没有带金属标签包装的设备。
6.13 每箱设备的包装中应附带下列文件:
(1)详细的装箱单2份;
(2)卖方出具并签字的质量证书(包括合格证、检验报告、部件合格证、材料合格证等)2份;
(3)详细的检测记录(如适用,包括主要的检测参数)2份;
(4)快递邮寄装箱清单各2份;
(5)产品说明书2份;
(6)易损件备件及专用工具清单2份;
(7)完整的经批准的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资料2份。
随包装箱携带的文件、资料应装订成册并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并放置在包装箱内明显处。每个独立包装箱内应附装箱清单、质量合格证、装配图、操作指南等资料。
6.14 凡由于卖方包装不当、包装不充分或未采取足够的上述装运前保护措施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卖方均应按本合同第十章的规定负责免费更换、修理和赔偿。在运输中如发生货物损坏或丢失时,卖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同时卖方应尽快向买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工期需要。
6.15 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卖方应单独包装,并在包装箱外按合同条款第6.7条注明上述内容,并标明“备品备件”或“专用工具”的字样,一次性发货。
6.16 卖方就各种材料及设备的松散零星部件应采用合适的包装方式,装入尺寸适当的箱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以方便接货。零部件、备品备件等散件应使用木箱或纸箱原包装。这些箱盒应适合于储存,储存年限应在包装上予以说明。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应标记清楚。
6.17 栅格式箱子和/或类似的包装,卖方应能用于盛装不至于被偷窃或被其他物品或雨水造成损坏的设备及零部件。
6.18 卖方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任何两个箱件,包装箱应连续编号,而且在全部装运的过程中,装箱编号的顺序始终是连贯的。
6.19 卖方对于需要保证精确装配的明亮洁净加工面的货物,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和损坏。
6.20 卖方应对多次使用的专用包装箱、包装架等做出专门标记,返还费用由卖方承担。
6.21 所有管道、管件、阀门及其它设备的端口必须用保护盖或其它方式妥善防护。对需要充氮气(N2)保护运输的设备则应充氮气保护,并配备带有指示仪表的氮气瓶。
6.22 凡由于卖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卖方均应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在运输中如发生货物损坏和丢失时,买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同时卖方应尽快向买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工期需要。
6.23 卖方应避免发为节省运输费用而过多装载,使设备发生挤压、碰撞导致包装破损的现象。如发生类似情况,卖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6.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无需将包装物退还给卖方。
第七章 技术文件、技术服务和培训
7.1 卖方提供的技术文件应包括买方根据本合同所要求的全部资料,详见附件六,除非另有规定,技术文件应采用公制并以中文表述和解释。卖方在生产前应向买方确认合同产品规格型号参数,买方有权变更招标文件中投标产品的型号规格和数量。
7.2 卖方在合同生效后的7天内向买方提供的技术资料由专用条款约定。
7.3 卖方提供相关图纸和技术文件的联系人信息由专用条款约定。
7.4 设备监理
7.4.1 买方有权委托有设备监理能力的单位进行设备监理、监检工作。在监造工作实施前,为便于设备监理工作的实施,卖方必须与买方和设备监理方签订三方设备监理工作协议。设备监理工作的内容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所规定的原则确定。在买方的指导下进行工作,了解设备组装、检验、试验、质量、包装等情况,并签字确认,详见附件2。
7.4.2 监造检验的标准在合同签订时确定。卖方有配合设备监理的义务,在设备监理中及时提供相应资料和标准,并不由此而发生任何费用。
7.4.3 设备监理的范围及具体设备监理检验/见证项目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7.4.4 卖方必须为买方委托的驻厂代表和监理代表的设备监理检验提供:
7.4.4.1 本合同设备投料时提供整套设备的生产计划及每一个月度实际生产进度和月度检验计划。
7.4.4.2 提前7天提供设备的设备监理内容和检验时间。
7.4.4.3 与本合同设备设备监理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实际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和/或不一致性报告)及附件2技术规格书规定的有关文件以及复印件。
7.4.4.4 向设备监理代表免费提供工作、食宿条件。
7.4.5 设备监理检验/见证(一般?现场见证)应尽量结合卖方工厂实际生产过程(不包括发现重大问题时的停工检验)。若卖方未及时通知设备监理代表而单独检验,买方将不承认该检验结果,卖方应在买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该项试验。
7.4.6 设备监理代表或者买方代表在设备监理中如发现设备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规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有权提出意见并暂不予以签字,卖方须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无论设备监理代表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卖方均有义务主动及时地向其提供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较大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在设备监理单位不知道的情况下卖方不得擅自处理。
7.4.7 不论设备监理代表是否参与设备监理与出厂检验或者监理代表参加了设备监理与检验,并且签署了设备监理与检验报告,均不能被视为卖方对其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也不能免除卖方对设备质量应负的责任。
7.5 卖方与其他卖方、承包商的协调
7.5.1 卖方将与本工程中其它设备的卖方、承包商(包括安装承包商)对图纸、样板、尺寸和所需的资料进行协调,以保证正确地完成合同设备与其它设备的设计、制造、吊运、安装、调试与验收工作。
7.5.2 如果卖方对本合同以外设备的其他卖方和承包商的设计、技术规范或供货不满意或有疑问时,应立即向买方作出书面说明。
7.5.3 卖方与本工程中其他设备的卖方、承包商厂之间发生意见分歧,卖方不能协调解决时,买方有权作出最后裁决。
7.5.4 制造厂之间交流传递的所有图样、必要的说明和函件应送买方和工程设计单位各三份。
7.5.5 卖方与土建承包商对预埋件及服务进行协调。
7.6 卖方应根据合同进度表的要求自付费用及时派遣技术人员到买方指定地点对合同设备的电气规格进行解释说明并进行相关设备(由专用条款约定)的监造。在解释设计期间,三方应就所发现问题的解决办法达成一致,以确保项目的时间表在经济上和技术上是可行的。
7.7 卖方应在设备安装现场于设备安装前10天对买方参与安装和调试的人员进行设备安装、调试、试车、运行、维护和故障排除的技术交底和培训,提供详细安装手册和作业指导书,培训买方参与人员熟悉使用安装器具和相关设备,直至领会为止。
7.8 对盖有“密件”印章的买方、卖方的资料,三方都有为其保密的义务。买方有权将对方所提供的一切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资料分发给与本工程有关的各方,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但不得向任何与本工程无关的第三方提供。
7.9 买方或卖方对对方所提交的技术文件的确认并不能免除提交方在本合同项下应承担的责任。
7.10 在合同有效期(包括设备的保修期)内,卖方和买方将尽快(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回答对方在合同供货范围内提出的与技术规格和技术难点有关的各种问题。保修期过后,三方将在此方面相互提供友好的合作。
7.11 卖方需派代表到项目现场进行技术服务,负责调试启动和试运行,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试运行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缺陷,协调交货进度等相关问题。
7.12 卖方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买方参与卖方的技术设计,并向买方解释技术设计。
7.13 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三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在一般情况下,另两方应同意参加。
7.14 各次会议及其他联络方式三方均应签订会议或联络纪要并经过各方代表或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各方公司公章,所签纪要三方均应执行。如涉及对本合同条款有修改时,需经三方法定?表人批准,以书面形成补充合同。会议纪要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果会议纪要与本合同有冲突,以本合同为准,如确需修改,必须经双方公司书面签署补充协议加以修改完善才可执行。
7.15 卖方提出并经三方在会议上确定并加盖各方公章的安装、调试和运行技术服务方案,卖方如有修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经买方书面确认并加盖公章后方可进行。为适应现场条件的要求,买方有权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应给予充分考虑,应尽量满足买方要求。
7.16 卖方(包括外购)须对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供货、设备及技术接口、技术服务等问题负全部责任。凡与本合同设备相连接的其它设备装置,卖方有提供接口和技术配合的义务,并不由此而发生合同价格以外的任何费用。
7.17 卖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应是有实践经验、可胜任此项工作的人员。买方有权以书面形式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卖方现场服务人员,卖方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买方认可的服务人员。如果买方在书面提出该项要求3日内卖方没有答复,将按本合同相关约定视为延误交付设备等同处理。
7.18 卖方提供技术服务的要求和卖方技术人员的待遇详见附件三。
7.19 由于卖方技术服务人员对安装、调试的技术指导的疏忽和错误以及卖方未按要求派人指导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卖方承担。
7.20 在设备寿命期内,卖方欲停止或不能制造某些备品备件,应及时向买方推荐此类备品备件的升级和替代产品。但如果无升级和替代产品,卖方有义务提前通知买方,以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从卖方处对所需的备品备件做最后一次订货,并且卖方有义务免费提供制造这些备品备件的图纸、样板、工具、模具及技术说明等,使买方能够为合同设备制造所需的备品备件,且买方制造这些备品备件不构成对专利及工业设计权的侵权。买方在用毕后适当的时候以合理的方式和状况归还以上各项物品。
7.21 自本项目通过竣工后试验后20年内,卖方有义务提供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的新的或经改进的运行经验、技术和安全方面的改进资料。卖方提供这些文件资料不存在任何专利、技术和生产许可的转让,买方使用上述资料也不构成任何侵权,但买方不得向任何与本项目无关的第三方提供。
7.22 在合同设备的装配期间,卖方应在其总装厂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买方人员在卖方总装厂停留期间,卖方应当按照其指定的培训程序,允许买方人员进入其车间,接近运转中的与合同设备相类似的设备,以查看有关合同设备的图纸、规格、安装、调试、操作和维修保养知识。卖方负担买方人员在培训期间的培训,且承担培训人员的当地交通、培训材料费用,详细规定见附件四。
7.23 除了合同规定的培之外,买方有权自费派遣其技术人员到卖方总装厂,卖方应当允许买方人员进入其车间,接近运转中的与合同设备相类似的设备,以?习有关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操作和维修保养知识。如需要上述培训,由三方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
7.24 卖方所需(当地或外地的)全部职工的雇用,以及所需职工的工资、住宿、膳食和交通工具,均应由卖方自行负责安排。
7.25 卖方应与买方安全部门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附件十一),负责采取预防措施以保证其职工的健康与安全。卖方应对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与事故预防工作采取保护性措施,以防止事故发生。一旦发生了事故,卖方应尽快将事故详情报告送交买方代表,并按5.24.5款第(6)项约定处理。
7.26 卖方应随时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职工或职工内部发生非法行为、暴乱性行为或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并维持好治安,防止上述行为殃及本工程附近的人员和财产。
7.27 卖方须在设备安装前60天向买方提供设备安装作业计划书,并进行设备安装指导。
7.28 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品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
(1)买方从卖方选购备品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修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2)在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卖方应事先(不得短于180天)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
(3)在备品备件停止生产后,免费提供可供买方或第三方制造停产备品备件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以便买方持续获得上述备品备件以满足合同设备在寿命期内正常运行的需要。卖方保证买方或买方委托的第三方制造及买方使用这些备品备件不侵犯任何人的知识产权。。
(4) 以不高于同期市场价格或其向任何第三方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提供合同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全部备品备件。
7.29 卖方向买方提供所售设备的所有调试检测软件。在保修期内,卖方应毫无保留的对买方进行技术开放和软件的使用培训,出保修期前,上述应用软件应移交给买方,并提供满足机组调试检测的使用权限。作为出保修期验收重要条件之一。
第八章 标准、检验、测试和监造
8.1 卖方应根据国家和/或卖方公司的现有标准,对其提供的设备进行选料、制造、检验和测试。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须签发质量证明、检验记录和测试报告,并且作为交货时质量证明文件的组成部分。所适用的标准清单见附件二。在合同生效后1个月内,卖方向买方提供上述卖方公司标准清单4份和国家相关标准清单2份。买方可以就上述任何一种标准提出自己的异议。经三方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可以对上述标准进行改动,改动后的标准将作为合同设备检验和调试的依据。
8.2 卖方应对其提供的所有设备进行检验和测试,并向买方提交制造商和卖方出具的质量证书。检查的范围包括原材料和元器件的进厂,部件的加工、组装、试验和出厂试验。
8.3 卖方检验的结果要满足合同规定的要求,如有不符之处或达不到标准要求,卖方要采取措施直至满足要求,同时向买方提交不一致性报告。卖方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时应将情况及时通知买方。上述文件被称为本合同规定的质量证书。上述检验和测试的全部费用由卖方承担。
8.4 卖方应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两周内,向买方提供本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的目录。买方有权派出检验人员到卖方总装厂,与卖方人员一起在制造车间对合同设备的制造及其质量进行检验和测试。卖方制订生产制造合同设备的进度计划时,应将买方监造纳入计划安排,并提前通知买方,在合同设备进行工厂检验和测试前10日,卖方应通知买方具体的检测时间。在收到卖方通知后一周内,买方应通知卖方其指定的检验人员名单。合同主设备的检验和测试必须在买方检验人员到场的情况下进行,若买方不派员参加,卖方可自行检验和测试,但买方监造人员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相关制造或检验记录。
买方有权委托有监造资质的监造单位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和出厂前的检验,了解设备组装、检验、试验和设备包装质量情况并签字。卖方应配合买方组织的监造及出厂前检验,按要求及时、无偿提供合同设备的设计文件、工艺文件、工艺标准、检验标准、设计联络会纪要、图纸、工艺和检验记录、监造见证文件等资料,并承担由此发生的配合费用。卖方应向有关监造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买方监造人员在监造中如发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不论买方是否委派监造代表参与监造与检验或者监造代表参加了监造与检验并且签署了监造与检验报告,均不能被视为卖方按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也不能免除卖方对设备质量应负的责任。
8.5如果买方检验人员发现合同设备有缺和/或与合同附件二中规定的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不符,买方检验人员有权提出意见,卖方应当对这些意见给予充分考虑,并且自负费用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设备缺陷。在消除了设备缺陷后,卖方应当再次进行测试和检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卖方负担。
8.6买方检验人员在卖方工厂制造期间所进行的质量检验或参与工厂检验,不能代替设备到达现场后进行的开箱检验和测试,也不能使卖方免除本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责任。买方检验人员将不签署任何证书。
8.7 本项目执行(但不限于)下列规程及标准:
(1)风电(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
(2)风电场道路施工规范
(3)风电机组(场)地基与基础施工规范
(4)风电场建设监理规范
(5)风电场达标投产检验标准
(6)风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规定
(7)风电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规定
(8)风电场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
(9)风电场塔筒设计制造及安装技术规定
(10)风电场箱变安装技术要求标准
(11)风电机组的调试与监测技术规定
(12)风电场工程安全验收管理办法
(13)风电场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14)风电场工程后评估技术导则
(15)风电场工程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编制规程
(16)《电力工程地基处理技术规程》(DL/T5024-2005)
(17)《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送电线路)》(DL 5009.2-2004)
(18)其他相关的标准、规范
(19)行业内相关规定
(20)合同没有约定的,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验收标准为依据
8.8 到货检验
8.8.1 合同设备交付后应进行开箱检验,即合同设备数量及外观检验。开箱检验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时间进行:
(1) 合同设备交付时;
(2) 合同设备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买方应在开箱检验3日前将开箱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卖方。
合同设备交货前,卖方应会同买方代表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进行交货前检验并出具交货前检验记录,有关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应免费为买方代表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
到货前,卖方应至少提前15天通知买方设备交付运输时间;如买方代表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的检验。若卖方未依照合同约定提前通知买方而自行检验,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暂停发货并重新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8.8.2 买方及卖方对卸载至买方指定地点的货物检验分为两步,分别为接收检验和交货检验。
(1)接收检验指双方对卸载至指定地点的货物进行外观和数量(装箱数量和未装箱设备数量)的检验。
(2)交货检验指双方对买方接收的货物,在买方指定的时间,对货物进行现场检验,但该检验也并不能免除卖方的产品质量责任。
8.8.3 货物运至项目现场指定地点后,在正常条件下3个工作日内完成卸货。
8.8.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设备的开箱检验应在施工场地进行。开箱检验由买卖双方共同进行,卖方应自负费用派遣代表到场参加开箱检验。买方在接收货物时,买方及卖方代表,应共同对货物进行接收检验,包括外观检验和数量清点,并在货物接收报告上签字。买方在接收检验报告上签字,并不代表买方接受货物本身,而只表明货物在外观和数量符合接收检验报告上所载之内容。如果卖方代表未能依约或按买方通知到场参加开箱检验,买方有权在卖方代表未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开箱检验,并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对于该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视为卖方已接受,但卖方确有合理理由且事先与买方协商推迟开箱检验时间的除外。
如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中约定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合同设备进行开箱检验或在开箱检验过程中另行约定由第三方检验的,则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验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8.8.5 买方在接收货物后5日内进行交货验收,且提前3日通知卖方。卖方应派代表及时到达项目现场并承担所有费用。各方应签署一份交货检验报告。合同双方应根据卖方提供的详细装箱单对设备和包装进行联合检验,并签发一份检验报告。签署的交货检验报告应作为交货的凭证。
(1)在进行交货检验发现任何品种、数量、质量问题或存在损坏,则卖方负责修理、更换或补齐至项目现场,费用由卖方承担,并且不得影响买方的工程进度。
(2)如果卖方在该通知中规定的项目现场检验的时间后3天仍未参加项目现场检验,买方将单方面签发现场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将视为卖方已接受。
(3)如双方代表在会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双方可共同指定检验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检验结果对各方都有约束力,检验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4)若产品品种、数量、质量等问题,卖方在收到买方提交的索赔通知和上述检验证书后,应5个工作日内免费更换和补发损坏和遗失件,并且应承担由此产生买方为这些更换和补发件支付的商检费以及买方为此支付的设备租赁费、人工费等额外费用。卖方对此有异议的,应在收到买方提交的索赔证书后5天内提出,自费派代表赴现场同买方代表共同复验。超过上述期限,该项索赔即被视为成立。
(5)上述各项检验仅是现场的到货开箱检验,尽管没发现问题或卖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更换或修理均不能被视为解除卖方所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开箱检验的检验结果不能对抗在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验收中及质量保证期内发现的合同设备质量问题,也不能免除或影响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买方负有的包括合同设备质量在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8.8.6 在交货检验过程中,如果买方发现卖方提交的检验标准不完整或卖方未能及时提交其检验标准,买方在与卖方协商后有权根据自己的检验标准进行检验。
8.9 卖方在接到买方按本合同规定提出的索赔后,应尽快修理、更换或补发短缺部分,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均应由责任方负担。对于上述索赔,买方可从下次付款中扣除。
8.10 由于卖方原因而引起的设备或部件的修理或更换的时间,以不影响电厂建设进度为原则,但最迟不得晚于发现缺陷、损坏或短缺等之后1周内或买卖双方商定的更?的时间,否则按本合同第十章处理;如影响电厂建设进度的,还应赔偿全部损失。
8.11 上述各项检验仅是现场的到货检验,尽管没发现问题或卖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更换或修理均不能被视为卖方按本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买方代表参与交货前检验及签署交货前检验记录的行为,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8.12 在确定所交货物完整无误后,买方的授权代表将与卖方的现场代表签署该批设备的“收货证明”并审核、记录方案的实施情况。
8.13 买方有权对设备进行抽样,委托有资质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第三方检验,检测费用由买方负责。如果由于卖方设备原因,检验结果均未能达到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考核指标,则双方应就合同的后续履行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如合同中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设备的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设备达到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视为设备已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
8.14 对于存在设计或质量安全方面缺陷/隐患的合同产品,卖方应在发现后及时通知买方暂停使用和召回缺陷产品,或在征得买方同意后及时和无偿提供替代产品或软硬件升级等解决措施。
8.15 卖方提供的合同产品,如全部或部分属于国家规定必须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的,应取得相关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
8.16 凡进口?品HS编码监管条件涉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卖方须提供3C认证证明。若无法提供,卖方需确认产品符合中国国内安全标准,并提供产品安全标准确认情况说明。
8.17 卖方应严格遵照国家最新颁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执行合同产品的强制性认证要求。获证合同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必须处于强制认证证书的有效期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获证合同产品的强制性认证证书有效期到期、证书被注销、被撤销、被暂停或处于证书变更状态导致原有强制认证失效的,卖方须在相关事由发生前至少7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买方,并立即停止向买方销售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合同产品。
第九章 伴随服务、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保修及售后服务
9.1 伴随服务
9.1.1 卖方应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务,包括合同条款与附件2技术规格书规定的附加服务:
(1)实施或监督所供货物的现场组装和试运行;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
(3)为所供货物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及原理图(中文版2套);
(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护或修理,但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5)在卖方厂家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的组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修理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9.1.2卖方在签订合同前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已包含在货物的合同总价中,且伴随服务的费用单价不应超过卖方向其他人提供类似服务所收取的现行单价。
9.1.3 卖方应提供合同条款和技术规格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金额中。卖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均已全部包含在货物的合同总价中,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额外增加的伴随服务卖方不再收取费用。
9.1.4 卖方提供的技术服务费按实际的人日数和报价单价进行计算,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9.1.5 买方要求卖方提供现场服务时,卖方技术人员应在接到方通知后24小时内给予答复并在48小时内到达现场。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9.1.6 卖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应是有实践经验、可胜任此项工作的人员。卖方应将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的名单及其简历在本合同生效后 2 个月内提交买方,由买方确认。买方有权提出更换不胜任现场工作要求的卖方现场服务人员,卖方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买方认可的服务人员,如果买方在书面提出该项要求 2 个工作日内卖方没有答复,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违约赔偿金。
卖方技术人员在现场提供技术服务时应严格遵守施工现场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自觉做好安全保护措施(如进入施工现场需佩戴安全帽等),接受现场的监督管理;在施工现场未经许可,不得拆卸、涂抹、损坏任何设备;卖方如需对合同产品进行调试,应在现场买方代表的监督下进行操作。卖方技术人员违反现场安全规章制度的,买方有权更换;卖方应根据买方要求,重新选派买方认可的技术人员。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及引起的责任由卖方承担。
9.2 本合同项下设备的安装由专用条款3.5条约定,卖方应及时提供与本合同产品有关的设计、检验、土建、安装、验收、检修等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协助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卖方应派遣具有过两个以上的安装调试工作经验的足够的技术人员对其所供设备和仪器的安装进行监督指导,以使设备安装能够全部完成并达到合同规定的良好工作状态。
9.3 卖方人员应对下述工作进行技术监督指导:
(1)安装的准备工作;
(2)现场安装和装配;
9.4 如若由买方负责安装,卖方应向买方提供安装指导资料,此资料应当以中文书面提交,并在安装工作之前提出安装所必需的常规工具要求,以便买方进行相应的准备。卖方需派代表到现场进行安装指导,并负责解决合同产品在安装中发现的问题。
合同设备由买方根据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进行安装、运行和维修。重要工序须经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重要工序清单由卖方提供。卖方应分别在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试运行、性能验收试验前3个月,向买方提供本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试运行、性能验收试验文件(性能验收试验文件包括性能验收试验的方法和测试仪表精度等内容)。
9.5 如若由买方负责安装,安装过程中,若买方未按卖方的技术资料规定和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指导,卖方应书面告知买方应纠正的问题及风险,若买方仍未纠正?出现问题,买方自行负责(设备问题除外);若买方按卖方技术资料规定和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而出现问题,卖方应尽快解决安装中出现的问题,并承担责任并支付一切费用,包括更换所涉及的部件至合同现场的运费和保险等一切费用。在上述情况下,合同双方应进行协商以澄清责任。
双方应按照技术协议的规定进行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试运行、性能验收试验,详细情况应记录在工作日志上并经双方现场代表签字。如发生任何问题和分歧,双方应分析原因、澄清责任并通过友好协商在现场解决。
9.6 如果由于买方的责任,导致现场的安装、组装、调试工作连续停顿两周以上。从第三周开始,卖方有权撤回其现场技术人员,直至现场的工作再次恢复。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应支付卖方技术服务人员由此额外增加的进出现场的交通费用。但是,在现场的工作恢复时,在接到买方的书面通知后,卖方应在5天内派出其技术人员至现场。
9.7 在安装过程中,卖方应于每周一向买方提供上周设备安装周报,且卖方技术人员离开安装现场需征得买方同意。
9.8 如若由买方负责安装,为了确保设备安装所需的物品均已运抵现场而且现场的安装条件已经具备,在安装工作开始前,卖方技术人员应对买方承担的工作进行检查,以使合同设备的安装工作能够安全顺利进行。如果卖方技术人员认为买方的安装准备工作、安装和装备操作不符合技术资料规定的标准的,卖方技术人员应当向买方出具书面通知,要求及时更正。
9.9在安装工作开始前,卖方技术人员应对运抵现场的买方供货的设备进行检验,以查看是否存在由于运输和其他原因造成的实质性损坏,可能会对合同设备质量保证产生的影响。
9.10 安装、调试、功能试验、验收期间的取样和分析测试应由买方在双方现场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卖方可以使用买方库存的备品备件。如属卖方的责任,卖方应及时在现场偿还卖方使用了买方库存的备品备件。
9.11 根据附件二,卖方人员应检查其提供的设备在投入运行前,已被正确地联接(机械、电气等)。
9.12 卖方人员应指导买方人员完成监控系统、数据采集系统和远程监视系统的安装。
9.13 设备安装完毕后,卖方应派人承担调试工作,并应尽快解决调试中出现的设备问题。
在调试期间,如果设备未能达到本合同中规定的要求,卖方应组织双方就此进行调查。卖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消除缺陷使调试顺利进行,责任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调试完成后,卖方应向买方提交该设备调试完工报告的副本。
在此期间由于非卖方原因引起的调试停止不应包括在内。
如果由于卖方的原因,造成安装工作延误,卖方应保证其工地的服务人员继续在工地服务,直到安装工作完成为止,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于卖方技术服务人员对安装、调试、试运行的技术指导的疏忽和错误以及卖方未按要求派人指导而造成的直接损失应由卖方负责。
9.14 合同设备安装和调试完毕后的验收工作以及预验收证书的签发按照合同附件七的要求进行。
9.15 进入保修期后,卖方需要维护检修设备时,要通过买方运维代表办理维护检修工作票,说明维护主要内容,设备故障情况、参与人员,预计停机时间等。任务完成后由卖方填写设备维护检修报告(故障原因、处理办法、停机时间、恢复时间、损失电量等),双方签字确认。
9.16 买方签发最终验收证书标准及程序见附件七。
9.17 如果验收未能达到技术协议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对失败的原因进行调查,澄清责任并按以下方法解决:
由于卖方原因未能达到合同要求,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合同设备中存在的缺陷,包括进行必要的设备修理、更换或改进,若有必要完成第二次的性能考核验收。如果第二次的性能考核验收仍未达到考核的保证指标,卖方须承担设备修理、更换或改进和第二次性能考核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此下述费用:
1)在设备安装现场更换和/或修理的设备、材料、施工、安装、试验和调试的费用;
2)卖方技术人员的费用;
3)买方人员从事修理的费用;
4)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使用的水、电费、工具和设备的费用;
5)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使用的材料费;
6)所更换和/或修理的设备和材料运离/运抵风力发电厂现场的所有运输和保险费用。
如果卖方未能在第一次的性能考核没有达到保证值后三个月内,进行第二次性能验收考核时,由卖方独负风险,买方有权请国际公认试验和/或鉴定机构进行第二次性能考核验收,考核的结果最终的,对买卖双方均有约朿力,第二次性能考核验收的费用由卖方负担。
如果第一次性能考核验收由于非卖方原因而失败,卖方应协助买方安排第二次性能考核验收试验。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应由责任方负担。
如果在第二次性能考核验收中因非卖方原因仍未能达到性能保证指标,买方应协助卖方督促合同设备用户对合同设备进行性能考核验收并由三方现场代表在第二次性能考核验收试验结束后的15天内签署性能考核验收证书。但是,卖方仍应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协议第一章所规定的性能保证指标。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额外的设备服务费应由责任方负担。
上述出具的验收证书只是证明买方接受截至出具验收证明时的合同设备,但不能解除卖方对买卖双方认可合同设备的潜在缺陷的责任或合同设备潜在的或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认可的或国际公认试验和/或鉴定机构无法区分责任方的缺陷应负的责任。同样,最终验收证书不能解除卖方对买卖双方认可合同设备的潜在缺陷的责任或合同设备潜在的或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认可的或国际公认试验和/或鉴定机构无法区分责任方的缺陷应负的责任。
不论每台合同设备的损失或损坏的责任在买方或是在卖方,卖方应首先尽快交付更换或补充此损失或损坏的设备,上述设备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按过错大小分摊。
买方在货物到达现场后对货物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利将不会因为货物在从来源国启运前通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卖方应对其参加合同产品安装、调试、试运行人员的安全负责。
设备的制造质量责任、按期交货责任、调试及试运行责任由卖方全面负责,合同条款对设备监理、检验和测试的规定不能免除卖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
买方认为有必要时,有权委托独立的第三方对卖方所提供的合同产品、技术服务进行独立复验。复验合格者,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否则相关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9.18 预验收证书只是证明卖方所提供的合同设备性能和参数截至出具预验收证书时可以按合同要求予以接受,但不能视为卖方对合同设备中存在的可能引起合同设备故障和设备缺陷在保修责任范围内所应负的责任解除的证据。同样,最终验收证书也不能被视为卖方对合同设备中存在的缺陷和潜在缺陷应负责任的解除的证据。
潜在缺陷或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认可的或国际公认试验和/或鉴定机构无法区分责任方的缺陷指设备的隐患,在正常情况下不能在制造过程中被发现,卖方对纠正潜在缺陷所应负责任的时间应延长到设备第一次大修。当发现潜在缺陷时,卖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修理或调换。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以及保修期结束后,如某个关?部件重大故障发生的次数累计达到本项目该设备数量的1/10时,卖方应根据引发故障的原因免费更换相关的全部部件,更换原则为:
(1)因设计缺陷引起的,更换同一设计的全部部件;
(2)因生产工艺及材料缺陷引起的,更换同一厂家生产的全部部件;
(3)因质量控制原因引起的,更换同一批次的全部部件;
(4)保修期内因卖方维护不当引起的,更换损坏的全部部件。
初步验收合格不能解除卖方在保修期内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质量责任、技术和性能保证等。
9.19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对由于卖方责任需要进行的检查、试验、再试验、修理或调换,在卖方提出请求时,买方应作好安排配合进行上述工作。卖方应负担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修理或调换及其人员的费用。如果卖方委托买方施工人员进行加工和/或修理、更换设备,或由于卖方设计图纸错误或卖方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错误造成返工,卖方应按下列公式向买方支付费用:(所有费用按发生时的费率水平计费)。
P=ah+M+cm+E
其中:P——总费用(元)
a——人工费(元/小时.人)
h——人时(小时.人)
M——材料费(元)
c——台班数(台.班)
m——每台设备的台班费(元/台.班),例如吊车
E——设备的进出场费用,例如吊车
9.20 在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试运行之前和在此过程中以及在合同设备的保修期内,备品备件、专用工具以方便项目现场维护为目的,交由买方管理。卖方有权使用买方库存中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在此情况下,卖方应当免费将质量和数量相同的新的备件、以及由于卖方原因磨损或损坏的专用工具,在保修期结束前及?补齐并运至项目现场,以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在保修期内所使用的易耗品及备品备件由卖方免费足额提供。
安装、调试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考核,以确定合同设备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考核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
如由于卖方原因合同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在双方同意的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合同设备中存在的缺陷,并在缺陷消除以后,尽快进行再次考核。
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协助买方安排再次考核。由于买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买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
考核期间,双方应及时共同记录合同设备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有)的使用及设备考核情况。对于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应如实记录设备表现、可能原因及处理情况等。
9.21 最终验收
9.21.1 保修期届满前30日,卖方应向买方书面申请进行最终验收,买方接到卖方书面申请后10日内开始组织最终验收。由于卖方未按时申请导致双方未进行最终验收的,最终验收时间顺延,保修期结束时间顺延。保修期应延续到最终验收合格买方签署最终验收合格证书之日。最终验收程序按照国家和行业规定进行。
9.21.2 签发最终验收证书条件:
(1)完整提交系统产品图纸及技术文件;
(2)产品运行结果符合设计、国家及行业相关规范验收标准、产品标准和技术规格书及合同要求。
(3)系统产品己通过电力部和买方及其他有关部门的验收。
(4)卖方已解决保修期内出现的全部质量问题,并经买方认可。如出双方就质量问题出现争议,应根据第十五章的约定进行鉴定。
(5)项目通过竣工后试验,并符合业主要求。
9.21.3 最终验收合格后,买方应在质量保证期届满后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向卖方出具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最终验收证书)。
9.21.4 最终验收证书也不能被视为解除或降低卖方对合同货物存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
9.22 保修期
9.22.1 保修期的具体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9.22.2 如果发生故障,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立即答复,并在24小时内到达买方现场进行维修。
9.22.3 在产品保修期之内,卖方对因卖方自身原因的任何产品质量问题或故障负全部责任,负责包修、包换或者包退,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的实际费用。卖方不能及时修理、调换的,买方可另行委托其他人进行修理、更换,费用由卖方承担,可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
9.22.4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设备出现故障,更换的设备和(或)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应重新计算。但如果设备的故障是由于买方原因造成的,则对设备进行修理和更换的费用及由此导致的费用及损失应由买方承担,更换的设备和(或)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应重新计算。
9.22.5 如因买方使用不?造成故障,卖方负责修理、更换,卖方收取必要的成本费用。
9.22.6 保修期的终止不能视为卖方对合同产品中存在的质量问题或缺陷或所应负的责任的解除,对于出现质量问题或缺陷的合同产品,卖方应免费予以及时修理或更换。在产品使用寿命期内,卖方在知道合同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缺陷或原理性故障后,应在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免费予以及时弥补或校正,并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9.23 售后服务
9.23.1 卖方应为质保期服务配备充足的技术人员、工具和备件并保证提供的联系方式畅通。在质量保证期内,除日常设备维护和检修工作之外,如发生买方现场技术人员无法处理的产品质量问题,卖方应在接到买方发出通知后24小时内予以响应,48小时内须到达现场开始解决问题(现场维护应及时到位),并在到达后 7 日内解决合同设备的故障(重大故障除外)。卖方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卖方应自费将被修理或更换的货物或部件运至项目现场或买方指定的最终目的地;同时,如必要,卖方应将被损坏或被更换后的货物或需要返厂修理的货物自费返厂。在此情况下,买方若为协助卖方进行了内陆运输、保险等,其费用及酬劳将由卖方完全承担。如果卖方未在上述时间内作出响应,则买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解决相关问题或查找和解决合同设备的故障,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
9.23.2 如果设备有重大缺陷,经过修理或更换,6个月后(自调试完成之日起)仍不能通过试运行,买方有权要求卖方退还相应的设备价款,并有权解除合同
9.23.3 在保修期满后,一旦发生故障,而买方无法自行排除时,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24小时内派人前往买方现场处理并及时提供备品、备件,并承诺备品、备件按投标时的报价或按照当时市场价(两者以较低的价格为准)提供。
9.23.4 卖方负责对买方的操作、维修人员(2人操作、2人维修)、管理人员(2人)进行技术培训。
9.23.5 如买方认为卖方所派驻人员数量或能力不能满足服务要求,则卖方需在买方发出通知后3日内,增加人员或更换人员。
9.23.6 如果卖方收到通知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9.23.7 由于卖方责任需要修理、更换有缺陷的关键部件,而使合同产品停运时,则该合同产品质量保证期为从买方验收更换或修理好的设备起60个月,不受本合同质量保证期期满的制约。如合同产品部件出现缺陷但不影响合同产品的正常运行,经维修或更换后的部件的质量保证期为从买方验收更换或修理好的设备起60个月,不受或本合同质量保证期期满的制约。
9.23.8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就在施工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的情况进行记录,记载合同设备故障发生的时间、原因及解决情况等,由买方签字确认,并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提交给买方。
第十章 保证、索赔和违约金
10.1 卖方保证其具有完全的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卖方保证其所提供的合同设备及对合同的履行符合所有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卖方保证其对合同设备的销售不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任何第三方不会因卖方原因而基于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或其他任何权利或事由对合同设备主张权利。
卖方保证合同设备的技术水平是最先进的,并且所提供的设备质量是最好的、全新的、稳定的、可靠性和稳定的并经过已完成并网风电场实际投入运行的,所选择的设备型号能满足正常安全运行和长期使用的要求,并且符合本技术附件的规定。卖方进一步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
卖方保证合同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标准、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等,能够安全和稳定地运行,且合同设备(包括全部部件)全新、完整、未使用过,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
卖方保证,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完整、清晰、准确,符合合同约定并且能够满足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操作以及维修和保养的需要。
卖方保证合同范围内提供的备品备件能够满足合同设备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正常运行及维修的需要,如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因卖方原因出现备品备件短缺影响合同设备正常运行的,卖方应免费提供。
卖方保证所提供的合同设备参数通过了制造商的检验测试,完全符合合同附件二的技术要求。卖方所交付产品品种、型号、规格、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买方有权拒收并解除合同。
卖方保证,在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如果卖方发现合同设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存在足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卖方将及时通知买方并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等措施消除缺陷。
因卖方供货逾期造成买方无法按期并网发电的,卖方还需赔偿买方可预期的发电收益,因此造成第三人向买方索赔的,卖方应承担所有索赔费用。
10.2 设备质量违约
10.2.1 设备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或强制性认证要求,买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卖方应双倍返还买方已支付的相应合同价款,并全额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所有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包括已销售合同产品的召回费用、合同产品所引发的所在设备或系统损坏的经济损失、为修复相关设备或系统产生的费用,以及设备不能正常发电导致的买方收入损失;买方也可要求卖方在规定的期限内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时间将计入供货期,并按供货期违约条款计算违约金。若经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仍达不到约定标准,则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质量违约金,质量违约金为该质量不达标部分的设备结算价的200%。如果质量违约金累计超过本合同总价的20%,或者经过整改后仍然质量不合格时,则视为卖方严重违约,买方有权解除合同,除前述质量不达标部分的工程结算价200%质量违约金外,卖方还需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拟补买方的损失的,卖方还应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0.2.3 如因合同产品的强制性认证失效,使得卖方无法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部分或全部合同产品,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应按合同金额的5%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并按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10.2.4 卖方明知或应当知道所提供的合同产品(包括分包物项和外购物项)为假冒伪劣产品的,视为卖方故意欺诈。一经查实,买方有权拒付该合同所有款项并要求卖方按合同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卖方应全额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所有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包括已销售合同产品的召回费用、因合同产品引发的所在设备或系统损坏的经济损失、为修复相关设备或系统产生的费用,以及发电机组不能正常发电导致的买方收入损失。同时,买方有权将卖方列入黑名单并拒绝其参与买方今后的所有采购活动。
10.2.5 卖方非主观故意原因在合同范围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卖方应及时和无偿替换正规合格产品,或以买方认可的条件退偿相关产品的合同价款和相关财务费用,并应按合同金额的5%的标准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10.2.6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经查实卖方存在伪造资质/证明/记录/报告或提供虚假文件/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每发生一起,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按1000元或不低于本合同总价的0.1%中最高值。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应全额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所有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10.2.7 若卖方明知或应当知道所提供合同产品存在设计或质量安全方面缺陷/隐患,但不按相关法律法规、程序及合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和通知义务,应双倍返还买方已支付的全部合同价款。同时,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应全额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所有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包括已销售合同产品的召回费用、因合同产品引发的所在设备或系统损坏的经济损失、为修复相关设备或系统产生的费用,以及发电机组不能正常发电导致的买方收入损失。
10.2.8 在使用寿命内,由于设计、制造工艺、材料及质量问题引起缺陷的或发生事故的或合同设备无法继续正常使用需更换的,卖方应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停运的发电量损失、设备损坏赔偿费用、排除故障产生的费用、事故处理费用、设备更换的费用和恢复运营所产生的费用以及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失等。
10.2.9 卖方不得将全部或部分项目分包给无资质或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承担。若卖方违规擅自将合同工作分包给无资质或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承担,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按合同总价的10%支付违约金,卖方应全额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所有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同时,买方有权将卖方列入黑名单并拒绝其参与买方今后的所有采购活动.
10.3 卖方保证所提供的合同设备经过测试合格,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合同设备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由于按买方的要求设计或按买方的规格提供的材料所产生的缺陷除外),卖方应保证本合同项下设备运行满足以下要求:
(1)在所处的风电场条件下,合同设备的使用寿命在专用条款中特殊规定第4条约定,在正常运维使用情况下,设备在寿命期内不能发生报废;合同设备达不到使用寿命期限的,卖方应当按照买方实际使用年限与寿命年限比例退还相应款项,还应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使用寿命减少造成的发电收益损失,此损失的计算公式为(设计使用寿命-实际使用寿命)×报废前3年平均发电收益。
(2)若保修期内该设备出现缺陷采取消缺,包括更换时,该设备的保修期应以消缺完毕、验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进行最终验收前,设备出现累计10%及以上的故障时,视为存在批量故障,卖方应负责进行对该类大部件全部进行更换。更换部件的保修期应重新计算。
(3)合同设备运行性能应符合合同技术规范与要求及附件二的要求。
10.4 卖方保证所交付的技术资料是完整的、清晰的和正确的,并且能够满足合同设备的设计、检验、安装、调试、试运行、性能验收试验、操作和维修的要求。卖方提供技术资料变更引起的风电场系统建造费用增加,由卖方负责承担。
10.5 卖方保证提供合同有关服务,包括:指导安装、调试、培训买?人员、承担设备保修期服务,以满足合同附件中规定的设备的设计、安装、操作和维修保养服务的要求。
卖方保证及时派遣合格的技术人员提供专业的、正确的和高效的设备服务。如果卖方从非买方的公司雇佣人员,为卖方的原因进行额外工作,所有费用应由卖方承担。而且任何卖方所雇佣的任何人员事前都必须得到买方的同意。
设备在安装过程中,如若由买方负责安装,卖方应进行指导安装,若卖方服务人员未按买方要求,自行离场且对安装进度造成影响的情况下,按离场时间计算,每日向买方支付1000元/日的违约金。
在保修期内,卖方在接到业主定检服务通知后,未能按期开展定检工作的,每延期1日向买方支付1000元/日的违约金。
10.6 在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保修期间,如果由于合同设备存在任何质量问题或缺陷、卖方技术人员的错误操作和/或错误指导和/或卖方提供的技术文件错误造成设备的损坏或缺陷,卖方应调查原因,在明确损坏或缺陷部件后,卖方应在1周内按照买方要求免费将损坏部分更换或修理完毕。超出上述期限的,自设备损坏之日起,卖方应当每天按照被损坏或缺陷货物(采购金额+增值税额)×3‰的标准向买方承担责任,日赔偿金额不足壹仟元按壹仟元计算,并赔偿因此导致的发电量损失(含集电线路线损及主变等设备的电量损耗)。如超过30日仍未按照买方要求进行处理的,自设备损坏之日起,卖方应当每天按照被损坏或缺陷货物(采购金额+增值税额)×5‰的标准向买方承担责任,并且买方有权自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或更换,由卖方承担所有的费用、风险及后果,卖方还应赔偿因此导致的发电量损失,且不因买方另行委托其他方更换或维修而减少卖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在此情况下,卖方还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机械费用(如果需要)以及9.19规定的费用。如果上述合同设备的缺陷和/或损坏是由于买方的原因造成的,卖方应在上述期限内协助买方消除缺陷(如果必要)和/或重新提供设备,费用由买方承担。
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卖方所交付的产品材质与合同(含技术协议)约定标准不一致时,卖方除按合同(含技术协议)约定标准全部更换为全新的产品直至产品符合质量要求外,还需承担调换、退货发生的一切费用和业主的发电量损失(发电量损失=被更换产品电站上月平均电量×上网电价;如平均电量无法确定,则以上年项目所在地省同类项目平均发电量计算)。
设备交付后,由于卖方原因导致业主工程不能按期投运的,卖方应向买方支付买方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合同设备安装、调试、保修期间,如果存在部件短缺,紧急件(所有影响安装、调试、正常运行的部件)不得超过3天必须运到现场。超出上述期限的,自短缺之日起计算,卖方应当每天按照短缺货物(采购金额+增值税额)×3‰的标准向买方承担赔偿责任,日赔偿金额不足壹仟元按壹仟元计算。
设备的调试时间不得超过5天,如由于卖方原因,每延期一天,卖方向买方支付所延期设备(采购金额+增值税额)×3‰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买方带来的包含但不限于违约赔偿在内的一切损失。
10.7 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保修期以专用条款约定为准。卖方对买方付款有争议可采取诉讼方式解决,不得以买方未付清合同进度款为由拒绝提供合同约定的各项技术服务包括保修期服务,否则应向买方赔偿造成的全部损失。合同规定的保修期满前60日卖方应向买方书面申请进行最终验收,买方确认最终验收合格应为保修期的结束签发一个相应的证书(最终验收证书)正本1份,副本1份,条件见附件七。买方保修期满前,卖方应补充保修期内使用的买方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至合同中规定的数量。
10.8 由于买方未按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和卖方现场设备服务人员的指导而进行施工、安装造成的设备损坏,由买方负责修理、更换,但卖方有义务尽快提供所需更换的部件,对于买方要求的紧急部件,卖方应安排最快的方式运输,所有费用均由买方负担。
10.9 如果设备有能由买方自行消除的瑕疵,在买方通知卖方后,卖方应2日内作出书面确认,卖方确认同意的(未做出书面回复或书面回复时已超出约定期限的视为同意)买方可自行消除瑕疵,并由卖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后果;若卖方在2日内作出不同意买方自行消除的,卖方应2日内派员(到达项目现场)进行消除;若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2日内回复不同意由买方自行消除,也不派员(到达项目现场)进行消除的,每延误一天,按该台设备(采购金额+增值税额)×1‰的标准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10.10 在合同设备的保修期内,如果由于卖方原因使得设备需更换或修理,卖方应进行更换或修理。
更换过的部件或修理过的部件的保修期从更换或修理完毕经验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
在使用寿命内,由于设计、制造工艺、材料及质量控制引起缺陷的部件,卖方应免费更换。
10.11 如果由于卖方原因,合同设备不能在保修期内达到技术附件规定的性能保证值,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采取措施使之达到保证值。卖方在收到买方的书面通知后3日内或?方书面认可的时间内,有责任采取补救措施。如果仍不能达到性能保证值,卖方应按该批设备合同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卖方提交违约金后,仍有义务根据合同在保修期结束前向买方提供技术服务。
对于在保修期内发现的设备缺陷,在保修期结束后提出的索赔要求仍然有效。
10.12 对于买方根据本章的规定对卖方提出索赔,在收到买方的书面通知后,卖方如果有不同意见,应在2周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协商的要求,否则,将视为已接受索赔要求。
10.1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
如果由于卖方责任,合同设备不能根据附件八规定的装运计划按期交货,卖方有责任按下述比例对于迟交货支付违约金:
(1) 从迟交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0.5%;
(2) 从迟交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 1%;
(3) 从迟交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 1.5%。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时,迟交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10%。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支付不能免除卖方继续交付相关合同设备的义务,但如迟延交付必然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相关工作应相应顺延。
超过12小时不足24小时的按半天计算。
支付违约金并不能解除卖方继续按合同规定交货的责任。
卖方的任何交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均视为迟交货物。
如果由于卖方的责任,任何一批合同货物迟交10天以上,买方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如果出现不可抗力事件,根据本合同条款12.2,卖方不需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如果上述设备迟交的违约金的总金额超过该套合同设备价格的10 %时,买方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且买方有权自主?其他合格供货商消除缺陷或不符合合同之处,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如果卖方逾期供货或提供服务上述支付违约金并不能解除卖方继续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责任。同时,买方直接和可预见的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现场窝工损失、设备人员台班费、机组延迟并网、向业主方支付的违约金或停止运行或降功率运行等造成的发电量损失等)超过违约金部分的,由卖方赔偿。致影响电厂建设进度的,卖方还应赔偿全部损失。
10.14 如由于确属卖方责任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交付附件规定的技术文件,每迟交一周按技术服务费的0.8%支付违约金。
10.15 在现场具备连续安装条件的情况下,卖方在接到买方根据合同执行时间表的安排书面通知后3日内,应派遣其安装或调试人员到达项目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每延误一天卖方应向买方按技术服务费的0.8%支付违约金。
10.16 如果设备有缺陷,自开始调试之日起20日内仍不能投入运行,且双方不能在其后15天内找到任何可接受的解决方案,买方可要求由卖方负担费用安装新的设备,并承担由此给买方和业主带来的一切损失。
10.17 在保修期内的卖方保证由专用条款约定。
10.18 本采购合同约定的设备是为本项目发电运营使用,除达到相关技术标准外,还需与本项目其他工程、设备同步配合运行,所以,最终的质量要求必须符合业主方对整体项目的运营可靠性和安全性,而不得以该设备达到相关规范性要求而免除其设计、生产、安装不适用于项目运行的过错责任。卖方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须满足并网运行等相关要求,否则由此给买方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卖方承担。
10.19 卖方违反合同第2.1.5条的约定,每多调整一次,卖方需向买方支付(合同采购金额+增值税额)×0.1%的违约金。卖方经买方书面同意配置合同子供应商清单以外的供应商的产品,每更换一个部件的子供应商,卖方需向买方支付(合同采购金额+增值税额)×0.5%的违约金。如果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卖方擅自配置合同子供应商清单外的供应商产品,买方未选择拒收的,每更换一个部件,卖方需向买方支付(合同采购金额+增值税额)×1%的违约金。
10.20 卖方应根据安装调试及保修期内维护检修的需要派遣合格且数量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现场的工作情况,买方有权书面要求卖方更换人员,卖方应予满足。买方对卖方现场服务人员应提供食宿方便,费用由卖方自行承担。
10.21 如果对合同设备的缺陷存在争议,卖方首先应按买方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更换或处理缺陷设备直至满足合同要求。争议的解决可以通过协商或索赔等方式处理。
10.22 如果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不满足合同要求,买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提出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1)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银行费、运杂费、保险金、检验费、贮存、建设费、拆卸费和其它用于被拒设备保管和保护的费用和合同正常履行后买方的发电量收益费用。在买方未实施退货前,买方可在卖方独自承担风险条件下使用有缺陷的设备,卖方应予以积极配合。
(2)根据合同设备的偏差情况、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则从合同金额中扣除相应金额。
(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若卖方不能在买方限定期限内修复有缺陷的合同设备,买方有权自主请其他合格供货商消除缺陷或不符合合同之处,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均由卖方承担。同时,卖方应按合同条款10.10的规定,相应延长所更换合同设备的保修期。
(4)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14日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14日内或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买方同意的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应支付合同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函中扣回索赔金额,不足部分将继续向卖方追索,必要时将通过法律程序追索。
10.23 买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支付货款超过180日的,卖方有权按逾期付款金额的同期银行存款基准利率标准向买方主张违约责任。
10.24 本合同的组成附件中,如果存在限制或免除主合同所约定的卖方的违约责任,则该限制或免除条款无效。
10.25 卖方逾期提供履约保函或提供的履约保函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包括到期后应当延展而未及时延展),自合同约定的应当提交或应当延展之日起,卖方应每天按照(合同采购金额+增值税额)×0.7‰的标准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10.26 卖方违反附件十、附件三十四约定,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卖方承担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买方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卖方需承担违约责任,并处以本合同总价款的10%作为违约赔偿。
10.27 卖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实际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低于合同中约定税率的,卖方除应向买方支付无法抵扣部分的税款金额外,卖方还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13%的?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卖方应予赔偿,买方有权终止合同。
10.28 卖方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卖方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向买方重新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并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13 %的违约金;卖方提供履约保证金的,买方有权扣除卖方全部履约保证金,以上违约金或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卖方应予赔偿;卖方重新开具的发票仍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卖方除按本项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买方拒绝接收;卖方无法开具发票的,卖方除按本项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卖方应退还买方已付款项,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全部损失,买方有权终止合同。
10.29 卖方开具的发票不合格的,买方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卖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按合同约定履行。不合格发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开具发票种类错误;开具发票税率与合同约定不符;发票上的信息错误;因卖方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造成发票认证失败等。
10.30 除不可抗力外,如卖方发生不能按期交货或提供服务,每延迟一天向买方按(合同采购金额+增值税额)×0.5%支付违约金。若延迟15天卖方还不能按期交货或提供服务,买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0.31凡产品在开箱检验、安装、系统试运转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由卖方负责处理,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直至产品符合质量要求。卖方承担修理、调换、退货发生的一切费用和买方的直接经济损失。
10.32 卖方未经买方书面同意,擅自将合同转包、分包、委托其他第三方生产、委托卖方其他工厂生产,无论买方是否解除合同,买方均有权要求卖方承担(合同采购金额+增值税额)×20%的违约金。
10.33 本合同项下,双方就付款事宜存在争议时,卖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提供合同约定的各项技术服务包括保修期服务,否则应向买方赔偿造成的全部损失。
卖方因拖欠材料费用、机械费用等造成纠纷,由卖方自行解决,若卖方不解决,买方有权根据被拖欠人相应的证据给予代付,并从卖方的工程合同价款进行扣除,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及损失都由卖方承担。
10.34 质量保修责任
10.34.1 质量保修责任书
10.34.1.1 质量保修责任书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是最终验收的条件之一。双方应按法律规定的保修内容、范围、期限和责任,签订工程(或设备)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也是缺陷责任期的开始日期。
10.34.1.2 未能提交质量保修责任书
卖方未能提交质量保修责任书、无正当理由不与买方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买方可不与卖方办理竣工结算,不承担尚未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项的相应利息,即使合同已约定延期支付利息。
10.34.2 缺陷责任保证金
10.34.2.1 缺陷责任保证金金额
缺陷责任保证金的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4.2.2 缺陷责任保证金的暂扣
缺陷责任保证金的暂扣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4.2.3 缺陷责任保证金的支付
买方应依据第10.35.2款缺陷责任保证金支付的约定,支付被暂扣的缺陷责任保证金。
10.35 缺陷责任保证金的暂扣与支付
10.35.1 缺陷责任保证金的暂时扣减。买方可根据10.34.2.1款约定的缺陷责任保证金金额和10.34.2.2款缺陷责任保证金暂扣的约定,暂时扣减缺陷责任保证金。
10.35.2 缺陷责任保证金的支付
卖方未能按买方通知修复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缺陷或委托买方修复该缺陷的,修复缺陷的费用,从缺陷责任保证金金额中扣除。买方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15日内,将暂扣的缺陷责任保证金余额支付给卖方。
10.36其他违约:
卖方未能履行如下义务之一则视为其违约,应由卖方向买方承担违约责任。卖方的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A)未能按买方要求期限及标准清除不合格品;
(B)设备经买方组织检验2次仍不合格;
(C)卖方因为经营不善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
(D)泄露买方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卖方存在以上违约情形,买方有权单方解除本承包合同,卖方需承担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并赔偿因违约行为给买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买方如期竣工后的可得利益及第三方索赔等)。
卖方存在以上违约情形,买方暂时未行使单方解除权的,买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
10.37 合同利益转让
根据10.36的规定,设备采购合同不再由卖方履约的,经买方指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卖方应将其为本采购合同目的而签订的任何协议,如工程施工、提供材料、货物、服务等协议利益转让给买方。
10.38 基于本合同所产生的卖方对买方享有的债权,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卖方承诺不将该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否则视为卖方违约,转让行为对买方无效,且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转让债权总额10%的违约金。
10.39 索赔程序
10.39.1 买方的索赔
买方认为,卖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义务,且根据本合同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与事项,卖方应承担损失、损害赔偿责任,但卖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责任时,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索赔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并遵循如下程序进行:
(1)买方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30日内,向卖方送交索赔通知。
(2)买方应在发出索赔通知后的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供说明索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等相关资料;
(3) 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送交的索赔资料后30日内与买方协商解决,或给予答复;
(4) 卖方在收到买方送交的索赔资料后30日内未与买方协商、未予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被卖方认可。
(5) 当买方提出的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买方每周应向卖方发出索赔事件的延续影响情况,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的30日内,买方应向卖方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索赔程序与本款第(1)项至第(4)项的约定相同。
对于卖方未按合同规定履行的责任或义务,买方有权终止与卖方的该部分工作,并委托第三方承担该部分工作,同直接向第三方支付相应款项。合同因卖方原因解除的,除合同其它条款约定的违约金之外,卖方还应向买方支付相当于合同价款10%的合同解除违约金。
10.39.2 卖方的索赔
卖方认为,买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和义务,且根据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和事项,买方应承担损失、损害赔偿责任及延长竣工日期的,买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义务或延长竣工日期时,卖方有权向买方提出索赔。索赔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并遵循如下程序进行:
(1)卖方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30日内,向买方发出索赔通知。未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30日内发出索赔通知,买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卖方应在发出索赔事件通知后的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买方提交说明索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资料的报告;
(3)买方应在收到卖方送交的有关索赔资料的报告后30日内与卖方协商解决,或给予答复,或要求卖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 当卖方提出的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卖方每周应向买方发出索赔事件的延续影响情况,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的30日内,卖方向买方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索赔程序与本款第(1)项至第(3)项的约定相同。
10.40 在下述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并有权自行委托第三方承担该部分工作,同时直接向第三方支付相应款项:
(1)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买方根据合同条款第29条的规定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义务;
(3)如果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此目的,定义下述条件:
a)“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买方在采购过程中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b)“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慌报或隐瞒事实, 损害买方利益的行为。
10.41 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第10.40款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因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同时,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0.42 由于卖方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卖方除了应承担合同其他条款中约定赔偿并违约责任之外,卖方还应向买方支付设备价格的10%的终止合同违约金。
10.43 卖方违反保密义务的,除赔偿买方损失外,应按合同总价5%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10.44 如果合同设备的可靠性运行被延误,合同双方应作详细记录,分清责任。如果延误由卖方原因造成,卖方应按下述比例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
(1)延误1-7天,每天违约金为0.3%;
(2)延误8-14天,每天违约金为合同设备总价格的0.7 %;
(3)延误2周以上的,每天违约金为合同设备总价格的0.9%。
违约金的支付不能免除卖方继续履行合同项下在安装、调试、性能试验、可靠性运行期间的义务。
买方将根据卖方要求协助卖方补救工期的延误,因此所产生的成本和费用将由卖方负担。
10.45 买方有权直接从应付卖方的款项中扣除违约金。违约处罚不免除卖方向买方免费提供更换部件、技术服务和采取各种措施以使设备达到各项性能指标的责任。
10.46 卖方未按时向买方提供技术服务的,每延期一天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0.3%的违约金。
10.47 卖方未按时向买方提交履约保函的,每延期一天应向买方支付履约保函金额0.3%的违约金;延期超过30天的,买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10.48 卖方违反保密义务或知识产权保证义务的,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2%的违约金。
10.49 如果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或者文件资料侵犯了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卖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由于合同设备无法正常运行给买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并按合同总价的5%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章 专利权、保险和原产地
11.1 专利权
11.1.1 卖方提供给买方的所有文件、资料、模型、样品和/或设计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归卖方所有。买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卖方的全部图纸、文件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其知识产权属于买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不因签署和履行合同而享有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买方的图纸、文件、配套软件、电子4辅助程序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的知识产权。
11.1.2 如果合同设备是根据买方提供的文件、资料、模型、样品和/或设计进行制造的,则合同设备所包含的与上述文件、资料、模型、样品和/或设计相关的知识产权及后续改进和发展归买方所有。
11.1.3 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起诉或其他索赔,同时保证买方免受有权行政机关对其侵权行为的处罚。如果买方收到任何第三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应以买方名义并在买方的协助下,自负费用处理与第三方的索赔或诉讼,并赔偿买方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卖方拒绝处理前述索赔或诉讼或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28 日内未作表示,买方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这些索赔或诉讼,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均应由卖方承担。
11.1.4 买方因卖方提交的合同设备或文件资料而受到知识产权侵权指控时,可索扣卖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及暂停支付所有应支付的合同费用,直到侵权指控被撤销且买方确认无潜在纠纷之日为止。
11.2 保险
11.2.1 卖方的投保
11.2.1.1 按适用法律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投保类别,由卖方投保的保险种类,其投保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由卖方投保的保险种类、保险范围、投保金额、保险期限和持续有效的时间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适用法律规定及专用条款约定的,由卖方负责投保的,卖方应依据生产、运输阶段的需要投保;
(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新颁布的适用法律规定由卖方投保的强制性保险,根据3.5款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
11.2.1.2 保险单对联合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时,保险赔偿对每个联合被保险人分别施用。卖方应代表自己的被保险人,保证其被保险人遵守保险约定的条件及其赔偿金额。
卖方应自费为其运至现场用于履约的运输车辆、设备按重置价格投保运输车辆、运输一切险,以使买方和卖方免遭不论何种原因(受该保险单中除外责任、免赔条款及免赔责任约束)引起的运输车辆、设备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该保险应自运输车辆、设备运至项目现场之日始直至离开项目工地的时间内一直维持有效。以上保险并不减轻卖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11.2.1.3 卖方从保险人收到的理赔款项,应用于保单约定的损失、损害、伤害的修复、购置和赔偿。
11.2.1.4 卖方应在投保项目及其投保期限内,向买方提供保险单副本、保费支付单据复印件和保险单生效的证明。
卖方未提交上述证明文件的,视为未按合同约定投保,买方可以自己名义投保相应保险,由此引起的费用及理赔损失,由卖方承担,并从本合同款中由买方扣除,不够扣除的,买方有权追偿。
11.2.1.7 卖方应自费为在设备材料运输过程从事管理或作业并与其建立劳动合法关系的人员投保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险,承保被保险人在设备材料运输过程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时应负的责任。分包方人员的团体意外伤害险应由卖方或卖方的分包方进行投保。
11.2.3 保险的其他规定
11.2.3.1 由卖方负责采购运输的设备、材料、部件的运输险,由卖方投保。此项保险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时除外。
11.2.3.2 保险事项的意外事件发生时,在场的各方均有责任努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损害的扩大。
11.2.3.3 本合同约定以外的险种,根据各自的需要自行投保,保险费用由各自承担。
11.2.3.4 本条规定的保险应向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的保险公司购买,合同签订并生效后15天内,卖方应向买方提供2份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以供查验。
11.2.3.5 卖方应向买方报备已投保的全部保险的保险单,以使买方能够全面了解和掌握保险单中的各项条件、条款、义务或规定。
11.3 原产地
11.3.1 本合同项下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均应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和地区(以下简称“合格来源国”)。
11.3.2 本条款所述的“原产地”是指货物开采、生长或生产或提有关服务的来源地。所述的“货物”是指制造、加工或用重要的和主要元部件装配而成的,其基本特性、功能或效用是商业上公认的与元部件有着实质性区别的产品。
11.3.3 货物和服务的原产地有别于卖方的国籍。
第十二章 不可抗力
12.1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适用于本合同条款所有条款(特别约定除外)
12.2 签约双方任一方由于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系指买卖业主三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
12.3 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传真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后十四(14)天内将必要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12.4 卖方有责任消除障碍,采取措施弥补损失或采取其他预防措施(如储存货物)来加快合同设备的交货。
12.5 遭受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尽快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不可抗力的中断或终止,并以航空挂号信确认。
12.6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发生超过140天或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交货延期五个月以上时,双方有权终止合同。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按照合同第十四章争议解决处理。
12.7 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受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例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受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应立即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28 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
第十三章 税 费
13.1 中国政府依据中国税法对合同买方在执行本合同时征收的所有税收由买方承担。
13.2 中国政府依据中国税法对合同卖方在执行本合同时征收的所有税费,包括零部件进口的进口环节税和国内增值税等,均由卖方承担。
13.3 所有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本合同相关的税收、关税和其他税费均由卖方承担。
13.4 遇有国家增值税率调整时,本合同增值税额也随之调整。
13.6 合同一方享有本合同进口工程设备、材料、设备配件等进口增值税和关税减免时,另一方有义务就办理减免税手续给予协助和配合。
13.7 税费及发票开具
发票开具要求及责任:
(一)每批货物经买方验收合格后10日内,卖方应按买方要求出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要求:服务类6%,工程类9%,设备类13%。(若由于条件限制必须与小规模纳税人签订合同时,也应当要求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由税务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卖方应在开票之后10个工作日内将发票送达买方指定受理人(由专用条款约定),买方签收发票的日期为发票的送达日期,并以此作为支付相应款项的依据。
(二)卖方开具的发票不合格的,买方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卖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按合同约定履行。不合格发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开具发票种类错误;开具发票税率与合同约定不符;发票上的信息错误;因卖方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造成发票认证失败等。
(三)卖方提供的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卖方还应遵守如下条款:
(1)卖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交买方办理发票交接手续,无买方经办人员签认,视为卖方未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发生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由卖方承担责任。
(2)因卖方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导致其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造成买方不能抵扣的,买方有权拒绝接收。
(3)卖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实际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低于合同中约定税率的,卖方除应向买方支付无法抵扣部分的税款金额外,卖方还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13%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卖方应予赔偿,买方有权终止合同。
(4)卖方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卖方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13% 的违约金;卖方提供履约保证金的,买方有权扣除卖方全部履约保证金,以上违约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卖方应予赔偿;卖方重新开具的发票仍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卖方除按本项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买方拒绝接收;卖方无法开具发票的,卖方除按本项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卖方应退还买方已付款项,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买方有权终止合同。
(5)卖方账户必须是合同约定的在主管国税机关备案的账户,若账户变更应及时通知买方,并签订合同变更或补充合同;如卖方随意改变账户,买方将拒付货款,由此引起的延期付款责任及相关的损失由卖方承担。
(6)因卖方自身纳税人身份,纳税方式变化带来的适用增值税税率的变化,导致对买方的损失应由卖方承担。
(7)如果买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和抵扣联,卖方应向买方提供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8)如果获得开具的汇总专用发票,则卖方应提供其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四)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对于尚未开具发票和支付的部分合同款项,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需要调整增值税税率的,买方有权根据税率调整额对尚未开具发票和支付部分的合同价格进行调整。双方应另行签署补充合同约定调整金额。
13.8 因合同变更,需退还发票或返还超付价款的,卖方应在合同变更30日内与买方相互配合办理红字发票手续或超付退款手续。因卖方未在买方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或无理由拒绝办理红字发票手续、超付退款手续而造成结算滞后的,卖方应按对应发票金额×4‰×逾期交票周数、超付退款金额×4‰×逾期退款周数向买方支付违约金,不足一周的按比例计算。
第十四章 争议解决、保密
14.1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任意一方均可向合同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14.2 在诉讼期间, 除正在进行诉讼部分外,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4.3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任何?方均不得为与履行合同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资料。
合同当事人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
(1) 非因接受信息一方的过失现在或以后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
(2) 接受信息一方当事人合法地从第三方获得并且据其善意了解第三方也不对此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
(3) 法律或法律的执行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十五章 质量保证与控制、质量争议
15.1 质量保证与控制
15.1.1 卖方的制造活动必须满足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要求。
15.1.2 卖方的制造活动除必须满足规定和认可的程序和要求外,还必须满足国家特定的法规和标准。
15.1.3 卖方必须确保所持有的与合同产品有关的各类强制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且资质证书可以覆盖合同产品范围。
15.1.4 卖方应依据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编制适用于本项目的质量手册。
15.1.5 卖方应有效贯彻和实施卖方质量手册,确保在制造活动中任何与质量保证有关的活动满足质量手册要求。
15.1.6 卖方必须建立保证制造活动有效实施的组织机构,必须配备具有足够权力和组织独立性的质量保证部门和质量控制部门监督和验证制造质量。
15.1.7 卖方必须制定并有效实施特殊工艺管理程序,确保与协议有关的特殊工艺使用经鉴定合格的工艺和具备合格资质的人员。
15.1.8 需送交买方的所有质量保证有关文件必须通过信函和传递单书面发送买方。
15.1.9 卖方对于由买方所提供的技术文件(如图纸、技术规格书等)的任何变动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买方书面认可后方可实施。
15.1.10 卖方必须制定并有效实施质量记录管理程序,确保与本协议有关的质量保证记录得到有效控制和妥善保存。
15.1.11 对于合同执行过程产生的各种书面记录,卖方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记录形成、修订、替换、增补、保管等各方面的要求。
15.1.12 卖方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所有质量记录均应在项目现场及时形成。若质量记录采用整理数据形式或为机打记录的,卖方须妥善保存现场原始记录,原始记录的保存期限为20年。
15.1.13 卖方的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场前,卖方须将相关人员资格提交买方审查和确认,未经审查通过者不得进场。
15.1.14 卖方须制定关键人员签名备案制度,对于质量计划责任人员、焊接及无损检验等关键工艺责任人员进行签名备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卖方须按照签名备案制度规定,对签字真实性情况开展抽验。
15.1.15 卖方须制定并有效实施对于供方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质量证明、资质证明、检验证书/检测报告等文件的验真制度,并出具书面验真结论。
15.1.16 卖方必须对其重要原材料/重要外委的分供方进行有效的控制,确保分供方的有关活动或产品满足本合同的相关要求。
15.1.17 卖方必须制定并有效实施物项的标识和可追溯性程序,确保与本合同有关的材料、零件和部件具备标识和可追溯性。
15.1.18 卖方必选确保使用检定或校准合格的测量和试验设备,确保测量和检验设备的型号、量程、精密度和准确度满足要求。
15.1.19 卖方必须制定并有效实施不符合项管理程序,严格按质量保证要求记录制造过程中发生的不符合项。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不符合项,应及时通报买方,其处理方案应提前提交买方审查认可。在未得到买方书面答复之前,卖方不得实施处理方案。买方有权拒绝接受卖方的处理方案或要求卖方对其处理方案提供进一步的论证和支持性材料。
(1)违反合同技术文件和买方认可的供方技术文件要求,可按经过批准的原有的标准、图纸、规程进行修理(不能完全恢复到原技术文件要求)的不符合项。
(2)违反合同技术文件和买方认可的供方技术文件要求,需要制定新的工艺方案、技术规范和验收准则才能进行处理(返工、修理或照用)的不符合项。
15.1.20 卖方必须有效实施纠正措施管理程序,对严重有损于质量情况的原因调查及所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必须形成书面文件并抄送买方。买方有权要求卖方采取进一步的纠正或预防措施。
15.1.21 卖方应有效地实施监查和监督活动,以验证质量管理体系实施的有效性。
15.1.22 买方有权对卖方及其分包商进行质保监查或监督,买方质量监查/监督人员有权进入卖方设施检查相关活动和查阅相关记录。
15.1.23 买方有权针对卖方存在的管理缺陷,对卖方提出纠正行动要求(含停工令)。卖方应按纠正行动要求(或停工令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积极进行整改。
15.1.24 买方所进行的质量监查、质量监督活动并不免除或减轻卖方按本协议及采购合同要求提供合格产品的责任以及其他合同义务。
15.2质量争议
15.2.1 如双方对合同设备质量问题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提交双方共同指定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因一方原因且不能说明合理理由,导致双方无法共同确定检验鉴定机构的,另一方有权单方委托检验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该鉴定结果为最终检验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5.2.2 上述鉴定费用最终由责任方承担。
15.3诚信履约承诺
15.3.1 卖方须按《诚信履约承诺书》(附件二十二)承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绝不发生任何弄虚作假行为。
15.3.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卖方所提供的合同产品、技术服务或技术资料等存在任何弄虚作假情况的,买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卖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并赔偿给买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如因卖方的弄虚作假行为导致发生质量事故/事件的,买方将根据《质量事故/事件追责规定》(附件三十九)进一步对卖方进行追责。
15.3.3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卖方不得向已被买方纳入黑名单的单位或组织采购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产品,也不得委派已被买方纳入黑名单的人员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工作。如卖方违反本条规定,一经查实,卖方应立即撤回相关物项、更换相关人员,并承担与此相关的所有费用及买方损失。买方有权选择终止合同或要求卖方重新履行,并要求卖方按《诚信履约承诺书》承担相应责任。
15.3.4 买方有权对于卖方提供的合同产品(包括分包物项和外购物项)进行抽查鉴别,卖方应无条件予以支持和配合。一经发现假冒伪劣产品或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买方有权按合同约定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并有权将相关造假事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向新闻媒体曝光。
15.3.5 为判定卖方所提供的合同产品(包括分包物项和外购物项)是否为正规合格产品,买方有权邀请相关产品的品牌保护部门到现场进行复查鉴别。复查鉴别合格者,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否则相关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15.3.6 若卖方存在造假、售假、故意隐瞒设计或质量安全缺陷/隐患等情况,无论是否处于合同质量保证期内,买方均有权追究卖方的法律责任,卖方应全额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所有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第十六章 适用法律
16.1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双方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行业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十七章 合同的生效、中止、终止
17.1 本合同自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书面授权代表正式签字并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合同文本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时应同时加盖骑缝章。
17.2 违约终止合同
17.2.1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卖方收到买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10日内(或经买方书面确认的更长时间内)仍未能纠正其过失的前提下,买方有权单方解除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卖方应向买方支付未交付货物对应(采购金额+对应增值税额)×10%的违约金。买方直接损失和可预见的间接损失超过违约金部分的,由卖方赔偿。
(1)卖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或买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的。
(2)卖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技术标准供货的。
(3)卖方将本合同转包、分包给第三方或擅自将本合同项下设备交由第三方生产的(清单中明确第三方品牌的除外)。
(4)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的。
(5)未能及时协助买方进行设备的安装、调试、试运行、功能试验使工期延迟1个月。
(6)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任何其他义务(细微义务除外),并且在收到买方违约通知后60天内仍未能对其违约行为作出补救。
卖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其它义务。
17.2.2 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和/或有缺陷相类似的设备,卖方必须向买方支付合同已明示的违约金外,还必须承担买方从第三方购买与卖方未交和/或有缺陷相类似设备在交货地交货、更换可能超出本合同对应设备或部件的分项价而额外花费的那部分费用和由此造成的买方的实际利益的损失负责。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7.3 合同部分或全部解除的,卖方应在合同解除后5日内向买方返还已支付的货款。
17.4 如果买卖双方中任一方破产、产权变更(被兼并、合并、收购、解体、注销)或无清偿能力或发生资不抵债,或为了债权人的利益在破产管理下经营其业务,另一方有权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破产方或其破产清算管理人或合同归属人终止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此种情况下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影响另一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或向该破产清算管理人或该合同归属人提供选择,视其给出合理、忠实履行合同的保证情况,执行经过另一方同意的一部分合同,而不给对方补偿。该终止合同不损害或影响任何一方已采取或将采取补救措施的任何权利。
若卖方确实发生上述的情况,买方有权从卖方手中将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作接管并收归己有,并在合理期限内从卖方的现场房屋中迁出所有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材料,这些东西的所有权已属买方,卖方应给买方提供全权处理并提供一切合理的方便,使其能搬走上述这类设计、图纸、说明和材料,买方对这种终止合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对卖方的任何索赔不承担责任。此外,双方应对卖方已经实际履行的合同部分评价达成协议,并处理合同提前结束的一切后果。卖方应把一切与合同有关的并己付款的文件、资料交付给买方。方不承担任何由于终止合同而由第三方向卖方提出的各项索赔。如果只是合同的一部分终止,其他部分仍应继续执行。
17.5 非买方违约原因导致的卖方要求解除或部分解除本合同的,卖方提出解除或部分解除本合同的时间距离首批设备交货日期大于90日的,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解除合同对应(采购金额+对应增值税额)×20%的违约金;卖方提出解除或部分解除本合同的时间距离首批设备交货日期小于90日的,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解除合同对应(采购金额+对应增值税额)×50%的违约金。买方的直接损失和可预见的间接损失高于上述约定违约金的,卖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需赔偿买方高出部分。
17.6 合同解除
17.6.1 由买方解除合同
17.6.1.1 通知改正
卖方未能按合同履行其职责、责任和义务,买方可通知卖方,在合理的时间内纠正并补救其违约行为。
17.6.1.2 由买方解除合同
买方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的部分工作。买方应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15日前告知卖方。买方解除合同并不影响其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1)卖方未能执行17.6.1.1款通知改正的约定;
(2)卖方未能遵守有关分包和转包的约定;
(3)卖方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进度计划,买方书面指令其采取措施并修正进度计划后3日内,卖方无作为或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修正的;
(4)设备质量有严重缺陷,卖方无正当理由使修复开始日期拖延达10日以上;
(5)卖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任何其它义务(细微义务除外),或在未事先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从事任何可能在实质上不利影响其履行合同能力的活动,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通知后 14 日内或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期限内未能对其行为作出补救;
(6)未能通过的验收,使所提供的设备和本项目工程的任何部分和(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主要使用功能、生产功能;
(7)卖方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卖方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
(8)卖方迟延交付合同设备超过 3 个月;
(9) 合同设备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或在合同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均未能达到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卖双方未就合同的后续履行协商达成一致;
17.6.1.3 解除合同后停止和进行的工作
卖方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工作。卖方应在解除合同30日内或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以下工作:
(1)除了为保护生命、财产或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执行所有被通知解除的工作;
(2)将买方提供的所有信息及卖方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如涉及由承包方设计的工作量)、技术资料及其他文件移交给买方。在卖方留有的资料文件中,销毁与买方提供的所有信息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
(3)移交已完成的安装、调试及负责已运抵现场的设备物资。在移交前,妥善做好已完成成果和已运抵现场的设备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
(4)移交相应实施阶段已经付款的并已完成的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如涉及由承包方设计的工作量)、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质检资料等;
(5)向买方提交全部分包合同及执行情况说明。其中包括:卖方提供的工程设备物资(含在现场保管的、已经订货的、正在加工的、运输途中的、运抵现场尚未交接的),买方承担解除合同通知之日之前发生的、合同约定的此类款项。卖方有义务协助并配合处理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分包人的关系;
(6)经买方批准,卖方应将其与被解除合同或被解除合同中的部分工作相关的和正在执行的分包合同及相关的责任和义务转让至买方和(或)买方指定方的名下,包括已完成安装的设备及工程物资,以及相关工作;
(7)卖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其未被解除的合同部分工作;
(8)在解除合同的结算尚未结清之前,卖方不得将其机具、设备、设施、周转材料、措施材料撤离现场和(或)拆除,除非得到买方同意。
17.6.1.4 解除日期的结算
根据17.6.1.2款的约定,卖方收到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部分工作的通知后,买方应立即与卖方商定已发生的设备采购款项,合同价格调整的款项、缺陷责任保证金暂扣的款项、索赔款项、本合同补充协议的款项,及合同约定的任何应增减的款项。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款项,作为解除日期的结算依据。
17.6.1.5 解除合同后的结算
(1)双方应根据17.6.1.4款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结清双方应收应付款项的余额。
(2)买方按上述约定扣减后,仍有应收款、未能收回的款项时,可扣留与应收款价值相当的卖方的机具、设备、设施、周转材料等作为抵偿。
17.6.2 由卖方解除合同
17.6.2.1 由卖方解除合同。基于下列原因,卖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解除合同,但应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15日前告知买方:
(1)买方延误付款达60日以上,或卖方要求复工,但买方在180日内仍未通知复工的;
(2)买方实质上未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影响卖方实施工作停止60日以上;
(3)出现第十二章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继续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已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
(4)买方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买方将进入破产或(和)清算程序,或买方无力支付合同款项。
买方接到卖方根据本款第(1)项、(2)项、(3)项解除合同的通知后,买方随后给予了付款,或继续履行其义务、或提供了支付保函时,卖方应尽快安排并恢复正常工作。因此造成供货期延误时,供货期顺延;卖方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买方承担。
17.6.2.2 卖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有权停止和必须进行的工作如下:
(1)除为保护生命、财产、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所有进一步的工作;
(2)移交卖方提供的设备物资(包括现场保管的、已经订货的、正在加工制造的、正在运输途中的、现场尚未交接的)。在未移交之前,卖方有义务妥善做好已购设备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
(3)移交已经付款并已经完成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如涉及由承包方设计的工作量)、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质检资料等。应买方的要求,对已经完成但尚未付款的相关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等,按商定的价格付款后,卖方按约定的时间提交给买方。
(4)向买方提交全部分包合同及执行情况说明,由买方承担其费用。
(5)应买方的要求,将分包合同转给买方或(和)买方指定方的名下,包括已完成安装的设备及其物资,以及相关工作;
(6)在卖方自留文件资料中,销毁买方提供的所有信息及其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
17.6.2.3 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依据
根据17.6.2.2款的约定,买方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应与卖方商定已发生的合同款项,包括:设备进度款、合同价格调整的款项、保修金暂扣与支付的款项、索赔的款项、本合同补充协议的款项,及合同任何条款约定的增减款项。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款项,作为解除日期的结算依据。
17.6.2.4 解除合同后的结算
(1)双方应根据17.6.2.3款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结清解除合同时双方的应收应付款项的余额。
(2)如合同解除卖方尚有其他未能收回的应收款余额,买方应根据17.6.2.3款的约定,经协商一致的解除合同日期结算资料后的第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支付拖欠款项的利息。买方在此后的60日内仍未支付的,卖方有权根据第十四章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3)如合同解除时卖方尚有未能付给买方的付款余额,买方有权根据17.6.2.4款约定的解除合同后的结算中的第(1)项进行结算。
17.6.2.5 卖方的撤离。在合同解除后,卖方应将除为安全需要以外的所有其他物资、机具、设备和设施,全部撤离现场,并自行承担所有费用。
17.6.3 合同解除后的事项
17.6.3.1 付款约定仍然有效
合同解除后,由买方或由卖方解除合同的结算及结算后的付款约定仍然有效,直至解除合同的结算工作结清。
17.6.3.2 解除合同的争议
合同双方对解除合同或对解除日期的结算有争议的,应采取友好协商方式解决。经友好协商仍存在争议、或有一方不接受友好协商时,根据第十四章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7.7 合同中止
17.7.1 如果卖方有违反或拒绝执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时,买方将用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确认无误后应对违反或拒绝作出修正,如果认为在7天内来不及纠正时,应提出修正计划。如果得不到纠正或提不出修正计划,买方将保留部分或全部中止本合同的权利,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和索赔将由卖方负担。如果卖方的违约行为本合同其他条款有明确规定,则按有关条款处理。
17.7.2 如果买方行使中止权利,买方有权停付到期应支付给卖方的中止部分的款项,并有权将在执行合同中预付给卖方的中止部分的款项索回。
第十八章 其 他
18.1 买卖双方承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共同遵守《廉洁从业协议》(附件十一)。
18.2 本合同正本壹式拾份,买方卖方各持伍份。
18.3 本合同的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8.4 任何对本合同条款和条件的修正、补充和更改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在所有各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后,由各自的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它们将作为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8.5 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所有的通讯联络必须采用中文及中文翻译以电子邮件或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发送。正式的通知必须用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并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邮递。
18.5.1 除非一方收到合同另一方更改下述联系方式的书面通知,所有的通知、函件和书面通讯文件应送至双方提供联系方式(在专用条款约定)
18.5.2 双方确认上述联系方式是本合同项下合法有效的联系方式,一方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至少在确定变更前3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否则,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
18.6在未得到合同双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租、让与或转移给第三方,但下列情况除外:买方将其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移给买方关联的项目公司及同一项目现场、相同供货范围及合同条款没有变化,卖方不得据此提出任何与本合同不符的额外要求。
18.7 卖方在项目现场将合同设备运输至买方指定的地点车板交货后,货物的风险和所有权相应转移给买方。
18.8 免责约定
卖方同意采取以下方式控制风险,并对买方进行免责:
(1)卖方与买方在第一次技术联络会上确认技术资料清单,卖方提供技术资料并给予技术配合,以满足买方和业主方的设计工作要求;
(2)在未取得买方书面排产通知前,卖方承诺不为本合同的履行预先采购任何原材料、辅料等,不投入与本合同生产准备相关的成本费用,不做任何生产准备工作或进行任何与本合同相关的生产行为;
(3)在发出书面排产通知前,买方随时有权单方面解除已签署的技术协议和本合同等,且并不因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损失赔偿责任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在发出书面排产通知后,买方因自身原因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赔偿卖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损失。
专用条款
(注:专用条款中的条款序号与通用条款中的条款序号无关,不是相互替代关系。如专用条款中无约定的,以通用条款相关规定为准;如专用条款中的约定与通用条款中的约定不一致、相互冲突的,以专用条款中的约定为准。)
一般规定
1.1 定义与解释
1.1.1 合同总价: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卖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承担招标设备采购量和实际设备采购量的差异风险、运输现场条件风险、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单价变动风险在内的所有风险,卖方投标报价即视为对买方招标清单内的采购量和运输条件已复核且无异议,并对报价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复核义务。该总价涵盖了卖方为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和风险所需的全部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为固定不变价,合同价格不做调整,卖方不得以情势变更为由申请变更合同总价。
卖方承诺已按《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报的单价和合价,未填报的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采购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买方无需另行支付。
承包人承诺所报单价不存在不平衡报价。
1.2 适用法律
合同双方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家、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颁布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3 标准、规范
1.3.1 本合同适用的标准、规范(名称、编号):现行的国家及安徽省的相关标准、规范。
1.3.2 买方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
1.3.3 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
买方的技术要求及提交时间:/
卖方提交实施方法的时间: 合同签订一个月内,提供项目工程设备供应实施规划。
1.4 保密事项
双方签订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 作为本合同附件。
双方签订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 作为本合同附件。
1.5 本合同是否适用履约担保:□是□否
履约担保方式:履约保函
1.6合同范围
1.6.1 卖方为买方项目供应的设备,包括本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勘测、设计、设备、材料、备品备件、技术服务和合同规定的技术资料。该设备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成熟的、完整的,设计性能应符合技术规范的性能保证值要求,并包括为保证合同设备安全、可靠、经济、高效和稳定运行所需的设计服务、安装、调试、试运行、商业运行、维修所需要的技术服务(以下称“技术服务”)。卖方提供的供货范围、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按本合同有关附件执行。
本合同货物为:
……
……
具体数量及规格以报价清单为准。
1.6.2 合同设备的技术规范、指标、性能和有关技术条件见本合同附件。
1.6.3 卖方负责本合同设备相应的设计服务及技术资料,其费用包括在合同总价内。
1.6.4 卖方应按合同的规定派遣代表到合同设备的安装现场对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试运行和性能保证考核试验进行技术服务。
1.6.5 卖方应负责对买方的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其费用包括在合同总价内。
1.6.6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十年内,卖方有义务向买方免费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最新或经改进的运行经验及技术方面的改进资料,提供这些资料不构成任何专利转让和技术转让。并有义务继续以优惠的价格和条件供应买方为维护合同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备品备件。
1.6.7 在合同设备临时验收后,卖方有义务根据买方需要随时派出技术人员参加指导工作。
1.6.8 双方确认的本合同设备的供货商及分包商,未经买方同意不得改变。对于卖方选择的设备分包商,必须事先经买方确认。卖方应对分包设备的设计、质量、交货进度、接口、技术服务等技术和商务方面的问题负全责。
1.6.9 为满足工期进度要求,技术协议签署后,卖方应按合同附件的要求及时向买方提供所需技术资料和图纸。
第2条 买方
2.1 买方代表
买方代表的姓名: (身份证号: )
买方代表的职务:
2.2 项目工程监理人
监理人的名称:
工程总监:
监理范围:
监理内容:
监理职权和权限:
监理单位无权签署签证单、确认单、赔偿单等涉及价格变更的资料,由监理单位单方确认的所有签证单、确认单、赔偿单等资料,未经买方签字并盖章确认,均对买方不产生效力。
买方项目经理姓名:(身份证号: )
买方项目经理职责:
买方项目经理权限:
2.5 设备监理
监理人的名称:
设备监理的范围:
设备监理检验/见证项目:
第3条 卖方
3.1 卖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3.1.1 经合同双方商定,卖方应提交的报表类别、名称、内容、报告期、提交的时间和份数:每月25日前提交月度进度计划及当月供货量统计报表,上报监理人核定。 (报表类别、名称、内容见附件)
3.1.2 因卖方责任导致发生压车情况,压车超过72小时的,相关责任由卖方承担,买方有权从应支付给卖方的合同款中扣除相应费用并支付给设备供货单位。
3.2 卖方代表
3.2.1 卖方代表姓名:(身份证号: )
卖方代表职责:全面负责本工程设备供应期的安全、工期、质量、费用、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等。
卖方代表权限:代表卖方全面履行本合同。
3.3 分包
分包需经买方书面同意。
允许卖方分包的范围:
3.4 设备指定运到:
3.5 设备安装由买方负责,卖方协助;设备调试由买方负责,卖方协助。
4.1 进度计划(见附件八)及考核标准
4.1.1 进度计划提交的份数和日期:4份/合同签署后45天内。
4.1.2 采购开始日期:由合同双方根据进度计划商定。
序号 | 进度时间节点 | 考核标准及赔偿金额 |
1 | 约定供货进度考核节点 | 每延误一天赔偿按延误该批设备、材料合同价款的1%赔偿给买方,如果卖方的供货在影响相应工程施工进度的情况下,卖方同时要赔偿由此给买方带来的损失。 |
2 | 设备按期验收并被买方接收 | 每延误一天赔偿按延误该批设备、材料合同价款的3%赔偿给买方(此赔偿金不免除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损失赔偿和违约金) |
5.1 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设计方案
5.1.1 卖方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设计方案:(见附件二)
5.1.2 买方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和(或)设计方案:/
5.2 设计
5.2.1 买方的义务
买方负责相关技术要求交于卖方。
5.2.2 卖方的义务
卖方按规范设计、生产。
5.2.3 关于买方委托卖方进行深化施?图设计的范围及发生的费用的约定:/。
6.1 工程物资的提供
6.1.1 卖方提交4份采购计划表(见附件二)。
6.1.2 工程物资的进口采购责任方:卖方;采购方式: / 。
6.2 检验
6.2.1 工厂检验和报告
报告提交日期、报告内容和提交份数:合同双方另行商定。
检查、检验、检查、实验报告见附件二。
6.2.2 现场清点与检查
11.1 质量保修责任书
11.1.1 质量保修责任书
本合同保修责任期约定如下:
保修责任期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设备质保期为2年;服务质保期为2年。
设备的质保权由买方享有。
13.1 变更范围
(1)由买方提出的变更,或由卖方提出的经买方批准的变更,因工程量变化引起分项工程费用变化,或因货物数量变化引起设备采购费用变化的,经买方按程序书面批准后予以调整;若工程量数量或货物数量未发生变化,不予以调整。
(2)发生不可抗力情形的。发生不可抗力情形的,卖方须在7日内书面报告买方,并由买方书面确认,
13.2 价格的调整
本次招标项目合同承包形式为固定总价承包,本合同总价不作调整。
13.3 其他变更约定:/
13.4 如卖方接受买方变更通知中的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应包括: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设备、材料、人力、机具、周转材料、消耗材料等资源消耗,以及相关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的估算。相关管理费用的百分比:0%、合理利润的百分比:0%。
14.1 合同总价和付款
14.1.1 合同总价
14.1.1.1本合同中规定的由卖方供应的合同设备和技术资料、设计服务、随机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技术指导服务的总价为元人民币,(大写:圆整),上述合同总价为固定价格,其分项价格如下:
(1) 设备(包括相应的设计服务及技术资料):元人民币(大写:圆整)。
(2) 必备的随机备品备件(包括消耗品)及专用工具,价格:元(大写: 圆整)。
(3) 技术指导(包括培训)服务费:元人民币(大写:圆整)。
14.1.1.2 上述合同总价中第14.1.1.1条第(1)项的设备价格、第(2)项的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价格是DDP(适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2年版)项目施工现场买方指定地点交货价格,包括适于途内陆运输和多次装卸搬运的坚固包装,以及货物堆放和装到车辆、运输保险和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并卸货的一切费用。在保证交货期的前提下,无论采用公路、水路、铁路等何种运输方式,卖方负责运输至项目施工现场买方指定地点,且保持总价不变。
14.1.1.3 上述合同总价包括技术资料的费用及合同设备相应的设计服务费用。
14.1.1.4 合同设备的“技术资料”应由卖方负责交付买方,卖方应负担所有的相关的费用。
14.1.1.5 上述合同总价中第14.1.1.1条第(3)项技术指导服务费应包括按本合同规定的的卖方服务范围和卖方技术指导人员费用,包括为买方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费,但不包括买方人员赴生产制造厂(包括国外厂家)的交通、食宿费用。
14.1.1.6 “合同设备”总价的详细分项价格表见本合同附件。
14.1.1.7 虽然本合同附件包括了所有设备、资料、备品备件、设计服务及技术指导服务,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现有任何漏项、短缺、在合同中并未列入和未提供而且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需要来满足本合同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的,均应由卖方负责免费将漏缺的设备及备品备件和技术资料补上。
本次招标项目合同形式为固定总价承包,除合同约定情形外,不作调整。
14.1.2 付款
(1)卖方指定的开户银行及银行账户:
户名: ;
开户行:;
账户: 。
本合同付款进度约定:
4.4.1 预付款
双方商定预付款金额为:(合同采购金额+增值税额)×10%。
合同生效后,卖方提交同金额的财务收据(有税务部门监制章)和以买方为受益人的同等金额的履约保函原件并开具的支付申请函向买方申请支付预付款,买方审核无误后25日内办理付款。
4.4.2到货进度款
双方商定到货进度款金额为:(合同采购金额+增值税额)×55%。
设备到货款如分批次支付。根据合同约定的交货计划,在合同项下的每一批次货物到达指定地点到货并经检验合格后支付该批次设备到货款,该批次设备到货款=﹝(合同采购金额+增值税额)/设备总容量﹞×该批次设备到货容量×35%。卖方向买方申请支付到货款时需向买方提交以下文件,买方审核无误后25日内办理付款。
申请进度款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标明批次、重量、件数和日期并经双方代表签字的该批货物的详细装箱单或发货单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2)该批次设备的出厂检验报告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3)由卖方签署的质量证明书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4)由卖方出具经买方方确认的到货交货清单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标明品名、数量、型号、规格、单价和商品编号;
(5)买方、卖方方三方签署的该批设备开箱验货合格的报告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6)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7)付款金额财务收据(有税务部门监制章)一份;
(8)营业执照副本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明文件(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通过章)的复印件(加盖设备供应商公司公章)。
4.4.3 预验收款
双方商定预验收款金额为:(合同采购金额+增值税额)×25%。
在全部设备考核,预验收合格后,且不存在任何已发生但未解决的质量问题或待消缺事项,卖方提交同等金额的财务收据(有税务部门监制章)和全部设备预验收合格证书向买方申请支付预验款,买方审核无误后25日内办理付款。
4.4.4 保修金
双方商定保修金金额为:(合同采购金额+增值税额)×10%。
在设备最终验收合格后,卖方提交同等金额的财务收据(有税务部门监制章)和最终验收合格证书向买方申请支付保修金,买方审核无误后40日内办理付款。
除设备外其他设备类质保期应为二年,设备为5年,质保金为设备类总价的百分之十(10%),付款依据:承包人开具等额收款收据一份。
质保期第一年年底,在承包人提供经双方共同签署的质量保证期运行检验报告后30日内,发包人应支付除设备外其他设备质保金的50%;
质保期第二年年底,经双方验收合格后,在承包人提供相关有效票据及相关资料后30日内,发包人应支付除设备外其他设备质保金的50%;
质保期第五年年底,经双方验收合格后,在承包人提供相关有效票据及相关资料后30日内,发包人应一次性支付设备质保金的100%。
具体以附件中分项价格为准
合同双方商定,由卖方负责投保的保险种类、保险范围、投保金额、保险期限和持续有效的时间:
保险范围:运输车辆及设备。
保险期限:设备卸货后运输车辆驶出买方负责区域。
争议的解决程序
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17.1 由买方解除合同
基于17.6.1.2约定,买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解除合同,但应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15日前告知卖方,且必须由买方代表本人签字方有效.
17.2 由卖方解除合同
基于17.6.2.1约定,卖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解除合同,但应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15日前告知买方,且必须由卖方代表本人签字方有效.
买方无故拒不支付卖方进度款超过90天;
合同生效应满足: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特殊规定
1、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涡阳泽信涡阳县标里风电场项目。
1.2 工程地点: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新兴镇、义门镇、牌坊镇。
1.3 工程规模:87.5MW。
2、设备采购范围:(见清单)。
3、如卖方不履行或不积极履行其应该承担的相关责任,买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或自行解决,并不免除卖方的责任,且由此产生的费用从卖方合同额中扣除。
4、卖方提供设备的使用寿命:自本项目通过整体验收之日起20年。
设备款分批次支付约定:
5、卖方应选用不低于480马力双驱、轮压(单个车轮对地面的压力)不超过13吨的运输车辆运输大件设备。
6、风场区道路分界点:
编号 | 坐标 | 备注 |
分界点1 | 116°19′0.97″,33°35′34.47″ | S202省道与X021县道交界处 |
分界点2 | 116°15′5.49″,33°32′25.08″ | S202省道与X027县道交界处 |
7、卖方应将合同中需要提交给买方的全部文件、资料应提交至:
(1)地址:
(2)姓名:
(3)手机号:
(4)电子邮箱:
8、买方抽样检测的比例为:/。
9、卖方提供的箱的体积不得超过/㎝×/㎝×/㎝(满足高速公路通行要求即可)。
10、卖方在合同生效后的7天内向买方提供以下资料:
11、卖方应根据合同进度表的要求自付费用及时派遣技术人员到买方指定地点对合同设备的电气规格进行解释说明并进行相关设备及配件的监造,并在施工过程中对相关设备及配件参数进行复查。在解释设计期间,双方应就所发现问题的解决办法达成一致,以确保项目的时间表在经济上和技术上是可行的。
12、本合同项下设备的安装由负责,调试应由负责。
13、合同各方联系方式:
买方:
联系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卖方:
联系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14、考核
14.1 性能考核试验应在项目整体验收后六个月内进行。性能考核试验应由买、卖双方参加。该考核试验的目的是为了验证合同设备是否能达到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当合同设备运转稳定,不存在影响安全、经济运行和环保的问题,达到本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后,则考核认为合格。此后三十天内,买方应签署并由卖方会签的合同设备验收证书(预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14.2 在不影响本“合同设备”安全、可靠运行的条件下,如有个别微小缺陷,买方可同意在卖方保证自费在双方同意的时间内修复上述微小缺陷的条件下签署验收证书(预验收证书)。如因买方原因不能在上述六个月内进行性能保证考核试验,则合同设备最迟应在末批货物全部到货之日后18个月即被买方验收(预验收),并不迟于三十天签署验收证书(预验收证书)。无论如何,性能考核试验应在适当的时间,在现场由买方指导下由卖方参加进行。
14.3 不管设备性能保证考核试验进行一次或两次,验收证书(预验收证书)签发12个月被视为合同设备保证期结束。
14.4按本章出具的验收证书(预验收证书)只是证明卖方所提供的设备性能和参数截至出具验收证书(预验收证书)时可以按合同要求予以接受,但并不能被视为卖方“合同设备”在保证期内损坏所应负责任解除的证据,同样,即使卖方的履约保证函业已终止,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最终验收证书)也不能被视为卖方 “合同设备”在保证期终止三年内因潜在缺陷造成的损坏应负责任解除的证据。
“潜在缺陷”是指由于卖方在设计,材料采购和检验,制造和技术指导上的疏忽而造成的在保证期内不能被发现的设备的缺陷。卖方对纠正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其时间应保证到保证期终止后三年,当发现这潜在缺陷时,卖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进行修理或调换。
14..5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对由于卖方责任需要进行的检查,试验,再试验,修理或调换,在卖方提出请求时,买方应将有关设备作好安排以便于上述工作,卖方应负担一切修理或调换及其人员的费用。
14.6 如果由于卖方责任,如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未能达到本合同规定的保证值和/或技术性能时,或最终验收未能达到考核要求时,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考核细则详见技术协议。
如上述任何一项与保证值的差超过以上条款列出的罚款指标的5倍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以更大的罚款率来支付罚款,其具体罚款率可由双方协商决定,如果达不成协议,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在买方同意的时间内制造出替换件或向另一家制造厂订购满意的设备.由此而造成的延误,卖方应按照相关条款支付违约赔偿金。
卖方提交违约金后,仍有义务向买方提供技术帮助,采取各种措施,使各项经济指标达到技术协议的要求。
按照以上各项累积计算应罚的最大罚款总金额将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卖方支付最后一笔罚款或者卖方提供的满意的替换件被买方接受之日即为合同设备临时验收之日,之后买方可出具验收证书(预验收证书),该证书一式二份由卖方会签,双方各执一份。
15、验收
15.1 如合同设备在考核中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考核完成后30日内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预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
15.2 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在三次考核中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卖双方应在考核结束后30日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 12 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卖方应承担合同范围内的相关费用,买方承担因其原因额外增加的费用。
15.3 如由于买方原因在最后一批合同设备交货后12个月内未能开始考核,则买卖双方应在上述期限届满后30日内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 6 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合同范围的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方无需因此向卖方支付费用。
15.4 在第 15.2 项和第 15.3 项情形下,卖方也可单方签署验收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果买方在收到卖方签署的验收款支付函后 14 日内未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则验收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16. 质量保证期
16.1合同设备整体质量保证期为验收之日起 24 个月,即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预验收证书)之日起24个月。在合同第 15.2 项情形下,无论合同设备何时验收,其质量保证期最长为签署验收款支付函后 24 个月。在合同第 15.3 项情形下,无论合同设备何时验收,其质量保证期最长为签署验收款支付函后 20 个月。
16.3 质量保证期届满后,买方应在 30日内向卖方出具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最终验收证书)。
16.4 在合同第 15.2 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 60 个月内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仍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该 60 个月届满后 30 日内签署结清款支付函。
16.5 在合同第 15.3 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 54 个月内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仍未进行考核或仍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该 54 个月届满后30 日内签署结清款支付函。
16.7 合同执行期间,如果由于卖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和/或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由于卖方设计错误和/或技术人员的指导错误,造成工程返工,设备损坏,卖方应立即无偿换货、修理和/或赔偿买方所蒙受的直接损失,但不包括后继损失,如需换货,卖方应负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拆卸、再安装费用等),换货或修理时间应不迟于证实属卖方责任之日起二个月内,对于那些在二个月内不可能修理或调换的货物,可经买方特殊允许另行商定期限,卖方可请求买方协助在现场进行大型修理,费用由卖方负责。由于买方未按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及卖方技术人员的指导而造成的设备损坏,由买方负责修理、更换,但卖方有义务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尽快提供所需更换的部件,如是紧急部件,卖方应安排运抵电厂,所有费用均由买方负担。
16.8 质量保证期满后,由买方在三十天内出具本“合同设备”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最终验收证书)交给卖方,在此期间卖方应完成买方在保证期满前提出的索赔和赔偿。
16.9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发现卖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或损坏,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要求修理或更换,如有异议,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索赔要求后的两个星期内提出协商意见,由双方商定。卖方在收到买方索赔证书后,应立即无偿修理、换货或请求买方安排大型修理或向买方赔款(由双方商定),包括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运费、保险费。
16.10 如由于卖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或损坏的设备而使本“合同设备”的建设和运行被延迟或中断,则保证期应按实际被延误或中断的时间做相应的延长。
16.11 在卖方履约保证函保证期满后三十天之内,如果发现设备缺陷,此时,买方出具的索赔证书仍然有效。
16.12 合同设备任何部件其正常运行寿命比卖方保证期短,则保证期按寿命期计算。但卖方应提供此类设备部件清单,并经买方确认。卖方应提供足够的此类设备部件,以保证期和保证期满后一年内的备件的使用。
16.13 任何合同设备在保证期内进行了缺陷的修正则其保证期将自该缺陷修正后开始计算一年。
17.1 卖方在合同生效后14天内,应向买方提交卖方银行出具的履约保证函,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履约保证函的有效期一直持续到合同设备验收证书(预验收证书)或验收款支付函签署之日后30天为止。
17.2 卖方应按本合同附件三规定的格式出具履约保证函。此项费用由卖方支付。
17.3 如果卖方在履约保证函的有效期内没有履行合同项下卖方的责任和义务,买方有权从履约保证函中追索。
18.1 如果不是由于买方原因或要求推迟交货而卖方未能按本合同附件规定的交货期交货时(人力不可抗拒事件除外),买方有权按下列比例向卖方收取罚款:
迟交1-4周,每周罚迟交货物金额的1%;
迟交第5-8周,每周罚迟交货物金额的1.5%;
迟交第9周及以上,则每周罚迟交货物金额的2%;
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
每项合同设备迟交货物的罚款总金额不超过该项合同设备合同总价的10%,卖方支付迟交罚款,并不解除卖方按照合同继续交货的义务。
对安装、试运行有重大影响的货物迟交超一个月时,买方应保留与卖方协商的权力,共同商定卖方应向买方赔偿的买方的损失,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买方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8.2 如果由于卖方责任所造成的修理或换货而使合同设备的起动延误时,则卖方虽已承担了修理或换货的义务,但还应按规定支付设备迟交罚款,时间从发现缺陷之日开始计算至该设备纠正缺陷后或在现场完成修好的日期为至。如果卖方要求在现场进行修理,买方应尽量提供充分的合作,发生的费用将由卖方负担。
18.3 如由于卖方责任未能按本合同附件的规定按时交付技术文件时,则每个图号每迟交一整周,买方将要求卖方支付罚款5万元人民币。
19.1 如双方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估计将延续至一百二十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包括安装、调试、试运行、性能考核试验和验收等问题)。
19.2在投标和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税率调整,不含税合同价保持不变,买方和卖方按照新政策中规定的适用税率以补充合同的方式调整合同价格,卖方按调整后的国家法定税率向买方出具增值税发票。
20.1 本合同在买卖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并收到卖方提交的履约保函后生效。
20.2 双方任何一方未取得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卖方在取得买方同意后而选定的分包商应被视为同卖方一样为履行本合同对买方承担责任,卖方应对其分包商的行为、疏忽、违约(如果有的话)承担责任。
20.3 本合同项下双方相互提供的文件、资料、通讯内容,双方除为履行合同的目的外,均不得泄露给与“合同设备”无关的第三方,除非合同双方认为有此需要。
20.4 卖方不得对本合同的内容(包括附件)作任何变更,但买方可以在征得卖方同意后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修改,取消或补充,如这些变更严重地影响到合同价格和时间,买方应当出具变更通知书说明其内容。
20.5如果卖方有违反或拒绝执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时,买方将用书面通知卖方加以纠正。卖方在接到通知后三十天内应对该项违反或拒绝做出修正,或者认为在三十天内来不及纠正时,应提出修正计划,如果得不到纠正或提不出修正计划,买方将立即宣布暂停本合同的一部分或全部分,对于这种暂停,买方将不出具变更通知书,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将由卖方负担。
20.6 如由于发生在买方的原因而又非卖方的意愿,卖方执行合同被阻碍连续一个月以上,双方将互相协商,如有必要,卖方可以暂停本合同,买方应承担双方同意的在暂停期间卖方所发生的费用。
20.7 只有买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合同的部分或全部,但应以书面通知卖方,说明终止的内容和有效日期,这时买方应与卖方谈判经协商后承付下列费用(但由于卖方的违约或破产引起的终止除外):
(1) 终止日期前卖方已执行的全部或部分合同价款有关费用;
(2) 卖方为执行合同而合理订购的材料设备费,这些材料及设备在买方付款后应成为买方的财产。
(3) 终止合同而直接引起并已由卖方付出与合同有关的合同必需的费用。
20.8 如果买方为执行合同而向卖方预先支付的金额(包括预付款和生产进度款)大于根据上述条款应向卖方支付的金额,买方有权收回其余额及利息。
20.9 在发生合同终止的情况下:
(1) 卖方应把一切与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材料,在买方未取走之前卖方应负责存放,费用由买方负责。
(2) 买方不承担任何由于终止合同部分或全部而由第三方向卖方提出的各项索赔,不论直接的或间接的。
(3) 如只是合同的一部分被终止,其他部分仍应继续执行不受影响。
20.10 卖方不承担任何后期损失的责任,本合同列明了双方全部的责任、义务、补偿和补救,任何一方不承担合同规定以外的责任、义务、补偿和补救。
20.11 卖方对于根据本合同承担的索赔责任不论单项或多项累计将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0%。
-------------------------------签字页,无正文-------------------------------
买 方: 卖 方:
合 同 附 件 目 录
附件七预验收(初步验收)和最终验收的标准与证书格式
附件八 合同执行时间表
附件十五 排产通知书
附件十七 支付申请单、初步验收证书、最终验收证书
附件二十八 买方、监理人与卖方三方参检的部位及标准表
附件三十三 质量管理协议
附件三十五 环境保护承诺书
附件三十六 安全保证承诺书
附件三十七 质量保证承诺书
附件四十六 共同抵制弄虚作假协议
附件四十七 诚信履约承诺书
附件四十九 技术协议
附件一 卖方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
包含但不限于:供货范围及其界定 、分项价格、备品备件、易耗品、专用工具、子供应商清单、技术服务价格表的项目和数量(人日数)。
附件二技术规格、技术描述及技术保证值
包含但不限于:质量证明、检验记录和测试报告;生产工艺技术和(或)设计方案。
附件三
技术服务内容和卖方技术人员待遇
1.本附件约定了设备安装指导和调试,现场在岗培训以及保修期服务有关的卖方技术人员的工作内容和待遇条件。为了保证本项目的顺利建成,卖方应负责派出熟练的、健康的且合格的技术人员至项目现场进行技术服务。如必要,双方可通过协商根据合同执行时间表调整本附件任何一项。
2.卖方应指定一(1)名技术人员为现场代表,以解决与合同有关的技术问题。
3.在卖方技术人员到达项目现场后,双方代表应商定一个工作日程。对工作日程的任何修改应由双方代表通过协商确定。卖方技术人员应依据工作日程开展工作。
4.在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试运行、保修期期间,卖方技术人员应详细解释技术文件,给予必要的演示并回答买方提出的技术问题。
5.如果由于买方原因需要追加技术服务,买方应按照以下费率支付卖方技术人员的技术服务费,工程师:800元人民币每人每日(含该人员的食宿费、车辆使用费、保险等一切费用)。
6.买方不应签署由于卖方原因造成的卖方技术人员额外工作的时间表。
7.工作的进展情况、每天完成的主要工作、主要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法应以中文记录在日志上,并由双方的代表每日会签,日志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8.在项目现场,买方应向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就餐、住宿的方案,费用自理。
9.其他
9.1如任何技术人员被认为不合格,买方有权书面要求卖方更换。更换涉及的全部费用由卖方承担。
9.2征得买方书面同意并在不影响项目现场技术服务的前提下,卖方可以自付费用更换技术人员。即使两个技术人员均在项目现场,买方对额外的技术人员不承担任何费用。
9.3卖方技术人员在项目现场期间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项目现场的各项约定。
附件四
技术培训内容和买方技术人员待遇
1.培训人数由买卖双方书面确定,时间2周。培训应同一次完成。
2.在技术培训过程中,卖方应指派其熟练的、合格的技术人员为买方技术人员提供指导,解释所有买方人员在执行合同中可能遇到的技术问题。
3.在培训开始前3个月,卖方应向买方提交初步的培训计划,供买方确认。在培训开始前2个月,买方应通知卖方参加培训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职业、专业。
4.卖方应确保买方技术人员在卖方总装厂的不同工位得到培训,以使他们能够理解和掌握合同设备的技术、运行、检验、修理和维护。在开始培训之前,卖方应向接受培训人员详细解释操作规程和工作注意事项。
5.在培训期间,卖方应向买方的技术人员免费提供检测仪器工具、技术资料、图纸、参考数据、工作服、安全帽和其他必要的物品以及适合的办公室。
6.卖方应向买方的技术人员提供就餐、交通便利。
7.技术培训:
① 厂内培训
卖方根据合同要求向买方人员提供为期16人*2周的工厂培训,培训安排在卖方工厂进行。整个培训工作由卖方项目经理组织、由专业的培训工程师进行培训。工厂培训初步计划如下:
序号 | 事项 | 时间 | |
1 | 发放正式培训时间表和培训教材 | 培训前一周 | |
2 | 买方人员到厂,培训首次会议及注意事项声明 | 0.5天 | 第一周 |
3 | 设备技术发展历史和卖方机组的技术、结构概要 | 0.5天 | |
4 | 参观车间装配 | 0.5天 | |
5 | 卖方零部件系统具体介绍 | 1天 | |
6 | 设备装配知识介绍 | 0.5天 | |
7 | 参加设备的装配工作 | 1天 | |
8 | 设备电气系统和电路原理图 | 1天 | |
9 | 设备控制系统介绍 | 1天 | 第二周 |
10 | 参加设备厂内调试 | 1天 | |
11 | 设备出厂前检验项目介绍 | 1天 | |
12 | 参与设备出厂检测 | 1天 | |
13 | 参观卖方已参与完成的风电场 | 3天 | |
14 | 工厂培训末次会议,总结培训的内容和存在的问题 | 1天 |
② 现场在岗培训
卖方根据合同要求向买方人员提供为期2周的现场培训,培训安排在买方的办公场所和风电场现场。整个培训工作由卖方的项目经理组织、由卖方安装、调试、维护工程师进行培训。现场培训初步计划如下:
序号 | 事项 | 时间 | |
1 | 发放正式培训时间表和培训教材 | 培训前一周 | |
2 | 培训首次会议,声明安全注意事项 | 0.5天 | 第1周 |
3 | 设备安装流程介绍 | 0.5天 | |
4 | 参观设备现场安装过程 | 1天 | |
5 | 设备调试前准备工作介绍 | 0.5天 | |
6 | 参观设备调试准备工作 | 0.5天 | |
7 | 参加设备调试前测试工作 | 1天 | |
8 | 远程监控系统使用介绍(如涉及) | 1天 | |
9 | 设备调试流程介绍 | 0.5天 | 第2周 |
10 | 参加设备的调试工作 | 2 | |
11 | 设备维护、维修工作介绍 | 0.5天 | |
12 | 参与设备的维护工作 | 1天 | |
13 | 设备远程监控使用实战(如涉及) | 1天 | |
14 | 末次会议,颁发受训合格证书 | 1天 |
以上培训按买方需要进行。
安装前准备工作、现场技术交底会,包括安装工具的准备,使用方法,安全规程及注意事项;
在现场实际的安装、调试和运行过程中,卖方应对买方技术人员所提出的问题尽最大可能进行讲解及指导;
安装调试完成后设备的运行操作,远程控制系统的使用,数据的备份;
备品备件,工具及易耗品的现场管理,使用情况跟踪。
附件五
检验和设备监造
1.概述
1.1 本附件用于合同执行期间对卖方所提供的设备(包括对分包外购设备)进行检验、监造和性能验收试验,确保卖方所提供的设备符合附件二约定的要求。
1.2 卖方在技术联络会上,向买方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监造、检验、性能验收试验标准。有关标准符合附件二的约定。
2.工厂检验
2.1工厂检验是质量控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卖方必须严格进行厂内各生产环节的检验和试验。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须签发质量证明、检验记录和测试报告,并且作为交货时质量证明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卖方检验的范围包括原材料和元器件的进厂,部件的加工、组装全过程的检验?试验,直至出厂。
2.3 卖方检验的结果要满足附件二的要求,如有不符之处或达不到标准要求,卖方采取措施处理直至满足要求。如果在原设备上有设计变更,卖方须将变更方案实施前书面提供买方,并书面说明变更的原因可能达到的效果及投入商业运行后可能造成的后果。卖方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时将情况及时通知买方。
3.设备监造
买方对卖方设备的监造
3.1 买方将对卖方的合同设备进行监造。买方的监造并不免除任何卖方对设备制造质量所应负的责任。
3.2 设备文件见证和现场见证资料在见证前10天内提供给买方监造代表;设备监造买方派人到现场参加验收,文件见证和现场见证资料在见证前30天内提供给买方监造代表。
3.3 卖方在设备投料前提供生产计划,每月第1周内将加工计划和检验试验计划书面通知监造代表。
3.4 买方监造代表有权查阅与监造设备有关的技术资料,卖方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3.5 合同设备的重要部件和专用部件未经买方允许,卖方不得擅自调换。
3.6 买方监造代表有权随时到车间检查设备质量生产情况。
3.7 卖方给买方监造代表提供专用办公室及通讯、生活方便。
3.8 卖方在现场见证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监造代表。
3.9 监造依据
根据本合同和原电力工业部、机械工业部文件电办(1995)37号《大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暂行约定》和《驻大型电力设备制造厂总代表组工作条例》的约定,以及国家有关约定。
3.10 监造方式
文件见证、现场见证和停工待检,即 R点、W点、H点。
R 点:卖方提供检验、试验记录及报告的项目,即文件见证。
W 点:买方监造代表参加的检验或试验项目,检验或试验后卖方提供检验或试验记录,即现场见证。
H 点:停工待检。卖方在进行至该点时停工等待买方监造代表参加检验或试验项目,检验或试验后卖方提供检验及试验记录。
买方接到质量见证通知后,及时派代表到卖方参加现场见证。如果买方代表不能按期参加,买方在接到卖方书面通知7日内不回复卖方,则W点自动转为R点,但H点没有买方书面通知同意转为R点时,卖方不转入下道工序,与买方联系商定更改见证日期,如果更改时间后,买方仍未按时到达,则H点自动转为R点。
3.11 监造项目内容
监造的主要项目如下表。买方可以对表中的项目增加或对监造方式调整,例如买方认为有必要时,可将W点调整为H点,卖方接受。
序号 | 监造部件 | 见证项目 | 见证方式 | 备注 | ||
H | W | R | ||||
1 | √ |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4 | √ | |||||
√ | ||||||
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同一工程的同一设备抽检10%及以上进行现场见证,以见证文件为主要依据,其余为文件见证;故表中W、R点并存。 |
买方监造工作不能影响卖方正常生产,每次监造内容完成后,卖方和买方监造代表均在见证表上履行签字手续。签字手续一式三份,交买方监造代表一份。
附件六
卖方提供的技术文件清单
卖方提供的资料应包括:设备以及道路和安装区域的相关文件、产品质量保证和控制文件、储运指导、安装文件、运行和维护手册、设备的备品备件清单、培训计划和培训材料、调试计划、试验和调试报告、竣工资料、计划内的维护报告和保修期的特别维修报告、保修期结束时的最终检查报告。所有的图纸都应是标准尺寸的,如:A0、A1、A2、A3或A4的规格。
卖方所提供的各种技术资料满足买方设计、安装、调试、运行、维护的需要。技术文件资料清单及交付进度如下表。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件说明 |
1 | 设备文件 | |
2 | 产品质量保证和控制文件 | 设备本身及相应部件的检验、调试记录、产品合格证及整机合格证等,以及各类质量证明文件。 |
3 | 储运指导、安装文件 | 设备运输、储存及安装指导手册文件。 |
4 | 运行和维护手册 | 设备正常运行及保养、维护指导说明文件。 |
5 | 一级部件的技术说明(技术参数),使用说明,维护手册 | 关键部件的主要技术参数,以及相应的使用说明书。 |
6 | 设备的备品备件清单 | 提供保修期内的备品备件清单。 |
7 | 培训计划和培训材料 | |
8 | 调试计划 | 交付过程中,设备调试计划。 |
9 | 试验和调试报告 | 交付过程中的调试报告。 |
10 | 竣工资料 | |
11 | 计划内的维护报告和保修期的特别维修报告 | |
12 | 保修期结束时的最终检查报告 | |
13 | 设备技术规格书 | 设备的主要技术参数、性能、功能规格说明书。 |
14 | 设备电气图纸 | 设备电气原理图。 |
15 | 设备机械图纸 | 设备部件结构图。 |
16 | 设备使用说明书 | 设备正常使用和操作说明文件。 |
17 | 设备故障处理指导书、故障诊断手册 | |
18 | 设备部件维护和使用说明 | 一级部件必须具备,同时含有一级部件的传感器分布位置说明 |
19 | 设备档案 | 细化到具体配件,并包含大部件子部件部分(如齿轮箱滤芯型号),设备生命周期内,所有的备件更换需要提交业主备案 |
20 | 设备维护档案 | 细化到每个维护节点及维护现状 |
21 | 设备检修档案 | 含设备故障检修记录、设备大修记录、设备技改记录等 |
22 | 故障及告警代码、设备报警逻辑 | |
23 | 事件代码 | |
24 | 设备的与中央监控系统(SCADA系统)的通讯点位列表 | 根据技术协议和设计联络确定最终的通讯点位列表。 |
25 | 现场设备监控系统的网络拓扑结构 | |
26 | 设备可执行程序 | 包含相关子部件的可执行程序(如变桨,偏航等) |
27 | 相关软件 | |
28 | 工具使用说明书 | |
29 | 设备控制逻辑手册 | |
30 | 经过测量的设备传递函数 |
附件七
预验收(初步验收)和最终验收的标准
1.验收标准
本合同或其所附技术部分指明的的技术规格、参数是本项目试运行和最终验收的标准。
2.验收方法
2.1 预验收(初步验收):
2.1.1 合同设备安装和调试完毕后,买方收到卖方的书面通知后5日内组织进行预验收(初步验收)。设备的验收工作应以回路进行。
2.1.2 设备进入预验收(初步验收)前,卖方应提供如下资料或具备的条件:
2.1.3 买卖双方按照双方确认的相关设备的预验收(初步验收)检查表对申请进入预验收的机组进行检查,确认设备无缺陷,并且在满足技术性能指标后,经买方同意进入试运行期。
2.1.4 设备预验收(初步验收)合格条件:
2.1.5 以下外部原因导致的设备停机,不视为设备停机故障:
2.1.6 若在试运行期间,设备出现需人工干预的故障,待故障处理后重新计时。
2.1.7 如果在试运行期内,,则视为试运行合格。
2.1.8 如果设备满足上述签署预验收(初步验收)证书条件,买方在满足条件后11天内未签发预验收(初步验收)证书且未书面向卖方说明原因,则卖方视为该设备预验收通过。
2.1.9 每台设备试运行结束后,卖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供该台设备的试运行报告。
2.1.10 如果第一次预验收(初步验收)测试达不到合同附件二所规定的标准,则卖方应组织双方分析原因,澄清责任,由责任方采取措施,卖方应在第一次预验收(初步验收)测试结束后10天内向买方书面通知进行第二次预验收(初步验收)测试。
2.1.11 如第二次预验收(初步验收)测试失败,卖方应组织买方共同研究,分析原因,澄清责任:如属卖方原因,则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尽快通过预验收(初步验收);如属买方原因,本合同设备应被认为预验收(初步验收)通过,此后10天内由买方代表签署由卖方代表会签的本合同设备预验收(初步验收)证书。此时卖方仍有义务与买方一起采取措施,使合同设备性能达到附件二规定的指标。
2.1.12 单台设备试运行期限为天。即自第一次申请进入试运行之日起日内,合同设备仍未达到预验收(初步验收)标准,卖方无条件更换设备,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卖方负担;承担由此给买方带来的损失及履约赔偿。如卖方未更换该设备或买方未要求卖方更换设备的,买方保留以后随时要求卖方更换的权利,卖方应继续进行调试再次进行试运行直至该设备预验收合格,并承担由此给买方带来的损失。
2.1.13 初步验收证书的签发按照本合同相关内容要求进行。
2.2 最终验收
2.2.1 每台设备的保修期届满前60日,卖方应向买方书面申请进行最终验收,买方接到卖方书面申请后10日内开始组织最终验收。由于卖方未按时申请导致双方未进行最终验收的,最终验收时间顺延,保修期结束时间顺延;由于卖方原因未能在保修期届满前完成2.2.2约定事项或所涉报告、验证结论不满足合同要求的,保修期结束时间顺延。保修期应延续到最终验收合格买方签署最终验收合格证书之日。最终验收程序按照国家和行业规定进行。
2.2.2 在此期间双方应完成:
(1)每台设备的技术资料、调试报告、定检报告(如约定)已提供;
(3)保修期内主要部件损坏情况检测报告。
(4)由买方及卖方对每台设备进行最终验收检查,每台设备存在的所有缺陷和故障均已处理。
(5)卖方组织由买方确认的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鉴定机构,对设备及配件进行损伤检测鉴定,并提供报告。
项目保修期结束后,如果相关指标均已达到上述验证要求,且设备不存在影响设备运行正常的缺陷,备件已按上述要求补充到位(如有),双方应在30天内签署设备的最终验收证书。
附件八
合同执行时间表
序号 | 工作内容 | 时间进度 |
1 | 合同签字 | |
2 | 提供技术资料 | |
3 | 第一次设计联络会 | |
4 | 第二次设计联络会 | |
5 | 设备制造 | |
6 | 工厂验收 | |
7 | 工厂培训* | |
9 | 施工现场交货 | |
10 | 安装* | |
11 | 调试* | |
12 | 预验收* |
*具体时间在设计联络会上确定。
附件九 履约保函、质保期保函格式
履约保函(格式)
XXXXX(买方):
鉴于 (卖方全称) 与XXXXX(以下简称“买方”)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编号:XXXXX)合同协议书,并保证按合同规定承担该 设备采购 的实施和完成,我行愿意出具保函为卖方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合同总价的10%)元(¥元)。
本保函的义务是:
本保函为无条件见索即付保函。我行在接到买方提出的因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能履约或违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而要求索赔的书面通知和付款凭证后的7个工作日内,在上述担保金额的限额内向买方支付任何的款项,无须买方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
在向我行提出要求前,我行不要求买方首先向卖方索要上述款项。我行还同意,任何对合同条款所作的修改或补充都不免除我行按本保函所应承担的义务。
本保函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卖方履行和完成全部合同、买方签发最终验收证书时止。
担保银行: (银行全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 (姓名)
(职务)
(签字)
年月日
质保期保函格式
编号:
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供应商名称,以下简称供应商)与贵方于【】年【】月【】日签订了编号为【 】的_____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由供应商负责供应_______;及供应商需根据供货合同承担质量保证责任。
为此,根据供应商的申请,本银行,_________(银行名称及法定地址),特向贵方出具本保函,并在此声明:
1、本保函为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
2、本保函担保的金额最高为人民币【 】万元;
3、如果供应商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供货合同下的质量保证责任,本行将在收到贵方提交的书面索赔通知后___个工作日内按该通知所要求的金额进行支付。
贵方在提交此类索赔通知时无需随附任何证据或证据性材料。
4、本行特此放弃所有因贵方与供应商之间发生争议或相互索赔而享有的任何抗辩权;
5、本行进一步同意,如果供货合同发生任何情况的修改、修订、补充或其他变化,本行在本保函中的责任将不会发生任何变化,供货合同的前述变化也无须通知本行;
6、本保函在从签发之日起至全部合同设备质量保证期满后30天之日止的期间内有效。但如果保函有效期届满时存在尚未解决的合同争端,则有效期将延长到上述争端最终解决且所有理赔完毕。
银行名称:(盖章)
银行地址: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发日期:年月日
附件十
廉政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为切实防范和杜绝合同执行中的各种腐败行为,维护双方的权益,买方、卖方双方同意签订本廉政合同,并严格遵守。
第一条 总则
(一)买方、卖方双方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设备采购等市场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买方、卖方双方要严格执行“ 风电场项目承包合同协议”和廉政双合同管理机制。
(三)买方、卖方双方要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四)买方、卖方双方要互相监督,若发现对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单位和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举报。
(五)买方、卖方双方严禁违反程序进行合同变更;在合同价款支付、结算等过程中,严禁违规操作;在合同项目验收中,严禁降低合同规定的验收标准。
第二条 买方的责任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
(二)不准向卖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各种有价证券、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或任何好处费、感谢费等;不准在卖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买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卖方馈赠的物品;不准借用、租用卖方的交通、通讯等工具;不准参加卖方及其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不准暗示、要求或者接受卖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安排出国出境、旅游等活动。
(五)不准向卖方及其相关单位介绍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各种经济业务活动;不准违反相关规定,私自要求卖方购买合同规定以外的设备或材料以及向卖方推荐或指定制造商、供应商等。
第三条卖方的责任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买方的有关规定。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向买方及其相关人员赠送礼金、各种有价证券、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任何好处费、感谢费等;不准以任何理由为买方及其相关人员报销应由买方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不准向买方及其相关人员赠送物品;不准为买方及其相关人员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四)不准专门为买方及其相关人员的配偶、子女安排工作;不准为买方及其相关人员的配偶、子女、亲属参与有关业务活动谋取预期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
(五)不准为买方及其相关人员装修住房、安排婚丧嫁娶活动以及出国出境、旅游或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六)卖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不准与合同关联单位发生以下行为:
1.不准向合同关联单位索要或接受工程回扣、礼金、各种有价证券、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不准接受合同关联单位的贵重物品和任何好处费、感谢费等。
2.不准在合同关联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卖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准借用、租用合同关联单位的交通、通讯工具等物品;不准参加合同关联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3.不准向合同关联单位介绍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买方项目合同有关的业务等活动。
4.不准暗示、要求或者接受合同关联单位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安排出国出境、旅游等活动。
第四条 检查与考核
(一)本合同由双方项目实施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实施并进行检查。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
(二)买方、卖方双方项目实施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自查和相互检查。双方上级主管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应根据情况适时对廉政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三)合同履行完毕,买方、卖方双方实施单位要分别写出《廉政合同》执行情况的总结,卖方必须将总结提交买方,作为合同结算的一项内容。
(四)对监督或举报有功人员,买方、卖方双方可根据情况,对其进行奖励。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买方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条(五)或第二条规定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卖方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条(五)或第三条规定的,经买方纪检监察部门查实认定的,每发生一次,处以卖方涉及金额10倍的违约金,在认定当期应支付合同款中扣除,累计扣款不超过应支付合同款的5%;给买方造成损失的,由卖方给予全额赔偿;情节严重的,除处以卖方涉及金额10倍的违约金外,还对卖方处以合同款3%-5%的违约金;情节特别严重的,买方有权终止合同,并给予卖方一至二年内不得进入买方招标项目的处罚,由此给买方所造成的损失以及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卖方承担,在合同结算款中扣除。
第六条 本廉政合同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监察审计部监督电话:153*****518(工作日时间),监督邮箱:********6@qq.com。
买方(盖章):
卖方(盖章):
签约时间: 年月日
附件十二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要求
(1)发票中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具体内容要求:
货物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不含税) | 金额(不含税) | 税率 | 税额 |
合计 | - | - | - | - |
(2)发票密码区内容不得压线,并保证清晰、可识别;
(3)发票下方收款人、复核及开票人等内容需填写完整;
(4)到货后20日内,卖方向买方交付税率为%且可抵扣的到货设备采购金额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开票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
税号:
地址: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附件十五
排产通知书
主送单位: | 抄送单位: |
提出单位: | 是否回复:请于2个工作日内回复 |
主题词: 排产通知 | |
(供应商): 根据项目施工进展情况,请贵公司安排该项目生产工作。 到货时间如下: 到货时间:年月日,全部到货完成时间:年月日; 到货时间:年月日,全部到货完成时间:年月日。 到货地址:。 请贵公司至少在发货前15日与项目现场联系交接货物相关事宜,项目现场联系人:,电话:;联系人: ;电话:。 起草:签发:时间:年 月 日 | |
主送(相关)单位回复意见: 起草: 签发: 时间:年月日 |
附件十七 支付申请单、预验收证书、最终验收证书
支付申请函
致:
根据与贵方和/或由业主委托贵方签订的合同,合同名称,合同编号:。请按合同规定办理下述支付:
Ⅰ 本次支付类别: | 支付金额 | |||
1. 合同签订后预付合同款项 | □ | |||
2. 合同阶段付款,阶段名称: | □ | |||
3. 全部工作交付并通过买方验收后支付合同款项 | □ | |||
4. 免费保修期后支付合同剩余款项 | □ | |||
5. 合同变更付款 | □ |
Ⅱ 发票种类:
1. 增值税专用发票 | □ | 2. 增值税普通发票 | □ |
3. 其它发票 | □ | 4. 委托代扣代缴 | □ |
Ⅲ 以上款项请汇入:
单位名称: | |
营业地址: | |
开户银行: | |
开户账号: |
Ⅳ 附件
1. 阶段(里程碑)验?证书原件 | □ | 2. 完工(临时验收)证书原件 | □ |
3. 保证期结束(最终)验收证书原件 | □ | 4. 发票原件 | □ |
5. 其他支持性材料 | □ |
联系人: 申请单位名称
(授权人签字/公司盖章)
电话:
年(Y) 月(M) 日(D)
预验收证书
供应商名称: | ||||||||||||
合同名称: | 合同编号: | |||||||||||
项目名称 | 项目地点 | |||||||||||
到货日期 | 验收日期 | |||||||||||
项目内容及验收经过 | 供应商已完成的内容完成不适用 方案设计及系统设计 □ □ 设备供货到项目现场 □ □ 现场技术服务 □ □ 现场试运行、调试 □ □ 可靠性运行 □ □ 性能验收试验 □ □ 其他内容(如果有): 注:验收结论、遗留项说明可附后(如果有,详见后附清单)。 | |||||||||||
验收结论 | ||||||||||||
1. 根据上述合同规定,设备质保期为 年,兹确认供应商已按照合同要求完成了除上述遗留项之外(如果有的话)的合同任务,经双方授权代表验收合格,并于年月日转移责任于业主。 2. 相应地,本项目的质保期自上述预验收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 ||||||||||||
监理确认 | 供应商确认 | |||||||||||
监理授权代表: | 供应商授权代表: | |||||||||||
业主验收 | 验收结论 | |||||||||||
项目负责人签字 | ||||||||||||
部门负责人签字 | ||||||||||||
授权人 |
最终验收证书
合 同 名 称 | 合同编号 | ||||||
合同供应商 | 签发日期 | ||||||
贵公司已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完成规定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 方案设计与详细设计 2. 采购服务及产品供应 3. 系统安装及调试 4. 有关文件已全部交付 5. 遗留项已妥善处理,质保期内暴露的问题已得到解决 本设备已于年月日通过预验收,合同规定的(年/月)保证期于年月日期满,经我方有关责任部门检查确认,特签发最终验收证书。 | |||||||
验 收 结 论 | 现场运维负责人 | 负责人签字: | |||||
项目单位负责人 | 项目负责人签字: | 部门负责人签字: | |||||
授权人 |
附件十九
商业合作保密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鉴于:甲乙双方正在就进行会谈或合作,需要取得对方的相关业务和技术资料,为此,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保密资料的定义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披露给对方的明确标注或指明是保密资料的相关业务和技术方面的书面或其它形式的资料和信息(简称:保密资料),但不包括下述资料和信息:
(一)已经或将公布于众的资料,但不包括甲乙双方或其代表违反本协议规定未经授权所披露的;
(二)在任何一方向接受方披露前已为该方知悉的非保密性资料;
(三)任何一方提供的非保密资料,接受方在披露这些资料前不知此资料提供者(第三方)已经与本协议下的非保密资料提供方订立过有约束力的保密协议,且接受方有理由认为资料披露者未被禁止向接受方提供该资料。
第二条 双方责任
(一)甲乙双方互为保密资料的提供方和接受方,负有保密义务,承担保密责任。
(二)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包括新闻界人士)公开和披露任何保密资料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保密资料。双方也须促使各自代表不向第三方(包括新闻界人士)公开或披露任何保密资料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保密资料。除非披露、公开或利用保密资料是双方从事或开展合作项目工作在通常情况下应承担的义务(包括双方今后依法律或合同应承担的义务)适当所需的。
(三)双方均须把保密资料的接触范围严格限制在因本协议规定目的而需接触保密资料的各自负责任的代表的范围内。
(四)除经过双方书面同意而必要进行披露外,任何一方不得将含有对方或其代表披露的保密资料复印或复制或者有意无意地提供给他人。
(五)如果合作项目不再继续进行或其中一方因故退出此项目,经对方在任何时候提出书面要求,另一方应当、并应促使其代表在五(5)个工作日内销毁或向对方返还其占有的或控制的全部保密资料以及包含或体现了保密资料的全部文件和其它材料并连同全部副本。但是在不违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条件下,双方可仅为本协议第四条之目的,保留上述文件或材料的复制件一份。
(六)甲乙双方将以并应促使各自的代表以不低于其对自己拥有的类似资料的照料程度来对待对方向其披露的保密资料,但在任何情况下,对保密资料的照料都不能低于合理程度。
第三条 知识产权
甲乙双方向对方或对方代表披露保密资料并不构成向对方或对方的代表的转让或授予另一方对其商业秘密、商标、?利、技术秘密或任何其它知识产权拥有的权益,也不构成向对方或对方代表转让或向对方或对方代表授予该方受第三方许可使用的商业秘密、商标、专利、技术秘密或任何其他知识产权的有关权益。买方在使用卖方的材料、设备过程中产生的后续技术成果之权利归属归买方。
第四条 保密资料的保存和使用
(一)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有权保存必要的保密资料,以便在履行其在合作项目工作中所承担的法律、规章与义务时使用该等保密资料。
(二)甲乙双方有权使用保密资料对任何针对接受方或其代表的与本协议项目及其事务相关的索赔、诉讼、司法程序及指控进行抗辩,或者对与本协议项目及其事务相关的传唤、传票或其他法律程序做出答复。
(三)任何一方在书面通知对方并将披露的复印件抄送对方后,可根据需要在提交任何市、省、中央或其他对接受方有管辖权或声称对接受方有管辖权的监管团体的任何报告、声明或证明中披露保密资料。
第五条 争议解决和适用法律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对因本协议或本协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事项和争议、诉讼或程序,本协议双方不可撤销地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的管辖。
第六条 协议有效期
(一)本协议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二十
致(买方名称):
为诚信履行我公司(卖方名称)承接的《合同》(采购合同名称),我公司在此郑重承诺:
一、我公司将严格恪守“诚实守信”原则,全面履行我方的各项合同义务。
二、我公司绝不向你方提供任何假冒、欺诈或可疑物项。我公司保证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所有产品、服务、技术资料及文件,均属真实、有效?
三、我公司绝不向已被你方纳入黑名单的单位或组织采购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产品,也绝不委派已被你方纳入黑名单的人员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工作。
四、如你方对我方所提供的合同产品(包括分包物项和外购物项)、服务或文件资料的真实性产生怀疑,我公司愿意无条件接受调查,并对你方开展的调查活动给予全面配合和支持。
五、如我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任何弄虚作假行为被查证属实的,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所有费用均由我公司承担。
六、如我公司存在违反本承诺书第二条、第三条的情况,我公司承诺每发生一起则按合同总价的20%向你方支付违约金,并全面赔偿由此给你方造成的损失。
我公司严格遵守本承诺书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日
附件二十二
中标通知书
附件二十八
买方、监理人与卖方三方参检的部位及标准表
附件三十三
质量管理协议
买方(买方):
卖方(卖方):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工程项目:
第二条 施工地址:
第三条 质量目标
1.所有设备物资合格率100%;
2.不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
3.严格按照国家统一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工程竣工验收标准要求为:优良。
第四条 买方质量责任
买方按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质量监督职责,授权监理人按质量工作内容监督、检查卖方质量工作的实施,组织卖方和有关单位进行质量检查。
第五条 卖方质量责任
本合同设备供应及安装、调试各分项完成后,卖方应进行质量自检,自检合格后交买方验收;经买方验收不合格时,卖方应立即返工,发生的费用自行承担,合同工期不予顺延。两次验收不合格,给予卖方一次性罚款 10万元。
卖方在提请进度款支付申请时,必须提供完整的验收记录(包括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实验、试验等验收记录),未提供资料或资料不完整的不予支付。工程过程验收资料必须与工程进度相一致,不得出现验收资料后补情况。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卖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或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买方验收,并准备验收记录。通知应包括卖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等。工程验收合格,买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卖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如买方未能按时参加检查验收,卖方可自行验收并做好记录。当买方提出重新检验时,卖方应予以配合。如检验结果不符合合同要求,费用由卖方承担;检验结果符合合同要求,费用由买方承担。
卖方必须按照买方质保文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程序》、《工程建设不符合项管理程序》、《分部分项工程及单位工程验收制度》、《工程竣工及移交验收管理程序》、《施工及设备质量验收管理程序》和买方或其项目工地有关质量规定中的?求组织施工并承担其责任。
卖方应严格执行买方有关建设质量通病的要求,施工中杜绝质量通病的发生,施工工艺达不到要求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整改,卖方应无条件服从,直到达到要求为止。
卖方要积极配合买方及监理的一切与质量有关的质量抽查、监督和中间检验,严格执行并积极配合上级部门的质量监督检查,并履行在质监检查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严格执行并配合买方或监理履行工程开工、停工、复工有关程序和手续,实施买方或监理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控制要求。
8.卖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根据买方和买方的要求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给买方,未提供资料的不予结算。
9.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返工,卖方应按买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卖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如工程施工质量仍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买方有权终止合同,另择施工单位施工,因另择施工单位施工而增加的工程费用由卖方承担。
10.卖方应严格执行买方项目工地的有关质量管理规定。
11.所有资料整理提交:卖方按照买方《工程建设档案管理制度》进行相关工程资料的整理及移交工作 。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买方或卖方因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责任造成对方或第三方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等财产损失,由违约方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对方或第三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2、合同履行中,发现卖方提供的有关资质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卖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3、因买方、卖方双方责任不明确或其他原因导致买方首先承担质量责任的,在责任明确后,如因卖方原因导致的,买方有权向卖方进行追偿,并要求卖方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追偿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中介机构费用);如因买方原因导致的,卖方有权向卖方进行追偿,并要求卖方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追偿费用(包?但不限于中介机构费用)。
第九条 本协议作为该项目设备采购、建安工程的附加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买方两份,卖方、监理双方各执一份。
买方:
卖方:
签订日期: 年月日
附件三十四
廉政协议
买方(买方):
卖方(卖方):
为了规范建设市场,确保建设工程高效,优质,按时竣工投产,遵照国家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在工程建设中深入开展反对腐败和反对不正当竞争的通知》精神,根据招标人监察审计有关要求,并经买方、卖方双方同意,特签订建设工程保持廉洁的协议书。
1.买方有责任向卖方介绍本单位的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制度和规定。
2.买方有责任对本单位工程项目人员进行廉政教育;督促买方人员严格遵守本单位制度和在工程项目建设中保持廉洁的若干规定,如发现有违反规定的,除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外,应视情节轻重,后果大小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3.买方有权对卖方在工程项目设备供应、建设中保持廉洁的情况实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买方、卖方双方履行本协议情况。
4.买方人员参加卖方组织的各种会议和活动,须经主管领导同意,买方人员不得接受卖方赠送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难以拒收的,必须按有关规定登记上交。
5.买方人员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发现卖方单位有不廉洁的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终止其不廉洁行为的继续发生,并报告主管领导。
6.卖方有权了解买方单位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制度和规定,支持买方执行有关规定和制度。
7.卖方有责任对本单位人员进行廉政教育(包括买方单位制定的有关廉政建设方面的规定),按时出席买方召集的有关会议。
8.卖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宴请买方人员或向买方人员赠送礼品,礼金及各种有价证券,如卖方违反,根据具体情况和造成的后果,买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对卖方的依法处罚,直至终止工程合同,由此给买方单位造成的损失均由卖方单位承担。
9.卖方在工程项目设备供应、建设中贿赂买方人员,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买方有权取消或终止本合同,由此给买方单位造成的损失均由卖方单位承担,并向买方单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10.卖方在设备供应、工程项目建设中发现买方人员有不廉洁的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终止其不廉洁行为的继续发生,并及时告知买方单位主管领导;情节严重的可向区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
11.本协议使用时间:本工程设备采购,建设,竣工验收全过程及协议前后买方、卖方双方发生的有违反本协议的行为。
12.本协议的买方指工程建设单位代表、分包工程的总包方和建设工程受托监理单位。
13.买方、卖方双方愿意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检察部门对本协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直到处罚。
14.本协议一式四份。其中正本两份,买方、卖方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两份,买方、卖方双方纪检主管部门各备案一份。
买方: 卖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日期:
附件三十七
质量保证承诺书
项目名称:
工程地点:
致:
我代表,在此做如下质量保证承诺:
1、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履约中搞好质量管理过程控制、避免质量建设通病、提交质量优良的设备产品是我们企业应尽的责任,以保证本项目建设质量。
2、我方在履约过程中,保证对买方、监理(监造)工程师现场的质量管理无条件服从。
3、我方在履约过程中,保证从原材料的管理入手,保证原材料符合要求,保证施工工艺、工序质量,确保工程质量。
4、我方在履约管理过程中,保证质量验收、签证资料及时按照合同和质量管理的规范要求进行签证,并承担任何因此而引起的缺陷或时间责任!
5、我方完全接受买方的下列行为:
买方或监理工程师对我方发出的质量问题通知单、公函等文件累计达到五份,买方有权对我公司开具合同价1%的处罚单,我方无条件接受。
买方或监理工程师对我方发出质量问题通知单、公函等文件累计达到十份,买方有权对我公司处以合同价3%的罚款,我方无条件接受。
买方或监理工程师对我方发出质量问题通知单、公函等文件累计达到十五份,买方有权终止合同,没收我方履约保证金,我方无条件接受。
卖方:(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
日期:年月
附件四十
附件四十一
买方:(单位名称) 卖方:(单位名称)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接货单位: 发货单位: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发运通知
(发运后24小时)
合同编号:
货物名称:
发运批次:
运输方式:
车 船 号:
重量(KG):
体积(M3):
包装形式:
包装件数:
件号:
始 发 站:
到站:
目 的 地:
重量超过20吨或尺寸超过9米×3米×3米的部件
部件名称:
重量(KG):
件数:
体积(M3):
(二)箱件清单格式
(与项目法人签合同的供货商名称)
地址:联系人:
邮编:电话:传真:
合同及合同号:(填写合同名称及合同号)日期:(填写发运的日期)
发运方式:车号/车皮号:
发运批号:页数:(箱件清单的页数)
箱 件 清 单
货物名称:列明本次发货的货物名称总箱数:本次发货的总箱数
序号 | 箱件号 | 品名及规格 | 包装方式 | 毛重 (kg) | 净重 (kg) | 长×宽×高(cm) | 体积 (m3) | 机组号 |
箱件号不能出现重复 | 木箱/集装箱/裸装(对集装箱应标明内部是箱装还是裸装) | |||||||
制造厂:填写实际制造厂的名称 编制:审核:
(三)详细装箱清单格式
(与项目法人签合同的供货商名称)
地址:联系人:
邮编: 电话: 传真:
合同及合同号:(填写合同名称及合同号) 箱件号:与箱件清单中的箱件号一致,本表为此箱中有不止一件货物时,填写的详细货物表单。开箱验收时将按此单清点明细。
发运批号:页数:(箱件清单的页数)
详 细 装 箱 清 单
包装方式 | 净重(kg) | 毛重(kg) | 体积(m3) | 长(cm) | 宽(cm) | 高(cm) | |
序号 | 货物名称 | 质量证书号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图号 | 部件号零件号 |
制造厂:填写实际制造厂的名称 编制:审核:
附件四十二
验货证明/收货证明
合同编号: 合同名称: 入库时间:
序号 | 物资名称 | 品牌 | 规格型号 | 数量(单位) | 单价(人民币) | 小计 | 备注 |
金额合计 |
签收人: 见证人:
附件四十四
质量事故/事件追责规定
一、如卖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事件,须按照以下要求对卖方进行扣款(实际扣款比例按照《质量事故/事件调查报告》执行)。
1.对于质量事件、一般质量事故,扣除合同款支付周期内进度款项的5%-10%,如是重复发生的一般质量事故,扣除合同款支付周期内进度款项的10%。
2.对于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扣除合同款支付周期内进度款项的10%-30%,如是重复发生的较大/重大质量事故,扣除合同款支付周期内进度款项的30%。
3.如本合同中已有其他考核条款,须从严执行。
二、如卖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事件,且符合以下情况时,须执行以下要求。
1.对于重复发生的质量事件,卖方须清退直接责任人。
2.对于一般质量事故,卖方须清退直接责任人,并更换项目负责人。
3.对于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一年内累计发生2起及以上一般质量事故,买方须中止本合同,并将卖方列入黑名单。
三、卖方应在事故/事件调查报告发布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教育;并根据调查报告中提出的预防措施或补救方案建议,制定详细的纠正措施,并将纠正措施提交买方审查,待审查通过后严格按照纠正措施进行整改。
四、买方有权对卖方纠正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验证,如发现存在未严格落实纠正措施的情况,应发出纠正措施要求(CAR)要求其进行原因分析并制定纠正行动。情节严重时,按照合同相关条款及买方相关规定对卖方进行扣款。
注:产品质量事故(事件)——是指由于产品形成过程失控或产品质量未满足要求而导致经济损失的事故(事件)。
分级见下表:
级别 | 名称 | 产品质量事故(事件) |
4 | 重大质量事故 | 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含),或产品在使用过程中给用户造成特别严重经济损失 |
3 | 较大质量事故 | 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含)~一百万元(不含),或产品在使用过程中给用户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
2 | 一般质量事故 | 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含)~五十百万元(不含),或产品在使用过程中给用户造成较严重的经济损失 |
1 | 质量事件 | 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含)~二十万元(不含),或产品在使用过程中给用户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
附件四十五
关于项目档案管理的协议
买方:
卖方:
1.卖方按照设备设计、制造、安装运行维修、装运开箱、特殊介质五大类收集、整理设备竣工文件,向买方移交。包括至少一套纸质原件和一套扫描的电子版,买方有权根据需要要求卖方追加相关资料,卖方应无条件予以配合。(本条款为可选项:若由卖方负责收集整理相关资料,请使用此条款)(注:此为最低数量要求,如有其他多套的利用需求,请根据实际需求增加)。
2.按照《风力发电企业科技文件归档与整理规范》(NB/T 31021-2012)、《项目档案验收准备与组织管理制度》等其他档案相关制度的要求对项目档案进行有效管理,并确保档案资料质量满足以上标准、规定的要求。
3.设备竣工文件经买方验收合格后向买方移交档案,买方签发档案移交证书。项目未通过档案审查,不得支付除质保金之外的最后一笔进度款。
买方: | 卖方: |
附件四十六
共同抵制弄虚作假协议
买方(发包人):
卖方(承包人):
1、卖方须按《诚信履约承诺书》(附件_四十一)承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绝不发生任何弄虚作假行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卖方所提供的合同产品、技术服务或技术资料等存在任何弄虚作假情况的,买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卖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并赔偿给买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如因卖方的弄虚作假行为导致发生质量事故/事件的,买方将根据《质量事故/事件追责规定》(附件四十二)进一步对卖方进行追责。
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卖方不得向已被买方纳入黑名单的单位或组织采购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产品,也不得委派已被买方纳入黑名单的人员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工作。如卖方违反本条规定,一经查实,卖方应立即撤回相关物项、更换相关人员,并承担与此相关的所有费用及买方损失。买方有权选择终止合同或要求卖方重新履行,并要求卖方按《诚信履约承诺书》承担相应责任。
4、卖方明知或应当知道所提供的合同产品(包括分包物项和外购物项)为假冒伪劣产品的,视为卖方故意欺诈。一经查实,买方有权拒付该合同所有款项并要求卖方按合同总价的20 %支付违约金,卖方应全额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所有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包括已销售合同产品的召回费用、因合同产品引发的所在设备或系统损坏的经济损失、为修复相关设备或系统产生的费用,以及发电机组不能正常发电导致的买方收入损失。同时,买方有权将卖方列入黑名单并拒绝其参与买方今后的所有采购活动。
5、卖方非主观故意原因在合同范围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卖方应及时和无偿替换正规合格产品,或以买方认可的条件退偿相关产品的合同价款和相关财务费用,并按合同总价的2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6、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经查实卖方存在伪造资质/证明/记录/报告或提供虚假文件/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每发生一起,卖方应按合同总价的20 %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应全额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所有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7、对于存在设计或质量安全方面缺陷/隐患的合同产品,卖方应在发现后及时通知买方暂停使用和召回缺陷产品,或在征得买方同意后及时和无偿提供替代产品或软硬件升级等解决措施。
若卖方明知或应当知道所提供的合同产品存在设计或质量安全方面缺陷/隐患,但不按相关法律法规、程序及合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和通知义务,应双倍返还买方已支付的全部合同价款。同时,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应全额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所有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包括已销售合同产品的召回费用、因合同产品引发的所在设备或系统损坏的经济损失、为修复相关设备或系统产生的费用,以及发电机组不能正常发电导致的买方收入损失。
8、卖方不得将全部或部分项目分包给无资质或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承担。若卖方违规擅自将合同工作分包给无资质或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承担,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按合同总价的20%支付违约金,卖方应全额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所有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同时,买方有权将卖方列入黑名单并拒绝其参与买方今后的所有采购活动。
9、对于合同分包项目,卖方须在分包项目开工前开展自查,自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分包单位资质、特种作业许可、分包项目关键人员资质及身份证明、原材料质量证明等。若分包项目属于核级物项或SPV物项,卖方应如实将自查情况报送买方备案。
10、卖方不得违规分包核级物项的关键工艺。
11、卖方应加强合同分包物项及外购物项的采购质量控制和采购渠道控制,确保所购产品均是正规合格产品。
在向买方发货前,卖方须先行对合同产品进行质量检查核验,并向买方出具已完成先行检查核验的书面证明。若合同产品是由生产厂家直接发货的,卖方应将此项要求传达给生产厂家并要求生产厂家遵照执行。
买方在进行到货检验时,有权要求卖方提供原产地证明、合格证、供货资质、质量文件和序列号等证明文件。
12、买方有权对于卖方提供的合同产品(包括分包物项和外购物项)进行抽查鉴别,卖方应无条件予以支持和配合。一经发现假冒伪劣产品或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买方有权按合同约定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并有权将相关造假事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向新闻媒体曝光。
为判定卖方所提供的合同产品(包括分包物项和外购物项)是否为正规合格产品,买方有权邀请相关产品的品牌保护部门到现场进行复查鉴别。复查鉴别合格者,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否则相关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13、若卖方存在造假、售假、故意隐瞒设计或质量安全缺陷/隐患等情况,无论是否处于合同质量保证期内,买方均有权追究卖方的合同责任及法律责任,卖方应全额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所有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14、对于合同执行过程产生的各种书面记录,卖方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记录形成、修订、替换、增补、保管等各方面的要求。
15、卖方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所有质量记录均应在项目现场及时形成。若质量记录采用整理数据形式或为机打记录的,卖方须妥善保存现场原始记录,原始记录的保存期限为 XX 年。
16、卖方的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场前,卖方须将相关人员资格提交买方的审查和确认,未经审查通过者不得进场。
17、卖方须制定关键人员签名备案制度,对于质量计划责任人员、焊接及无损检验等关键工艺责任人员进行签名备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卖方须按照签名备案制度规定,对签字真实性情况开展抽验。
18、卖方须制定并有效实施对于供方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质量证明、资质证明、检验证书/检测报告等文件的验真制度,并出具书面验真结论。
19、买方认为有必要时,有权委托独立的第三方对卖方所提供的合同产品、技术服务进行独立复验。复验合格者,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否则相关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20、项目总包单位、监理单位须制定并有效实施对于重要质量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质量证明、资质证明、检测分析报告等文件的核验制度,并出具书面验真结论
买方: | 卖方: |
附件四十七
诚信履约承诺书
致(买方名称):
为诚信履行我公司(卖方名称)承接的《承包合同》(采购合同名称),我公司在此郑重承诺:
1、我公司将严格恪守“诚实守信”原则,全面履行我方的各项合同义务。
2、我公司绝不向你方提供任何假冒、欺诈或可疑物项。我公司保证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所有产品、服务、技术资料及文件,均属真实、有效。
3、我公司绝不向已被你方纳入黑名单的单位或组织采购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产品,也绝不委派已被你方纳入黑名单的人员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工作。
4、如你方对我方所提供的合同产品(包括分包物项和外购物项)、服务或文件资料的真实性产生怀疑,我公司愿意无条件接受调查,并对你方开展的调查活动给予全面配合和支持。
5、如我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任何弄虚作假行为被查证属实的,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所有费用均由我公司承担。
6、如我公司存在违反本承诺书第二条、第三条的情况,我公司承诺每发生一起则按合同合同的20 %向你方支付违约金,并全面赔偿由此给你方造成的损失。
我公司严格遵守本承诺书并自愿承担相应的合同及法律责任。
承诺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日
附件四十八
关于落实产品强制认证要求的协议
买方(发包人):
卖方(承包人):
1、卖方提供的合同产品,如全部或部分属于国家规定必须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的,应取得相关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
2、凡进口产品HS编码监管条件涉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卖方须提供3C认证证明。若无法提供,卖方需确认产品符合中国国内安全标准,并提供产品安全标准确认情况说明。
3、卖方应严格遵照国家最新颁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执行合同产品的强制性认证要求。获证合同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必须处于强制认证证书的有效期内。
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获证合同产品的强制性认证证书有效期到期、证书被注销、被撤销、被暂停或处于证书变更状态导致原有强制认证失效的,卖方须在相关事由发生前至少7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买方,并立即停止向买方销售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合同产品。如卖方未履行本条规定的义务,买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卖方应双倍返还买方已支付的相应合同价款,并全额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所有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包括已销售合同产品的召回费用、合同产品所引发的所在设备或系统损坏的经济损失、为修复相关设备或系统产生的费用,以及发电机组不能正常发电导致的买方收入损失。
5、如因合同产品的强制性认证失效,使得卖方无法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部分或全部合同产品,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应按合同约定向买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买方: | 卖方: |
附件四十九 技术协议
第五部分附件致:(招标代理机构)
根据贵方为(项目名称)项目招标采购货物及服务的投标邀请(招标编号),签字代表(姓名、职)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人(投标人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正本一份及副本二份:
1. 开标一览表
2. 投标报价表
3. 投标保证金,形式: ,金额:(金额数和币种)。
4. 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所有有关文件。
在此,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 所附投标报价表中规定的应提交和交付的货物投标总价为(注明币种,并用文字和数字表示的投标总价)。
2. 投标人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3. 投标人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第(编号、补遗书)(如果有的话)。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
4. 本投标有效期为自开标日起(有效期日数)日历日。
5. 投标人同意《投标方须知》中第3.6.6条关于没收投标保证金的?定。
6. 我方承诺,与买方聘请的为此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及任何附属机构均无关联,我方不是买方的附属机构。
7. 投标人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
8. 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信函请寄: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函件:____________________
投标人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 标 人 名 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标人名称:____招标编号:____包号: 项目号:
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规格 | 数量 | 制造商名称 | 采购金额(不含税) | 增值税额 | 备注 |
1 | 大写: | ||||||
小写:¥ | |||||||
含税总价:大写 小写 |
折扣声明(如果有):
投标人名称:____招标编号:____包号: 项目号:
拆项报价,请分别填写各部分报价
序号 | 名 称 | 单位 | 数量 | 型号 | 厂家 | 单价(不含税) | 采购金额(不含税) | 增值税额 | 备注 |
合计总价 |
※(以上所有外采配件辅材,技术规范书里有技术、品牌要求的按规范书要求,技术规范书里没有具体品牌要求的必须采用全国知名大厂的名牌产品。)
注: 1、投标厂家应严格按照此表分项(包含但不限于)报价;对于该表中没有但是技术规范书中供货清单里列出的且确是保证设备功能所必须的产品也应在该表中报价;
2、该表中投标价合计应与表(1)的投标总价一致。
注:
*1.此开标一览表(1)和(2)表应按《投标方须知》3.2条,与投标保证金、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投标单位基本信息表、投标文件电子版一起订立为投标文件卷1,单独密封标记提交。并且开标一览表(2)中应列明分项材料表里的所有详细分项价格。
投标人代表签字/盖章:
附件三:银行履约保函格式履约保函
致:(甲方)
鉴于 (供应商名称,以下简称供应商)与贵方于【】年【】月【】日签订了编号为【 】的_____供货合同(以下简称供货合同),由供应商负责供应_______。
鉴于贵方在供货合同中要求供应商提供总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的银行保函,作为供应商履行供货合同的履约保函。
为此,根据供应商的申请,本银行, (银行名称及法定地址),特向贵方出具本履约保函,并在此声明:
1、本履约保函为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
2、本履约保函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
3、如果由于供应商在履行供货合同过程中的作为或不作为、故意、疏忽或过失、过错等原因,使贵方遭受任何损失时,贵方即可向本行发出要求支付的书面通知。本行在收到该通知后将立即按该书面通知所要求的支付金额和时间进行支付。贵方在发出此类通知时无需随附任何证据或证据性材料,也无需说明任何理由;
4、本行特此放弃所有因贵方与供应商之间发生争议或相互索赔而享有的任何抗辩权;
5、本行进一步同意,如果供货合同发生任何情况的修改、修订、补充或其他变化,本行在本履约保函中的责任将不会发生任何变化,供货合同的前述变化也无须通知本行;
6、本履约保函在从签发之日起至[]日止的期间内有效。
银行名称:(盖章)
银行地址:
法定代表人:
日期:年月日
4-1详细分项材料表
此表内容需与表2-2每台投标报价明细表一致,但必须去掉价格
*此分项材料表必须在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卷3)中列明,否则酌情扣分甚至以废标处理。
投标人名称: 招标编号: 包号:
序号 | 设备名称 | 数量 | 交货 时间 | 交货 地点 | 备 注 |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国家或地区的名称)的(公司名称)的在下面签字的(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单位名称)的在下面签字的(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项目名称)的(合同名称)投标,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授权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加盖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授权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后附: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等证件的复印件)
投标人名称:____________ 招标编号:包号:
序号 | 招标文件条目号 | 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 | 投标文件商务条款 响应 | 响应/偏离说明 |
投标人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
序号 | 合同中的条款号 | 偏差 | 对偏差的说明 |
投标人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
9-1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格式
填写须知
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的要求,提供以下资格证明文件:
1. 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须加盖公章)。
2.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
3. 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加盖公章 )。
4. 生产许可证或行业检验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 )。
5. 投标人开户银行在开标日前三个月内开具的资信证明。
(银行资信证明可提供原件,也可提供银行在招标日前三个月内开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企业公章。 银行资信证明应能说明该投标人与银行之间业务外来正常,企业信誉良好。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不能替代银行资信证明。)
6. 行业资质等级(复印件加盖公章)。
7. 有效期内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质量认证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
8. 其他资信证明或获奖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
9. 其它鉴定资料。
10. 投标人经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审计报告及经营状况。(可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11. 公司简介(组织机构、生产能力、设备、人员等)
12. 近三年中投标人类似交易业绩,提供详细的业绩清单及合同复印件(母公司产品业绩不能代替子公司产品业绩)。
13. 质量保证期限和售后服务承诺。
14. 投标人近三年涉及的任何诉讼或仲裁的资料,涉及的各方当事人及争议的金额。
此外,投标人在填报这些资料时,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所附附件格式中要求填写的全部问题和/或信息都必须填写。
2. 投标人应保证全部资料和填写的内容是真实和准确的。投标人提交的资料将被保密保存,但不退还。
3.全部资格证明文件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语言、份数、顺序提交。
企业名称 | 成立日期 |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 |||||
注册资本 | 企业类型 | ||||
批准登记机关 | 组织代码 | ||||
法定代表人 | 营业期限 | ||||
资质类型 | 资质等级 | ||||
主营业务 | |||||
地址 | |||||
开户银行 | |||||
开户行号 | |||||
银行账号 | |||||
电话 | 传 真 | ||||
邮箱 | 邮 编 |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附件十一:
廉洁承诺协议
在甲乙双方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为保持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甲乙双方订立协议如下(不正当行为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所列)。
一、甲乙共同责任
1、甲乙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约定,在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廉洁自律。
2、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发现对方工作人员存在违纪违法行为时,及时主动向对方公司反映和举报。
3、不以任何方式与其他单位、人员串通,不做任何损害对方利益和影响双方廉洁合作的行为。
二、甲方责任
1、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索要和收受乙方回扣。
2、甲方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乙方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其个人承担的费用。
3、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发起的可能对公平公正开展业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4、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旅游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
三、乙方责任
1、乙方不得接受甲方工作人员介绍的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合同相关的业务,如作为乙方的材料供应方、服务提供方等。
2、乙方不得为谋取私利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合同内容所涉及项目的问题处理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私下达成协议。
3、乙方如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者,应向甲方举报。甲方不得找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甲方对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廉洁协议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与其合作。
四、违约责任
1、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协议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行贿甲方工作人员,甲方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乙方合同总金额1%到5%的违约金(甲方可以选择1%、2%、3%、4%、5%任何一个数作为追究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三年之内甲方将不与乙方合作,且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均由方承担。甲方有权按合同终止和解除条款执行。
五、监督及投诉
六、本廉洁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一式六份,甲方执四份、乙方各执两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通讯地址:
邮编:邮编:
附件十二:
质量保函格式
致:【 】(甲方名称)
鉴于 (乙方名称)(以下简称“乙方”)于年月日与贵方签订了 (合同名称)的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
根据贵方在合同中规定,乙方应向贵方提交由一家信誉良好的国内商业银行出具总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的银行保函,作为乙方履行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义务的担保。
为此,根据乙方的申请,本银行,【 】(银行名称及法定地址),特向贵方出具本保函,并在此声明:
1、本保函为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
2、本保函金额为人民币【】万元;
3、如果贵方认为乙方未忠实地履行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义务,使贵方遭受任何损失时,贵方即可向本行发出要求支付的书面通知。本行收到该通知后将在七个工作日内按该书面通知所要求的与实际损失相当的支付金额和时间进行支付。贵方在发出此类通知时无需随附任何证据或证据性材料,也无需说明任何理由;
4、本行按本保函所支付的上述金额将是净数,不得扣除现在或将来应付的任何税捐、关税、费用、手续费或任何性质的由任何人加予的保留款。
5、本行特此放弃所有因贵方与乙方之间发生争议或相互索赔而享有的任何抗辩权;
6、本行进一步同意,如果合同发生任何情况的修改、修订、补充或其他变化,本行在本保函中的责任将不会发生任何变化,合同的前述变化也无须通知本行;
7、本保函自签发之日起至合同项下所有合同设备的最终验收证书签发之日止的期间内有效。
银行名称:(盖章)
银行地址:
授权代表:
日期:年月日
附件十一
11-2技术规范书
涡阳泽信涡阳县标里风电场项目
通信系统设备采购
技术规范书
2021年10月
目录
1.1.1 本技术条款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作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投标方应提供符合ITU-T最新建议或IEC最新版本的标准和本规范书要求的成熟系统和优质产品。
1.1.2 如投标方在投标过程中没有以书面形式对本技术条款的条文提出技术偏差,则发包单位可以认为投标方产品完全满足本技术条款的要求。
1.1.3 如发包单位有本技术条款以外的特殊要求,将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对每一点做详细说明。
1.1.4投标方提供的设备必须是标准的,技术上是先进和成熟的,元器件、材料是崭新的,软件版本是最新的。投标方提供的设备应为组装完整并经过严格检验的整机。
1.1.5投标方需提供光传输SDH设备的原厂售后服务承诺书。
1.1.6投标方提供的设备必须是标准的,技术上是先进和成熟的,元器件、材料是崭新的,软件版本是最新的。投标方提供的设备应为组装完整并经过严格检验的整机。
1.1.7投标方所供光通信系统及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设备必须是完整的,包括工程所需的所有设备及附件,投标方必须保证系统的整体性能指标。
1.1.8投标方所供设备中,外购的设备应说明其原生产厂家,且一切质量问题由投标方负责。
1.1.9投标方负责所供全部设备的安装施工调试及接入系统,负责协助买方与电网公司达成通信通道租用协议,负责与电网公司的各项联调、沟通工作,负责各子站与主站通信通道开通及质保期内通道租赁,提供安装所需的全部安装材料和线缆,提供调试所需的仪器仪表和材料,设备正常运行且各集控子站与主站通信正常后移交买方。
1.1.10投标者应仔细阅读本技术规范,除了要对本招标书的要求逐条响应外,还应提出针对本工程的技术建议书和设备配置方案。对涉及到的主要产品、技术及服务,应做详细的说明。
1.1.11本技术规范书经招、投双方签字确认后作为签订合同的技术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1.12本技术规范书未尽事宜,由招标方和投标方在合同技术谈判时协商确定。
1.1.13本文件的解释权在招标方。
1.1.14本工程为EP项目,投标方负责本风场与电网、电信等部门的对接联调工作,提供完善技术方案,供应从升压站进行杆塔处的光纤接线盒及其后端的各种通讯设备,调度数据网接入等设备,负责设备的接线(包括熔纤)、调试和协调电网、电信部门的验收等工作。
1.2工程概况根据一次系统方案及各专业对通信通道的要求,结合本工程相关的光缆现状,本风电场沿升压站至耿皇220kV变电站新建线路架设2根24芯OPGW光缆,光缆线路长约8.5km(含站内光缆0.5km)。
本风电场受运受安徽省调、亳州地调两级调度管理。
本风电场配置1套622Mb/sSDH光设备,并配置对耿皇220kV变电站方向622Mb/s光接口,光接口均按1+1保护配置。本风电场在耿皇220kV变电站接入安徽省网和亳州地区光缆通信网络,并利用本工程新建光通信电路和现有电路构成风电场至亳州地调、安徽省调的系统通信通道。
本风电场至安徽省调的调度电话采用PCM放号方式,风电场侧配置1套PCM业务接入设备,亳州地调对应配置1套PCM业务接入设备,实现与亳州地调(地调备调)的数字复接和语音调度通道。
本工程通信设备采用直流-48V 3×30A转换装置提供可靠供电,由直流220V电源经DC/DC转换装置供给。本风电场不独立设置通信蓄电池,与站内直流系统公用一套蓄电池组。
本工程风电场侧配置1套综合配线设备。升压站内配置48芯光纤配线模块,64*2M数字配线模块,200回语音配线模块。
1.3使用条件1.3.1设备使用环境条件
尘埃:升压站安装现场存在着一定的尘埃,无任何特殊防尘、除尘措施。投标方应根据升压站安装现场环境对其所提供的设备考虑适当的防尘措施。
电磁环境:升压站安装现场存在着较强的工频电磁场,无任何电磁屏蔽措施。
投标方应保证在上述环境条件下,其所提供的设备能长期、稳定、安全、连续地正常运行。
1.3.2电源
升压站可提供给本合同设备使用的电源如下。
交流电源
额定电压 380/220V
电压波动范围 -20%~+15%
额定频率50Hz
频率波动范围 -3~+2Hz
1.3.3接地
升压站共用接地网,其工频接地网接地电阻<0.5Ω,冲击接地电阻<10Ω。所有供货设备的接地均接至该接地网。
1.4承包范围投标方提供下述设备的设计、制造、协调、设计审查和联络会、工厂试验、包装、运输至招标方指定的地点(包括运输至升压站工地等)、现场开箱交货、本合同设备的现场安装调试、与调度端(中调、地调)的系统联调、参加安装阶段的质量检查、现场试验、试运行和验收以及技术文件的编制和提交。主要通信设备见表1.4-1。
表1.4-1 涡阳泽信涡阳县标里风电场项目主要通信设备配置清单(不限于此)
序号 | 设备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一、 | SDH光传输设备 | |||
1 | 主设备 | |||
1.1 | 主机子架(含背板、风扇等) | 套 | 1 | |
1.2 | 时钟板 | 块 | 2 | |
1.3 | 电源板 | 块 | 2 | |
1.4 | 主控交叉板 | 块 | 2 | |
1.5 | 2xSTM-4母板 | 块 | 2 | |
1.6 | STM-4光接口板(L-4.1) | 块 | 2 | |
1.7 | 32xE1电接口板(75欧) | 块 | 1 | |
1.8 | 32口N:1保护2M接口保护板 | 块 | 1 | |
1.9 | 8路以太网电接口板 | 块 | 2 | |
1.10 | MSTP板 | 块 | 1 | |
1.11 | LCT网络管理系统 | 套 | 1 | |
1.12 | CORBA接口许可证 | 套 | 1 | |
1.13 | 网元管理LICENSE | 套 | 1 | |
2 | 线缆及附件 | |||
2.1 | 机柜及组件(2260x600x600mm) | 套 | 1 | |
2.2 | 辅材(含电源线、接地线、同轴电缆、网线等) | 套 | 1 | |
2.3 | 导引光缆24芯 | 米 | 600 | 以实际发生量为准 |
2.4 | 光纤连接盒 | 个 | 1 | |
2.5 | 余线架 | 个 | 1 | |
2.6 | IP录音电话(要求录音时间1500小时以上) | 部 | 1 | |
二 | PCM设备 | |||
1.1 | 子框(包含主控、时隙交换、2M分复接、电源、交叉等板件) | 套 | 1 | 冗余配置2路 DC48V模块 |
1.2 | 音频接口单元(4W E/M) | 块 | 1 | |
1.3 | 二线用户端单元(2W SUB) | 块 | 2 | |
1.4 | 二线交换端单元(2W EXCH) | 块 | 2 | |
1.5 | 数据接口单元(G.703 同向/反向) | 块 | 1 | |
1.6 | 数据接口单元 | 块 | 1 | |
1.7 | 铃流发生器 | 套 | 2 | |
1.8 | 架顶电源 | 套 | 1 | |
1.9 | 机柜及组件(2260x600x600mm) | 套 | 1 | |
三 | 综合配线架 | |||
1.1 | ODF,24芯(含单元箱及储纤单元) | 套 | 2 | |
1.2 | DDF,16系统(含理线及相关附件) | 套 | 2 | |
1.3 | VDF,100回(含100回保安单元) | 套 | 1 | |
1.4 | 100对110配线模块 | 块 | 2 | |
1.5 | 24口数据配线模块 | 块 | 2 | |
1.6 | 配线电缆,含尾纤、2M线、卡接器等专用工具 | 套 | 1 | |
1.7 | 机柜及组件(2260x600x600mm) | 套 | 1 | |
四 | 施工费用 | 项 | 1 | |
五 | 系统二次接口费 | 项 | 1 |
注:1. 上述成套设备必须包括构成完整所需装置的全部硬件和软件,包含网络软件,支持TCP/IP通信协议,柜体与辅助设备以及柜体与配线架之间的连接线等。
2. 为满足本合同设备的安全运行,除上述设备外,投标者认为还需配套的其它设备也应在本表的“其它”项中明确报价,并另列表分项详细报价。
3. 表中各种线缆数量仅供投标人报价参考,投标人供货的数量应满足现场安装需要,所有线缆均应包含在总价中,合同执行阶段总价不变。
4. 投标人应提供设备布置,本次招标范围内所有设备布置应不超过3标准柜位(标准柜位尺寸:600×600×2260mm);若投标人超过柜子数量和尺寸,招标人有权否决投标。本项目未经过地方电网公司审查,上述成套设备由投标人负责与当地供电局确认设备的型号及最终配置方案。
5. 投标方需提供如热缩管、扎带、耳线、标签(软标签和硬牌)、螺丝、防火泥、电工胶布等所有设备正常安装、运行所必须的配件及辅材。
6. 投标方应负责本合同设备的现场安装调试及与调度端(中调、地调)的系统联调、配合工作,并应通过系统最终验收,保证能够互联互通。投标方提供的本合同设备须与系统原有设备互联互通,若发生互联互通费用,由投标方承担。
1.5标准与规范在下列标准中,应首先采用行业标准。在行业标准缺项或不完善时,可参照选用相应的国际标准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当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或相应的企业标准之间相矛盾时,应按这些标准中最高要求条款执行,或按双方商定的标准执行。这些标准包括,但不尽于此:
YD/T 5095同步数字系列(SDH)长途光缆传输工程设计规范
YD/T 767 同步数字系列设备和系统的光接口技术要求
YD/T 877 同步数字体系SDH 复用节点和系统的电接口技术要求
YD/T 900 SDH设备技术要求-时钟
YD/T 1022同步数字体系(SDH)设备功能要求
YD/T 1109ATM交换机技术规范
YD/T 1238基于SDH 的多业务传送节点技术要求
YDN 099光同步传送网技术体制(暂行规定)
YD/T 1289.1同步数字体系(SDH )传送网网络管理技术要求 第一部分:基本原则
YD/T 1289.2同步数字体系(SDH )传送网网络管理技术要求 第二部分:网元管理系统(EMS)功能
YD/T 1289.3同步数字体系(SDH )传送网网络管理技术要求 第三部分:网络管理系统(NMS)功能
YD/T 5080SDH光缆通信工程网管系统设计暂行规定
ITU-T G.7041 通用成帧规程
ITU-T G.706与建议G.704规定的基本帧结构有关的帧定位和循环冗余校验(CRC)程序
ITU-T G.707同步数字系列(SDH)的网络节点接口
ITU-T G.774.1同步数?体系(SDH)-从网元考虑的双向性能监测
ITU-T G.813同步数字体系设备运行适用的从时钟定时特性
ITU-T G.825基于同步数字体系(SDH)的数字网中抖动和漂动的控制
ITU-T G.826基群和基群以上速率的国际性比特率数字通道的差错性能参数和指标
ITU-T G.841SDH网保护结构的类型与特性
ITU-T G.842SDH网保护结构的互通
GB3971.2 电话自动交换网局间中继数字型线路信号方式
DL/T 598 电力系统通信网自动交换网技术规范
DL/T 795 电力系统数字调度交换机
GB/T 3377电话自动交换网多频记发器信号方式
GB/T 3380电话自动交换网铃流和信号音
GB/T 15542 数字程控自动电话交换机技术要求
YDN065 邮电部电话交换设备总术招标文件
DL/T 5044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程
DL/T 637 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订货技术条件
DL/T 459 电力系统直流电源柜订货技术条件
以上标准均使用最新版本,如果投标单位采用的列列举以外的其他标准时,须在投标文件中加以说明,并经招标方工程师同意方能使用。
1.6工艺设备制造应采用先进的工艺,以保证任何运行情况下运行可靠。所有部件的结构、尺寸和材料应做到在各种应力下不产生有害变形和过量磨损。零部件应有良好的互换性和便于检修。
1.7质量保证措施投标方应提供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或质量手册供发包单位审查。
发包单位如放弃参加任何试验包括目睹试验,并不能免除投标方充分满足技术规范要求和责任。
1.8备品备件、调试设备及专用工具投标方应按合同提供安装、调试、运行、维护所必须的备品备件、调试设备及专用工具,这些备品备件应视为设备保证期内所需要的,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列出运行必需的备品备件的品种、规格、数量、单价和总价,其价格已包括在总价中。
投标方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列出推荐的,供发包单位选择的品备件的品种、规格、数量、单价。其报价不应包括在总价中。
备品备件应能互换,并应与原设备的元件和质量相同,备品备件应能在规定的条件下长期保存,其技术性能不变。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应与设备一起供货。所有备件、附件都应在包装上注有说明和用途,不同种类的设备放在同一箱内时,应在箱上注明。
序号 | 设 备 名 称 | 规格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投标方应按工程进度提出工厂试验计划与现场实验计划,由工程师核准后执行。试验计划包括试验项目、试验设备、试验程序、试验过程、判定标准和试验时间。
1.10 工厂装配与试验证明按规定应在投标方工厂车间进行组装的各种设备,除制造厂规定的计划外,还应按发包单位要求进行一些必要的试验,以证明设备及其部件的裕度能满足需要。所有试验项目应尽量模拟正常使用条件。对所有拆卸的部件应做出适当的配合标记和设定位销,以保证工地组装无误。
凡在工厂进行的各种设备的检验和试验,应向工程师提供工厂检验记录抄件,并经工程师审查认可后,设备才能发运。
投标方应事先向工程师提交在工厂车间装配的设备和试验项目、工艺及检验大纲和时间安排。
经工程师代表见证的试验项目,投标方仍应对其质量全部负责。
1.11 对规定设备和材料的变更投标方未经发包单位书面同意前,不得自行对合同中规定的设备或材料进行变更或替代。即使经发包单位书面同意更改和替代的设备和材料,也不得有损于发包单位的利益及增加合同金额。
1.12 包装与标志设备的包装发运由投标方负责。设备包装运输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产品包装运输管理条件”的规定,并应根据设备的不同情况和要求采取防雨、防潮、防震、防尘、防霉、防冻等措施。
对设备加工面应采取适用的防锈措施和用木材或其它软材料加以防护。对电气绝缘部件应采用防潮和防尘包装。对仪器仪表设备应密封包装,并有妥善的防震措施。对于刚度较小的焊接件应加焊支撑以防变形。小件易损件应采用集体装箱运输
包装箱外部标志及起吊位置应符合GB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的规定。
包装箱外壁应标明收、发货单位名称和地址、合同号、产品净重、毛重、重心线及吊索位置,箱子外形尺寸,共几箱第几箱等。
包装箱中应有装箱单、明细表、产品出厂证明书、合格证、随机技术文件及图纸。这些文件、清单、资料均应装在置于包装箱表面的专用铁盒内。
投标方应在设备发运的同时,将每次发运的货名、件数、编号、发运时间、发运地点及车号通知发包单位。设备运到工地后,由投标方、发包单位共同参加开箱检验,如发现有损坏、错发或缺件等问题时,由投标方负责找原因,并尽快采取补救措施,免费补全设备。发包单位应在工地开箱检查前20天通知投标方派代表参加,如投标方逾期不到,则发电单位将组织人员开箱检查,并认为投标方将对开箱检查结果认可,并负全部责任。
1.13 发包单位人员参加工厂试验投标方应及时通知发包单位派有关人员赴工厂参加主要设备项目的试验。具体项目详见本文件有关条款。费用由投标方承担。
1.14 安装调试、技术服务1.14.1范围:
本节叙述投标方应提供的安装调试和技术服务,包括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发包单位技术人员培训,按合同规定提供技术资料及图纸、与设计单位进行技术交流与协作、与机电设备安装单位进行技术协作、保证期内和保证期后的服务等。
1.14.2服务和要求的概述:
1) 投标方应派有能力、有实践经验的安装人员,在发包单位协调下,负责对合同供应设备的每个部分的安装(盘柜本身及盘柜基础由发包人负责安装)、调试、启动、试验和试运行并出具通信系统联合调试报告。
2)投标方现场服务人员应对设备的安装质量、设备试验、试运行和性能试验负责。如由于投标方现场服务人员的错误使合同设备损坏,投标方应自费修复或更换,并按商务条款的有关规定付给发包单位延误工期的罚金。
1.15 发包单位提供的图纸1.15.1在合同签订生效后30天内,投标方应提交规定的技术资料和图纸5套(其中设计院1套),并提供相关的U盘电子文档2套(其中设计院1套),供业主和设计单位审查。
1.15.2 合同签订生效后45天内召开设计联络会,设计联络会后30天内投标方应提供正式技术资料和图纸16套(其中设计院2套),并提供相关的电子文档2套(其中设计单位1套)。
所有技术资料和图纸,文字版本为Word2003,图纸文件版本为AutoCAD2004,图纸统一采用A3图幅(297×420mm)最小字体为3mm,单位为公制。
1.15.3 图纸资料提交范围
投标方必须按时向发包单位和提供以下与本合同有关的图纸、资料(但不限于此):
1)系统结构图、原理图;
2)详细设备配置清单;
3)机柜外型尺寸、重量、柜面布置图及安装详图;
4)机柜和与外部设备连接的接口及端子接线图;
5)主要设备及元器件详细的技术资料;
6)系统使用说明书(硬件、软件等);
7)运行维护使用说明书及存放保管说明书;
8)调试及启动操作程序说明书;
9)设备装卸和搬运说明书;
10)产品样本。
2.1.1 总则
本章提出了SDH设备的交叉容量、光接口板、以太网接口单元、2Mb/s板、公共部分控板、软件升级包要求等。投标方应保证提供符合本技术规范、有关规程、规范及标准的技术先进,成熟可靠的定型产品。投标方应提供产品的主要技术参数及设备要求。
投标方所供设备是基于SDH的多业务传送平台(SDH/MSTP)设备。其基本功能模型要求如下图2.1-1所示。
图2.1-1 SDH/MSTP设备功能模型
2.1.2物理特性要求
1)模块化:设备的总体机械结构采用模块化结构,以实现安装、维护的方便以及扩容的灵活性。
2)热插拔:设备应支持所有板卡的热插拔。
3)冗余备份:设备应具有关键部件的冗余备份。
4)设备尺寸:设备适合于安装在19英寸机架上。
5)走线方式:线缆在机架内排放的位置应设计合理,不得?碍或影响日常维护、测试工作的进行。所有的安装和维护操作均应在机架前面进行。
6)指示灯:设备应当提供直观、方便的指示灯。建议包括电源指示灯、运行状态指示灯、告警状态指示灯等。
7)所提供设备机架中不装单元框的空位置应加装盖板。
投标方提供光传输设备的交换矩阵、处理器、接口卡、电源等关键部件必须冗余配置,任何单一部件故障,不影响网络运行,各类板卡均需支持带电热插拔。对于各类型设备,投标方须承诺以下要求:
1)须提供所代表品牌厂商原装、全新的、符合国家及甲方提出的有关质量标准的设备。
2) 进口设备必须按国家相关规定进口,并且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的规范、标准。
3) 投标方所提供设备必须是新制造的先进产品。
4) 投标方所提供的任何设备必须直接来源于原厂家并有原厂家的出品证明文件和保修证明文件。
5) 供货时,网络设备、服务器和软件必须有原厂提供的供货函和质量保证书。
6) 投标方投标时所采用的设备如在实际供货时已经停产,则投标方必须用供货时该厂家的最新产品提供给甲方,其性能指标不得低于所投设备,并且价格不变。
1) SDH/MSTP设备应满足SDH节点的基本功能要求,具体要求应符合《YD/T1022 SDH 节点功能要求》和《YDN099光同步传输网技术体制(修订)》中的相应规范。
2) SDH/MSTP传输与复用设备应符合ITU-T建议G.782、G.783、G.841、G.842、G.784、G.707、G.957、G.958、G.703、G.825、 G.826、G.828、G.813。
3) 比特率与帧结构:基本模块STM-1信号的比特率是155520kbit/s,STM-1信号的比特率是622080kbit/s,STM-16信号的比特率是*******kbit/s,STM-64信号的比特率是*******kbit/s。PDH信号的帧结构应符合ITU-T建议G.704、G.751等,STM-1,STM-4,STM-16,STM-64信号的帧结构应符合ITU-T建议G.707。
1、 投标方应说明所供设备各开销字节(SOH 和POH)的应用情况,如C、J、D、K、S等字节,并说明是否可通过网管系统进行修改或再编号。
2、对于今后ITU-T新建议的开销字节应用,投标方的设备应能用软件修改和升级的方法来实现。
3、所供设备应能提供开销(SOH和POH)的外部和内部接入能力,并能在不中断业务的情况下提供所需开销通路应用。
4、 投标方应详细说明DCC通道的构成。
5、投标方应提供所供设备能支持的DCC通道数量。
6、投标方应说明是否支持DCC通道透传功能。
4) 复用结构:复用结构应符合如图2.1-2要求。
5) 级联:级联分为虚级联和连续级联两类。
1、设备必须支持由ITU- T G.707/2000规范的虚级联功能。虚级联应使用复帧标识和序列号码,通过虚级联结合多个VC组成一个更大的管道传送信号,并不限定它们要包含在同一个复用段里。
2、设备应提供低阶通道VC-12或VC-3级别的虚级联功能,以及高阶通道VC-4级别的虚级联功能,并提供级联条件下的VC通道的交叉处理能力。
3、每个虚级联的VC 在网络上的传输路径应是各自独立的,这样当物理链路有一个方向出现中断时,应不会影响从其它方向传输的VC。
4、 投标方应详细说明设备支持的级联类型、数量及是否支持虚级联和连续级联的转换。
图2.1-2复用结构
高阶为128×128VC4,低阶交叉连接能力为20G
设备能够提供的数据业务接口有:155M/622M的POS光接口、10M/100M以太网光电接,满155M ATM接口、GE 满足数据业务接入的需要。
光接口单元:
单板支持8路STM-1板(光接口):I-1、S1.1、S1.2、L1.1、L1.2
单板支持4路STM-4板(光接口):I-4、S4.1、S4.2、L4.1、L4.2;
单板支持1路或2路STM-16板(光接口):I-16、S16.1、S16.2、L16.1、L16.2等;
2Mb/s接口板:设备必须支持直接下2Mb/s业务;支持63,32个2Mb/s业务板卡,可选。
SDH设备FE接口可以配置VC-12-xv,VC-3,VC-3-xv,VC-4。GE接口可以配置成VC-4, VC-4-xc(x<=8),VC-12-xv, VC-3-xv, VC-4-xv。
设备应具备良好的可靠性,设备运行的平均无故障时间(MTBF-Mean Time Between Failure)建议保证超过100000小时。
交叉盘支持1+1热备份,主控卡和电源板支持1+1设备保护,支持1:N(N≦ 4支路保护)TPS保护,支持复用段保护和SNCP保护。
2.1.3.7光纤放大器技术指标
OMS系列产品光纤放大器和光放子系统的支持传输速率为STM-1、STM-4、STM-16、STM-64。OMS系列内置光放能够被网管直接管理,包括收发光功率,激光器偏置电流等,外置光放可以通过光传输设备的告警输入接口的开关量来监视。OMS系列产品13dB、15dB、17dB光放是单泵浦源,19dB光放是双泵浦源。
OMS系列产品色散补偿器件主要有两种:色散补偿光纤和啁啾光纤光栅补偿模块。色散补偿光纤的主要缺点是衰减较高,另外,由于DCF光纤的纤芯直径较小,它的非线性效应高,光纤光栅进行色散补偿的主要优点是光纤光栅本身已经商品化,它的插入损耗低,色散补偿量大,体积小,成本低,而且能够与普通光纤完全匹配。
网管系统应基于C/S结构,支持不少于8个客户端的同时登陆。
采用稳定、安全性好操作系统,操作界面应采用中文。
网管系统应保证在不中断业务的前提下实现网管软件的平滑升级,并保证升级后的管理系统对原有传输网络实施完全的监控。
网管软件必需是原厂商提供的最新成熟的软件版本,在5年以内免费升级。
投标方应详细说明本次所投网管系统的功能,要求设备配置清单,应具备网元管理层和网络管理层,具体功能技术要求如下。
1) 故障管理:应具备SDH告警管理、以太网告警管理等、告警报告收集、告警严重等级分配、告警屏蔽、告警相关性分析与定位、告警显示、查询和统计、告警处理、告警同步等。
2) 配置管理:应具备网络资源配置管理、SDH业务配置、以太网业务配置、保护倒换配置、网元时间设置、网络定时与同步设置等功能,具有对电路、路径的端到端配置功能。
3) 性能管理:应支持ITU-T G.826、Q.822、X.738、X.739、G.774.1和M.3100等标准规定的SDH的各种性能参数的查询、显示与统计分析;性能数据的保存与转储,以及对各性能参数设置阀值。
4) 安全管理:包括操作权限管理、用户管理、日志管理等内容。网络级网管应具有更加清晰的逻辑层次试图、全局的资源管理、强大的设备管理能力、灵活的业务调度能力、较强的网管组网能力等。
投标方所提供的网管系统应具有向后兼容性、以便使现存的网元和将来升级后的网元均能由所提供的网管系统管理。
网管系统应能支持(1+1)同地和异地热备配置,即当其中任一个网管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网管能完全承担发生故障的网管的管理工作,并不影响传输网络的正常业务。
网管系统投入服务和退出服务、网管系统投入服务和退出服务、网元中系统控制卡的插入和拔出等情况对已开通的业务电路不产生任何影响。
网管系统应支持本地和远程接入,支持多用户同时操作,至少支持如下一种DCN接入能力:以太网、DDN网、2Mbit/s G.703同向型接口、X.25网等。投标方应给出网管通道组织的详细方案。
SDH/MSTP设备应向网元管理系统提供Q3接口,该接口在协议上应符合ITU-T Q.811和Q.812的Q3接口协议以及信息产业部颁发的相应规定,并遵循ITU-T G.784建议的网管系统要求。
SDH/MSTP子网管理系统提供的北向接口应采用CORBA接口、SNMP接口可选,并符合ITU-T相关建议。
SDH/MSTP设备应提供CLI管理,应支持终端、Telnet和拨号登陆方式。并说明具体支持的管理功能和管理能力。(投标方应提供接口的详细的协议栈及信息模型的资料。)
投标方应承诺免费提供或开发相应的协议接口(如SNMP、CORBA、Q3等)以满足将来统一网管平台需要。
投标方所提供的MSTP设备要求在PDH/SDH接口、10Mbit/s以太网接口、100Mbit/s以太网接口、千兆以太网接口能与招标方的其它设备互通,并且不影响业务功能和性能。
厂商提供的MSTP设备应能实现线路端口与原有MSTP设备互通,并确保所有TDM、IP业务的互通。
厂商提供的MSTP设备应能纳入各地区局现有的网管系统,可通过该网管系统实现设备所有管理维护功能(具体见2.1.4 网管系统技术要求)。如果需网管升级才能满足,要求免费提供升级服务。
厂商提供的MSTP设备应与符合以下标准的其它厂商设备的PDH/SDH接口要求互通,并不影响业务功能和性能;具体要求如表2.1-1所示。厂商应说明已实现的与其它厂商接口互通的情况。
表2.1-1PDH/SDH接口类型及其要求
接口 | 接口种类 | 采用的协议 |
光口 | GB/T16814-1997 | |
STM-4 | GB/T16814-1997 | |
STM-16 | GB/T16814-1997 | |
STM-64 | GB/T16814-1997 | |
电口 | 2M | GB/T16814-1997 |
155M | GB/T16814-1997 |
2.1.5.4 SDH线路接口的互通
提供的MSTP设备应实现线路端口与其它厂商MSTP设备的互通,线路端口依据设备能力,分别为STM-1、STM-4、STM-16、STM-64。线路端口与其它MSTP设备的互通示意图见图2.1-3。
图2.1-3 线路端口与其它MSTP设备互通的示意图
提供的MSTP设备应通过线路接口互通支持TDM和以太网等多种业务的互通,并说明以太网业务相关特性如VCAT、GFP、LCAS等实现互通的情况,以及与之成功互通的其他厂商MSTP设备型号和版本。
2.1.6设备特性及性能保证
投标人应随同投标文件提交SDH设备光接口参数规范,并保证设备性能不低于所填写的性能参数保证值。下面填写的保证值,经招标方认可后,将作为设备特性和性能保证条款。填写必须清晰和准确。
表2.1-2STM-N光接口参数规范
项目 | 单位 | 数值 | |
标称比特速率 | kbit/s | ||
~+45<span style |
标签: 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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