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港宸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采购项目

防城港港宸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采购项目


防城港港宸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公众责任保险采购项目

招标编号:BGJG-2021-33

招标单位:防城港港宸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应标单位:

二○二一年九月

防城港港宸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公众责任保险采购项目询价书

1、防城港港宸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需方”)自筹资金,现就公众责任保险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防城港港宸国际大酒店公众责任保险采购项目。

3、具有工商部门颁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具备有效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与本次采购需求相适应的营业范围的单位(以下简称“报价人”)均可参加本次采购项目的报价。

4、若报价人愿意参与本次报价活动,于2021年10月25日17:00前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北部湾大道1号港宸国际大酒店负一层采购部办公室或者电子邮箱等形式领取询价文件,或者通过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电子招标采购平台(http://zc.bbwce.com:8090/default/foreground/index.do)下载。

5、领取前需通过资质审查,要求提供营业执照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查看,复印件留档(异地可通过扫描件审核)。请于2021年10月28日17:00时前务必密封报价文件,邮寄或者直接递交本酒店采购部。本次招标将于2021年10月28日后进行报价揭示。

6、报价书必须经法人或受委托人签字、加盖公章,附营业执照、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法人授权委托书、公司简介及公司业绩表等。

7、评标方法为最低价评标法,需方将根据报价人提供的资质要求满足我方要求的情况下,询价书如出现报价价格、服务标准同等的情况,原服务商可优先成为中标服务商。需方不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公开开标,中标结果在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电子招标采购平台官网公布(未中标者信息及评审过程不对外公布)。

8、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人民币贰万伍元整(¥25000.00)。

9、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未能履行招标文件规定且未给出合理解释,则招标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

10、报价人应承担其报价准备及递交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报价结果如何,需方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11、本报价书格式中的空白处由报价人根据需方要求,严格按格式逐项填写,不留空格,无此项内容请用“/”,如果所报服务指标高于该要求标准,以及采用了某项标准在本报价文件中没有规定的,须在备注项中加以说明。

12、报价人所报资质要求或者提供资料不达标的,须做出解释并澄清。如仍未满足要求,可视情况取消投标人资格。

13、本询价文件包括询价书、报价书、安全责任保险条款三部份,贵方应仔细阅读本询价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如果存在不详或矛盾之处,请立即与需方联系。

联系方式如下:

商务咨询:章晓东

联系电话:130*****666 ****-*******转736

邮箱:********5@qq.com

传真:****-*******

单位(收件)地址: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北部湾大道1号港宸国际大酒店采购部办公室。

技术咨询:罗素屏

联系电话:139*****835

招投标管理监督:莫秀丽

电话:187*****711

附件:

1、防城港港宸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采购项目报价书

2、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防城港港宸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件1

防城港港宸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公众责任保险采购项目报价书

邀请报价单位:

报价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根据已收到的防城港港宸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采购项目报价邀请书,我方响应该报价邀请文件并按要求填写如下表。本报价有效期从2021年 月 日至 2021年 月 日止。

?主险:

险种

保险金额

保险费率

保费

公众责任险

累计赔偿限额:300万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0万

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0万

0.25%

元/年

?附加险

险种

赔偿限额

免赔

保费

游泳池责任险 (含溺水责任)

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0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每次事故财产损失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5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每次事故人身伤亡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300元。

元/个

附加停车场责任险

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00万元,每次事故每个车位赔偿限额为人民币5万元。

0.10%

元/年

附加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

累计赔偿限额(300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0万)、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40万)

0.10%

元/年

合计总保费


?公众责任险: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时,因过失导致意外事故发生,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或损失,由受害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附加游泳池责任险(含溺水责任),附加停车场责任险,附加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

附件2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2019版)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时,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下列损失或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或仲裁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

(三)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保险人对上述(一)(二)(三)项保险责任的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对每次事故承担的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10%,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累计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

第四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本保险单列明的地点范围周围建筑物发生火灾、爆炸波及保险固定场所,再经保险固定场所波及他处的火灾责任;

(二)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地点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游泳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三)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地点范围内布置的广告、霓虹灯、灯饰物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地点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停车场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五)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设计师、建筑师、美容师或其他专门职业所发生的赔偿责任;

(六)被保险人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个人隐私的行为;

(七)被保险人侵害他人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以及商业秘密的行为;

(八)不洁、有害食物或饮料引起的食物中毒或传染性疾病,有缺陷的卫生装置,以及售出的商品、食物、饮料存在缺陷造成他人的损害;

(九)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造成的损失;

(十)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损害责任;被保险人因工程施工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十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因从事加工、修理、改进等工作造成委托人的损失;

(十二)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出售、赠与的产品、货物、商品所导致的损失;

(十三)计算机系统或者网络系统的任何损失。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盗窃、抢劫;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烟熏、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地震、海啸、雷击、暴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台风、暴风等自然灾害;

(七)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非人民法院以判决方式做出的精神损害赔偿,但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不在此限;

(五)间接损失;

(六)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事项。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八条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人身伤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法律费用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以及其他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的赔偿限额,具体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九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十一条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保险人依据第二十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四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责任的核定必须依赖于特定证明、鉴定、判决、裁定或其他证据材料的,保险人应在被保险人提供或自行取得上述证据材料起三十日内作出核定。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保险费未按约定及时足额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被保险人应选用合格的人员并且使拥有的建筑物、道路、工厂、机器、装修的设备处于坚实、良好可供使用状态。同时,应遵照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对已经发现的缺陷立即修复,并采取临时性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24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相关材料;

(四)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包括:受害人的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等医疗原始单据;受害人的人身伤害程度证明:受害人伤残的,应当提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伤残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受害人死亡的,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五)若事故由被保险人按照本条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约定与受害人协商解决时,提供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若事故由有关当局调解、民事诉讼或仲裁时,提供相关法律文书(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裁决书等);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五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害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七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每次事故损失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对每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对每次事故多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人身伤亡赔偿限额,对每次事故多人财产损失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保单约定的每次事故免赔额(率)后进行赔偿。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八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九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一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也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保险合同,并按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释 义

第三十五条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意外事故:是指不可预料的、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的突发性事件。

第三者:是指除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表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人身伤亡:是指死亡、肢体残疾、组织器官功能障碍及其他影响人身健康的损伤。

财产损失:是指有形财产的物质损坏,包括所引起的该财产不能使用;或有形财产虽未受实质损坏但已丧失使用价值。

每次事故:是指一名或多名第三者或其他索赔权利人基于同一原因或理由,单独或共同向被保险人提出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项或一系列索赔或民事诉讼,本合同将其视为一次保险事故,在本合同中简称为每次事故。

被保险人的代表:是指虽不是被保险人的雇员或其组织的一部分,但其从事的相关活动是按被保险人委托或与被保险人约定的、与被保险人之经营或活动的范围或性质有直接关联的人或组织。

自然灾害:是指雷击、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现象。

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指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

附加停车场责任条款

一、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营业场所的停车场内,顾客或访客所有或使用的机动车辆在停放过程中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而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损失,导致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若上述损失可从其它保险(如机动车辆保险及其附加险)获得补偿,则保险人仅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减去前述可从其它保险获得补偿的剩余部分。

二、责任免除

保险人对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用人员、顾客或访客本人的故意行为;

2、任何人无有效驾驶证或酒后开车;

3、提供代客停车、车辆清洗、维修保养、改装或美容等服务;

4、车辆本身故障、自燃、自然磨损、污浊、锈蚀、受本车货物撞击、轮胎自身爆裂;

5、车内配件或物品、摩托车、非机动车辆的盗抢损失;

6、其它不属于本附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三、被保险人义务

1、被保险人投保时应向保险人提供其管理和车辆保管制度及工作指引,并在保险期限内切实履行;

2、停车场设施、人员、管理等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标准及要求。

被保险人如果不能履行上述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的十五日后终止本保险。

四、赔偿限额及免赔额

1、每次事故赔偿限额:见明细表列明数额(其中,每车赔偿限额:见明细表列明数额);

2、累计赔偿限额:见明细表列明数额;

3、每次事故免赔额:见明细表列明数额。

五、其它事项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费:见明细表列明数额

附加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条款

一、保险责任

兹经双方约定,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或其他列明场所布置的广告、霓红灯、装饰物,因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

1、被保险人或其雇佣人员或安装单位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2、未经政府部门许可的装置;

三、赔偿限额

1、每次事故赔偿限额:见明细表列明数额;

2、累计赔偿限额:见明细表列明数额;

3、每次事故免赔额:见明细表列明数额。

四、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应保证指派合格人员对上述装置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否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五、其它事项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费:见明细表列明数额

游泳池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游泳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应保证游泳池开放使用时有合格救生员值勤。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费:见明细表列明数额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责任保险 公众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查看详情 免费咨询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