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金寨县城规划区梅山老城区梅园小区瑞祥小区排水沟防洪提升工程建设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

金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金寨县城规划区梅山老城区梅园小区瑞祥小区排水沟防洪提升工程建设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

梅山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为提升防洪能力,消除安全隐患,改善居民居住条件,优化周边环境,县政府决定实施金寨县城规划区梅山老城区梅园小区瑞祥小区排水沟防洪提升工程,为确保本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等法律、法规和县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县政府决定对本项目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依法征收。

一、征收目的

提升防洪能力,消除安全隐患,改善居民居住条件,优化周边环境。

二、征收范围

本项目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其附属物(详见本项目建设规划红线图),涉及付敏、李虹、李铨、王光华、李正余、王兰红、王怀升、王传礼、叶当政、张家军、周东、程泽全、吴孝梅、王凡九、周德朋(王明霞)、张光照、刘大荣、胡遵龙、胡先彬、曾秀华、台运龙、宋必德、史兴枝(曾秀华)、王子庆、胡西发、范成军、张声华、卢光忠、张远超、崔乃厚、史恩钊、王贻如、卢官银、贾大铸、陈从军、唐志清、许素、曹定品、沈兵、段星玲、张传榆、张远胜、郭德华、吕美宏、崔勇、阙方金、李道青、祝孟英、吕学荣、王维堂、史恩钊(史明芬)、芦光海、陈启开、朱守俭、郭庆友、杨新云、唐清洪(吴丽)、徐俊华、王大平、王仁源、韩列峰、解放、张永坤、邬昌秀、陈瑞瑛、张敬仁、罗运庆、孔中明、陈中权、罗运海、张宜琳、韩远凤、陆忠菊、祝志军、吴齐发、芦光胜、徐术本、陈瑞瑶、倪世芳、王发荣、龚长久、陈文学、丰煜、钟业甫、徐生贵、杨克全、杨克耀等87户居民房屋。

三、征收实施部门

金寨县安居服务中心

四、签订协议期限与征收奖励

本项目预签协议期限30天,自2021年9月1日至9月30日止,已全部预签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根据预征收公告,预签协议在县政府发布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后生效,被征收人应在协议生效后规定的15日内腾空交房,按腾空交房的不同时间段享受相应比例的奖励,超期不予奖励。预签协议生效前,被征收人不享受临时过渡费等有关补助,从腾空房屋验收合格之日当月起计算并支付临时过渡费等有关补助。

本项目规定腾空交房时间为2021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并按以下不同时间段给予相应的搬迁奖励。

(1)搬迁奖励,奖励标准:住宅房奖励6元/㎡·日,其他性质房屋2元/㎡·日。

在2021年11月1日至11月5日期间腾空房屋办理交房手续的,按上述标准以30天为基数给予100%奖励;

在2021年11月6日至11月10日期间腾空房屋办理交房手续的,按上述标准以30天为基数给予70%奖励;

在2021年11月11日至11月15日期间腾空房屋办理交房手续的,按上述标准以30天为基数给予40%奖励

(2)基本奖,每户5000元。

(3)逾期未腾空房屋办理交房手续的不予奖励。

(4)预签协议时,暂按全额奖励计算。最终以腾空交房时间为准,分段计算,据实结算。

五、征收补偿标准

按照《金寨县县城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金政〔2011〕70号文件)、《金寨县城规划区2017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各类附属物、装潢等补偿标准》(金政〔2017〕9号文件)和《金寨县城规划区梅山老城区梅园小区瑞祥小区排水沟防洪提升工程建设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六、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

本项目建设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依法收回。

七、权利事项

被征收人对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及其所附《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可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房屋征收活动。

八、要求

县供电、供水、电信、移动、联通、安广网络等单位要积极配合,确保按期拆除或整理好管线设施;县住建、自然资源、公安、市场监管、卫健、科商经信、应急、不动产等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相关手续;各金融机构要主动联系妥善解决房屋、土地等抵押贷款事宜;房屋征收实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房屋征收的相关要求依法行政,严格程序,扎实工作,切实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本项目的房屋征收工作平稳有序地推进。

附件:《金寨县城规划区梅山老城区梅园小区瑞祥小区排水沟防洪提升工程建设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021年10月25日


附件:

金寨县城规划区梅山老城区梅园小区瑞祥小区排水沟防洪提升工程建设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为提升防洪能力,消除安全隐患,改善居民居住条件,优化周边环境,县政府决定实施金寨县城规划区梅山老城区梅园小区瑞祥小区排水沟防洪提升工程,为确保本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等法律、法规和县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对本项目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为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项目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项目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详见本项目建设规划红线图),涉及付敏、李虹、李铨、王光华、李正余、王兰红、王怀升、王传礼、叶当政、张家军、周东、程泽全、吴孝梅、王凡九、周德朋(王明霞)、张光照、刘大荣、胡遵龙、胡先彬、曾秀华、台运龙、宋必德、史兴枝(曾秀华)、王子庆、胡西发、范成军、张声华、卢光忠、张远超、崔乃厚、史恩钊、王贻如、卢官银、贾大铸、陈从军、唐志清、许素、曹定品、沈兵、段星玲、张传榆、张远胜、郭德华、吕美宏、崔勇、阙方金、李道青、祝孟英、吕学荣、王维堂、史恩钊(史明芬)、芦光海、陈启开、朱守俭、郭庆友、杨新云、唐清洪(吴丽)、徐俊华、王大平、王仁源、韩列峰、解放、张永坤、邬昌秀、陈瑞瑛、张敬仁、罗运庆、孔中明、陈中权、罗运海、张宜琳、韩远凤、陆忠菊、祝志军、吴齐发、芦光胜、徐术本、陈瑞瑶、倪世芳、王发荣、龚长久、陈文学、丰煜、钟业甫、徐生贵、杨克全、杨克耀等87户居民房屋。

二、征收形式及相关规定

对居民私产房屋征收实行“预签协议”的征收形式,即在规定的期限内,被征收人不腾空房屋,按本项目房屋预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先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协议中附加生效条款,当签约率达到100%时,县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预签的协议生效。被征收人在协议生效后规定的15日内腾空交房,按腾空交房的不同时间段享受相应比例的奖励,超期不予奖励,并从预签协议中扣除已计算搬迁奖励。预签协议生效前,被征收人不享受临时过渡费等有关补助,从腾空交房验收合格之日当月起计算并支付临时过渡费等有关补助。

预签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到期,预签协议比例未达到100%的,预签协议无效,本项目房屋征收工作终止。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县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公告之日,预签约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实施部门发布预征收公告之日,房屋征收评估价格与预征收评估价格因评估时点不同产生差异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处理。

三、征收实施部门

金寨县安居服务中心

四、预签协议期限

本项目预签协议期限为30天,自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止。

五、房屋确权

1.本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确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房屋的面积、结构、建筑年代、使用性质以产权证等有效证件载明为准。

2.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未报批、登记的房屋,在2003年8月《城区1:1000数字化测绘图》上有标注的房屋,在本方案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房屋预征收补偿协议的,比照合法建筑予以登记确权补偿(其中临时性房屋,用于生产、加工、仓储、养殖等其他性质房屋只予以货币补偿,不予产权调换),图上无标注的房屋不予登记确权补偿。在调查登记时,图上有标注房屋已灭失或倒塌的不予登记确权。

在2003年8月《城区1:1000数字化测绘图》上无标注但在2012年7月《航拍图》上有影像的房屋,如被征人能够积极主动配合征收工作的,视情可给予50元~490元/ m2(简易搭建50元~100元/ m2,活动板房230元/ m2,简易结构308元/ m2,砖木结构346.5元/ m2,砖混结构490元/ m2)的成本补助;进入司法程序的一律不予补助,申请助拆的除外。2012年7月航拍后未经批准建设的各类建筑一律不予补助。

3.各类附属物、装璜项目经房屋征收部门锁定、登记确认后,抢建抢修的一律不予登记补偿。

4.2003年8月后新建、翻建、扩建房屋的,一律以县规划、国土(自然资源)、房管等部门批准登记的性质用途为准。

5.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一户有多处房屋,视其房屋登记情况进行确权登记,一个房产证有多处房屋应合并为一户登记;一户有多个房产证,每个房产证房屋面积在30 m2(含30m2)以上的,可按实有房产证个数分别登记;若单个房产证房屋面积在30 m2(不含30m2)以下,应与本户其他有证房屋或无证有标注房屋合并登记;无证有标注房屋应与有证房屋合并登记。

6.在征收范围内只有一个房产证的住户,无论房屋面积多大,按证载产权人登记为一户。

7.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去世的,仍按原产权人登记,房屋产权由继承人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8.对权属有争议的房屋,申请公证机关证据保全,经有关部门确认后予以登记确权,权属确认不影响房屋征收工作。

9.2021年8月1日前离婚家庭的房产确权登记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

10.房产证载面积与确权登记面积不符的,按本方案有关规定和房屋测量规范要求经现场测量的面积为准。

11.房屋交易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仍按原产权人登记确权。

12.在征收范围内没有住房,只有单独的车库、仓储间的,登记确权为车库、仓储间,只予评估货币补偿,不予产权调换。

13.在2003年8月《城区1:1000数字化测绘图》有标注的房屋未经批准翻建、扩建的,按照翻建、扩建前的房屋结构、面积给予登记确权(结构降低、面积减小的按现状结构、面积登记确权)。

14.住宅楼房底层现有公用通道属公众使用的不得分摊登记给本楼住户。

15.房屋征收面积测量按《六安市房屋面积测算实施细则》执行。

六、征收补偿

1.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2.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面积、结构、用途、成新等因素,参照征收时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在完成签订预征收协议并生效、腾空移交房屋、交出产权证件等程序后,三个月内领取货币补偿款。征收其他性质房屋按评估方式进行货币补偿,涉及土地用途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3.评估机构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投票或协商选定,投票或协商不能确定的,由征收实施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通过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方式确定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

4.住宅房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住宅房有65m2、80m2、100m2、120m2四种户型,原则上只能选择与被征收房屋面积相接近(上靠)的安置户型。安置住宅房面积与被征收房屋面积相等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结构、成新、楼层情况结算差价(见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安置住宅房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的部分,如在预征收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按1312元/㎡优惠价结算;一般不得跨档选房,确实需要跨档选择安置住宅房的,原则上只能跨一档,须本人书面申请,跨档面积结算单价3912元/㎡,特殊情况可申请跨两档,第二档跨档面积结算单价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5128元/㎡执行,在签订协议时被征收人可用协议内房屋征收补偿款结算跨档房款,如有不足,须在安置房交房结算时付清跨档房款方可办理交房手续。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的部分,按评估价结算;因户型设计原因,安置住宅房套内面积+被征收人应承担的公摊面积与安置房户型面积误差在±3%以内的部分(不含征收人应承担的公摊部分),按1312元/㎡结算,±3%以外的部分按3912元/㎡结算。

5.按被征收房屋面积选择安置住宅房户型要求:

(1)被征收房屋面积在65 m2(不含65 m2)以下的可选择1套65m2的安置房,也可上靠选择1套80 m2安置房,增加的15 m2(80 m2-65 m2)按3312元/m2结算。

(2)被征收房屋面积在65 m2(含65 m2)~80m2(不含80m2)可选择1套80m2的安置房。

(3)被征收面积在80m2(含80m2)~100m2(不含100m2)可选择1套100m2的安置房。

(4)被征收面积在100m2(含100m2)~120m2(不含120m2)可选择1套120m2的安置房。

(5)被征收面积在120m2(含120m2)~140m2(不含140m2)可选择2套80m2的安置房。

(6)被征收面积在140m2(含140m2)~160m2(不含160m2)可选择1套100m2、1套80m2的安置房。

(7)被征收面积在160m2(含160m2)~180m2(不含180m2)可选择1套120m2、1套80m2的安置房或2套100m2的安置房。

(8)被征收面积在180m2(含180m2)~200m2(不含200m2)可选择1套120m2、1套100m2的安置房。

(9)被征收面积超过200m2(含200m2)以上者以此类推选择安置房。

6.安置房的安置地点:安置住宅房在新城区兰花苑安置区等政府存量房源中安置。

7.安置房建设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规划设计要求,并经县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验收合格。安置房为框架结构(高层为框剪结构),毛坯房,内墙面为混合砂浆二遍粉刷,地坪、天棚为水泥砂浆抹平,住宅房入户安装防盗门一幅,铅合金窗,不设内门,水、电、电话、宽带、燃气、有线电视管线铺设到户内。

8.各类附属物和装璜补偿、搬迁费、过渡费、经营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费按金政〔2017〕9号文件执行,搬迁费低于500元的按500元/户计算。

9.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过渡房原则上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面积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过渡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费。过渡期原则上住宅不超过18个月,经营房不超过24个月。提前交付安置房的按实际交房时间结算临时过渡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4个月内交付安置房的,支付4个月临时过渡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费;超过4个月安置的,据实结算临时过渡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费;提前交房协议内已结算临时过渡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费多退少补。超过过渡期未提供安置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原标准的两倍支付临时过渡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费。选择货币补偿的,生产、经营用房给予6个月临时过渡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费,住宅房给予12个月的临时过渡费。过渡期自预征收100%按时签约,预征收成功,通知腾空交房并经验收合格之日当月起计算,跨月腾空交房按实际交房当月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过渡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支付至安置房选房分配当月底,据实结算。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参加或拒绝选房的,临时过渡费、停产停业损失费从次月起停止支付。非经营用房用于经营视其经营状况、证照齐全情况按实际营业面积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助,其中现状经营、证照齐全的给予24个月补助,现状经营、证照不齐全的给予18个月补助,季节性经营、有证照的给予12个月补助,其他一律不予补助,用于经营房屋是住宅房的可以选择产权调换,是其他性质房屋的只予货币补偿不予产权调换。

10.选择小高层和高层安置住宅房的,其公摊面积系数均按10%结算,10%以上公摊部分由征收人承担,办理不动产权证时按实际面积登记。多层安置房公摊面积按相关规定由被征收人承担。

11.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被征收合法房屋面积由县政府补助64元/㎡,在办理不动产权证时划入被征收人的个人基金帐户。

12.物业服务收费资金按被征收合法房屋面积给予一次性补助:(1)多层(未配电梯)的安置房补助72元/㎡;(2)高层(配有电梯)的安置房补助120元/㎡。物业服务收费补助资金由县安居中心分户建立补助款拨款台账,按被征收合法房屋面积分年度拨付至物业主管部门,由物业主管部门拨付至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出具收据给被征收人,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自理,补助款分年度拨完后物业服务收费全部由被征收人自理。

13.征收奖励:本项目所有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均预签协议后,按县政府发布的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中规定的腾空交房时间办理交房手续的,按被征收房屋(2003年8月《城区1:1000数字测绘图》有标注房屋)面积,根据交房的不同时间段给予相应比例的搬迁奖励。

(1)搬迁奖励,奖励标准:住宅房奖励6元/㎡·日,其他性质房屋2元/㎡·日。

在2021年11月1日至11月5日期间腾空房屋办理交房手续的,按上述标准以30天为基数给予100%奖励;

在2021年11月6日至11月10日期间腾空房屋办理交房手续的,按上述标准以30天为基数给予70%奖励;

在2021年11月11日至11月15日期间腾空房屋办理交房手续的,按上述标准以30天为基数给予40%奖励

(2)基本奖,每户5000元。

(3)逾期未腾空房屋办理交房手续的不予奖励。

(4)预签协议时,暂按全额奖励计算。最终以腾空交房时间为准,分段计算,据实结算。

14.安置房实行按序号选房,以房屋腾空初验号为抓阄顺序号,以抓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号。安置房选房分配时,按所需安置住宅房的户型、套数1:1安排安置房源,严格按选房顺序号依次选房。在规定的选房时间内不参加或不按时参加选房的,视为自动放弃按选房顺序号优先选房的机会,以后只能在剩余指定房源中选择,不再安排新房源。对未取得选房顺序号的被征收人由征收人指定安置房源。

15.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可将房屋补偿款抵交安置房款,不足部分待安置房交付时一次性付清,未结清安置房款的不予办理交房手续;若补偿款超出安置房价款的,超出部分在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交出钥匙后三个月内付给被征收人。

16.被征收房屋租赁给他人的,房屋装璜等费用补偿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房屋产权人)签订补偿协议。

17.为了体现公平合理,对安置住宅房实行楼层价差结算,由征收人付给被征收人。

(1)多层:一、二、三、四、五层价差为零,六层(顶层)价差为100元/m2

(2)七层(含)以上小高层:一层价差为100元/m2,二层价差为50元/m2,三层以上价差为零。

(3)12层(含)以上高层:一、二层价差为100元/m2,三层价差为50元/m2,四层以上价差为零。

18.被征收房屋的用水、用电、有线电视、宽带、电话等由被征收人凭征收补偿协议向有关部门缴清费用并报停,县征收人按规定标准给予移装费补助。

19.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腾空验收交房后,屋内所置物品,视为征收人已补偿或被征收人遗弃,征收人有权处理。被征收房屋统一交由中标拆迁公司管理与拆除,任何人不得破坏房屋结构,不得自行拆除门窗和附属物。如有发生按价赔偿,由此产生的安全事故、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一律由当事人承担。

20.办理交房手续后,被征收人正式将被征收房屋的房产证、土地证等权证交给征收实施单位统一注销。

21.被征收房屋未登记办证的,应当补交55.76元/m2的办证费用(规划证40.46元/m2、房产证13.8元/m2、土地证1.5元/m2)。

22.安置房的不动产权证由被征收人凭征收协议和安置房结算证明自行办理,与被征收房屋面积相等部分办证时免缴有关税费,只交证书工本费,超出部分按有关规定由个人缴纳税费。

23.本项目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零星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参照本方案和县有关规定进行征收补偿安置,被征收房屋须补缴集体土地报批成本费40元/m2(按第一层建筑物占地面积计算),不再另行制定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七、征收实施部门应履行的责任及义务

1.预征收成功,按预签协议的约定向被征收人支付相应补偿费用。

2.在被征收人腾空交房时完善房屋预征收补偿相关手续。

3.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安置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八、被征收人应履行的责任及义务

1.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须将被征收房屋的产权证等有关权证原件暂交房屋征收实施部门保管。

2.在预签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应当亲自到场签订协议;不能亲自到场的,由被征收人的受托人持书面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到场代理签约。

3.协议生效后,在规定的15日内,被征收人需腾空房屋,申请验收房屋,领取房屋征收部门发放的《房屋腾空验收证》,办理交房手续,领取补偿安置协议,并以抓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号。

九、监督检查

1.信息公开,结果公示。对每户房屋确权、征收补偿、安置情况在金寨政府网、金寨县房屋征收补偿专栏、征收公示栏和征收地段同步公示,并在县安居中心设立征收补偿信息查询台,便于群众查阅,接受社会监督。

2.鼓励举报,查实奖励。对于反映房屋征收补偿问题实名举报且为第一举报人的,经查属实的,按挽回经济损失数额的10—20%奖励第一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县安居中心联系电话:*******,县监委举报电话:12388。

3.履职尽责,强化监管。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有优亲厚友、乱开口子、弄虚作假、失职渎职、贪污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从重处理。

十、争议处理

1.被征收人对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及其所附《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可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房屋征收活动。

2.本项目房屋预征收签约率达到100%,预签协议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事项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3.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执行。

十一、其他

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未建设用地,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补偿。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附件:1. 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结算结构差价标准

2. 被房屋结算成新(折旧)差价标准

3. 被征收房屋结算楼层差价标准

附件1

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结算结构差价标准

单位:元/㎡

原房

结构

结构

差价

备 注

框架

0

1.安置房为框架结构;

2.该差价是指被征收人在选择安置房时向征收人支付的

结构差价款。

砖混

68

砖木

243

简易

418

附件2

被征收房屋结算成新(折旧)差价标准

单位:元/㎡·年

原房

结构

成新

差价

备 注

框架

8.6

1.房屋年限在1~10年成新差价为零;

2.房屋年限在11年以上的才结算每年成新差价;

3.房屋年限超过25年一律按25年结算成新差价;

4.房屋年限以房产证登记的为准。

5.该差价是指被征收向征收人支付的成新差价。

砖混

8.0

砖木

6.0

简易

4.0

附件3

被征收房屋结算楼层差价标准

单位:元/㎡

层次 价

一层

二层

三层

四层

五层

六层

地下室

+110

+70

+30

+14

+14

+14

±0

+41

+41

+41

+41

±0

+55

+70

+70

-14

+55

+55

-14

+14

-26

地下室

-50

备 注

1.本表所述楼层是指被征收房屋所在的楼层;

2.“十”表示拆迁人向被征收人支付的楼层差价;

3.“一”表示被拆迁人向征收人支付的楼层差价。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提升工程 排水沟 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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