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深村南沙大道中桥引坡道工程招标公告

东深村南沙大道中桥引坡道工程招标公告

东深村南沙大道中桥引坡道工程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番禺附属中学教工食堂升级改造工程、广东第二师范学院番禺附属中学教学改造工程和广东第二师范学院番禺附属中学教学楼防水补漏改造工程施工总承包交易公告
东深村南沙大道中桥引坡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交易公告

根据镇委镇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13]37号批准,并且本工程具有资金证明,发包价达到穗纪字[2013]33号文规定的小额建设工程规模,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东深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现对东深村南沙大道中桥引坡道工程施工总承包通过随机抽取(摇珠)方式,选定承包人。

一、工程名称:东深村南沙大道中桥引坡道工程施工总承包

二、建设单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东深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联系人:冯先生 联系电话:137*****472

招标代理机构:广州市宏业金基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何先生 联系电话:130*****888

招标监督机构: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

投诉电话:***-********

三、项目地点: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

四、项目概况:本项目建设场址位于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东深村内, (具体以图纸、工程量清单及相关资料为准)

五、承包内容、规模和发包价:

1、项目编号:2014-00063X

2、承包内容:本项目按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文件、全套施工图纸、设计说明及补充说明,完成本项目 工程等施工图纸的全部内容及招标过程相关资料所含全部内容。

3、建设规模:本工程项目总投资约17万元(具体以图纸、工程量清单及相关资料为准)。

4、本项目发包价为人民币164591.62元。

六、资金来源:镇财政资金及村自筹

七、发布交易公告:从2014年 1月21日00时00分至2014年 1月 26 日23时59分。

注:交易公告网上发布时,同时发布施工图纸、发包价。发布交易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如建设单位需发布补充公告的,以最后发布的补充公告的时间起计算公告发布时间,若因此交易时间发生变化的,需在补充公告中明确说明。

八、报名及递交报名资料时间、地点

1、报名时间:网上报名时间为2014年1 月21 日00时00分至2014年1月27日09时30分;现场报名时间(即现场递交报名资料时间)为2014年 1 月27 日09时30分至2014年1 月 27日11时30分,递交报名资料地点为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南沙交易部报名窗口1 (地址: 广州南沙区环岛路滨海花园综合楼F栋(曼尼商务中心))。

注:公告截止次日起可接受现场报名、现场报名时间不少于2小时,现场报名结束后可进行摇珠。

九、摇珠时间及摇珠地点

1. 摇珠时间:2014年 1 月27 日14 时00分。

2. 摇珠地点: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南沙交易部开标一室(广州南沙区环岛路滨海花园综合楼F栋(曼尼商务中心)。

3. 摇珠时间是否有变化,请密切留意交易答疑中的相关信息。

十、承包意向人合格条件:

1、承包意向人在广州市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小额工程企业库中。

2、承包意向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人员为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级别的注册建造师,或具备符合穗建筑[2010]915号文规定的小型项目负责人资质,并持有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注:小型项目选择此项)。

注:建造师的专业及等级标准按《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及《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注册建造师包括有效的注册临时建造师,有效的注册临时建造师必须满足:①年龄不满60周岁;②已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明确省外二级建造师入粤注册和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市函〔2011〕218号),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仅限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不得跨省执业。

4、专职安全人员须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不为同一人。

5、承包意向人按规定的格式及内容要求签署了《承包意向承诺及声明函》。

6、承包意向人在报名截止时间前向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纳0.3万元(注: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发包价的2%)的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必须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注:项目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不得担任专职安全员,项目专职安全员在任职期间也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

未在交易公告第十条单列的合格条件,不作为承包意向人不合格的依据。

十一、报名资料收取方式

本工程在报名时,由建设单位收取承包意向人提交的报名资料,并根据交易公告第十条的内容进行资料核对。提交报名资料完整、符合合格条件的承包意向人视为报名成功,可参加摇珠活动。

十二、摇珠结果将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公开接受承包意向人的监督。

十三、报名成功参加摇珠的承包意向人不足3家为交易失败。建设单位应重新发布交易公告。

建设单位两次公告后,报名成功参加摇珠的承包意向人仍不足3家的,建设单位可在报名成功参加摇珠的承包意向人中随机抽取确定承包人。若无承包意向人报名,建设单位经集体讨论可从企业库中直接委托承包人。

十四、本工程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计价规范设置发包价,承包意向人均应承诺按此价格承接本工程范围内的所有施工内容。

十五、潜在承包意向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本交易公告有异议的,应在公告发布后三日内向建设单位书面提出。

异议受理部门: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东深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异议受理电话:***-********

地 址: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东深村

十七、承包意向人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工程施工图纸。

十八、建设单位须将交易公告报交易监督机构备案后,方可发布。

附件:1、广州市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小额工程企业库入库单位名单;

2、承包意向承诺及声明函;

3、承包意向人报名审核一览表。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东深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广州市宏业金基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承 包 意 向 承 诺 及 声 明 函

致: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东深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1.根据建设单位发布的的项目编号为 的 工程的交易公告,我方已详细审查了全部交易公告及有关附件,并无异议。

2.遵照《广州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交易文件的交易须知、合同条款、标准和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承诺:

愿以人民币 (小写:¥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 (小写:¥ );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费人民币 (小写:¥ ))并按上述合同条款、标准和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等的要求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并修补其任何缺陷。我方认同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即为我方报价所对应的工程量清单,结算时综合单价及措施费、规费费率均不予调整。若出现工程变更,我方将依照相关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及程序办理。

3.我方同意承包意向在交易须知规定的交易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我方的承包意向有可能被建设单位接纳,获得承包资格,我方将受此约束。若建设单位需延长交易有效期的,我方同意延长。如果在交易有效期内撤回交易意向或放弃承包资格不予贵方签订合同的,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我方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4. 如果我方获得承包资格,我方保证按交易须知中规定的工期,完成并移交本工程,质量标准达到交易须知中的要求。

5.如果我方获得承包资格,我方将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我方拟委派的项目负责人为 ,项目负责人与安全员不为同一人,拟委派的安全员为 ,并按建设单位要求配备项目管理班子。如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更换项目班子成员,建设单位有权取消我公司的承包资格或单方面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违约责任由我公司承担。

6. 我方理解贵方将不受任何我方报名的约束。

7.如果我方获得承包资格,我方将按照规定递交由建设单位认可、并在交易须知中规定金额的履约保函或保证金。

8.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建设单位的工程发包通知书和本报名资料、交易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9.如果我方获得承包资格,我方将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报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审批后实施。

10. 我方就参加本项目交易工作,作出以下郑重声明:

(1)本公司保证报名及其后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的。

(2)本公司保证在本项目交易中不给其他单位挂靠,不出让交易资格,不向建设单位行贿。

(3)本公司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的状态;没有处于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的处罚期内;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在报名资料核对截止日期前两年内没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书面认定的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在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中,本公司没有在报名资料核对截止时间前两年内被人民法院判决犯有行贿罪的记录。

(4)严格遵守建设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制度,执行“一不准进、三不准出”规定。选择合法的余泥渣土运输单位及排放点。承诺如违反建设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制度,将自愿接受通报批评,记录不良行为。

(5)本公司及其有隶属关系的机构没有参加本项目的设计、前期工作、交易文件编写、监理工作;本公司与承担本交易项目监理业务的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6)本公司承诺:获得承包资格后按照《广州市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穗建筑〔2013〕428号)的规定发包劳务或使用自有劳务队伍。

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声明陈述与事实不符,经查实,本公司愿意接受公开通报,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并自愿退出广州市市政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小额工程企业库。

承包意向人企业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三:

承包意向人报名审核一览表

工程名称: 承包意向人(盖章)

审核确认:建设单位接收资料人员与承包意向人代表对以下须提交的书面报名资料共同核对,审核情况属实。

建设单位接收资料人员签名:

承包意向人的代表签名:

序号

项目

内页码

报名提交资料要求

审核情况

备注

(此栏不需申请人填写)

1

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原件

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原件

3

企业资质证书

复印件

4

拟委派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注册证书或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临时建造师需提供身份证),或小型项目负责人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及本企业聘书,或项目负责人的相关专业证明

复印件

5

项目负责人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B类)

复印件

6

安全员C证

复印件

7

承包意向承诺及声明函

原件

8

承包意向人提交交易保证金的凭证

复印件

9

结论

注:1、本表中需承包意向人提交的复印件每页均需加盖承包意向人企业公章,否则提交的资料视为无效,审核情况为不符合。

2、本表审核情况栏及备注栏,承包意向人须留空,由建设单位核对后填写。审核情况填写“符合”或“不符合”,结论填写“报名成功”或“报名不成功”。

3、本表所有审核情况均为符合的,结论为报名成功。若有一项或以上审核情况为不符合的,结论为报名不成功。报名成功的承包意向人方能参加摇珠。

4、本表一式两份,一份附于报名资料内作为报名资料目录,另一份交回承包意向人的代表。 两份表格中“审核确认”栏均需双方签署。本表中如有修改,修改处须经建设单位接收资料人员和承包意向人代表共同签署。

5、本表中没有要求提交的资料,不作为资料核对不符合的依据。




附件:
***************.doc">交易公告(东深村南沙大道中桥引坡道工程).doc

***************.pdf">发包价公布函.pdf

***************.pdf">资金证明.pdf

***************.rar">图纸.rar

***************.rar">工程量清单.rar

***************.doc">交易文件(东深村南沙大道中桥引坡道工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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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深村南沙大道中桥引坡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交易文件建 设单 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东深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招 标 代理 单 位:广州市宏业金基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日 期:2013年12月目录第一章、交易须知1一、交易须知前附表1二、交易须知修改表4三、交易须知通用条款6(一)交易文件6(二)报名及报名资料递交7(三)摇珠及合同签定8第二章摇珠办法11一、摇珠办法修改表11二、摇珠办法12第三章合同条款15第四章技术条件(工程建设标准)59第五章图纸及勘察资料60第六章发包价及其工程量清单61第一章、交易须知一、交易须知前附表声明:本交易须知前附表使用GZZB交易文件范本,与范本不同之处均以下划线标明,所有标明下划线部分属于本表的组成部分,同其他部分具有同等效力。对范本《交易须知通用条款》和《摇珠办法》可选择部分的选择使用,均已在本表中注明,通用条款可选择部分中未被本交易须知前附表选择的部分无效。项目内容说明与要求1定义建设单位(即发包人):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东深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项目建设管理单位: / 招标代理(如有):广州市宏业金基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设计单位:监理单位: 2工程名称东深村南沙大道中桥引坡道工程施工总承包3建设地点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内4建设规模本项目建设场址位于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内,具体以图纸、工程量清单及相关资料为准)。5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综合单价包干、项目措施费包干。6质量标准 合格 7承包范围本项目按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文件、全套施工图纸、设计说明及补充说明,完成本项目工程等施工图纸的全部内容及招标过程相关资料所含全部内容。8工期要求 年 月 日计划开工,施工总期:30日历天。 9资金来源镇财政资金及村自筹10报名资料收取方式报名时建设单位收取报名资料,并进行资料核对,双方签字确认结果。11报价以及单价和总价计算方式工程量清单计价。按建设单位公布的发包价及其工程量清单作为承包意向人的承包价及承包价的清单报价。12承包意向有效期90日历天(从报名截止之日计起)13领取发包价(含工程量清单)及图纸由承包意向人自行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14踏勘现场时间:自 年月日起具备现场踏勘条件;方式:建设单位不集中组织,由承包意向人自行踏勘;现场详细地点: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东深村15报名资料组成报名资料由资格文件、《承包意向承诺及声明函》、提交交易保证金凭证三部分组成。16报名资料份数一份。17报名的时间和地点1.报名起始时间:网上报名时间为2014年1月21日00时00分至2014年 1月 27日09时30分;现场报名时间(即现场递交报名资料时间)为 2014年1月27日09时30分至2014年1月27日11时30分)2.递交报名资料地点: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南沙交易部报名窗口 1 。3.上述时间是否有改变,请密切留意澄清的相关信息。18摇珠时间和地点1.摇珠时间:2014年1月27日14 时00分 2.地点: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南沙交易部开标 一 室。3.上述时间及地点是否有改变,请密切留意澄清的相关信息。19履约担保承包人提供的履约保函为承包价款的10%。20发包价本项目发包价为人民币164591.62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为元, 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费为0元。承包意向人填写的承包价及安全文明施工费、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费与以上金额不符的报名将被拒绝。21保修期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22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详见合同专用条款相关规定。2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业务应由建设单位依法委托,不列入本次交易范围。交易文件中与此条不一致的,以此条为准。 二、交易须知修改表声明:本交易须知使用GZZB 交易文件范本的交易须知通用条款,与该通用条款不同之处,均在本表中列明,并以现文为准,原文不再有效。本交易文件中不再转录交易须知通用条款,请承包意向人自行到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网站(网址:http://www.gzzbb.gz.cn)下载查阅。条款号:3.4 修改类型:修改原文:承包意向人在报名截止时间前向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纳万元(注: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发包价的2%)的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必须从其基本账户转出。现文:承包意向人在报名截止时间前向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纳 0.3万元(注: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发包价的2%)的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必须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条款号:12.2 修改类型:修改原文:发包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后,承包人未按上款的规定与建设单位订立合同,建设单位将解除发包通知书,原承包人将被清除出广州市工程施工总承包小额工程企业库,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承包人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还应当对损失予以赔偿。原承包人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现文:发包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后,承包人未按上款的规定与建设单位订立合同,建设单位将解除发包通知书,原承包人将被清除出广州市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小额工程企业库入库,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承包人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还应当对损失予以赔偿。原承包人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条款号:13.2 修改类型:修改原文:发包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后,承包人未按上款的规定递交履约担保,建设单位将解除发包通知书,原承包人将被清除出广州市工程施工总承包小额工程企业库,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承包人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还应当对损失予以赔偿。原承包人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现文:发包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后,承包人未按上款的规定递交履约担保,建设单位将解除发包通知书,原承包人将被清除出广州市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小额工程企业库入库,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承包人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还应当对损失予以赔偿。原承包人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注:以上修改,仅限于本范本中有可供选择条款的情形。(以下无正文) 三、交易须知通用条款(一)交易文件1.交易文件的组成1.1本交易文件包括下列文件,以及所有发出的澄清或修改:第一章交易须知第二章摇珠办法第三章合同条款第四章技术条件(工程建设标准)(另册)第五章图纸及勘察资料(另册)第六章发包价及其工程量清单(另册)1.2 承包意向人获取交易文件后,应仔细检查交易文件的所有内容,认真审阅交易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1.3 承包意向人一旦获得承包资格,交易文件的内容对建设单位和承包人双方均有约束力。1.4建设单位(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使用广东省内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对电子交易文件进行电子签名及电子签章,该电子签名及电子签章与建设单位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5发布交易公告的同时,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电子交易文件、施工图纸、发包价及其工程量清单。1.6交易文件一经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承包意向人。1.7承包意向人获取电子交易文件后,应仔细检查电子交易文件的合法有效性。合法有效的电子交易文件应具有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的电子签名及电子签章。2.交易文件的澄清与修改2.1交易文件发出后,在公告截止时间3日前,建设单位可对交易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2.2交易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交易文件的澄清或修改一经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承包意向人。2.3交易文件的澄清、修改作为交易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2.4为使承包意向人在报名时有充分的时间将交易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内容考虑进去,建设单位将酌情延长报名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交易文件的澄清或修改中予以明确。若澄清或修改中没有明确延长时间,即表示报名时间不延长。(二)报名及报名资料递交3.报名资料的组成:3.1报名资料由资格文件、《承包意向承诺及声明函》、提交交易保证金凭证三部分组成。3.2资格文件主要包括的内容:(1)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2)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3)拟委派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注册证书或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复印件,或适用于小型项目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书及本企业聘书复印件,或项目负责人的相关专业证明(需提供身份证PDF扫描件);(4)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且项目负责人与安全员不为同一人;(5)专职安全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3.3 《承包意向承诺及声明函》(格式见交易公告附件二)3.4承包意向人在报名截止时间前向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纳0.3 万元(注: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发包价的2%)的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必须从其基本账户转出。3.5报名资料的所有内容均以纸质文件编制。4.报名资料格式4.1承包意向人递交的报名资料应当使用交易公告所规定的报名资料全部格式。4.2承包意向人应仔细阅读报名资料格式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如报名资料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或主要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造成无法满足核对需要的,经建设单位审查可否决其参与摇珠的资格。5.承包总报价及造价承包和变更结算方式5.1 本工程的承包总报价采用交易须知前附表第11项所规定的方式。5.2 工程结算价应严格按照发包价执行,严禁擅自扩大建设内容及其投资。6.报名资料的份数和签署6.1 承包意向人应按交易须知前附表第16项规定的份数递交报名资料。6.2除承包意向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报名资料应无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承包意向人加盖承包意向人的印章。7.报名资料的递交和接收7.1 承包意向人代表应按交易须知前附表第17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建设单位递交报名资料,承包意向人代表应凭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提交报名资料。7.2若出现以下情况,建设单位将拒绝接收报名资料:7.2.1在报名截止期后逾期或未在指定地点递交报名资料的;7.2.3委托代理人提交报名资料,未同时提交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的。7.2.3承包价及安全文明施工费、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费未按规定填写的。7.3 在报名截止期前,建设单位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报名资料,承包意向人可向交易监督机构投诉。7.4到在报名截止时间止,建设单位收到的报名资料少于三家的,建设单位将依法重新组织交易。8.报名的有效性8.1建设单位应根据交易公告所述的合格条件在报名时审核承包意向人的报名资料。承包意向人未能完全响应交易公告中合格条件的,视为报名不成功,不得参加摇珠。8.2报名成功参加摇珠的承包意向人不足3家为交易失败。建设单位应重新发布交易公告。(三)摇珠及合同签定9.参加摇珠会9.1承包意向人代表可按交易须知前附表第18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摇珠,承包意向人是否到场,将不影响摇珠结果。9.2若承包意向人未能成功报名的,建设单位将拒绝其参加摇珠。10.摇珠办法详见第二章摇珠办法11.发包通知书11.1确定承包人后,建设单位将就《广州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示3日。11.2建设单位应当自确定承包人后15日内,向交易监督机构提交交易情况的书面报告;经交易监督机构备案后,方可发出发包通知书。11.3承包人必须在收到发包通知书后24小时之内以书面形式回复建设单位,确认收到。12.合同协议书的签订12.1 建设单位与承包人应于发包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交易文件和承包人的承包意向商定和签订合同,建设单位和承包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12.2发包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后,承包人未按上款的规定与建设单位订立合同,建设单位将解除发包通知书,原承包人将被清除出广州市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小额工程企业库,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承包人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还应当对损失予以赔偿。原承包人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12.3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承包人在交易过程中使用的银行名称及帐号至完成竣工结算不得变更,否则建设单位有权停止工程款项的拔付及至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2.4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应提供工程所在地发票。13.履约担保13.1 在收到发包通知书后的15日内,承包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9项的规定向建设单位递交履约担保;如果承包人的履约担保是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则该银行保函应由在中国注册且营业地点在广州行政辖区内的银行开具。13.2发包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后,承包人未按上款的规定递交履约担保,建设单位将解除发包通知书,原承包人将被清除出广州市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小额工程企业库,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承包人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还应当对损失予以赔偿。原承包人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14.合同生效合同双方授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分别加盖双方单位的公章后,合同正式生效。15.腐败与欺诈行为在交易和合同实施期间,建设单位要求承包意向人和承包人遵守最高的道德标准。15.1对本条款的规定,特定义如下词汇:1)“腐败行为”是指在交易或合同执行期间,通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要任何有价值的东西,从而影响建设单位有关人员工作的行为;2)“欺诈行为”是指通过提供伪证影响交易或合同执行,从而损害建设单位利益的行为;也包括承包意向人之间串通(在报名之前或之后),人为地使交易过程失去竞争性,从而使建设单位无法从公开的自由竞争中获得利益的行为。15.2如果承包意向人被认定在本交易的竞争中有腐败或欺诈行为,则会被取消承包资格。 第二章摇珠办法一、摇珠办法修改表声明:本摇珠办法使用GZZB交易文件范本的摇珠办法通用条款,与该通用条款不同之处,均在本表中列明,并以现文为准,原文不再有效。本交易文件中不再转录摇珠办法通用条款,请承包意向人自行到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网站(网址:http://www.gzzbb.gz.cn)下载查阅。条款号: 修改类型:增加现文:条款号: 修改类型:删除原文:条款号: 修改类型:修改原文:现文:注:以上修改,仅限于本范本中有可供选择条款的情形。(以下无正文) 二、摇珠办法16.摇珠所依据的规则16.1《广州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办法》(穗纪字[2013]33号)。17.摇珠程序:17.1 将所有已成功报名的承包意向人进行电脑随机排序,并编制序号,作为摇珠时的身份对应。随机排序的序号由各个承包意向人代表签名确认。承包意向人签字确认时需向建设单位提供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并出示本人身份证。17.2承包意向人若不出席摇珠会,视为默认排序序号,不影响后续摇珠。17.2建设单位摇珠随机抽取3个序号,依先后顺序确定为1至3名承包候选人。18.确定承包人18.1 建设单位按照交易须知前附表第18条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摇珠,根据摇珠结果,最终确定承包候选人。18.2摇珠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摇珠先后顺序确定的承包候选人,依次推荐为第一承包候选人至第三承包候选人,并编制摇珠报告。18.3建设单位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承包候选人为承包人。18.4排名第一的承包候选人放弃承包的或者按照相关规定被取消资格的,建设单位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承包候选人为承包人,以此类推。18.5如果所有承包候选人均出现前款所列的情形,为交易失败,建设单位依法重新组织交易。18.6摇珠结果应按原公告发布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承包意向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承包候选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向建设单位提出。附表一摇珠序号确认表工程名称:序号承包意向人名称摇珠序号承包意向人签名确认建设单位代表:招标代理机构代表:日期:附表二摇珠结果确认表工程名称:摇珠结果摇珠序号对应的承包意向人名称承包意向人签名确认第一候选人第二候选人第三候选人建设单位代表: 招标代理机构代表: 日期: 第三章合同条款东深村南沙大道中桥引坡道工程施工总承包施工合同文件合同编号:发 包 人: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东深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建设管理单位:承 包 人:二○年 月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东深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业主)建设管理单位(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东深村南沙大道中桥引坡道工程施工总承包地点: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本项目按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文件、全套施工图纸、设计说明及补充说明,完成本项目围蔽工程等施工图纸的全部内容及招标过程相关资料所含全部内容。(具体以图纸、工程量清单及相关资料为准)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二○年 月 日(暂定) 竣工日期: 二○年 月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四、质量目标 工程质量目标:合格五、工程造价 合同价为:¥元(大写:人民币元),其中:1、不含税工程造价为:¥ 元(大写:人民币 元);2、税金为:¥ 元(大写:人民币 元);3、预留金为:¥ 元(大写:人民币 元)。上述合同价已包括了除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战争或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变更外的一切风险。六、组成合同的文件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5、施工图纸6、工程招标文件7、工程施工要求及管理规定8、承包人的答疑和承诺文件9、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10、施工技术指引11、施工监理程序12、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点: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即日起生效。在全部工程交工验收并以竣工验收和保修期满,工程通过了最终检验,无遗留问题并结算完毕后失效。(此页以下无正文)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联系人: 联系人:地址:           地址:联 系 电话:            联 系 电话:传真:             传真:邮 政 编码:            开 户 银行:帐号:邮 政 编码: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目 录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本1、词语定义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3、语言方案和适用法律、标准规范4、图纸二、各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监理工程师6、项目经理7、发包人责任8、承包人责任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9、进度计划10、开工及延期开工11、暂停施工12、工期延误13、工程竣工四、质量与检验14、工程质量15、检查和返工16、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重新检验五、安全施工18、安全施工与检查19、安全防护20、事故管理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1、合同价款及调整22、工程预付款23、工程量的确认24、工程款(进度款)支付七、材料设备供应25、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6、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八、工程变更27、工程设计变更28、其他变更29、确定变更价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0、竣工验收31、质量缺陷保修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2、违约33、索赔34、争议十一、其他35、工程分包36、不可抗力37、保险38、履约保证金39、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40、文物和地下障碍物41、合同解除42、环境保护43、合同生效与终止44、合同份数45、补充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 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在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 监理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工程师,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业主代表:指业主派驻到本合同段执行业主授予的一定权力及职责并代表业主的人员;是对本合同段施工活动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有效监督检查和宏观控制的业主全权代表。  1.10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1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2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3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4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 竣工日期:指合同中规定,并从开工日期开始计算的工程或任何区段或部分工程完工并通过竣工检验的时间(或据专用条款第12款规定延长的时间)。   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 书面形式:指合同信件和来往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小时。 1.24缺陷责任期:指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的缺陷责任期。该期限从工程竣工日期开始计算。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投标书及其附件 (6)标准、规范、工程施工要求和管理规定及其它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10)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监理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4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方案和适用法律、标准规范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和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同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4.图纸   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监理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各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监理工程师5.1监理工程师的责任和权力 (a)监理工程师应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 (b)监理工程师可以行使合同规定或合同内含的权力,但如果发包人在合同的条件中要求监理工程师在行使某些权力之前,需要先得到发包人的批准,则应取得这种批准方可行使这些权力。5.2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工程师代表由监理工程师任命并对监理工程师负责,履行和行使由监理工程师按照第5. 3款赋予他的职责和权力。5.3监理工程师职权的委托监理工程师可以按《监理规范》的有关规定将赋予他自己的职责和权力委托给监理工程师代表并且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托。任何委托或撤销都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且在把副本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之后生效。由监理工程师代表按此委托送交承包人的函件应与监理工程师送交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但:(a)监理工程师代表没有对任何工作、材料或工程设备提出否定意见,应不影响监理工程师以后对该工作、材料或工程设备提出否定意见并发出进行改正的指示的权力。(b)承包人对监理工程师代表的函件有疑问,可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监理工程师应对此函件的内容进行确认、否定或更改。5. 4 指定检查员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代表可以指定任何数量的检查人员协助监理工程师代表检查和批准材料、设备、工艺和工程。他应把这些人员的名字、职责和权力范围通知承包人。出于上述目的而发出的指示均应视为已得到监理工程师代表的同意。5.5监理工程师指示以书面为准除监理工程师认为必须进行口头指示的情况外,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均应是书面的,承包人应遵循这些指示。监理工程师口头指示必须在48小时之内书面确认,在指示执行前或执行后,都应视为是符合本款规定的指示。如果承包人在7天之内向监理工程师书面确认了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指示,而监理工程师在7天之内未对此确认提出书面异议,则此指示应视为是监理工程师的指示。本款的规定同样适用于由监理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示和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代表按照第5.4款指定的检查员发出的指示。5.6监理工程师应行为公正 凡按照合同规定要求监理工程师:(a)作出决定,表示意见或同意;(b)表示满意或批准或不批准;(C)确定价值;(d)采取可能会影响发包人或承包人权力和责任的行动;他应在合同条款规定内并兼顾所有条件的情况下,做出公正的处理。6.项目经理 6.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章后送交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6.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6.4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6.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7.发包人责任7.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   (2) 将施工所需水、电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 协助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4) 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5) 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6) 协调管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7) 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承包人责任 8.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 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   (2) 向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 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   (5)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6)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 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 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9.进度计划   9.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整个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特殊项目的专门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9.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9.3承包人必须按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行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0.开工及延期开工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监理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监理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暂停施工   监理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管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监理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监理工程师作出的管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监理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管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2.工期延误   12.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 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 监理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 不可抗力;   (6) 专用条款中约定或监理工程师同意工程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2.2承包人在12.1款情况发生后3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提出报告。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3.工程竣工   13.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监理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3.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监理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3.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就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4.工程质量   14.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及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5.检查和返工   15.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5.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监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5.3 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5.4 因监理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6.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6.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章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重新检验 无论监理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运抵现场后,承包人按规定对设备进行规格型号、质量、技术性能、数量、外观等检验(检验费由承包人承担);政府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有权安排抽检,承包人应积极配合。上述检验出具检验报告书,检验报告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所需要文件的组成部分。如果检验报告书显示的质量有问题,业主委托建设管理单位安排进行复检,并以复检结果作位最终结果。复检结果无论怎样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五、安全施工   18.安全施工与检查 18.1 承包人应编制本工程专用的安全生产责任书,定出安全生产目标,提出安全生产措施及具体做法、奖惩条例等。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项目如支架搭拆、基坑支护、模板工程、挖孔桩、架梁、施工用电等应编制单独的施工组织设计。18.2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3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19.安全防护 19.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9.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0.事故管理   20.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管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0.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1.合同价款及调整   21.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21.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21.3承包人应当在设计变更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   22 工程预付款   本工程不支付预付款。 23.工程量的确认 23.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提交已完工程数量的报告。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接到报告后10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3.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监理工程师不予计量。   24.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4.1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20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4.2 本通用条款第21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29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七、材料设备供应   25.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本工程所有材料均由承包人负责。  26.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6.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备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清点。   26.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6.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6.4 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6.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八、工程变更   27.工程设计变更  27.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 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 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 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7.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7.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同设计部门研究,并经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28.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29.确定变更价款   29.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法进行计量: 29.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29.3监理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4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9.4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29.5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0.竣工验收  30.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0.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并备齐验收所需各项资料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0.3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0.4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0.1款至30.3款办理。 30.5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支付方法。   31.质量缺陷保修   31.1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缺陷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的质量缺陷保修期内承担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31.2 质量缺陷保修工作的实施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2.违约 32.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 本通用条款第22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2.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 本通用条款第13.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监理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 本通用条款第14.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2.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3.索赔   33.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3.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 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 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规定相同。   33.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3.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4.争议   34.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4.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 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5.工程分包   35.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5.2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5.3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责任。   35.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6.不可抗力   36.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6.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监理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的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监理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6.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36.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37.保险  37.1 工程开工前,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37.2运至施工场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承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37.3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37.4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37.5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8.履约保证金38.1履约保证金承包人应按投标文件附录中规定的金额在收到中标通知后的14天内向发包人交纳履约保证金,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履约保证金可采用不可撤销银行保函的形式。出具保函的银行必须是在在中国注册的分行级以上银行。38.2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从合同签订直至工程竣工验收止。  39.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39.1 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监理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39.2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0.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0.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上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0.2 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同时提出处理方案,监理工程师收到处理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1.合同解除   41.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1.2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5.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1.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 因不可抗力致使用合同无法履行;   (2) 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1.4一方依据41.1、41.2、41.3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4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1.5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1.6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2.环境保护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坚持做到文明施工,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水土保持条例》;如造成森林或水利设施破坏、环境污染、水淹等,其法律责任和由此造成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概由承包人负责。43.合同生效与终止   43.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3.2除本通用条款第32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3.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4.合同份数   44.1本合同正本三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保存两份、承包人保存一份。   44.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5.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目 录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本1、词语定义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3、语言方案和适用法律、标准规范二、各方一般权利和义务(一)甲方、乙方、监理工程师之间的关系5、监理工程师7、发包人责任8、承包人责任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开工及延期开工12、工期延误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2、工程预付款23、工程量的确认24、工程款(进度款)支付七、材料设备供应26、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八、工程变更27、工程设计变更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0、竣工验收31、质量缺陷保修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4、争议十一、其他35、工程分包37、保险38、履约保证金43、合同生效与终止44、合同份数45、补充条款46、价格调整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本1、词语定义1.3甲方法定代表人: ,在本工程合同实施全过程中,由为委托代理人,负责本方一切组织领导工作。1.4乙方法定代表人: ,在本工程合同实施全过程中,由作为驻工地的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负责本方一切组织领导工作。1.8监理工程师:指由甲方委托执行本合同段工程质量及计量的检验、监督、验收的人员。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姓名: 职务:(1) 工程师应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2) 工程师可以行使合同规定或合同内含的权力,但如果业主和建设管理单位在委托工程师的条件中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种权力之前,需得到业主和建设管理单位的批准,则应取得这种批准。1.9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业主代表,指甲方派驻到本合同段执行甲方授予的一定权力及职责并代表甲方的人员;是对本合同段施工活动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有效监督检查和宏观控制的甲方全权代表,对施工项目的工程质量、乙方或监理工程师如有不同意见,在未经证实否决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和服从。1.10建设管理方:姓名: 职称:__工程师__职权: 在授权范围内处理现场相关事宜,检查和监督承建商和监理单位执行合同,会同相关部门协调组织技术交底、审批施工组织设计、组织计量工作及办理合同支付、参与设计变更会审、组织竣工验收等。1.10.1(5)负责提供完整的施工设计图纸,交4份给承建商。负责在开工前,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建商进行设计交底,并协调处理设计、施工、监理及咨询等各方面的配合工作。1.10.2业主和建设管理单位在承建商进场后,应及时将业主和建设管理单位驻地代表和监理工程师的名单、职务,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承建商。1.14本工程合同总日历工期为 天。开工时间为年月日,竣工时间为 年月 日。甲方要求按时完成,不得延期。如经验收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不能视为竣工,乙方应负责返工直至合格为止。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合同总工期已计入晴、阴、雨、风、雾、十级以下台风及停电、停水等影响施工的时间。)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下列文件成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份,并均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文件应是互为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解释的优先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5)施工图纸;(6)工程招标文件;(7)工程施工要求及管理规定;(8)乙方的答疑、承诺文件;(9)乙方投标书及其附件;(10)施工技术指引;(11)施工监理程序;(12)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2.2当上述文件出现多义性或不一致解释时,应由甲方作出解释和校正,并以此向乙方发出指令;甲方的解释和校正是最终的,乙方对此如有异议,可提请上级有关主管部门仲裁。3、语言方案和适用法律、标准规范3.1本合同所有文件均使用汉字书写和解释、说明。3.2约束合同的法律是国家、广东省和广州市现行已生效的法律、法规文件,合同应据此解释。3.3施工严格有关设计及施工技术规范、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工程质量按建设部部颁现行的《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各有关设计及施工技术规范有关规定进行,材料试验规程以及甲方结合工程需要所拟定的技术规范内容办理,如上述规范、规程有不一致之处,应以比较严格者为准。合同签定后,在施工期间如涉及到上述规范标准及规程有修改时,甲方有权决定是否采用新规定,并将通过监理工程师用书面通知乙方遵照执行。乙方在组织施工中必须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要根据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以及设计要求组织施工,工程必须达到合格标准。二、各方一般权利和义务(一)甲方、乙方、监理工程师之间的关系在整个建设过程中,要明确甲方与监理工程师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监理工程师与施工单位之间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监理工程师依据施工监理合同,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理职权,对甲方、乙方均具有约束力;甲方对工程施工的有关决定,必须通过监理工程师下达。施工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接受监理工程师监督与管理,任何与实施施工承包合同有关的施工活动,都必须经监理工程师审查认定,认为符合合同规定,甲方才予拔付工程款。但监理工程师在行使甲方委托的职责中,无权解除或减少乙方在合同中的责任与义务。5、监理工程师5.1(b)本工程要严格执行建设部现行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实行施工监理制度。甲方委托负责监理工作,行使监理工程师职权,严格执行经甲方审定的监理细则,确保工程质量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和相关规范要求。5.3(a)甲方及监理工程师在任何时候有权进入正在进行准备工作或正在为本工程准备材料、物资或机械的工厂和工程进行检查、拍照、摄录,乙方应为这种检查提供各种方便和协助。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份,监理工程师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乙方责任达不到约定条件,乙方应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材料、设备及质量的抽检后,如事后又发现工程质量缺陷,其返工责任应由乙方承担,绝不意味着抽检后就解除乙方的质量责任。5.6(a)驻地监理工程师对乙方施工质量的意见有分歧,经报请甲方协调不能解决时,应报由有关主管部门仲裁决定。未裁决前,对不影响其它部位继续施工的,可继续施工。对有争议的部位,如继续施工有直接影响返工的,则须暂停施工,等候处理,因停工所耽误的工期责任,按裁决意见确定。如属监理工程师检查或判断错误,工期计算同意按所耽误日期顺延;如属乙方责任,由乙方自行返工,由此所耽误的工期,不得顺延。7、发包人责任7.1(5)负责提供完整的施工设计图纸,交4份给乙方。负责在开工前,组织设计单位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并协调处理设计、施工、监理及咨询等各方面的配合工作。7.1(8)协调乙方与当地有关部门联系和开通施工场地与城市公共道路之间的临时通道及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便道,以适应场地运输的需要,但临时道路的开通、养护及由于施工造成第三者损失的费用均由乙方负责。7.8甲方在乙方进场后,应及时将甲方驻地代表和监理工程师的名单、职务,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乙方。8、承包人责任8.1(2)负责向甲方及监理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工程进度统计报表、施工原始记录和工程事故报告。(所有上述的计划报表及记录的格式内容均统一按本工程的施工监理实施细则规定办理)。8.1(3)负责工程需要提供和维持夜间施工及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警卫等设施。否则造成工程、财务和人身伤害损失,由乙方承担。8.1(7)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造物、文物古迹的保护工作。否则,乙方要承担经济与法律的责任。乙方在开工前应对设计图纸上标示的地面、地下各种管线及甲方提交的管线资料向管线业主及在现场进一步落实,乙方不能以图纸及资料无标示或标示不清而推卸损坏管线责任。8.1(8)保证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符合有关规定,交工前乙方应把施工设备、剩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从工地清除和运走,使整个工地干净利落,取得监理工程师满意。交还合符甲方要求的场地。否则,要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所造成的损失和罚款。8.1(10)乙方进场后要按投标书中各表所列明的数量,配备项目主管人员、专职质检人员、技术管理人员和施工检测、试验设备等。乙方必须派驻自己的施工质检人员,对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和自检,按照监理工程师规定的质量监控程序进行,所提供自检资料、数据的填报表格应该是真实的,不含任何虚假。填报中间交验申请书必须有上述检查和试验资料,监理工程师有权对乙方自检及施工原始记录进行抽检,乙方必须配合并免费提供检测仪具和人员。8.1(11)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施工工艺,经监理工程师及甲方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完工后,负责编制竣工文件一式六份。施工组织设计必须包括下列内容:1)施工方案:包括承包合同全部工程的总体施工方案和重点单项工程施工方法及流程图。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施工临时设施及供水电方案。3)工程进度图表,以时间、项目工序或里程为坐标,进行计划安排编制。4)总体网络计划。5)本合同工程范围内分段施工用地(包括临时用地)数量、时间表,以便配合甲方按计划作好场地提供工作。6)工地管理组织机构、施工人员安排及材料使用计划表。7)施工机械、试验设备及测量仪器配备清单(需注明进场日期及设备型号、功率、出厂时间、原值及现状)。8)保证工程质量及安全施工的各项措施。9)用款计划。10)编制甲方或监理具体要求的有关工程资料、报表等。8.1(12)乙方应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对工程进行精心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工程和修复缺陷;同时,应根据合同规定,提供为施工、完成工程和维修所必需的全部质量自检,施工管理,提供劳务,材料,工程设备及所有其他物品。8.1(13)乙方应对整个工地施工和施工方法的适用性,稳定性和安全性全面负责。8.1(14)乙方有责任将其阅读合同文件及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设计或技术规范、规程中的任何错误遗漏、误差和缺陷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和甲方。8.1(15)乙方必须在现场派驻工程档案资料员和安全员,负责从开工至竣工的工程竣工资料的整理、汇总、装订工作,并随时接受甲方及监理的检查。资料员必须接受过工程档案管理培训和安全培训,并取得上岗证书者。8.1(16)施工期间,乙方必须遵守当地政府、部队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和施工环保管理规定,做好下列工作,如由于乙方处理不善,造成自身或他方损失,乙方应负法律和经济责任。1)维护好施工范围内的各种市政设施,包括各种管线,管井、排水等。2)做好现场文明施工,妥善处理施工的弃土、废渣、废气、废水等废物,不得影响附近单位、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8.1(17)负责保护、维护本合同段内的一切测量标志、标桩。8.1(18)乙方在投标时报送给甲方审定的工程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如项目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技术总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工程计划负责人、工程质量负责人等)以及有关机具设备,在进场后未征得甲方同意不得随意变换。如有发现并在七天内不改正,甲方有权责成乙方停工直至改正为止,由此造成对施工的影响及费用等责任,由乙方承担。8.1(19)乙方每月应向甲方报送施工计划供甲方审定,经批复后必须执行。如乙方施工进度未能符合计划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增加人员、机械或采取其他甲方认为必要的强制措施,使之达到计划进度的要求。由于上述原因引起的变更乙方不能提出单价变动及任何费用的增加。8.1(20)在施工中,如乙方的工程质量达不到质量检验评审标准和施工进度不能满足有关文件规定,或经书面警告仍无明显改善使之符合要求时,甲方则有权取消合同,责令其退场并将所属工程发包给别人施工;所造成的一切损失,除由乙方全部承担外,并且还应视作违约行为追究有关责任。8.1(21)乙方必须配备必需的发电机组,以满足突然停电或用电高峰时的需要,由于不可预见的突然停电、停水造成停工的损失,施工单位不应提出索赔要求。8.1(23)乙方发生违约事件时,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其采用补救措施,若乙方在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计7天内未能采取甲方满意的补救措施,则甲方有权再次书面通知乙方给予7天催告期,若乙方在催告期内仍未采取令甲方满意的补救措施,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8.1(24)乙方必须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请安全、质量监督。8.1(25)乙方必须及时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如期完成各分部分项工程,实现各重要结点工期,否则,监理工程师有权报请甲方批准,视其拖延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金额为每延误一天 2000 元以上,合同总价 分之一以下。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开工及延期开工乙方在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令后最迟不得超过7天正式开工,并以此日开始计算日历工期。如乙方无监理工程师认可的理由而延迟开工,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中标资格及追究乙方违约的责任。12、工期延误12.2如因材料供应、施工劳力和机具设备的不足或发生安全、质量事故而影响工期属乙方责任,不能借此顺延工期。如遇下列情况,乙方应在三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报告由此而影响工程完工的程度,申请顺延工期的时间;甲方应及时作出反应,进行协商,并通过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乙方逾期不提出申请顺延期,则视乙方放弃申请延期的权利,仍同意按合同期完工。(1)乙方因天灾或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被迫停工(指遇六级以上地震,十级以上强台风或龙卷风造成的重大破坏而延误工期);(2)乙方因甲方提出更改计划或重大变更施工设计图而不能继续施工;(3)乙方因甲方责任不能按时提供施工场地(及应由甲方办理的一切手续)而被迫停工。(4)乙方因甲方责任不能按时拔工程款(甲、乙双方经协商的除外)而被迫停工。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2、工程预付款22.1 本工程不支付预付款。22.2本工程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向甲方提供在广州市设立的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甲方核对后按照《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函[2009]786号)规定,以合同价的%(即¥元)存入该保证金专用帐户,该项资金视作本工程的工程款,并作为已经到位的建设资金。保证金的支付与提取等相关条款须按《广州市建设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执行,除出现以下情况外,保证金不得被提取:(1)乙方因不可抗力造成资金周转困难,一时无力支付工人工资;(2)工程项目已部分或全部停工、竣工,尚未足额支付工人工资;(3)经劳动保证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实需要提取的其他情况。23、工程量确认23.3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报的工程数量,应作为乙方履行合同义务规定必须完成的实际而准确的工程量;其中支付的工程数量,应是乙方按技术规范和施工图设计图纸要求完成的并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实际计量。工程最终结算时,各项目工程的结算工程量按本合同专用条款45.2(2)款办理。23.4当监理工程师要求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计量时,乙方应立即派出合格代表前往协助监理工程师从事计量工作,并提供监理工程师所需的一切详细资料。如乙方代表因故不能前往时,则由监理工程师进行的或由他批准的计量应认为是这一部分工程的正确计量。23.5对需要采用记录和图纸计量的永久性工程进行计量时,由监理工程师准备该工程的记录和图纸,乙方应与监理工程师一起审查有关记录和图纸,并由双方共同签认。如果乙方不出席有关图纸记录的审查和确认时,则应视为这些记录和图纸是正确无误的。如果乙方对该图纸、记录不予同意或不签章表示同意,在监理工程师对上述记录和图纸重新审查确认以后,则这些图纸与记录仍被认为是正确的。23.6所有计量均由监理工程师按照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的相应规定,以实地工程丈量计算的数量为计量依据。24、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4.1乙方在投标书工程造价中所报费用(经评标在中标通知书确认的),甲、乙双方均认定是乙方完成整个合同工程全部施工活动和“缺陷责任期”内所必须之费用。该费用是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签订完成工程数量期中付款的依据。工程进度款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每个月结算一次拔付,乙方应在每月20日向监理工程师报送此月内(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应付的进度款和质量自检等表格,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后,连同该月的监理报表于25日前送交甲方代表复核,于次月30日前批付工程进度款。每月进度款只付应付款的 90 %(含预付款)。另10%分为二部分,第一部分,待工程完工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审定结算造价,再付至财政评审结算价的95%;第二部分,结算价的5 %作为工程保留金,需“缺陷维修责任期”期满一年,认为无质量遗留问题并取得工程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一个月内付清。本工程由广州市南沙区东涌财政资金建设,工程款项的支付方式将按南沙区财政资金的有关规定执行。七、材料设备供应26、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6.1本合同工程内所需的所有材料由承包人自行组织购买供应,并按照业主制定的《工程材料供应管理工作细则》规定执行。1)承包人自行采购供应的材料,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及有关部委颁布的标准要求。2)承包人在采购每一种类的主要材料前,须将拟定采购供应的材料生产或供应产品的厂家的企业概况(包括名称、注册资金、生产许可证、年产量和近三年服务于市政工程业绩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以及反映厂家实力的证明材料和与各材料供应商签订供销合同交给业主审核,待批准后才能采购使用。业主有权拒绝接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的权利。业主认为其提供不合格材料,按以下第6)点予以处理。3) 在使用前,承包人应对材料的规格型号、质量、技术性能、数量、外观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检验费由承包人承担),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质量检验合格证书,质量检验合格证书是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所必需的文件,如无证明资料,须经监理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其试验费应由乙方承担。4)政府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和业主、监理单位有权安排抽检,承包人应积极配合。政府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所需要文件的组成部分。5)工程所需材料,如因供应部门的规格品种或材质不能满足工程所需要求,必须以其他规格品种代替或加工处理时,应事先取得监理工程师和设计单位同意后,在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后实行。由于代用或加工而发生价差、加工费、量差等由乙方承担。6)如果发生以下情况的之一,则承包人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对承包人每次处于1~5万元的处罚。同时为了确保工程的进度,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业主指定的材料供应商,材料单价由业主审核确定,所发生的材料价差均由承包人承担。若造成某一分项工程或构件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则承包人必须按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将这些工程拆除,并重新建造,由此产生的一切质量、安全、费用等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a.政府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或业主或监理单位抽检的材料的检验报告显示的质量有问题的;b.在施工过程中,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所用的材料与业主批准使用的材料,货不对版的;c.承包人提供了虚假供应材料生产厂家的证明资料。7)承包人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材料供应,确保工程按期按质完成,不能因货物供应紧张、价格变动、资金紧缺等原因,影响工程进度,并将其风险考虑在投标报价,甲方均不承担此类的供应风险和可能发生的差价。若业主发现承包人由于材料供应缓慢而影响工程进度,业主有权要求承包人无条件接受业主指定的材料供应商,材料单价由业主审核确定,所发生的材料价差均由承包人承担。 8)工程所需全部施工设备(包括安全设备等),均由乙方自行解决,不论其设备属乙方原有、新购或租用,其台班费用或折旧费用,均由乙方按其自身情况计入标书单价内,不得以任何原因或借口,要求结算机械台班差价。26.3在施工中,乙方工程所需的全部安全设备及施工人员的安全设施,均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自行配备解决,其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价内,甲方不承担任何补偿。承包人必须建立满足施工技术管理要求的试验室和现场配备必要的小型试验室,其试验设备及操作人员,对监理工程师都应提供方便,给予无偿服务。26.6工程所需材料,如因供应部门的规格品种或材质不能满足工程所需要求,业主有权重新指定新的材料供应商,并根据南沙财局审定的单价,将该材料款拨付给新的材料供应商,在已签订的合同中相应扣除该子项的金额。26.7材料检验均应附有合格的证明资料,在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材料试验,并由监理工程师验证;无证明资料,须经试验合格后方准使用,其试验费应由乙方负担。承包人应使本合同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在合同规定的总工期内完成,且全部达到设计的功能和标准,工程顺利通过验收。26.8承包人应保证所购设备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型号和技术性能的要求。承包人应保证其设备在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并验收合格后的质量保证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材料工艺的缺陷而产生的事故负责。26.9承包人所购设备在抵达施工现场时,必须是满足使用条件的。设备安装后的使用性能必须是永久的。承包人必须对其所购设备及安装承担永久法律责任。八、工程变更27、工程设计变更27.1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地方,乙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及监理工程师,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报甲方同意后,由甲方在七天内与原设计单位商定提出修改或变更设计方案进行实施。如因投资或材料供应有变化,或因甲方使用需要,提出变更设计要求,除变更设计图纸及审批手续由甲方负责外,乙方应积极配合,按照变更设计图纸施工。因此而发生工程量与造价增减,由乙方在收到变更图纸四个星期内(过期甲方不予受理)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结算单”,经甲方审核同意后,作为结算依据;因此而造成工程量与造价增减,其计量结算办法如下:鉴于本工程采用施工图设计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时,乙方已按照施工图设计图纸及本工程的工期要求、质量要求、现场情况、地质情况等充分考虑报价,故本工程除施工设计图纸发生变更、甲方下达的变更通知、经甲方认可的由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变更指令以及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外,不再发生变更费用。如乙方更改施工方法,其费用概由乙方负责。如发生设计变更,结算价按以下计算办法计量:若工程量清单已有相同的项目,则仍然采用原来的综合单价;若工程量清单已有类似的项目,则仅通过调整单价分析内的工机料含量来调整综合单价。若工程量清单中既没有相同的项目,也没有可参照的类似项目,则参照2010年下浮%并经业主审核确定后进行计价。其中材料价格的确定由招标人选择以下方式:①、若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相应的材料价格,则采用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项目的材料价格;②、若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应的材料价格,则采用施工期间国家有关材料指导价格并下浮10%确定;③、若工程量清单及施工期间国家有关材料指导价格中均无相应的材料价格,则由施工单位根据施工期间广州建筑市场价格报业主审核确定后,作为相应的材料价格。乙方在投标时已充分考察了施工现场情况,报价中已包括了施工范围的场地平整、鱼(虾)塘处理、清淤、排水等费用,在合同实施时,不得以任何原因增加该部分费用。27.2合同签订后,乙方进场施工,中途如遇国家宏观计划决策调控,或因不可抗力以及甲、乙双方之外的原因,导致工程必须执行停建、缓建命令时,双方对在建工程应商定建至安全部位,避免更大损失。此时,甲方应按合同规定支付已完工的价款,并向乙方作价接收已为本工程所储备的材料;乙方应妥善做好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按甲方要求将自有设备和人员尽快撤离施工场地。甲方应为乙方撤离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并支付以上工作所需费用。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方负责退货,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27.3在组织施工中,要坚持“按图施工”,乙方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倘如乙方有合理化建议措施,必须事先提出变更设计图纸,计算书和施工方案,经甲方、设计单位与监理工程师审查签认后,方可实施。凡未经设计、审核、技术负责人签章及设计单位盖章的图纸和未经甲方及监理工程师审查签认的,均属手续不全,一概无效。由于乙方按无效图纸施工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0、竣工验收30.1交工验收合格后,按照本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实施细则》进行竣工验收,乙方应在此十天前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图(6份)。竣工文件应符合档案接收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30.2工程完工后,按照本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实施细则》的规定,由乙方向甲方提出质量验收申请表,甲方在收到申请表十天内报请上级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十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缮意见。如需修缮,乙方应在限期内修缮完毕,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缮的费用。甲方如在乙方提交质量验收申请表约定期内不组织验收或在验收后约定期内不批准验收结论,其逾期后的工程照管费用,应由甲方承担。30.4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完工日期以乙方取得交工证书日期为准,需修缮后才能达到交工验收要求的,则以修缮后经验收合格之日为准。交工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交工证书,工程移交甲方使用管理。但并不因此免除乙方在“缺陷责任期”应负的责任。对已完成的部份工程,甲方有权要求根据初验程序进行部分验收,乙方不得存有异议或要求补偿。30.6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后,乙方在二个月内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竣工结算,甲方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后三个月内审定完毕,双方对竣工结算确认后七天内应进行退补结算。工程结算总造价,除修改设计图引起工程量变更相应增加的工程造价另计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突破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施工总承包金额。乙方所列报的工程量清单中任何一个项目的工程数量,与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实际计量不符时,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45.2(2)款规定进行结算工程总金额。最终结算价以南沙财局审定的金额为准。31、质量缺陷保修31.1本工程的缺陷维修责任期为一年(设备缺陷维修责任期为两年),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竣工验收鉴定书的当天算起。在缺陷维修责任期内,确因施工责任造成的质量缺陷,应由乙方负责返工,乙方接到甲方修理通知之日后15天内应派人返工,否则,甲方可自行组织力量修理,因此发生的费用由甲方先在保留金中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应负责支付,甲方并保留追诉的权利;同时,也不解除乙方对完工工程质量应负的全部责任和义务。31.2验收所需的检验费、试验费由乙方承担。31.3如果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根据业主抽检、复检结果发现设备规格型号、质量、技术性能等与合同要求不符或被证实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和不适用材料)业主有权随时向承包人提出索赔。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4、争议34.1甲、乙双方在解释或履行合同而发生争议,首先通过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或协调解决,如协商或协调未能解决问题,可由任一方提交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费按仲裁裁决负担。十一、其他35、工程分包35.1本工程严禁分包单位将工程再分包,分包单位将工程再分包的,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将再分包单位驱逐出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情节严重或屡禁再犯时,甲方有权对乙方作违约处置。35.2根据省、市有关规定,本合同工程严禁转包。凡属二、三层分包的,都属非法经营。但乙方从有利于保证质量或保证工期的需要出发,可在征得甲方同意下,将部分带有专业性的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合符招标条件要求的施工单位,分包的累计工作量,不得超过本合同承包总金额的20%,主体工程不能分包,否则甲方不予承认,对其完成的工程量,拒绝验收,不支付费用,并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合同关系。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概由乙方负责。35.3即使甲方同意分包,并不免除乙方在本合同规定所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和义务。对分包单位违约及疏忽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责任,均由乙方负责。35.4在乙方承包施工的范围内,若甲方认为有属特殊要求的部分项目工程,乙方不宜承担施工时,双方应本着“质量第一”的原则,选择他人分包来完成。负责分包的施工队伍,可首先由乙方自行选定,但须报经甲方审查同意认为符合条件;否则,甲方有权推荐合适的施工单位与乙方进行协商分包该项工程,其所增加或减少的工程费用、施工期限等有关问题,按原合同文件执行,概由乙方自行处理解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35.5下列情况,不应视为分包:(1)按计件办法提供劳务;(2)按合同规定的标准购置材料、半成品;(3)横向联合进行技术攻关,科学试验。37、保险37.2乙方应为自已的机械、设备、材料、劳工财物等由於意外事故或其它原因造成的损失、损坏或损伤所负的责任购买建筑一切险,其保险费用由乙方负责。37.3乙方应就其员工在受雇过程中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上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或死亡购买雇主责任险,其保险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有责任教育工人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安全施工、防火防盗。在施工中发生的伤亡事故或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的其他损失,乙方应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补偿,补偿不足部分均由乙方负责,并不得因此而影响工程进度。37.4施工中如发生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乙方应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收集有关资料抄报甲方代表,甲方应立即报上级有关部门。37.5乙方应为建筑施工中因意外事故致使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应就施工中发生的第三者事故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赔偿不足部分均由乙方负责,并不得因此而影响工程进度。38、履约保证金承包人应按投标文件附录中规定的金额在收到中标通知后的14天内向发包人交纳履约保证金,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履约保证金可采用不可撤销银行保函的形式。中标人应按中标价的10%向业主提供履约保证金,以银行履约保函的形式递交。提交的履约保函必须是承包方在中国注册的分行或以上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并采用招标文件第4篇的格式,未按招标文件格式提供的保函将被拒绝。43、合同生效与终止43.1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在全部工程交工验收并经竣工验收和一年保修期满,工程通过了最终检验,无遗留问题并结算完毕后失效。44、合同份数44.2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甲方保存份,乙方保存一份。本合同副本一式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 份。 45、补充条款本合同条款如对特殊情况尚有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具体问题结合有关规定拟定补充条款,作为本合同之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不得与本合同抵触。45.1承包范围(1)甲方委托乙方按工程的施工设计图进行承建,范围从至。(2)对各合同段内甲方委托第三方施工的工程,凡需互相配合协作的,乙方应按甲方的指令积极予以配合和提供方便(如施工水电、施工通道、场地等),不得借故收取额外费用,水电费由使用方负责。45.2承包方式(1)乙方承包本工程的施工是根据本合同第十四条的工程承包范围,按照甲方提供的施工设计文件,负责组织工程实施、施工管理、缺陷维修、直到工程全部完成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并负责竣工验收后维修责任期一年。乙方对本工程施工全过程,在法律上要承担技术与经济责任,并确保本工程质量和合同约定的工期。(2)本工程采用中标“标书”的单价作为施工过程中支付的依据(单价有不平衡报价的,需在总价不变的前提下作适当调整),“标书”中未列出的项目、单价,均被视为本工程项目、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单价或合价内,而不予另行支付。工程完工后,由监理工程师核定实际完成之工程量的结算价款,不能以任何理由大于合同承包金额(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除外)。各项工程的单价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变动。45.3税 率本合同中乙方工程总承包价,均已包括各有关应予交纳的税金,乙方须承担纳税的责任。其税种、税率,按国家和广东省、广州市有关法令和条例的规定办理。45.4奖惩(一)整个工程乙方按合同工期如期完成,且质量达到现行施工验收规范要求的条件,乙方不能按期完成每延误一天,甲方则按金额为每延误一天 2000元以上,合同总价的 分之一以下罚款。(二)本工程合同总价中已包含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的费用,如乙方未能做到,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银 行 履 约 保 函(中标后提交,报名时不需要提交) 银行编号:致:(发包人) (地址)鉴于(以下称承包人)已保证按中标通知书(年月 日签署)实施工程名称 又鉴于你方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承包人按规定金额提交一份已经认可的银行保函作履约担保,本行已同意为承包人出具保函。本行作为保证人并代表承包人向你方承担支付人民币 元的责任,在收到你方第一次书面付款要求后,不挑剔、不争辩,并不要求你方出具证明或说明理由,即在上述担保金范围内向你方支付。本行放弃你方应先向承包人索赔上述金额然后再向本行提出要求的权力。本行还同意,在你方和承包人之间的合同条件发生补充或修改后,本行所承担保函的责任不变,有关补充或修改亦无须通知本行。本保函直至你方通知撤销前一直有效。担保银行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章(投标人):联系电话:地址:日期: 第四章技术条件(工程建设标准)本工程建设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进行施工、验收。施工组织设计要点执行国家现行有关规定、规范、技术条款和本合同条款的要求 第五章图纸及勘察资料另册。 第六章发包价及其工程量清单(以下内容由经财政部门核备的发包价及其工程量代替)注:小额建设工程的发包价及其工程量清单应当在发出交易文件时发布。发布的工程量清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工程总价二、编制说明三、工程概况四、工程项目发包价汇总表五、单项工程发包价汇总表六、单位工程发包价汇总表七、分部分项工程计价表八、措施项目计价表(一)九、 措施项目计价表(二)十、 其他项目计价表十一、规费和税金项目计算表十二、人工、主要材料设备、机械台班价格表(上述表格格式按广州市造价站的规定执行,发包价及其工程量清单应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财政资金项目应经财政评审部门审核)。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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