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需求 服务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90日内完成全部工作。
服务地点:盘锦市行政区域内采购人指定地点。
付款方式:
1、供方在标的全部交付使用,经需方验收合格后,供方凭税务部门验印的发票(复印件2份、加盖采购人财务专用章)及《政府采购集中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政府采购合同到盘锦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办理付款审核手续后,采购资金由盘锦市财政局国库科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直接向供应商支付合同总金额百分之九十五(95%)的标的款。
2、余下合同总金额百分之五(5%)的标的款作为质保金,在需方对标的全部验收合格且使用满半年后支付,作为本合同最终结款。
3、乙方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完成所有工作,提交的成果数据应满足国家、省和甲方的要求,因乙方原因导致的复测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一、项目由来
为贯彻落实2021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会议有关工作部署,并落实《关于印发<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价工作指南>等4项技术文件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70号)、《关于印发<化工园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方案><重点铅锌矿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方案的函》(环办土壤函〔2021〕100号)文件要求精神,保障辽宁省化工园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有序进行,根据全国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的统一部署,辽宁省生态环境厅于2021年7月22日下达《关于开展化工园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的通知》(辽环综函〔2021〕46号)。为贯彻落实“通知”相关要求,开展“盘锦市化工园区地下水环境调查评估”相关工作。
二、总体服务要求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要求,完成盘锦市4个化工园区的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包括:调查评估技术方案编制、样品现场采集、样品保存和流转、样品测试分析、质量控制和调查评估报告编制。
1、本次工作任务,各方需严格遵守保密要求,合同签订后中标各方需与盘锦市生态环境局签订保密协议。项目任务实施中涉及到的保密数据、资料、文档等按照保密规定执行。中标各方不得以商业目的使用该资料或者开发和生产其他产品,不得将资料和成果对外发布和提供。
2、本次工作各环节,严格执行生态环境部印发《化工园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方案》(环办便函[2021]100号)及《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地下水样品分析测试方法技术规定》中推荐的分析方法或其资质认定范围内的国家标准、区域标准、行业标准及国际标准方法,确保采样、检测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规范性、代表性、完整性。
3、为确保项目安全进行,中标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安全生产防护用品、落实安全施工措施。若发现中标人未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采购人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中标人在进行工作作业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措施。
4、所有采样、检测、质控等原始记录及资料上交盘锦市生态环境局一份纸质版、一份PDF版。并提供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和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要求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5、中标人编制的工作文件须接受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咨询审查单位(质控实验室)及采购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问题,中标人应逐条给予认真落实,并按审查意见修改项目文件。
6、设施维护:中标人在进行工作作业时,如造成公共设施或其他设施的损坏或损伤而引起的一切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纠纷等,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7、投标人需配备专门的仪器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人员配备包括总负责人、采样方案编制和技术支撑人员、钻探采样人员、样品分析测试人员。在未完成目标工作量前,不得变更和调整仪器设备、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并做到有问题2小时内现场响应。
8、中标人的工作进度没有达到投标文件中承诺的进度计划时,采购人有权提出要求增加人员,中标人应立即安排,且费用由中标人支付。
9、中标人在工作过程中,如果因其采用的技术方案等方面发生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而引起索赔或诉讼,则中标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及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10、对于中标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人员伤亡,或者造成第三方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由此而引起的其它一切损害和损失,由中标方承担责任。合同中需签订安全协议。
11、服务内容完成后,将依据国内、行业相关标准和要求,组织开展必要的专家评审,评审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要求对成果进行完善,直至达到评审要求。采购项目的验收标准须满足国家、省市的质量控制要求。
12、采购项目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需满足国家、省市的在工作程序、质量控制、关键时间节点、技术规定、验收材料等方面的要求。
三、需执行的标准与规范
采购项目需执行以下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要求,并满足国家、省市的其他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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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 年1 月1 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 年1 月1 日起施行)
(3)《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5 年4 月16 日发布)
(4)《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2011 年10 月28 日印发)
(5)《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9 年3 月28 日印发)
2、技术规定及工作手册
(6)《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493-2009)
(7)《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494-2009)
(8)《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HJ495-2009)
(9) 《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价工作指南》(环办土壤函【2019】770 号)(2019 年9 月发布)
(10)《地下水污染模拟预测评估工作指南》(2019 年9 月发布)
(11)《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2019 年9 月发布)
(12)《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价工作指南》(环办土壤函[2019]770 号)
(13)《化工园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方案》(环办便函[2021]100号)
(14)《重点铅锌矿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方案》(环办便函[2021]100号)
3、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
(15)《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16)《地下水资源分类分级标准》(GB15218-94)
(17)《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
(18)《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19)《地下水污染地质调查评价规范》(DD2008-01)
(20)《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GB50027-2001)
(2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2009 年版)》(GB50021-2001)
(22)《区域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综合勘察规范(比例尺1:50000)》(GB/T14158-93)
(23)《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 试行)》(GB36600-2018)
(24)《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
(25)《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
4、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2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
(27)《供水水文地质钻探与凿井操作规程》(CJJ13-87)
(28)《供水管井技术规范》(GB50296-2014)
(29)《地下水动态监测规程》(DZ/T0133-1994)
(30)《城市地下水动态观测规程》(CJJ/T76-2012)
(3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
(35)《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
(33)《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
(3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2020)
相关技术要求最终以国家和省最新发布的为准。
四、服务内容及要求
主要针对化工园区地下水开展详查调查评估工作,通过地下水环境调查评估项目的实施,旨在诊断污染程度,查明地下水污染程度和范围,研判地下水污染趋势,明确该地区地下水污染对周边地下水水质的影响,将有助于掌握盘锦市化工园区地下水污染详细情况。通过地下水特征污染物检出情况、超标指标及倍数、超标原因分析、模拟预测及风险评估等工作的实施,为提出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措施建议提供支撑,对于地区和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具有较好的示范性。
按时完成盘锦市主要化工园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有效掌控化工园区及周边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为完成全国主要化工园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和建立全国化工园区地下水环境监测网,提供基础和保障。
1、调查评估技术方案编制
参照《化工园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技术方案》、《化工园区地下水环境监测井建设质量控制工作手册》、《化工园区地下水样品采集、保存和流转质量控制工作手册》、《化工园区地下水样品分析测试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手册》等技术要求,针对化工园区地块编写调查技术方案。对化工园区地块布设土壤和地下水样点,通过对布点位置、样点数量及钻探深度等参数科学、合理的选择,以有限的点位数量确认地块是否存在污染、捕捉污染最严重的区域,查明化工园区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并为下一步开展详细调查评估提供依据。调查评估技术方案应包括化工园区基本信息、园区水文地质概况、地下水监测点布设、监测井结构、监测指标、采样计划、质量控制等内容。
2、样品采集
土壤和地下水样品采集严格按照《化工园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技术方案》、《化工园区地下水样品采集、保存和流转质量控制工作手册》、《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64-2020)、《地块土壤和地下水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HJ 1019-2019)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等相关技术要求开展,包括监测井建设、土壤和地下水样品采集。
(1)监测井建设:以浅层地下水为主,钻孔深度以揭露浅层地下水,且不穿透浅层地下水隔水底板为准。若前期已有的监测结果显示浅层地下水已被污染,可在做好分层止水的条件下增加一口深层地下水监测井。建井过程应该按照《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价工作指南》(环办土壤函[2019]770 号)开展钻探施工、下管、填砾、止水、封孔、成井洗井、井台构筑等工作。
(2)土壤样品采集:用于检测VOCs的土壤样品应单独采集,不允许对样品进行均质化处理,也不得采集混合样,检测VOCs的土壤样品应采集双份,一份用于检测,一份留作备份;用于检测含水率、重金属、SVOCs等指标的土壤样品,可用采样铲将土壤转移至广口样品瓶内并装满填实;采样过程应剔除石块等杂质,保持采样瓶口螺纹清洁以防止密封不严。根据地块污染情况,推荐对土壤VOCs和重金属进行现场快速检测,并根据现场快速检测结果辅助筛选送检土壤样品。
(3)地下水样品采集:应该按照《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价工作指南》(环办土壤函[2019]770 号)要求洗井并达到技术要求后开展地下水采样;先采集用于检测VOCs的水样,然后再采集用于检测其他水质指标的水样。
3、样品保存和流转
严格按照《化工园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技术方案》、《化工园区地下水样品采集保存和流转质量控制工作手册》等相关技术要求开展工作,主要包括样品保存、流转和交接工作。
4、样品测试分析
(1)地下水检测指标参照“35+N”的原则确定,“35”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的39项常规指标扣除微生物指标和放射性指标,“N”指特征污染物指标,详细参见《化工园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技术方案》。
(2)土壤监测指标原则上应包括地下水特征污染物指标,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监测指标。
(3)检测实验室使用的分析方法应为《化工园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方案》中推荐的分析方法或其资质认定范围内的国家标准、区域标准、行业标准及国际标准方法,不得使用其他非标方法或实验室自制方法,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加盖实验室资质认定标识。检测实验室应确保目标污染物的方法检出限满足对应的标准值的要求。检测实验室应在正式开展样品分析测试任务之前,参照《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HJ 168-2010)的有关要求,完成对所选用分析测试方法的检出限、测定下限、精密度、准确度、线性范围等各项特性指标的确认,并形成相关质量记录。必要时,应编制实验室分析测试方法作业指导书。
5、质量控制
项目承担单位设置专门的质量监督检查组,开展资料收集、方案编制、建井取样、分析检测、报告编制等方面的自审和内审,并配合国家、省级(或市级)质控工作组的外审。
(1)资料收集、方案编制工作组应对完成的每个园区工作质量进行100%自审。项目承担单位应对本单位完成的所有园区资料收集、方案编制工作质量进行100%内审。
(2)建井取样单位应对本单位全部建井取样点位开展现场检查和资料检查。自审、内审现场检查应与建井取样工作组同步进场,对本单位全部建井点位开展全过程检查。
(3)检测实验室应建立健全质量审核制度,制定和实施内部质量控制计划,从严落实全过程质量控制措施,对样品分析测试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自觉接受国家或省级有关部门及质量控制实验室组织的质量检查,在完成任务时提交工作质量自评估报告。
6、调查评估报告编制
参照《关于印发<化工园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方案><重点铅锌矿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方案的函》(环办土壤函〔2021〕100号)、《化工园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技术方案》等技术要求编制调查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地下水质量状况、地下水特征污染物检出情况、超标指标及倍数、超标原因分析、对周边生产生活可能造成的影响、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内容。
7、验收标准及方法
验收标准:按照《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辽财采函(2017)603号)规定执行。
验收程序: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验收费用:按照《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辽财采函(2017)603号)规定执行。
验收报告:由采购人出具规则组织验收。
组织验收主体:本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依法组织实施。
详细信息详见采购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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