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县政府集中目录招标公告
吉县政府集中目录招标公告
吉县财政局关于印发《2014—2015年度
吉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
限额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壶口管委会、红旗林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省财政厅晋财购[2013]1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吉县2014年—201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现印发,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乡镇、县直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和相关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购买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时,必须实行政府集中采购。购买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以及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由单位分散采购(可在吉县供应商诚信库中购买,但需采购合同或协议)。政府采购资金要严格执行国库直接支付制度,凡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而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和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资金,部门和单位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或使用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进行采购,比照财政性资金办理。任何部门及单位不得采取化整为零、分解整体项目、增加采购批次等手段规避集中采购。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非税收入等。非县财政供养单位接受县财政一次性补助资金安排的采购项目和垂直管理部门也适用本通知。
二、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可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鉴于目前部门集中采购尚不成熟,部门集中采购业务一般要委托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分散采购,但须依法接受监管。
三、对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具体编制办法和报送时间按照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项目采购管理部门和单位在采购实施前一个月,要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报送下月的政府采购计划,以便及早安排招标采购事宜,否则,由此引起的延误工作问题,由单位负责。各乡镇、县直各单位报送采购计划后,要接受采购监管部门的全过程监管。单位每月同类采购项目申请原则不能超过两次,每份采购合同付款原则不超过两次。
四、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8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财政厅晋财办购〔2009〕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和吉政办〔2011〕1号吉县政府采购定点采购管理办法,并将相关政策精神落实到政府采购的具体实施环节,促进节约型社会、创新型社会建设,支持经济社会发展。
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采购方式的有关规定,2014—2015年政府采购应当实行公开招标的限额为:货物、工程、服务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的,达到限额的采购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属突发事件急需的或特殊的专用设备、物资等项目采购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财政局批准。同时对市场货源充足,价格波动不大,达不到公开招标货物限额的货物实施询价采购,小型工程项目实施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六、在实施政府采购过程中,采购人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制度规定属强制采购类别和优先采购类别的节能产品,应严格执行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要按照财政部规定进行审核论正,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购买。
七、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同政府集中采购一样都是政府采购的重要组织形式,其采购行为同样受政府采购法规的约束。各单位要消除模糊认识,在组织开展部门集中采购较分散采购活动时,严格按制度规定履行采购计划审批程序,遵守政府采购的各项流程规范,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杜绝发生随意采购,自行采购的违规行为。
八、2014年—2015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中纳入协议供货范围的品目为:办公自动化设备、办公家俱、一般电气设备、工程、燃油、汽修装饰、广告设计。
九、1、政府采购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持,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单位的政府采购资金,从财政政府采购专户支付。
2、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在年度内组织的财务检查中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吉县政府采购定点采购管理办法》以及吉县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行为规范,严肃查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纪违法活动。
3、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下达文件执行其它支付方式的除外。
十、本目录自2014年元月1日起执行。
十一、本目录由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吉县2014—201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二O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2014-2015年度吉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必须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一)、货物类:
1、一般电器设备(包括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吸尘器、摄影摄像器材、音响设备、空气调节设备、数码产品、其他单件1000元,批量3000元以上的电器设备等)。
2、办公自动化、网络及通讯设备:计算机设备及软件、计算机设备、服务器、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其他计算机、计算机网络设备、路由器、交换设备、其他网络设备、信息安全设备、防火墙、入侵检测设备、终端设备、存储设备、磁盘阵列、网络存储设备、移动存储设备、其他存储设备、输出输入设备、打印设备、显示设备、一般输出设备、识别输出设备(包括刷卡机、磁卡读写器、职能读卡机、触摸屏等)、图形图像输入设备(包括扫描仪、图形板、光笔等)、机房辅助设备、计算机软件、基础软件、支撑软件(包括需求分析软件、建模软件、集成开发软件等)、应用软件(包括通用应用软件和行业应用软件)、其他计算机软件(包括嵌入式软件、信息安全软件等)。通信设备、雷达、无线电和卫星导航设备、电话通信设备、视频会议系统设备、广播、电视、电影设备、音频节目制作和播控设备、视频节目制作和播控设备、电视设备、视频设备、音频设备。
3、办公设备:复印机、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照相机及器材、LED显示屏、刻录机、文印设备、销毁设备、打字机、其他办公设备、办公消耗用品及类似物品、纸质文具及办公用品、硒鼓、粉盒、其他办公消耗用品及类似物品。
4、车辆:乘用车(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不超过(含)9个坐位)、轿车、越野车、商务车、客车、小型客车(除驾驶员座位外、座位数超过9座,但不超过(含)16座)、大中型客车(除驾驶员座位外,座位数超过(含)16座)、专用车辆、工程作业车辆、消防车、警车、救护车、通信专用车、清洁卫生车辆、其他专用车辆、城市交通车辆、摩托车、电动自动车、其他车辆及零配件。
5、各类办公家具:床类(包括木质、竹质、金属类等)、椅凳类(包括扶手椅、凳子等)、沙发类(包括皮沙发、布面料少发等)、柜类(包括文件柜和保险柜)。
6、专用设备:医疗设备器械、计划生育设备、交通管理监控设备、工程机械、消防设备、环保监测专用仪器设备、质检专用仪器设备、道路清扫设备、专用教学设备、实验室设备、图书、警用设备及用品、档案、保密设备、水利专用仪器设备(水保、水文专用设备)、检察诉讼设备、法院内部装备、灯光音响设备、文艺设备、园艺机械、防疫设备、体育设备及器材、地震专用设备、广播电视和影像设备、电梯和起重设备、发电设备、锅炉变压器、变配电设备、气像专用仪器设备、测绘专用仪器设备、环保设备(单件1000元,批量3000元以上的设备)。
7、制服(不包括上级主管部门已经过采购确价格的)
(二)、工程类:
工程(预算金额50万以上的各类工程)、建筑物施工、构筑物施工、建筑安装、装修工程、修缮工程、其他建筑工程。
(三)、服务类:
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软件开发服务(包括基础软件、应用软件、嵌入式软件和信息安全软件开发服务)、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包括基础环境集成、硬件集成、软件集成和安全集成实施服务)、维修和保养服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车辆加油服务、机动车保险服务。
产品单次或批量采购20万元以下实行协议供货管理,但单件产品单价超过20万元(含汽车类)不受20万元限额限制。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是指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需要由部门工系统统一配置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以下项目采取招标方式采购的,除具备规定条件、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吉县财政局)批准可自行组织招标者外,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1、货物类:专用设备、工程机械、农业和林业机械、食品加工专用设备、医疗设备、计划生育设备(包含财政性资金购买的避孕药具。)、安全生产设备、环境污染防治设备、政法、检测专用设备、消防设备、交通管理设备、警械设备、狱政设施、网络监察设备、(包含网络侦控设备、网络临侦设备、其他网络监察设备)、水工机械、专用仪器仪表、地震专用仪器、气象仪器、教学专用仪器、学生用品(包含学生公寓用品和个人生活用品)、文艺设备、乐器、演出服装、舞台设备、体育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图书(包含书籍、课本、词典、百科全书、年鉴、盲文书籍、电子图书和期刊等)、档案(包含纸质、声像、照片、底图、电子等各类档案资料)、医药品(包含各类化学药品、中药品、生物化学药等)、兽用药品(包含各类兽用疫苗)、专用疫苗、专用物资(包含救灾、防汛、抗旱、农用、储备等)。
2、工程:电力通信工程
3、服务:科学研究和试验开发、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服务(是指满足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及优化改进的要求,对用户信息系统的基础环境、硬件、软件及安全等提供的各种技术支持和管理服务)、租赁服务、展览服务(包括综合博览会服务和专业博览会服务等)、物业管理服务、文物维修、维护、陈列服务。
三、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外,达到以下限额标准的项目由采购人部门集中采购,按照财政局核定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货物类:采购预算超过10万元的各类货物;
工程类:采购预算超过10万元不足50万元的各类工程;
服务类:采购预算超过10万元的各类服务。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服务、货物、工程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应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数额标准之上符合其他采购方式法定条件的,经采购监督部门(吉县财政局)批准可以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预算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但可以实行公开招标的原则上应当进行公开招标采购。
标签: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