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政府采购市场环境的通知

关于优化政府采购市场环境的通知

市直各预算单位、各县(区)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市场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市场环境,保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优化政府采购市场环境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审批最少、流程最强、体制最顺、机制最活、效率最高、服务最好(以构建政府采购命运共同体)为目标,提升政务服务,强化法治保障,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安全稳定、统一开放、公开透明、公正公平、便利快捷、可预期的良好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压实工作责任,保证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一)监督部门责任

财政部门应积极宣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绿色采购等政策功能;平等对待市场主体、主动提供高效服务;加强法治教育,牢固树立依法监管意识,严格规范执法政府采购活动投诉处理和行政处罚行为,认真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加大政府采购违法行为查处,将违法行为纳入信用平台,强化失信惩戒。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人员不得滥用职权、不得懒政怠政、不得漠视市场主体诉求、不得收受企业财物、不得干预正常政府采购活动。

(二)采购当事人责任

采购人是采购活动的中心,是制定采购需求、落实采购政策、选择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公开采购信息等环节的第一责任人。采购人要全面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公开、公平、公正的开展采购活动,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按规定履约验收,及时进行合同公告及备案,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资金。

供应商应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做到诚实守信,承担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安全生产、维护采购人权益等社会责任,自觉接受政策管理和社会监督。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参与围标、串标、陪标、私下定标;可自主加入和退出行业协会,不得组织达成垄断协议,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禁止以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异常低价中标;禁止非法干预招投标活动;依法依规提出质疑,不得恶意投诉。

代理机构应依法按程序接受采购人委托,杜绝采购文件中倾向性和排他性条款,根据项目情况按照时间要求提出评审专家抽取申请,自觉遵守进场交易秩序,依法依规组织评审活动,不得超标准和代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费用,依法保管政府采购档案资料,加强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提高从业水平,主动配合监督部门检查。

三、落实审查制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持续对妨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进行清理和整治,保障政府采购领域的公平竞争。要定期开展清理行动,对新发生的妨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和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则制度的行为,予以清理并进行整改。各预算单位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的新制度时,要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充分听取市场主体意见,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出现排除、限制市场竞争问题。重点审查制度办法是否设置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不合理或歧视性准入条件,是否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或者具有审批性质的备案,是否违规给予特定供应商优惠待遇等。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环境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查看详情 免费咨询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