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金科王府、天籁城广告制作招标公告
2014年金科王府、天籁城广告制作招标公告
金科集团2014年金科王府、天籁城项目
广告制作
招
标
文
书
招标单位:金科集团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金科集团苏州科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日 期:二○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目 录
1、项目概况
2、招标的范围及内容
3、投标报价及合同价
4、付款方式
5、评标原则及内容
6、投标人须知
7、招标日程安排
8、投标文件确认书
附件1:招标文件确认书
附件2:投标报价范围
金科地产2014年广告制作
招标文书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广告制作
2、项目基本介绍:2014年上半年金科王府及天籁城项目的广告制作业务
二、招标的范围及内容:
按照招标单位所提供的招标内容及相关资料进行投标。
招标内容:
金科在苏州所开发的《金科王府》项目营销推广过程中的广告制作,主要包括喷绘、写真、车身贴、丝绢布、单面贴、透明贴等广告制作项目和维护以及绗架、气柱、拱门、空飘等租赁项目。
具体要求:1、制作尺寸:根据项目推广过程中具体要求;
2、制作工艺:根据项目推广过程中具体要求。
三、投标报价及合同价:
1、投标报价:采用清单式报价,其材料价格按照招标单位所指定或者同意的品牌及规格按实进行报价。
2、合同确定价:由中标通知书确定合同价。
四、付款方式:
一般根据活动执行进程分为三个付款周期(签订合同、首次制作发布完成并达到效果后、发布期结束前付清尾款)。根据最终合同确定价格,投标公司提供详细的制作清单给招标公司相应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结算。投标人在收取甲方款项时,应出具合法有效的全额发票,否则招标人有权暂停付款。
五、评标原则及内容:
将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提交评选人进行评审,中标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经济标为合理低价中标原则。
2、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如资质、服务、制作合同及最近两年的项目业绩等)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六、投标人须知:
1、投标单位企业必须提供自己的公司简介。
2、参加本制作投标的单位只能以独立法人资格投标一次。
3、投标单位必须要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项目业绩,其社会信誉由招标单位实施考察和进行社会调查。
4、投标单位在投标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自理。
5、在投标时,投标单位法定代表持营业执照、资质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壹份,原件交招标单位核对后退还,招标单位留复印件。
6、本次招标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故评标时投标人须到现场,所提交的资料恕不退还,作为下次合作的参考资料。
7、投标人详细列出各种材质工艺制作的清单及报价,制作过程中涉及的每种科目及价格,费用表(价格清单)。
8、投标内容应包括所有广告制作周期和完成发布的确切时间,供招标公司参考。
9、中标公司应在七日内与招标单位所指定的时间、地点签定合同,若未在规定时间内签署合同的,均属于违约,我公司将取消与该公司的所有合作,并将其违约行为通报集团的其他公司。
10、中标人若在此招标合作中配合较好,制作质量好,效果好、服务质量、执行效率全面符合招标公司的要求,可优先考虑下一次的投标资格。
七、招标日程安排:
11、招标文件的领取(2014年2月20日9:00-2014年2月21日17:00)答疑时间(2014年2月20日)。
12、投标单位必须在2014年2月24日9:00-17:00前将《招标文件确认书》、《投标文件》及投标须知中要求的材料密封盖章送达金科集团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销管理部郭先生处(中途答疑时间由甲方另行通知),超过规定时间送达的投标文件,无论任何理由均取消其投标资格。
13、开标时间为2014年2月26日(具体时间由甲方另行通知)。
14、本邀请文件最终解释权归金科集团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高新区枫津大街88号金科王府售楼处三楼综合办公室
联系人:郭振生
联系电话:********
金科集团审计监察部(或者特派办)电话:****-********
附件1:
投 标 文 件 确 认 书
金科集团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单位参加金科集团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集团苏州科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4年度广告制作的投标,对贵单位2014年1月17日发出的该项目投标文件及相应资料全部内容予以确认,并按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我公司保证本项目中标后绝不转包和挂靠,并按照合同要求按质、按期完成任务,一旦招标单位发现我司有上述违规行为,我公司甘愿承受招标文件所规定的处罚。
投标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公章)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附件2:
投 标 报 价 范 围
一、广告制作过程中所涉及的工艺材质价格。
二、制作安装过程中人工费。
三、相关维护费。
四、材料运输费。
五、 税费。
六、 其他费用。
苏州金科2014年广告制作类合同书
甲方: 金科集团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金科集团苏州科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制作如下广告类物品:
喷绘、写真、车身贴、丝绢布、单面贴、透明贴、 等广告制作项目和维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具体服务项目如下:
一、制作合同期: 2014 年 2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
二、制作项目及价格(供参考,以合同实际约定的种类、价格为准)
1、喷绘类:
⑴ 32丝喷绘布材质按 元/平方米计算,高空安装费则另按 元/平方米计算;
⑵ 40丝喷绘布材质按 元/平方米计算,高空安装费则另按 元/平方米计算;
(3)以上所有价格含制作、平地安装、人工、维护、运输、转移、拆除及材料和辅料、开票等费用。
2、写真类:
⑴ 普通写真按 元/平方米计算;
⑵ 超精度写真按 元/平方米计算;
⑶ 写真覆哑膜KT板按 元/平方米计算;
以上所有价格含制作、安装、人工、维护、运输、转移、拆除及材料和辅料、开票等费用。
3、条幅类:
⑴仿牛津布:门幅0.5m及0.5m以下按 元/米计算;
⑵仿牛津布:门幅大于0.5m小于1.5m按 元/米计算;
⑶牛津布:门幅0.5m及0.5m以下按 元/米计算;
⑷牛津布:门幅大于0.5m小于1.5m按 元/米计算。
4、车身贴:
⑴ 国产白胶按 元/平方米计算(含制作、平地安装、原有画面铲除费、人工、维护、运输、辅料、开票等费用);高空三面翻安装费另按 元/平方米计算;非高空三面翻安装另按 元/平方米计算;
⑵ 进口黑胶按 元/平方米计算(含制作、平地安装、原有画面铲除费、人工、维护、运输、辅料、开票等费用);高空三面翻安装费另按 元/平方米计算;非高空三面翻安装费另按 元/平方米计算;
⑶ 进口白胶按 元/平方米计算(含制作、平地安装、原有画面铲除费、人工、维护、运输、辅料、开票等费用);高空三面翻安装费另按 元/平方米计算;非高空三面翻安装费另按 元/平方米计算。
5、单面透、透明贴、丝光布画面制作:
⑴ 单面透按 元/平方米计算(含制作、平地安装、人工、维护、运输、辅料、开票等费用);高空安装费另按 元/平方米计算;原有画面铲除费则另按 元/平方米计算;
⑵ 透明贴按 元/平方米计算(含制作、平地安装、人工、维护、运输、辅料、开票等费用);高空安装费另按 元/平方米计算;原有画面铲除费则另按 元/平方米计算;
⑶ 丝绢布按 元/平方米计算(含制作、安装、人工、维护、运输、转移、拆除及材料和辅料、开票等费用)。
6、易拉宝架、X展架、拉网架出售价格:
⑴ 0.8×1.8m豪华X架按 元/个计算(含运输、开票等费用)。
(2) 0.6×1.6m豪华X架按 元/个计算(含运输、开票等费用)。
(3)0.8×2m普通型易拉宝架按 元/个计算(含运输、开票等费用)。
(4)0.8×2m豪华型易拉宝架按 元/个计算(含运输、开票等费用)。
(5)1.2×2m豪华型易拉宝架按 元/个计算(含运输、开票等费用)。
(6)1.2×2m普通型易拉宝架按 元/个计算(含运输、开票等费用)。
(7)2.35×3.05m普通型易拉网展架按 元/个计算(含运输、开票等费用)。
(8)2.35×3.05m豪华型易拉网展架按 元/个计算(含运输、开票等费用)。
注:KT板+超精度写真的要求是画面长期不能起泡为原则。
以上所有物料,乙方均须向甲方提供物料样品,甲方根据乙方所提供的样品对今后制作的内容进行参照验货,若在制作前乙方未提供物料样品的,甲方不结算该次制作费用。若制作的材质与样品材质不符,甲方有权拒付制作款项,并追究相应的赔偿责任。
以上所有价格含制作、安装、人工、维护、运输、转移、拆除及材料和辅料、开票等乙方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所须的一切费用。若附件报价总金额与本合同总价不一致的,则以本合同约定的总价为准。
三、每次制作内容、安装地点、完成期限、数量及费用明细以甲方签字确认为准,并作为此合同的附件,先确认后制作,未经确认的,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四、支付方式:
1、乙方制作完成的所有物料均应经甲方验收合格。乙方费用每 月据实结算一次,以甲方签字确认的费用明细为准,乙方所签字确认的费用明细项目须附经甲方验收合格的验收单据及其他甲方要求的结算单据和资料;甲方对乙方报送的结算资料审核无误后、甲方在结算期后的次月20日前支付上一期的结算费用。以转账支票或电汇的方式支付给乙方。乙方收款前,应提供给甲方相应金额的正式、正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暂停付款。
2、乙方每次收款前,应向甲方出具和提供相应金额且符合税务要求的合法发票,并在甲方支付至合同结算价款的 %以前,由乙方将合同结算价款的全额发票(含质保金)提供给甲方;乙方未按约定提供发票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合同价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保证提供的发票真实、合法、有效,乙方需按合同约定付款时间节点前一个月内向甲方开具等额发票,否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该笔结算款,甲方财务部门将不予支付。如乙方提供虚假发票的,乙方必须承担如下责任:
乙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开具、更换真实、合法、有效发票,乙方逾期开票、更换发票的,每逾期一天由乙方按该发票金额万分之五计算支付违约金。同时开具虚假发票每发生一次,由乙方按该虚假发票金额的10%且每次不低于2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因以上乙方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税务机关认定该发票虚假不同意甲方进入成本费用,致使甲方多支付的税费、滞纳金及罚款等)。前述违约金及损失,甲方可以直接在应付乙方的合同价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部分,乙方应在甲方通知后7日补足,逾期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支付滞纳金。
3、办理结算、款项支付的地点为甲方公司财务室或甲方指定地点,乙方应自行到甲方公司财务室或甲方指定地点办理结算及款项支付事宜,否则由此造成延期付款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五、甲方责权:
1、甲方及时向乙方提供制作所需的正确元素、尺寸及数量;
2、甲方安排专人监督并配合乙方完成所需的制作项目;
3、甲方按约定支付合同款项;
4、制作项目确定后,甲方不得随意更改,如需更改制作元素、尺寸及数量,应提前2天通知乙方;
5、如甲方需要增加合同签定之外的内容,应提前2天同乙方协商并签定附加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若涉及本次制作项目的所有文字元素,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如因甲方提供的文字有误,乙方不承担相应责任。
六、乙方责任:
1、负责制作项目的实施工作,并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合同元素、尺寸及数量执行,不符合约定的,由乙方返工、重做,因此逾期的按逾期完工承担责任。
2、质保期6个月,自验收合格并交付甲方之日起算。质保期如出现问题,乙方应在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到现场维修、返工。如甲方要求转移、拆除的乙方应在甲方通知后12小时内到现场完成工作。逾期按每次每天50元累计计算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对制作、安装、转移、拆除、维护过程中的安全责任,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4、乙方须向甲方交纳¥5000元的保证金(人民币伍仟圆整),确保制作的按时、保质完成。此保证金在合同终止后乙方无违约行为由甲方退还给乙方(不计利息)。
5、乙方完成制作安装后,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予以验收。如甲方验收合格,则乙方将甲方交付的全部资料返还甲方,并向甲方交付项目成品,并对所提交的项目成品的质量负责。如未经甲方验收合格的,乙方应负责整改至甲方验收合格为止,造成乙方逾期的,乙方按本条第7款承担逾期违约责任。
6、每次制作完成后,乙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甲方对完成该次制作的结算依据核对确认,结算依据必须经甲乙双方经办人共同签字确认,再经甲方制作部门经理签字后方才有效。逾期未与甲方核对确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7、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制作项目,则乙方按日以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及预期经济利益损失,如乙方逾期超过7天,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并赔偿甲方全部经济损失。乙方同意前述违约金、预计经济利益损失及费用由甲方直接从应付款项中扣除,不足部分由甲方向乙方追偿。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如超过实际损失的,超过部分作为惩罚性违约金,如因一方违约另一方只主张违约金的,对是否产生实际损失的事实,不需举证。若一方违约,违约方及违约方担保人还必须承担另一方因追溯违约方责任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业务费、交通费、餐饮费、住宿费及其他与追溯违约方责任有关的所有费用;前述费用如国家有规定标准的,以国家规定标准计算承担(如实际发生额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则以实际发生额为准),没有规定标准的,以实际发生额为准,其中业务费、交通费、餐饮费、住宿费计算人数不超过三人。
8、乙方保证制作项目质量和所使用的材料质量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及合同约定要求,并保证符合环保要求。如制作项目质量和所使用的材料质量存在问题或者不符合约定要求,甚至存在偷工加料、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的,甲方每发现一次乙方须承担合同总金额千分之五但不低于2000元的违约金,累计计算。同时乙方负责按照甲方要求更换、重做,并自行承担全部费用,如因此造成延期交付的,乙方应按本条第7款承担违约责任,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害,由乙方赔偿甲方或第三方全部责任;如甲方不要求更换、重做,同意继续使用的,甲方有权从应付合同价款中直接扣减相关的款项及其违约金;甲方已支付合同款项的,由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5日内将相关款项及其违约金退还给甲方,乙方未能按时退还的,须承担应退款项日万分三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9、乙方应提前安排人员到现场测量产品摆放尺寸,以保证布置时的产品尺寸合理,如果出现产品尺寸与现场不符,由乙方负责更换,并承担与更换有关的所有费用,同时乙方更新产品的时间不得超过被合同约定的期限,如有延误,乙方应按本条第8款承担违约责任。
10、乙方保证不超过本合同范围使用甲方提供的全部资料,不得将甲方的图纸、设计等资料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其他用途,未经甲方许可不得留存甲方的任何商业、技术资料和复制品。如乙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履行完毕后泄漏甲方的任何商业秘密,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11、乙方对制作、安装的项目质量负责,质保期间如乙方完成的制作项目发生倒塌、脱落(除不可抗力,包括大风、暴雨、雷电等原因造成的倒塌、脱落),由此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损失。
12、乙方保证产品报价与市场的同品种、同质量、同规格、同档次的市场实际执行价基本一致(不超过市场价的10%),否则,由乙方将差价部分返还给甲方。
七、关于廉政的约定
1、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吃饭、喝酒、娱乐或进行其他消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财物(包括但不限于实物、现金、礼券、提货卡等,下同),也不得以其他方式给予甲方工作人员好处,更不得与甲方工作人员相互窜通,损害甲方利益。
2、在合同履行期间,如甲方工作人员向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员索取财物及索要其他好处,或者要求吃饭、喝酒、娱乐以及其他消费,或者要求与乙方窜通,损害甲方利益的,乙方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有义务及时向甲方或金科集团举报。
3、乙方违反本条1、2款约定的,每出现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承担1-5万元(具体金额以甲方确定为准)的廉政违约金,累计计算,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全部损失;同时甲方也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甲方终止合同的,甲方已付的合同款项由乙方在合同终止后5日退还给甲方,同时由乙方按本合同总价款的10%计算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未能按时退还甲方已付的合同款项或支付违约金的,还应按逾期付款承担违约责任。
4、乙方违反本条1、2款约定的,除按本条3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甲方还有权取消乙方在金科集团合格合作商数据库的合格合作商资格,但乙方事后采取补救措施并积极配合金科集团纪检监察部对不廉洁行为情况开展调查工作的,甲方可以根据其配合程度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其廉政违约金,并可不取消其合格合作商资格。
5、举报监督电话:集团监事会主席——******** 或者139*****356;集团纪检监察部—139*****903刘先生、138*****128王女士、135*****229钟女士或者金科股份官方网站首页举报中心电话。监督举报奖励:举报应遵循实事求是原则,不得诬告陷害。凡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对涉及犯罪的案件,根据案件涉及金额大小或者罪行轻重,给予举报人3——30万元不等的奖励。
八、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妨碍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大部分义务的一切事件,包括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十级以上大风、五十年一遇的大雨、五十年一遇的大雪、三十年一遇的洪水、7级以上地震等自然灾害。
2、 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合同履行的,受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5日内通知对方,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受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30天内,向对方提供发生不可抗力的相关证明材料及受影响情况资料,经对方确认后根据不可抗力影响情况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义务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责任。
九、任何一方对于因签署或履行本协议从而了解或接触到的涉及对方的业务、技术、财务及其他方面的未公开的资料和信息(下称“保密信息”)均应保守秘密;非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该等保密信息。如对方提出要求,任何一方均应将载有对方保密信息的任何文件、资料或软件,按对方要求归还对方,或予以销毁,或进行其他处置,并且不得继续使用这些保密信息。在本协议终止之后,各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不随之终止,各方仍需遵守本协议之保密条款,履行其所承诺的保密义务,直到其他方同意其解除此项义务,或事实上不会因违反本协议的保密条款而给其他方造成任何形式的损害时为止。
十、乙方不得传播、捏造或失实、夸大有关甲方的负面信息;乙方违反本约定,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停止支付剩余款项。因该负面信息造成甲方及关 联公司其他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损失,同时乙方有义务负责消除因负面 信息给甲方及关联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
十一、本协议之任何一条款的执行与其他条款的执行各自独立,任何无效的条款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如果任何无效的条款在某些内容删除后即为有效,则应对该条款进行该等能使其有效的必要修改。
十二、任何一方不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索赔或救济,皆不是对该权利、索赔或救济的放弃,并且不影响其对任何权利、索赔或救济的行使。一方对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索赔或救济的单独行使或部分行使,不妨碍该方对该等权利、索赔或救济的进一步行使或对任何其他权利、索赔或救济的行使。
十三、乙方担保人同意为乙方履行本协议义务提供保证担保,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责任、义务,乙方担保人同意与乙方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担保的范围包括乙方应当承担的责任、义务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相关损失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期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本协议中乙方的责任、义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二年;甲方与乙方协商变更本协议内容的,不需取得乙方担保人同意,乙方担保人同意对变更后的乙方责任、义务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本担保责任不受本协议其他条款效力的影响,独立有效,如本协议其他条款无效的,因无效后应由乙方承担的责任及债务,乙方担保人仍同意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
乙方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无条件同意作为乙方担保人,即乙方
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在本协议中任何位置签字或盖章后即同时成为乙方担保人;其他单位或个人在本协议乙方担保人处签字或盖章即成为乙方担保人。
十四、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约定,出现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经协商无效,则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十五、本协议中的所有条款均由双方经过充分协商一致,双方已完全知晓并理解本协议全部内容,双方对本协议内容不存在任何争议;双方确认在签订本协议时已特别注意合同中涉及的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全部条款内容,并已按对方要求给予明确说明,双方一致认可本协议内容不存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情形,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
十六、本制作合同书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经甲乙双方委托代表人签字盖公章后生效。
十七、特别约定(本特别约定由双方另行商定,优先于本合同其他条款执行,若无特别约定,填写时应以 “/” 号表示):
(以下无正文)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银行帐号:
日期: 年. 月 日乙 方: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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