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甘肃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检测分析中心设备购置项目(三次)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对甘肃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检测分析中心设备购置项目(三次)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甘财采处(2021)50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甘肃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检测分析中心设备购置项目(三次)”(项目编号:SHGK-2021-051)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兰州煜硕商贸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广武门街道秦安路9号
被投诉人1:甘肃三和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1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滩高新区红星财富中心13楼1323室
被投诉人2:甘肃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被投诉人2地址: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花牛镇18号
二、基本情况
(一)投诉受理情况及投诉事项
2021年10月9日,我机关收到投诉人兰州煜硕商贸有限公司对“甘肃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检测分析中心设备购置项目(三次)”〔项目编号:SHGK-2021-051〕采购文件的投诉书,于2021年10月9日予以受理。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为:
1、“评标办法”中“技术得分”第4条、“售后、培训服务”第1条、第2条的内容存在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
2-13、“评标办法”中“技术得分”第2条、第3条、“三重四级杆串接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核心产品)”第◆2.1.2.1条、第2.1.2.2条、第◆2.1.5条、第◆2.2.7条、“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核心产品)”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2.4条、第◆2.6条、第5.4条、“超高效液相色谱仪”第2.4条的“◆样品容量”、第2.7条的“光源”、第8条技术参数的要求具有唯一性;
14、“评标办法”中“售后、培训服务”第1条、第2条关于“提供人员本年度近一个月社保证明”的内容为资格条件,不应作为评审因素。
(二)、项目进展
2021年9月22日,采购代理机构甘肃三和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发布该项目招标公告。截至目前,该项目暂未开标。
三、投诉事项认定
2021年10月14日,我机关组织相关专家就投诉所涉技术参数、评标办法进行了论证。我机关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招标文件等的内容,对投诉事项认定如下:
(一)投诉事项1
“评标办法”中“技术得分”规定:“4.所投产品各组成部分间连接关系,连接关系描述内容完整清晰、完全满足项目需求得 5 分;连接关系内容描述较完整清晰、基本满足项目需求得 3 分;连接关系内容描述模糊、较能满足项目需求得 1 分;没有不得分”,前述评审因素系采购人为实现采购目的而设置,量化了相应区间,并设置了不同区间的分值,不属于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评标办法”中“售后、培训服务”规定:“1.针对本次项目培训需求提供详尽的培训方案,包括培训计划、配备的专职培训人员、培训时效性、培训内容及培训课程,方案针对性强、科学合理、满足实际需求得 4 分,方案针对性较强、基本满足实际需求得 2 分,方案一般满足实际需求得 1 分,没有不得分;2.根据供应商在国内的维修实力,根据维修工程师、应用工程师提供技术支持的专业性和保证仪器的正常操作使用的服务性,并协助用户进行方法开发的可操作性、可行性和售后服务方案的可行性、完整性、及时性,方案科学合理的得 4 分,较为合理的得 2 分,一般的得 1 分(提供人员本年度近一个月社保证明)”,前述评审因素使用“较为合理”、“一般”等没有明确判断标准的表述,属于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故投诉人关于“评标办法”中“售后、培训服务”第1条、第2条的内容存在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问题的投诉理由成立。
(二)投诉事项2-13
经专家论证认为,根据采购人提交的相关佐证材料和投诉人投诉书所附材料,证明有三家品牌产品满足“评标办法”中“技术得分”第2条、第3条、“三重四级杆串接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核心产品)”第◆2.1.2.1条、第2.1.2.2条、第◆2.1.5条、第◆2.2.7条、“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核心产品)”第2.1条、第◆2.3条、第◆2.4条、第◆2.6条、“超高效液相色谱仪”第2.4条的“◆样品容量”、第2.7条的“光源”、第8条技术参数的要求,有两家品牌产品满足“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核心产品)”第5.4条技术参数的要求,无法证明有供应商满足“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核心产品)”第◆2.2条技术参数的要求。故投诉事项2-13所涉内容均不具有唯一性,投诉人的投诉事项2-13不成立。
(三)投诉事项14
经核查,“评标办法”中“售后、培训服务”第1条、第2条关于“提供人员本年度近一个月社保证明”的内容,系采购人为实现采购目的而设置,与该项目采购需求相适应,将该内容作为评审因素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故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4不成立。
四、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我机关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该项目的采购活动。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肃省财政厅
2021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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