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川省眉山市妇幼保健院物业管理服务(保洁与中央运送)(采购项目编号:MSCG2021049)”质疑函的回复
关于“四川省眉山市妇幼保健院物业管理服务(保洁与中央运送)(采购项目编号:MSCG2021049)”质疑函的回复
系统发布时间:2021-10-27 16:43
关于“四川省眉山市妇幼保健院物业管理服务(保洁与中央运送)
(采购项目编号:MSCG*******)”质疑函的回复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供应商:成都勇苧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四路18号联邦财富中心1栋2单元703室
法定代表人:况衍勤
授权代表:陈旭
联系电话:135*****376
二、被质疑人基本信息:
被质疑人:眉山市妇幼保健院
联系电话:028-********
质疑项目名称:物业管理服务(保洁与中央运送)
质疑项目编号:MSCG*******
采购人名称:眉山市妇幼保健院
采购文件获取日期:2021年9月24日
三、质疑函递交、接收情况
成都勇苧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对四川省眉山市妇幼保健院物业管理服务(保洁与中央运送)(采购项目编号:MSCG*******)招标文件提出质疑,我单位于2021年10月18日收到贵公司邮寄的质疑函并依法予以受理。
四、质疑事项:
成都勇苧服务有限公司认为四川省眉山市妇幼保健院物业管理服务(保洁与中央运送)(采购项目编号:MSCG*******)项目中标供应商四川新茂福斯特智慧城市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涉嫌虚假声明谋取中标、成交,提出质疑事项如下:
质疑项目1:
中标单位四川新茂福斯特智慧城市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应按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事实依据:
1.“成都东升福斯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改名为“四川新茂福斯特智慧城市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详见附件1),其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5月10日前“四川新茂福斯特智慧城市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为“成都东升福斯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20年12月31日前成都东升福斯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标签订的合同继续履行义务的为四川新茂福斯特智慧城市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2.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2021年10月12日公布的“物业管理服务(保洁与中央运送)中标公告,附件2.评审文件”中,中标单位四川新茂福斯特智慧城市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填写的中小企业申明函企业“从业人员542人,营业收入为5164.926725万元,资产总额为2409.594557万元,属于中型企业”(详见附件2)与其实际从业人员数量及营业收入不符合,属于虚假响应,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网“合同公告与备案系统”查询,中标单位四川新茂福斯特智慧城市管理服务有限公制上年度(2020年度)服务于成都市妇女儿童中心医院一期(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服务人数415人(详见附件3);服务于成都市第五人民医院(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服务人数348人(详见附件4);服务于成都市郫都区妇幼保健院(2020年1月1日益2020年12月31日,服务人数25人(详见附件5);服务于乐山市妇幼保健院(2020年1用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服务人数115人(详见附件6);服务于都江堰市卫生健康局人民医院(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服务人数290人(详见附件7),以上服务人员共计为1195人,其中不包含该公司未备案合同项目服务人数,该公司实际从业人员大于542人2倍有余,与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提供的从业人员数量不符,系虚假响应。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五、质疑答复
我院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现回复如下: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件第四条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从业人员为上一年度数据,且对从业人员是否为全日制用工并无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给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小时工资中已经包含了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非全日制用工可不需要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保。不能简单以同期中标合同用工人数简单相加。
2.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件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的规定,认定该质疑案中的第一中标候选人的企业规模类型,应当由该企业注册登记所在地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认证依据为准。我单位在处理质疑期间无法获取此认定依据,因此现有证据不能充分有效证明供应商是否存在虚假声明。
故该项质疑不成立。感谢贵公司对我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滿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眉山市妇幼保健院
2021年10月27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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