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关于选择鉴定评估机构的公告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关于选择鉴定评估机构的公告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关于选择鉴定评估机构的公告 |
2021年10月27日 17:37 |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关于选择鉴定评估机构的公告 (2021)湘0203技辅124号 根据《湖南省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工作规定》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拟定于2021年11月2日10:00时选择曹元香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湘江新区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鉴定、评估机构。可于2021年11月1日16:00时前,点击本公告界面上“网上报名”指引的路径进行报名申请。 公开选择鉴定、评估机构的具体要求如下:1、入围《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2021年度入围的专业机构名册》,且符合资质要求的鉴定、评估机构(在报名截止日前将相关资质提交至本院411办公室,未提交的不予通过资质审核)。2、接受委托后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征求意见稿》(该时间从勘验的次日起计算)。3、熟悉《湖南省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工作规定》。4、能认真并及时完成委托工作。 提示:1、按照《湖南省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工作规定》的要求确定机构选择方式。2、摇号过程、结果可在“鉴定、评估摇号结果公告”中重播与查询。3、报名时请看清公告类别,重复报名、报错类别,取消一次摇号资格。4、未按时完成委托工作的取消一次摇号资格。5、被选定机构在接到摇号结构通知之日起3日内来本院411办公室审查材料,办理委托手续。如材料不齐,被选定机构应向本院出具书面的补充材料清单。 芦淞区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电话:******** 联系人:饶天平。 芦淞区人民法院监察室监督电话:******** 标的概况 案号 承办法院 财产名称 财产所在地 其他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车辆鉴定评估 对曹元香所有的湘A33JF9的小型客车于2021年6月18日在株洲市芦淞区株洲大桥桥上因交通事故实际受损部位,相应受损部位实际维修或更换配件品质(原厂件、非原厂件、拆车件)及价格(按品质对等原则)更换的零配件残值进行重新评估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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