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无主烟草专卖品作出处理决定的公示
关于对无主烟草专卖品作出处理决定的公示
????现将我局2021年9月9日9时7分依法在忻城县城关镇老市场小广场旁查获无过滤嘴、无外包装、无注册商标的散支烟107.57条作出处理的决定予以公示(详见附件:《行政处理决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烟草专卖局
2021年10月27日
附件:
行政处理决定书
忻烟处理[2021]第013号
关于对2021年9月9日查获107.57条
散支烟的处理决定
案 由:/
当事人:/
案件情况:2021年9月9日9时7分,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忻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和忻城县公安局干警对忻城县城关镇老市场小广场旁涉嫌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的摊铺进行检查。当执法人员到达摊铺时,摊铺已无人值守,周围有些群众在围观。检查前,执法人员向现场群众出示执法检查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经检查,在该摊铺的铺架上、铺架下及摊铺旁存放有无过滤嘴、无牌号散支烟,该批无过滤嘴、无牌号散支烟无外包装,无注册商标。经询问,现场无人承认为该批烟草专卖品的货主,无人提供该批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及合法手续,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因涉案烟草专卖品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及在现场不便清点,我局专卖人员将涉嫌违法卷烟带回我局进行清点。经称重,该批卷烟重量为31.5市斤,3次称重0.2市斤分别有132支、140支、138支,取平均值得出0.2市斤无过滤嘴、无牌号散支烟为136.6支。经换算该批卷烟共21514.5支,200支为1条,即107.57条。经局领导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开具《忻城县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忻烟存通字[2021]第0013号)将上述卷烟先行登记保存在我局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 鉴于现场未发现当事人,即无法找到货主,我局于2021年9月9日在本局公告栏内发布公告,通知本案货主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接受调查处理,但公告期限届满后仍无人前来认领、接受调查处理。
??? 因上述涉案卷烟系无过滤嘴、无牌号、无注册商标的散装烟支(从外包装及外观特征上判断是不具备真品卷烟特征的),故该批涉案的107.57条卷烟为伪劣卷烟。经核算,该批无过滤嘴、无牌号、无注册商标散支烟价值14785.50元。???
以上事实有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现场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的107.57条涉案卷烟、现场照片、公告、公告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依法查获的没有注册商标或者假冒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应当交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公开销毁。”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本案的专卖品作出如下处理:
将本案无过滤嘴、无牌号、无注册商标的散支烟107.57条按照国家规定公开销毁。?
?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烟草专卖局
?????????????????????????????????????????????????????????????????202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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