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有关精神,进一步规范药品挂网采购行为,保障临床用药需求,减轻群众用药负担,推动我省药品挂网采购工作形成“分类科学、价格合理、采购规范、进退有序、监管得力”的格局,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
征集时间:2021年9月30日—10月30日
征集方式:电子邮箱,********7@qq.com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9月30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有关精神,进一步规范药品挂网采购行为,保障临床用药需求,减轻群众用药负担,推动我省药品挂网采购工作形成“分类科学、价格合理、采购规范、进退有序、监管得力”的格局,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
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在我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所有药品,均可按规定在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称“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申请挂网。
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含驻皖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和在省内销售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含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等,境外产品全国总代理视为生产企业)均需通过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进行挂网和采购。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药店参与。
二、药品分类挂网
(一)国家谈判药品
国家谈判药品以谈判价格直接挂网。同通用名同规格药品申报价格须不高于国家谈判确定的医保支付标准及全国省级最低有效挂网价。同通用名药品规格与国家谈判药品不一致的,直接挂网价格按照省医保局《关于做好协议期内国家谈判准入药品同通用名药品医保支付工作的通知》(皖医保秘〔2021〕16号)要求,由企业提出差比价比对情况,经核定后进行挂网。国家谈判药品挂网周期与谈判周期保持一致。
(二)集中带量采购药品
国家(供应地区为安徽)、省际联盟、省级及地市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以集采中选(谈判成功)价格直接挂网,挂网周期与采购周期一致。原则上,不接受全国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后供应品种清单、省集中带量采购谈判议价成功药品以外同品种其他规格及包装申请挂网。经专家论证临床确有需求的,应按不高于集采中选(谈判成功)品差比价规则确定价格予以挂网。
(三)急抢救和短缺药品
急抢救、妇儿科非专利药品示范目录的药品、基础输液、临床用量小的药品及常用低价药品,由生产企业自主申请,直接挂网。生产企业须提供该药品全国最低3个省级有效挂网价供医疗机构采购参考。国家或省级短缺药品清单所列品种,按有关规定实行挂网。
(四)其他挂网药品
其他药品申请挂网,需满足3个其他省级采购平台挂网,且挂网价格不高于该药品全国省级最低有效挂网价。同通用名、同企业药品挂网价应符合差比价计算规则。同品规、不同企业的药品必须接受价格联动管理。
三、价格联动管理
(一)在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已挂网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药品除外),需按不高于该生产企业药品全国省级最低有效挂网价(按最小制剂单位)实行挂网价格联动调整。挂网药品在全国其他省级平台出现新的最低有效挂网价且低于我省挂网价格的,生产企业应在30天内向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申请调整。
(二)同一挂网目录内同通用名、剂型药品,按差比价规则换算后,原则上,未过评药品价格不得高于过评药品价格,过评药品价格不得高于原研药、参比制剂价格。
(三)同品规药品,允许不同企业之间有不同的价格。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不同剂型、不同规格之间应保持合理的比价关系,不得出现剂型、规格、包材之间的价格倒挂。
(四)同品规的化学药品,申请挂网企业2家及以上的,差比计算后,最大差价一般不得超过1.8倍。同品规的中成药和生物制剂,申请挂网企业2家及以上的,差比计算后,最大差价一般不得超过3倍。
(五)国家集采未中选药品,必须在现行挂网采购价的基础上,根据价差实行梯度降价。其中,未选择我省作为供应地区的中选产品,自主降价须不高于全国其他非中选供应地区最低供货价;其他仿制药,自主申报降价须低于全国药品集中采购(安徽)同品种中选价。
(六)2017年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保支付参考价目录内药品,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药监部门相关批件变更生产企业信息、调整药品采购属性等,但采购价格不得高于该药品原医保支付参考价。
四、医院分类采购
(一)限价采购。对国家谈判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国家、省际联盟、省级)药品、2017年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保支付参考价目录内药品、定点生产药品,医疗机构按不高于挂网价格采购。其中,国家谈判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国家、省际联盟、省级)药品及定点生产药品不得再进行议价或变相议价。
(二)议价采购。对妇儿急救、基础输液、短缺药品、低价药品、国药准字B及其他挂网药品,由医疗机构按照“临床优先、量价适宜”的原则与医药企业自主协商议定交易价格。
1.各级医疗机构其他挂网药品采购金额与本医疗机构年度药品采购总金额比例为:县级(县以下)不超过20%,市级医疗机构不超过30%,省级医疗机构不超过40%。
2.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对同一药品在不同公立医疗机构的议价采购价格进行动态监测,将挂网价和最低采购价区间设置为“红黄蓝三色九段线”,对医疗机构的议价结果进行价格提醒、预警。对出现长期不议价、议价结果红色区域占比大、采购异常等情况的医疗机构,进行约谈并通报。
(三)应急采购。对原配送企业不能供应的药品、临床或科研必需的药品、应对突发情况(疫情、灾害、急抢救等)的急需药品,挂网药品不能满足临床需求的,医疗机构可与药品企业自主议价进行应急采购。应急药品采购信息须经医疗机构内部审批,送同级医疗保障部门审核。各级医疗机构应急药品采购金额不超过本医疗机构年度药品采购总金额的5%。
(四)其他。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计划生育药品、中药饮片、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按国家和我省规定采购。
五、完善退出机制
(一)药品企业因生产许可证被注销、吊销,药品注册证被吊销,或药品在中国境内不再销售(需提供省级药监部门证明)的,按程序撤销挂网。
(二)自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之日起,1年以上无交易的药品,组织专家进行议定,在不影响临床用药的前提下,按程序撤销挂网。
(三)对配送率低于50%的药品,暂停挂网3个月。对配送率低于30%的药品,组织专家进行议定,在不影响临床用药的前提下,按程序撤销挂网。
(四)同通用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挂网企业达到3家及以上的,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不再挂网。其中,与国家集采中选药品同通用名的省集采“未过评”谈判成功药品,在采购周期内,暂不做撤销挂网处理。
(五)对撤销挂网的药品,2年内不允许该药品重新挂网。对企业主动申请撤销挂网的,其产品同通用名下所有剂型、规格及包装品,2年内不接受挂网申请,且不得参与我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2017年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保支付参考价目录内药品,原则上不接受企业主动撤销挂网申请。
(六)企业在医药购销领域存在商业贿赂等不良记录的,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严重违规记录、严重不良反应、不如实及时联动申报价格、未能及时供货和配送、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违规失信行为的,按照国家、我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等规定,对相关药品暂停挂网、撤销挂网等处置措施。
(七)药品撤网后重新挂网的,按本通知有关规定重新申报。
六、落实监管责任
(一)省医疗保障局负责全省药品挂网采购政策制定工作。会同卫生健康部门综合考虑临床用药安全、医保基金承受能力、药品采购实际情况等,合理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行为。指导督促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稳妥有序做好药品挂网、价格联动、分类采购及日常监管等。
(二)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行为监管,及时通报网上集中采购情况,规范采购价格、采购比例,保障临床使用。要将医疗机构的采购行为纳入医保协议管理,对不按规定采购的医疗机构进行相应惩戒。
(三)各医疗机构作为药品采购和使用的主体,应根据临床用药需求,优先选择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药品、2017年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保支付参考价目录内药品。严格落实分类采购有关规定,网上采购、公开交易,严禁平台之外交易。
(四)各医药企业应如实填报申请挂网材料,及时申报联动价格,自觉践行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有关要求,遵章守制、诚信经营。
七、其他
(一)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最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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