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县太平镇镇区清扫保洁及生活垃圾清运购买社会服务质疑答复书1
藤县太平镇镇区清扫保洁及生活垃圾清运购买社会服务质疑答复书1
藤县太平镇镇区清扫保洁及生活垃圾清运购买社会服务质疑答复书1 【信息时间:2021/10/28阅读次数:】【我要打印】【关闭】 | |
一、质疑人基本情况 质疑人:藤县邦利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宁 联系地址:梧州市藤县藤州镇政贤路28号 邮编:543300 联系电话:138*****199 二、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藤县太平镇镇区清扫保洁及生活垃圾清运购买社会服务 项目编号:WZZC2021-G3-220055-GXCJ 采购单位:藤县太平镇人民政府 三、质疑函答复内容 我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接收到你公司关于对“藤县太平镇镇区清扫保洁及生活垃圾清运购买社会服务(WZZC2021-G3-220055-GXCJ)”递交质疑函一份,落款时间为2021年10月12日,我公司经与采购单位研究,具体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商务分评分中“综合能力、信誉、荣誉:②投标人自2018年以来获得地市级或以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得3分”,该评分标准设置存在不合理要求,涉嫌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八)的相关规定。 答复: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是为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监管、有效防范事故发生的特点。采购人根据本项目的实际情况需求,由于环卫工作涉及环卫工人进行道路清扫、垃圾清扫清运车辆在工作时存在安全隐患等风险。因此,环境卫生服务公司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条之规定。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在本项目仅作为评审因素,并没有设置为资格或者技术要求限制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的门槛。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采购人按照自身实际需求设定的评分因素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也在合理范围内。因此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2: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商务分评分中“综合能力、信誉、荣誉:②连续三年纳税信用评价A级的得3分”,该评分标准设置存在不合理要求,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相关规定。 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本办法”,已经说明国家相关政策法规鼓励和推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而且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要求并没有提及纳税额的规模。而且本项评分只是对投标人的诚信度进行得分评审,并不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也没有设置成立年限作为门槛拒绝潜在投标人进入投标。因此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3: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商务分评分中“项目管理:①项目负责人持有:智慧环卫工程师(高级)证书……每一项得1分,满分4分。”该项评分设置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87号令第十七条、“梧财采【2019】15号”的“三、评分办法和评分标准禁用内容”规定。 答复:本项目评分因素“项目管理”中只对投标人拟投入的项目负责人的管理能力、专业能力进行评审,并没有设置要求投标人投入本项目从业人员的规模多少作为评审因素,没有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不得将从业人员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因此质疑不成立。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有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支持和监督! 特此答复。 招标人:藤县太平镇人民政府 代理机构:广西创建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2021年10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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