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示送达盘锦亿居环保热力实业有限公司、盘锦亿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超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
关于公示送达盘锦亿居环保热力实业有限公司、盘锦亿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超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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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9日 12:51 |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辽11执217号 申请执行人:盘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油支行,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石油大街81号。 负责人:田宁,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盘锦亿居环保热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田家镇田家村。 法定代表人:王洪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盘锦亿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田家街道亿居新城小区E3楼4-2。 法定代表人:付立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孙超,男,1957年01月28日出生,住盘锦市兴隆台区创新街铁塔社区医院小区1-2-102。 关于申请执行人盘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油支行与被执行人盘锦亿居环保热力实业有限公司、盘锦亿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辽11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盘锦亿居环保热力实业有限公司、盘锦亿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盘锦亿居环保热力实业有限公司、盘锦亿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超银行账户存款65,000,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刘 洪 亭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王洪 洋 书 记 员 彭 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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