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统一执行标准,提高审查质量和服务意识,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施工图审查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强化审查职责。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进一步强化技术风险意识和质量责任意识,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开展工作,履行好审查职责,提升勘察设计文件质量。
二、统一审查范围。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承接工程的规模和范围参照《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执行。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承接工程的规模和范围参照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执行,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开展审查。
对于规模较小、技术简单、质量安全风险较小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照省住建厅《关于提升施工图审查效率的若干意见》(闽建〔2019〕1号)、省审改办《关于优化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的指导意见》(闽建审改〔2020〕7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和质量安全监管模式的实施意见(试行)》(榕政办〔2020〕78号)、市工改办《关于推行部分项目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和施工许可阶段并联审批的通知(试行)》(榕工改办〔2021〕10号)执行。
三、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建设单位应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收件清单(附件1)提交报审材料,对政策性审查要件不齐全的项目,各施工图审查单位可先行开展技术性审查,待建设单位将批准文件提交上传至“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信息系统”后,施工图审查单位依据审查结果办理审结手续。
四、完善审查信息填报。各建设单位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收件清单要求(附件1),将相关文件导入数字化审查系统相应目录,确保信息完整性,做到不缺项、不漏项。
五、持续推进“多图一审”。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管理办法(试行)》(闽建审改〔2019〕2号)、《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多图一审”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榕建科〔2018〕87号)、《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的通知》(榕建公用[2021]89号)等文件,对消防、人防、防雷、技防、通信、燃气、节水三同时等内容进行审查,并在审查报告书中明确审查结论。
开展消防技术审查时,应将消防设计说明书上传数字化图审系统,开展消防设计审查应同步对消防设计说明书的内容进行审查。
六、推行容缺承诺。绿色建筑涉及景观设计、雨水利用、可再生能源利用、室内装修设计、声学设计专项报告专项设计时,宜与建筑上部施工图同时申报;对因客观原因未能同步申报的,建设单位应向审查机构出具专项设计达到绿色建筑标准要求承诺书及设计委托合同。审查机构在先行核对建筑设计说明要求后,在审查报告书中对应补充的内容进行说明,出具“绿色建筑初审意见书”。建设单位应在三个月内(且相应内容未开始施工)向审查机构补充报送各专项设计施工图。逾期未补送相关设计文件的,审查机构应及时报告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
七、提升工作能力。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把握建筑行业发展方向,突出自身优势和特色,加强人才队伍和自身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审查质量和审查人员的技术水平。
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将对审查容缺预审、完善审查系统信息填报、施工图审查质量等情况开展日常督导,定期公布检查情况。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收件清单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2021年10月28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收件清单 | |
序号 | 资料名称 |
建筑工程 | |
1 | ★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通知书(立项)或可行性研究批复 |
2 | ★《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规划用地红线图) |
3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经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方案审核意见书及建筑方案图、管线综合总平面图 |
4 | ★设计合同 |
5 | ★工程勘察报告、审查合格书、报告书 |
6 | 重点项目证明文件、EPC项目批准文件等 |
7 | 论证意见(保障性住房优化论证意见、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经批准的超限高层建筑抗震专项审查意见、房屋鉴定报告等) |
8 | ★全套施工图及各专业计算书(含消防设计说明) |
9 | ★绿建相关检测、模拟分析报告及海绵城市设计方案(氡检测由甲方提供) |
10 | ★设计资质证书、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闽信息登记情况 |
勘察工程 | |
1 | ★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通知书(立项)或可行性研究批复 |
2 | ★《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规划用地红线图)、经审批的规划总平面图 |
3 | ★勘察合同 |
4 | ★《福建省岩土工程勘察现场作业事前备案表》(多次进场、多次备案) |
5 | ★工程勘察报告书 |
6 | ★勘察原始资料(勘察纲要、钻孔野外记录表及钻探班报表、土工试验原始图表及成果资料等) |
7 | ★勘察资质证书、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闽信息登记情况 |
市政工程 | |
1 | ★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通知书(立项)或可行性研究批复 |
2 | ★《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规划用地红线图)(污水处理厂,发电厂等非线性工程需要补充) |
3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规划总平图(污水处理厂,发电厂等非线性工程需要补充) |
4 | ★设计合同 |
5 | ★工程勘察报告、审查合格书、报告书 |
6 | ★全套施工图及各专业计算书 |
7 | 绿建相关检测、模拟分析报告及海绵城市设计方案(氡检测由甲方提供) |
8 | ★设计资质证书、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闽信息登记情况 |
基坑、边坡专项工程 | |
1 | ★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通知书(立项)或可行性研究批复 |
2 | ★工程勘察成果报告书、勘察成果审查合格书 |
3 | 基坑或边坡方案专项论证纪要(开挖深度超4米或虽未超过4米但地质情况和周边环境较为复杂的基坑、高度超过8米或未超过8米但地质情况和周边环境较为复杂的边坡,应不少于5人的专家进行专项论证) |
4 | 深基坑支护结构超出用地红线的,应有被占用地块的主管部门、业主的书面同意文件、建设单位承诺书 |
5 | ★基坑或边坡施工图 |
6 | ★结构计算资料(计算软件版本、总体信息、平面、荷载、支护结构内力与位移、支撑体系结构与位移、围护桩桩基计算、降水计算等) |
7 | ★设计资质证书、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闽信息登记情况 |
既有建筑装修及加固工程 | |
1 | ★房屋产权证明及使用证明材料 |
2 | ★主体建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
3 | ★改变使用功能、外立面、建筑面积、层高、建筑高度的应提供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出具的方案审核意见书及建筑方案图 |
4 | ★原主体建筑审查合格书和报告书(加固项目包含勘察合格书、报告书),消防验收、备案法律文书(1998年9月1日前竣工的建筑免于提交) |
5 | ★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共同签字盖章的未改变使用功能承诺书或建筑装修设计确认承诺书 |
6 | ★设计单位非原主体设计单位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技术复核意见(含结构安全复核),加盖公章、出图章、注册章、相应专业负责人签字 |
7 | 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原建筑结构安全检测鉴定报告 |
8 | ★经审查合格的原始设计图(含修改设计图、修改设计通知单)或施工竣工图。原设计缺失结构图时可委托相关单位进行超声波扫描,绘制结构图;加固工程提供《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
9 | ★装修及加固工程施工图、计算书 |
10 | ★设计资质证书、省外设计单位、检测单位入闽登记的证明文件。 |
幕墙、门窗工程 | |
1 | 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通知书(立项)或可行性研究批复 |
2 | 《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规划用地红线图) |
3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规划总平图、方案审核意见书及方案文本、规划方案会审纪要 |
4 | ★主体审查合格书 |
5 | ★《建筑幕墙设计技术复核表》 |
6 | ★幕墙、门窗工程施工图及计算书(建筑节能措施改变的应提供建筑节能计算书) |
7 | ★设计资质证书、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闽信息登记情况 |
通信工程 | |
1 | ★设计合同 |
2 | ★设计资质证书、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闽信息登记情况 |
3 | ★通信工程施工图 |
燃气工程 | |
1 | ★设计合同 |
2 | ★设计资质证书、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闽信息登记情况 |
3 | ★燃气工程施工图及计算书 |
“★”表示必须提交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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