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新交通大厦裙楼商业(1F-4F)租赁(00344c806494800546c495209995ccdc4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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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新交通大厦裙楼商业(1F-4F)租赁

发布时间:2021-10-29 11:03


合肥市新交通大厦裙楼商业(1F-4F)租赁项目公告


项目名称

合肥市新交通大厦裙楼商业(1F-4F)租赁项目

项目编号

2021BFFCJ00941

委托方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交易监督部门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联系方式: ****-****************

公告期限

公告期:2021年10月29日9:00始至2021年11月18日17:00止。

一、出租标的情况

出租标的

所在层数

结构

建筑面积(?O)

租期

租金底价

合肥市新交通大厦裙楼

第1―4层

框架

约8616.47

6年(以委托方移交租赁场地之日满180日历天的次日起开始计算租期)

358.115868万元/年

1.标的坐落位置: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与胜利路交口新交通大厦。

2.标的权属情况: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不动产权证正在办理。租赁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和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标的房屋无燃气,未预留隔油池,餐饮条件受限。承租人需自行考虑使用及改造事宜,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1.租赁房屋的用途为商业经营。主要以餐饮、超市、零售及生活配套等服务业为主,且需符合新交通大厦整体档次及形象要求。

2.租赁房屋禁止用于KTV、酒吧、足浴业态、家居业态。严禁经营影响周边环境、居民生活及地铁运营安全的法律法规不允许的业态。

3.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1.租金采用“先支付后使用”原则,每6个月支付一次,首期租金(包含3个月免费用商业经营培育期)须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支付,以后每期租金应在前一期剩余90日前预付。第一年、第二年实际租金(考虑免费用商业经营培育期)均为成交价/12*9,第三年、第四年租金在首年成交价基础上递增5%。第五年、第六年租金在第四年基础上递增5%。第六年租期满日提前6个月,若承租人经营业态稳定,履约情况良好,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由承租人提出续期申请,经双方协商同意,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可以续约4年,并另行签订续约合同。续约后第一个、第二个合同续约期(即第七年、第八年)租金均在第六年租金基础上递增5%;第九年、第十年租金均在第八年租金基础上递增5%。如承租人未在租期满日提前6个月提出续租书面申请,则视为承租人放弃续租权利,期满后承租人须在委托方规定时间内办理标的房产归还手续。

2.免费用租期约定如下:

(1)免租金装修期:本项目给予免租金装修期180日历天(不含在租期内),自委托方移交标的物之日满180日历天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出租期限,免租金装修期包括但不限于总水源、总电源的接入、满足消防建审意见的风水电配套装修施工、施工手续、招商、小商户装修及二次消防报批等一切开业前筹备和手续办理时间,但在此期间所产生的一切水电及其他费用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2)免费用商业经营培育期:本项目给予商业经营培育期6个月(含在租期内),分别在第一年前3个月及第二年前3个月。

自委托方移交标的物之日起提供免租金装修期180日历天

租期

自免租金装修期满次日起

每期应交租金

第一年

第1-6个月

成交金额/12*3

第7-12个月

成交金额/12*6

第二年

第13-18个月

成交金额/12*3

第19-24个月

成交金额/12*6

第三、四年

第25-48个月

成交金额/12*6*1.05

第五、六年

第49-72个月

成交金额/12*6*1.05*1.05

注:每六个月为一期。

3.履约保证金为本项目租期第6年的前6个月实际租金之和,承租人须在收到成交确认书后10日以转账方式向委托方缴纳履约保证金或向委托方提供具备委托方格式条款的银行履约保函。租期满如承租人未发生违约情形时不计息退还。

若采用银行履约保函,保函有效期截止日不得早于合同约定的履约截止日期,若保函有效期内无法履约完成的,应于保函有效期截止日提前60日办理保函续期或替换保函。续期保函或替换保函的材料必须获得委托方认可并核验,其有效期根据项目实际由双方协商确定。若承租人未提前60日办理保函续期或替换保函,委托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同时收回承租人租赁场地。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竞价。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公告截止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的。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分(含10分)到15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6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分(含15分)到20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分(含20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24个月。

2.具有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商业综合体运营业绩,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2016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履约期为准),具有商业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或招商服务或委托经营管理业绩,且该业绩对应的商业地产项目单体建筑面积不少于1万平米或总体建筑面积不少于2万平米;

(2)2016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履约期为准),具有城市轨道交通商业项目开发经营或招商服务或委托经营管理业绩,且该业绩对应的城市轨道交通商业项目单体建筑面积不少于0.5万平米或总体建筑面积不少于1万平米。

(二)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及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三、承租条件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交易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本项目标的预计移交时间为2021年11月,具体移交时间委托方有权根据项目消防验收进度确定,因移交时间变动造成的承租人经营损失的,委托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承租人须接受委托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统一管理,场地交付条件、交付面积及交付时间最终以委托方书面通知为准。公告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最终以面积测绘报告为准。测绘报告面积与本公告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测绘报告列明建筑面积-8616.47?O)的绝对值*100%/8616.47?O】在3%以内(含3%),不调整成交价格。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按绝对值超出3%部分调整第一年租金【结算依据:增加或减少部分年结算金额=±(面积误差比绝对值-3%)*成交价】,其余年限租金也随之调整。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下沉广场、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本项目正常运营以后,如因轨道交通运营等原因需要增加或减少与本标的物有关联的交通层通道或出入口部分,承租人须无条件接受,面积发生变化时,根据实际面积变化进行租金调整(结算依据:当年增加或减少部分年结算金额=当年年租金(前两年为成交价,第三年开始按合同年递增率计算当年年租金)/8616.47*增加或减少面积)。

4.承租人应按委托人要求及时缴纳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承租人未能如期支付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的,委托方有权拒绝交付场地、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若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标的移交时间以委托方的交付通知书为准,若委托方原因推迟交付,则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相应顺延,实际租期限保持不变。

5.租期内,出租房屋必须由承租人本人经营,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租赁房屋及与他人合作经营,否则视为违约,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若给委托方造成经济损失,承租人应当予以赔偿;或将该租赁场地内的设施设备(不论该设施设备是委托方投资或是承租人投资)对外实施抵押、担保等,委托方有权责令承租人停业整改,若承租人未按委托方要求及时整改的,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租赁场地,并不给予任何形式的补偿。

6.租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场地内日常安全管理、经营管理、设施设备养护维修等工作,在使用期间所产生的水费、电费、空调费、通讯费(含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及日常维修等所有费用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承租人承担的水、电费包括自用部分和公摊部分等公共区域用水、用电、空调以及正常的水电损耗等,具体以委托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核定的数据为准。)

7.标的现状移交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空调等,如不能满足后期经营需要,承租人自行向相关部门提出增容或改造申请、改造费用、安全责任等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改造后的产权无偿归委托方所有,租期满后无偿交还委托方。

8.合同签订后30天内,承租人须提供整体策划管理方案(含装修施工方案、运营管理方案)报委托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备案,且租赁场地内因装修、改造等所产生的装修费用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承租人对租赁场地进行装修施工时,不得改动或破坏建筑结构。如因装修、改造等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合同期满或合同中途因故终止,承租人所有改造装修无偿归委托方所有。

9.承租人在递交资格审查材料时即视为已了解委托方交付条件,确定成交资格后不得以此为由拖欠或拒付履约保证金或租金,并不得以此为由向委托方进行索赔。租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10.本项目的《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11.委托方不提供办公用房,由承租人自行解决。

12.委托方为承租人免费提供10个地下停车位的使用权,同时每月免费提供1000张3小时免费停车?唬ò?括不限于纸质、电子券)除上述内容外,超出部分承租人另行支付费用

13.租期内,经营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租赁场地内的委托方移交设施设备、承租人自行采购的设施设备等)的维修、安全管理等工作及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但非承租人引起的场地主体结构(基础、柱、梁、板)的维修,屋顶漏水及在施工单位质保期内的维修除外。

14.承租人应积极维护整幢大厦的公共设施、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等,承租人须服从委托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符合整体规划,配合提升整幢大厦的良好形象,自觉接受有关政府部门、执法部门、委托方及物业的监督检查。在租期内,承租人不得随意占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不得以任何目的或形式使用委托方的名称或标志以及该名称或标志的各种LOGO图像等,否则视同承租人违约。

15.承租人自行办理消防报验、审批,工商、环保等所有相关手续,费用自理,委托方协助配合。待取得相关合格证后,承租人方可向委托方申请开业。

16.本标的物范围外的公用设备设施,日常维护管理由委托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涉及到全部供承租人使用的设施设备所产生的维保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本项目大物业范围内公共区域绿化养护、道路维修、卫生清洁、秩序维护以及无法切割的公用设施设备所产生的维保和维修等应交费用,具体物业费收取标准及方式以承租人与委托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为准。若上述公用设备设施因承租人原因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在委托方规定的时限内进行维修或更换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7.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0天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

18.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租赁合同》。

四、承租人的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资格审查后一次性报价(以报价单为准)的方式进行,遵循有效最高价成交的交易原则,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资格审查材料评审

1.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受委托方委托组建该项目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对意向承租人的资格审查材料进行审查。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意向承租人某项资格审查材料如有不同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该项资格审查材料是否通过。如意向承租人提交的资格审查材料中有一项未通过,则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资格审查材料中存在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前后矛盾、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等情况,评审委员会可以以书面的方式告知并要求意向承租人以书面方式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意向承租人的澄清、说明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意向承租人不得主动要求澄清、说明。

2.资格审查材料评审期间,意向承租人不得离开资格审查材料递交现场,并保持手机畅通,资格审查委员会随时可能要求意向承租人进行澄清说明。

第二阶段 开启一次性报价单

资格审查评审结束后,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承租人,由现场监督人员开启其一次性报价单,并由项目负责人公开宣读意向承租人报价,评审委员会对报价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按从高到低的顺序对意向承租人的有效报价进行排序,有效报价最高者确定为承租人。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承租人,其报价单不予开启,原封退还意向承租人。

1.如产生1家合格意向承租人的,则按意向承租人的报价(不得低于承租底价)确定承租人。

2.如产生2家及2家以上合格意向承租人的,以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如最高报价相同以抽签的方式确定其前后次序。(抽签办法:抽签分两轮进行。第一轮最高报价人按照意向承租人签到表序号顺序进行抽签,确定抽签顺序号;第二轮按照抽签顺序号顺序进行抽签,确定最高报价排名顺序,排名顺序第一的最高报价人确定为承租人)

3.项目成交后因故不能签订合同的,不予替补,重新公开出租。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交纳交易保证金

金额

35万元

支付方式

意向承租人须于本项目公告期限内,通过本单位账户采取本地转账、异地电汇(均应提交加盖银行转讫章的回单)的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汇入交易保证金(收款单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账号:****************2),并至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服务大厅财务窗口换取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往来结算收据。意向承租人不得以现金形式缴纳,不得由他方代为缴纳交易保证金。

意向承租人须递交的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

(一)意向承租人应根据要求制订资格审查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意向承租人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资料。

2.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须按本公告附件规定格式提交;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本项目相关手续并到场参加资格审查的无需此项)。

3.承诺函(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4.保证金支付凭证(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及退还保证金声明函(需按本公告中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5.业绩证明材料。

注:(1)业绩合同扫描件(业绩合同是指意向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或经营权承租合同或开发经营合同或招商服务合同或委托经营管理合同),若业绩合同未能明确反映出租赁公告要求的内容的(如标的建筑面积或履约期限或商业类型或用途等),应另附业绩业主证明资料(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加盖该业绩业主单位公章)予以明确说明,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2)若意向承租人经营业绩载体为自有房产,无须提供业绩合同,但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标的建筑面积应满足资格条件要求。项目成交后,委托方保留现场踏勘及获取对应业绩证明材料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业绩对应的承租人与各运营主体签订的合同),如有虚假,委托方有权取消承租人成交资格,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3)若业绩对应房产产权方为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不能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须提供业主证明(格式自拟)

以上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加盖意向承租人公章。各项材料须按顺序排列,打印目录并装订成册。

(二)报价单(报价单需按本公告中规定格式提交(附件6),报价单须加盖单位公章并单独封装。

资格审查材料与报价单的递交

(一)资格审查材料

1.数量:意向承租人须提交一式三份资格审查材料,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正本和副本如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2.签署:资格审查材料的正本和副本须加盖意向承租人公章。每份资格审查材料的封面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3.封装:资格审查材料密封包装。

4.标记:包装上标注“合肥市新交通大厦裙楼商业(1F-4F)租赁项目资格审查材料”字样并清楚标明意向承租人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同时加盖单位公章(格式参考附件)。

注:资格审查材料中不得含报价。

(二)报价单

1.数量:意向承租人须提交一份报价单(正本)。

2.签署:加盖意向承租人公章。

3.封装:报价单须单独密封包装。

4.标记:包装上标注“合肥市新交通大厦裙楼商业(1F-4F)租赁项目报价单”字样并清楚标明意向承租人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同时加盖单位公章(格式参考附件)。

注:如果未按上述规定签署或标记,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不承担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并可能导致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无效。

(三)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的送达

1.送达时间:北京时间 2021年11月19日9:30--10:00(以本项目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接收地点悬挂的电子显示屏显示时间为准)。

2.送达地点: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14号开标室。

在本公告要求提交资格审查材料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或未封装的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拒绝接收。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资格审查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4楼;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承租人为企事业单位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承租人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公告期限届满,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确定承租人后,承租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人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承租人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 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租赁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77室,联系电话:****-********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为首年成交月租金的10%,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七、其他说明

其他说明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人,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左工;联系电话:****-********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李工,联系电话: ****-********(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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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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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二:标的效果图(主楼及裙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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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三:标的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1:资格审查材料封面

合肥市新交通大厦裙楼商业(1F-4F)租赁项目(编号:2021BFFCJ00941)

资格审查材料

意向承租人名称:

意向承租人联系方式:

意向承租人盖章:

附件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公司住所)的(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权(代理人的姓名)为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合肥市新交通大厦裙楼商业(1F-4F)租赁项目(项目编号:2021BFFCJ00941)的意向承租人登记、竞价、资格审查、合同的签订,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意向承租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注:法定代表人参加资格审查的无需此件,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3:

退还保证金声明函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为合肥市新交通大厦裙楼商业(1F-4F)租赁项目(项目编号:2021BFFCJ00941)项目所提交保证金人民币元(大写:)已于年月日以银行主动划账方式划入你方账户。附件为贵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复印件加盖意向承租人公章)。

退还保证金时请按以下账户退还我方。若由于内容不全、内容错误导致竞买保证金未能及时退还或退还过程中发生错误,其责任和损失由我方全部承担。

单位全称: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意向承租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人:

电话:

年月日

注:意向承租人指定的收款账户须为意向承租人本单位账户。


附件4:

承 诺 函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为对租赁公告表示完全响应,遵照租赁公告的要求,特此确认并承诺:

1.我方确认,我方已仔细阅读并研究了贵方的《合肥市新交通大厦裙楼商业(1F-4F)租赁项目公告》及其附件,我方完全熟悉并遵循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充分了解标的情况。

2.我方确认,我方完全同意承租公告制定的交易规则。

3.我方保证:我方为参与本项目所提供的材料均为真实、合法、完整,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我方承诺,完全知晓并接受租赁公告及所附租赁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当我方被确认为承租人,及时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如因我方原因导致合同未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0日内签订,贵方有权扣除我方已缴纳的保证金作为违反本承诺的违约金。

特此承诺。

意向承租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年月 日

附件5:业绩证明(如有)

正在履约/履约已完成证明

我单位证明,我单位与(意向承租人名称)签订的 项目目前(正在履约/已完成)。该项目商业类型为(商业地产/城市轨道交通商业),用途为(项目开发经营/招商服务/委托经营管理),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合同总体/单体建筑面积为。

有效期:年月日 至年月日

(业主单位公章)

年月日


附件6:报价单封面

合肥市新交通大厦裙楼商业(1F-4F)租赁项目(编号:2021BFFCJ00941)

报价单

意向承租人名称:

意向承租人联系方式:

意向承租人(盖章):


附件7:

报 价 单


项目名称

合肥市新交通大厦裙楼商业(1F-4F)租赁项目

项目编号

2021BFFCJ00941

意向承租人全称

最终报价

(人民币)

元/年

注:

1.最终报价不得低于租赁底价,报价精确到元。

2.如表中填写多个报价,报价无效。

3.请书写工整、清晰、准确。

4.请将此报价单加盖公章后按公告要求单独密封包装。


附件8:

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承租方):

第1条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在乙方充分理解租赁标的现状及轨道交通经营环境下的前提下,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合肥市新交通大厦裙楼商业(1F-4F)租赁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2条合同文件的组成

2.1 本合同及其附件;

2.2 中标通知书;

2.3 交付通知书;

2.4 安全管理责任协议书;

2.5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

上述文件应认为是互为补充和解释的,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签订时间在后的为准。

第3条租赁标的物基本情况

3.1 新交通大厦(暂定名)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与胜利路交口。租赁标的物为该项目商业部分:地上1-4层,建筑面积合计约平方米(图测面积,最终以面积测绘报告为准)。

第4条租赁期限及续约条款

4.1首次租赁年限为6年。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最终以甲方移交标的物之日满180日历天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出租期限(即装修免租期180日历天),租赁期满后,双方无异议,可以续约4年(续约条款见4.2)。

4.2续约条款,乙方需在本合同租赁期满提前6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约申请,经双方协商同意,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以续约,双方另行签订续约合同。续约后第一个合同续约期(即第七年)的租金价格,以本合同第六年的价格标准递增5%后为准,第八年与第七年租金相同。第九年的租金价格,以第八年的价格标准递增5%后为准,第十年与第九年租金相同。

续约条件如下:

4.2.1 合同生效后,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每次及时足额缴纳租金;

4.2.2 经甲方相关审核流程批准;

4.2.3 合同期内无其他违约情况发生。

4.3如乙方未在本合同租赁期满提前6个月向甲方发出续约书面申请,视为乙方放弃续租权利,本合同期满后终止,乙方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物业交还手续。

第5条相关费用及支付方式

5.1 租金:首年年租金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商业经营总培育期6个月(含在租赁期内),分别在第一合同年及第二合同年的前3个月免租,即第一、二年实际租金(考虑免租期后)均为成交价/12*9,第三年、第四年租金在成交价基础上递增 5%,第五年、第六年租金在第四年基础上递增 5 %,即:


租赁期限

年递增率

实际年租金金额(元/年)

第一合同年

/

第二合同年

/

第三合同年

5%

第四合同年

/

第五合同年

5%

第六合同年

/

合计

万元

5.2 租金支付时间:按“先付后用”原则,合同签订后15日内支付首期6个月的租金(包含3个月免租),合计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以后每6个月支付一次,乙方须在上期租金的租赁期届满前90天,预付下期租金。甲方出具相应票据。

5.3 履约保证金:乙方须在收到成交确认书后10日内向甲方缴付履约保证金(即租赁期第六年度前六个月实际租金之和),合计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

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形式以银行转账或银行履约保函均可,如乙方在合同期内无任何违约违法行为,合同期满或因不可抗力、法律政策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协商终止后,履约保证金由甲方无息退还给乙方。如乙方在合同期内发生违约违法行为,甲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应付的违约金和费用,乙方须在10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

若采用银行履约保函,保函有效期截止日不得早于合同约定的履约截止日期,若保函有效期内无法履约完成的,应于保函有效期截止日提前60日办理保函续期或替换保函。续期保函或替换保函的材料必须获得甲方认可并核验,其有效期根据项目实际由双方协商确定。若乙方未提前60日办理保函续期或替换保函,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同时收回乙方租赁场地。

5.4物业费:租赁场地范围内的物业(包含但不限于保安、保洁、工程维修、设施设备维修维保等)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一切费用。本项目大物业范围内公共区域绿化养护、道路维修、卫生清洁、秩序维护以及无法切割的公用设施设备所产生的维保和维修等应交费用,具体物业费收取标准及方式以乙方与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为准。乙方应遵守甲方及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在签署正式租赁合同时与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另行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5.5租赁场地在装修免租期及合同履约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含但不限于水费、电费、通讯费(含网络)、物业管理费、停车费、空调费、暖气费等)由乙方自行承担。

5.6 租赁场地的水、电、制冷、采暖等为有偿使用,能用计量表计量的部分按照表数参照政府管理规定收取,不能用计量表计量的部分按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收取。

5.7 租赁场地范围内的物业管理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一切费用。

5.8 网络通讯设施设备由乙方自行负责安装及维护,由此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5.9 双方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而应当缴纳的税费,根据法律规定由双方各自依法承担。

5.10乙方须接受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统一管理,场地交付条件、交付面积及交付时间最终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如因轨道交通运营等原因需要增加或减少与本标的物有关联的交通层通道或出入口部分,乙方须无条件接受,面积发生变化时,根据实际面积变化进行租金调整(结算依据:当年增加或减少部分年结算金额=当年年租金(前两年为成交价,第三年开始按合同年递增率计算)/8616.47*增加或减少面积)。

5.11本合同项下的公共事业费包括电费、水费、废物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燃气供应费、通讯费、宽带费等。

第6条场地交付标准及装修管理

6.1 租赁场地按实际现状标准办理移交(移交时与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交付清单)。交付时间以甲方发出的书面交付通知上载明的交付时间日期(现场签收确认或书面邮寄本合同14.1确认的地址)为准,如乙方认为该物业不符合交付条件的,应在收到交付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文件一次性提出异议,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在接到乙方异议后,7日内对异议部分作出书面答复和处理意见,双方再另行确认交付时间。如逾期不提出,则视为乙方同意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所发出的书面交付通知上载明的交付时间日期作为交付日。

6.2装修免租期包括但不限于总水源、总电源的接入、满足消防建审意见的风水电配套,装修施工、施工手续、装修、招商、小商户装修及二次消防报批等一切开业前筹备和手续办理时间,自甲、乙双方确认的《交付通知书》载明的交付时间开始计算装修免租期。装修免租期不计租金,不包含在租赁期内,且不因乙方实际装修时间进行调整。装修免租期结束即开始计租赁期限。

6.3 装修免租期内乙方须遵守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乙方须按时缴纳除租金外的水费、电费、停车费、物业管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装修保证金根据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相关规定进行收取。

6.4 乙方在对租赁场地进行装修施工前,须取得消防、建设、环保、卫生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批通过。装修设计施工方案经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备案后方可实施,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的备案行为不减轻、不免除乙方因开展上述活动引起的违法或侵权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6.5 本项目无燃气,未预留隔油池,乙方为满足商场经营需要,自行对租赁场地进行整改包括但不限于消防工程、装饰工程、给排水工程、强弱电工程、智能化工程等,所实施的一切装修装饰施工行为,不得破坏本项目外立面幕墙,乙方须自行办理相关政府单位报审报验手续,且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供电、给排水的接驳位置的确定由乙方按现场实际接驳情况和乙方向供电部门及市政单位批复审核位置接入。

6.6 合同签订后30天内,乙方必须提供整体策划管理方案(含装修施工方案、运营管理方案)报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备案,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要求乙方进行调整,若乙方拒绝调整,参照11.5.8处理。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的备案,不减轻、不免除乙方因开展上述活动引起的违法或侵权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6.7 乙方在装修过程中,应符合相关施工管理条例。施工期间做好安全防护,不得将施工材料存放于租赁范围之外的区域,施工结束后不得遗弃施工垃圾、废弃物等在现场。

6.8 乙方应采取措施确保装修施工期的安全,按规定办理装修期间相关的保险事宜,因乙方装修原因所造成的安全事故及安全隐患,乙方应承担相应的安全事故责任及修复责任,并赔付由此给甲方及第三方带来的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

6.9 装修完毕后,乙方须在经消防、环保等单位验收合格并获得验收合格批复后,相关批复文件报甲方备案,且向甲方提出开业的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开业。

6.10 乙方须在装修免租期结束日之次日正式对外营业,若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对外营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配合整改,乙方的租金与租期照常起算,若营业延迟程度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乙方还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11乙方装修施工开展之前应将开业时间节点书面报送甲方,并严格遵守该时间节点。

6.12 租赁期限、装修免租期均以甲方的《交付通知书》为计算依据,装修免租期内的使用的水、电、卫生、物业管理费等一切费用须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7条 经营要求

7.1 若乙方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一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乙方的分、子公司管理,则该委托行为任何时候均不能视为租赁转让和变更,也不能解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权利和义务,乙方仍将对第三方的行为向甲方负完全责任。除乙方分、子公司外,不得转让或委托给第三方,若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

7.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本项目的名义进行相关的担保、抵押等融资活动。

7.3 在租赁期内,本租赁场地必须由乙方本人经营,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本租赁场地及与他人合作经营,否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乙方应予以赔偿。

7.4 如果乙方违法经营导致甲方承担或被追究责任的,都视为乙方违约,甲方除有权向乙方追偿甲方已承担的经济损失外,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部分有权向乙方索赔,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

7.5 乙方应加强经营过程管理,保持良好商业形象和氛围,乙方在本租赁场地内进行商业活动(展览、宣传等)不得影响或妨碍消防通道以及应急通道的正常使用,同时上述方案实施前需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执行。甲方的同意,不减轻、不免除乙方因开展上述活动引起的违法或侵权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7.6 乙方须按甲方要求,对本项目(包含不限于商业、写字楼)进行不定期宣传。乙方在进行各类与甲方信息相关的宣传、推广、广告发布等行为前,须将所有文案、样稿、样片送达甲方备案,甲方有否决的最终权利。送达甲方备案,不减轻、不免除乙方因开展上述活动引起的违法或侵权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7.7乙方须配合甲方组织的相关推广活动,以保证轨道交通商业的对外统一风格和良好声誉。乙方同意甲方免费将其品牌(包括公司名称、商标及其图形、文字、影像等)合理用于举办的各类媒体宣传、活动推广等之用。

7.8乙方承诺其具体经营或使用范围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在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的范围之内。

7.9乙方负责租赁场地和出入口的使用和管理,同时对租赁场地内的广告进行使用和管理,发布的广告内容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政府相关部门及甲方相关管理制度,乙方负全部责任。

7.10 本租赁场地的商场名称的确定及注册须经甲方同意,且甲方拥有无偿使用权。

7.11 租赁场地内乙方经营的业态主要以餐饮、超市、商业零售、生活配套等服务业为主,不得经营与商业定位不符的业态(如KTV、酒吧、足浴业态、家居业态等),且所有进驻商场内的品牌合同均需报甲方备案,同时对新交通大厦形象有不利影响的业态,甲方有权否决。

7.12 甲方有权对乙方就本项目收取的租金收入、保证金等进行资金账户监管,以甲方具体通知为准,乙方不得拒绝。

7.13 严禁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严重影响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的法律法规不允许的业态。

7.14 严禁经营影响地铁运营及相关法律法规不允许的业态。

第8条收款账户

8.1 履约保证金账户

本合同规定的履约保证金交至甲方指定账户: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户:

8.2租金账户

本合同规定的租金交至甲方指定账户: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户:

如收款账户发生变化,甲方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即可,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9条权利和义务

9.1 甲方权利和义务

9.1.1 甲方保证拥有该租赁场地的合法出租权;

9.1.2 合同期内,如因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求租赁场地阶段性停业,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连续停业超过半天以上(6小时及以上)甲方不向乙方收取停业期间的租金(从下期租金中予以抵扣),不承担因停业造成的损失,连续停业超过10天以上的,租赁期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后以书面形式进行顺延。如乙方有需要,甲方可配合乙方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协调相关事宜。停业期间租赁场地内产生的相关费用(包含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空调费、物业管理费等)须由乙方正常缴纳。

9.1.3 甲方只负责在移交后提供相关现有办证材料,由乙方负责办理装修及施工需具备的报建、质监、安监、消防等一切行政手续并承担费用。

9.1.4 甲方保留随时进入乙方租赁场地进行观察、维修及保养固定资产和设施、设备的权利。若相关职能部门对经营场所进行相关检查,乙方须无条件配合。发现的相关安全隐患等问题,应按要求无条件及时整改到位。

9.1.5 在租赁期届满前6个月内,甲方有权进行重新招租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向未来的经营单位展示租赁场地以及对租赁场地进行合理和必要的检查等,乙方应予以配合。

9.1.6 甲方完成竣工验收及消防验收后移交租赁场地时,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以甲方移交标的物的之日起计算装修免租期。

9.1.7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其他权利和义务。

9.2 乙方权利和义务

9.2.1乙方经营中应严格执行公安、消防、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国家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法规,乙方对经营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负全责。如有违反,乙方须承担全部经济、法律、行政责任,且承担甲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9.2.2乙方应确保正式营业前,办妥必要的消防验收、竣工验收备案、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法定手续,保证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9.2.3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租金及公共事业费,按时向国家各主管部门缴纳税费。

9.2.4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包含“合肥地铁”及LOGO等字样),从事任何经营活动。租赁期间,乙方须配合甲方组织的相关推广活动,以保证轨道交通商业的对外统一形象和良好声誉。乙方同意甲方免费将其品牌(包括公司名称、商标及其图形、文字)合理用于举办的各类媒体宣传、活动推广等用途。

9.2.5乙方应定期与甲方保持有效沟通,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交真实有效的经营报表等资料,使甲方及时准确地了解乙方实际经营状况。

9.2.6乙方所使用的招牌等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语言文字规范。

9.2.7乙方自行负责租赁场地内装修、经营安全、保安、消防、卫生、应急用电等日常管理等工作,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甲方有权根据乙方制定的管理制度对其管理行为进行抽查。

9.2.8严禁乙方存放会产生噪音油污、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严重影响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的及法律法规不允许的物品。租赁期间,乙方对所租赁场地实行“门前三包”管理,产生的垃圾应及时自行清运,不得影响地铁正常运营。

9.2.9在租赁期内,乙方对自身经营安全负全责,自行负责购买与经营相关的财产保险、公众责任险等险种。乙方对由其导致的任何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9.2.10乙方在装修免租期和租赁期内须无条件遵守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运营管理、装修管理办法及租赁场地日常管理办法,确保没有安全隐患。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日常运营及安全检查工作,对于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发现的相关安全隐患等问题,应按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的要求无条件及时整改到位。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或甲方任一部门对租赁场地内公共设备用房的管理。

9.2.11设施设备维修

9.2.11.1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移交乙方使用的设施设备(详见移交时双方签订的交付清单),乙方负责日常维保管理且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除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移交的设施设备外,若因乙方经营需要增加的设施设备,须报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同意后由乙方自行采购,并由乙方负责设施设备的维保管理。租赁期满后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归甲方,移交时乙方确保设备的运行正常,且无偿交付甲方使用。

9.2.11.2租赁场地内的供乙方使用的设施设备需服从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其日常维保均由乙方负责,并自行承担费用,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协助配合。因乙方使用不当或第三方人为破坏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由乙方负责在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规定的时限内进行维修或更换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9.2.11.3 本租赁场地范围外的公用设备设施,日常维护管理由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涉及到全部供乙方使用的设施设备所产生的维保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若上述公用设施设备因乙方原因损坏的,由乙方负责在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规定的时限内进行维修或更换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9.2.12 租赁场地的装修范围须与乙方租赁场地的经营范围以及管理界面保持一致。

9.2.13租赁场地内涉及的所有出入口防火(盗)门、出入口处的安全防护装置均由乙方自行采购设置,不得影响地铁车站及连接物业的正常运营,确保没有安全隐患。

9.2.14租赁场地内连接车站站厅的出入口开放时间须在地铁营运时间范围之内,并严格按照甲方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9.2.15如甲方有客流通行及疏散的需求时,乙方应无条件配合,若因乙方原因对甲方客流及疏散造成影响,乙方须无条件整改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9.2.16乙方可享受10个免费地下停车位的使用权,每月1000张3小时免费停车?唬ò?括但不限于纸质、电子卷);超出部分乙方需另行支付费用。

9.2.17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10条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10.1 本合同的变更、补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书面补充协议,方能生效。

10.2 合同解除

10.2.1提前解除合同,乙方应提前120天(含120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双方签订解除协议,违约责任参照第11.5条。

10.2.2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费用结算、清理和损害赔偿条款的效力。

10.3 由于以下原因,合同即终止:

10.3.1任一当事方面临破产或解散的处境而无力继续履行合同。

10.3.2出现本合同第12条所述由于不可抗力或政府、政策等原因而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

10.3.3乙方出现本合同第11条约定的严重违约行为,甲方解除合同的;

10.3.4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甲乙双方可不再继续履行本合同的,但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的。

10.4 甲方依照本合同规定,向乙方送达了提前终止或自然终止本合同的书面通知,即作为合同终止的依据。

10.5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双方就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继续履行通知、保密等义务。

第11条违约责任

11.1 乙方在合同期内如逾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乙方须按其逾期金额的日1‰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费用。

11.2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缴纳或延迟缴纳本合同项下之公共事业费,否则因乙方延迟支付公共事业费导致需向第三方支付赔偿款、违约金、罚款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如因此造成商场正常经营受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公用事业部门中断或停止对新交通大厦的相关能源供应、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因此涉及案件纠纷等情况)时,由乙方负责赔偿因停业公共服务对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如因乙方未缴纳水、电、制冷、采暖等费用造成停水停电或停止能源供应后对甲方造成的经营损失)。本合同项下公用事业部门是指本项目所在地为商业部分(不含写字楼部分)供应水、电、制冷、采暖等能源并收取相关能源费用的机构和单位。乙方在合同期内如逾期支付公共事业费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公司有权按照相关公用事业部门制定的标准向乙方收取滞纳金。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公司有权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

11.3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甲方下达通知时间为准)补足履约保证金,累计扣除履约保证金达到30%(含)且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甲方下达通知时间为准)补足履约保证金,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剩余履约保证金,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无条件撤场。

11.4 乙方装修不得改变租赁场地承重和主体结构。如需改变附属设施和设备的,乙方应在施工前将调整方案报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且乙方应承担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如乙方不履行修复责任或恢复原状,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及预付租金,如果履约保证金及预付租金不足抵扣甲方损失,乙方必须足额赔偿甲方损失。

11.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不返还乙方的履约保证金等一切已缴付的费用,同时收回乙方租赁场地,并有权就因乙方所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

11.5.1因乙方自身原因要求提前解除、终止合同的。

11.5.2乙方因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而被国家行政机关处以停业处罚。

11.5.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乙方擅自对所租场地的承重和主体结构改造装修,或擅自改变附属设施和设备的。

11.5.4乙方逾期支付甲方的租金及公共事业费及应交费用,所欠费用累计达到履约保证金30%(含)且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下达通知时间为准)补足履约保证金。

11.5.5乙方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同意的,连续整体停业、歇业超过7天以上的(不可抗力的除外)。

11.5.6 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对本租赁场地进行转租、分租、出借或与他人合作经营。

11.5.7 在租赁场地内,乙方擅自超出合同规定的租赁范围,经甲方书面通知限期整改而拒不改正的。

11.5.8乙方在租赁期内,若违反本合同任意一条,甲方有权向乙方开具整改通知单。单年度收到甲方开出的同一违约条款“整改通知单”达3次及以上的。

11.5.9在经营过程中,如乙方引起各方(如客户、住宅区住户、政府职能部门等)投诉且年投诉量达到8次以上。

11.5.10 乙方擅自将租赁场地及设施设备整体转租、转让、转借、调换等任何形式给予第三方使用,或对外实施抵押、担保。

11.5.11 未得到甲方允许且乙方在甲方移交标的物当日起的180日内未完成商场开业。

11.5.12乙方有严重违反本合同及合同附件约定的其他行为。

第12条免责条款

12.1 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因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动、军事政变、恐怖主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自然灾害(地震、洪水、海啸、飓风、超强台风、雷击等),最终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定义条款为准。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甲乙双方或单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签订本合同项下有关义务时,甲乙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发生不可抗力,经乙方书面申请,甲方根据政府出台的相关扶持政策并结合合同约定,仅限于给乙方提供相关扶持政策。与乙方相关联的第三方由乙方负责解决,甲方概不承担责任。如因乙方未按规定给予相关联第三方政策落实等给甲方造成负面影响或损失、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

12.2 甲方因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强制规定、政策变化等因素,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2.2.1禁止该租赁场地作为商业经营导致本合同终止;

12.2.2书面明确新交通大厦不能办理规划、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手续,导致本合同终止;

12.2.3 政府部门没收、征收、征用导致本合同期提前终止。

12.3 鉴于轨道交通经营环境的特殊性,如因客流疏散、安防设备设置、车站改造等涉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原因,需取消或调整部分商业区域,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对此不承担违约责任。

12.4如发生重大活动、突发客流拥堵、消防等影响到轨道交通和公共安全的,需要紧急疏散客流的情况下,影响到本合同项下租赁场地短期无法正常营业的,或需临时全部或部分关闭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停止营业时间,甲方扣除乙方该实际停业期间的租金,除此约定外,甲方不作任何补偿或赔偿,乙方予以同意。

12.5非甲方原因导致的,在承租场所内发生火灾、水淹、漏水、触电、失窃及遭受破坏的,其他超过甲方管辖范围内(如停电、限电、停水等)或甲方合理的经营、控制、预防措施范围以外或意外事件引起的损害,甲方不向乙方及其任何关联方承担任何赔偿及其他法律责任。

12.6 因上述原因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一年按365天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

12.7 在任何情况下甲方对本合同所述事项的审批不减轻、不免除乙方应当承担的合同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13条物业返还

13.1 无论何种情形导致的合同终止,乙方必须在合同终止时全面清场,与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办理租赁场地交还手续,按正常使用后的状态并按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要求将租赁场地交还给甲方,若乙方不按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要求的条件交付场地,自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发出书面通知日起,甲方有权自行收回并有权处置场地内乙方及其商户的物品,因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因此发生的相关费用,不足部分向乙方追偿。

13.2 在清场之前,乙方必须结清所有本合同项下尚未缴清的款项。清场结束,经双方交接确认后,甲方按本合同所约定扣除各项应付款项,将履约保证金余额无息退回乙方,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冲抵应付款项时,不足部分由乙方按甲方通知要求予以补齐,否则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缴差额部分。

13.3 清场时,乙方须保持和维护承租场地及其设施现状,不得拆除、破坏消防、水电、防火卷帘等所有设施设备。并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良好。

13.4 乙方如在清场过程中对甲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损失或损害的,乙方须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甲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对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的赔偿。如果履约保证金不足抵扣的,乙方必须补足差额赔偿甲方,否则甲方有权向乙方继续索赔。

13.5 乙方在清场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借口,妨碍甲方在承租场所内进行招租活动。

13.6 如乙方逾期交还租赁场地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当年度日租金的双倍向甲方支付占用费。如乙方逾期30天仍未将租赁场地返还甲方,甲方有权采取强制清场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14条通知及送达

14.1甲方和乙方按以下地址发送通知:

甲方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乙方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14.2 确定甲方有效送达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4.2.1经专人送达的函件应于专人送交(包括乙方或乙方员工)当日视为有效送达;

14.2.2 按乙方通知地址经邮件(快递)发出的函件应于寄出日第三日(不论是否退件)视为有效送达;

14.2.3 经传真或电子邮箱发出的函件应于传送当日视有效送达;

14.2.4 在乙方承租的租赁物处张贴通知视为有效送达;

14.2.5 在公开媒体刊登公告等。

14.3 一方若地址变更,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怠于通知的一方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15条争议解决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应依法向租赁标的物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其他条款继续履行。

第16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6.1 本合同附件及甲方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制定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等构成合同的一部分,乙方必须遵照执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与本合同有冲突时,以本合同为准。

16.2本合同一式份,其中正本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副本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留存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第17条附件

附件1:安全管理协议书

附件2:廉政协议

附件3:银行履约保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代表:(签字) 其授权代表:(签字)

电话:电话:

日期:日期:


附件1:

安 全 管 理 协 议 书

出租方(甲方):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承租方(乙方):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合同编号:,以下简称“原合同”),为明确职责,强化责任,切实做好生产经营、消防安全工作,预防各类安全、火灾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律法规及安徽省、合肥市轨道交通管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协议书以明确双方责任。

一、协议时效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原合同终止之日止。

二、责任区域

按原合同约定乙方承租或使用、管理的物业、场地、设施设备、线路等为乙方的生产经营、消防安全责任区域。

三、责任目标

(一)甲方权责

1、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各项安全督查,并对乙方安全隐患提出整改要求,督促其整改。

2、甲方有权制止乙方违反安全、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

3、如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乙方应按要求完成整改工作;如乙方未能在限定的期限内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甲方将保留对乙方采取停业整改以及其他必要措施的权力。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参加甲方组织的消防等安全知识学习和演习,如乙方无故缺席,有权对乙方按本协议第四条违约责任作出相应处罚。

5、甲方指定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所承租的经营场地安全管理责任人,乙方应接受任命,同时要指定属下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并明确相关职责。

(二)乙方权责

1、乙方必须自觉遵守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接受消防、安监等管理部门和甲方的安全管理监督、指导、检查,如有整改要求,必须认真执行。

2、乙方对承租范围内的各种消防设施和器材负有保护责任,任何人不能用任何方式遮盖、涂改、弃置及挪动、损毁、破坏等,如出现人为损坏和遗失现象,必须及时更换补充或按价赔偿。

3、乙方如违反国家、省、市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法规,不遵守甲方制定的安全管理规定,甲方视情况有权对乙方作出解除原合同的处理;因此导致发生事故,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乙方在租赁期必须指定至少一名安全员并报甲方备案,全面负责生产经营、消防安全工作,如有人员变更,应重新报甲方备案。乙方每年至少要组织1次消防安全培训,并作好记录供甲方抽查。

5、乙方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消防等知识的培训,熟练掌握灭火器的使用和安全用电知识,熟悉各安全出口和消防设施的位置。甲方相关管理人员有权对乙方员工随时抽查安全管理知识,对抽查不合格的人员,有权要求重新培训。

6、乙方在经营期间应遵守以下规定:

6.1乙方必须按有关消防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消防安全设施等,以保证各项商业经营活动的安全。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品、可燃物等进入租赁区域内。

6.2严禁在经营场地内加工、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

6.3 保管好本经营场地内的商品销售票据、印章、贵重物品,必要时加钥保管,钥匙要有专人保管,做好班前、班后的安全检查、清点和交接工作。

6.4 乙方所管的经营场地(商铺)营业结束后,必须将所有的柜灯等照明关闭,插座卸下,垃圾带出营业场地,放到指定位置,以确保安全。

6.5 承租范围内严禁吸烟,甲方如发现乙方员工抽烟,有权要求乙方调换该员工。

6.6 因更改布局、装修改造工程需要使用明火,乙方必须向甲方申报,经甲方批准后方可施工。营业中需要使用的电热设备(如:电饭煲、烘烤器皿、电取暖器等),应报甲方相关部门审核并备案,同意后方可使用。设专人负责管理,防止发生火灾及其他意外。

6.7 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应急演练,配合甲方开展消防应急演练。配合安全疏散,及时通知甲方,及时救助受伤人员并保护现场。

6.8乙方经营过程中必须保障经营范围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服从配合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负责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的管理;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7、乙方应不定期组织并做好对责任范围内设备设施和各种器材的维护保养,确保有效正常运转,重点部位应加强检查。

四、违约责任

1、一方因未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发生消防安全事故,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2、乙方如有违反本协议或原合同及甲方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定,按其相应的违约条款进行处罚。未涉及条款的甲方有权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罚:

2.1发放《违约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从履约保证金中支付违约金200元至2000元;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期间业主有权停电),直到满足要求才能营业。

2.2一年内停业整顿三次以上的,甲方有权无条件提前终止原合同。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签名) 授权代理人:(签名)

2021年 月日 2021年 月日


附件2:

廉 政 协 议

为促进双方诚信经营、廉洁从业,防范商业贿赂,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合肥市廉政建设的规定,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与(以下称乙方),特此订立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乙双方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规定。

(二)严格执行的合同要求,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三)在业务活动中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应及时提醒对方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有权要求告知处理结果。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严禁通过赌博方式取得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的财物;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在乙方有股权关联的企业兼职,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经济活动。

(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乙方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给予或赠送的钱物。

(七)甲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乙方给予或赠送的干股或红利。

(八)甲方任何人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向乙方推荐设备、部件等供货商以及其它合作单位。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也不得为甲方提供与工作无关的房屋、汽车等。

(五)乙方不得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合同中的质量、数量、价格、工程量、验收等条款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六)乙方不得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向甲方工作人员给予或赠送钱物。

(七)乙方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提供干股或红利。

(八)乙方须按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纪委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二条规定。甲方按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投诉联系部门: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纪委纪检监察室,联系电话:****-********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三条规定。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甲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对乙方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处理办法:

1、向建设行政部门、招投标管理部门及乙方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建议作出相应处理;

2、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履约保证金全部或部分(视情节严重性而定);

3、乙方一定期限内(6个月至5年,具体由甲方根据情况而定)不得参与甲方作为发包人(业主)的工程项目投标;

4、终止或解除双方已签订的包括(不限于)本合同在内的所有合同。

甲方作出的处理意见,乙方应无条件接受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全额返还通过不正当手段从甲方获取的非法所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双方约定

本协议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负责监督。可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协议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协议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本协议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合同终止。

第七条本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职务) 授权代表:(职务)

姓名 姓名

签字: 签字:

廉政监督联系人 廉政监督联系人

姓名 姓名

签字: 签字:

电话:****-********电话:

日期:2021年月日日期:2021年月日


附件3:

银 行 履 约 保 函

保函号:

致: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受益人)

鉴于:你公司与(以下简称“承包人”)签订 合同(以下称“主合同”),你公司在合同中要求承包人向你公司提交下述金额的经银行开具的履约保函,作为承包人履行主合同责任的担保。

1、我行同意为承包人开具本保函,向你公司承担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的担保责任。本保函效力独立于主合同。

2、在你公司书面提出要求得到上述金额范围内的任何款项后7日内,我行即无条件予以支付,且不要求你公司出具证明或说明背景、理由。

3、我行放弃你公司应先向承包人要求赔偿上述金额然后再向我行提出要求的权利。

4、我行同意:无论主合同及/或与主合同相关事项发生何变化,我行承担本保函的责任也不改变,有关上述变化也无须通知我行。

5、本保函不可撤销,不得承租。

6、本保函项下的所有权利、义务、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7、有关本保函的一切争议由主合同项目所在地法院管辖。

8、本保函自银行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_________ 一直有效。本保函到期自动失效,无需返还正本给我行,受益人可自行处置。

银行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字)

地址:

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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