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粤标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农药残留检测试剂采购项目质疑来函的回复

关于深圳市粤标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农药残留检测试剂采购项目质疑来函的回复

关于深圳市粤标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农药残留检测试剂采购项目质疑来函的回复

关于深圳市粤标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农药残留检测试剂采购项目质疑来函的回复已于2021年10月29日作出。根据《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杭财采监〔2021〕17号)相关规定,现对质疑答复内容予以公开,质疑函作为附件上传。具体如下:

关于深圳市粤标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农药残留检测试剂采购项目质疑来函的回复

深圳市粤标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贵单位对我公司组织采购的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农药残留检测试剂采购项目(编号:ZJZN-21908-XSSJ02)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来函已于2021年10月22日10时46分38秒于政采云平台收悉。贵单位未在质疑函中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要求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但我公司认为其应是由于政采云系统功能不完善所致,应不影响质疑函有效性,仍予以接收。根据采购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现就有关质疑事项进行答复。

质疑事项1:

贵单位认为招标内容的“蔬菜中敌百虫、丙溴磷、灭多威、克百威、敌敌畏残留的快速检测试剂”在评分标准序号1商务部分和序号2技术部分增加了诸多限制条款,并不是通行的条款,看似某特点厂家验证已有的条款,我司认为这有违政府采购中一贯倡导公平原则。

我公司认为:

(1)在政府采购项目中,采购人可以根据法律制度规定和采购项目实际情况,自行提出技术要求和技术标准。采购人提出的技术要求和技术标准在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基础上,可以高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财政部国库司亦于2021年3月对类似问题做出公开答复,详见:http://www.mof.gov.cn/gongzhongcanyu/zixunfankui1/gks/202102/t********_*******.htm。《蔬菜中敌百虫、丙溴磷、灭多威、克百威、敌敌畏残留的快速检测》(KJ201710)的相关规范内容,是对蔬菜农残相关快速检测方法的规定,适用于对蔬菜农残的快速测定工作,不是针对检测试剂的质量标准。采购人在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提出了明确的对检测试剂的灵敏度、抑制率、假阳性率等性能要求,不是表述在本项目相关的快速检测中会以与KJ201710不一致的检测方法来进行检测,而是筛选出质量、性能更好的试剂产品。因本项目试剂主要用于农贸市场中,检测条件不易控制,灵敏度、抑制率、假阳性率等指标较优的试剂能够一定程度上增加检测结果的可信度,试剂质量是与项目质量直接相关的。本项目招标是用于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身使用,不是对试剂产品进行市场准入评价,试剂质量达不到本项目的性能标准不代表试剂不合格,不会导致贵单位试剂不能在市场上继续正常销售。贵单位认为其看似某特点厂家验证已有的条款但未提供相应的事实依据,我公司无法进一步核实处理。且,本项目不限制投标人必须为所投产品的生产厂家。贵单位如认为自身所投产品无法得到相关分数,或者了解到了有技术上更符合本项目要求的产品,可以考虑选择技术上更有利的产品用于投标。

质疑事项2:

贵单位认为评分标准中序号1商务部分厂家支持的第3条“投标人或生产厂家获得GB/T29490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上述认证范围必须含有试剂/试纸)”与第4条“投标人或生产厂家获得GB/T27922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五星认证证书”;评分标准中序号2技术部份产品技术先进性第1条“产品采用的农药残留快速检测技术获得农业部科学技术奖的”,第2条“产品采用的农药残留快速检测技术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的”是给某特定厂家制定的条款,不符合中国政府采购法。

我公司认为:

(1)本项目评分标准中对投标人或生产厂家是否获得GB/T29490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进行评分,是对投标生产厂商的技术能力进行评分,且特别规定认证范围必须含有试剂/试纸,确保供应商得分与本项目采购内容相关。财政部国库司于2019年12月曾对类似问题做出公开答复,对制造商的技术能力进行打分不属于差别待遇。代理商投标的,可对其代理产品的制造商进行该项评审。详见:http://www.mof.gov.cn/gongzhongcanyu/zixunfankui1/gks/201911/t********_*******.htm。

(2)本项目为蔬菜中敌百虫、丙溴磷、灭多威、克百威、敌敌畏残留的快速检测试剂进行采购的项目。根据《农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的技术性基础研究(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环境保护等)成果,以及引进、消化、吸收以及开发、推广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中取得重大效益的成果均在该奖项奖励范围内,不存在不合理设置的问题。

(3)经我公司与采购人综合了解,综合采购人前期市场调查,北京、郑州、广州均有获得上述奖项的农药残留快速检测技术厂家或产品,且不属于同一主体,可以在本项目中同时参与竞争。

质疑事项3

贵单位认为评分标准中序号2技术部分的“对技术需求的响应程弃”“对技术需求的正偏离程度”中的所有条款属于特定性条款,建议只要通过省级以上评价验证即可。

我公司认为:

(1)经我公司与采购人沟通了解,确有省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曾公开组织从10倍、1倍、0.5倍检出限加标样品进行农药残留快速检测产品评价实验,且区域不限于浙江省范围内,参与厂家不少于10家。

(2)我公司认同贵单位“只要通过的起省级政府的正规评价,即表明产品可以在市场当中应用”的意见表达,但“在市场中可以应用”和“用户会选择”不是同一概念。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即旨在从合格试剂中综合价格与质量、服务等因素,综合选择最优的中标单位。如本项目仅要求某一国家标准作为要求,则评分将不能如实反映技术更高的试剂产品。我公司在质疑事项1的回复中也已提到:1)采购人可以根据法律制度规定和采购项目实际情况,自行提出技术要求和技术标准;2)灵敏度、抑制率、假阳性率等指标较优的试剂能够一定程度上增加检测结果的可信度,试剂质量是与项目质量直接相关的。该评分是在已有相关评价实验的基础上设定的,且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的。

质疑事项4:

贵单位认为评分标准中序号2技术部分试剂生产工艺评分不恰当,采购到符合标准、合格的产品,满足日常工作的要求即可,生产是否自动化是不足以评判产品好劣的。

我公司认为:

(1)我公司已在质疑事项1的回复中回复,对制造商的技术能力进行打分不属于差别待遇。代理商投标的,可对其代理产品的制造商进行该项评审。

(2)本项目采购标的物为果蔬中有机磷及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快速检测试剂,采购文件同时要求中标人在服务期限内分批配送蔬菜农残快速检测试剂至萧山区范围内各农贸市场。本次采购试剂量较大,且为分批配送,采购人从确保各批次试剂质量稳定出发,提出了对制造商生产工艺的要求,是和项目实际相符的。

(3)自动化的生产设备是提高试剂质量的因素之一。试剂质量可能受技术、工艺、运输、保存等综合因素影响,本项目在综合评分法的前提下,力求做到对各个可以影响试剂质量与效果的要素进行综合评审,以将试剂质量如实反映在技术得分中。

质疑事项5:

贵单位认为评分标准中序号2技术部分包装规格以及其他要求实际是按某一特定厂家的产品的相关材料套入,这完全将其它厂家的产品排出在外,有违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宗旨。

我公司认为:

本项目采购人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中标人后,中标人需在服务期限内分批配送蔬菜农残快速检测试剂至萧山区范围内各农贸市场内使用。考虑到试剂配送时间不代表实际使用时间,且试剂应不会在配送后一次性用完,在各农贸市场内可能发生长时间储存的情况,综合考虑酶水剂的不稳定性和弱腐蚀性,故要求其为耐腐蚀的透明玻璃瓶装。考虑到玻璃瓶可能易碎,本项目同时对包装做出了开模多孔泡沫盒的要求,避免配送过程中的浪费。玻璃瓶、多孔泡沫盒等相关包装材料应属于各生产厂家均可以获取的通用材料,应不存在技术上的限制。招标文件中除要求酶为水剂外,并未限制其它试剂性状,均会被认为符合本项目要求。本项目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应不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同样,贵单位如了解到有某一特定厂家的产品可以套入本项目要求,可以以该产品进行投标。

综上,本项目招标文件不做修改。

感谢贵单位关注和积极参与此次采购活动,欢迎贵单位继续对我公司的工作提出建议。

根据《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杭财采监〔2021〕17号)相关规定,本质疑答复将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开,质疑函将作为附件上传。

浙江中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信息: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检测试剂 农药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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