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郑州百强标牌反光材料有限公司投诉静宁县司法局静宁县六乡镇文化广场标识标牌采购项目的处理决定书
关于对郑州百强标牌反光材料有限公司投诉静宁县司法局静宁县六乡镇文化广场标识标牌采购项目的处理决定书
静宁县财政局关于对郑州百强标牌反光材料
有限公司投诉静宁县司法局静宁县
六乡镇文化广场标识标牌采购
项目的处理决定书
一、相关当事人情况
投诉人:郑州百强标牌反光材料有限公司 (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
被投诉人1:甘肃亚鑫招标代理公司(以下称代理公司)
地 址: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城关镇富康路
被投诉人2:静宁县司法局(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南关十字
相关供应商:静宁县翌飞广告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北环路
二、投诉事项
投诉人于2021年9月16日向代理公司提出质疑,对答复不满意。我局于2021年9月28日收到郑州百强标牌反光材料有限公司对静宁县司法局静宁县六乡镇文化广场标识标牌采购项目(JN JY2021ZC-303)的投诉书,投诉人因对代理公司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我机关经审查后于2021年9月29日予以受理,并向被投诉人甘肃亚鑫招标代理公司和静宁县司法局发送了投诉函副本。投诉事项为:先干活后招标。
三、投诉事项认定
我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调查取证,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经核查,投诉人投诉项目拍照地点为静宁县西城区文化广场,该地点为静宁县司法局已实施的静宁县西城区法治文化广场标识标牌采购项目,成交金额为24.523万元,成交供应商为甘肃鑫三匠广告设计有限公司。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我机关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郑州百强标牌反光材料有限公司的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静宁县财政局
2021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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