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25户债权资产营销招标公告

等25户债权资产营销招标公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业务部对宁夏北方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等25户债权资产营销公告发布日期:2021-11-01

债务企业名称:宁夏北方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等25户

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吴忠市、中卫市、石嘴山市

债权总额:274,893.72万元

一、债权情况

(一)宁夏北方置业开发有限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业务部拟对从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购的宁夏北方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两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45,083.46万元。其中:本金24,800.00万元,利息5,001.01万元,罚息、复利、违约金15,282.45万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1年9月3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第一笔2,700.00万元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抵押人北方置业以其所有的永宁国际建材物流城2号楼2#至6#房屋、11#至17#房屋、19#至35#房屋、H22号楼28#至30号房产作为抵押,保证人为卫振廷、郝学英、马生军。第二笔22,100.00万元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抵押人北方置业以其所有的位于阅海中央商务区核心位置的两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及“银川·新天地”项目在建工程1号楼综合地下车库、1座1-12层、14-17层,2座6-7层房产作为抵押。

2、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北方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11月18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永宁县望远经济开发区4号路口,法定代表人郝学英,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二级资质,NJF2139-A)、物流园区开发、建设、运营;仓储服务、房屋租赁服务,企业统一信用代码****************1U。债务人注册资本为5,200万元,其中宁夏合协投资有限公司出资5,140万元,占比98.8%,郝学英出资60万元,占比1.2%。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3、2,700.00万元债权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卫振廷,男,住宁夏银川市永宁县;

(2)保证人郝学英,女,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3)保证人马生军,男,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4、2,700.00万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已由原债权人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7)宁01民初45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2700万元、利息223560元及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债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该执行案件已终本。

5、22,100.00万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已由原债权人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7)宁民初55号《民事调解书》,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22,100万元、利息2391.59万元、复利105.76万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6月21日),并支付2017年6月22日至本息还清之日的全部利息,利率按合同约定计算;原债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该执行案件已终本。

(二)宁夏正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业务部拟对从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购的宁夏正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27,879.25万元。其中:本金13,400.00万元,利息3,639.29万元,罚息、复利、违约金10,839.96万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1年9月3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该笔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抵押人北方置业以其所有的阅海商务中心土地使用权及银川市金凤区万寿路以西、亲水大街以东银川新天地1号楼综合地下车库、新天地1号综合楼1座,2座6-7层房产作为抵押,保证人为宁夏华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夏亿中煤业有限公司、马丽思、马生军、马学耀、马学军、马杰。

2、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正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7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银川市金凤区南海路6号银川新天地1号楼1座308室, 法定代表人马生军,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企业统一信用代码为****************90。债务人企业的原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2016年7月3日变更为6,000万元。现股东有马生军、马丽思,其中马生军占股99.5%,马丽思占股0.5%。该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3、债权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宁夏华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该企业成立于2005年,位于银川市金凤区南海路6号银川新天地1号楼1座309室,经营范围:批发、零售金属材料、有色金属、珠宝、家具、化工产品、机电产品、建筑材料、装饰材料、装潢材料、水暖材料、电线电缆、五金交电、机械设备、管道设备、制冷设备、供暖设备;废旧物资的回收与批发;商品的进出口业务,注册资金2000万元。该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2)保证人宁夏亿中煤业有限公司,该企业成立于2008年,位于宁夏灵武市宁东镇磁马公路东侧回民巷村,经营范围:煤炭销售与运输,注册资金1000万元。该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3)保证人马丽思,女,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4)保证人马生军,男,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5)保证人马学耀,男,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6)保证人马学军,男,住宁夏灵武市;

(7)保证人马杰,男,住宁夏吴忠市利通区。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已由原债权人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7)宁民初56号《民事调解书》,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13,400万元、利息2129.62万元、复利146.23万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6月21日),并支付2017年6月22日至本息还清之日的全部利息,利率按合同约定计算;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债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该执行案件已终本。

(三)宁夏兰花椛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业务部拟对从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购的宁夏兰花椛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9,334.67万元。其中:本金6,000.00万元,利息273.97万元,罚息、复利、违约金3,060.70万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1年9月3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该笔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抵押人刘宝元以其所有的位于宁夏永宁县望远兰花花国际大酒店6号楼、9号楼、14号楼共计20套营业房作为抵押,保证人为刘宝元、陈自茜、陈自华、刘道光。

2、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兰花椛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9月1日,注册地址为永宁县望远工业园区双庆路南侧,法定代表人为陈自华。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日用品、预包装食品的销售,统一信用代码:****************0X,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其中刘厚荣出资8,000万元,占比80%;陈自华出资2,000万元,占比20%。该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3、债权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刘宝元,男,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2)保证人陈自茜,女,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3)保证人陈自华,女,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4)保证人刘道光,男,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在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后,我公司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9)宁01民初367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6000万元,并支付2018年5月20日之前的利息273.97万元;2018年5月20日之后的罚息,以6000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11.83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2018年5月21日之后的复利,以未偿还利息为基数,以年利率11.8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我公司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该判决生效后,我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该执行案件已进入评估抵押物阶段。

(四)银川市兰花花实业有限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业务部拟对从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购的银川市兰花花实业有限公司四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23,900.58万元。其中:本金13,600.00万元,利息1,663.25万元,罚息、复利、违约金8,637.33万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1年9月3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第一笔5,000.00万元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抵押人银川旺元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兴庆区清沁苑4A号综合楼三层和四层的1号、2号综合房(面积1451.34㎡)房产作为抵押;抵押人刘宝元以其所有的兴庆区清沁苑3号综合楼一至六层以及1号楼1号、12号营业房,13号楼20号、23号营业房作为抵押;抵押人银川旺元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永宁县望远镇兰花花国际公寓A6#、A8#、A10#、A11#、A13、A14#、A16#、A18#、A19#营业房,永宁县望远镇兰花花国际大酒店七号楼9至12层营业房,兰花花大酒店A九号楼七层1、2号房,兰花花国际公寓10号楼9、10、11层部分公寓作为抵押(第二顺位抵押),保证人为银川旺元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富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刘宝元、陈自茜。第二笔1,800.00万元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抵押人银川旺元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永宁县望远镇兰花花国际大酒店七号楼9至12层营业房,兰花花大酒店A九号楼七层1、2号房,兰花花国际公寓10号楼9、10、11层部分公寓对应土地使用权证作为抵押;保证人为银川旺元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刘宝元、陈自茜。第三笔4,000.00万元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抵押人银川旺元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永宁县望远镇兰花花国际公寓A6、A8、A10、A11、A13号楼25套营业房作为抵押;保证人为银川旺元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刘宝元、陈自茜、刘回卫。第四笔2,800.00万元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抵押人银川旺元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望远镇兰花花国际公寓A14、A16、A18、A19号楼17套营业房作为抵押;保证人为银川旺元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刘宝元、陈自茜。

2、债务人基本情况

银川市兰花花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16日,法定代表人李焕元,注册地址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永康北巷48号,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经营范围:住宿;建材、电器、办公用品、日用品的销售;房屋租赁。统一信用代码:****************4T,债务人注册资本为1,200万元,其中刘厚荣出资200万元,占比16.7%,刘回卫出资1,000万元,占比83.3%该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3、5,000.00万元债权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银川旺元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6年,位于宁夏永宁县望远工业园区,经营范围: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仅限分支机构经营);建材、电器、办公用品、日用品及预包装食品的销售;房屋租赁;房地产开发(凭资质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食宿(仅限分支机构使用),注册资金8000万元。该企业目前登记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2)保证人银川富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6年,位于银川市兴庆区上海东路896号富源杂粮食府二楼,经营范围:酒店经营管理、策划;市场经营管理**,注册资金1200万。该企业目前登记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3)保证人刘宝元,男,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4)保证人陈自茜,女,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4、5,000.00万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在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后,我公司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9)宁01民初367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5000万元,并支付2019年3月31日之前的利息1446.71万元;2019年4月1日之后的罚息,以5000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14.392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2019年4月1日之后的复利,以未偿还利息为基数,以年利率14.392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保证人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我公司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该判决生效后,我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该执行案件已进入评估抵押物阶段。

5、1,800.00万元债权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银川旺元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6年,位于宁夏永宁县望远工业园区,经营范围: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仅限分支机构经营);建材、电器、办公用品、日用品及预包装食品的销售;房屋租赁;房地产开发(凭资质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食宿(仅限分支机构使用),注册资金8000万。该企业目前登记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2)保证人刘宝元,男,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3)保证人陈自茜,女,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6、2,800.00万元债权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银川旺元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6年,位于宁夏永宁县望远工业园区,经营范围: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仅限分支机构经营);建材、电器、办公用品、日用品及预包装食品的销售;房屋租赁;房地产开发(凭资质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食宿(仅限分支机构使用),注册资金8000万。该企业目前登记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2)保证人刘宝元,男,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3)保证人陈自茜,女,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7、1,800.00万元+2,800.00万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在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后,我公司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9)宁01民初367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4600万元,并支付2018年5月20日之前的利息524.54万元(原告诉请的利息);2018年5月21日之后4600万元的罚息,其中以1800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12.85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2800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12.58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2018年5月21日之后的复利,其中以1800万元本金未偿还利息为基数,以年利率12.853%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其中以2800万元本金未偿还利息为基数,以年利率12.58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我公司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该判决生效后,我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该执行案件已进入评估抵押物阶段。

8、4,000.00万元债权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银川旺元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6年,位于宁夏永宁县望远工业园区,经营范围: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仅限分支机构经营);建材、电器、办公用品、日用品及预包装食品的销售;房屋租赁;房地产开发(凭资质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食宿(仅限分支机构使用),注册资金8000万。该企业目前登记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2)保证人刘宝元,男,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3)保证人陈自茜,女,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4)保证人刘回卫,男,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9、4,000.00万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在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后,我公司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9)宁01民初367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4000万元,并支付2018年5月20日之前的利息4574.77万元;2018年5月21日之后的罚息,以4000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12.58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2018年5月21日之后的复利,以未偿还利息为基数,以年利率12.58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保证人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我公司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该判决生效后,我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该执行案件已进入评估抵押物阶段。

(五)宁夏宏岩矿业有限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业务部拟对从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购的宁夏宏岩矿业有限公司两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23,381.85万元。其中:本金13,500.00万元,利息3,514.59万元,罚息、复利、违约金6,367.26万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1年9月3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第一笔3,500.00万元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抵押人宁夏西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进宁南街西塔市场东区底层大厅作为抵押;抵押人秦红艳以其所有的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新昌西路紫荆花商务中心C座2101-2104号房屋作为抵押;保证人为李岩、李霞、宁夏兆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第二笔10,000.00万元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抵押人宏岩矿业以其所有的位于兴庆区现代城东22、23层及对应土地使用权,中宁县石空工业园区宏岩矿业公司科技楼、宏岩矿业公司1号楼、宏岩矿业公司生活用房以及中宁县石空镇新材料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土地作为抵押;抵押人宁夏众磊鑫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其所有位于中宁县石空镇新材料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土地责抵押;保证人为李岩、李霞、宁夏宏岩钛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2、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宏岩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7月6日,法定代表人李霞,注册地址位于宁夏中宁县石空工业园区,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经营范围: 有色金属、黑色金属的精选和冶炼;直接还原铁;特种铸件的研发、生产及销售;铸造机械(含零件)开发、制造及销售;建筑材料、金属制品、电气产品的销售;废旧物资收购与销售。统一信用代码:****************XU,债务人注册资本为23,000万元,其中李岩出资15,425万元,出资比例67.07%;李霞出资675万元,出资比例2.93%;宁夏宏岩钛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出资6,900万元,出资比例30%。该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3、3,500.00万元债权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宁夏兆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7年,位于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宝湖东路丽锦苑15号楼B3号营业房,经营范围:电器机械、电力设备、仪器仪表、阀门、轴承、电工电料、保温材料、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品及专项审批)、金属材料及其制品、水暖配件、建筑装饰材料、橡胶制品、办公自动化设备及耗材、劳保用品、日用百货的批发、零售,注册资金1000万。该企业目前登记经营状态为注销;

(2)保证人李岩,男,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3)保证人李霞,女,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4、3,500.00万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已由原债权人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7)宁01民初46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3500万元,利息*******.56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3月21日)并支付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债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该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了执行主体,现该执行案件已终本。

5、10,000.00万元债权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宁夏宏岩钛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4年,位于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建发现代城银座23层,经营范围:钛矿石及钛制品的进出口贸易;高钛渣、钛白粉的生产及销售;钛锭、钛板、钛带的生产、加工与销售;金属粉末的制取与销售,3D打印制品的生产与销售;制品热等静压处理与销售,机械加工;高性能钛合金材料及整体形成技术工程研究开发;钛及钛合金材料、产品的检验检测,注册资金3000万元。该企业目前登记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2)保证人李岩,男,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3)保证人李霞,女,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6、10,000.00万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已由原债权人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8)宁民初6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1亿元、利息2262.06万元,合计12262.06万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3月21日),并支付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债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该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了执行主体,现该执行案件已终本。

(六)宁夏胜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业务部拟对从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购的宁夏胜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3,478.84万元。其中:本金700.00万元,利息1,338.94万元,罚息、复利、违约金1,439.90万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1年9月3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该笔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抵押人胜大汽车以其所有位于宁夏银川市德胜工业园区的两套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

2、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胜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6月7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银川德胜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举财,公司经营范围为汽车配件销售、汽车维修设备加工。企业统一信用代码****************6B。债务人注册资本为498万元,其中股东王举财出资400万元,占比80%,于小红出资98万元,占比20%。该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3、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已由原债权人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1)银民商初字第124号《民事调解书》,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700万元并承担截止2011年6月14日的贷款利息900170.92元及自2011年6月15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0.2925%计算,债务人于2011年12月20日前返还借款本息400万元,于2012年日前返还其余借款本息,如不能于2011年12月20日前足额还款则原债权人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全部欠款;原债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该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了执行主体,现该执行案件已终本。

(七)宁夏复朴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业务部拟对从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购的宁夏复朴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三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2,872.49万元。其中:本金5,545.00万元,利息1,950.62万元,罚息、复利、违约金5,376.87万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1年9月3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第一笔1,635.00万元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抵押人银川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南街凤凰商务办公楼办公楼一层1-2号、1-3号营业房作为抵押;保证人为银川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三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宁夏力鼎拍卖有限公司、强飚、蒋华。第二笔1,610.00万元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抵押人银川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兴庆区凤凰商务办公楼二层2-1、2-2、2-3、2-4号办公用房作为抵押;保证人为银川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力鼎拍卖有限公司、宁夏三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强飚、蒋华。第三笔2,300.00万元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抵押人银川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兴庆区凤凰商务办公楼三层3-1号、四层7号、地下一层大厅作为抵押;保证人为银川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力鼎拍卖有限公司、宁夏三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强飚、蒋华。

2、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复朴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3月13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南街4-6#凤凰商务办公楼1-3-1号,法定代表人强飚,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艺术品的销售;民族工艺品设计、制作、销售;家具批发、零售;文化交流研讨及艺术品的展览;对文化旅游业投资;艺术品鉴定及评估。企业统一信用代码****************70。该企业系强飚全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该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3、1,635.00万元债权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银川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1998年,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南街4-6号,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剧毒危险品)、家用电器、机电产品、百货批发、零售;建筑技术咨询服务、房屋买卖中介服务、房屋租赁中介服务,注册资金6000万元。该企业目前登记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2)保证人宁夏三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7年,位于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利民南街146号,经营范围:对文化艺术行业进行投资(依法需取得许可和备案的项目除外,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非法集资);文化艺术活动策划、交流;艺术品设计、制作、销售;会议会展服务;代理、制作、发布国内外各类广告;企业形象策划、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承办文化体育活动;影视文化项目开发、影视放映;演艺经纪;旅游项目开发、旅游观光服务;票务代理;餐饮服务,住宿(凭许可证经营),汽车租赁;电子信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日用百货销售,注册资金3000万元。该企业目前登记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3)保证人宁夏力鼎拍卖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2年,位于银川兴庆区凤凰南街4-6号凤凰商务办公楼3楼,经营范围:委托人依法所有或可以处置的物品、财产的拍卖、文物拍卖,注册资金1000万元。该企业目前登记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4)保证人强飚,男,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5)保证人蒋华,女,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4、1,635.00万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已由原债权人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7)宁01民初44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1635万元、利息*******.20元及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债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该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了执行主体,现该执行案件已终本。

5、1,610.00万元债权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银川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1998年,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南街4-6号,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剧毒危险品)、家用电器、机电产品、百货批发、零售;建筑技术咨询服务、房屋买卖中介服务、房屋租赁中介服务,注册资金6000万元。该企业目前登记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2)保证人宁夏三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7年,位于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利民南街146号,经营范围:对文化艺术行业进行投资(依法需取得许可和备案的项目除外,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非法集资);文化艺术活动策划、交流;艺术品设计、制作、销售;会议会展服务;代理、制作、发布国内外各类广告;企业形象策划、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承办文化体育活动;影视文化项目开发、影视放映;演艺经纪;旅游项目开发、旅游观光服务;票务代理;餐饮服务,住宿(凭许可证经营),汽车租赁;电子信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日用百货销售,注册资金3000万元。该企业目前登记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3)保证人宁夏力鼎拍卖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2年,位于银川兴庆区凤凰南街4-6号凤凰商务办公楼3楼,经营范围:委托人依法所有或可以处置的物品、财产的拍卖、文物拍卖,注册资金1000万元。该企业目前登记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4)保证人强飚,男,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5)保证人蒋华,女,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6、1,610.00万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已由原债权人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7)宁01民初44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2210万元、利息*******元及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债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该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了执行主体,现该执行案件已终本。

7、2,300.00万元债权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银川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1998年,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南街4-6号,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剧毒危险品)、家用电器、机电产品、百货批发、零售;建筑技术咨询服务、房屋买卖中介服务、房屋租赁中介服务,注册资金6000万元。该企业目前登记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2)保证人宁夏三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7年,位于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利民南街146号,经营范围:对文化艺术行业进行投资(依法需取得许可和备案的项目除外,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非法集资);文化艺术活动策划、交流;艺术品设计、制作、销售;会议会展服务;代理、制作、发布国内外各类广告;企业形象策划、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承办文化体育活动;影视文化项目开发、影视放映;演艺经纪;旅游项目开发、旅游观光服务;票务代理;餐饮服务,住宿(凭许可证经营),汽车租赁;电子信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日用百货销售,注册资金3000万元。该企业目前登记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3)保证人宁夏力鼎拍卖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2年,位于银川兴庆区凤凰南街4-6号凤凰商务办公楼3楼,经营范围:委托人依法所有或可以处置的物品、财产的拍卖、文物拍卖,注册资金1000万元。该企业目前登记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4)保证人强飚,男,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5)保证人蒋华,女,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8、2,300.00万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已由原债权人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7)宁01民初44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2300万元、利息*******.51元及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债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该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了执行主体,现该执行案件已终本。

(八)宁夏金犇商贸有限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业务部拟对从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购的宁夏金犇商贸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3,885.61万元。其中:本金1,400.00万元,利息990.40万元,罚息、复利、违约金1,495.21万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1年9月3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该笔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抵押人郭秀芳以其所有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清河北街149号营业房及对应土地使用权,保证人为钱海涛、钱光辉、马斌。

2、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金犇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3月28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永宁望远现代金属物流园2号楼37房,法定代表人钱海涛,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瓷砖、建材、钢材、棉麻日杂、日用百货、劳保用品、水暖配件、建筑材料、五金交电、电线电缆、机械设备、橡胶制品、体育用品、办公用品、洗涤用品销售。企业统一信用代码***************。债务人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其中钱海涛出资300万元,占比60%,马斌出资200万元,占比40%。该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为吊销,未注销。

3、债权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钱海涛,男,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2)保证人钱光辉,男,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3)保证人马斌,男,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已由原债权人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5)银民商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1400万元及利息43.32万元(暂计算至2015年1月13日),并承担利率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月息13.06875‰计算;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债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该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了执行主体,现该执行案件已终本。

(九)宁夏金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业务部拟对从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购的宁夏金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两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3,179.22万元。其中:本金1,950.00万元,利息252.27万元,罚息、复利、违约金976.95万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1年9月3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第一笔1,950.00万元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抵押人刘瑞芝、刘瑞华、宁夏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宁夏银钻实业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华创土地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以其所有的位于大武口区游艺西街421号、431号、大武口区鸣沙路205-27、203-4、203-2、大武口区游艺西街新世纪花园21-120号、122号、128号、130号、大武口区游艺西街439号、大武口区解放东街117号、221号、惠农区北大街262-2、4、大武口区游艺西街15套房产作为抵押,保证人为宁夏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宁夏银钻实业有限公司、刘永生、吕艳琴。第二笔本金0万元,利息327.09万元(注借新还旧),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抵押人刘瑞芝、刘瑞华、宁夏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宁夏银钻实业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华创土地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以其所有的位于大武口区游艺西街421号、431号、大武口区鸣沙路205-27、203-4、203-2、大武口区游艺西街新世纪花园21-120号、122号、128号、130号、大武口区游艺西街439号、大武口区解放东街117号、221号、惠农区北大街262-2、4、大武口区游艺西街15套房产作为抵押,保证人为宁夏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宁夏银钻实业有限公司、刘永生、吕艳琴。

2、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金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14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太西镇,法定代表人李军,公司经营范围为包括房屋建筑工程三级。企业统一信用代码****************9Q。债务人的注册资本为2010万元,其中刘永生认缴1,950万元,于2011年3月13日实缴出资;吕艳琴认缴60万元。该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3、1,950.00万元+0万元债权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宁夏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2年,位于大武口区鸣沙路203-4号,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贰级),房屋出租;五金建材的销售;房屋中介服务,注册资金5210万元。该企业目前登记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2)保证人宁夏银钻实业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0年,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贺兰山北路33号,经营范围:日用百货、五金、建材的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零售、住宿、停车服务、歌舞、KTV(以上经营项目限分支机构经营);场地租赁,注册资金1000万元。该企业目前登记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3)保证人刘永生,男,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4)保证人吕艳琴,女,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4、1,950.00万元+0万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在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后,我公司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9)宁01民初370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元并支付2019年10月31日之前的利息*******.65元:2019年11月1日之后的利息和复利,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债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020年11月1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出具(2020)宁民终44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我公司上诉申请,维持原判。

该判决生效后,我公司尚未申请执行。

(十)宁夏银钻实业有限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业务部拟对从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购的宁夏银钻实业有限公司两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5,060.58万元。其中:本金2,800.00万元,利息421.77万元,罚息、复利、违约金1,838.81万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1年9月3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第一笔2,800.00万元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抵押人刘永生、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钻实业分别以其所有的位于大武口区解放东街绿城雅居11幢101号、102号、大武口区文明南路128、130号、大武口区游艺西街新世纪花园21幢120号、122号、128号、130号、大武口区游艺西街439号、惠农区北大街262-2号、4号10套房屋作为抵押。保证人为宁夏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嘴山市绿都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刘永生、吕艳琴。第二笔本金0万元,利息544.08万元(注借新还旧)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抵押人刘永生、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钻实业分别以其所有的位于大武口区解放东街绿城雅居11幢101号、102号、大武口区文明南路128、130号、大武口区游艺西街新世纪花园21幢120号、122号、128号、130号、大武口区游艺西街439号、惠农区北大街262-2号、4号10套房屋作为抵押。保证人为宁夏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嘴山市绿都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刘永生、吕艳琴。

2、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银钻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7月21日,法定代表人刘光跃,注册地址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贺兰山北路33号,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经营范围: 日用百货、五金、建材的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零售、住宿、停车服务、歌舞、KTV(以上经营项目限分支机构经营)及场地租赁。统一信用代码:********554174053N,债务人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中刘永生出资950万元,吕艳琴出资50万元。该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3、2,800.00万元+0万元债权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宁夏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2年,位于大武口区鸣沙路203-4号,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贰级),房屋出租;五金建材的销售;房屋中介服务,注册资金5210万元。该企业目前登记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2)保证人石嘴山市绿都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1年,位于大武口区文明南路128号,经营范围:住宿;预包装食品、日用百货、卷烟、雪茄烟、酒的零售;中餐服务、西式简餐、火锅,注册资金500万元。该企业目前登记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3)保证人刘永生,男,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4)保证人吕艳琴,女,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4、2,800.00万元+0万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在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后,我公司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6月28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9)宁01民初370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28000000元及利息9446768.7元(截止2019年10月31日),并支付从2019年1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合同约定计付的利息及复利;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债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经宁夏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并作出(2020)宁民终47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28000000元及利息9796265.35元(截止2019年10月31日),并支付从2019年1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合同约定计付的利息及复利;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债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该判决生效后,我公司尚未申请执行。

(十一)宁夏新世佳工贸有限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业务部拟对从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购的宁夏新世佳工贸有限公司两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8,732.56万元。其中:本金3,490.00万元,利息1,596.45万元,罚息、复利、违约金3,646.11万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1年9月3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第一笔3,490.00万元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抵押人新世佳工贸以其所有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北街东湖国际酒店一至七层房屋及对应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保证人为钟玉红、顾维贤、黄世贤、袁莉。第二笔本金0万元,利息2035.25万元(注借新还旧),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抵押人新世佳工贸以其所有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北街东湖国际酒店一至七层房屋及对应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保证人为钟玉红、顾维贤、黄世贤、袁莉。

2、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新世佳工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8月1日,法定代表人黄世贤,注册地址位于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北街28号,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住宿、洗浴;会议服务;玉、石、珠宝的零售;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仅限分公司经营);西餐类制售;农林种植;畜禽养殖(不含种禽、特禽及专项审批);建筑装饰材料、水暖配件、钢材的批发、零售。统一信用代码:********7150129962,债务人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其中王秀英认缴300万元,黄世贤认缴600万元,钟玉红认缴1,830万元,顾维贤认缴270万元。该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3、3,490.00万元+0万元债权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钟玉红,男,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2)保证人顾维贤,女,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3)保证人黄世贤,男,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4)保证人袁莉,女,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4、3,490.00万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在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后,我公司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20)宁01民初26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3490万元,并支付截止2018年5月20日的利息163.08万元,并按年利率18.45%的标准继续支付3490万元借款自2018年5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债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该判决生效后,我公司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该执行案件已终本。

5、0万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在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后,我公司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20)宁01民初26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债务14333682元并支付2019年10月1日之前的利息2307695.25元;2019年10月1日之后的利息,以债务1359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12.3%的标准计算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债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该判决生效后,我公司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该执行案件已终本。

(十二)吴忠市太阳山凤凰商贸有限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业务部拟对从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购的吴忠市太阳山凤凰商贸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82.89万元。其中:本金75.49万元,利息45.47万元,罚息、复利、违约金61.93万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1年9月3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该债权担保方式为信用担保。

2、债务人基本情况

吴忠市太阳山凤凰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0月26日,企业类型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太阳山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为王兴。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百货 、五金家电、汽车配件、建材、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及易制毒品)、装饰材料、家具的销售;仓储;农药(不含剧毒高残留)、化肥、农机配件的销售。企业统一信用代码:91640300799934057U。该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为吊销,未注销。

3、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已由原债权人向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6)宁0106民初92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754857.10元,利息35886.12元(2014年10月23日至2015年3月21日),合计790743.22元,并自2015年3月22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支付利息至本金偿还之日。

该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向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了执行主体,现该执行案件已终本。

(十三)宁夏禹氏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业务部拟对从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购的宁夏禹氏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禹氏环保”) 一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920.59万元。其中:本金500.00万元、利息626.88万元、罚息307.25万元、复利486.46万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21年9月3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担保,其中抵押资产是以禹氏环保所有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湖滨西街桃山巷16、18、30、30-1、30-2、30-3房产提供担保。上述抵押资产均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保证人为魏超、魏琦英。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成立于1998年10月13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南薰西街13号,法定代表人为魏琦英。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房屋及环保设备租赁;建材、办公用品、日用百货、劳保用品、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锅炉配件的销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批的,凭审批批准文件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企业注册号:640100200049071。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其中魏超出资30万元,占比60%,魏琦英出资20万元,占比40%。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吊销,未注销。

3、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魏超,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2)保证人魏琦英,女,住银川市兴庆区。

4、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已由原债权人向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4)金民商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301666.7元(利息暂计至2013年12月20日),并支付自2013年12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借款展期协议》约定执行);保证人对上述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债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该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向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四)银川市海通物贸有限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业务部拟对从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购的银川市海通物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物贸”) 一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008.04万元,其中本金600.00万元、利息32.9万元、罚息285.74万元、复利89.4万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21年9月3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担保,其中抵押资产是以王黎所有的位于位于兴庆区永安花园16号楼19号营业房及相对应土地使用权提供担保。上述抵押资产均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保证人为王黎、胡春燕。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0年11月8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宁夏望远现代金属物流园4-31号,法定代表人为王黎。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焦碳、金属材料、机电产品(不含小轿车)、化工原料(不含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金属炉料、农机配件、五金、建材、电器机械、日用百货、电线电缆、仪器仪表、电子产品、电脑耗材、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的销售;废旧金属收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企业统一信用代码********715046686N。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3、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王黎,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2)保证人胡春燕,女,住银川市兴庆区。

4、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已由原债权人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作出(2015)银民商初字第138号《民事调解书》,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600万元,利息14.82万元(利息暂计至2015年6月24日),并支付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执行);保证人对上述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债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该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五)宁夏吴忠宾馆有限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业务部拟对从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购的宁夏吴忠宾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忠宾馆”) 一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437.97万元,其中本金600.00万元、利息327.35万元、罚息283.44万元、复利227.18万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21年9月3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担保,其中抵押资产是以王硕婷所有的位于位于吴忠市民生街文广商厦1号房屋提供担保。上述抵押资产均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保证人为孙国滨、王明。

2、债务人基本情况

债务人成立于2006年12月6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吴忠市利通区裕民西街5号,法定代表人为孙国滨。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住宿、洗浴、餐馆:主食、热菜、凉菜、面点、酒水;土特产品、日用品、服装鞋帽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企业注册号640300200004703。企业登记状态为:吊销,未注销。

3、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孙国滨,女,住吴忠市利通区。

(2)保证人王明,男,住吴忠市利通区。

4、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已由原债权人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作出(2015)银民商初字第135号《民事调解书》,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600万元,利息190801.79元(利息暂计至2015年6月23日),并支付自2015年6月24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保证人对上述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债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该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六)银川陈佬鸽饮食文化有限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业务部拟对从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购的银川陈佬鸽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陈佬鸽公司”) 一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4394.76万元,其中本金1600.00万元、利息1102.52万元、罚息856.61万元、复利835.63万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21年9月3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担保,其中抵押资产是以王韶鹏所有的位于位于平罗县城星海花园北苑小区8号综合楼3号、4号、6号商用房及位于平罗县城星海北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供担保。上述抵押资产均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保证人为沈泽耀、白洁、王韶鹏、李宁丽、王韶程、刘蕾。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12年12月12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银川市金凤区贺兰山中路紫云华庭第6幢1-2层12号营业房,法定代表人为沈泽耀。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餐饮企业经营策划管理;企业形象策划;酒店营销策划;商务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企业注册号640100200130199。债务人注册资本为108万元。现股东有马涛、沈泽耀,其中马涛占股10%,沈泽耀占股90%。登记状态为:吊销,未注销。

2、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沈泽耀,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2)保证人白洁,女,住银川市兴庆区。

(3)保证人王韶鹏,男,住石嘴山市平罗县。

(4)保证人李宁丽,女,住石嘴山市平罗县。

(5)保证人王韶程,男,住石嘴山市平罗县。

(6)保证人刘蕾,女,住石嘴山市平罗县。

3、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已由原债权人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作出(2015)银民商初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1600万元,利息43.22万元(利息暂计至2015年1月14日),并支付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保证人对上述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债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该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七)宁夏乐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曾用名:宁夏乐天百货商场有限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业务部拟对从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购的宁夏乐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天公司”) 一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7629.63万元,其中本金2985.00万元、利息1766.50万元、罚息1540.80万元、复利1337.34万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21年9月3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担保,其中抵押资产是宁夏金泉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惠农区惠安大街680-1号、682号、684号、686号、724-1号、728号、726号、730号、736-1号、惠农区惠安大街铭城景观家园107号、118号、119号、301号、404号、409号、惠农区惠安大街铭城景观家园地下超市16套房屋及惠农区惠安大街西、康乐路北土地使用权提供担保,抵押物均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保证人为高春艳、李军。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13年5月9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为石嘴山市惠农区惠安大街西、康乐路北,法定代表人为陶风军。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日用百货、办公用品、五金交电、针纺织品、家用电器、仪器仪表、计算机及辅助设备、汽车配件、服装服饰、建筑装饰材料、家用电器、机械设备及器材、照明器材、水暖配件、塑料制品、橡胶制品、家具、工艺品、文化用品、水果、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与网络销售;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企业管理;餐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商务咨询;旅游咨询;健康咨询;计算机领域、计算机技术咨询服务;通讯工程;网络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5064770848N。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3、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高春艳,女,住银川市兴庆区。

(2)保证人李军,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4、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已由原债权人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7)宁01民初757号《民事判决书》,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2985万元,利息1362.96万元(利息暂计至2017年10月25日),并支付自2017年10月26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保证人对上述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债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该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八)宁夏龙海信通置业有限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业务部拟对从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购的宁夏龙海信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海信通”) 一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1886.03万元,其中本金3500.00万元、利息3331.09万元、罚息2204.52万元、复利2850.42万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21年9月3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担保,其中抵押资产是宁夏龙海信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银川市金凤区信通大厦办公楼三至五层的房屋及位于金凤区信通大厦办公楼三至五层(局部)的土地使用权提供担保,抵押物均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保证人为宁夏龙海信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龙海贸易有限公司、杨建宁、李金贵、马莉。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9年8月19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信通大厦办公楼一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杨建宁,经营范围为房屋租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842475997。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3、保证人基本情况

(1)宁夏龙海信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28日,位于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61号信通大厦,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建筑装饰材料、水暖配件、机电设备、五交化工产品(不含剧毒危险品)、百货的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本2500万元,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2)宁夏龙海贸易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0年2月2日,位于银川市兴庆区长城东路430号,经营范围:市场经营与管理;房屋租赁;场地租赁。(以上经营范围需经审批和许可的,凭审批手续和许可证经营)***。注册资本500万元,登记状态为:吊销,未注销。

(3)杨建宁,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4)李金贵,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5)马莉,女,住银川市兴庆区。

4、诉讼执行情况

原债权人就本户债权提起的诉讼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15)银民商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在该案审理中,中国联合网络信通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申请作为第三人加入诉讼,主张抵押物系其委托抵押人代建,其为抵押物的权利人,并主张抵押人与黄河银行签署的《抵押合同》无效;(2015)银民商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抵押合同》有效,但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宁民终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15)银民商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并发回重审。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9)宁0106行初4号行政判决第一项,即“撤销银川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为第三人宁夏龙海信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的银房权证金凤区字第2009001605号《房屋所有权证》”;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9)宁0106行初4号行政判决第二项,即“撤销银川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为第三人宁夏黄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的银房他金凤区字第201223767号《房屋他项权证》”的判决。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7日作出的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案涉抵押物上房产证,但抵押权未撤销。该户债务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杨建宁涉嫌诈骗罪,且被害人单位也有黄河银行,该户抵押物存在灭失风险。

(十九)银川市元荣置业有限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业务部拟对从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购的银川市元荣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荣置业”) 二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2828.96万元,其中本金3772万元、利息4157.54万元、罚息2043.95万元、复利2855.47万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21年9月3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第一笔2572万元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担保,其中抵押资产是元荣置业所有的位于灵武市临河镇滨河大道东侧黄河书院七套庭院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均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保证人为魏超、秦立新。第二笔1200万元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担保,其中抵押资产是魏超所有的位于银川市中山北街天一阁小区7套营业房提供担保,抵押物均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保证人为魏超、秦立新。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2年8月12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山北街283号,法定代表人蒋毅,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投资咨询;房屋租赁;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机电产品、通讯器材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35961291T。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3、保证人基本情况

(1)魏超,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2)秦立新,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4、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已由原债权人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4)银民商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4200万元,利息2342.13万元(利息暂计至2013年12月20日),并支付自2013年12月21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保证人对上述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债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该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十)宁夏威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业务部拟对从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购的宁夏威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成工程”) 一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1107.47万元,其中本金4000万元、利息2729.60万元、罚息2212.20万元、复利2165.67万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21年9月3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担保,其中抵押资产是宁夏拉巴斯酒店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惠农区北大街平建家园1幢商业楼1层292号、296号、300号房产以及2楼、4楼至8楼和附属楼共计25套房产及相应土地提供担保,抵押物均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保证人为银川市亚湾贸易有限公司、张锦树、宁夏拉巴斯酒店有限公司、唐晓俊、银川互通商贸有限公司、唐鲁鹏、银川吉锦商贸有限公司、袁炜、熊伟、朱红亮、熊键、魏荣珍、张红叶、杜霜、刘俐妘、张缤鹤、刘雅丽、李娜。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8年11月24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银川市兴庆区清和北街1039号通和汽车城C区16-45号,法定代表人熊键,公司经营范围为工程机械租赁、销售;工程机械配件、五金交电、建筑材料、服装鞋帽、机电设备、办公用品、电子产品、橡胶制品、润滑油、金属材料、钢材、建筑材料销售;工程机械设备(不含特种设备)售后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企业统一信用代码********670440275F。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3、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银川市亚湾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位于银川市丽景南街昆仑建材综合市场,经营范围:钢材、铝型材、水泥、金属材料、机电产品、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2170万元。该企业目前登记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2)保证人张锦树,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3)保证人宁夏拉巴斯酒店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位于银川市利民街27-31号,经营范围:住宿;出租小车;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4)保证人唐晓俊,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5)保证人银川互通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位于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南街昆仑钢材市场昆仑服务中心东侧,经营范围:钢材、金属材料、机电产品、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五金交电、电子产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本:5300万元,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6)保证人唐鲁鹏,男,住宁夏永宁县。

(7)保证人银川吉锦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位于宁夏永宁县望远镇现代金属物流园1-16号,经营范围:钢材、建筑装饰材料、金属材料(不含危险物品)、五金交电、机电产品、棉麻日杂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本:6000万元,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8)保证人袁炜,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9)保证人熊伟,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10)保证人朱红亮,男,住银川市金凤区。

(11)保证人熊键,男,住银川市金凤区。

(12)保证人魏荣珍,女,住银川市兴庆区。

(13)保证人张红叶,女,住银川市兴庆区。

(14)保证人杜霜,女,住银川市兴庆区。

(15)保证人刘俐妘,女,住银川市兴庆区。

(16)保证人张缤鹤,女,住银川市金凤区。

(17)保证人刘雅丽,女,住银川市兴庆区。

(18)保证人李娜,女,住银川市金凤区。

4、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已由原债权人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5)银民商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4000万元,利息318.63万元(利息暂计至2015年7月29日),并支付自2015年7月30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保证人对上述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债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该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十一)宁夏盐池县永生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业务部拟对从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购的宁夏盐池县永生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生物流”) 二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2878.50万元,其中本金4200万元、利息3352.77万元、罚息2513.15万元、复利2812.58万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21年9月3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第一笔2500万元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担保,其中抵押资产是宁夏盐池县永生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盐池县青银高速北侧永生物流园区汽车养护忠祠内商业楼4s店.汽车旅馆,盐池县古王高速北侧、盐柳路东侧商业第1号楼、机电仓储、5号楼、6号楼、五堡商业楼、3号楼房产及位于银青高速公路北侧、盐池县古王高速公路北侧、盐柳路东侧土地提供担保。抵押物均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保证人为盐池县永生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王殿海、王金霞。第二笔1700万元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担保,其中抵押资产是宁夏盐池县永生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盐池县青银高速北侧永生物流园区汽车养护忠祠内商业楼4s店.汽车旅馆,盐池县古王高速北侧、盐柳路东侧商业第1号楼、机电仓储、5号楼、6号楼、五堡商业楼、3号楼房产及位于银青高速公路北侧、盐池县古王高速公路北侧、盐柳路东侧土地提供担保。抵押物均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保证人为盐池县永生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王殿海、王金霞。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9年10月28日,法定代表人王殿海,注册地址位于盐池县盐柳路青银高速北,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经营范围为综合货运、仓储管理;代储货物;人工甘草加工;建材及装饰材料经销;广告制作;物流咨询服务、信息化建设及培训;住宿、停车服务;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23694310715D。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3、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盐池县永生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4年,位于盐池县城盐柳路,经营范围:汽车销售;小轿车(天津一汽品牌汽车)销售;汽车配件、润滑油销售;汽车修理;货物运输;农副产品销售;物流服务;机动车辆保险、货运运输保险,注册资本:100万元,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2)保证人王殿海,男,住宁夏吴忠市盐池县。

(3)保证人王金霞,女,住宁夏吴忠市盐池县。

4、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已由原债权人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作出(2015)银民商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债务人于2015年3月31日前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1700万元及还款之日前的利息;2015年6月30日偿还借款本金2500万元及还款之日前的利息(利息从2014年3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率按合同约定月利息8.7125‰计算);保证人对上述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债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该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十二)宁夏艾依明珠饭店有限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业务部拟对从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购的宁夏艾依明珠饭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依明珠”) 二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4761.31万元,其中本金4850万元、利息3924.82万元、罚息2820.77万元、复利3165.73万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21年9月3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第一笔3500万元、第二笔1350万元债权担保方式均为抵押+保证担保,其中两笔债权的抵押资产均是胡建明所有的位于银川市金凤区庆祥街109号的商业房屋建筑及车库以及位于银川市金凤区庆祥街以东、银盛路以北的一处土地提供担保,抵押物均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保证人均为胡建明,包艳玲作为胡建明的财产共有人在保证合同中签字盖章。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9年9月28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银川市金凤区庆祥街109号,法定代表人胡建明,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餐饮;住宿;烟草零售;酒水、土特产的销售;打字复印;票务代理;会议会展服务。(凭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94306070B。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3、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胡建明,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2)保证人包艳玲,女,住银川市兴庆区。

4、诉讼执行情况

第一笔债权已由原债权人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作出(2014)银民商初字第157号《民事调解书》,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3500万元、利息140.84万元(利息暂计至2014年11月11日);并支付自2014年11月12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保证人对上述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债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该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笔债权已由原债权人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作出(2014)银民商初字第158号《民事调解书》,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1350万元、利息54.03万元(利息暂计至2014年11月14日);并支付自2014年11月15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保证人对上述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债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该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十三)宁夏美洁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业务部拟对从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购的宁夏美洁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洁纸业”) 一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24259.55万元,其中本金8771.65万元、利息8947.47万元、罚息5009.27万元、复利1531.16万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21年9月3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该笔债权担保方式抵押+保证担保,其中抵押资产是美洁纸业所有的位于贺兰县6宗工业用地;位于贺兰县城东街90号9处房屋及机器设备提供担保;抵押人宁夏铁马轴承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银川德胜工业园区虹桥路以西的工业用地;位于银川德胜工业园区虹桥北路10-9号工业用房两处提供担保,抵押物均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保证人为周兴起。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1997年1月13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宁夏贺兰县银河东路90号,法定代表人周兴起,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机制纸制造及加工、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27693323R。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3、保证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周兴起,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4、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已由原债权人向宁夏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2)宁民商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9000万元、利息156.13万元(利息计算至2012年11月16日,之后的利息根据本金自2012年11月17日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保证人对上述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债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该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美洁纸业被宣告破产清算,贺兰县政府成立破产清算小组,对美洁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原债权人已对债权进行申报,我公司收购该笔债权后,再次对债权进行申报。

(二十四)宁夏力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业务部拟对从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购的宁夏力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余国际”) 一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2989.39万元,其中本金1500万元、利息400.15万元、罚息714.36万元、复利374.88万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21年9月3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该笔债权担保方式抵押+保证担保,其中抵押资产是华健房地产公司所有的位于吴忠市红寺堡区金水街南侧、二十一支渠北侧银洲国贸三层、四层、五层、六层房屋及土地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均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保证人为常莹、林生洲。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11年12月6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位于银川市兴庆区裕丰路阳光花园5号楼04-1号营业房,法定代表人常莹,公司经营范围为建筑材料、金属材料、五金交电、机械设备、机电产品、化工产品(不含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电子产品、日用百货、办公用品、通讯器材、棉麻日杂、电气设备、体育器材、安防监控设备、劳保用品、服装鞋帽、皮具、黄金、珠宝首饰、医疗器械I类、汽车(不含小轿车)、焦炭、兰炭、奇石的销售;房地产营销策划、企业策划、企业管理咨询;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企业统一信用代码********585354735F。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16万元。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3、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常莹,女,住银川市金凤区。

(2)保证人林生洲,男,住银川市金凤区。

4、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已由原债权人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作出(2017)宁01民初231号《民事调解书》,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1500万元、利息180.48万元(利息暂计至2017年4月13日);并支付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保证人对上述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债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该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已申请强制执行,现该执行案件已终本。

(二十五)宁夏长城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业务部拟对从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银行”)收购的宁夏长城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建筑”) 一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819.55万元,其中本金95.21万元、利息390.74万元、罚息94.45万元、复利239.15万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21年9月3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该笔债权担保方式保证担保,保证人为杨相林。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1995年12月14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银川市黄河东路886号,法定代表人杨相林,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水暖电安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等。企业统一信用代码91641100227787637H。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3、保证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杨相林,男,住河南省滑县高平镇。

4、诉讼执行情况

因长城建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黄河银行将长城建筑公司、杨相林、李彩红诉至银川中院,该院于2016年作出(2015)银民商初字第320号民事调解书,被告长城建筑应于2016年10月25日前偿还欠付的本金及相应利息,若长城建筑未履行履行还款义务,黄河银行有权对被告长城建筑提供抵押的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新昌西路时代之星家园1号综合楼3层办公房的房产及相对应土地使用权和李彩红提供抵押的位于银川市金风区正源北街东侧馨和苑小区35-3-1002室的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被告杨相林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宁黄河银行有权就本案全部债权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诉讼费用70313元,减半收取35157元,由被告承担。

2016年9月6日,银川中院出具(2016)宁01执27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城建筑、杨相林、李彩红银行存款810470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若被执行人宁夏长城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相林、李彩红银行存款不足偿还之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2018年2月10日,黄河银行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将李彩红提供抵押的位于银川市金风区正源北街东侧馨和苑小区35-3-1002室的抵押物进行拍卖,成交价格84.02万元(我业务部未受让该笔资产),全部归还黄河银行贷款利息及罚息。

经2018年1月3日、2月10日及7月16日进行司法拍卖、变卖程序后,该笔债权剩余抵押物流拍,流拍底价为704.79万元。该抵押物是长城建筑持有的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新昌西路时代之星家园1号综合楼3层办公房的房产及相对应土地使用权。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2016宁01执277号之四《宁夏回族 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用长城建筑持有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新昌西路时代之星家园1号综合楼3层办公房(1095.24㎡)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以704.79万元价格抵顶长城建筑欠付我业务部的部分债权。剩余债权已终本。

处置方式:单户或组包转让或其他处置方式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欢迎符合交易条件的社会各界社会投资者踊跃参与、洽谈购买等事宜,若有异议或购买咨询请致电或来函咨询。

受理公示事项

联系人:马女士、蔡先生

联系电话:0951-5699505

传真:0951-5699170

通讯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修业路239号长城资产大厦10层

邮政编码:750001

纪检审计处联系人:宋女士 联系电话:0951-8829515

主管部门联系人:付先生 联系电话:0951-8829513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业务部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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