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西环罚字〔2021〕145号被处罚人:云南盘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西环罚字〔2021〕145号被处罚人:云南盘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字〔2021〕145号
被处罚人:云南盘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本越,身份证号码:****************35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市区烟草二号路西面江东书香门第AA座附1号3层
云南盘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违反《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一案,经我局委托西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6月6日夜间23时10分,西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中高考前七日内和中高考期间的18时至次日8时仍然进行建筑施工作业。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现场监察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中考、高考前七日内和中考、高考期间的18时至次日8时,禁止在文教科研区、居民住宅区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
我局于2021年7月26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的申请,因此我局认为你放弃了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7月26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西环罚告字[2021]163号)和《送达回执》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三类第五十三条第二项:“主城建成区内或中考、高考期间未按要求进行施工的(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3.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1)在中高考前七日内和中高考期间的18时至次日8时,在文教科研区、居民住宅区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之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以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禁止在中高考前七日内和中高考期间的18时至次日8时建筑施工作业);
2.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25000.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禁止在中高考前七日内和中高考期间的18时至次日8时建筑施工作业)。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共计贰万伍仟元(25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法规科和执法大队进行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
2021年8月4日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