岱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岱秀罚决字〔2021〕第0017号)
岱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岱秀罚决字〔2021〕第0017号)
案由:司*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展示商品案
当事人:司*,性别: 男,年龄:岁,民族:汉族
政治面貌:群众
现住地址:岱山县秀山乡秀北村
2021年04月20日8时30分,岱山县秀山乡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岱山县秀山乡秀北村兰秀路**号66号建材经营店外摆放销售的瓷砖。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04月20日进行立案调查。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说明、现场勘查图、现场勘查笔录。
2021年04月20日,本机关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岱秀罚告字〔2021〕第001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行为为初犯,且态度良好,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室外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缴纳罚款(见支付宝二维码)。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岱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岱山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岱山县秀山乡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7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
附:相关法律条文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第一款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第十八条第三款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案由:司*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展示商品案
当事人:司*,性别: 男,年龄:岁,民族:汉族
政治面貌:群众
现住地址:岱山县秀山乡秀北村
2021年04月20日8时30分,岱山县秀山乡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岱山县秀山乡秀北村兰秀路**号66号建材经营店外摆放销售的瓷砖。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04月20日进行立案调查。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说明、现场勘查图、现场勘查笔录。
2021年04月20日,本机关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岱秀罚告字〔2021〕第001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行为为初犯,且态度良好,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室外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缴纳罚款(见支付宝二维码)。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岱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岱山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岱山县秀山乡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7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
附:相关法律条文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第一款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第十八条第三款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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