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尔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格尔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昌路6号东湖广场A塔1822-1824号

法定代表人:周凡贻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1:格尔木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泰山路21号盐湖办事大厅4楼

联系人:蒙女士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2:格尔木市公安局

地址: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柴达木路

联系人:彭先生

联系电话:****-*******

2021年8月16日,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投诉人)对“格尔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车辆鉴定服务采购项目(二次)(项目编号:格政采竞磋服务〔服物〕2021-012号)”的采购结果不满,对格尔木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被投诉人1)和格尔木市公安局(以下简称被投诉人2)提出质疑。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于2021年8月20日作出了书面答复。2021年9月5日,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交《投诉书》,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随后,本机关向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发送了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调取审查了本项目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及相关资料。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投诉人对采购文件评分要求的检测设备、技术人员、能力验证、业绩考核均能达到满分”,投诉人与中标供应商最终中标折扣率均为90%,“政府采购活动评审环节对投诉人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的行为,请求被投诉人1公示评分过程及结果,并公示中标单位磋商文件。被投诉人1以涉及商业机密为由未进行公示”。

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中标单位存在违规设立分支机构及司法黄牛行为,请被投诉人1及被投诉人2将其移交有关司法行政机构给予查处”。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以“评审小组只对评审过程及提交的投标资料负责,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期间没有义务核实投标信息的真伪 ”为由认定质疑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3:投诉人认为,采购文件第六部分:采购项目要求及内容4.商务要求4.2服务地点:格尔木市(要求设立专人保证全天候车辆事故鉴定服务。随叫随到)内容“涉嫌诱导鉴定机构非法设立分支机构”。

投诉事项4:投诉人认为,评标委员会实际人数为3人,不能满足“谈判小组由采购人和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的要求,“三人以上是指多于三人,不含三人”。同时被投诉人1“为中标单位提供最后磋商报价单的行为,不符合相关法规及招标磋商文件要求,最后磋商报价单是磋商响应文件的一部分,是由供应商自己准备,不是由采购代理机构为供应商准备。应视为放弃磋商最终报价,为无效评标、无效中标”。

二、调查情况

关于投诉事项1: 经查证核实,投诉人响应文件中对采购文件评分要求的技术人员、能力验证、业绩考核及价格分均能达到满分,但在“拟投入为本项目服务的检测设备”中对“便携式显微镜”检测设备未进行实质性响应;“服务方案”中“①事故车辆鉴定总体构架及技术解决方案等”、“专项技术服务方案”中“2、项目整体方案中体现的科学性、严密性和合理性”、“3、保证项目实施质量的技术方案和措施”;“保证服务进度的方案和措施,方案严密且合理”;“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中“如遇特殊情况,如何在采购单位要求的时间内完成鉴定报告,提供的措施合理、全面的”以上要求投诉方未完全响应,进行了相应扣分。投诉人关于“对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的行为”的投诉主观陈述,缺乏事实依据。同时被投诉人1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对中标、成交结果进行了公告,投诉事项1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投诉人对“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存在违规设立分支机构及司法黄牛行为”缺乏实事依据,且不在我机关受理范围,依法予以驳回。如对“司法黄牛行为”有异议,可向有管辖权的机关反映。

关于投诉事项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投诉方对“招标文件中的服务要求内容涉嫌诱导鉴定机构非法设立分支机构”的投诉事项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询问或质疑,未在法定期间提出异议,视为认可采购文件的相关内容,且该投诉事项不在质疑事项范围内。

关于投诉事项4: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对“评标委员会实际人数为3人,不能满足‘谈判小组由采购人和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的要求”和“采购代理机构为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提供最后磋商报价单的行为,不符合相关法规及招标磋商文件要求,应视为无效评标、无效中标”的投诉事项不在质疑事项范围内。

三、处理决定

经核查,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在答疑阶段未对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质疑事项1进行细致的答复,导致投诉人未能准确了解自身扣分情况,但不影响采购结果。责令格尔木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格尔木市公安局限期整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投诉事项依法予以驳回。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格尔木市人民政府或海西州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1年10月29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财政局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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