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东丽储字2019-1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项目

天津市东丽区东丽储字2019-1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项目

1 概述

1.1 项目概况

2019年6月,受天津市东丽区土地整理中心委托,河北华勘地质勘查有限公司组织实施天津市东丽区东丽储字2019-1号地块(以下简称为“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该地块历史上一直为农业用地,未来规划为一类工业用地。

该地块项目位置:东至北坨村用地,南至北坨村用地,北至弘锦道,西至华裕路,调查目标区域面积13914.3m2。(见下图)

158*****95112756.jpg" alt="********东丽储字地块范围图.jpg" src="http://www.hkpcdd.com/huakan/ueditor/php/upload/image/********/158*****95112756.jpg">

1.2 地块及相邻地块现状及历史

(1)地块现状和历史情况

该地块历史上一直为农田,地块内历史上无工业企业生产活动。

(2)相邻地块现状和历史

该调查目标区域相邻地块主要为耕地、荒地,场地西侧为国家电网天津招标有限公司评标基地。该地块周边早期主要为农业用地,2012年之后西侧逐渐修建了国家电网天津招标有限公司评标基地。

2 污染识别结论

(1)通过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得知,该场地一直作为农用地使用。潜在污染物为重金属(砷、铜、铅等)、农药类(含六六六、DDT 等)。

(2)场地西南侧700米处为一产业园区,主要分布以下企业:

位于场地南侧700米的天津市泰利机械有限公司,主营电梯、液压系统、液压油缸、气动设备、机械配件、液压元件、冶金设备备件制造加工,潜在污染物为重金属、石油烃。位于场地西南侧720米的天津爱思达航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航天科学技术研究服务、技术开发、咨询、转让、检测、销售;机械加工;工艺美术品设计与销售;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进出口业务;会议服务、展览展示服务;电子设备、机电设备租赁等,潜在污染物为重金属、石油烃。位于场地西南侧770米的微仪光电(天津)有限公司,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实验室仪器、医疗器械、光学仪器、计算机、光电仪器制造、组装及相关技术研发、咨询、服务、租赁、转让、维修;软件开发;化工产品(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品除外)技术研发;批发和零售业,潜在污染物为重金属、石油烃。位于场地西南侧790米的博鑫仪器(天津)有限公司,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实验室仪器生产、销售及相关技术研发、咨询、服务、转让;软件开发、销售;仪器仪表、机械设备、医疗器械、电子产品、办公用品、五金交电、化工产品(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品除外)、建筑材料批发兼零售,潜在污染物为重金属、石油烃。位于场地西南侧750米的天津豪迈模具有限公司,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模具生产、维修;数控机械产品研发、生产、销售;机械加工。潜在污染物为重金属、石油烃。位于场地西南侧730米的天津恒匠数字装备有限公司,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机器人与机器人配件、自动化立体仓库及智能物流分拣配送设备、大型自动化生产线设备、机械电子设备、光电设备、智能机电设备及配件、自动化设备以及特种装备制造、销售、服务及安装;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计算机网络工程、计算机系统集成;智能监控系统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设计、施工;从事国家法律法律允许的进出口业务。潜在污染物为重金属、石油烃。区域内地下水流向为自西北向东南,产业园区位于调查场地西南侧700米处,处于地下水下游方向,且产业园区内主要污染物为固体废物,无废气污染物排放,故产业园区污染物污染范围仅限于其厂区范围或地下水下游范围,不会影响调查场地。

综上考虑,初步认为场地内存在潜在污染源,建议通过现场采样、实验室检测等方式开展第二阶段场地环境调查,判断该场地是否存在环境污染。

3 场地初步调查

3.1 初步采样及分析

第二阶段土壤环境调查工作主要以第一阶段污染识别结论为依据,通过现场采样、测试分析等手段进行污染确认,在环境污染识别工作的基础上,通过土壤及地下水样品的现场采集和样品的实验室分析测试,分析和确认污染识别阶段环境调查所识别的污染是否存在,进而确定污染物的种类、污染分布和污染程度。

鉴于地块内部及周边潜在污染源分布和现场实际情况,采用系统布点法和判断布点法进行布点。本次初步调查工作共布设6个采样点,其中土壤采样点3个,水土共用采样点3个。3.2 实验室检测

通过前期污染识别,本地块潜在污染物有:重金属、农药类(如 DDT、六六六等)等。初步调查依据全面性原则,本次检测项目在污染识别的潜在污染物基础上,增加《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基本检测项45项。


检测因子

污染物项目

指标数量

基本项

重金属:砷、镉、铬(六价)、铜、铅、汞、镍

挥发性有机物:四氯化碳、氯仿、氯甲烷、1,1-二氯乙烷、1,2-二氯乙烷、1,1-二氯乙烯、顺-1,2-二氯乙烯、反-1,2-二氯乙烯、二氯甲烷、1,2-二氯丙烷、1,1,1,2-四氯乙烷、1,1,2,2-四氯乙烷、四氯乙烯、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三氯乙烯、1,2,3-三氯丙烷、氯乙烯、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乙苯、苯乙烯、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邻二甲苯

半挥发性有机物:硝基苯、苯胺、2-氯酚、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萘

45

选测项

有机农药类:α-氯丹、γ-氯丹、p,p"-DDD、p,p"-DDE、o,p"-DDT、p,p"-DDT、α-硫丹、β-硫丹、七氯、α-六六六、β-六六六、γ-六六六、六氯苯、δ-六六六、艾氏剂、环氧化七氯、狄氏剂、异狄氏剂、异狄氏剂酮、甲氧滴滴涕、异狄氏剂醛、硫丹硫酸酯

22

4 风险筛选

4.1 筛选标准

由于该地块未来规划为一类工业用地,为满足该场地未来规划用途,该场地的土壤污染物筛选标准采用《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工业用地(M)用地标准,前述标准未列出的筛选值,参照《场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价筛选值》(DB11/T811-2011)中的工业/商服用地标准对检出项进行筛选。

鉴于该地块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使用,故采用《地下水质量标准》(GB14848-2017)中Ⅳ类水标准对地下水样品检出项进行筛选,前述标准未列出的筛选值,参照美国国家环保局(EPA)的《美国 EPA 区域筛选值》 执行。

4.2 筛选结果及结论

土壤:送检样品中,全部送检样品均检出重金属(砷、铜、铅、汞、镍),部分送检样品检出重金属镉,部分送检样品检出挥发半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氯仿、1,1-二氯乙烷、1,2-二氯乙烷、1,1-二氯乙烯、顺-1,2-二氯乙烯、反-1,2-二氯乙烯、二氯甲烷、1,2-二氯丙烷、1,1,1,2-四氯乙烷、1,1,2,2-四氯乙烷、四氯乙烯、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三氯乙烯、1,2,3-三氯丙烷、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乙苯、苯乙烯、甲苯、对二甲苯+间二甲苯、邻二甲苯、苯胺),全部送检样品均检出有机农药类(β-六六六、γ-六六六、δ-六六六),但检出的污染物最大值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工业用地标准及《场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价筛选值》(DB11/T811-2011)中的工业/商服用地标准,污染识别的有机农药类含量均低于筛选值。

地下水:地下水检出项重金属有砷、镉、铜、铅、汞、镍,经与筛选标准对比分析,重金属指标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14848-2017)中Ⅳ类水标准。部分送检样品检出挥发半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四氯化碳、1,1-二氯乙烯、1,2-二氯丙烷、四氯乙烯、三氯乙烯、氯苯、乙苯、甲苯、邻二甲苯、苯胺、顺-1,2-二氯乙烯、反-1,2-二氯乙烯、1,1,2,2-四氯乙烷、1,2-二氯苯、1,4-二氯苯),但检出的污染物最大值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14848-2017)中Ⅳ类水标准及《美国 EPA 区域筛选值》标准,污染识别的有机农药类含量均低于筛选值。

5 初步调查结果分析

5.1 土壤样品结果分析

(1)送检的17个土壤样品中砷、铜、铅、镍、汞、 镉、六价铬7种重金属在送检样品中除六价铬外均有检出,但检测结果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工业用地)用地标准及《场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价筛选值》(DB11/T811-2011)中的工业用地标准,表明该场地内土壤环境不存在重金属污染。

(2)送检的17个土壤中部分样品检测出少量挥发半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氯仿、1,1-二氯乙烷、1,2-二氯乙烷、1,1-二氯乙烯、顺-1,2-二氯乙烯、反-1,2-二氯乙烯、二氯甲烷、1,2-二氯丙烷、1,1,1,2-四氯乙烷、1,1,2,2-四氯乙烷、四氯乙烯、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三氯乙烯、1,2,3-三氯丙烷、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乙苯、苯乙烯、甲苯、对二甲苯+间二甲苯、邻二甲苯、苯胺),考虑是由于农业生产中化肥、农药和地膜等的长期不合理使用分解产生,但检测结果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工业用地)用地标准,表明该场地内土壤环境不存在挥发半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污染。

(3)送检的 17 个样品均检出有机农药类(β-六六六、γ-六六六、δ-六六六),考虑是由于农业生产中化肥、农药等的长期不合理使用分解产生,但检测结果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 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工业用地)用地标准,表明该场地内土壤环境不存在有机农药类污染。

5.2 地下水调查结果分析

(1)送检的4个地下水样品中检出项重金属有砷、镉、铜、铅、汞、镍,经与筛选标准对比分析,重金属指标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14848-2017)中Ⅳ类水标准。表明场地内地下水不存在重金属污染。

(2)送检的4个地下水样品中部分送检样品检出挥发半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四氯化碳、1,1-二氯乙烯、1,2-二氯丙烷、四氯乙烯、三氯乙烯、氯苯、乙苯、甲苯、邻二甲苯、苯胺、顺-1,2-二氯乙烯、反-1,2-二氯乙烯、1,1,2,2-四氯乙烷、1,2-二氯苯、1,4-二氯苯),但检出的污染物最大值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14848-2017)中Ⅳ类水标准及《美国 EPA 区域筛选值》标准,表明该场地内地下水环境不存在挥发半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污染。

(3)送检的4个地下水样品中均未检出有机农药类,表明场地内地下水不存在有机农药类污染。

6 结论及建议

6.1 初步调查结论

河北华勘地质勘查有限公司受东丽区土地整理中心委托,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对东丽储字2019-1号地块进行场地环境调查工作。通过第一阶段(污染识别)和第二阶段(现场采样),详细分析了地块所在区域的潜在污染物种类与来源,并在土壤、地下水的检测数据支持基础上做出如下结论:

(1)第一阶段地块调查结论

①早期农业生产活动过程中使用农药、化肥等,农作物种植常用的农药主要有阿特拉津、代森锰锌、草甘膦,农药、化肥在场地土壤中残留,可能造成土壤重金属、有机磷及有机氯等农药类污染。长期在土壤中富集,造成土壤、地下水的污染。潜在污染物:重金属、有机农药。

②地块周边 800m 范围内主要为服务型企业,主要的污染源为生活垃圾及生活污水,其中生活垃圾定期统一处理,生活污水排入地下管网,管网在运行期间未发生过污染泄漏情况,对土壤及地下水造成污染的可能性小。

综上考虑,初步认为场地内外均存在潜在污染源,建议通过现场采样、实验室检测等方式开展第二阶段场地环境调查,判断该场地是否存在环境污染。

(2)第二阶段地块调查结论

本次地块环境调查采用系统布点法和判断布点法相结合,进行布点采样,共布设 6 个监测点,其中3个地下水监测井。具体结果:

①土壤调查结论

送检的17个土壤样品检测结果显示重金属含量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工业用地)用地标准及《场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价筛选值》中工业用地标准。送检的17个土壤样品中部分样品检测出半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检测结果显示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工业用地)用地标准。 送检的17个土壤样品中部分样品检测出挥发半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检测结果显示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工业用地)用地标准。送检的17个土壤样品中部分样品检测出有机农药类污染物,检测结果显示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工业用地)用地标准和《场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价筛选值》(DB 11T811-2011)。

② 地下水调查结论

送检的4个地下水样品检测结果显示重金属含量均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Ⅳ类标准和《美国 EPA 区域筛选值》标准。送检的4个地下水样品检测结果显示挥发半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含量均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Ⅳ类标准和《美国 EPA 区域筛选值》标准。送检的4个地下水样品检测结果显示有机农药类污染物均未检出。

综上所述,东丽储字2019-1号地块内土壤、地下水样品检出物质的浓度符合相应标准的限值规定,因此,无需开展更为详细的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调查结果表明该地块符合一类工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6.2 建议

(1)本项目地块未来用地类型为一类工业用地,地块按照第二类用地相关标准对污染物进行风险筛选,本报告结论只适用于现有用地规划条件。如若地块用地规划条件发生改变,则需要进行重新风险筛选。

(2)本项目是基于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对地块开展的环境调查、采样监测和风险筛选,并形成调查结论。在环境调查工作完成和地块开始开发利用期间,业主单位应做好管控措施,避免在此期间地块内产生新的污染。

(3)在地块开发过程中也应注意避免对地块造成污染,并应及时进行跟踪观测。在地块开挖取土过程中,需要观察是否有在调查阶段中没有发现的污染,例如地下埋藏物和有明显殊气味的地方,如果发现需要及时采取措施并通报环保部门。

(4)场地东南角处有一处洼地,在后期工程建设过程中外来填土需满足场地环境质量要求。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初步调查 污染状况 土壤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查看详情 免费咨询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