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度第三批中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资助类)的通知
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度第三批中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资助类)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个人:
根据《关于印发中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中市监〔2021〕90号)的相关要求,我局将于11月2日至11月15日,开展2021年度第三批中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资助类)申报工作,现发布本批次申报指南,申报将根据年度资金情况拨付,部分申请可能在下一年度资金到位后进行拨付。
一、申报方式
本批次专项资金申报须登录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http://fczj.zs.gov.cn)统一申报,待审核通过,方可递交纸质材料到中山市行政服务中心B区14/15受理窗口。
二、申报时间
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当在2021年11月2日起至2021年11月15日17:00止在系统中提交申请,因逾期造成申报时效失效的将视作申报单位或个人放弃资助。
三、申报流程
申报单位或个人须登录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注册(http://fczj.zs.gov.cn),在申报通知栏目处选择《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度第三批中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资助类)的通知》,点击进入后在通知结尾处选择“我要申报”。
具体申报流程如下:
1.填写表格。据实完整填写所申请专题的表格(不按专题类别申报的申请视作不符合申报条件予以终止)。
2.系统提交。将申请表填写完整及提交相应附件材料,请正确命名附件材料。
3.审核回复。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促进科负责审核申报材料,初审通过时申报单位或个人将收到系统短信通知。
4.递交纸件。申报单位或个人根据系统短信要求提交纸质材料。
5.填写拨款信息。申报单位或个人审核通过的申请需待相关审批后在系统填写拨款信息。
申报单位或个人的申请经知识产权促进科审核:
①项目终止:申报单位或个人所提交的材料不符合申报条件。
②退回修改: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在退回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修改或补充材料完毕。(如因申报单位或个人原因逾期造成该申报时效失效的将视作申报单位或个人放弃该资助)。
③审核通过: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在审核通过日起3个工作日内或申报截止日前,打印经审核通过的系统申请表和全部附件材料(单位申报的,须在申请表单位意见栏加盖公章,所需附件材料按每个附件开始的右上角加盖公章并在完整申报材料上加盖骑缝章;个人申报的,递交的所有材料均需本人签名)递交至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22号中山市行政服务中心B区14/15受理窗口(不接受邮寄递交方式)。
四、申报内容及材料
资助类的申报时效均为1年。共同申请或拥有某项知识产权的,资助申报人应当是该项知识产权的第一权利人。
自2020年4月11日起至2021年11月15日为止符合以下条件的资助均可申报,自专利授权日起的1年内可申报相应的专利资助;自首次考取专利代理师资格起1年内可申报相关资助;自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书或法院终审判决书起1年内可申报知识产权维权资助;自取得商标注册证书后以实际证明文书记载的注册时间或签发时间为准1年内可申报商标资助。同一单位每年申报的发明专利资助、PCT专利进入国家阶段授权资助分别不超过200万元。
自2020年8月30日起至2021年11月15日为止符合以下条件的资助均可申报,自知识产权保险合同签订日起1年内可申报相关知识产权保险资助;自还清银行贷款本息之日起1年内可申报银行贷款利息资助;自贷款成功后支付所有专利、商标、地理标志评估费用、贷款保证保险或担保费用之日起1年内可申报评估费用、贷款保证保险或担保费用资助;自取得地理标志产品或商标文件后以签发时间为准1年内可申报地理标志资助;自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专利奖、广东省专利奖、国家商标奖正式认定文件发布之日起1年可申报相应类别资助;首次取得《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证书之日起1年内可申报相应资助;
自2020年4月22日起至2021年11月15日符合以下条件的资助可申报,自专利转化标准正式发布之日起1年内可申报专利转化标准资助。同一单位每年申报的专利转化标准资助不超过200万元。
自2020年10月29日起至2021年11月15日为止符合以下条件的资助均可申报,自建设市级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服务中心、镇街商标品牌培育指导站批复文件签发或评估验收通过之日起1年内可申报该资助。
超过上述申报时效,视作逾期自动放弃。
专题一: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资助
1.资助条件和额度:
以本市地址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500元,已获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缴的不予资助。同一个人每年获发明专利授权资助的数量不超过5件。
2.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中山市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资助申请表;
(2)国内发明专利证书(签署及盖章页)复印件;
(3)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费、审查费收费票据复印件;
(4)单位需提供营业执照和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个人需提供身份证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须注明具体开户网点);
(6)其他:如单位名称发生变更,需提供工商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专题二:PCT专利授权资助
1.资助条件和额度:
以本市地址申请的PCT专利进入国家阶段,并以本市地址获得发明类专利授权的,单位每件资助0.5万元,个人每件资助0.1万元;同一PCT专利申请最多获得境外3个国家或地区的专利授权资助。同一个人每年获PCT专利授权资助的数量不超过5件。
2.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中山市PCT专利授权资助申请表;
(2)PCT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第一页(中文版本)复印件;
(3)该发明专利证书(签署或盖章页)和专利说明书扉页复印件;
(4)由具有翻译经营范围的机构出具的该发明专利证书(签署及盖章页)和专利说明书扉页中文译本复印件;
(5)单位需提供营业执照和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6)个人需提供身份证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须注明具体开户网点);
(7)翻译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其他:如单位名称发生变更,需提供工商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专题三:首次考取专利代理师资格资助
1.资助条件和额度:
在本市单位连续缴纳社保至少满1年,首次考取了专利代理师资格,且申报资助期间仍在中山市工作的人员,每人可获一次性资助1万元。
2.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中山市首次考取专利代理师资格资助申请表;
(2)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3)在本市连续参保1年的参保证明复印件;
(4)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
(5)本人身份证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须注明具体开户网点);
(6)其他符合申报条件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专题四:知识产权保险资助
1.资助条件和额度:
本市单位购买专利执行险或商标侵权责任险,可按不高于实际支出保费给予资助,同一单位每年获专利执行险或商标侵权责任险资助总额不超过2万元
本市单位购买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可按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资助,同一单位每年获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2.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中山市知识产权保险资助申请表;
(2)保险合同和对应保险保费发票复印件;
(3)营业执照和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4)其他符合申报条件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专题五:知识产权维权资助
1.资助条件和额度:
本市单位获得境外专利授权、商标注册或地理标志后,在境外提起专利、商标或地理标志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商标或地理标志侵权成立的,每件给予30万元资助,每个单位资助不超过100万元。侵权是否成立以法院的终审或生效裁判文书为准。
本市单位在境外被提起专利、商标或地理标志侵权诉讼,积极应对并最终判定专利、商标或地理标志侵权不成立的,每件给予30万元资助,每个单位资助不超过100万元。侵权是否成立以法院的终审或生效判决为准。
申报主体以本市地址获得授权的引证商标提出异议、争议或无效宣告请求,最终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生效裁判文书或法院终审或生效裁判文书认定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标识,并对该争议商标不予注册、撤销、部分撤销或宣告无效的,对该引证商标权利人给予5万元资助,每个单位当年度资助不超过1件。认定是否成立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生效裁判文书或法院终审或生效裁判文书认定为准。
2.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中山市知识产权海外维权资助申请表;
(2)具有翻译经营范围的知识产权机构出具的法院判决书中文译本或国家知识产权局生效裁判文书或法院终审或生效裁判的文书;
(3)知识产权海外维权诉讼相关费用的票据复印件;
(4)营业执照和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等。
(5)其他符合申报条件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专题六: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费用资助
1.资助条件:
符合《中山市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办法》扶持对象的企业,向与市市场监管局签约的项目合作银行申请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资产质押融资贷款,产生了银行利息、贷款保证保险费用或贷款担保费用、评估费用的,并在国家有关部门已办理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资产质押登记手续。
2.资助额度:
(1)银行贷款利息资助。根据企业申报,对已经偿还全部银行贷款本息的,按照最高不超过单笔实际贷款额度的3%给予一次性利息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利息,同一企业每年获贷款利息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贷款保证保险费用或贷款担保费用资助。企业贷款成功后,根据企业申请,按照最高不超过单笔实际贷款额度的1%给予一次性费用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费用,同一企业每年获贷款保证保险费用或贷款担保费用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评估费用资助。企业贷款成功后,按照最高不超过单笔实际贷款额度的0.5%给予一次性费用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费用,同一企业每年获评估费用资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3.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申请银行贷款利息资助,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中山市质押融资贷款补贴资助(利息)申请表;
②银行贷款借据;
③计息单复印件;
④质押合同;
⑤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或凭证;
⑥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2)申请贷款保证保险费用或贷款担保费用资助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中山市质押融资贷款补贴资助(保证保险费用或担保费)申请表;
②贷款保证保险合同/贷款保证保险保单或贷款担保合同;
③贷款保证保险费用或贷款担保费用票据复印件;
④银行贷款借据;
⑤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申请知识产权评估费用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中山市质押融资贷款补贴资助(评估费)申请表;
②知识产权评估合同复印件;
③知识产权评估费用票据复印件;
④知识产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及附页复印件;
⑤银行贷款借据;
⑥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专题七:商标资助
1.资助条件和额度:
(1)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注册商标的,在获取《国际注册证》并通过各指定国家或地区核准注册后,每指定一个国家或地区给予一次性资助1万元,每件最多资助4个国家或地区,同一商标注册人每年获资助不超过5件。
(2)在欧盟或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取得注册商标的,每件给予一次性资助0.3万元,同一商标注册人每年获资助不超过5件。
(3)在国外单一国家取得注册商标的,每件给予一次性资助0.2万元,同一商标注册人每年获资助不超过5件。
(4)在港澳台地区取得注册商标的,每件给予一次性资助0.2万元,同一商标注册人每年获资助不超过5件。
除地理标志商标资助外,同一商标注册人年度申报商标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且对续展、变更、转让等行为不给予资助。
2.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中山市注册商标资助申请表;
(2)商标证书复印件;
(3)马德里商标资助,须提供:
①该商标获取的马德里体系《国际注册证》和由具有翻译经营范围的机构出具的该证书中文译本复印件;
②该商标进入各指定国或地区后获准注册的文件和由具有翻译经营范围的机构出具的该文件中文译本复印件;
③该商标注册付款凭证复印件。
(4)欧盟商标资助,须提供:
①商标在欧盟获准注册的文件和由具有翻译经营范围的机构出具的该文件中文译本复印件;
②该商标注册付款凭证复印件。
(5)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商标资助,须提供:
①OAPI商标注册证书和由具有翻译经营范围的机构出具的该证书中文译本复印件;
②该商标注册付款凭证复印件。
(6)国外单一国家注册商标资助,须提供:
①商标在该国获准注册的文件和由具有翻译经营范围的机构出具的该文件中文译本复印件;
②该商标注册付款凭证复印件。
(7)单位需提供营业执照和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8)个人需提供身份证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须注明具体开户网点);
(9)翻译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0)其他:如单位名称发生变更,需提供工商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专题八:地理标志资助
1.资助条件和额度:
(1)本市单位申请地理标志产品或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每件最高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
(2)对经审批核准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单位,最高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
(3)成功注册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单位,最高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
(4)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人,最高给予一次性资助3万元,同一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当年度最高资助100万元。
2.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中山市注册商标资助(地理标志)申请表;
(2)地理标志产品或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资助,需提供:①地理标志产品或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3)经审批核准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成功注册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资助,需提供:①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核准注册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4)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资助,需提供:①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使用该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正式文件。
(5)单位需提供单位注册证明(营业执照或许可证或法人代码证)及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专题九:获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资助
1.资助条件和额度:
获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每家给予资助50万元;获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每家给予资助10万元。
获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每家给予资助5万元。
2.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资助申请表;
(2)获奖项目的正式文件(如:下达文件)复印件。
(3)单位营业执照和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专题十:获国家、广东省专利奖或国家商标奖资助
1.资助条件和额度:
获中国专利金奖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每项给予资助100万元;获中国专利银奖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的,每项给予资助50万元;获中国专利优秀奖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每项给予资助20万元。
获广东专利金奖的,每项给予资助30万元;获广东专利银奖的,每项给予资助20万元;获广东专利优秀奖的,每项给予资助10万元;获广东杰出发明人奖的,每项给予资助5万元。
获中国商标金奖中的商标创新奖、商标运用奖、商标保护奖每项给予资助100万元。由财政供养的商标保护奖获得单位或个人,仅给予荣誉,不给予现金奖励。
2.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获国家、广东省专利奖或国家商标奖资助申请表;
(2)获奖项目的正式文件(如:下达文件)。
(3)单位营业执照和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专题十一:首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资助
1.资助条件和额度:
本市单位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或《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或《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且未获得资助的,每个单位一次性资助3万元。
2.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首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资助申请表;
(2)首次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3)单位营业执照和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专题十三:专利转化标准资助
1.资助条件和额度:
(1)申报单位将拥有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转化为国家标准,且在标准引言中披露该专利的,每项专利给予一次性资助不超过30万元。
(2)申报单位将拥有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转化为行业标准,且在标准引言中披露该专利的,每项专利给予一次性资助不超过20万元。
2.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中山市专利转化标准资助申请表;
(2)已正式发布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文本;
(3)专利证书(签署及盖章页)复印件;
(4)单位营业执照和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专题十四:建设市级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服务中心、建设镇街商标品牌培育指导站资助
1.资助条件和额度:
(1)市级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服务中心资助
本市单位建设市级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服务中心的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其中,取得市政府同意建设批复后资助50%,按照建设有关规定完成验收后资助50%。
(2)镇街商标品牌培育指导站资助
按照市镇街商标品牌培育指导站建设有关规定,本市单位建设镇街商标品牌培育指导站的,一次性资助40万元。
按照市镇街商标品牌培育指导站建设的有关规定,我市镇街商标品牌培育指导站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经市市场监管局评估通过的,每年资助不超过20万元。
2.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市级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服务中心资助
①建设市级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资助申请表;
②机构成立批复文件等证明材料;
③已通过验收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镇街商标品牌培育指导站资助
①建设镇街商标品牌培育指导站资助申请表;
②机构成立批复文件等证明材料。
五、申报咨询
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促进科,联系人:郭德轩、梁耀伟;联系电话:****-********。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日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