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清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清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认真做好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我厅会同省直有关单位起草了《浙江省军人军属、 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清单》(征求意见稿),并已征求各地意见。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2021年11月2日至11月11日。
联 系 人:王峰
邮 箱: ********98@qq.com
为方便联系,反馈意见时敬请预留联系电话。
附件:
浙江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
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征求意见稿)
序号 | 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
现役军人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 |
1 | 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 |
2 | 每年发一封春节慰问信。 |
3 | 入伍、退役时,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举行欢送、欢迎仪式。 |
4 | 邀请优秀现役军人代表参加国家和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
5 | 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其名录载入地方志。 |
6 | 由军队授予个人的八一勋章、荣誉称号、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等奖励的现役军人,按规定给其家庭送喜报,并落实有关待遇。 |
7 |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为其家庭发放优待金;义务兵家庭按规定享受的优待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
8 | 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入伍,按规定颁发一次性奖励金。 |
9 | 优先聘请优秀现役军人担任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烈士纪念馆等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 |
10 | 在省内主流媒体开设的国防教育相关专栏中,宣传现役军人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现役军人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
11 | 在审查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租房条件时,其依法享受的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
12 | 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可采取实物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实施保障;符合申请公租房保障条件的,予以优先安排。 |
13 | 在住房征收征用时,对现役军人家庭给予优先选房等倾斜政策。 |
14 | 文化和旅游系统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对现役军人团体预约参观予以免费讲解。 |
15 | 公益性的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城市公园等免费游览;国有单位经营的旅游景点免收门票。 |
16 | 国有企事业单位管理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提供免费门票服务。 |
17 | 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 |
18 | 符合条件的火车(高铁)站、汽车客运站、码头在重点旅客候车室(区)为军人提供候车服务,具备条件的可单独设置军人候车场所,机场可在候机大厅划设军人候机专区或座椅。 |
19 | 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轮渡和轨道交通工具。 |
20 | 申请法律援助优先受理,对有特殊困难的提供上门服务等便利措施。各类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时提供人民调解服务。 |
21 | 鼓励银行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
22 | 观看电影时,提倡影院给予票价优惠;鼓励影(剧)院、体育场所在举行演出、举办赛会时,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
23 | 鼓励移动、联通、电信运营商给予套餐资费优惠,并在营业厅提供优先服务。 |
24 | 本地区医疗优待定点服务机构,开通优先窗口,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对急诊、危重病抢救直接进入急救绿色通道。 |
25 | 优抚医院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在诊疗、检查、住院等医疗服务方面提供优先优待;提供心理健康咨询与治疗优惠服务;每年对门诊、住院等优惠限额实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对外公布;提供免费或限时免费停车服务。 |
26 |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与星级酒店(宾馆)签订“军人驿站”“拥军酒店”协议,为现役军人及家属短期探亲、家庭旅居提供就餐与客房优惠服务。 |
现役军人家属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 |
1 | 每年发一封春节慰问信。 |
2 | 每年为服现役义务兵父母免费健康体检一次,并建立健康档案。 |
3 | 邀请优秀现役军人家属代表参加国家和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
4 | 优先聘请优秀现役军人家属担任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烈士纪念馆等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 |
5 | 在省内主流媒体开设的国防教育相关专栏中,宣传现役军人家属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现役军人家属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
6 | 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按规定享受。 |
7 | 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提供适度价格优惠。 |
8 | 国家兴办的光荣院、优抚医院,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现役军人家属,以及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现役军人的父母,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
9 | 优抚医院对现役军人父母、配偶、子女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在诊疗、检查、住院等医疗服务方面提供优先优待;提供心理健康咨询与治疗优惠服务;每年对门诊、住院等优惠限额实行动态调整并对外公布;提供免费或限时免费停车服务。 |
10 | 在优抚医院享受体检优惠,原则上体检项目优惠减免不低于20%。 |
11 | 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对象,地方根据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
12 | 本地区医疗优待定点服务机构,开通优先窗口,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 |
13 | 伤病残、老龄的,各地基层医疗机构优先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14 | 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未就业随军家属发放生活补贴费。 |
15 | 在审查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租房条件时,其依法享受的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
16 | 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可采取实物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实施保障;符合申请公租房保障条件的,予以优先安排。 |
17 | 居住农村且符合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或地方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 |
18 | 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按就近就便原则优先安排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优质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 |
19 | 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参加中考、高考时,按规定予以降分或优先录取。 |
20 | 军人子女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时,可以在本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父母居住地、部队驻地入学并享受当地教育优待政策。其中,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队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军人的子女,在国(境)外执行任务军人的子女,获得勋章、荣誉称号、三等战功和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相应层级表彰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还可以在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地入学并享受当地教育优待政策。 |
21 | 驻偏远海岛、高原高寒等艰苦地区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降分录取,按规定享受学生资助政策。 |
22 | 驻地在乡镇以下部队军人的子女,可以就近就便协调到城区学校就读。 |
23 | 因部队移防、工作调动或者生活基础变更,军人子女需要随迁转学的,由所在地教育部门和学校(幼儿园)予以妥善安排。属于高中阶段的,根据本人学习情况安排到同类同水平高中就读。 |
24 | 符合条件的军官和军士退出现役时,随迁子女需转学入学的,安置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及时办理,并优先保障参战退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功臣模范退役军人子女、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子女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子女的随迁转学入学。 |
25 | 对在校现役军人的未成年子女,各中、小学及托幼机构在其学习、生活、思想、心理等方面给予关心、疏导和帮助。 |
26 | 公益性的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城市公园等免费游览。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按规定提供减免门票等优待。 |
27 | 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管理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提供减免门票服务。 |
28 | 随同现役军人出行的家属,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和军人候车场所。 |
29 | 申请法律援助优先受理,对有特殊困难的提供上门服务等便利措施。各类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时提供人民调解服务。 |
30 | 鼓励银行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
31 | 观看电影时,提倡影院给予票价优惠;鼓励影(剧)院、体育场所在举行演出、举办赛会时,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
32 | 鼓励移动、联通、电信运营商给予套餐资费优惠,并在营业厅提供优先服务。 |
33 | 军人配偶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置。 |
34 | 优先提供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专项招聘等,为随军随调现役军人家属就业创业创造条件,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补贴。 |
残疾军人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 |
1 | 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 |
2 | 每年发一封春节慰问信。 |
3 | 邀请优秀残疾军人代表参加国家和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
4 | 优秀代表参加“最美退役军人”评选表彰。 |
5 | 开展常态化联系,“八一”、春节等节日期间开展各种形式走访座谈。 |
6 | 优先聘请优秀残疾军人担任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烈士纪念馆等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 |
7 | 在省内主流媒体开设的国防教育相关专栏中,宣传残疾军人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残疾军人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
8 | 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按规定享受。 |
9 | 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提供适度价格优惠。没有兴建光荣院的地区,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孤老或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残疾军人供养服务需求。 |
10 | 有条件的各类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可设置 “光荣间”,优先安排有需求的老年残疾军人入住,提供适当的价格优惠。 |
11 | 优先安排老年残疾军人享受居家养老、日常照料等服务。 |
12 | 推动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优质服务行业为老年残疾军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
13 | 加强辅助器具的检修,免费配置规定使用范围的康复辅助器具。 |
14 | 按规定享受的残疾抚恤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
15 | 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人员轮流疗休养。 |
16 | 国家兴办的光荣院、优抚医院,对鳏寡孤独的残疾退役军人实行集中供养,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
17 | 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对象,地方根据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对享受残疾军人护理费的,可择高申领其中一项。 |
18 | 本地区医疗优待定点服务机构,开通优先窗口,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 |
19 | 各地基层医疗机构优先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20 | 优抚医院对残疾军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在诊疗、检查、住院等医疗服务方面提供优先优待;提供心理健康咨询与治疗优惠服务;每年对门诊、住院等优惠限额实行动态调整并对外公布;提供免费或限时免费停车服务。 |
21 | 在优抚医院享受体检优惠,原则上体检项目优惠减免不低于20%。 |
22 | 在审查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租房条件时,其依法享受的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
23 | 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可采取实物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实施保障;符合申请公租房保障条件的,予以优先安排。 |
24 | 对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租住公租房可给予适当租金补助或者减免。 |
25 | 居住农村且符合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或地方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 |
26 | 在住房征收征用时,给予优先选房等倾斜政策。 |
27 | 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老年人家庭优先列入居家适老化改造计划。 |
28 | 优先安排参加教育培训,按规定享受国家资助政策。 |
29 | 公益性的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城市公园等免费游览;国有单位经营的旅游景点免收门票。 |
30 | 国有企事业单位管理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提供免费门票服务。 |
31 | 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 |
32 | 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民航班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惠。 |
33 | 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
34 | 申请法律援助优先受理,对有特殊困难的提供上门服务等便利措施。各类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时提供人民调解服务。 |
35 | 鼓励银行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
36 | 观看电影时,提倡影院给予票价优惠;鼓励影(剧)院、体育场所在举行演出、举办赛会时,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
37 | 鼓励移动、联通、电信运营商给予套餐资费优惠,并在营业厅提供优先服务。 |
38 | 残疾军人按规定享受有线数字电视服务费减免优待。 |
39 | 优先提供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专项招聘等,为残疾军人就业创业创造条件,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补贴。 |
40 | 对符合条件的残疾退役军人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录取。 |
41 |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退役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
42 | 对自主创业的残疾退役军人给予优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依法给予优惠扶持。 |
退役军人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 |
1 | 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 |
2 | 每年发一封春节慰问信。 |
3 | 开展常态化联系,“八一”、春节等节日期间开展各种形式走访座谈。 |
4 | 邀请优秀退役军人代表参加国家和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
5 | 参战、服现役期间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获得省部级或者战区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其名录和事迹编辑录入地方志。 |
6 | 优先聘请优秀退役军人担任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烈士纪念馆等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 |
7 | 优秀代表参加“最美退役军人”评选表彰。 |
8 | 在省内主流媒体开设的国防教育相关专栏中,宣传退役军人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退役军人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
9 | 退役军人个人或群体先进事迹在当地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荣誉室展陈。 |
10 | 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按规定享受。 |
11 | 国家兴办的光荣院、优抚医院,对鳏寡孤独的退役军人实行集中供养,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
12 | 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提供适度价格优惠。 |
13 | 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对象,地方根据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
14 | 有条件的各类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可设置 “光荣间”,优先安排有需求的老年退役军人入住,提供适当的价格优惠。 |
15 | 推动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优质服务行业为老年退役军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
16 | 优先安排老年退役军人享受居家养老、日常照料等服务。 |
17 | 本地区医疗优待定点服务机构,为老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开通优先窗口,建立看病就医绿色通道,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 |
18 | 优抚医院对退役军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在诊疗、检查、住院等医疗服务方面提供优先优待;提供心理健康咨询与治疗优惠服务;每年对门诊、住院等优惠限额实行动态调整并对外公布;提供免费或限时免费停车服务。 |
19 | 优抚医院对老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在诊疗、检查、住院等医疗服务方面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
20 | 组织优抚医院为老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优惠体检,原则上体检项目优惠减免不低于20%。 |
21 | 属于优抚医疗保障的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定额门诊补助和住院医疗补助。 |
22 | 属于优抚医疗保障的优抚对象,其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优抚医疗补助政策实行“一站式”报销结算。 |
23 | 伤病残、老龄的,各地基层医疗机构优先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24 | 在审查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租房条件时,其依法享受的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
25 | 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可采取实物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实施保障;符合申请公租房保障条件的,予以优先安排。 |
26 | 对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租住公租房可给予适当租金补助或者减免。 |
27 | 居住农村且符合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或地方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 |
28 | 在住房征收征用时,对老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给予优先选房等倾斜政策。 |
29 | 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老年人家庭优先列入居家适老化改造计划。 |
30 | 退役军人按规定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
31 | 对退役一年以上、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考入全日制普通本科和高专高职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学历教育期间按规定享受学费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享受学生生活费补助。 |
32 | 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报考高等院校时,按规定享受招生录取优待政策,考入高等学校的,按规定给予学费减免。 |
33 | 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实施复学、调整专业、攻读研究生等优待政策。 |
34 | 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条件的享受税收优惠。 |
35 | 退役军人创办的企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的,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
36 | 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退役军人初次创业的,按规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支持。 |
37 | 各级政府投资或社会共建的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按规定落实经营场地、水电减免、人力资源、宣传推广等优惠政策和服务。 |
38 | 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宣传、组织、协调等工作,采取退役军人专场招聘会等形式,开展就业推荐、职业指导,帮助退役军人就业。 |
39 | 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报考公务员,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录用。 |
40 | 县以下一线执法职位、乡镇(街道)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职位招录,向大学生退役军人倾斜。 |
41 | 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 |
42 | 公安机关特警职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 |
43 | 鼓励各地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特点优先招聘退役军人,对有一定军事技能和专业素质的岗位,面向退役军人招聘。 |
44 | 开发公益性岗位,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退役士兵实施再就业帮扶。 |
45 | 从符合条件的优秀退役军人中选拔村(社区)干部。 |
46 | 申请法律援助优先受理,对有特殊困难的提供上门服务等便利措施。各类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时提供人民调解服务。 |
47 | 鼓励银行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
48 | 提倡、鼓励影(剧)院、体育场所在举行演出、举办赛会时,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
49 | 鼓励移动、联通、电信运营商给予套餐资费优惠,并在营业厅提供优先服务。 |
50 |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有线数字电视服务费减免优待。 |
51 | 退役军人凭退役军人优待证等有效证件享受公共交通、文化和旅游等优待,具体优待标准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 |
1 | 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 |
2 | 每年发一封春节慰问信。 |
3 | 每年为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免费体检一次,并建立健康档案。 |
4 | 为烈士遗属建档立卡,开展常态化联系,春节、烈士纪念日等组织专项走访座谈活动。 |
5 | 邀请优秀“三属”代表参加国家和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
6 | 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轮流疗休养。 |
7 | 优先聘请优秀“三属”担任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烈士纪念馆等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 |
8 | 在省内主流媒体开设的国防教育相关专栏中,宣传“三属”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三属”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
9 | 因公牺牲和在服役期间病故的军人,地方政府通过适当方式予以悼念褒扬和慰问。 |
10 | 对前往异地祭扫烈士墓的烈士遗属,按照规定给予补助。 |
11 | “三属”按规定享受的定期抚恤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
12 | 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按规定享受。 |
13 | 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提供适度价格优惠。 |
14 | 国家兴办的光荣院、优抚医院,对鳏寡孤独的“三属”实行集中供养,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
15 | 优抚医院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在诊疗、检查、住院等医疗服务方面提供优先优待;提供心理健康咨询与治疗优惠服务;每年对门诊、住院等优惠限额实行动态调整并对外公布;提供免费或限时免费停车服务。 |
16 | 在优抚医院体检享受优惠,原则上体检项目优惠减免不低于20%。 |
17 | 有条件的各类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可设置 “光荣间”,优先安排有需求的老年“三属”入住,提供适当的价格优惠。 |
18 | 优先安排老年“三属”享受居家养老、日常照料等服务。 |
19 | 推动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优质服务行业为老年“三属”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
20 | 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老年对象,地方根据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
21 | 本地区医疗优待定点服务机构,开通优先窗口,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 |
22 | 享受优抚医疗保障的“三属”,按规定享受定额门诊补助和住院医疗补助。 |
23 | 享受优抚医疗保障的“三属”,其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优抚医疗补助政策实行“一站式”报销结算。 |
24 | 伤病残、老龄的,各地基层医疗机构优先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25 | 在审查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租房条件时,其依法享受的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
26 | 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可采取实物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实施保障;符合申请公租房保障条件的,予以优先安排。 |
27 | 对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租住公租房可给予适当租金补助或者减免。 |
28 | 居住农村且符合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或地方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 |
29 | 在住房征收征用时,给予优先选房等倾斜政策。 |
30 | 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老年人家庭,优先列入居家适老化改造计划。 |
31 | 符合条件的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子女,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在县(市、区)范围内根据法定监护人意愿就近就便优先安排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优质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也可以在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地入学并享受当地教育优待政策。 |
32 | 符合条件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在中考、高考时,按规定予以降分或优先录取。 |
33 | 对在校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未成年子女,各中、小学及托幼机构在其学习、生活、思想、心理等方面给予关心、疏导和帮助。 |
34 | 优先提供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专项招聘等,为“三属”就业创业创造条件,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补贴。 |
35 | 公益性的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城市公园等免费游览;国有单位经营的旅游景点免收门票。 |
36 | 国有企事业单位管理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提供免费门票服务。 |
37 | 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 |
38 | 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
39 | 申请法律援助优先受理,对有特殊困难的提供上门服务等便利措施。各类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时提供人民调解服务。 |
40 | 鼓励银行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
41 | 观看电影时,提倡影院给予票价优惠;鼓励影(剧)院、体育场所在举行演出、举办赛会时,为“三属”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
42 | 鼓励移动、联通、电信运营商给予套餐资费优惠,并在营业厅提供优先服务。 |
43 | “三属”按规定享受有线数字电视服务费减免优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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