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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绿化管理处2022-2024年市管道路绿地夜景照明设施维护服务项目

福州市绿化管理处2022-2024年市管道路绿地夜景照明设施维护服务项目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州市绿化管理处

乙方:福州惠光照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00]FJYS[GK]*******-1的福州市绿化管理处2022-2024年市管道路绿地夜景照明设施维护服务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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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类
品目号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采购标的服务范围服务要求服务时间
(单位)
服务标准金额
(元)
1-1 C1303 园林绿化管理服务 园林绿化管理服务完全响应招标文件服务范围完全响应招标文件服务要求3(年)完全响应招标文件服务标准*******.01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玖佰捌拾叁万陆仟玖佰捌拾捌元零壹分(¥*******.01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中标后,维护期限以采购人通知的进场日期起算,截止日期至2024年12月31日;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区市管道路绿地夜景照明设施;

4.3交付条件: 验收合格后。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按照投标文件执行。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维护内容:市区园林夜景照明设施的日常防盗、防破坏巡查和设施维修维护等。 2、维护范围:闽江两岸(闽江大桥-会展岛)、北江滨堤外绿道(金牛山公园-三县洲大桥,解放大桥-五孔闸)、流花溪(浦上大道-建新教堂)、屏山公园、同寿园、北江滨大道堤外绿地、南江滨公园、创业广场、浦下河公园夜景照明设施;东三环六一佳园旁绿地、东三环福马路口、秀峰路山姆公园旁绿地、山北路绿地、建新路口绿地、仓前公园绿地、新园路路口绿地、仓山金祥路新榕金城湾旁绿地、环南台岛滨江休闲路淮安至湾边大桥;需拆除位移、新设照明设施、新接收维护项目等地块亮化夜景照明灯具,电缆线路及相关控制箱分支箱等设施亮化维护,用电安全管理(供电部门计量表以下出线以后部分的所有线路设施等)等。包含夜景照明设施损坏及失窃修复,以及上述工作中所需要的材料、人工等。采购人有权增减维护范围和工作量,数量以实际交接维护数量为准 。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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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 7.14 中标人完成第1期次(3个月)维护工作,经采购人考评合格,采购人按本期完成合格工作量价款的100%,根据财政相关规定,待财政资金批复到位后支付,中标人应出具有效的发票。
2 7.14 中标人完成第2期次(3个月)维护工作,经采购人考评合格,采购人按本期完成合格工作量价款的100%,根据财政相关规定,待财政资金批复到位后支付,中标人应出具有效的发票。
3 7.14 中标人完成第3期次(3个月)维护工作,经采购人考评合格,采购人按本期完成合格工作量价款的100%,根据财政相关规定,待财政资金批复到位后支付,中标人应出具有效的发票。
4 7.14 中标人完成第4期次(3个月)维护工作,经采购人考评合格,采购人按本期完成合格工作量价款的100%,根据财政相关规定,待财政资金批复到位后支付,中标人应出具有效的发票。
5 7.14 中标人完成第5期次(3个月)维护工作,经采购人考评合格,采购人按本期完成合格工作量价款的100%,根据财政相关规定,待财政资金批复到位后支付,中标人应出具有效的发票。
6 7.14 中标人完成第6期次(3个月)维护工作,经采购人考评合格,采购人按本期完成合格工作量价款的100%,根据财政相关规定,待财政资金批复到位后支付,中标人应出具有效的发票。
7 7.14 中标人完成第7期次(3个月)维护工作,经采购人考评合格,采购人按本期完成合格工作量价款的100%,根据财政相关规定,待财政资金批复到位后支付,中标人应出具有效的发票。
8 7.14 中标人完成第8期次(3个月)维护工作,经采购人考评合格,采购人按本期完成合格工作量价款的100%,根据财政相关规定,待财政资金批复到位后支付,中标人应出具有效的发票。
9 7.14 中标人完成第9期次(3个月)维护工作,经采购人考评合格,采购人按本期完成合格工作量价款的100%,根据财政相关规定,待财政资金批复到位后支付,中标人应出具有效的发票。
10 7.14 中标人完成第10期次(3个月)维护工作,经采购人考评合格,采购人按本期完成合格工作量价款的100%,根据财政相关规定,待财政资金批复到位后支付,中标人应出具有效的发票。
11 7.14 中标人完成第11期次(3个月)维护工作,经采购人考评合格,采购人按本期完成合格工作量价款的100%,根据财政相关规定,待财政资金批复到位后支付,中标人应出具有效的发票。
12 7.14 中标人完成第12期次(3个月)维护工作,经采购人考评合格,采购人按本期完成合格工作量价款的100%,根据财政相关规定,待财政资金批复到位后支付,中标人应出具有效的发票。
13 7.14 中标人完成第13期次(3个月)维护工作,经采购人考评合格,采购人按本期完成合格工作量价款的100%,根据财政相关规定,待财政资金批复到位后支付,中标人应出具有效的发票。
14 7.18 中标人完成第14期次(3个月)维护工作,经采购人考评合格,采购人按本期完成合格工作量价款的100%,根据财政相关规定,待财政资金批复到位后支付,中标人应出具有效的发票。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百分比:5%。说明:(1)本项目一次性缴纳履约保证金,中标公告发布后15日内,中标人须向采购人缴纳合同总价5%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未按规定时间缴纳,每逾期一天罚款1000元);采用银行转账、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方式提交履约担保的须满足闽建筑[2015]29号的规定。(2)履约保证金以银行转账、电汇、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等形式提交,在合同期内未出现违约现象及采购人利益受损的情况下,合同到期时无息退还。部分违约现象及采购人利益受损情况,将从履约保证金扣除一定金额。(3)履约担保以银行转账形式递交的,应由中标人基本账户转出;以银行保函递交的应由项目所在地国有银行出具,所需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采用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形式递交的,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或备案,且保险公司应通过省住建厅政务网站,将保险公司经营单位信息、投保单(范本)以及保险合同含条款(范本)向社会主动公开,所需费用由中标人承担。(4)履约担保若为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的方式提交的,中标人应对履约担保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承包单位承担一切后果并处罚如下:①处罚违约金10万元;②重新提供履约担保必须以现金方式提交;③发包人如实上报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不良记录。(5)履约担保期限:履约担保有效期应持续到项目验收合格之日止。

9、合同有效期

维护期限以采购人通知的进场日期起算,截止日期至2024年12月31日。

10、违约责任

按招标文件执行。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按招标文件执行。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向甲方所在地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按招标文件执行。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捌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

甲方:福州市绿化管理处乙方:福州惠光照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鼓楼区福飞路144号住所:福州市华林路201号华林大厦20层
单位负责人:俞马路单位负责人:庄惠明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庄东晖
联系方法:叶女士 ****-********
联系方法:188*****951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福州华林支行
账号: 账号: ****************08829

签订地点: 福州

签订日期:2021年11月03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照明设施 绿化管理 夜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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