浣溪段工程招标公告

浣溪段工程招标公告

缙云县好溪壶镇浣溪段工程招标公告

招 标 公 告

缙云县好溪壶镇浣溪段工程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工程概况:施工I标为姓汪村段,主要包括桩号Z0+000~Z1+927段河道治理,施工II标为新河村段,主要包括桩号Y0+000~Y1+797段河道治理,施工III标为和联村段,主要包括桩号Z1+927~Z2+526、Y1+797~Y2+384段河道治理,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灌砌石护岸、斜复式护坡、挡墙加高加固、翻板坝、引、排水箱涵、堰坝拆除等。3个标段均须在2014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工,工程造价估算施工I标约870万元、施工II标约650万元、施工III标约400万元。

二、对投标人的要求:1、投标单位必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企业;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资格的独立法人。2、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具有水利水电建造师贰级及以上资格,且目前无在建工程。 3、要求投标人是2014年度丽水市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水利水电类预选承包商施工类名录中的企业,市外企业项目负责人要求是该名录中的具有相应建造师资格的人员。4、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其它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三、招标文件和图纸将于2014年2月19日起在缙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并供下载,招标文件以书面为准。

四、投标保证金:施工I标壹拾贰万元、施工II标壹拾万元、施工III标陆万元,投标诚信保函:施工I标100万元、施工II标100万元、施工III标50万元,招标文件资料费每个标段为500元。

联系人: 申屠先生 郑伟鹏

电 话:****-******** 135*****886

缙云县城市防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缙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浙江水利水电工程审价中心

缙云县好溪壶镇浣溪段工程图纸下载


第 一 卷第一章 招标公告缙云县好溪壶镇浣溪段工程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择优选择施工企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工程名称:缙云县好溪壶镇浣溪段工程施工I标、II标、III标二、招标单位:缙云县城市防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三、工程概况:好溪壶镇浣溪段工程位于瓯江流域好溪支流,治理范围为浣溪、樟溪汇合口至好溪汇合口,治理河长2.5km。施工I标为姓汪村段,主要包括桩号Z0 000~Z1 927段河道治理,施工II标为新河村段,主要包括桩号Y0 000~Y1 797段河道治理,施工III标为和联村段,主要包括桩号Z1 927~Z2 526、Y1 797~Y2 384段河道治理,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灌砌石护岸、斜复式护坡、挡墙加高加固、翻板坝、引、排水箱涵、堰坝拆除等。3个标段均须在2014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工,工程造价估算施工I标约870万元、施工II标约650万元、施工III标约400万元。质量标准要求:合格标准,并要求创建丽水市水利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达标。四、对投标人的要求:1、投标人资质类别和等级:投标单位必须是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企业资质,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资格的独立法人。2、项目负责人资质类别和等级: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且目前无在建工程。 3、要求投标人是2014年度丽水市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水利水电类预选承包商施工类名录中的企业,市外企业项目负责人要求是该名录中的具有相应建造师资格的人员。4、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其它要求详见招标文件。五、招标文件和图纸将于2014年2月19日起在缙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并供下载,招标文件以书面为准。六、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4年3月11日上午9:00时;七、投标保证金:施工I标壹拾贰万元、施工II标壹拾万元、施工III标陆万元,投标诚信保函:施工I标100万元、施工II标100万元、施工III标50万元,招标文件资料费为每个标段各500元。八、本次招标,缙云县好溪壶镇浣溪段工程施工I标、II标、III标三个标段同时开标,每个投标人可同时投三个标段(三个标段投标文件需分开包装),但只能被推选为一个标段的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优先顺序为①施工I标、②施工II标、③施工III标;三个标段可采用同一套项目管理班子。联系人: 申屠先生郑先生 电话:****-******** 135*****886缙云县城市防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缙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浙江水利水电工程审价中心2014年2月18日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招标人名称:缙云县城市防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地址:缙云县1.1.3招标代理机构名称:浙江水利水电工程审价中心 联系人:申屠先生电话:****-********1.1.4项目名称缙云县好溪壶镇浣溪段工程施工I标、II标、III标1.1.5建设地点缙云县壶镇镇1.1.6现场管理机构缙云县城市防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1.1.7设计人浙江广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1.1.8监理人/1.1.9代建机构/1.2.1资金来源政府投资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招标范围施工I标为姓汪村段,主要包括桩号Z0 000~Z1 927段河道治理,施工II标为新河村段,主要包括桩号Y0 000~Y1 797段河道治理,施工III标为和联村段,主要包括桩号Z1 927~Z2 526、Y1 797~Y2 384段河道治理,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灌砌石护岸、斜复式护坡、挡墙加高加固、翻板坝、引、排水箱涵、堰坝拆除等。1.3.2计划工期计划开工时间:2014年4月1日计划完工时间:2014年12月31日1.3.3质量要求符合国家水利工程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并要求创建丽水市水利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达标。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资质条件: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及以上资质,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资格的独立法人。项目负责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且无在建工程(从其他项目中更换出来的项目负责人在原承担的合同工程项目未通过验收前参加投标的,视为有在建工程)。 技术负责人:具有水利工程专业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项目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必须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或认可的上岗证。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及技术负责人,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须提供企业任职文件)须持有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证,拟派项目负责人须持有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拟任本项目的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须持有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 续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续上表)其他要求:1、根据浙招办[2009]23号文和浙水建〔2008〕13号文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投标人及其拟投入本标段的项目负责人近两年(2012年1月1日以后)须无行贿犯罪记录,且无限制期内的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2、根据浙江省水利厅浙水建[2013]23号文的有关规定,企业在参加投标前须已在“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公示本企业的相关信息。3、要求投标人是2014年度丽水市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水利水电类预选承包商施工类名录中的企业,市外企业项目负责人要求是该名录中的具有相应建造师资格的人员。注:1、企业董事长、总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不能在本项目班子中兼任项目负责人职务。2、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能在本项目中同时投标,否则作无效标处理。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1.9踏勘现场□组织?不组织1.10投标预备会□召开?不召开1.10.3投标截止时间2014年3月11日上午9时00分1.11分包□允许,分包内容要求:/分包金额要求:/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不允许1.12偏离□允许? 不允许3.3.1投标有效期投标文件自投标截止时间起生效,有效期为90天3.4.1投标保证金和投标诚信包含投标保证金:施工I标壹拾贰万元、施工II标壹拾万元、施工III标陆万元。交款方式:银行汇票、本票开户银行:建行缙云支行营业部收款人名称:缙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押金专户账号:****************5786投标人以银行汇票、本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2014年3月11日9时前必须提交到指定人员处。投标诚信保函:施工I标100万元、施工II标100万元、施工III标50万元。根据(缙政办发【2012】171号)文件规定投标单位可任选一家(中国农业银行缙云县支行营业部、建行缙云支行营业部、缙云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五云信用社、中国工商银行缙云支行营业部、浙江稠州商业银行丽水缙云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缙云支行)银行办理投标诚信保函。递交截止时间:2014年3月11日9时前必须提交投标诚信保函凭证到指定人员处。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缙云县招投标中心(县广电大楼六楼)。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缙云县招投标中心(县广电大楼六楼)。续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5.2开标程序(1) 身份查验:所有投标人均应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携带授权委托书)携有效身份证件,项目负责人携带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有效身份证件参加,并在招标人指定的登记册上签名报到。若投标人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携相关证件按时出席开标会议,则招标人可宣布其已放弃投标。(2)密封情况检查:由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及完整情况,经确认无误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即当众拆封。(3) 开标顺序:按递交投标文件递交的先后顺序的逆序(先送达后开标)进行,投标文件商务标和技术标同时开启。(4)开标后公布各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招标单位根据《缙云县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规定组成评标小组。评标委员会由五人组成,其中由招标单位代表在县招投标管理部门等单位监督下,从《缙云县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人才库》中抽签产生五人水利专家,组长在以上抽签产生的五名《人才库》评委中产生。7.3.1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提交时间1)履约担保: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签订合同前,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采用现金形式,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价格的10%。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原件? 提交□不提交10.2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需提供与书面文档一致的excel文档格式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光盘一份。10.3招标人最高限价招标人最高限价是指:招标人预算价再下浮x%(下浮的x由招标人在拆封各投标单位的商务标后,在3、4、5、6、7、8内随机抽取);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业主最高限价的作废标处理。10.4中标后须提交的投标文件份数:签订合同协议书时确定。10.5招标人风险控制价招标人风险控制价为最高限价的85%。凡低于该风险控制价中标的,中标人在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同时必须额外提交中标价净值与风险控制价之差额的担保金,风险保证金采用现金形式,直接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风险担保金在在主体工程完工后,经监理人和发包人确认后同意后一次性退还)。10.6行贿犯罪与不良行为档案记录查询根据浙招办[2009]23号文第13条规定,招标人在定标前,应向检察机关查询中标候选人及其拟派本标段的项目负责人的行贿犯罪档案;另外根据浙水建[2008]13号文的有关规定,招标人还应对所有中标候选人向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水利建设市场不良行为档案记录查询。若发现有未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情况的,一律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须知前附表二-----招标活动日程安排序号工作内容时间安排地点或方式1发布招标公告2014年2月18日丽水日报、缙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www.jyztb.com 2出售招标文件和办理交易证2014年2月19日起获取方式:1、网络下载:http://www.jyztb.com(以书面为准)2、书面索取:浙江水利水电工程审价中心3现场踏勘2014年2月28日前自行前往瓯江流域好溪支流4投标人质疑时间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提交方式:1、传真:****-************-*******2、书面递交:浙江水利水电工程审价中心,缙云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5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时间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获取方式:1、网络下载:http://www.jyztb.com(以书面为准) 2、书面索取:浙江水利水电工程审价中心6招标人发布紧急公告时间和媒介投标截止时间5日前7交易席位费和招标文件工本费投标截止时间前以现金形式交纳交纳地址:缙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8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14年3月11日上午9:00时投标文件递交至: 缙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9开标时间2014年3月11日上午9:00时10预中标公示公示3日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向县检察院提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法定代表人、法人、项目负责人查实有行贿犯罪行为被判刑,刑满不足两年的,则取消该中标候选人的中标资格。缙云县公共资源交易网11发中标通知书公示结束后1、书面发送给中标单位;2、在缙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告知其他投标人中标结果。12签订合同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招标单位指定地点 13投标保证金的退还除中标候选人外,其他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于开标会议结束后退还,中标单位在签订合同后5日内退还。14诚信保函的退还除中标候选人外,其他投标人的保函于开标会议结束后退还。中标单位的诚信保函由业主保管一年后退还。投标须知前附表三-----重要事项说明序号事项解释说明或注意事项1资格后审开标时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审查投标人资格。2开标时必须到场的人员a、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b、投标书中载明的项目负责人3开标验证时必须提交证件的原件a、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的:提交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和有效身份证件;b、委托代理人参加投标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有效身份证件;c、项目负责人:提交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有效身份证件;开标验证时必须提交证件的原件4与资格标同时提交证件的原件包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证书副本、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及技术负责人,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须提供企业任职文件)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证、拟派项目负责人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拟任本项目的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无严重不良行为,项目负责人无在建承诺、项目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的上岗证书,以上资料均需原件。5业主最高限价及评标基准价a、最高限价是指:招标人预算价再下浮x%(下浮的x由招标人在拆封各投标单位的商务标后,在3、4、5、6、7、8内随机抽取);b、评标基准价是指:通过商务评审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一次平均,再对不高于第一次平均值的报价进行第二次平均,其第二次平均价作为评标基准价;c、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业主最高控制价的作废标处理。6投标文件编制注意事项a、按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的格式编制投标文件,内容齐全,要求签字、盖章的地方,必须按要求签字、盖章,否则作废标处理7造价员或造价工程师的要求a、投标单位不得委托非本单位的造价员或注册造价师编制投标报价,但可以委托中介机构编制投标报价。b、投标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的,投标单位必须提供委托编制投标报价协议书。c、同一编制单位只能为一家投标单位编制标书,两家及两家以上单位的标书同时由一个单位编制的,其标书均作废标处理。8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认定项目负责人是否有在建工程,以其能否提供完(竣)工验收鉴定书或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为准(市政工程以交工验收单或竣工验收单或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为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因故更换,在原承担的合同工程未通过完(竣)工验收前,视同有在建工程。建安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按无在建工程处理。9严重不良行为企业或项目负责人认定有严重不良行为的企业或项目负责人认定: 因各地对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不一致,丽水市外不良行为应按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办市[2011]38号)、《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办法》(浙建监[2006]80号)中的不良行为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丽水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丽建发[2005]135号)进行认定。1 总则1.1 项目概况1.1.1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发改【2009】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6 本招标项目现场管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7 本招标项目设计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8 本招标项目监理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9 本招标项目代建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 投标人资格要求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 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 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 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 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 项目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 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 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 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 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3) 为本标段的监理人;(4) 为本标段的代建人;(5) 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6) 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 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 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 被责令停业的;(10) 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11) 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2) 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5 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 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 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 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 踏勘现场1.9.1招标人不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1.9.2投标人可根据投标工作的需要自行勘察,发生的费用自理,现场勘察中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投标人自行负责。1.9.3投标人在踏勘现场中取得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10 投标预备会1.10.1 招标人不组织投标人召开投标预备会。1.10.2 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日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1.10.3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0天前,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通过缙云县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招标答复,该澄清通知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11 分包本工程不允许分包。1.12 偏离投标文件不允许偏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2 招标文件2.1 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1) 招标公告; (2) 投标人须知;(3) 评标办法;(4) 合同条款及格式;(5) 工程量清单;(6) 图纸;(7) 技术标准和要求;(8) 投标文件格式;(9)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根据本章第1.10条、第2.2条和第2.3条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 招标文件的澄清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澄清申请,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2 不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在投标截止日期10天前,通过缙云县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招标答疑并经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澄清纪要、修改及补充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或资格审查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为使投标人在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人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具体时间将在修改补充通知中明确。2.3 招标文件的修改(1)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在投标截止日期10天前,招标人通过缙云县公共资源交易网通知所有投标人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并经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修改的招标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同等约束作用。(2)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把修改通知内容考虑进去,招标人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具体时间将在修改通知中写明。(3)当招标文件、修改通知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通知为准。(4)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招标公告(邀请书)、投标须知、合同条件、规定格式、要求说明、技术规范和资料等内容,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他条件不能满足本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招标人在任何环节可拒绝其投标或作废标处理,责任由投标单位自负。3 投标文件3.1 投标文件的组成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 投标保证金;(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5) 施工组织设计;(6) 项目管理机构;(7) 资格审查资料;(8)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3.1.2投标文件包括商务标、技术标两部分。(1)商务标包括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投标辅助资料的单价分析表、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混凝土(砂浆)配合比材料费表、施工机械台班费汇总表、基础单价汇总表等,并提供内含excel格式电子投标报表的电子光盘,电子光盘中的内容必须包括商务标的所有电子投标报表。投标人提供的各报价表电子标书与纸质投标文件内容应一致。电子标书光盘(在上面粘贴上注明投标单位名称的标识)应同投标文件商务标正本一起密封提交。未提供电子光盘的,作废标处理。(2)其余均进入技术标。3.2 投标报价3.2.1 投标人应按第5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5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条的有关要求。3.3 投标有效期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4 投标保证金和投标诚信保证金3.4.1投标保证金(1)投标保证金和投标诚信保函详见投标人须知。(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比投标文件有效期延长30天。 (3)若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招标人可以没收投标保证金。1)投标人在第3.3款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2)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3)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拒交第7.3条规定的履约担保的。4)开标会议结束之后,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预中标单位撤回投标文件,未经业主同意退出投标的,业主可以不予返还全部投标保证金。3.5 资格审查资料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3.5.2 参加本次投标的项目负责人资格证书复印件(注册单位必须与参加投标的单位一致),项目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复印件,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上岗证书复印件和水利造价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复印件。3.5.3 企业“三类人员”证书: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须提供企业任职文件)及技术负责人具有A类证书,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B类证书,项目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具有C类证书复印件。3.5.4 投标人提供本企业无不良行为的承诺。3.5.5 项目负责人无在建承诺。注:(1)资格审查时需提供如下原件:1)投标人《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投标人《企业资质证书》副本;3)投标人《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4)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ABC类证书;5)项目负责人证书及无在建工程承诺书;6)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7)安全员、施工员、质检员上岗证书;8)无限制期内的不良行为承诺。投标人应将原件和招标文件中其他需提交的原件一起另袋包装,并提供盖好单位公章的资料原件明细清单一式2份(一份粘贴在档案袋外包装上,一份放在包装袋内)。(2)所有提供的证书、证件必须在有效期内且符合有关规定。3.6 备选投标方案投标人可以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时,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3.7 投标文件的编制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3 投标文件除招标文件要求的签名外均应使用打印、复印,文字要清晰,语意要明确,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加盖单位公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应盖水利造价人员专用章和水利造价人员签名、投标人单位公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该水利造价人员若为投标单位人员,应提供相关执业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复印件;若该水利造价人员非投标单位人员,则应提供。委托编制投标报价协议书及水利造价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复印件。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3.7.4 投标文件一式伍份,其中一份为正本,其余为副本,封面上应分别标明“正本”、“副本”、 “技术标”和“商务标”字样。(商务标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及投标辅助资料的单价分析表、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混凝土(砂浆)配合比材料费表、施工机械台班费汇总表、基础单价汇总表等需提供excel文档格式的光盘一份,与商务标一并密封包装)。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采用A4纸印刷(图表页可例外),分别装订成册,编制目录和页码,并不得采用活页装订。4 投标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4.1.1 投标人应将3个标段的投标文件分开包装,每个标段的技术标、商务标分开包装,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密封在同一个包封中,并加盖密封印章,不密封的投标文件无效。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除应清楚地标记 “技术标”或“商务标”字样外,封套上还应写明以下内容:(1) 所投段名称和合同编号;(2) 招标人名称;(3) 投标人名称和地址;并加盖单位公章;(4)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不得拆封”的声明。4.1.3 未按本章第4.1.1款或第4.1.2款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2 投标文件的递交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0.3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0.3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款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7条、第4.1条和4.2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 开标5.1 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将于2014年3月11 日上午9 时00分,在缙云县招投标中心(缙云县广电大楼六层)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均应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携带授权委托书)携有效身份证件参加,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注册建造师证书原件准时参加,并在招标人指定的登记册上签名报到。若投标人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拟派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携相关证件按时出席开标会议,则招标人可宣布其已放弃投标。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主持。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宣布开标纪律;(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确认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是否在场,并对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进行核对;(3)宣布开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4)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约定外,由投标人推荐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5)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按递交投标文件的先后顺序的逆序;(6)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质量目标、工期和招标标文件规定开标时公布的其他主要内容,并进行文字记录;开标时,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则投标文件不予启封或唱标,即使已经启封或唱标的,其投标文件仍然无效: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能在所投标段开标结束前参加开标或未能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的;2)投标人的委托代理人在所投标段开标结束前未能出示有效的投标授权书原件的;3)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或其他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或无法辨认的,或报价大写书写不规范的;4)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标段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书面声明以哪个为最终报价的;5)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和投标诚信保函的;6)法律、法规、规章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无效标情况的。 (7) 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监标人、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投标人委托代理人未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字确认的,视为对开标结果予以默认。(8) 开标结束。开标结束后,如发现开标结果与投标文件不一致,除评标委员会认定的特殊情况需另行处理外,其开标结果不予纠正。6 评标6.1 评标委员会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 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 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 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6.2 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 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7 合同授予7.1 定标方式评标委员会推荐1名中标候选人。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7.2 中标通知(1)在本章第3.3条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确认接受其投标。中标通知书为合同的组成部分。(2)招标人向中标人发中标通知书时,亦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7.3 履约担保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提供履约担保;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款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 签订合同7.4.1 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7 天内,派代表前来履行签订工程合同及手续。7.4.2 若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发生第3.4.1款所述的情况,则发包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7.4.3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若发包人拒签合同,发包人除应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外,还应赔偿给中标人相同于投标保证金额度的赔偿金。7.4.4 发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28天内,将本合同送项目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发包人应自合同变更后14天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构备案。合同发生纠纷时,以备案合同为准。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8.1 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 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2)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3) 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否决全部投标的;(4)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5) 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8.2 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仍出现本章8.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必须审批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9 纪律和监督水利行政监察部门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察暂行规定》水监[2006]256号文依法实施监督。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1)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泄露投标人名称、数量或联系方式等应当保密的事项;(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4) 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5) 其他串通投标行为。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9.2.1 下列行为均属以他人名义投标:(1) 投标人挂靠其它施工单位;(2) 投标人从其它施工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3) 由其它单位及法定代表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签字的行为。9.2.2 下列行为,视为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1)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不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2) 投标人拟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 聘任合同必须由投标人单位与之签订;2) 与投标人单位有合法的工资关系;3) 投标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或具有其它有效证明其为本单位人员身份的文件。9.2.3 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1)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2)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3) 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或提供投标咨询服务;(5)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人或同一单位的资金缴纳投标保证金;(6)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或不同投标人与同一投标人联合投标的;(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出现非正常一致,或者报价细目呈明显规律性变化;(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人员出现同一人情况;(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10) 投标人之间其它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9.5 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如发生投诉争议等情况时,经查实,中标候选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符合中标条件,且该行为在评标时是无法发现和确认的,取消其中标资格。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 原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投标人递交原件的,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八、原件的复印件”所列清单提交原件。原件在评标结束后退回投标人。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2~10.6)。 第三章评标办法本次评标采用合理低价法。开标后,评标委员会将根据下列方法对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3.1评标原则 评标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3.2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招标单位根据《缙云县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规定组成评标小组。评标委员会由五人组成,其中由招标单位代表在县招投标管理部门等单位监督下,从《缙云县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人才库》中抽签产生五人水利专家,组长在以上抽签产生的五名《人才库》评委中产生。3.3评标的一般程序(1)熟悉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2)投标人的资格审查;(3)技术标的符合性审查;(4)投标文件的技术评审;(5)商务标的符合性审查(6)投标文件的商务评审;(7)询标澄清投标文件的疑问;(8)完成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应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首先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审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不再进入后续评审。3.4 投标人的资格审查评标委员会应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进行审查。如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将视为资格审查未通过而予以废除,不再进行技术和商务的评审。1)投标人的投标资格不满足国家有关规定;2)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原件不在有效期内,企业资质等级、类别不满足招标公告上的要求;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不在有效期内;4)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不在有效期内;5)项目负责人证书原件不在有效期内,注册单位与投标人名称不一致,项目负责人证书资质等级、类别未满足投标邀请书或招标公告上的要求或未提供无在建工程或(预)中标工程承诺书。6)项目技术负责人不满足招标文件上的要求;7)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资格审查材料(包括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原件)或提供不全或有造假的;8)投标人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者投标资格被取消;9)项目负责人被认定有丽水市严重不良行为且在有效期内的;10)投标人不符合招标人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招标工程项目特点设定的其他强制性资格审查条件;11)未经信息平台公示信息的企业。12)投标人不是2014年度丽水市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水利水电类预选承包商施工类名录中的企业,市外企业项目负责人不是该名录中的具有相应建造师资格的人员。3.5 技术标的符合性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废标处理:1)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投标保证金和投标诚信保函的;2)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的;3)投标文件上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加盖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的印章或签名的;4)投标文件存在涂改或行间插字等修改处没有投标文件签名人签名证明或加盖单位公章的;3.6投标文件的技术评审技术评审采用合格制,评标委员会对通过技术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继续进行技术评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技术评审不合格处理。1)工期未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2)工程质量目标、主要技术方案、安全目标未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3)采用的施工工艺、方法或质量安全管理措施不能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或不满足国家现行施工技术规范要求的;4)采用的验收标准或主要技术指标达不到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招标文件要求的;5)发现投标文件有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等嫌疑的(须评标委员会成员一致同意后方可按废标处理);6)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7)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未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其他事项。技术评审没有通过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将不再继续进行评审。3.7商务标的符合性审查评标委员会应对技术标评审通过的投标人的商务标进行符合性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审查后按废标处理:1)投标文件上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加盖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及造价师(员)的印章或签名的;2)投标函上未加盖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的;3)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包括投标报价大写金额表达不清无法辨认和判断,或无法表达一个确切数值)的;4)同一份投标文件中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且未书面声明最终报价的;5)未提供含excel格式电子投标报表的电子光盘的;6)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未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其他事项。3.8投标文件的商务评审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通过商务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的商务标继续进行商务评审。评标委员会的商务专家应对报价的范围、数量、单价、费用组成和总价等进行全面审阅和对比分析,找出报价差异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对报价口径范围不一致的,凡属招标文件原因造成的应予以调整并作为评标价;属投标人自身失误造成多算、少算、漏算的,不调整总价,但应在总价不变的原则下修改单价。投标报价中,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按商务评审不合格处理:1)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进行报价,拒绝修正不平衡报价,拒绝提供报价分析说明和证明材料的;2)评标委员会认定属投标人自身原因造成投标报价的工程项目、数量和费用等有较大错误,其数额超过投标价3%的;3)评标价高于最高限价的。(最高限价的确定:1)招标人预算价,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根据现行有关定额进行编制; 2)最高限价,最高限价是指:招标人预算价再下浮x%(下浮的x由招标人在拆封各投标单位的商务标后,在3—8内随机抽取);4)投标文件存在涂改或行间插字等修改处没有投标文件签名人签名证明或加盖单位公章的;5)如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预留金的,此预留金在报价时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6)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编制人员注册单位与投标人名称不一致且未提供委托编制工程量清单报价协议的;同一工程量清单报价编制人员为二个及以上同一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报价编制服务的;委托的编制人员所在单位同时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的;7)工程量清单计价汇总表中合计金额与投标函中报价不一致的;8)改变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主要特征、工程数量、计量单位和主要技术条款编号的;9)安全施工费未按规定计取的;10)评标委员会认定有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等嫌疑的;11)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未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其他事项。当投标文件商务评审通过的投标人少于3家时,是否继续评标,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是否具有竞争性决定。通过商务评审合格的投标人,进入商务评分。商务评分满分100分,以通过上述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一次平均,再对不高于第一次平均值的报价进行第二次平均,其第二次平均价作为评标基准价,各有效投标报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1%扣6分,每低于评标基准价1%扣3分,以此求出各投标人投标报价得分。以上计算得分时,如不足一个百分点时,使用直线插入法计算,保留二位小数(四舍五入)。3.9 企业纳税加分上年度企业(含分公司)在丽纳税每满50万元得0.05分,最高不超过2分。(投标单位需提供在丽水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复印件,原件放入原件包)。3.10 总得分总得分=商务得分 纳税加分3.11推荐中标候选人及预备中标候选人经上述评审合格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按总得分自高到低排列推荐1名中标候选人。当总得分相同时,由抽签确定中标候选人。为防止投标人低价抢标,根据浙政发〔2009〕22号文件《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之规定,招标人将最高限价的85%作为风险控制价。凡低于该风险控制价中标的,中标人在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同时必须额外提交中标价净值与风险控制价之差额。3.12 评标报告3.12.1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作出的评审结论,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的规定。 3.12.2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评标情况和结果,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成员起草,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应在评标报告上签名确认,评标专家如有保留意见可以在评标报告中阐明。 3.12.3 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报告中推荐总得分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评标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开标记录; 2)评标内容、过程和结果; 3)废标情况说明及依据; 4)询标澄清纪要; 5)中标侯选人的优劣对比和存在问题; 6)其他建议。 3.12.4 评标结果按照《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要求进行公示。投标人如发现权益受到侵害,可以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的规定向有关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3.13 定标 3.13.1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3.13.2 按照原国家计委等七部委12号令的有关规定,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不保证投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也没有义务对未中标的投标人作任何解释和说明。3.13.3 如发生投诉争议等情况时,经查实中标候选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符合中标条件,且该行为在评标时是无法发现和确认的,将重新依法组织招标。 3.13.4 招标人将招标投标情况和定标结果报县交管办,向投标人发出中标或招标结果通知书。 3.13.5 按浙政发(2009)22号文第十五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候选人应当严格履行招标投标的约定和承诺,中标候选人因不可抗力之外的原因放弃中标权的,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没收的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由于其放弃中标权而给招标人造成报价的差额损失的,由放弃中标权的中标候选人承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将把其放弃中标权的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3.13.6 按浙政发(2009)22号文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串通投标行为: (1)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泄露投标人名称、数量或联系方式等应当保密的事项; (3)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或提供投标咨询服务; (4) 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人或者同一单位的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 (5)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或不同投标人与同一投标人联合投标的; (6)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出现非正常一致,或者报价细目呈明显规律性变化; (7)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人员出现同一人的情况; (8)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9) 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1节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的合同条款。第2节专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2 发包人:缙云县城市防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1.1.2.3 承包人:(签约后填入)。1.1.2.6 监理人:(签约后填入)。1.1.4 日期1.1.4.5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土建工程为 1 年。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 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书);(2) 中标通知书;(3) 投标函;(4) 招投标澄清问题、澄清问题的复函、补充通知等相关资料;(5) 专用合同条款;(6) 通用合同条款;(7) 技术标准和要求;(8) 图纸;(9)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10) 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 施工图纸1)应在该项目工程建筑物施工前14天提供给承包人。2)应在该部位施工前14天提供给承包人。3)应在该项目制造或安装前14天提供给承包人。1.6.2承包人提交的图纸和文件(1)图纸和文件的提交计划承包人在签署协议书后7天内,监理人应在收到该提交计划后14天内批复承包人。(2)施工总进度计划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7天内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签收后14天内批复承包人。(3)施工总布置设计承包人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7天内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在签收后14天内批复承包人。(4)临时设施设计在临时设施开始施工前7天内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每项设计文件签收后14天内批复承包人。(5)施工方法和措施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7天内。(6)施工图纸1)在该工程项目开始施工前7天内。2)在每项工程开始施工或制造安装前7天内。1.6.3图纸和文件的审批(1)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各项图纸和文件后14天内批复承包人。1.6.4设计修改图和设计修改通知单(1)承包人应在7~14天内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7~14天内将修改和补充后的图纸和文件提供给承包人。(2)应在该部位开始施工7~14天前及时签发设计修改图。1.7 联络1.7.2 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缙云县城市防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2 发包人义务2.3 提供施工场地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发包人负责办理工地范围内的征地和移民,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提供的用地范围和期限在签订合同时确定。3 监理人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 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但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必须得到发包人的批准。(1) 按第4.3款规定,批准工程分包;(2) 按第11.3款规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3) 按第15.6 款规定,当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格增减时作出变更决定;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按第15条规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4 承包人4.1 承包人一般义务4.1.10 其它义务(1)/。4.2 履约担保承包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中标人在7天内及在签订合同前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 。本款补充如下:中标人履约担保金额合同总价的10%其中特别约定质量未达到合格标准担保金额合同总价的3%未履行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担保金额合同总价的2%未履行主要机械设备到场承诺担保金额合同总价的 /%未履行工期承诺担保金额合同总价的3%未履行创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达标承诺担保金额合同总价的2%未履行竣工验收前报送结算承诺违约金合同总价的/%其它担保金额合同总价的/%履约保证金在工程完工验收后14天内退还给承包人。4.3 分包承包人不得将全部工程分包出去。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也不得把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经发包人同意分包的工程,承包人应对其分包出去的工程以及分包人的任何工作和行为负全部责任。4.5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补充以下条款:4.5.5如因承包人原因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的,必须经招标人同意,并扣除10万元人民币工程款做为处罚金。项目负责人每月驻工地的天数不少于22天,每少一天扣除500元。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补充以下条款:4.6.5 项目技术负责人每月驻工地的天数不少于22天,项目技术负责人每少一天罚款500元。上述违约金在当月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在工地工作天数按监理人实际考勤记录为准。4.11 不利物质条件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施工中遇到文物或古迹。5 材料和工程设备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1承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监理人收到订货清单后28天内批复承包人。5.1.2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承包人在协议书签订后14天内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在收到施工设备清单后的28天内批复承包人。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发包人无材料和工程设备提供,所有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发包人无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提供。7 交通运输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 无 。8 测量放线8.1 施工控制网8.1.1 施工控制网的约定:发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前 7 天内,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布置图、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在接到测量基准点布置图后 7天内完成施工控制网布设,并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4 发包人提供/资料,其余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收集。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12 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其中/应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查。9.7 文明工地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要求创建丽水市水利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达标。11 开工和竣工(完工)11.1开工本工程计划于2014年4月1日开工。具体开工日期以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或业主指令为准。11.2竣工(完工)本合同3个标段均须在2014年12月31日完工,全部工程要求自监理发出开工令或业主指令起9个月内完工。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为:(1) 日降雨量大于 50 mm的雨日超过 1 天;(2) 风速大于 14m/s的 7 级以上台风灾害;(3) 日气温超过 40 ℃的高温大于 3 天;(4) 日气温低于 -5 ℃的严寒大于 3 天;(5) 造成工程损失的冰雹和大雪灾害;(6) 其它异常恶劣气候灾害。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逾期完工的违约金:每延误一天罚500元,但其最终的累计总金额不应超过合同价格的 5 %。11.6 工期提前每提前一天完工奖500元,但最高奖金封顶为10000元。12 暂停施工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5) 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3) 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13 工程质量13.1 工程质量要求承包人质量管理目标应达到质量评定合格标准,并按照丽水市水利局丽水利建【2012】7号文创建标化工地达标。若按承诺和要求达标时,发包人将以投标报价中创标费用总价包干作为奖励;若工程不达标时,发包人将在工程结算时不支付创标费用,发包人再向承包人扣除2%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将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创建标化工地的相关文件资料附招标文件后。13.7 质量评定13.7.4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 合格 。13.7.7 工程合格标准为达到工程验收规程规定的合格标准。13.8 质量事故处理13.8.4 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的备案资料。14 验收和检验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5 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的交货检查和验收中,承包人参与检查、验收。14.1.6 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砼试块、砂浆试块,钢筋、水泥、砂石料、条块石试件等。15 变更15.1变更的处理原则中的相关条款作如下调整:变更需要调整合同价格时,除15.3款规定外,按以下原则确定其单价或合价:1)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如投标报价中无优惠金额报价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调整合同价款;如投标报价中有优惠金额报价的,采用该项目下浮后的单价(采用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综合优惠率下浮)调整合同价款。2)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则可在合理的范围内参考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作为变更估价的基础,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变更后的单价或合价;3) 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可供参考的,则以业主预算价编制原则(现行浙江省水利水电计价依据)为基准计算,然后按确定的下浮幅度[下浮幅度为:(中标价-预留金-暂定价)/(业主预算价-预留金-暂定价)]作相应调整。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可提请行业主管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咨询,也可按合同争议调解程序办理。15.2变更价款调整的时限重大工程变更,提出和审核合同价款调整的时限为 28 天。15.3工程量增减超过15%本款修改如下:无论工程量如何增减,除工程量按实调整外,承包人均不得提出任何费用的索赔。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5.2 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 / 。15.8 暂估价15.8.1 (1)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 ;发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2) 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暂估价项目供应商或分包人时,双方的权利义务系:/。16 价格调整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本款按: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材料和工程设备市场价格变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由承包人承担价格变动的风险,允许在报价中计入风险费用(列入其他费用中)。17 计量与支付17.2 预付款本款⑴项中:工程预付款为在承包人的人员和设备进场后7天内支付,支付金额为合同价的10%。本款⑷项中按:工程预付款由发包人从月进度付款中分四次等额扣回,并在第一次进度付款中开始扣款,直到扣完为止。17.3 工程进度付款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7.3.3(1)增加:发包人收到监理人签证的月进度付款证书并审批后,按月进度付款证书总金额的70%支付给承包人。工程完工验收合格,财务决算审计后,总付款额为工程结算价款的95%。余款作为保留金,待保修期期满后一个月内结清。本款中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金额的利息。17.4 质量保证金 本款(1)项中的“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为“合同价格的5%”(已含在月进度扣款中)。 17.5 竣工(完工)结算17.5.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1) 承包人应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 4 份。本款增加:17.5.3 工程价款必须经过财政部门的审核和审计部门的审计。17.6 最终结清17. 6.1 最终结清申请单(1) 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 4 份。17.7 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财务决算所需的一切资料。18 竣工验收(验收)本工程验收工作执行我省相关规定。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计算如下:自工程接受证书中写明的全部工程完工日开始算起(发包人提前验收并签发接受证书的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若未投入正常使用,其保修期亦按全部工程的完工日开始起算),建筑工程为1年。20 保险20.1 工程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人:由承包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名义投保;投保内容:用于本合同工程的材料和施工设备等;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保险金额按保险人规定,保险费率由承包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期限自开工即日算起至颁发工程移交证书。20.1.2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本款补充如下:在合同实施期间,承包人应为其雇用的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的单价中。20.2 人身和财产的损失20.4 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额由承包人列入投标文件的其他费用报价表中。20.5 其它保险需要投保的其它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 6.1 保险凭证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保险手续办理完毕后7 天内提交。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承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保险金不足的补偿均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本工程一切保险均由承包人负责投保,其费用均列入报价,发包人不承担保险金不足的补偿。24 争议的解决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机构为本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通用合同条款补充:25 合同类型本合同的永久工程采用单价承包,在合同执行期内,单价不变,工程量按实调整。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费用(除预留金)均采用总价承包,在合同执行期内不作调整。26 其他补充条款26.1 本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合格,中标人投标质量承诺等级即为合同质量等级,竣工质量若为一次性验收不合格工程,除修补合格并扣除履约保证金外,另按工程决算造价5%支付违约金。26.2 承包人应实施严格的各类安全防护措施,切实做好安民告示,设置必要的施工警戒标志,线杆保护措施,制定各项安全保证措施,做好施工照明、看守和警卫工作,有毒气体防护措施和电源电线安全保护措施,并对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负责,接受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的现场代表对安全措施的监督。26.3承包人在施工期间,若发生与本工程相关的安全事故和治安纠纷事件,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均由中标单位承担,发包人概不负责。26.4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15日内,承包人应自行拆除施工临时设施,撤退施工机械设备并清单场地,修复场内的交通道路,撤离所有施工人员。如逾期仍未撤离完的,应赔偿发包人每日500元的赔偿金。同时,发包人有权采取强制手段清除现场,且无须征得承包人的许可,为此所发生的费用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26.5人工预算单价按浙水建〔2012〕49号文执行。第3节 合同附件格式合同协议书(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缙云县好溪壶镇浣溪段工程施工I标、II标、III标,已接受(承包人名称)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本合同包括下列文件:(1) 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2) 中标通知书;(3)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 专用合同条款;(5) 通用合同条款;(6) 技术标准和要求;(7) 图纸;(8)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9) 其他合同文件。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元(¥)。4.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项目技术负责人: 。5.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8.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月。9.本协议书一式 份。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11、合同签订时间: 。12、合同签订地点: 。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年月_日年月_日工程廉政责任书(格式)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完成,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缙云县好溪壶镇浣溪段工程施工I标、II标、III标的项目法人 (以下称甲方)与承包商(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责任书。第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水利部门的有关规定。(二)严格执行缙云县好溪壶镇浣溪段工程施工I标、II标、III标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监督制度和处罚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责任书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第二条甲方的义务(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礼券、有价证券和物品,不得到乙方报销任何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二)甲方不得有意刁难、拖延承包商工程款,不得违反规定批拨工程建设费用等。(三)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四)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操办婚丧嫁娶、安排配偶子女的工作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五)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及下属单位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六)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第三条乙方义务(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礼券、有价证券、礼品。(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三)乙方不得要求甲方违反规定,批拨、追加工程建设费用等。(四)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及娱乐活动。(五)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室用品等。第四条违约责任(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组织处理或停止承接业务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有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的处罚。第五条双方约定本责任书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纪检监察机关对本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抽查。提出属于本责任书规定范围的处理意见。第六条本责任书有效期同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完结时止。第七条本责任书作为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第八条本责任书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监督单位一份。甲方单位: (盖章) 乙方单位: (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地址:地址:电话:电话:年月日年月日安全生产协议书为在缙云县好溪壶镇浣溪段工程施工I标、II标、III标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的建设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与施工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第一条甲方职责(一)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二)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三)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四)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五)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第二条乙方职责(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水利部颁发的有关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的安全生产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四)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五)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驾驶、爆破等特殊工种的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必须承担管理责任。(六)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七)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八)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九)所有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十)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第三条违约责任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并视事故轻重扣除一定比例的安全保证金。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八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四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年月_日年月_日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附后) 第二卷第六章 图纸1 说明本招标文件所附全部图纸为招标图,仅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使用,不得作为施工详图使用,否则,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自负。2 图纸(详见图册)第三卷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1节一般规定1.1 工程说明1.1.1 工程概况好溪壶镇浣溪段工程位于瓯江流域好溪支流,治理范围为浣溪、樟溪汇合口至好溪汇合口,治理河长2.5km。施工I标为姓汪村段,主要包括桩号Z0 000~Z1 927段河道治理,施工II标为新河村段,主要包括桩号Y0 000~Y1 797段河道治理,施工III标为和联村段,主要包括桩号Z1 927~Z2 526、Y1 797~Y2 384段河道治理,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灌砌石护岸、斜复式护坡、挡墙加高加固、翻板坝、引、排水箱涵、堰坝拆除等。3个标段均须在2014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工,工程造价估算施工I标约870万元、施工II标约650万元、施工III标约400万元。质量标准要求:合格标准,并要求创建丽水市水利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达标。1.1.2 水文气象和工程地质资料(1)水文气象缙云县位于浙江省中南部,丽水地区最北面,县境内水系分属钱塘江、瓯江、椒江3个水系。壶镇镇位于瓯江支流好溪中上游。好溪(古名恶溪)属于瓯江水系,发源于金华市磐安县大岗尖西南麓,自东北向西南流经磐安县的双峰、仁川、冷水3个乡镇,进入缙云县后流经雁岭、壶镇、东方、缙云县城(五云镇)、东渡等乡镇,在丽水市区下游古城汇入大溪(瓯江干流)。好溪流域总面积1340km2,干流长129km。浣溪是好溪的支流,发源于丽水市缙云县临海尖,自西南向东北依次流过上胡、下胡、前路、沈宅、姓汪等村镇,于观坛庙下游处自左岸汇入好溪。浣溪流域总面积82.2km2,干流长17.5km,河道平均比降17.1‰。好溪流域属中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冬夏季风交替显著,气温适中,雨量充沛,日照充足,无霜期长,四季分明。好溪流域内设有缙云气象观测站,站址位于五云镇缸窑村林山“山顶”,观测场海拔高程182m。根据缙云站观测资料,多年平均气温为16.9℃,多年平均水汽压16.7hPa,多年平均相对湿度78%,多年平均降水量1450.9mm,多年平均蒸发量1402.2mm(20cm蒸发皿观测值),多年平均风速1.3m/s,实测最大风速19.3m/s,相应风向W。(2)工程地质堤防工程地质条件堤防沿线共划分为4个岩土工程地质层,自上而下描述如下:(1)素填土:灰黄、灰色,由碎石、黏土、块石等组成。主要为人工修建简易的防洪堤填土。其层顶标高199.70~213.00m,层厚0.50~4.60m。(2)粉质黏土:黄褐色,可塑状,韧性中等,干强度中等。其层顶标高199.30~212.50m,层厚0.70~2.60m。(3)卵石:除河床部分地段基岩直接裸露,河床两岸全有分布,且厚薄不等。灰、灰白色,湿,稍密状,卵石含量50%~70%不等,呈圆状、次圆状。粒径大小不一,以2~10cm者为主,卵石成分以花岗岩、凝灰岩等为主,较坚硬。卵石间多为砂砾充填,含少部分黏土,胶结程度一般~较差。其层顶标高197.90~211.50m,层厚0.60~4.90m。(4)中风化粉砂岩:紫红色,泥质粉砂结构,中厚层构造,岩层层理清晰产状平缓,产状320°∠15°。节理不发育,孔隙率低,透水性差,属软岩石,软化系数0.55,易软化岩石,岩体较完整,RQD=70~80。岩体基本质量等级为Ⅳ级。其层顶标高194.40~212.80m,最大揭露层厚8.20m。翻板坝工程地质条件(1)覆盖层:主要为第四系全新统冲积层,位于河床两侧,成分主要为卵石,含量60%左右,粒径2~10cm为主,充填物为细砂,充填较松。(2)基岩为单一的白垩系上统塘上组(k2t),岩性为粉砂岩,紫红色,泥质粉砂结构,节理不发育,孔隙率低,透水性差,属软岩石。岩体较完整,岩体基本质量等级为Ⅳ级,最大揭露层厚8.20m。1.1.3 施工条件本工程位于丽水市缙云县壶镇镇境内,其中缙云县好溪壶镇浣溪段工程位于瓯江好溪支流,工程起点为双溪汇合口,经沈宅村姓汪村、观坛庙村,工程终点为好溪出口。对外交通比较便利,各种施工机械和建筑材料均可直达工程场址,满足施工要求。1.2 主体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1.2.1 本合同承包人承担的主体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灌砌石护岸、斜复式护坡、挡墙加高加固、翻板坝、引、排水箱涵、堰坝拆除等。1.2.2 发包人(包括其它承包人)承担的相关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1) 有关征地拆迁等政策处理的事宜。1.3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文件1.3.1 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文件(1)由发包人负责设计的工程项目,应由监理人按本节第1.3.2 条签订的供图计划提供施工图纸给承包人。(2)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设计基本资料、材料样品、试验成果,以及根据合同要求提供的录像、照片、会议纪要等所有图纸、文件(包括软件、移动硬盘)和影像资料等,发包人不再另行收取费用。1.3.2 发包人供图计划(1)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后 7 天内,与承包人共同商签发包人供图计划,经合同双方签订的供图计划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2)每年第四季度末,监理人应根据上述供图计划,提供详细的下年度供图计划给承包人。(3)不论何种原因调整和修订了合同进度计划,监理人应及时与承包人共同修订供图计划,并作为执行合同进度计划的补充文件。(4)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6套各类施工图纸(包括设计修改图)。承包人可根据施工需要,要求增加提供图纸份数,并为增供的图纸支付费用。1.3.3 发包人提供施工图纸的期限(1)用于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总布置所需的工程枢纽总布置图和主要工程建筑物布置图应在签署合同协议书后 10 天内提供给承包人(2)用于各工程项目施工的工程建筑物结构布置图、体形图等施工图纸,应在该项目工程施工前_天提供给承包人。(3)用于工程施工的开挖支护图、配筋图、细部设计图和浇筑图等施工图纸,应在该部位施工前天提供给承包人。(4)用于机电设备安装的安装总图及其有关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包括由设备供货商提交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应在机电设备安装开始前 28 天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机电设备安装的埋设件图纸应在安装埋设前 28 天提供给承包人。(5)用于金属结构的制作和安装(如压力钢管、钢结构的制作和安装以及闸门和启闭机的安装等)的安装总图、分件图、安装说明书等图纸和文件,应在开始制作安装前28天提供给承包人。(6)用于安装监测仪器安装和埋设的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应在开始安装埋设前28 天提供给承包人。1.3.4 施工图纸的修改(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按上述第1.3.3 条的规定提交施工图纸后,应进行详细检查,若发现错误或表达不清楚时,应在收到图纸后的7 天内书面通知监理人。若监理人确认需要作出修改或补充时,应在接件后 7 天内将修改和补充后的施工图纸重新提交给承包人。(2)监理人发出施工图纸后,需要对某些工程设计进行修改和补充时,应在该部位开始施工14 天前及时签发设计修改图。(3)若因施工情况紧急,监理人无法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签发修改施工图纸,可以临时发出施工图修改通知单,但应在此后的合理时限内补发正式施工图纸。1.4 承包人提交的文件1.4.1 承包人文件的提交计划承包人应在签署协议书后 10 天内,根据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编制一份由项目经理签署的承包人文件提交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提交计划后的28天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文件的内容应包括本节第1.4.2~1.4.5 条规定的各项提交件,以及按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交的其它图纸和文件。1.4.2 承包人负责设计的临时工程图纸和文件(l)由承包人负责设计的临时工程项目,应在该项目开工前 7 天,提交该项目的总布置图、结构详图及其设计依据,以及监理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图纸和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2)承包人提交的上述临时工程项目的基本资料、试验成果、施工样品,以及所有图纸、文件和影像资料等,其所需的费用均包括在相关项目的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4.3 施工总进度计划(1)承包人按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0.1 款要求提交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应采用关键线路法编制网络图。网络图应包括以下各项数据和内容,表述全部工程施工作业间的逻辑关系:1)作业和相应节点编号;2)各项施工作业间的衔接逻辑和协调关系;3)持续时间;4)最早开工及最早完工日期;5)最迟开工及最迟完工日期;6)总时差和自由时差;7)主要项目施工强度曲线;8)附需要资源和说明。(2)承包人编制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应满足本合同约定的各工程施工控制节点工期要求。1.4.4 施工总布置设计(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 7 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签收后 7 天内批复承包人(2)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其内容应包括施工总平面布置图、主要剖面图和设计说明书。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2 章所列各项临时设施的设计和使用要求进行总平面布置,施工总布置的占地范围不得超过发包人划定的界线。(3)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3节有关“施工安全措施”和第4节“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要求,保护好临时设施周围的边坡、冲沟、河道、河岸的稳定和安全。1.4.5 主要施工方法和措施(l)承包人应在每项工程开始施工或安装前 7 天,编制各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法和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收到文件后的 7 天内批复承包人(2)承包人按监理人指示提交的施工方法和措施,应包括施工需要的浇筑图、车间加工图和安装图等施工文件。1.4.6 承包人文件的审批(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凡须经监理人审批的承包人文件,应在收到文件后天内批复承包人,逾期不批复,则视为已经监理人批准。监理人的审批意见包括:1)同意按此执行;或2)按修改意见执行;或3)修改后重新提交;或4)不予批准。(2)凡标有“按修改意见执行”或“修改后重新提交”的图纸和文件,应由承包人在收到批复件后 7 天内作出相应修改。所有修改都应由承包人在修改的图纸和文件上标明编号、日期以及说明修改范围和内容,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后,重新提交监理人批复,监理人应在图纸的角签部位和文件的签署栏签注处理意见后,发还承包人执行。(3)凡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交监理人批准的图纸和文件,必须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否则均属无效。凡未经监理人按上述第1 款规定签署的图纸和文件,均属无效。1.5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1.5.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无1.5.2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无1.6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1.6.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应由监理人按以下程序进行检查和验收:1)查验证件:承包人应按供货合同的要求查验每批材料的发货单、计量单、装箱材料的合格证书、化验单以及其它有关图纸、文件和证件,并应将上述图纸,以及文件、证件的复印件提交监理人;2)抽样检验: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合同约定和技术条款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材料抽样检验,检验结果应提交监理人并对每批材料是否合格作出鉴定;3)材料验收:经鉴定合格的材料方能验收,承包人应与监理人共同核对每批材料的品名、规格、数量,并作好记录,共同验点人库。(2)不合格材料的处理经监理人查库发现的不合格材料,应禁止使用,并清除出场。承包人违约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应按本合同约定予以清除或返工至合格为止。(3)代用材料 承包人申请代用材料,应将代用材料的技术标准、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提交监理人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采用代用材料。1.6.2 承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按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和安装的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将工程设备的订货清单提交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工程设备订货清单办理订货,并应将订货协议副本提交监理人。承包人应承担工程设备的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的责任。1.6.3 承包人施工设备(1)承包人应在签署合同协议书后天内,提交一份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施工设备清单,提交监理人批准。施工设备清单的内容应包括:1)新购设备的生产厂家、品名、型号、规格、主要性能、数量和预计进场时间,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新购置主要施工设备的订货协议复印件;2)旧施工设备的购置时间、残值、运行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3)租赁设备的购置时间、租赁期限、租赁价格、运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2)承包人配置的旧施工设备(包括租赁的旧设备),应由监理人进行检查,并须进行试运行,确认其符合使用要求后方可投人使用。(3)承包人施工设备进场后,监理人应按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清单,仔细核查进场施工设备的数量、规格和性能是否符合施工进度计划和质量控制的要求,监理人有权索取必要的施工设备资料,如发现进场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责令撤换。1.6.4 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由于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造成了工程损害,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彻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7 进度计划的实施1.7.1 施工总进度实施措施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根据本节第1.4.3 条要求批准的施工总进度实施计划,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实施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实施措施应说明以下内容:(1)各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项目按期完成的年、月工程量计划和各年度形象面貌。(2)主要物资材料(如钢材、钢筋、木材、水泥、粉煤灰、外加剂、砂石骨料、土料和石料、用水和用电等)使用计划及主要材料订货安排。(3)施工现场各类人员配备和劳务计划。(4)工程设备的订货、交货计划。(5)其它说明。1.7.2 年进度计划承包人应在每年12 月,将下年度的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计划完成的年工程量及其施工面貌。(2)该年施工所需的机具、设备、材料的数量和需要补充采购的计划。(3)要求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计划。(4)提出发包人和其它承包人提供工程设备预埋件的计划要求。(5)该年施工工作面移交计划日期和要求其它承包人提供工作面的计划日期。(6)该年各施工工程项目的试验检验计划。(7)工程安全措施实施计划等。1.7.3 季、月进度计划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季、月进度计划,其内容包括:(1)季、月工程量及其施工面貌。(2)该季、月所需施工设备数量及材料用量。(3)该季、月发包人应提供的施工图纸目录等。1.7.4 月、周进度报告(1)承包人应在每月底按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月进度实施报告,其内容包括:1)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 2)月完成的工程面貌图;3)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4)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5)工程设备的到货情况;6)劳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3 个月劳动力的数量); 7)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8)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处理纪录,质量状况评价;9)安全施工措施实施情况(包括安全事故处理情况); 10)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月进度报告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施工面貌与实际进度相对应的定点摄影照片。(2)承包人应在每周进度会议上按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周进度报表,其内容包括:1)上周之前合同进度计划要求和实际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统计;2)上周实际完成工程量统计;3)下周计划完成的工程量;4)要求监理人协调解决的主要问题1.7.5 进度会议(1)监理人应在每周的某一日和每月末定期召开周、月进度会议,检查承包人合同进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工程变更、质量缺陷处理等问题,以及与其它承包人的相互干扰和矛盾。(2)承包人应在每周、月进度会议上按规定的格式提交周、月进度报表。1.8 工程质量的检查、检验和验收1.8.1 承包人的质量自检(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 7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本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其内容包括:1)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框图;2)质量检查的岗位设置及检查人员名单;3)各主要工程建筑物施工,以及各施工工种的质量检查程序;4)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的质量检查程序;5)质量检查记录及验收单格式。(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批准的格式,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定期提交监理人。(3)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约请监理人共同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检查,做好质量事故检查的同期记录和事故处理的自检报告。自检报告应提交监理人。1.8.2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1)监理人为检查工程和工程设备质量的需要,可要求承包人提交材料质量和设备出厂合格证、材料试验和设备检测成果、施工和安装记录等,承包人应及时予以提供。(2)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试验用的材料样品或在现场钻取试件,并使用承包人的测试设备进行试验检验;监理人还可要求承包人进行补充的试验检验。1.8.3 发包人的完工预验收(1)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或监理人)应会同承包人和有关部门,根据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对完工的工程项目进行检查验收。检查合格后,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及有关各方均应在检查验收单上签字后,作为工程完工预验收资料(2)承包人完成每项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后,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应组织承包人及有关各方进行完工预验收。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与完工验收要求,整编好验收资料,由参加验收各方共同签字后,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1.9 验收1.9.1 专项验收(1)专项验收是指与国家和地方有关的对外永久交通、移民安置、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及通航等的专项工程验收(2)专项验收可与工程竣工验收一并进行,其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整编内容可参照本章第1.9.2条的要求进行。1.9.2 工程竣工验收(1)工程竣工验收应遵守《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水利部30号令和《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的规定。(2)各项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该项验收工程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按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时限完成验收工作。(3)各项工程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应整编以下竣工验收资料提交发包人,其内容包括(不限于): 1)验收工程的各项施工材料的试验检验成果;2)监理人对验收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质量检查记录;3)施工过程中,本项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变更文件及资料;4)质量事故记录以及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缺陷处理报告;5)施工过程中,对验收工程质量的专题评定报告;6)质量监督机构签认的质量鉴定报告和有关文件;7)验收工程施工期的安全监测成果,以及工程设备的试运行检测成果;8)监理人指示提交的其它竣工验收资料。(4)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单项工程的竣工验收全部合格,并已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5)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发包人向国家主管部门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并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国家主管部门主持、发包人组织进行。1.10 工程量计量1.10.1 说明(l)本合同工程项目应按本合同通用和专用合同条款第17条的约定进行计量。计量方法应符合本技术条款各章的有关规定。(2)承包人应保证自供的一切计量设备和用具符合国家度量衡标准的精度要求。(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凡超出施工图纸所示和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有效工程量以外的超挖、超填工程量,施工附加量,加工、运输损耗量等均不予计量。(4)根据合同完成的有效工程量,由承包人按施工图纸计算,或采用标准的计量设备进行秤量,并经监理人签认后,列入承包人的每月完成工程量报表。当分次结算累计工程量与按完成施工图纸所示及合同文件规定计算的有效工程量不一致时,以按完成施工图纸所示及合同文件规定计算的有效工程量为准。(5)分次结算工程量的测量工作,应在监理人在场的情况下,由承包人负责。必要时,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对结算工程量重新进行复核测量,并由监理人核查确认。1.10.2 重量计量(1)按施工图纸所示计算的有效重量以吨或千克为单位计量。(2)凡以重量计量并需秤量的材料,由承包人合格的测量人员使用经国家计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秤量设备,根据合同约定,在监理人指定的地点进行秤量。1.10.3 面积计量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1.10.4 体积计量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1.10.5 长度计量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长度以米为单位计量。1.11 引用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规定1.11.1 遵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规定技术条款中有关工程等级、防洪标准和工程安全鉴定标准等涉及工程安全的施工安装技术要求及其验收标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遇有矛盾时,应由监理人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进行修正。1.11.2 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以最新版本为准新技术条款中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均标有出版年代,引用截止期为2009 年底,应用时执行国家和各行业最新出版的版本。1.12 工程保险1.12.1 投保险种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条的约定投保以下险种:(1)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名义投保);(2)人员工伤事故险(按各自管辖的人员投保); (3)人身意外伤害险(按各自管辖的人员投保); (4)第三者责任险(按各自管辖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名义投保); (5)施工设备险(由承包人负责投保)。1.12.2 保险费用(1)本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1款约定的责任和内容,在本章工程量清单中专项列报。(2)承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应由承包人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2 款、第20.3 款约定的责任和内容,为全部现场施工人员办理保险,工伤事故险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工程单价中,人身意外伤害险费用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专项列报。(3)承包人管辖区内的第三者责任险应由承包人,根据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4 款约定的责任和内容与本章《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专项列报。(4)施工设备险由承包人负责投保,保险费用包括在施工设备运行费内。1.13 工程价款支付方法1.13.1 单价支付项目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以单价形式列报的所有工程项目,发包人均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支付。1.13.2一般总价支付项目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以总价形式列报的所有工程项目,发包人均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不包括以总价形式列报的暂列金额)的总价支付。1.13.3 特殊约定的总价支付项目(1)保险费发包人按本章第1.12节规定,并按承包人提交的保险费付款凭证按实支付,但最高不超过《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所列保险费用。(2)其它费用承包人按本章规定完成各项工作所发生的其它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有关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第2节 施工临时设施2.1 一般规定2.1.1 应用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及其附属设备的采购和配置、安装、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等全部工作。其工作项目包括:现场施工测量、现场试验、施工交通、施工供电、施工供水、施工供风、施工照明、施工通信、邮政服务、砂石料料物开采加工系统、混凝土生产系统、机械修配厂、加工厂、仓库、混凝土构件预制场、存料场、弃料场以及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设施等。2.1.2 承包人责任(1)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2节、第2.3节的规定,负责本工程的现场施工测量和现场试验工作。并对其提供的测量和试验成果负全部责任。(2)承包人应负责修建完成本章第2.4~2.15节所列的各项施工临时设施,并在各项永久工程建筑物施工前,完成全部施工临时设施及其附属设备的安装和试运行。(3)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供的施工交通规划及本章第2.4节的规定,负责场内施工临时道路及其交通设施、设备的设计、施工、采购和配置、安装、运行和维护。(4)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5~2.9节的规定,负责设计和配置施工供水、供电、供风、通信等施工临时设施。(5)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l0~2.14节的规定,负责设计、建造砂石料加工系统、混凝土生产系统、钢筋加工、机械修配加工、汽车修理保养、仓储设施、弃渣场等的临时生产设施。(6)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15节的规定,负责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等临时设施的规划、布置、设计、施工和维护,并应对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物的使用安全负责。2.1.3 主要提交件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1.4.2条,以及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设计和本章第2.4~2.15节的规定,编制各项施工临时设施的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施工临时设施布置图;(2)施工工艺流程和(或)施工程序说明;(3)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4)施工期运行管理方式2.1.4 引用标准(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O6) ; (2)《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378-20O7); (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 303-2004); (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 52-1993)。 2.2 现场施工测量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8.1~8.4 款的规定执行。2.3 现场试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4.2 款、第14.3 款的规定执行。2.4 施工交通2.4.1 场内施工道路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修建从场外公共道路至施工区的施工干线公路以及至各施工点的全部临时道路、桥涵、交通隧道和停车场,并在合同实施期间负责管理、维修和养护道路,以及为满足超大件和超重件运输而必须采取的临时加固和加扩措施。2.4.2 场外公共交通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7.3~7.5 款的规定执行2.5 施工供电施工供电由承包人结合工程现场条件和当地实际情况自行解决,所需费用计入投标报价。2.6 施工供水(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足,在发包人指定取水点取水,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和生活用水,其供水系统的总供水能力应满足正常的施工和生活用水量,水质应符合GB 5749-2006有关的规定。(2)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施工总布置的要求,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施工区和生活区的供水系统,包括修建为保证正常供水的引水、储水和水处理设施等(3)承包人应负责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现场办公和生活用水,包括引向发包人和监理人办公地点和生活区的引水、储水和水处理设施及其设备、设施的施工、安装和日常维修等工作。上述供水设施建设和日常供水费用包括在供水项目的总价内。(4)为进人现场的其它承包人提供施工和生活用水方便,具体提供措施和收费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2.7 施工供风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所需的施工供风,包括负责施工供风系统的设计、建造、运行管理和维护。2.8 施工照明(1)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工程所有施工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以及相关的道路、桥涵、交通隧道(包括施工支洞)在内的施工区照明线路和照明设施。各地下洞室施工作业区照明度应符合《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 378-2007)第12.3.l0条的规定。(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为进人现场工作的其它承包人施工和生活用电提供方便。2.9 施工通信和邮政服务一切施工通信和邮政服务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2.l0 砂石料场加工系统本工程由承包人自行购买砂石料。2.11 混凝土生产系统2.11.1 承包人自建混凝土生产系统(1)由承包人自建混凝土生产系统,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规划,进行混凝土生产系统(包括混凝土骨料储存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包括场地的开挖、回填与平整)、混凝土浇筑设备和设施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以及混凝土骨料储存和混凝土的拌和、运输等。承包人的混凝土生产系统还应做好场地排水和弃渣处理,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等措施。(2)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温控要求,负责混凝土制冷(热)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并负责制冷(热)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2.12 临时工厂设施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总进度和施工图纸的要求,修建临时工厂设施,并各工厂设施施工前,将临时工厂设施的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2.13 仓库、混凝土构件预制场和堆、存料场(1)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修建本工程的仓库、混凝土构件预制场和堆、存料场,并在开始施工前,将仓库、混凝土构件预制场和堆、存料场的设计图纸与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2)承包人应负责本合同工程所需的各项材料和设备仓库的设计、修建、管理和维护。(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储存炸药、雷管和油料等特殊材料仓库应按监理人批准的地点进行布置和修建,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2.14 弃渣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措施计划,在弃渣场周围及场地内设置防洪和排水设施,防止冲刷弃渣,造成水土流失。2.15 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2.15.1 承包人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其施工需要的全部临时生产管理与生活设施的设计、建造及其设备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护等。(2)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 10 天内,按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规划总布置,向监理人编制一份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的布置和房屋建筑物设计的图纸和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2.16 计量和支付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本章所列的各项临时设施,应由承包人按《工程量清单》所列的总价项目分项列报。各项目总价中应包括各项临时设施的设计和施工所需人工、材料和试验检验以及临时设施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和临时设施的拆除等全部费用。第3节 施工安全措施3.1一般规定3.1.1 应用范围本章适用于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现场施工劳动保护、爆破作业、照明、场内交通、消防、地下洞室施工作业保护、洪水和气象灾害保护、施工安全监测等。3.1.2 承包人责任(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9.2款的约定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的规定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对本工程的施工安全负责。(2)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生产设施,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全体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3)承包人应加强对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应按本章第3.2节规定的内容,编印安全保护手册发给全体职工工人上岗前应进行安全操作的培训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4)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规程。若承包人责任区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12-24 小时内提交事故情况的书面报告。(5)承包人应为施工作业人员配置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承包人应对其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6)承包人应负责全部施工作业的安全检查,建立专门的安全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安检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并及时作好安全记录。3.1.3 主要提交件(l)承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7 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法规,以及本章第3.2.1条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一份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2)承包人应在每年、每季和每月的进度报告中,按本章规定的各项安全工作内容,详细说明本工程安全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以及按规定的格式提交安全检查和事故处理记录。3.1.4 引用的法律法规(1)《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3.1.5 引用标准(1)《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2003); (2)《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 (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 (4)《水利水电工程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安装安全技术规程》(SL 400一2007); (5)《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 378-2007 ); (6)《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28001-2001)。 3.2 施工安全措施3.2.1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承包人应按本章第3.1.3 条的规定提交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其内容应包括施工安全机构的设置、专职安全人员的配备,以及防洪、防火、防毒、防噪声、防爆破烟尘、救护、警报、治安和炸药管理等。施工安全措施的项目和范围,还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及其附录H、I、J的规定。3.2.2 劳动保护(1)承包人应定期向所有现场施工人员发放安全帽、水鞋、雨衣、手套、手灯、防护面具和安全带等劳动保护用品,以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津贴和营养补助等。(2)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安排现场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加班时间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的规定。3.2.3 伤病防治和卫生保健(1)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施工人员的伤病防治和卫生保健工作。(2)施工人员进入生活区和作业面前,应对环境进行卫生清理,以及采取消毒、杀虫、灭鼠等卫生措施,并对饮用水进行消毒。(3)及时做好病源和疫情监测。一旦发现疫情,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感染源和感染者。(4)职工食堂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5)所有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一律不得从事易于使该病传播的工作。3.2.4 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承包人运输和存放爆破器材,应遵守SL 398-2007第8.3.3条、第8.3.4条的规定;油料的运输和管理应遵守SL 398-2007第11.5节的规定。3.2.5 照明安全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地下洞室的施工作业区、运输通道应布置照明设施符合SL 398-2007第4.5.9~4.5.14 条的规定。3.2.6 接地及防雷装置接地及防雷装置应符合SL 398-2007第4.2节接地(接零)与防雷规定的要求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或防雷装置。3.2.7 防有毒、有害物品的控制承包人应遵守SL 378-2007第11.3节防尘、有害气体的规定。3.2.8 爆破作业安全(1)承包人的施工爆破作业应严格遵照GB 6722-2003及国家有关爆破安全管理的规定。承包人应对爆破造成的工程和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承担责任。(2)对实施电引爆的作业区,承包人应采用必要的特殊安全装置,以防止暴风雨时的大气或邻近电气设备放电的影响。特殊安全装置应经过试验证明其确保安全可靠时方可使用。试验报告应提交监理人。(3)当承包人的现场爆破作业对其它承包人的施工造成干扰及影响临近设施和人员的安全时,应由监理人协调解决。现场爆破时,各方均应服从爆破作业指挥人员的命令。3.2.9 消防(1)承包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并负责其自己辖区内的消防工作。承包人应对其辖区内发生的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负责。(2)承包人应按 SL 398-2007第3.5节的规定,建立现场消防组织,配置必要的消防专职人员和消防设备器材。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在现场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设置防火警示标志,保持畅通的消防通道。(3)承包人应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消防知识教育和消防安全训练,消防设备器材应经常检查和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的待命状态。(4)承包人应制定经常性的消防检查制度,划分施工现场的防火责任区。承包人的消防专职人员应定期检查各施工现场,以及办公与生活区的消防安全,特别是用电安全。3.2.10 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防护(1)承包人应做好水情和气象预报工作。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地方主管水文、气象预报工作的部门获取工程所在区域短、中、长期水文、气象预报资料。一旦发现有可能危及工程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灾害预兆时,应立即采取确保安全的有效措施。(2)每年汛前,承包人应编制防洪度汛预案,并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第3.6 节、第3.7节的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和减灾措施。3.2.11 安全标志(1)承包人应按GB 2894-2008的要求,在施工区内设置一切必需的安全标志,其标志类型包括:1)禁止标志;2)警告标志;3)指令标志;4)提示标志。(2)承包人应负责保护施工区内的所有标志,并按监理人指示补充或更换失效的标志。3.2.12 施工安全监测有关施工期的安全监测详见本技术条款第24节。3.3 应急救援措施3.3.1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承包人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能随时紧急调动应救人员,救援专职人员应定期组织演练。(2)发生事故后,承包人应按应急救援要求,配备必需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及时将应急救援的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3.3.2 伤亡事故处理(1)施工过程中,若发生施工生产人员或第三者人员的伤亡事故时,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9.5款的约定,及时进行处理,并立即报告监理人。(2)发生重大伤亡或特大事故时,承包人必须保护事故现场,立即报告发包人和当地政府的安全管理部门,并在当地政府的支持和协助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好事故。(3)事故处理结案后,承包人应向公众张榜告示处理事故结果。3.3.3 预防自然灾害措施(1)施工期间一旦发生洪水、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事故的预兆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的防灾措施,确保工程人员和财产的安全。(2)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承包人应立即按其安全职责分工,组织人员、设备和物资,尽快制止事故发展,及时消除隐患,划定警戒范围,并在最短时间内组织好人员、车辆和设备的疏散,避免再次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3)承包人应保护好事故现场,为事故调查分析提供直接证据,做好现场标志和书面记录,绘制现场简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必要时应对事故现场和伤亡情况进行录像或拍照,待事故调查部门有明确指令后,才能清除事故现场。3.4 计量和支付(1)承包人按本章第3.2 节、第3.3节要求进行的、非直接属于具体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的各项安全保护措施所需的费用,应在《工程量清单》以总价形式专项列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实施情况后,由发包人按项审批支付。(2)直接属于具体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各具体工程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第4节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4.1 一般规定4.1.1 应用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工程施工期的生产、生活区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有关工作,其主要工作范围和内容包括:施工、生活污水和废水处理、大气环境与声环境保护、固体废弃物处理、水土保持、完工后的场地清理、农田复耕与植被恢复等。4.1.2 承包人责任(1)承包人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照本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区及生活区的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2)对本合同划定的施工场地界线附近的树木和植被必须尽力加以保护。承包人不得让有害物质(如燃料、油料、化学品、酸等,以及超过剂量的有害气体和尘埃、污水、泥土或水、弃渣等),污染施工场地及场地以外的土地和河川。(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应对其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合同规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责任。4.1.3 主要提交件(1)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措施计划:承包人在提交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的同时,提交本合同施工期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承包人生活区的生活用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措施;2)施工生产废水(如基坑废水、混凝土生产系统废水、砂石料加工系统废水、机修废水等)处理措施;3)施工区粉尘、废气的处理措施;4)施工区噪声控制措施;5)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6)人群健康保护措施;7)本工程存料场、弃渣场的挡护工程、坡面保护工程和排水工程;8)施工辅助生产区(如混凝土系统、砂石加工系统的生产区及加工场等)、工程枢纽施工区、施工生活营地等所有场地周边的截、排水措施,开挖边坡支护措施、挡护建筑物的排水措施等;9)施工区边坡工程的水土保护措施;10)完工后场地清理及农田复耕和植被恢复措施。(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在工程开工后天内,将废水处理系统的设计与施工计划以及维护系统的运行措施等生产废水处理的专项报告提交监理人批准。(3)验收报告和资料:1)环境保护措施质量检查及验收报告;2)水土保持措施的质量检查及验收报告;3)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4.1.4 引用的法律法规(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第30号令);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4.1.5 引用标准(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 (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 (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6)《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 12523-1990); (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 (8)《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SL 277-2002); (9)《水环境监测规范》(SL 219-1998); (10)《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 17-2004); (11)《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 15773-1995)。 4.2 施工环境保护4.2.1 生活供水及生活废水处理(1)饮用水水质应符合GB 5749-2006的规定。(2)处理后的废水水质应符合受纳水体环境功能区规划规定的排放要求,或应遵守GB 8978-1996 的规定,不得将未处理的生活污水直接或间接排人河流水体中,或造成生活供水系统的污染。4.2.2 生产废水处理(1)基坑排水的排放口位置尽可能设置在靠近河流中的流速较大处,以尽量满足水质保护要求。基坑的经常性排水,应在基坑排水末端设沉淀池,排水量视沉淀池水的浑浊程度而定,做到蓄浑排清。尽量控制水体PH值接近中性时排放。(2)砂石料开采加工、混凝土生产及其它辅助生产系统等的废水处理应实行雨污分流,建立完善的废水处理系统,将各生产系统经常性排放的废水统一收集处理。(3)废水处理系统排出的污泥需进行必要的脱水(或沉淀)处理后,运至指定的弃渣场堆存。防止污泥进入排水系统或排入河道。(4)机修及汽修系统的废水收集、处理系统应建立专用的废水收集管道,对含油较高的机修废水应选用成套油水分离设备进行油水分离,不得任意设置未经处理的废水排污口。(5)混凝土浇筑面的冲洗、冲毛废水,以及灌浆工作面冲洗岩粉的污水和废弃浆液应由专设的沟道集中排放,严禁污水漫流。4.2.3 施工区粉尘控制(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设备类型和施工方法制定除尘实施细则,提交监理人批准。(2)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根据批准的除尘实施细则,随时进行除尘措施的检查和检测。检查和检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3)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根据工程所在区域环境空气功能区划要求,保证施工场界及敏感受体附近空气中允许粉尘浓度限值控制在SL 398-2007表3.4.2规定范围内。(4)承包人制定的除尘措施,应遵守SL 398-2007第3.4.3条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做到:1)施工期间,除尘设备应与生产设备同时运行,并保持良好运行状态;2)选用低尘工艺,钻孔要安装除尘装置;3)混凝土系统配置除尘装置,及时更换和修理无法运行的除尘设备;4)承包人不得任意安装和使用对空气可能产生污染的锅炉、炉具,以及使用易产生烟尘或其它空气污染物的燃料;5)散装水泥、粉煤灰、磷矿渣粉应由封闭系统从罐车卸载到储存罐,所有出口应配有袋式过滤器;6)承包人应经常清扫施工场地和道路,向多尘工地和路面充分洒水;7)施工场地内应限制卡车、推土机等的车速以减少扬尘;运输可能产生粉尘物料的敞篷运输车,其车厢两侧及尾部均应配备挡板运输粉尘物料应用干净的雨布加以遮盖;8)洞内施工的液压钻、潜孔钻等应设有收尘装置,钻进不起尘,地下洞室的钻进工作面应设置有效的通风排烟设施,保证洞内空气流通。4.2.4 施工区噪声污染控制(1)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根据批准的降低噪声的措施,对施工场地进行噪声的检查和监测,检查和监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2)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按SL 398-2007 第3.4.4条的规定,控制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地点噪声级卫生限值。(3)生活区噪声声级的限值应遵守SL 398-2007表3.2.8的规定。4.2.5 固体废弃物处理(1)承包人应负责对其施工场地以及生活区范围内的生产和生活垃圾进行清运填埋,并应设置必要的生活卫生设施,及时清扫生活垃圾,统一运至指定地点。(2)生产垃圾中的金属类废品,应由承包人负责回收利用。(3)承包人应按指定的渣场弃渣,弃渣场应采取碾压、挡护或绿化等措施进行处理。(4)对施工中难以避免滑入河道的渣土、因施工造成的场地塌滑与泥沙漫流等问题,应根据监理人指示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要求,采取合理措施进行处理。(5)废弃混凝土应运至专设的弃料场,不得在施工场地内任意弃置。4.2.6 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品的管理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品的管理应遵守SL 398-2007第11.31条、第11.3.2条的规定。4.3 生态环境保护4.3.1 陆生动植物及资源保护(1)承包人因工程施工需要在施工场地范围内进行砍树、清除表土和草皮时,必须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规划要求进行。(2)承包人在施工场地内发现国家保护级的鸟巢、受保护动物和巢穴,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妥善保护。(3)承包人在施工区附近的水域,发现受保护的鱼类应立即报告监理人,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严禁在施工区以外的保护林区捕猎野生动物。4.3.2 景观与视觉保护(1)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保护好施工场地附近的风景区、自然保护区及温泉等的景观免受工程施工的影响。(2)承包人应做好生活营地周围的绿化和美化工作,保护生态,改善生活环境修建的各项临时设施应尽可能与周围环境协调。4.4 水土保持4.4.1 执行水土保持措施计划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负责实施本合同责任范围内(包括施工开挖的场地、生活区、施工道路和渣场等)的水土保持措施,并在工程结束后,按合同要求进行场地清理和整治。4.4.2 做好水土保持工程措施(1)承包人应做好场内道路上下边坡水土流失的防治工程措施;施工场地应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防止降雨径流对施工场地和渣场的冲刷。(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水土保持工程措施,做好料场、渣场的挡护、排水等工程措施和植物种植保护措施,并负责料场和渣场施工期的维护管理工作。(3)承包人应选择不易受径流冲刷侵蚀的场地堆放开挖料和弃渣,并在其堆放场地周边修建临时排水沟引排周边汇水。(4)承包人应保护施工场地周边的林草和水土保持设施(包括水库、渠、塘坝、梯田和拦渣坝等),避免或减少由于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4.5 环境清理4.5.1 环境清理措施计划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在工程基本完工后,制定一份环境清理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应包括:(1)环境清理范围(包括本合同施工场地及施工场地以外遭受施工损坏的地区); (2)环境保护辅助工程设施;(3)植被种植措施。4.5.2 环境清理(1)在每一施工作业区施工结束后,承包人应及时拆除各种临时建筑结构和各种临时设施(包括已废弃的沉淀池和临时挡洪设施等)。(2)完工后,承包人应按计划将所有材料和设备撤离现场,工地范围内废弃的材料、设备及其它生产垃圾应按环境规划要求和(或)监理人指示的方式处理。(3)对防治范围内的排水沟道、挡护措施等永久性水土保持设施,应在撤离前进行疏通和修整。按合同要求拆除和撤离的其它设施和结构应及时清理出场。(4)承包人应有责任保证其种植的林草按SL 277-2002第7.2.2条第2款规定的“林草恢复期”内成活。(5)占用耕地的料场,应在开采前将剥离的耕植土妥善堆存保管,完工后将其返还摊铺,还田复耕。4.6 环境保护工程的验收各项施工期环境保护设施投人使用前,应由监理人会同环保部门代表与承包人共同进行环境保护设施的质量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为上述检查和验收提供以下资料:(1)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措施计划;(2)各项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布置图;(3)施工质量检查记录;(4)生活和生产供水水质、污水和废水处理水质,以及固体废弃物处理效果等的检验和实测资料。4.7 计量和支付(1)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各废、污水(或废油)处理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以及废、污水(或废油)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施工期水质监测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施工场地和生活区的其它零星污水、零星废弃物和生活垃圾的处理费用,大气环境保护措施费用和声环境保护措施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施工期水土保持、完工后的场地清理等处理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第5节 施工导流工程5.1 一般规定5.1.1 应用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主体工程的施工导流工程,包括施工导流挡水和泄水建筑物、截流、度汛、基坑排水、排冰、通航、下闸及封堵和施工期下游供水的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5.1.2 承包人责任(1)按本合同确定的施工导流方案、导流洪水标准与施工控制性进度,编制本工程施工导流的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2)按批准的施工导流措施计划和本技术条款的规定,负责完成以下各项工作:1)完成本章第5.1.1 条所规定的施工导流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2)保证永久建筑物在干地施工的措施;3)按合同约定,负责提供导流工程的材料和设备,包括材料和设备的试验、检验,以及设备的运行和维护。(3)协助发包人安排好施工通航和施工期下游供水。(4)导流期间,当河道的天然来水流量小于或等于本合同规定的导流工程设计洪水标准时,承包人应对导流工程的施工安全承担责任。(5)当施工期内,遭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或发生超标准洪水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采取应急措施,进行防洪防灾的抢救工作。5.1.3 主要提交件(1)导流工程施工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施工导流建筑物开工前 7 天,按本章第5.1.1条规定的导流工程项目,编制导流工程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截流试验报告和截流施工措施方案;2)基坑排水措施;3)防洪和安全度汛措施;4)下闸封堵措施;5)导流工程施工进度计划;6)监理人要求其它补充措施计划(2)导流建筑物施工图纸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导流建筑物施工前 3 天,承包人应将其负责提供的导流建筑物施工图纸,提交监理人批准。(3)安全度汛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每年汛期前,将该年度的安全度汛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截至度汛前工程应达到的度汛形象面貌;2)临时和永久工程建筑物的汛期防护措施;3)防汛器材设备和劳动力配备;4)施工区和生活区的度汛防护措施;5)临时通航的安全度汛措施;6)遭遇超标准洪水时的应急度汛措施;7)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施工度汛资料(4)截流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截流前,将截流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截流施工进度;2)截流时段、截流方式(如立堵、平堵或两者兼有)、截流落差、截流戗堤轴线位置及截流水力参数;3)供料的料源、备料场地储量,各种截流抛投材料的品种、数量和备料情况;4)截流材料抛投的运输设备配置和运输道路情况;5)截流过程水力参数的测试安排;6)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截流资料。(5)下闸封堵和水库蓄水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下闸封堵前,将下闸封堵和水库蓄水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主体工程应完成的工程形象面貌;2)封堵闸门和启闭机的试运行计划;3)下闸封堵前的库区施工场地清理和验收计划;4)下闸封堵前,观测设备的观测初始值;5)下闸封堵施工措施(如导流隧洞、导流底孔等的封堵措施); 6)下闸封堵后的下游供水措施;7)水库蓄水(或水库分阶段蓄水)计划。5.1.4 引用标准(l)《防洪标准》(GB 50201-1994);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第30号令); (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 (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 303-2004); (5)《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SL 251-2000); (6)《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252-2000); (7)《水利水电工程混凝土防渗墙施工技术规范》(SL 174-1996); (8)《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SL 62-1994); (9)导流工程项目的专项技术涉及其它章节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5.2 施工期导流控制标准5.2.1 施工导流及度汛标准列表说明本工程采用的导流方式、各阶段导流标准及导流程序。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确定的施工导流标准、度汛标准和度汛方式,完成施工图纸所示的挡水建筑物的施工面貌。5.2.2下游供水和排冰凌无。5.3 截流5.3.1 截流设计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的要求及水文气象资料,并结合模型试验成果,以及现场施工条件进行详细的截流设计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截流时段、截流方式(包括龙口位置选择、断面形式及进占方式)、截流落差、截流哉堤轴线位置、水力参数、截流抛投材料的品种和数量、料源、备料场地、主要施工运输设备和运输道路等。5.4 导流建筑物施工5.4.1 导流围堰(1)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进行导流围堰的施工。各种建筑物的施工技术要求,应按本技术条款各有关章节的规定。(2)围堰的上升速度应满足安全度汛标准,以及施工进度各时段的挡水要求,并应在各种运行水位工况下保证已施工堰体的稳定和安全。(3)围堰拆除: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指定的拆除范围和监理人指示及时拆除,并经监理人验收合格。5.4.2 导流建筑物封堵(1)导流建筑物的封堵应按批准的施工图纸施工。(2)施工导流期结束后,承包人应尽早封堵与永久性水工隧洞相连接的导流隧洞部位,并应在导流隧洞结合段的上游侧进行封堵。5.4.3 导流底孔及未完坝段(或缺口)过水导流底孔、未完建永久建筑物过水坝段(或缺口)的施工技术要求应遵守本技术条款各专项技术章节的有关规定。5.5 基坑排水5.5.1 基坑初期排水承包人应负责围堰截流闭气后的基坑初期排水,初期排水量可根据围堰闭气后的基坑积水、抽水过程中围堰和基础渗水量、堰身和基坑覆盖层含水量及可能降雨量进行估算,初期排水时间应按基坑边坡的水位允许下降速度控制。5.5.2 基坑经常性排水承包人应负责排除基坑内施工期的围堰渗水、基础渗水、降水和施工废水,以及不能从施工场地地表排水系统排除而进人基坑的地表汇水,经常性排水措施计划应提交监理人。5.5.3 基坑排水设备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基坑初期排水和经常性排水所需的全部排水设备和设施,并负责设备和设施的安装、运行和维修。承包人应保证基坑排水设备不间断持续运行,配置应急的备用设备和设施(包括备用电源),避免造成基坑积水而延误工期。5.6 安全度汛和排冰凌5.6.1 安全度汛(1)每年汛前,发包人应会同承包人对工程的安全度汛措施和工程应达到的施工面貌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度汛安全。(2)每年汛前,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安全度汛措施,备足防汛所需的材料和设备。5.6.2 排冰凌略。5.7 下闸封堵和下游供水(1)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下闸封堵措施,在规定期限进行下闸封堵。(2)在导流泄水建筑物进口闸门下闸后(或封堵完毕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下游供水措施向下游供水。5.8 施工期临时通航略5.9 质量检查和验收5.9.1 导流建筑物的质量检查本工程的围堰、导流隧洞和明渠、导流底孔建筑物以及临时通航和下游供水建筑物等的土石方开挖、支护工程、土石方填筑工程、地基防渗工程、砌体工程、混凝土工程及钻孔灌浆工程等,应按本技术条款各专项技术章节的规定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5.9.2 主河床截流前验收主河床截流前,应按SL 223-2008 第6.2.2~6.2.4 条的规定进行主河床截流的阶段验收。5.10 计量和支付(1)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截流方案设计、材料制备与运输、截流施工和水情观测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基坑排水工作(含基坑初期排水和经常性排水)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总价支付。(3)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施工期防洪度汛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总价支付。(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临时导流泄水建筑物的建设和拆除(或封堵)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总价支付;临时导流泄水建筑物的运行维护费用包含相应项目的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第6节 土方明挖6.1 一般规定6.1.1 应用范围(1)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永久和临时工程建筑物的基础、边坡、土料场和砂石料场、石料场及其覆盖层等的明挖工程。(2)本章不包括膨胀性土、多年冻土等特殊地质条件的土方工程。6.1.2 承包人责任(1)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按建筑物土方明挖工程的开挖线进行开挖施工。(2)承包人应对开挖过程中可能引起的滑坡和崩塌体,采取有效的预防性保护措施;在陡坡下施工,应事先做好安全清理和支护。(3)在已有建筑物附近进行开挖时,承包人必须采取可靠的施工措施,保证其原有建筑物的稳定和安全,并尽可能做到不影响其正常使用。(4)承包人应在开挖的危险作业地带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6.1.3 主要提交件(1)开挖放样资料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 5 天,承包人应将开挖前实测地形和开挖放样剖面图提交监理人批准,批准后方可进行开挖。(2)施工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本工程或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3天,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编制土方明挖工程的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开挖施工平面布置图(含施工交通线路布置图); 2)开挖程序与开挖方法;3)施工设备的配置和劳动力安排;4)开挖边坡的排水和边坡保护措施;5)土料利用和弃渣措施;6)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7)主要开挖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等。6.1.4 引用标准(1)《浙江省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浙水建[2012] 42号); (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 (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 303-2004)。6.2 场地清理场地清理包括植被清理和表土开挖。其范围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料场、存弃渣场等施工用地需要清理的区域地表。6.2.1 植被清理(1)在场地开挖前,承包人应清理开挖区域内的树根、杂草、垃圾、废渣及其它有碍物,主体工程植被清理的挖除树根范围应延伸到离施工图纸所示最大开挖边线、填筑线或建筑物基础外侧3m距离。(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主体工程施工场地地表的植被清理,必须延伸至离施工图纸所示最大开挖边线或建筑物基础边线(或填筑坡脚线)外侧至少5m距离。(3)承包人应注意保护清理区域附近的天然植被,避免因施工不当造成清理区域附近林业和天然植被资源的毁坏,以及对环境保护工作造成的不良后果。(4)场地清理范围内,承包人砍伐的成材或清理获得具有商业价值的材料应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将其运到指定地点。(5)凡属无价值的可燃物,承包人应尽快将其焚毁,并按本技术条款第3 章规定确保其周边地区的安全。承包人应按指定的地点掩埋废弃物,掩埋物不得妨碍自然排水或污染河川。(6)场地清理中发现文物古迹,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l0款的约定办理。6.2.2 表土的清挖、堆放和有机土壤的使用含细根须、草本植物及覆盖草等植物的表层有机土壤,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本技术条款第4.5 节的规定合理使用有机土壤,并运到指定地点堆放保存,不得任意处置。6.3 土方开挖6.3.1 土方定义(1)指黄土、粘土、砂土(包括淤沙、粉砂、河砂等)、淤泥、砾质土、砂砾石、松散坍塌体、石渣混合料、软弱的全风化岩体,无须采用爆破技术,直接用手工工具或土方开挖机械进行开挖的土方工程。(2)土类开挖级别划分,应符合SL 303-2004表C.1.1的规定。6.3.2 开挖区临时道路承包人应按SL 303-2004第5.3节的规定,以及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设计进行场内交通道路布置。6.3.3 校核测量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校核测量开挖区域的平面位置、水平标高、控制桩号、水准点和边坡坡度等。监理人有权随时抽验承包人的校核测量成果,有必要时,监理人可与承包人联合进行校核测量。6.3.4 临时边坡的稳定主体工程的临时开挖边坡,应按施工图纸所示或监理人指示进行开挖。对于承包人自行确定的开挖边坡,或临时边坡保留时间过长,经监理人检查有不安全因素时,承包人应立即进行补充开挖和采取保护措施。6.3.5 基础和边坡开挖基础和边坡开挖的施工方法应符合SL 303-2004第4.2节的规定。6.3.6 边坡的护面和加固为防止修整后的开挖边坡遭受雨水冲刷,边坡的护面和加固工作应在雨季前严格按施工图纸要求完成。冬季施工的开挖边坡修整及其护面和加固工作,应在解冻后进行。6.3.7 开挖线的变更在开挖过程中,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可根据土方明挖边坡和基础揭示的地质特性,对施工图纸所示的开挖线作必要修改,涉及合同变更的,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5 条的约定办理。6.3.8 边坡安全的应急措施若开挖过程中出现裂缝和滑动迹象时,承包人应立即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设置观测点,及时观测边坡变化情况,并做好记录。6.4 施工期临时排水6.4.1 排水措施(1)承包人应在每项开挖工程开始前,结合永久性排水设施的布置,规划好开挖区域内外的临时性排水措施,保证主体工程建筑物的基础开挖在干地施工。(2)承包人应在边坡开挖前,按施工图纸要求完成边坡上部永久性山坡截水沟的开挖和衬护。对其上部未设置永久性山坡截水沟的边坡面,应由承包人自行加设临时性山坡截水沟。(3)在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做好地面排水设施,包括保持必要的地面排水坡度、设置临时坑槽、使用机械排除积水,以及开挖排水沟道排走雨水和地面积水等。(4)在平地或凹地进行开挖时,承包人应在开挖区周围设置挡水堤和开挖周边排水沟,以及采取集水坑抽水等措施,阻止场外水流进人场地,并有效排除积水。6.4.2 降低地下水位的排水措施(1)对位于地下水位以下的基坑需要进行干地开挖时,可根据基坑的工程地质条件采用降低地下水位的措施。并将降低基坑地下水位的施工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2)采用挖掘机、铲运机、推土机等机械开挖基坑时,应保证地下水位降低至最低开挖面0.5m以下。(3)在基坑开挖期间,承包人应对基坑及其周围受降低水位影响的地区进行地下水位和地面沉降观测。承包人应将观测点布置、观测仪器设置和定期观测记录提交监理人。6.4.3 保护永久建筑物和永久边坡免受冲刷承包人的临时排水措施,应注意保护已开挖的永久边坡面及附近建筑物及其基础免受冲刷和侵蚀破坏。6.5 土料场和砂砾料场开采6.5.1 料场开采(1)土料场周围及开采区内,应按本章第6.4 节的规定设置有效的排水系统和采取必要的防洪措施,以保证土料质量和开挖工作的顺利进行。(2)土料和砂砾料的开采和加工处理应符合SL 303-2004第4.4.9条、第4.4.10条的规定6.5.2 开采结束后的料场整治料场取料结束后,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环境恢复设计及其施工措施计划,以及监理人指示,进行以下料场整治和环境恢复工作。包括:(1)开挖边坡面的整治。(2)修建环境保护的辅助工程设施。(3)按批准的环境恢复要求恢复植被和农田。6.6 开挖渣料的利用和弃渣处理6.6.1 可利用渣料的利用(1)承包人提交的土方开挖施工措施计划中,应对开挖获得的可利用渣料进行统一规划,渣料应首先专用于本工程永久和临时工程的填筑及场地平整等。(2)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堆渣地点和堆渣方式,将可利用渣料运至指定地点分类堆存。渣料堆体应保持边坡稳定,并设有良好的自由排水措施。(3)对监理人确认的可用料,承包人应在开挖、装运、堆存和其它作业时,采取有效的保质措施,保护可利用渣料免受污染和侵蚀。6.6.2 弃渣处理弃渣应按批准的土方开挖施工措施计划指定的地点有序堆存,防止雨水冲刷流失,危及施工区及周边地区安全。6.7 检查和验收6.7.1 土方开挖前的检查和验收土方开挖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项检查:(1)用于开挖工程量计量的原地形测量剖面的复核检查。(2)按施工图纸所示的工程建筑物开挖尺寸进行开挖剖面测量放样成果的检查。承包人的开挖剖面放样成果作为工程量计量的原始依据。(3)按施工图纸所示进行开挖区周围排水和防洪保护设施的质量检查和验收。6.7.2 土方明挖工程完成后的质量检查和验收(1)土方基础明挖工程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项质量检查和验收:1)按施工图纸要求检查工程基础开挖面的平面尺寸、标高和场地平整度;2)取样检测基础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2)基础面覆盖前的质量检验和验收:1)基础面覆盖前,应复核检查基础面是否满足本章第6.7.3条第1款的规定;2)对已开挖完成的土基基础开挖面,应在坝体(或砌体)填筑前清除表面的松土层,并按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方法进行压实,受积水侵蚀软化的土壤应予清除,并应在监理人检验合格后立即进行覆盖;3)上述第(1)项基础面开挖完成后的检查验收,与本项规定的在基础面覆盖前进行的基础清理作业后的检验验收是检查和检验目的和性质不同的两次作业,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这两次作业合并为一次完成。(3)永久边坡的检查和验收:1)永久边坡的坡度和平整度的复测检查;2)边坡永久性排水沟道的坡度和尺寸的复测检查。6.7.3 完工验收各项土方明挖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1)土方明挖工程竣工平面和剖面图;(2)质量检查和验收记录;(3)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6.8 计量和支付(1)土方明挖按施工图纸所示开挖轮廓尺寸计算的有效自然方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 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2)承包人完成本章第6.2.1条所列的“植被清理”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土方明挖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土方明挖工程单价包括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场地清理,测量放样,临时性排水措施(包括排水设备的安拆、运行和维修),土方开挖、装卸和运输,边坡整治和稳定观测,基础、边坡面的检查和验收,以及将开挖可利用或废弃的土方运至监理人指定的堆放区并加以保护、处理等工作所需的费用。(4)土方明挖开始前,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指示,测量开挖区的地形和计量剖面,经监理人检查确认后,作为计量支付的原始资料。土方明挖按施工图纸所示的轮廓尺寸计算有效自然方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 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施工过程中增加的超挖量和施工附加量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5)草皮铺设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平方米工程单价支付。(6)栽植乔木以株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株工程单价支付。(7)撒播草种以平米为单位计量。第7节 石方明挖7.1-般规定7.1.1 应用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工程施工图纸所示的石方明挖工程,包括坝(堰)基、溢洪道、进水口、隧洞进出口(含施工支洞)、引水(导流)明渠、地面厂房、地面变电站、施工临时道路、施工辅助设施和石料场开采的施工。7.1.2 承包人的责任(1)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按建筑物的石方明挖工程的开挖线进行开挖施工。(2)承包人在施工前应详细了解工程地质结构、地形地貌和水文地质情况,对不良地质地段采取有效的预防性保护措施。(3)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开挖面的地质测绘和地质编录工作。(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要求的专项爆破试验工作。7.1.3 主要提交件(1)施工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本工程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7天,按施工图纸和本技术条款的要求,编制包括下列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1)施工开挖布置图;2)钻孔和爆破的方法和程序;3)施工设备配置和劳动力安排;4)出渣、弃渣和石料的利用措施;5)边坡的保护加固和排水措施;6)质量与安全保护措施;7)主要开挖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等。(2)开挖放样剖面资料每项开挖工程开工前3天,承包人应将石方开挖前的实测地形和开挖放样剖面,提交监理人复核,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开挖。(3)钻爆作业措施计划在每项单位工程(或开挖区)的开挖作业开始前2天,承包人应将该项钻爆作业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爆破孔的孔径、孔排距、孔深和倾角;2)炸药类型、单位耗药量和装药结构,单响药量和总装药量;3)延时顺序、雷管型号和起爆方式;4)承包人拟采用的任何特殊钻孔和爆破作业方法的说明;5)爆破参数试验成果.监理人应在收到爆破作业措施计划的1天内批复承包人。爆破方案的批准并不减轻承包人对爆破作业应负的施工责任。7.1.4 引用标准(1)《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2003); (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 (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 (4)《浙江省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浙水建[2012] 42号);(5)《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 303-2004); (6)《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SL 251-2000); (7)《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 47—1994)。 7.2 钻孔与爆破7.2.1 爆破作业安全爆破作业安全应遵守SL 398-2007第8章的有关规定。7.2.2 爆破材料的试验和选用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实际使用条件和监理人批准的钻爆措施计划中规定的技术要求选用爆破材料,每批爆破材料使用前应进行材料性能试验,试验报告应提交监理人。7.2.3 控制爆破边坡和基础开挖必须按以下各项要求进行控制爆破:(1)承包人应对岩质基础、边坡、马道的所有轮廓线上的垂直、斜坡面采用控制爆破。(2)紧邻设计建基面、设计边坡、建筑物或防护目标,应采用毫秒延时起爆网络,不应采用大孔径爆破方法。(3)钻孔爆破施工应遵守SL 47—1994 第3.3 节的规定。(4)在新浇混凝土、新灌浆区、新喷锚支护区和已建建筑物附近进行爆破,以及在特殊要求部位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制定专门的爆破措施方案。(5)对廊道、齿槽和其它特殊沟槽等开挖必须进行控制爆破设计,并通过爆破试验调整其爆破参数。(6)预裂爆破、梯段爆破、台阶爆破和特殊部位的爆破,其所用的参数和装药量应由承包人通过专项爆破试验确定,试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批准。(7)对爆破空气冲击波和飞石要做好控制与防护措施,以免危及机械设备和人身安全。7.3 石方明挖7.3.1 岩石分级和石方定义(1)岩石开挖级别划分应参照SL 303-2004 表C.1.2 的建议值,结合本工程项目的具体地质特征选定。(2)石方明挖系指本章第7.1.1 条所列的开挖工程项目需要进行(或系统)钻孔和爆破作业的岩石开挖工程。7.3.2 岩石开挖的技术要求(1)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边坡、基础及其邻近建基面,以及坑、槽部位的开挖质量。除按本技术条款第规定7.2.3 条做好控制爆破外,还应遵守SL 47一1994第2.1节的有关规定。(2)裂隙较发育部位的基础面,应在清除裂隙松动岩石后,进行喷混凝土保护。7.4 施工期临时排水承包人应遵遵守本技术条款第6.4 节施工期临时排水的有关规定。7.5 堆渣场地和渣料利用7.5.1 堆渣场地(1)开挖出的渣料,除安排直接运往使用地点外,其余渣料(包括弃渣料)均应按本合同要求分类堆放在指定的存、弃渣场。(2)用作堆存可利用渣料的场地,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场地清理和平整处理,渣料堆存应按施工措施计划要求分层进行,并便于取料。(3)堆渣位置、范围和高程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实施,严禁将可利用渣料与弃渣混杂装运和堆存。承包人应保护渣料堆体的边坡稳定,做好堆渣体周围的排水设施。7.5.2 渣料利用按合同约定凡可利用的开挖渣料应属发包人所有。承包人需要使用本工程渣料时,应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采取合理的爆破、装运和堆渣措施,以提高渣料的利用率。7.6 石料场7.6.1 料场规划承包人应按SL 303-2004 第4.4.8 条的规定,编制石料场开采规划,提交监理人批准。7.6.2 石料场开采(1)承包人应按料场开采规划制定的作业措施,将表土和覆盖层剥离至可用石层为止。其剥离的有机土壤和废土应按本技术条款第6.2.1 条、第6.2.2 条的规定,运往指定地点堆放。(2)开采石料采用台阶钻孔爆破分层开采的施工方法。台阶高度、钻孔布置和单位炸药量,应针对采区的具体情况通过试验确定,试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3)在开采过程中,遇有比较集中的软弱带时,应按监理人指示予以清除,严禁在可利用料内混杂废渣料,可利用料和废渣料均应分别装运至指定的存料场和弃渣场堆存。7.6.3 开采范围的调整在石料场开采过程中,承包人应根据石料的质量和使用情况,对料场的开采范围作出局部调整。必要时应编制料场调整报告,提交监理人批准。7.6.4 爆破试验和爆破参数的优化石料场的开采爆破必须采取控制爆破措施,承包人应通过试验优选石料开采的爆破参数,开采的石料应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各项用途。爆破试验的成果应提交监理人。7.6.5 料场整治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对不稳定的边坡应进行必要的处理,防止发生坍塌或形成泥石流,危及下游安全。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4节的规定,对石料场开挖后的场地进行必要的整治。7.7 质量检查和验收7.7.1 边坡开挖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边坡开挖工程进行以下项目的质量检查和验收。(1)边坡开挖前,应进行以下质量检查工作:1)按施工图纸所示检查边坡开挖剖面和测量放样成果,经监理人复核批准后,作为开挖工程量计量的依据;2)对边坡开挖区上部危岩进行清理,经监理人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开始边坡开挖;3)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对边坡开挖区周围排水设施的完工质量进行检查,经监理人确认合格后才能开始边坡开挖。(2)边坡开挖过程的定期检查在边坡开挖过程中,应按本技术条款第7.3.2 条的规定,定期检查开挖剖面规格和边坡软弱岩层及破碎带等不稳定岩体的处理质量,经监理人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继续开挖。(3)边坡开挖工程验收每项边坡开挖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为边坡开挖工程的验收,提交以下资料:1)边坡开挖面的完工平面和剖面图;2)承包人的质量检查记录;3)监理人的质量验收签证。7.7.2 岩石基础开挖的质量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1)岩石基础开挖至临近建基面时,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基础开挖的爆破措施进行严格检查,以确保建基面的开挖质量。(2)建基面基础开挖完成后,承包人应为建基面基础验收,提交以下资料:1)开挖竣工后实测平面和剖面图;2)建基面岩体检测成果(超声波测试); 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记录;4)监理人的质量验收签证;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质量验收资料。(3)承包人应在岩基面基础的建筑物被浇筑(或砌筑)覆盖前,对岩基面基础进行基础清理和验收。经监理人验收合格后,才能继续施工。本项规定的建基面检查验收与建筑物浇筑(或砌筑)前的基础清理验收是性质和目的不相同的两次验收,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这两次验收合并为一次完成。7.7.3 完工验收石方明挖工程全部完成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1)石方明挖工程竣工平、剖面图。(2)质量检查记录。(3)弹性纵波波速检测成果。(4)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7.8 计量和支付(1)石方明挖和石方槽挖按施工图纸所示轮廓尺寸计算的有效自然方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施工过程中增加的超挖量和施工附加量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直接利用开挖料作为混凝土骨料或填筑料的原料时,原料进人骨料加工系统进料仓或填筑工作面以前的开挖运输费用,不计人混凝土骨料的原料或填筑料的开采运输费用中。(3)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基础清理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开挖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4)石方明挖过程中的临时性排水措施(包括排水设备的安拆、运行和维修)所需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石方明挖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当骨料或填筑料原料由石料场开采时,原料开采所发生的费用和开采过程中弃料和废料的运输、堆放和处理所发生的费用,均包含在每吨(或立方米)材料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6)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对石料场进行查勘、取样试验、地质测绘、大型爆破试验以及工程完建后的料场整治和清理等工作所需费用,应包含在每吨(或立方米)材料单价或《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第13节 土石方填筑工程13.1 一般规定13.1.1 应用范围(1)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各种土石方填筑的施工。(2)土石方填筑工程的工作内容包括:土石料运输、现场碾压试验、土石料的填筑和碾压、排水和护坡设施等。13.1.2 承包人的责任(1)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土、石料场的统一规划,以及工程施工总进度的安排,做好建筑物开挖料、料场开采料和填筑料的供求平衡。(2)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负责土工合成材料的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并按本技术条款的规定,完成土工合成材料防渗结构的全部施工作业。(3)在填筑过程中,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已埋设仪器和测量标志。13.1.3 主要提交件。(1)土石方填筑施工措施计划在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工前5天,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编制土石方填筑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填筑分期、料物分区图;2)土石方填筑程序和方法;3)料场复查报告、各种填料加工的工艺和料物供应;4)土石方平衡计划;5)施工设备、设施配置;6)质量控制和安全保证措施;7)施工进度计划;8)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和资料。(2)地形测量资料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工前 3 天,承包人应将填筑区基础开挖验收后实测的平、剖面地形测量资料提交监理人,经监理人验收的地形测量资料作为填筑工程量计量的原始依据。(3)现场试验计划和试验成果报告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工前 2 天,承包人应根据本章第8.2节获得的料场复查资料,以及根据料场平衡计划中提供的各种土石方填筑料源,将本章第8.3节所列的现场试验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试验成果应及时提交监理人。(4)土工合成材料选择和施工措施当土石方填筑工程采用土工合成材料作防渗结构或反滤、排水设施时,承包人应将土工合成材料的选择和施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批准。13.1.4 引用标准(1)《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GB 50290-1998); (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 303-2004); (3)《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SL 251-2000); (4)《土工试验规程》(SL 237-1999); (5)《土工合成材料测试规程》(SL/T 235-1999); (6)《水利水电工程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SL/T 225-1998); (7)《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 260-1998); (8)《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 (SL 60-1994); (9)《水工碾压式沥青混凝土施工规范》(DL/T 5363-2006); 13.2 料源要求13.2.1 土料(1)防渗土料的填筑含水量应按施工图纸要求或碾压试验确定料场取料的含水量。(2)砾质土(包括冰积、坡积、洪积和构造残积土)应遵守DL/T 5129-2001第8.2.3 条的规定。(3)人工掺合砾石土所用的土料和碎石料特性及其比例,以及含水量均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和DL/T 5129-2001第8.2.4条的规定人工掺合料应均匀,不得有砂砾石集中现象。13.2.2 反滤料和垫层料的料源与要求(1)防渗体的反滤料利用天然或经加工的砂砾石料,或用致密坚硬石料轧制,或用天然砂砾石料与轧制料的掺合料。反滤料的级配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2)垫层料的级配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压实后应具有低压缩性、高抗剪强度,并具有良好的施工特性。(3)土工合成材料防渗体两侧的垫层料,可用天然砂砾石筛分制备,或采用天然风化砂料和河滩砂料;亦可采用建筑物开挖的新鲜石渣料或经砂石加工系统加工筛分的半成品料,级配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4)经加工的反滤料和垫层料应分类堆放。不得混杂,并应防止分离。13.2.3 石料(1)石料应使用经监理人批准的料场开挖料和建筑物开挖料,若承包人要求采用其它料物时,应经监理人批准。(2)石料应是新鲜坚硬耐风化的石料,其粒经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13.3 填筑现场试验(1)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始前,承包人应根据建筑物设计要求选定的土石方填筑料,按施工图纸要求进行与实际施工条件相似的现场工艺试验,以确定填筑施工参数。(2)每项土石方填筑现场工艺试验或现场生产性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编制现场试验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试验完成后,应将试验成果报告和试验记录提交监理人。13.4 填筑 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工前 14 天,承包人应将填筑方案资料提交监理人批准。13.5 填筑合理用料13.5.1 料物供求平衡计划(1)承包人应按本工程各料场开采储量、质量,以及施工开挖可用于填筑的土石方开挖料,并根据坝型、施工方法、施工进度和导流分期等进行综合分析,确定不同施工阶段各填筑料的填筑部位,制定取料和填筑的料物供求平衡计划。(2)土石方填筑期间,应随时观测施工期间河水水位和流量变化,控制坝体填筑面貌。若遇特殊情况,应备足料源,供坝体临时度汛高峰期填筑使用。13.5.2 合理用料(1)承包人应根据料场高程、位置、填筑部位作统一规划,合理安排施工顺序填、低料低填、减少过坝运输和交叉运输的干扰。(2)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的规定和料物供求平衡计划进行坝料的开采和加工理人指定的地点堆放和贮存料场开挖料和建筑物施工开挖料。13.6 堤防工程施工13.6.1一般要求(1)堤防工程的施工测量、放样应遵守SL 260-1998第2.2 节的规定。(2)堤防工程的料场核查应遵守SL 260-1998第2.3节的规定。(3)机械设备及材料准备应遵守SL 260-1998第2.4 节的规定。(4)度汛、导流的洪水标准应遵守SL 260-1998第3章的规定。13.6.2筑堤施工(1)筑堤材料应遵守SL 260-1998第4章的规定。(2)堤防的基础及堤身填筑应遵守按SL 260-1998第5章、第6章的规定。(3)堤防的加固与扩建应遵守SL 260-1998第9章的规定。13.6.3质量控制和验收堤防的质量控制和验收应遵守SL 260-1998第l0章、第11章的有关规定。13.7 土工合成材料施工13.7.1 材料土工合成材料包括土工织物、土工膜和土工复合材料。其材料性能应遵守SL/T 225-1998第3.2节的有关规定。13.7.2 运输及储存(1)土工合成材料的运输及储存应遵守SL/T 225-1998第3.3节的规定。(2)若采用折叠装箱运输土工合成材料,不得使用带钉子的木箱;若采用卷材运输,应注意防止在装卸过程中造成卷材表面的损害。(3)土工合成材料应储存在不受损坏和方便取用的地方,尽量减少装卸次数。13.7.3 拼接(1)土工合成材料的拼接方式及搭接长度应满足施工图纸的要求,并遵守SL/T 225-1998第5.6.2~5.6.5条的有关规定。(2)在施工过程中,若气温低于0℃,必须对粘结剂和粘结面进行加热处理。粘结强度必须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3)采用现场粘结方式拼接土工合成材料应保证有足够的搭接长度,粘结剂应均匀涂满;采用热熔焊接进行拼接时,应保证有足够的焊接宽度,尽量选用宽幅的土工合成材料,若幅宽较窄,应在现场工作棚内拼接成宽幅,以减少现场接缝和粘(搭)结工作量。13.7.4 土工合成材料铺设(1)采用土工膜或复合土工膜作防渗体时,应规划好跨越土工膜的行驶道路。当车辆、设备等跨越土工膜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防止损伤已铺设的土工合成材料。(2)为防止大风吹损,在铺设期间应采用砂袋或软性重物将土工合成材料压住。当天铺设的土工合成材料应在当天拼接完成。(3)对施工过程中遭受损坏的土工合成材料,应及时修理,修理时应将破坏部位不符合要求的料物清除干净,补充填人合格料物后进行平整。对受损的土工合成材料,应外铺一层合格的土工合成材料,其各边长度应大于破损部位lm 以上,并将两者进行拼接处理。13.7.5 保护层施工(1)当土工膜用于斜墙防渗时,应在铺设好的土工膜上进行保护层施工。保护层的形式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2)混凝土或石料的保护层铺设应处理好基础,保证保护层不会滑动;土料保护层、应自下而上分层填筑,铺料厚度和压实干密度应满足施工图纸的要求。13.8 质量检查和验收13.8.1 土石方填筑前的质量检查和验收(1)填筑前的地形平面、剖面测量资料的复核检查;(2)填筑前基础面清理的检查和验收;(3)土石方填筑料的物理力学试验成果抽检;(4)施工碾压参数及其试验成果的检查和验收。13.8.2 土石方填筑过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1)填筑过程的质量检查的内容、方法和程序应遵守SL 49-1994附录A的规定。(2)在石料场对石料质量和尺寸外形及堆石料的级配进行检验;在反滤料场对成品料的颗粒级配、含水量、软弱颗粒含量和形状等进行检验。(3)对防渗土料的含水量和干密度、砾质土颗粒级配、反滤料和堆石料的干密度、孔隙率和颗粒级配等碾压参数进行检验。13.8.3 堤防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和验收堤防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和验收应遵守SL 260-1998第l0章、第11章的规定。13.8.4 土工合成材料防渗体的质量检查和验收(1)承包人应按本章第8.6.1条的有关规定。对运到工地的每批土工合成材料进行检查和验收。(2)每层土工合成材料被回填覆盖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工程隐蔽部位的验收要求,对土工合成材料防渗体施工质量进行以下项目的检验和验收:1)每层土工合成材料被覆盖前,应根据SL/T 225-1998第5.6.9条第1 项、第2 项的规定,采用目测或用真空法、充气法检查有无漏接,接缝烫损和折皱等缺陷;2)承包人应按SL/T 225-1998第5.6.9条第3项的规定,进行拉伸强度试验,要求接缝处强度不低于母材的80%,且试件断裂不得在接缝处,防止接缝不合格。13.8.5 完工验收填筑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1)土石方填筑工程(包括填筑体防渗结构及土工布防渗结构)竣工图;(2)地质编录资料;(3)现场试验成果;(4)填筑质量及土工布施工质量(包括质量事故处理)报告;(5)工程隐蔽部位的检查验收报告;(6)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13.9 计量和支付13.9.1 土石方填筑(1)土石方填筑按施工图纸所示各种填筑体的尺寸和基础开挖清理完成后的实测地形计算的有效压实方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2)土石方填筑的每立方米单价中已包括:料场清理,物料开采、加工、运输、堆存,填筑、压实,填筑体的沉降和冲损,以及试验、土料填筑过程中的含水量调整、质量检查和验收等工作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3)由承包人进行的料场复查所需的费用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各有关填筑的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13.9.2 土工合成材料土工合成材料的铺设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平方米工程单价支付。土工合成材料的接缝搭接面积和褶皱面积、抽样检验等所发生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3.9.3 抛石石料抛填工程量以立方米(m3)为计量单位。符合设计要求的全部或部分石料抛填工程,以施工图纸所示的建筑物轮廓线或经监理人批准实施的建筑物尺寸量测计算的工程量以立方米(m3)为单位计量,施工期流失、沉损计入单价,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进行支付。经监理人或承包人检查人员检查不合格而予以舍弃的石料,或未能抛投到设计图示或监理单位指定区域的石料,发包人均不予支付。13.9.4 理砌块石理砌块石的工程量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确认的面积以平方米(m2)为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单价支付,每平方米单价中不包含块石材料及抛填费用,块石材料及抛填费用包含在抛石项目费用中。第14节 混凝土工程14.1 一般规定14.1.1 应用范围(1)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永久和临时建筑物的各类混凝土(含钢筋混凝土)工程的施工,包括混凝土、预制混凝土以及泵送混凝土等。(2)本章主要的施工内容包括:混凝土生产(包括混凝土材料、配合比设计、混凝土拌制及混凝土的取样和检验等),管路和预埋件施工,止水、伸缩缝和坝体排水施工,混凝土运输、浇筑以及温度控制和混凝土养护等。(3)本章规定还包括混凝土工程各种类型的模板与钢筋的制作和安装,模板中包括钢筋混凝土模板、钢模板、悬臂模板和特种模板等。14.1.2 承包人责任(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本工程施工图纸的要求,负责砂、石骨料的生产、运输、贮存和使用。(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本工程的混凝土拌和厂,包括其生产设备的采购、安装、运行管理、维护和拆除,并使其生产能力满足本合同规定的施工进度要求。(3)承包人应负责本工程各种类型模板的制作、安装、拆除和维护,以及钢筋和锚筋的制作和安装(4)承包人应负责进行混凝土的室内试验、现场试验,以选定混凝土的原材料、最优配合比、施工工艺和浇筑程序。(5)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所示的各种强度等级混凝土的质量要求,负责混凝土的拌和、运输、浇筑、温度控制和养护。(6)承包人应负责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所示预制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构件的制作、运输和安装以及水下混凝土和碾压混凝土的施工。14.1.3 主要提交件(1)混凝土浇筑施工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混凝土工程开工前,编制混凝土浇筑的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混凝土浇筑所需的砂石料场(仓)、拌和厂、混凝土运输和浇筑设备、温度控制设施,以及混凝土试验等的布置、设备配置计划及其施工安装措施;2)各种混凝土配合比设计与室内混凝土试验计划;3)混凝土生产、运输、浇筑等的施工工艺和方法;4)现场工艺试验的措施计划;5)混凝土温度控制的专项技术措施;6)施工质量控制措施及其质量检查和检验方法等。(2)混凝土质量检查报表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提供混凝土拌和与浇筑质量的施工记录报表,包括混凝土原材料的品质检查报表、强度等级和配合比试验成果、各种混凝土浇筑分块程序、浇筑记录、质量检查、事故处理、混凝土养护和表面保护等作业记录等。14.1.4 引用标准(1)《低热微膨胀水泥》(GB 2938-2008); (2)《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2007); (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 (4)《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GBJ 146-1990); (5)《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GB/T 5223-2002); (6)《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GB/T 5224-2003); (7)《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GB/T 14370-2000); (8)《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SL 352-2006); (9)《混凝土面板堆石坝施工规范》(SL 49-1994); (10)《水工建筑物滑动模板施工技术规范》(SL 32-1992); (11)《水工建筑物抗冲磨防空蚀混凝土技术规范》(DL/T 5207-2005); (12)《水工混凝土钢筋施工规范》(DL/T 5169-2002); (13)《 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 5144-2001); (14)《 水电水利工程模板施工规范》(DL/T 5110-2000); (15)《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2006); (16)《轻骨料混凝土技术规程》(JGJ 51-2002); (17)《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 10-1995); (18)《混凝土及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控制规程》(CECS 40:92)。14.2 混凝土生产14.2.1 混凝土材料(1)水泥。混凝土的水泥应遵守GB 175-2007 的有关规定,泵送混凝土应遵守JGJ/T l0-1995的有关规定。(2)骨料。混凝土的骨料应遵守DL/T 5144-2001第5.2节规定,泵送混凝土应遵守JGJ/T 10-1995的有关规定。(3)水。混凝土浇筑用水应遵守JGJ 63-2006的规定。(4)掺合料。混凝土掺合料应遵守DL/T 5144-2001第5.3节规定,泵送混凝土应遵守JGJ/T 10-1995的有关规定。(5)外加剂。混凝土外加剂应遵守DL/T 5144-2001第5.4 节的有关规定,泵送混凝土应遵守JGJ/T 10-1995的有关规定。(6)硅粉。配制水工硅粉混凝土的硅粉质量标准应满足施工图纸的要求。14.2.2 混凝土配合比选足混凝土配合比选定应遵守DL/T 5144-2001第6章的有关规定。14.2.3 混凝土拌和(1)混凝土拌和设备:1)拌和厂应选用高效、可靠的固定式拌和设备,并采用自动或半自动控制的计量设备配料,拌和厂设备生产率必须满足本工程高峰浇筑强度的要求。2)拌和厂选用的所有称量、指示、记录及控制设备都应有防尘措施,设备称量应满足规定的精度要求,承包人应及时校正称量设备的精度。3)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若要改变混凝土生产程序或设备,必须将改变后的设备生产能力、技术说明书以及混凝土生产流程等提交监理人批准。4)承包人应设置排水沉淀池,分离或同时采取其它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并应防止污水或含有悬浮质的水流污染施工现场和排入河流。(2)混凝土拌和。混凝土拌和应遵守DL/T 5144-2001第7.1节的有关规定。14.2.4 混凝土的取样和检验(1)混凝土原材料的取样和检验混凝土原材料的取样和检验应遵守DL/T 5144-2001第11.2节的有关规定。(2)混凝土拌和与混凝土拌和物的质量检测:1)混凝土拌和与混凝土拌和物的质量检测应遵守DL/T 5144-2001第11.3节的规定。2)混凝土施工配合比必须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施工配料必须严格按监理人批准的混凝土配料单进行配料,严禁擅自更改。3)混凝土坍落度及混凝土拌和物的水胶比按SL 352-2006的规定取样检测。4)混凝土拌和温度、气温和原材料温度的检测方法应遵守SL 352-2006的规定。5)各级混凝土试件的各项试验和检测均应遵守SL 352-2006的规定。14.3 模板14.3.1 模板材料模板材料应遵守DL/T 5110一2000第5章的有关规定。14.3.2 模板的设计、制作和安装(1)混凝土模板的设计,除应满足本合同施工图纸的规定外,还应遵守DL/T 5110-2000第6章的有关规定。(2)各种混凝土模板制作的允许偏差不应超过DL/T 5110-2000第7章表7.0.1的有关规定。(3)承包人应负责异型模板(蜗壳、尾水管等)、特种模板(包括滑动模板、移置模板和永久性模板)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遵守DL/T 5110-2000第l0章的有关规定。(4)曲面模板的设计和制作,除应满足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混凝土建筑物表面的曲度要求外,其允许偏差应遵守DL/T 5110-2000第7.0.1条的规定。(5)模板之间的接缝必须平整严密,建筑物分层施工时应逐层校正下层偏差,模板下端不应有“错台”。(6)模板及支架上严禁堆放超过其设计荷载的材料和设备。(7)模板安装应按混凝土结构物的详图测量放样,重要结构多设控制点,以利检查校正。(8)建筑结构混凝土与钢筋混凝土模板的安装允许偏差应遵守GB 50204-2002 第4.2.7条的规定,大体积混凝土模板的安装允许偏差应遵守DL/T 5110-2000第8.0.9条的规定。14.3.3 模板的清洗和涂料(1)钢模板在每次使用前应清洗干净;为防锈和拆模方便,钢模面板应涂刷防锈保护涂料,不得采用污染混凝土和影响混凝土质量的涂剂。(2)木模板面应采用烤石蜡或其它监理人批准的保护性涂料进行保护。14.3.4 模板的拆除和维修(1)现浇混凝土的模板(如侧模、底模)以及钢筋混凝土与混凝土结构的承载模板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应遵守本合同施工图纸和DL/T 5110-2000第9.0.1条的规定。(2)墩、台、柱部位的混凝土强度必须达到 MPa时,方可拆除模板。(3)特殊模板的拆除时限应由承包人报经监理人批准。(4)预制混凝土构件模板拆除的混凝土强度应遵守施工图纸和DL/T 5110-2000第9.0.3条的规定。(5)后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模板的拆除,除应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外,其侧面模板应在预应力张拉前拆除,底部模板应在结构构件建立预应力后拆除。(6)经计算和试验复核后,混凝土结构实际强度已能承受自重及其它荷载时,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提前拆模未经监理人批准,模板及其支架和支撑均不得任意拆除。(7)模板的安装及拆除作业必须使用专项设备,并应严格按规定的施工程序进行,以避免施工期发生事故,防止混凝土及其模板的损坏。14.3.5 模板质量检查(1)现场安装质量检查:1)模板及其附件的制作质量应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2)模板安装应有足够的密封性能,以防止混凝土浇筑过程中的水泥浆流失;3)重复使用的模板应保持原设计要求的强度、刚度、密实性和模板表面的光滑度,检查发现模板有损坏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更换或修补;4)模板安装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共同对模板的安装质量进行检查,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5)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应随时检查模板的定线和定位,发现偏差和位移,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2)模板拆除后的检查拆模时间应经过验算拆模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共同检查混凝土结构物及其浇筑面质量是否达到施工图纸要求的混凝土强度和平整度,验算成果和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14.4 钢筋14.4.1 材料(1)混凝土结构用的钢筋和锚筋的规格和质量应遵守DL/T 5169-2002的规定。(2)每批钢筋使用前,应按DL/T 5169-2002 第4.2.2条的规定,分批进行钢筋的机械性能检测。检测合格者才准使用,检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3)对钢号不明的钢筋,承包人应按DL/T 5169-2002第4.2.3条的规定进行钢材化学成分和主要机械性能的检验,经检验合格,并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使用。14.4.2 钢筋的加工和安装(1)钢筋表面应洁净无损伤,使用前应将钢筋表面的油漆污染和铁锈等清除干净,带有颗粒状或片状老锈的钢筋不得使用。(2)钢筋的弯折、端头和接头的加工应遵守DL/T 5169-2002第5.2节、第5.3节的规定。(3)钢筋的焊接应按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并遵守DL/T 5169-2002第6章的规定。(4)钢筋的气压焊作业应遵守DL/T 5169-2002第6.2.8条的规定。(5)钢筋的安装和绑扎应遵守DL/T 5169-2002第7章的规定。14.4.3 钢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1)钢筋的机械性能检验应遵守DL/T 5169-2002第4.2.2条的规定。(2)钢筋的接头质量检验应遵守DL/T 5169-2002第6.2节的规定,其中气压焊应遵守DL/T 5169-2002第6.2.8条的规定;机械连接应遵守按DL/T 5169-2002 第6.2.9条规定。(3)钢筋架设完成后,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进行检查和检验,并做好记录,若安装好的钢筋和锚筋生锈,应进行现场除锈,对于锈蚀严重的钢筋应予更换。(4)在混凝土浇筑施工前,应检查现场钢筋的架立位置,如发现钢筋位置变动应及时校正,严禁在混凝土浇筑中擅自移动或割除钢筋。(5)钢筋的安装和清理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混凝土浇筑前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做好记录,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浇筑混凝土。14.5 混凝土(含钢筋混凝土)混凝土的材料、配合比设计及拌和应按本章第14.2节的规定执行。14.5.1 混凝土运输混凝土运输应遵守DL/T 5144-2001第7.2节的规定。14.5.2 混凝土浇筑(1)浇筑前准备应遵守DL/T 5144-2001第7.3.1~7.3.4条的规定。(2)在岩基或软基建基面的浇筑混凝土浇筑应遵守DL/T 5144-2001第7.3节的规定。(3)混凝土分层浇筑作业应遵守DL/T 5144-2001第7.3.6~7.3.8条的有关规定。(4)混凝土浇筑的振捣应遵守DL/T 5144-2001第7.3.9条的规定。(5)混凝土浇筑应保持连续性,浇筑混凝土允许间歇时间应通过试验确定,并应遵守DL/T 5144-2001第7.3.11条的有关规定。(6)应在混凝土浇筑工艺设计中,根据搅拌、运输和浇筑的设备能力、振捣性能及气温等因素,详细确定混凝土浇筑层厚度其浇筑层允许最大厚度应参照DL/T 5144-2001表7.3.7的有关数据选定。(7)混凝土浇筑施工缝的处理应按DL/T 5144-2001第7.3.14条的规定执行。14.5.3 混凝土养护混凝土养护应遵守DL/T 5144-2001第7.5节的有关规定。14.5.4 混凝土温度控制(1)一般要求:1)本节规定适用于现场浇筑大体积混凝土的温度控制工程,并应遵守DL/T 5144-2001第8章的有关规定其它有温度控制要求的现浇混凝土(如岩壁吊车梁、地下厂房工程)应参照本条有关规定执行;2)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施工图纸所设置的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浇筑纵横缝、分层厚度、浇筑间歇时间、混凝土允许最高温度及其它温度控制要求,编制温度控制措施专项技术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3)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混凝土搅拌机出机口温度,以及运输、浇筑过程中的温度回升,混凝土允许浇筑温度应符合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4)混凝土浇筑的纵横缝设置、分层厚度及浇筑间歇时间等,必须符合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若改变分层厚度时需要专门论证,并提交监理人批准;5)为提高混凝土抗裂能力,混凝土质量除应满足强度保证率要求外,还至少应达到DL/T 5144-2001表11.5.11中混凝土生产质量优良的等级水平。(2)降低混凝土浇筑温度降低混凝土浇筑温度应遵守DL/T 5144-2001第8.2.1条的有关规定。(3)降低混凝土水化热温升在满足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规定的混凝土各项指标(强度、耐久性、抗裂等)要求的前提下,优化混凝土配合比设计,采取综合措施,减少混凝土单位水泥用量。(4)控制浇筑层最大高度和浇筑间歇时间大体积混凝土浇筑应控制浇筑层最大高度和浇筑间歇时间除施工图纸另有规定外,大体积混凝土浇筑的最大高度和最小间歇时间应遵守DL/T 5144-2001的有关规定。(5)混凝土表面保护措施混凝土表面保护应遵守DL/T 5144-2001第8.2.4条的规定。(6)温度测量混凝土施工过程中的温度测量应遵守DL/T 5144-2001条第8.3节的规定。(7)低温季节施工混凝土低温季节施工应遵守DL/T 5144-2001第9章的有关规定。14.5.5 混凝土防渗面板和趾板施工(1)面板和趾板混凝土的原材料应遵守SL 49-1994第6.1.1条的规定。(2)面板与趾板混凝土配合比应满足本合同施工图纸的要求,并遵守SL 49-1994 第6.1.2条的规定。(3)趾板施工应遵守DL/T 5144-2001第6.2节的有关规定。(4)面板施工应遵守SL 49-1994第6.3节的规定施工。(5)面板的止水设施施工应遵守SL 49-1994第7章的有关规定。14.5.6 二期混凝土施工(1)二期混凝土施工范围包括闸门槽混凝土、钢衬预留槽混凝土、门机大梁轨底预留槽混凝土、电站厂房尾水管锥管和蜗壳周围混凝土、座环及水轮发电机支承混凝土、轨道梁预留槽混凝土,以及预留孔洞、坑、槽、沟等的混凝土浇筑。(2)选用收缩性较小的原材料进行二期混凝土配合比试验,选定的混凝土配合比应满足混凝土强度保证率 %以上,离差系数不大于,原材料和混凝土配合比试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批准。(3)槽孔二期混凝土浇筑应采用小型振捣机或用手工棒或钎捣实,避免漏振。(4)二期混凝土模板的拆除时间及其养护作业,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措施进行。14.5.7 抗冲、抗磨蚀部位的混凝土施工(1)本节规定的应用范围为高速水流过流的溢洪道、底孔与底孔进出口段等泄水建筑物。(2)抗冲和抗磨混凝土的材料和配合比应遵守DL/T 5207-2005第6章和第7.1节的规定。(3)抗冲和抗磨混凝土施工应遵守DL/T 5207-2005第7.2节的有关规定。14.5.8 止水、伸缩缝和排水止水、伸缩缝和排水施工应遵守DL/T 5144-2001第l0.2 节的有关规定。14.5.9 埋设管路和埋设件(1)坝内排水设施施工应遵守DL/T 5144-2001第10.2.5条的规定。(2)冷却水管与接缝灌浆管路埋设应遵守DL/T 5144-2001第10.3节的有关规定。(3)金属件埋设应遵守DL/T 5144-2001第10.4节的有关规定。14.5.l0质量检查和验收(1)混凝土原材料的质量检验和验收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章第9.2.1条的规定,对本工程混凝土原材料进行现场抽样检验和人库验收,检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2)混凝土拌和物的质量检验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章第9.2.3条的规定进行混凝土拌和物的现场抽样检验,检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3)建筑物的混凝土浇筑和成型质量的检查和验收:1)建基面混凝土浇筑前,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对建基面的测量放样成果和建基面的基础清理质量进行检查与验收;2)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混凝土建筑物的测量放样成果进行检查和验收其测量放样成果应提交监理人;3)监理人应会同承包人按DL/T 5144-2001的有关规定,对现场浇筑的混凝土的强度、浇筑温度和坝体内温度进行检验和检测,其检验和检测成果应提交监理人;4)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会同监理人对各浇筑面的施工浇筑质量和养护质量,以及各种埋设件的埋设质量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检查和验收记录应提交监理人;5)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浇筑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永久结构面的成型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检查和验收记录应提交监理人。(4)完工验收混凝土工程建筑物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1)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竣工图(包括布置图和主要结构图); 2)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隐蔽工程及工程隐蔽部位的质量检查验收报告;3)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永久观测设施的竣工资料及建筑物观测成果;4)混凝土建筑物的缺陷修补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5)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成型复测成果;6)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14.6 预制混凝土14.6.1 材料(1)预制混凝土所需原材料的采购、储存、运输、拌和以及配合比试验等均应符合本章第9.2节、第9.5节的有关规定。(2)预制混凝土构件的模板应优先采用钢模,模板的材料及其制作、安装、拆除等工艺应符合本章第10.3节的有关规定。各种模板必须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并应构造简单、支撑拆除方便,模板接缝不应漏浆,与混凝土接触面应平整光洁。(3)钢筋的采购、运输、保管、质量检验和验收应符合本技术条款第10.4 节的有关规定。14.6.2 预制构件(1)制作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场地应平整坚实,设置必要的排水设施,保证制作构件时不因混凝土浇筑振捣而引起场地的沉陷变形。(2)预制构件的钢筋安装应遵守DL/T 5169-2002的有关规定。(3)预制构件使用的钢板、钢筋、吊耳等各种预埋件,其埋设的允许偏差和外观质量应符合CECS 40: 92表6.2.37的有关规定。(4)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制作允许偏差应参照GB 50204-2002表9.2.5的有关数据确定。(5)预制混凝土模板的安装和拆除符合GB 50204-2002表4.3.1的有关规定,混凝土预制件必须达到规定强度后,方可拆除模板。14.6.3 养护、修整和标记(1)养护:用水养护混凝土应不少 天,蒸汽养护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或现行规范中的有关规定进行。(2)表面修整:预制混凝土表面修整应符合DL/T 5144-2001有关规定。(3)合格标记:经监理人检查合格的预制混凝土构件应标有合格标志,并标有合格的编号、制作日期和安装标记,未标有合格标志或有缺陷的构件不得使用。14.6.4 运输、堆放、吊运和安装运输、堆放、吊运和安装应符合GB 50204-2002第9.4节有关规定。14.6.5 质量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制作和安装进行以下项目的检查和验收:(1)预制混凝土原材料的质量检验应按本章第9.2节有关规定执行。(2)预制混凝土构件应按GB 50204-2002第9章的规定进行预制构件性能检验、外观质量检查和构件施工安装质量的检查。14.8 水下混凝土略14.9 碾压混凝土略14.10 泵送混凝土略14.11 计量和支付14.11.1 模扳(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现浇混凝土的模板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和支付。(2)混凝土预制构件模板所需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预制混凝土构件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4.11.2 钢筋按施工图纸所示钢筋强度等级、直径和长度计算的有效重量以吨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吨工程单价支付。施工架立筋、搭接、套筒连接、加工及安装过程中操作损耗等所需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 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吨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4.11.3 普通混凝土(1)普通混凝土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2)混凝土有效工程量不扣除设计单体体积小于0.1m3的圆角或斜角,单体占用的空间体积小于0.1m3的钢筋和金属件,单体横截面积小于0.1m3的孔洞、排水管、预埋管和凹槽等所占的体积,按设计要求对上述孔洞回填的混凝土也不予计量。(3)不可预见地质原因超挖引起的超填工程量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或变更项目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除此之外,同一承包人由于其他原因超挖引起的超填工程量和由此增加的其他工作所需的费用,均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4)混凝土在冲(凿)毛、拌和、运输和浇筑过程中的操作损耗,以及为临时性施工措施增加的附加混凝土量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5)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按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进行的各项混凝土试验所需的费用(不包括以总价形式支付的混凝土配合比试验费),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 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6)止水、止浆、伸缩缝、PVC排水管等按施工图纸所示各种材料数量以米(或平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米(或平方米)工程单价支付。(7)混凝土温度控制措施费(包括冷却水管埋设及通水冷却费用、混凝土收缩缝和冷却水管的灌浆费用,以及混凝土坝体的保温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 相应混凝土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8)混凝土管道铺设,按设计图示管道中心线长度以延长米计算。(9)铸铁拍门按扇为单位计量。(10)沥青路面、水泥稳定层按立米为单位计量。(11)钢筋砼翻板闸门以扇为单位计量。(12)铸铁闸门、门槽埋件按吨为单位计量。(13)螺杆式启闭机安装按台为单位计量。14.11.4 预制混凝土(1)预制混凝土构件的预制和安装,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2)预制混凝土的模板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预制混凝土预制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吊装、运输、就位、固定、填缝灌浆、复检、焊接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预制混凝土安装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第16节 砌体工程16.1 一般规定16.1.1 应用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各类砌体工程建筑物,其工程项目包括坝、厂房、引水渠道、永久生活建筑、道路、桥涵、挡墙、管道支墩、护坡和排水沟等建筑物的石砌体(包括浆砌石、干砌石砌体)工程,以及混凝土小砌块砌体和砖砌体工程。16.1.2 承包人责任(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施工图纸、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负责砌体工程基础的场地清理、材料的加工制备、砌体工程的施工及质量检查和验收等工作。 (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工程砌体工程的各种石材、胶结材料,以及砌体工程施工所需的人工、施工设备和辅助设施。 (3)承包人应负责砌体胶结材料及其配合比的试验和选择,以及砌筑工艺的选择。16.1.3 主要提交件(1)施工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砌体工程开工前,将砌体工程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施工布置图及其说明;2)砌体工程施工工艺和方法;3)主要施工设备的配置;4)约质量控制和安全保证措施;5)施工进度计划等。(2)砌体材料试验报告承包人应在砌体工程施工前,将各项材料试验成果、提交监理人,其内容包括:1)砌体材料的强度等级试验;2)胶结材料的强度及其配合比选择试验。(3)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砌体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提交以下施工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1)砌体材料和砌筑胶结材料的取样试验报告;2)砌体工程基础的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3)砌体工程的砌筑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4)质量事故处理记录。16.1.4 引用标准 (l)《烧结普通砖》 (GB 5101-2003);(2)《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02);(3)《烧结多孔砖》 (GB 13544-2000);(4)《浆砌石坝设计规范》 (SL 25-20O6);(5)《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 (SL 251-2000); (6)《浆砌石坝施工技术规定》 (SD 120-1984); (7)《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 (JGJ 52-20O6 ); (8)《混凝土用水标准》 (JGJ 63-2006); (9)《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建筑技术规程》 (JGJ/T 14-2004 ); (10)《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程》 (JGJ/T 137-2001 ); (11)《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 (JGJ 98-2000)。16.2 石砌体工程16.2.1 材料 (1)石料:1)一般石料应遵守GB 50203-2002第7.1.1条和第7.1.2条的规定;2)砌石石料(包括毛石、块石、粗料石)应遵守SL25-2006第3.1.1条的规定;(2)胶凝材料:1)砌体采用的水泥品种和强度等级应遵守本合同技术条款第14.2.1条的规定;2)用于砌筑石砌体工程的砂浆和小骨料混凝土,其配合比应通过试验确定,配合比成果应提交监理人;拌制砂浆和小骨料混凝土的用水应遵守JGJ63-2006的有关规定。(3)胶凝材料应采用机械拌制,局部少量的人工拌和料至少干拌三遍,再湿拌至色泽均匀后,方可使用;人工拌和时间应通过试拌确定拌制过程中应保持粗、细骨料含水率的稳定性,根据骨料含水量的变化情况,随时调整用水量,以保证水灰比的准确性。(4)胶凝材料应随拌随用,胶凝材料的允许间歇时间应通过试验确定,在运输或贮存中发生离析、析水的胶凝材料,砌筑前应重新拌和,已初凝的胶凝材料不得使用。16.2.2 浆砌石坝砌筑(1)浆砌石坝胶结材料采用的砂和砾石应遵守SD 120-1984第2章的规定。(2)浆砌石坝砌筑体与基岩的连接应遵守SD 120-1984第4章第1节的规定。(3)浆砌石坝的砌筑应遵守SD 120-1984第4.2.4~4.2.9 条的规定,砌体应密实、无架空和漏浆情况其砌体容重和空隙率的控制应遵守SD 120-1984 第4.2.21 条的规定。(4)浆砌石坝的混凝土防渗体施工应遵守SD 120-1984第5.1.3~5.1.15条的规定。(5)浆砌石坝的水泥砂浆勾缝防渗应遵守GB 50203-2002第7.2节和第7.3节的规定。16.2.3 干砌石护坡砌筑(1)砌筑护坡的干砌石砌体,应在砂砾石垫层上,以层与层错缝锁结方式铺砌,砂砾垫层料的粒径不应大于50mm,含泥量应小于5%垫层与干砌石应随铺随砌。(2)护坡表面砌缝的宽度不应大于25mm,砌石边缘应顺直、整齐牢固。(3)砌体外露面的坡顶和侧边,应选用较整齐的石块砌筑平整。16.2.4 干砌石挡土墙砌筑 (l)挡土墙基础底部应砌成1: 5 的底坡,形成与受力方向相反的倾斜坡,挡墙的基础或底层应先用较大的精选石块铺垫。(2)石料应分层错缝砌筑,砌层应大致水平,但不得用小石块塞垫找平。(3)石块应铺砌稳定,相互锁结。(4)当砌体高度超过6m时,应沿砌体高度方向每隔3~4m 设置厚度不小于500mm 的水平肋带,并用不低于Ml0的水泥砂浆砌筑固牢。16.2.5 砌体工程的质量检查(1)砌体工程砌筑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砌筑体基础开挖面的测量放样成果和基础清理质量进行检查,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2)用于石砌体工程的水泥、水、砂、胶凝材料和砌石等材料,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本章第10.2.1 条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检查,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3)浆砌石砌体的容重和空隙率检查,应遵守SD120-1984 第4.2.21 条第3 款的规定。 (4)有抗渗要求的部位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施工图纸的要求确定的部位进行钻孔分段压水试验检查,检查结果应提交监理人。 (5)浆砌石砌体的质量检查应遵守GB 50203-2002 第7章的规定。16.2.6 石砌体工程的完工验收石砌体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1)石砌体工程各项石材的现场试验和检测记录;(2)浆砌石砌体胶结材料配合比检查和试验检验记录;(3)石砌体工程建筑物开挖基面及基础垫层混凝土的质量检查和试验检验记录;(4)石砌体工程建筑物的结构允许偏差和附属结构物的质量检测和验收记录;(5)浆砌石坝容重(空隙率)和密实度(单位吸水率)的试验检验记录;(6)浆砌石坝结构允许偏差和附属结构物的质量检测和验收记录;(7)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验收资料。16.3 砖和小砌块砌体工程砖和小砌块砌体工程砖实体墙、砖空斗墙及带钢筋混凝土构造柱的配筋砖砌体,以及普通小砌块砌体和带钢筋混凝土芯柱或构造柱的配筋小砌块砌体。16.3.1 材料 (1)砖:砖砌体工程采用的普通烧结砖分为粘土砖、页岩砖、煤砰石砖和粉煤灰砖其外形尺寸应按GB 13544-2000 的规定执行。 (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简称小砌块):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以碎石或卵石为粗骨料制作;轻骨料混凝土空心砌块以浮石、火山渣、煤渣、自然煤砰石、陶粒等粗骨料制作。 (3)砌筑砂浆:砌筑砂浆应遵守GB 50203-2002第4章的有关规定。16.3.2 砖砌体施工砖砌体施工应遵守GB 50203-2002 第4.2~4.6节和第5章的有关规定。16.3.3 小砌块砌体施工 (1)小砌块砌筑应遵守JGJ/T 14-2004 第7.3 节和第7.4节的有关规定。 (2)钢筋混凝土芯柱施工应遵守JGJ/T 14-2004 第7.5节的有关规定。 (3)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施工应遵守JGJ/T 14-2004 第7.6节的有关规定。16.3.4 砖和小砌块砌体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1)砖砌体的质量检查应按GB 50203-2002第5章的规定进行。 (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质量检查应按GB 50203-2002第6章的有关规定进行。16.3.5 完工验收砖和小砌块砌体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1)砖和小砌块砌体工程各项材料的质量证明书、试验报告和现场检测报告。(2)各项砌筑砂浆和混凝土配合比试验及其试块的检查检验记录。(3)砌体基础面的检查验收记录。(4)各项砌体建筑物及其细部结构尺寸和允许偏差以及外观的检查验收记录。(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16.4 计量和支付(1)浆砌石、砼灌砌石、干砌石、混凝土预制块和砖砌体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砌筑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2)砌筑工程的砂浆、拉结筋等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砌筑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砌体建筑物的基础清理和施工排水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砌筑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4)砌体拆除按拆除廓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5)花岗岩栏杆以延长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单价及施工图所示尺寸有效工程量支付。 第四卷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1. 技术标缙云县好溪壶镇浣溪段工程施工I标技术标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缙云县好溪壶镇浣溪段工程施工II标技术标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缙云县好溪壶镇浣溪段工程施工III标技术标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技 术 标 目 录一、授权委托书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投标保证金四、技术标特征值表五、施工组织设计六、项目管理机构七、资格审查资料八、原件复印件九、其他材料一、授权委托书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年月日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月 日三、投标保证金和投标诚信保函四、 技术标特征值表 技术标特征值表序号项目内容备注1质量目标2工期3施工项目负责人4技术负责人5安全员6质检员7施工员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年 月 日五、施工组织设计1.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工程的施工组织、施工方法、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它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施工组织设计还应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生产、防汛度汛、文明施工、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管理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应附的文字说明及附图见下表(不限于,仅供参考): 序号名称备注1施工围堰设计说明书及附图(包括加高、维护、拆除)2施工排水设计说明书及附图(包括降水方案、场地排水等)3材料采购(黄砂、碎石、块石的产地、矿名等均应明示,钢材、水泥的生产厂家,转运方案:卸料、短驳、运输、道路维护等)4土方工程施工说明书及附图(施工工艺及质量保证措施和有关试验要求,施工进度工期计划等)5基坑支护、地基加固工程施工说明书及附图(施工工艺及质量保证措施和有关试验要求,施工进度工期计划等)6主体建筑物工程施工说明书及附图(施工工艺及质量保证措施和有关试验要求,施工进度工期计划等)7金属结构制造和安装计划、措施及附图8施工进度计划说明书9建筑与装修工程施工说明书(施工工艺及质量保证措施,施工进度工期计划等)10工程质量管理方案11安全生产管理方案12防汛度汛13文明工地建设措施,为其它承包人提供方便的措施等l4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管理方案15其它有关工程的施工工艺及进度计划16有关施工建议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附表一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附表二 拟投入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附表三 计划开、完工日期和施工进度表附表四 施工总平面图附表五 临时用地表附件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序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国别产地制造年份额定功率( KW )生产能力用于施工部位备注附件二拟投入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序号仪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国别产地制造年份已使用台时数用途备注附件三计划开、完工日期和施工进度表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附件四施工总平面图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及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附表五临时用地表用 途面积(m2)位置需用时间六、项目管理机构(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职务姓名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养老保险(二)主要人员简历表姓名年龄学历执业资格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职称职务拟在本合同任职毕业学校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主要工作经历时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话注:主要人员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管理人员及其他主要人员。 七、资格审查资料(一)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格式)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通信代码电话传 真网址邮政编码成立时间企业性质上级主管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出生年月职称技术负责人姓名出生年月职称企业资质等级员工总人数(人)法人营业执照号其中项目经理(人)固定资产(万元)高级职称人员(人)流动资金(万元)中级职称人员(人)开户银行名 称初级职称人员(人)账 号技工(人)最近5年完成的营业额(万元)年年年年年能承担的年最大建安工作量(万元)注:相关材料复印件在“原件的复印件”中提供。 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二)投入本合同工作的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职务姓名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养老保险(三) 项目负责人无在建项目承诺函项目负责人无在建项目承诺函(招标人) :我(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公司(投标人名称)  郑重承诺,在贵单位  (合同名称)  项目的投标截止日期前,我公司拟派项目负责人(姓名)无在建项目。如此承诺虚假,我公司将无条件承担招标人的所有损失及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特此承诺!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四) 无不良行为记录承诺函无不良行为记录承诺函(招标人) :我(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公司(投标人名称)  郑重承诺,在贵单位  (合同名称)  项目的投标截止日期前,我企业没有因不良行为而被县级及以上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和行政处罚,并在公示期内。如此承诺虚假,我公司将无条件承担招标人的所有损失及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特此承诺!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八、原件的复印件(一) 企业部分(1) 营业执照复印件;(2) 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3) 资质证书复印件;(4) 董事长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证)复印件;(5) 总经理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证)复印件;(6) 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证)和任职文件复印件;(7) 技术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证)复印件;(8) 投标人提供本企业无不良行为的承诺;(二) 项目部部分(1) 项目负责人资格证书复印件;(2)项目负责人的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复印件;(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持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复印件;(4)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复印件(5) 资格审查有关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6)项目负责人无在建承诺;(7)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岗位证书复印件和水利造价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复印件;注:原件评标结束后归还,复印件装订入投标文件技术标中。九、其他材料 2. 商务标缙云县好溪壶镇浣溪段工程施工I标商务标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缙云县好溪壶镇浣溪段工程施工II标商务标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缙云县好溪壶镇浣溪段工程施工III标商务标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商 务 标 目 录一、投标函及标函附录二、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1) 投标报价编制说明;(2) 投标报价汇总表;(3) 建筑工程量;(4) 施工临时工程量清单表;(5) 其他费用清单表;(6) 单价分析表;(7) 主要材料用量表;(8) 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9) 施工机械台班费计算表。三、其他材料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一)投标函(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元(¥元)的投标总报价,工期 ,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本投标文件。3.随同本投标函递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元)。4.如我方中标:(1) 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 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3) 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4) 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3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6. (其它补充说明)。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月 日 (二)投标函附录序号条款名称约定内容备注1项目负责人姓名:2技术负责人姓名:3施工员姓名:4质检员姓名:5安全员姓名:6工期7缺陷责任期8质量目标二、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工程工 程 量 清 单 报 价 表合同编号:(招标项目合同号)投标人:(全称) (单位盖章)法 定 代 表 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水 利 造 价 师(或水利造价员)及 注 册 证 号: (签字并盖执业专用章) 编制时间: 投 标 总 价工程名称:合同编号;投标总价(小写): (大写): 投标人:(全称)(单位盖章)法 定 代 表 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编制时间: 工程量清单计价汇总表工程名称:(投标项目名称) 第1页共1页序号工程项目名称金额(元)1建筑工程2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3金属结构及安装工程4措施项目5其它项目合计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建筑工程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工程名称:(投标项目名称) 第页共页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主要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单价(元)合价(元)主要技术条款编号备注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工程名称:(投标项目名称)第页 共页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主要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单价(元)合价(元)主要技术条款编码备注设备安装设备费安装费  合计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工程名称:(投标项目名称)第页 共页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主要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单价(元)合价(元)主要技术条款编码备注设备安装设备费安装费    合计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工程名称:(投标项目名称) 第页共页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主要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单价(元)合价(元)主要技术条款编号备注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其它项目清单计价表工程名称:(投标项目名称) 第 页共 页序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金额(元)备注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工程量清单单价组合表工程名称:(投标项目名称) 第 页共 页序号清单编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单价(元)单价组合电、风、水、砂石基础单价汇总表工程名称:(投标项目名称) 第 页共 页序号名称计量单位单价(元)备注 混凝土(砂浆)配合比材料费表工程名称:(投标项目名称)第 页共 页序号砼(砂浆)强度等级水泥强度等级级配水灰比每m3砼材料预算量单 价(元/m3)补 差(元/m3)备 注水泥(kg)砂(m3)石(m3)水(m3)……(单价)(单价)(单价)(单价)(价差)(价差)(价差) 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工程名称:(投标项目名称) 第 页共 页序号材料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预算价(元)材料补差备注 施工机械台班费汇总表工程名称:(投标项目名称)第 页共 页序号机械名称型号规格一类费用二类费用合计补差人工(工日)汽油(kg)柴油(kg)电(度)风(m3)水(t)煤(kg)木柴(kg)小计 单价计算表单价序号项目名称定额编号施工措施定额单位编号工料名称单位单价(元)工料定额合价(元)直接工程费小计元措施费元%间接费元%利润元%人工补差元材料补差元税金元%合计元单价元缙云县好溪壶镇浣溪段工程施工I标工程量清单合同编号:HXHZHX/SG-01招标人: 缙云县城市防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编制单位: 浙江水利水电工程审价中心 (单位盖章)水 利 造 价 师及 注 册 证 号: (签字并盖执业专用章) 编制时间:填表须知1、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格式中所有要求盖章、签字的地方,必须由规定的单位和人员盖章、签字。2、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格式中的任何内容不得随意删除或涂改。3、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报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报;未填报的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它单价和合价中。4、投标金额(价格)均应以人民币表示。总 说 明合同编号:HXHZHX/SG-01工程名称:缙云县好溪壶镇浣溪段工程施工I标第1页共2页一、工程概况好溪壶镇浣溪段工程位于瓯江流域好溪支流,治理范围为浣溪、樟溪汇合口至好溪汇合口,治理河长2.5km。二、工程招标范围施工I标为姓汪村段,主要包括桩号Z0 000~Z1 927段河道治理。三、招标人供应的材料、提供的施工设施无四、工程量清单计价说明1、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2、本工程量清单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除另有约定外,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根据招标设计图纸计算的用于投标报价的估算工程量,不作为最终结算工程量。最终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并符合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按施工图纸计算的有效工程量,工程量计算规则按《浙江省水利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3、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4、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的人工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材料费、措施费等直接费,以及规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合同明示或暗示的风险、责任和义务等。5、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项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6、预留金额的数量及拟用子目的说明: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6条的规定使用。7、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在投标截止日前28天当时所依据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以及我省的地方法规和规章中规定应由承包人缴纳的税金和其它规费均应计入单价、合价和总报价中。8、承包人应合理组织并妥善处理涉及场地、施工运输通道的借用等事项,所需费用列入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五、其它1、工程建设中所需的建筑材料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供应。2、施工用电、施工用水的供应1)施工场外供电线路和施工用电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施工用电的价格由承包人按当前的市场价考虑风险系数进入单价,在合同执行期内不作调整,价格风险由承包人自负。同时,承包人应配备足够容量的自备电源。2)施工用水由承包人结合工程现场条件和当地实际情况自行解决,水质应符合相关标第2页共2页准的规定,所需费用计入投标报价。3、施工道路承包人应根据现有的施工道路条件,在满足工程施工的前提下,根据施工的需要,自行确定施工道路的级别与布置,并负责设计、施工、维护和养护,投标人应将上述所需费用计入投标报价,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4、投标报价编制的参考依据:1)《浙江省水利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2)(2010)《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规定》;3)(2010) 《浙江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4)(2010) 《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5)(2010) 《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安装工程预算定额》;6)人工单价按浙水建〔2012〕49号《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浙江省水利建设工程人工预算单价的通知》执行;7)《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规定(2010)》补充规定(一)5、投标人为了增加投标的竞争能力,也可自行确定定额和标准。6、安全施工费不得低于建筑安装工作量的2%计取。7、投标人需根据现场自行考虑二次搬运。工程量清单汇总表工程名称:缙云县好溪壶镇浣溪段工程施工I标第1页共1页序号工程项目名称金额(元)1建筑工程2金属结构及安装工程3措施项目4其它项目合计 建筑工程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工程名称:缙云县好溪壶镇浣溪段工程施工I标第 1页共4页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主要特征计量单位 工程数量单价(元)合价(元)主要技术条款编号备注1.1 堤防工程   1.1.1********6001砂砾石开挖1.土类分级:综合2.运距:自行考虑m3272867.81.1.2********3001砂砾料回填1.土类分级:综合2.运距:自行考虑m31779513.91.1.3********7001细粒式沥青路面厚4cmm3216.8514.111.1.4********7002中粒式沥青路面厚8cmm3433.7114.111.1.5********60015%水泥稳定层厚25cmm31355.4314.111.1.6********1001C20预制砼路缘石C20砼,二级配,尺寸规格:20cm*30cmm371.114.111.1.7********1001C20砼栏杆基础C20砼,二级配m3373.914.111.1.8********7001碎石垫层厚20cmm3251.4413.91.1.9********2001草皮铺设马尼拉草皮,养护期满一年m26055.356.81.1.10********4001三维土工网材料符合设计图纸要求m24981.4413.91.1.11********1001种植土铺填1.土料:符合设计图纸要求2.运距:自行考虑m32422.1413.91.1.12********4002400g/m2无纺布铺设400g/m2无纺土工布m26773.7613.91.1.13********5001M10浆砌条石护面M10砂浆,厚25cmm3642.9416.41.1.14********1002C25砼挡墙底板C20砼,二级配m31757.9414.111.1.15********2001C20砼灌砌石挡墙C20砼,一级配m33708.9916.41.1.16********1003C20砼挡墙压顶C20砼,二级配m390.2414.11建筑工程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工程名称:缙云县好溪壶镇浣溪段工程施工I标第 2页共4页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主要特征计量单位 工程数量单价(元)合价(元)主要技术条款编号备注1.1.17********1004C20砼防浪墙C20砼,二级配m3129.5614.111.1.18Ab001花岗岩栏杆符合设计图纸要求m177716.41.1.19********4001Φ75mmPVC排水管Φ75mmPVC排水管后裹土工布反滤m950.0714.111.1.20********9001沥青松木板伸缩缝厚2cmm2406.2314.111.2 翻板坝   1.2.1********6002砂砾石开挖1.土类分级:综合2.运距:自行考虑m332817.81.2.2********3002砂砾料回填1.土类分级:综合2.运距:自行考虑m324713.91.2.3********1002粘土回填1.土料:符合设计图纸要求2.运距:自行考虑m332413.91.2.4********1005C30钢筋砼堰体C30砼,二级配m3423.1314.111.2.5********1006C30钢筋砼消力池C30砼,二级配m3355.8414.111.2.6********1007C30砼护面C30砼,二级配m357.9214.111.2.7Ab002花岗岩栏杆符合设计图纸要求m7016.41.2.8********9002沥青松木板伸缩缝厚2cmm22814.111.2.9********4002Φ100mmPVC排水管Φ100mmPVC排水管m15614.111.2.10********1008C25砼挡墙C25砼,二级配m3354.4814.111.2.11Ab003钢筋砼翻板闸门(含支墩)1.规格尺寸:2.0m×6.0m2.按设计图纸要求施工扇614.111.2.12********6001C30细石砼(二期)C30砼,一级配m37.3814.11建筑工程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工程名称:缙云县好溪壶镇浣溪段工程施工I标第3页共4页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主要特征计量单位 工程数量单价(元)合价(元)主要技术条款编号备注1.2.13********1009C20埋石砼回填C20砼,二级配,埋石率为20%m35014.111.2.14********1001钢筋加工与安装钢筋分级综合t23.7714.111.3 引水箱涵(沈宅村)   1.3.1********6003砂砾石开挖1.土类分级:综合2.运距:自行考虑m360.877.81.3.2********3003砂砾料回填1.土类分级:综合2.利用开挖料m349.7113.91.3.3********1010C15砼垫层C15砼,二级配,厚10cmm36.1514.111.3.4********1011C30钢筋砼箱涵C30砼,二级配m312.7614.111.3.5********1012C30钢筋砼消力池C30砼,二级配m31.9214.111.3.6********2002C20砼灌砌石底板C20砼,一级配m30.9816.41.3.7********2003C20砼灌砌石翼墙C20砼,一级配m35.0616.41.3.8********1013C25钢筋砼排架C25砼,二级配m30.514.111.3.9********8001橡胶止水符合设计图纸要求m4.5114.111.3.10********9003沥青松木板伸缩缝厚2cmm23.2314.111.3.11********1002钢筋加工与安装钢筋分级综合t1.614.111.4 洗衣平台   1.4.1********5002M10浆砌条石踏步1.砂浆强度等级:M102.尺寸:200*45*15cmm34.0516.41.4.2********2004C20灌砌块石挡墙C20砼,一级配m330.7116.41.4.3********1014C25砼挡墙底板C25砼,二级配m35.0814.11建筑工程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工程名称:缙云县好溪壶镇浣溪段工程施工I标第4页共4页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主要特征计量单位 工程数量单价(元)合价(元)主要技术条款编号备注1.4.4********1015C20砼挡墙压顶C20砼,二级配m30.9914.111.4.5********5003M10浆砌条石平台1.砂浆强度等级:M102.尺寸:200*45*15cmm31.816.41.4.6Ab004花岗岩栏杆符合设计图纸要求m24.716.41.5 下堤踏步   1.5.1********5004M10浆砌条石踏步1.砂浆强度等级:M102.尺寸:200*45*15cmm34.0516.41.5.2********1016C20砼垫层C20砼,二级配m32.3514.111.5.3********1002C20预制砼侧石C20砼,二级配,尺寸规格:100cm*12cm*60cmm30.4814.111.5.4********1017C20砼基脚C20砼,二级配m31.614.11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工程名称:缙云县好溪壶镇浣溪段工程施工I标第1页 共1页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主要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单价(元)合价(元)主要技术条款编码备注设备安装设备费安装费3.1********5001铸铁闸门1.尺寸规格:1.0m×1.0m2.制作及安装按施工图要求t114.113.2********7001门槽埋件1.按设计要求施工t0.814.113.3********9001螺杆式启闭机安装1.QSL-3t手轮螺杆启闭机台114.11    合计     措施项目清单工程名称:缙云县好溪壶镇浣溪段工程施工I标第1页共1页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 项目主要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单价(元)合价(元)主要技术条款编号备注一施工导流工程……小计元二施工交通工程……小计元三施工场外供电工程……小计元四施工房屋建筑工程……小计元五其他临时工程……小计元合计元 其它项目清单工程名称:缙云县好溪壶镇浣溪段工程施工I标 第1页共1页序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金额(元)备注一安全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不得低于建安工程(含措施费)的2%计取……小计元二保险费……小计元三创标化工地费用建安工程(含措施费)的2%……小计元四预留金元400000由发包人掌握使用合计元缙云县好溪壶镇浣溪段工程施工II标工程量清单合同编号:HXHZHX/SG-02招标人: 缙云县城市防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编制单位: 浙江水利水电工程审价中心 (单位盖章)水 利 造 价 师及 注 册 证 号: (签字并盖执业专用章) 编制时间:填表须知1、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格式中所有要求盖章、签字的地方,必须由规定的单位和人员盖章、签字。2、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格式中的任何内容不得随意删除或涂改。3、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报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报;未填报的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它单价和合价中。4、投标金额(价格)均应以人民币表示。总 说 明合同编号:HXHZHX/SG-02工程名称:缙云县好溪壶镇浣溪段工程施工II标第1页共2页一、工程概况好溪壶镇浣溪段工程位于瓯江流域好溪支流,治理范围为浣溪、樟溪汇合口至好溪汇合口,治理河长2.5km。二、工程招标范围施工II标为新河村段,主要包括桩号Y0 000~Y1 797段河道治理。三、招标人供应的材料、提供的施工设施无四、工程量清单计价说明1、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2、本工程量清单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除另有约定外,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根据招标设计图纸计算的用于投标报价的估算工程量,不作为最终结算工程量。最终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并符合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按施工图纸计算的有效工程量,工程量计算规则按《浙江省水利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3、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4、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的人工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材料费、措施费等直接费,以及规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合同明示或暗示的风险、责任和义务等。5、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项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6、预留金额的数量及拟用子目的说明: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6条的规定使用。7、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在投标截止日前28天当时所依据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以及我省的地方法规和规章中规定应由承包人缴纳的税金和其它规费均应计入单价、合价和总报价中。8、承包人应合理组织并妥善处理涉及场地、施工运输通道的借用等事项,所需费用列入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五、其它1、工程建设中所需的建筑材料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供应。2、施工用电、施工用水的供应1)施工场外供电线路和施工用电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施工用电的价格由承包人按当前的市场价考虑风险系数进入单价,在合同执行期内不作调整,价格风险由承包人自负。同时,承包人应配备足够容量的自备电源。2)施工用水由承包人结合工程现场条件和当地实际情况自行解决,水质应符合相关标第2页共2页准的规定,所需费用计入投标报价。3、施工道路承包人应根据现有的施工道路条件,在满足工程施工的前提下,根据施工的需要,自行确定施工道路的级别与布置,并负责设计、施工、维护和养护,投标人应将上述所需费用计入投标报价,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4、投标报价编制的参考依据:1)《浙江省水利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2)(2010)《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规定》;3)(2010) 《浙江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4)(2010) 《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5)(2010) 《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安装工程预算定额》;6)人工单价按浙水建〔2012〕49号《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浙江省水利建设工程人工预算单价的通知》执行;7)《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规定(2010)》补充规定(一)5、投标人为了增加投标的竞争能力,也可自行确定定额和标准。6、安全施工费不得低于建筑安装工作量的2%计取。7、投标人需根据现场自行考虑二次搬运。工程量清单汇总表工程名称:缙云县好溪壶镇浣溪段工程施工II标第1页共1页序号工程项目名称金额(元)1建筑工程2金属结构及安装工程3措施项目4其它项目合计 建筑工程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工程名称:缙云县好溪壶镇浣溪段工程施工II标第 1页共3页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主要特征计量单位 工程数量单价(元)合价(元)主要技术条款编号备注1.1 堤防工程   1.1.1********6001砂砾石开挖1.土类分级:综合2.运距:自行考虑m3180987.81.1.2********3001砂砾料回填1.土类分级:综合2.运距:自行考虑m31449213.91.1.3********7001细粒式沥青路面厚4cmm3137.4614.111.1.4********7002中粒式沥青路面厚8cmm3274.9114.111.1.5********60015%水泥稳定层厚25cmm3859.1614.111.1.6********1001C20预制砼路缘石C20砼,二级配,尺寸规格:20cm*30cmm371.114.111.1.7********1001C20砼栏杆基础C20砼,二级配m323714.111.1.8********7001碎石垫层厚20cmm3189.613.91.1.9********2001草皮铺设马尼拉草皮,养护期满一年m27020.956.81.1.10********4001三维土工网材料符合设计图纸要求m24829.8413.91.1.11********1001种植土铺填1.土料:符合设计图纸要求2.运距:自行考虑m32808.3713.91.1.12********4002400g/m2无纺布铺设400g/m2无纺土工布m25834.3913.91.1.13********5001M10浆砌条石护面M10砂浆,厚25cmm3923.4816.41.1.14********1002C25砼挡墙底板C20砼,二级配m31879.214.111.1.15********2001C20砼灌砌石挡墙C20砼,一级配m33069.816.41.1.16********1003C20砼挡墙压顶C20砼,二级配m370.214.11建筑工程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工程名称:缙云县好溪壶镇浣溪段工程施工II标第 2页共3页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主要特征计量单位 工程数量单价(元)合价(元)主要技术条款编号备注1.1.17Ab001花岗岩栏杆符合设计图纸要求m134216.41.1.18********4001Φ75mmPVC排水管Φ75mmPVC排水管后裹土工布反滤m859.8314.111.1.19********9001沥青松木板伸缩缝厚2cmm2322.2614.111.1.20500109010001堰坝拆除弃料运距自行考虑m369.9314.111.2 排水箱涵(新河村)   1.2.1********6002砂砾石开挖1.土类分级:综合2.运距:自行考虑m3679.547.81.2.2********3002砂砾料回填1.土类分级:综合2.利用开挖料m3389.8813.91.2.3********1004C30钢筋砼箱涵C30砼,二级配m361.414.111.2.4********1005C30钢筋砼截水墙C30砼,二级配m34.214.111.2.5********2002C20砼灌砌石底板C20砼,一级配m318.7616.41.2.6********2003C20砼灌砌石翼墙C20砼,一级配m347.2516.41.2.7********9002沥青松木板伸缩缝厚2cmm25.614.111.2.8********1001钢筋加工与安装钢筋分级综合t5.9314.111.3 洗衣平台   1.3.1********5002M10浆砌条石台阶M10砂浆,条石尺寸:200*45*15cmm34.0516.41.3.2********2004C20灌砌块石挡墙C20砼,一级配m330.7116.4建筑工程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工程名称:缙云县好溪壶镇浣溪段工程施工II标第3页共3页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主要特征计量单位 工程数量单价(元)合价(元)主要技术条款编号备注1.3.3********1006C25砼挡墙底板C25砼,二级配m35.0814.111.3.4********1007C20砼挡墙压顶C20砼,二级配m30.9914.111.3.5********5003M10浆砌条石平台M10砂浆,条石尺寸:200*45*15cmm31.816.41.3.6Ab002花岗岩栏杆符合设计图纸要求m24.716.41.4 下堤踏步   1.4.1********5004M10浆砌条石踏步M10砂浆,条石尺寸:200*45*15cmm34.0516.41.4.2********1008C20砼垫层C20砼,二级配m32.3514.111.4.3********1002C20预制砼侧石C20预制砼,二级配,尺寸规格:100cm*12cm*60cmm30.4814.111.4.4********1009C20砼基脚C20砼,二级配m31.614.11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工程名称:缙云县好溪壶镇浣溪段工程施工II标第1页 共1页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主要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单价(元)合价(元)主要技术条款编码备注设备安装设备费安装费3.1500202011001铸铁拍门1.尺寸规格:2.0m×2.0m2.具体施工按设计要求扇114.11    合计     措施项目清单工程名称:缙云县好溪壶镇浣溪段工程施工II标第1页共1页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 项目主要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单价(元)合价(元)主要技术条款编号备注一施工导流工程……小计元二施工交通工程……小计元三施工场外供电工程……小计元四施工房屋建筑工程……小计元五其他临时工程……小计元合计元 其它项目清单工程名称:缙云县好溪壶镇浣溪段工程施工II标 第1页共1页序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金额(元)备注一安全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不得低于建安工程(含措施费)的2%计取……小计元二保险费……小计元三创标化工地费用建安工程(含措施费)的2%……小计元四预留金元300000由发包人掌握使用合计元缙云县好溪壶镇浣溪段工程施工III标工程量清单合同编号:HXHZHX/SG-03招标人: 缙云县城市防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编制单位: 浙江水利水电工程审价中心 (单位盖章)水 利 造 价 师及 注 册 证 号: (签字并盖执业专用章) 编制时间:填表须知1、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格式中所有要求盖章、签字的地方,必须由规定的单位和人员盖章、签字。2、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格式中的任何内容不得随意删除或涂改。3、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报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报;未填报的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它单价和合价中。4、投标金额(价格)均应以人民币表示。总 说 明合同编号:HXHZHX/SG-03工程名称:缙云县好溪壶镇浣溪段工程施工III标第1页共2页一、工程概况好溪壶镇浣溪段工程位于瓯江流域好溪支流,治理范围为浣溪、樟溪汇合口至好溪汇合口,治理河长2.5km。二、工程招标范围施工III标为和联村段,主要包括桩号Z1 927~Z2 526、Y1 797~Y2 384段河道治理。三、招标人供应的材料、提供的施工设施无四、工程量清单计价说明1、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2、本工程量清单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除另有约定外,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根据招标设计图纸计算的用于投标报价的估算工程量,不作为最终结算工程量。最终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并符合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按施工图纸计算的有效工程量,工程量计算规则按《浙江省水利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3、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4、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的人工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材料费、措施费等直接费,以及规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合同明示或暗示的风险、责任和义务等。5、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项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6、预留金额的数量及拟用子目的说明: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6条的规定使用。7、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在投标截止日前28天当时所依据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以及我省的地方法规和规章中规定应由承包人缴纳的税金和其它规费均应计入单价、合价和总报价中。8、承包人应合理组织并妥善处理涉及场地、施工运输通道的借用等事项,所需费用列入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五、其它1、工程建设中所需的建筑材料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供应。2、施工用电、施工用水的供应1)施工场外供电线路和施工用电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施工用电的价格由承包人按当前的市场价考虑风险系数进入单价,在合同执行期内不作调整,价格风险由承包人自负。同时,承包人应配备足够容量的自备电源。2)施工用水由承包人结合工程现场条件和当地实际情况自行解决,水质应符合相关标第2页共2页准的规定,所需费用计入投标报价。3、施工道路承包人应根据现有的施工道路条件,在满足工程施工的前提下,根据施工的需要,自行确定施工道路的级别与布置,并负责设计、施工、维护和养护,投标人应将上述所需费用计入投标报价,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4、投标报价编制的参考依据:1)《浙江省水利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2)(2010)《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规定》;3)(2010) 《浙江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4)(2010) 《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5)(2010) 《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安装工程预算定额》;6)人工单价按浙水建〔2012〕49号《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浙江省水利建设工程人工预算单价的通知》执行;7)《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规定(2010)》补充规定(一)5、投标人为了增加投标的竞争能力,也可自行确定定额和标准。6、安全施工费不得低于建筑安装工作量的2%计取。7、投标人需根据现场自行考虑二次搬运。工程量清单汇总表工程名称:缙云县好溪壶镇浣溪段工程施工III标第1页共1页序号工程项目名称金额(元)1建筑工程2措施项目3其它项目合计 建筑工程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工程名称:缙云县好溪壶镇浣溪段工程施工III标第 1页共2页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主要特征计量单位 工程数量单价(元)合价(元)主要技术条款编号备注1.1 堤防工程   1.1.1********6001砂砾石开挖1.土类分级:综合2.运距:自行考虑m3102307.81.1.2********3001砂砾料回填1.土类分级:综合2.运距:自行考虑m31147813.91.1.3********7001细粒式沥青路面厚4cmm3100.9214.111.1.4********7002中粒式沥青路面厚8cmm3201.8614.111.1.5********60015%水泥稳定层厚25cmm3630.7914.111.1.6********1001C20预制砼路缘石C20砼,二级配,尺寸规格:20cm*30cmm352.214.111.1.7********1001C20砼栏杆基础C20砼,二级配m3301.9214.111.1.8********7001碎石垫层厚20cmm3139.213.91.1.9********2001草皮铺设马尼拉草皮,养护期满一年m23631.826.81.1.10********4001三维土工网材料符合设计图纸要求m24829.8413.91.1.11********1001种植土铺填1.土料:符合设计图纸要求2.运距:自行考虑m31452.7313.91.1.12********4002400g/m2无纺布铺设400g/m2无纺土工布m23597.9513.91.1.13********5001M10浆砌条石护面M10砂浆,厚25cmm3390.2416.41.1.14********1002C25砼挡墙底板C20砼,二级配m31071.1214.111.1.15********2001C20砼灌砌石挡墙C20砼,一级配m31788.7416.41.1.16********1003C20砼挡墙压顶C20砼,二级配m326.414.11建筑工程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工程名称:缙云县好溪壶镇浣溪段工程施工III标第 2页共2页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主要特征计量单位 工程数量单价(元)合价(元)主要技术条款编号备注1.1.17Ab001花岗岩栏杆符合设计图纸要求m88216.41.1.18********4001Φ75mmPVC排水管Φ75mmPVC排水管后裹土工布反滤m562.614.111.1.19********9001沥青松木板伸缩缝厚2cmm2226.4514.111.2 洗衣平台   1.2.1********5002M10浆砌条石踏步M10砂浆,条石尺寸:200*45*15cmm34.0516.41.2.2********2002C20灌砌块石挡墙C20砼,一级配m330.7116.41.2.3********1004C25砼挡墙底板C25砼,二级配m35.0814.111.2.4********1005C20砼挡墙压顶C20砼,二级配m30.9914.111.2.5********5003M10浆砌条石平台M10砂浆,条石尺寸:200*45*15cmm31.816.41.2.6Ab002花岗岩栏杆符合设计图纸要求m24.716.41.3 下堤踏步   1.3.1********5004M10浆砌条石踏步M10砂浆,条石尺寸:200*45*15cmm34.0516.41.3.2********1006C20砼垫层C20砼,二级配m32.3514.111.3.3********1002C20预制砼侧石C20预制砼,二级配,尺寸规格:100cm*12cm*60cmm30.4814.111.3.4********1007C20砼基脚C20砼,二级配m31.614.11 措施项目清单工程名称:缙云县好溪壶镇浣溪段工程施工III标第1页共1页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 项目主要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单价(元)合价(元)主要技术条款编号备注一施工导流工程……小计元二施工交通工程……小计元三施工场外供电工程……小计元四施工房屋建筑工程……小计元五其他临时工程……小计元合计元 其它项目清单工程名称:缙云县好溪壶镇浣溪段工程施工III标 第1页共1页序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金额(元)备注一安全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不得低于建安工程(含措施费)的2%计取……小计元二保险费……小计元三创标化工地费用建安工程(含措施费)的2%……小计元四预留金元150000由发包人掌握使用合计元三、其他材料 招标编号:缙招标SL2014- 缙云县好溪壶镇浣溪段工程施工I标、II标、III标招标文件(合同编号:HXHZHX/SG-01、02、03) 招标单位: 缙云县城市防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浙江水利水电工程审价中心编制时间:二○一四年二月目录第 一 卷1第一章 招标公告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1 总则72 招标文件93 投标文件104 投标135 开标136 评标147 合同授予15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169 纪律和监督16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8第三章评标办法19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24第1节通用合同条款24第2节专用合同条款241 一般约定242 发包人义务253 监理人264 承包人265 材料和工程设备27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277 交通运输288 测量放线28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2811 开工和竣工(完工)2812 暂停施工2913 工程质量2914 验收和检验2915 变更2916 价格调整3017 计量与支付3018 竣工验收(验收)31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3120 保险3124 争议的解决3225 合同类型3226 其他补充条款32第3节 合同附件格式34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附后)39第二卷40第六章 图纸401 说明402 图纸(详见图册)40第三卷41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41第1节一般规定41第2节 施工临时设施49第3节 施工安全措施52第4节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56第5节 施工导流工程61第6节 土方明挖65第7节 石方明挖69第13节 土石方填筑工程73第14节 混凝土工程78第16节 砌体工程86第四卷89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891. 技术标89技 术 标 目 录92一、授权委托书93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94三、投标保证金和投标诚信保函95四、 技术标特征值表96五、施工组织设计97六、项目管理机构100七、资格审查资料101(一)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101(二)投入本合同工作的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102(三) 项目负责人无在建项目承诺函103(四) 无不良行为记录承诺函104八、原件的复印件105九、其他材料1052. 商务标106商 务 标 目 录109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110二、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112三、其他材料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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