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化县公安局尸体解剖室升级改造项目货物类采购项目
宁化县公安局尸体解剖室升级改造项目货物类采购项目
三明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宁化县公安局
乙方:无锡市帆鹰警用器材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424]YDCG[GK]*******的宁化县公安局尸体解剖室升级改造项目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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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目号 |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品牌 | 数量 (单位) | 单价 (元) | 金额 | 产地 类型 | 规格型号 | 产品属性 |
1-1 | A020299 其他办公设备 | 其他办公设备 | 帆鹰、美的 帆鹰、美的 | 1(项) | 355000.0000 | 355000 | 国内 | FYDP-IIFS-NH详见纸质投标文件分项报价一览表 | 无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叁拾伍万伍仟元整(¥355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30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公安局;
4.3交付条件: 详见招标文件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具体内容详见投标文件。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所有货物均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本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相关内容进行验收。(1)验收程序:货物验收分出厂检验、安装调试检验及最终验收三个阶段。 ①出厂检验: a.乙方在货物出厂前,按产品技术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试验方法进行全面检验和测试。随同货物提供原始出厂检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有效的可靠性试验报告。 b.乙方交付货物前2日先用书面、电传等方式通知甲方。 ②安装调试检验: a.货物到达后在安装调试过程中,由甲方协同乙方根据采购合同进行货物品牌、外观、数量、技术标准等基本检测项目的点验。乙方作详细检验的记录,若发现有货物破损、丢失和质量问题,甲方有权拒收。按责任承担费用。安装调试检验结果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检验记录真实可靠,其原件保证提供给甲方。 b. 如检测结果不合格,甲方有权进行退货处理,由此造成的各种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累计检测不合格达2次,甲方也可选择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③最终验收:货物经安装调试后,由乙方向甲方提出验收申请,由甲方组织专家最终验收:首先进行现场设备验收,经验收的所有货物安装调试后的各项技术参数、性能指标配置及其质量等均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文件承诺,其结果由双方确认。双方签署最终验收合格报告。 (2)验收费用:货物运输和安装调试过程中因事故造成货物短缺、损坏,乙方应及时安排换货,以保证合同设备安装调试的成功完成,换货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货物整个验收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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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
1 | 95 | 最终验收合格后支付 | |
2 | 5 | 中标人承诺的质保期满后无质量服务问题支付余款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具体内容详见投标文件。。
10、违约责任
具体内容详见投标文件。。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具体内容详见投标文件。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贰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甲方: | 宁化县公安局 | 乙方: | 无锡市帆鹰警用器材有限公司 |
住所: | 宁化县龙门路 | 住所: | 无锡市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芙蓉中三路99号青云2座2楼 |
单位负责人: | 郭志铭 | 单位负责人: | 乌信军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唐华骏 | |
联系方法: | 183*****519 | 联系方法: | 180*****668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东亭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0844 |
签订地点: 宁化县
签订日期:2021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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