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景观工程(第二次)招标公告

铜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景观工程(第二次)招标公告


铜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景观工程(第二次)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铜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景观工程(第二次)已由重庆市铜梁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2009]141号文件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铜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建设资金为政府融资及业主自筹。招标人为铜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 工程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名称: 铜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景观工程(第二次)。

2.2 工程建设地点:铜梁县东城街道金龙大道与中兴路交汇处。

2.3 招标范围:铜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景观工程(第二次)设计施工图所示的铺装工程、绿化工程、安装工程等,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2.4计划工期:90日历天。

3. 投标人资格要求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城市园林绿化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重庆市市外园林绿化企业,必须持有《重庆市市外园林绿化企业入渝单项工程施工备案书》。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4.1 本工程招标不需报名,开标时直接投标,凡有意参加投标者,2014年 2月 18 日起在铜梁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网(http://www.tljyzx.com/)、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http://www.cqjsxx.com/)上下载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图纸、答疑、补遗等开标前的有关资料,无论下载与否都视为投标人全部知晓有关招标过程和事宜。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各投标单位应随时关注铜梁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网(http://www.tljyzx.com/)、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http://www.cqjsxx.com/)上发布的招标补遗通知。
4.2 招标文件资料每套售价800元,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向代理机构支付招标文件费用(支付后不退),否则其投标文件予以拒收。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14年 3月 13 日14 时 30 分,递交地点为:重庆市铜梁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铜梁县巴川街道龙门街258号)。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联系方式

招标人:铜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招标代理机构: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 铜梁县大北街北环路36号 地址:渝中区大坪正街118号嘉华鑫城A栋11-3

邮编: 402560 邮编:

联系人:陈 甲 荣 联系人: 陈君

电话: ***-******** 电话:***-********

传真: ***-******** 传真:***-********


2014 年2 月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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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景观工程(第二次)施工招标招标文件招标编号: 0730-1360EGCQY2401/01招 标 人: 铜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盖单位章)招标代理: 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盖单位章)编制人:何术兵 资格(章)********审核人:陈君 资格(章)********二○一四年二月 目录第一章 招标公告- 1 -1.招标条件- 1 -2.工程概况与招标范围- 1 -3.投标人资格要求- 1 -4.招标文件的获取- 1 -5.投标文件的递交- 1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1 -7. 联系方式- 2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 -1.总则- 12 -1.1项目概况- 12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 -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2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2 -1.5费用承担- 13 -1.6保密- 13 -1.7语言文字- 13 -1.8计量单位- 13 -1.9踏勘现场- 13 -1.10投标预备会- 13 -1.11分包- 14 -1.12偏离- 14 -2.招标文件- 14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14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14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14 -3.投标文件- 14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14 -3.2投标报价- 14 -3.3投标有效期- 14 -3.4投标保证金- 14 -3.5资格审查资料- 14 -3.6备选投标方案- 14 -3.7投标文件的编制- 14 -4.投标- 14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4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14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4 -5.开标- 14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14 -5.2开标程序- 14 -6.评标- 14 -6.1评标委员会- 14 -6.2评标原则- 14 -6.3评标- 14 -7.合同授予- 14 -7.1定标方式- 14 -7.2中标通知- 14 -7.3履约担保- 14 -7.4签订合同- 14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14 -8.1重新招标- 14 -8.2不再招标- 14 -9.纪律和监督- 14 -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14 -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14 -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14 -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14 -9.5投诉- 14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4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价投标法)- 14 -评标办法前附表- 14 -1.评标方法- 14 -2.评审标准- 14 -2.1初步评审标准- 14 -2.2详细评审标准- 14 -3评标程序- 14 -3.1初步评审- 14 -3.2详细评审- 14 -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14 -3.4评标结果- 14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14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14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14 -1. 一般约定- 14 -1.1词语定义- 14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4 -1.5合同生效的条件- 14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4 -1.7联络- 14 -2.发包人义务- 14 -2.3提供施工场地- 14 -2.8 其他义务- 14 -3.监理人- 14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14 -4.承包人- 14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4 -4.2 履约担保- 14 -4.3 分包- 14 -4.11不利物质条件- 14 -5.材料和工程设备- 14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4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4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14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14 -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14 -7.交通运输- 14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14 -7.2场内施工道路- 14 -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14 -8.测量放线- 14 -8.1施工控制网- 14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14 -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14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14 -9.3治安保卫- 14 -9.4环境保护- 14 -10.进度计划- 14 -10.1合同进度计划- 14 -11.开工和竣工- 14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4 -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14 -11.6工期提前- 14 -12.暂停施工- 14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14 -13.工程质量- 14 -13.1工程质量要求- 14 -13.2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14 -14.试验和检验- 14 -15.变更- 14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4 -15.3变更程序- 14 -15.4变更的估价原则- 14 -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4 -15.8暂估价- 14 -16.价格调整- 14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14 -17.计量与支付- 14 -17.1计量- 14 -17.2预付款- 14 -17.3工程款- 14 -17.4竣工结算- 14 -17.5最终结清- 14 -18.1 竣工验收- 14 -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4 -18.3验收- 14 -18.5施工期运行- 14 -18.6试运行- 14 -18.7竣工清场- 14 -18.8施工队伍的撤离- 14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4 -19.7保修责任- 14 -20.保险- 14 -20.1工程保险- 14 -20.4第三者责任险- 14 -20.5其他保险- 14 -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4 -21.不可抗力- 14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 14 -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14 -22.违约、索赔和争议- 14 -23.索赔- 14 -24.争议的解决- 14 -24.1争议的解决方式- 14 -25. 双方其他的约定条款- 14 -第三节合同协议书- 14 -第四节 合同附件格式- 14 -附件二: 质量保修书格式- 14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14 -1. 工程量清单说明- 14 -2. 投标报价说明- 14 -4. 工程量清单- 14 -第六章 图纸- 14 -本工程施工图在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HTTP://WWW.CQJSXX.COM/)、《重庆市铜梁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网(HTTP://WWW.TLJYZX.COM/)》上下载。- 14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14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14 -(一) 投标函- 14 -(二) 投标函附录- 14 -(三)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14 -(四)投标保证金- 14 -附投标保证金交款凭据及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14 -二、商务部分- 1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4 -三、资格审查资料部分- 14 -(一)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14 -(二)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14 -(三)项目管理机构- 14 -(四)近年完成的类似工程业绩- 14 -(五)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14 - 第一章 招标公告铜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景观工程(第二次)招标公告1. 招标条件铜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景观工程(第二次)已由重庆市铜梁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2009]141号文件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铜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建设资金为政府融资及业主自筹。招标人为铜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2. 工程概况与招标范围2.1 项目名称:铜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景观工程(第二次)。2.2 工程建设地点:铜梁县东城街道金龙大道与中兴路交汇处。2.3 招标范围:铜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景观工程(第二次)设计施工图所示的铺装工程、绿化工程、安装工程等,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2.4计划工期:90日历天。3. 投标人资格要求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城市园林绿化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重庆市市外园林绿化企业,必须持有《重庆市市外园林绿化企业入渝单项工程施工备案书》。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4. 招标文件的获取4.1本工程招标不需报名,开标时直接投标,凡有意参加投标者,2014年2 月 18 日起在铜梁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网(http://www.tljyzx.com/)、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http://www.cqjsxx.com/)上下载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图纸、答疑、补遗等开标前的有关资料,无论下载与否都视为投标人全部知晓有关招标过程和事宜。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各投标单位应随时关注铜梁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网(http://www.tljyzx.com/)、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http://www.cqjsxx.com/)上发布的招标补遗通知。4.2招标文件资料每套售价800元,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向代理机构支付招标文件费用(支付后不退),否则其投标文件予以拒收。5. 投标文件的递交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14年3 月 13 日14 时 30 分,递交地点为:重庆市铜梁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铜梁县巴川街道龙门街258号)。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6. 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重庆市招标投标综合网(http://www.cqzb.gov.cn/)”、“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http://www.cqjsxx.com/)”和“重庆市铜梁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网(http://www.tljyzx.com/)”上发布。7. 联系方式招标人:铜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招标代理机构: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铜梁县大北街北环路36号 地址:渝中区大坪正街118号嘉华鑫城A栋11-3 邮编:402560邮编: 联系人:陈甲荣联系人: 陈君 电话: ***-******** 电话:***-********传真: ***-******** 传真:***-********2014 年2月18日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 款 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1招标人招标人:铜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铜梁县大北街北环路36号联系人:陈甲荣电话: ***-******** 传真:023—456325521.1.2招标代理机构名称: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渝中区大坪正街118号嘉华鑫城A栋11-3联系人: 陈君电话:***-********1.1.3项目名称铜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景观工程(第二次)1.1.4建设地点铜梁县东城街道金龙大道与中兴路交汇处1.2.1资金来源本招标项目经铜梁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2009]141号批准立项。资金来源为:政府融资及业主自筹。1.2.2出资比例100%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招标范围铜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景观工程(第二次)设计施工图所示的铺装工程、绿化工程、安装工程等,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1.3.2计划工期计 划 工 期: 90 日历天1.3.3质量要求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植物栽植后满两年的成活率须达到100%。1.4.1投标人资质条件、和能力本工程施工招标实行资格后审,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1.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注:提供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资质条件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城市园林绿化三级及以上资质,外地施工企业须同时具备有效的《重庆市市外园林绿化企业入渝单项工程施工备案书》。注: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及《重庆市市外园林绿化企业入渝单项工程施工备案书》复印件。3.业绩要求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3 月13日至少具有1个独立完成签约合同价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的景观绿化工程施工业绩。注:须提供业绩的合同协议书和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 4. 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被有关行政部门暂停投标资格期限未满的不能参与本项目投标。 注:由投标人自行声明,如声明与实际不符,将被取消投标或中标资格, 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5.项目经理资格要求项目经理必须已在申请人单位注册并应具有城市园林绿化叁级及以上项目经理执业资格,否则将被废标。中标后项目经理不得随意更换。注:应附项目经理证书复印件、社保机构出具的2013年6月至2013年12月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缴纳证明材料复印件。6.其他要求(1)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园林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须为本单位人员。注:提供职称证、社保机构出具的2013年6月至2013年12月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缴纳证明材料复印件。(2)主要管理人员:持有效证件的质检员不少于1人,安全员不少于1人,材料员不少于1人,造价员或造价师不少于1人,施工员不少于1人。均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注:主要管理人员应附有效的执业证或上岗证书复印件,社保机构出具的2013年6至2013年12月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缴纳证明复印件。特别提示:1、以上所有复印件需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2、投标人须随身携带以上所有复印件的原件(开标现场核实身份时一并递交所有原件,未递交者,当场退还其投标文件)备查,评标委员会审查时必须核验有关证明和证件原件。 3、若发现投标人资料存在虚假不实,招标人将有权随时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1.9.1踏勘现场不组织踏勘现场(由投标人自行踏勘)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投标预备会1.10.2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2014年2 月21 日 11 时 00 分前;1.10.3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2014 年2 月 25 日17 时00 分前;1.11分包不允许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招标人发出的答疑及补遗书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或文字表述不清,图纸尺寸标注不明以及存在错、碰、漏、缺、概念模糊和有可能出现歧义或理解上的偏差的内容等应在2014年2 月 21 日 11时00 分(北京时间)前以匿名传真的形式将问题传真至招标代理机构(传真:***-********),逾期的质疑及电话或口头咨询,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有保持缄默的权力。2.2.2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及截止时间递交时间: 2014 年3 月13 日14 时00 分至14 时30 分(以铜梁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信息发布大厅时间为准)截止时间:2014 年 3 月 13 日14 时30 分(以铜梁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信息发布大厅时间为准)。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招标人在2014年 2 月 25 日17 时 00分前对所有投标人提出的问题进行回答,但不指明问题的来源,并上传至“重庆市铜梁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tljyzx.com/)”和“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http://www.cqjsxx.com/)”,各投标人自行下载,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无论投标人是否下载、查阅,均视为已知晓招标人所澄清的相关内容。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文件,并上传至铜梁县公共资源交易(http://www.tljyzx.com/)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http://www.cqjsxx.com/)上。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各投标人自行查阅,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无论投标人是否下载、查阅,均视为已知晓招标人所修改的相关内容。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和补正(但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3.2投标报价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和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清单表格。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1项中所述的本工程合同段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的投标报价,并以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出的单价或总价 为依据。投标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与投标函中填写的投标总报价必须一致,否则视为对招标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按废标处理。2、投标人应认真填写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或总价。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总价的工程子目,招标人将认为该子目的价款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价中;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多报的子目和单价或总价发包人将不予接受,并将视为重大偏差,按废标处理。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报价时不得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及主要工程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否则视为对招标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3、如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不一致,应于本须知2.2.1项中规定的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核查,除非招标人以补遗书的形式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为准。4、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出的价格(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等),投标人不得修改。否则,将被认定为废标。暂列金额明细表 铜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景观工程(第二次)序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金额备注1行道树修剪项25005、本工程所需的全部材料、苗木(暂列金额除外)由各投标人结合市场行情以及投标人的自身实力自主报价,承担材料、苗木(暂列金额除外)价格涨跌风险,中标后,材料苗木价格不作调整。6、材料运输距离由投标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及踏勘现场情况自行确定,中标后不调整。7、本工程人工工日单价由各投标人结合市场行情自主报价,中标后不再调整。8.施工技术措施清单中以项计列的项目,由投标人根据现场踏勘情况及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结合自身施工组织设计,以项为单位自行报价,包干使用,结算时不再调整。9、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9.1 根据“渝建发【2010】158号”规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定额费用、专项费用、按实计算费用三部分组成。9.2安全文明施工“定额费用”已在相应定额、综合单价及费用中包括,不再单独计算。9.3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列入“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及规费、税金项目清单计价表”中,汇总时列入“单位工程费汇总表”的“规费”项前计入投标报价。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由投标人根据“渝建发【2010】158号”规定标准计算,“专项费用”暂定金额为 35206.96元,《投标函》及工程量清单报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必须按暂定金额填报,不得浮动,否则视为对招标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结算时按照渝建发[2010]158号文之规定标准计取,安全文明施工综合评定结果为不合格,则不计取。10.最高限价10.1本工程设置投标总报价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最高限价,本工程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为*******.00元,其中已含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 35206.96元。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最高限价详见附件(由投标人自行在铜梁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网(http://www.tljyzx.com/)或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http://www.cqjsxx.com/)网上下载)。10.2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均不得高于相对应的最高限价,否则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3.3投标有效期90 日历天(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3.4投标保证金1、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投标保证金必须采用转帐或电汇方式缴纳,且必须从投标人基本帐户转入或汇入铜梁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帐户,否则其投标保证金无效。(注:不得采用超级网银支付,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自负)2、投标保证金的金额本项目招标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60000.00(陆万元整)元。3、投标保证金的到帐截止时间本项目投标保证金到帐截止时间为2014年3 月13 日 14 时 30 分前。以铜梁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提供的信息为准,在规定时间后到帐的投标保证金无效。4、投标保证金交纳的户名、开户行和帐号(任选其一)户名:铜梁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帐号:2001 0101 2001 0008 910开户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铜梁支行户名:铜梁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账号:3118 1501 0400 0196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铜梁龙都支行5、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6、投标保证金退还(1)请各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同时单独递交《保证金退还申请》(自行在铜梁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网站“下载中心”下载)和保证金转帐凭证复印件。(2)中标公示期结束后5日内,铜梁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3)施工合同签订后5日内,铜梁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4)投标保证金退还至投标人银行基本帐户。 备注: 1、请于开标时携带本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和投标保证金缴款凭据的原件以备核验;开标时未提供者,当场退还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时除须提供保证金退还申请外,还须提供本项目已签订的施工合同复印件2份。(保证金退还申请格式详见第八章附件)。3.5资格审查资料本须知第1.4.1项和3.5项规定提供的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备查。3.5.2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2011年1月1日起至2014年3 月 13 日止。3.5.3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2011年 3 月 13 日起至2014年 3 月13 日止。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3.7.1签字盖章要求按本章投标人须知3.7.3款执行。3.7.2投标文件的份数投标函部分:一式二份,正本1份,副本1份。商务部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一式二份,正本1份,副本1份,光盘一张(光盘须标明本工程名称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资格审查部分:资格后审申请文件一式二份,正本1份,副本1份。 3.7.3装订要求1.投标函部分的装订要求应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并应编制目录。2.商务部分的装订要求应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并应编制目录。3.资格审查资料的装订要求应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 装订成册,并应编制目录。4.1.1投标文件的密封4.1.2封套上写明1.投标文件袋使用“投标函部分”袋、“商务部分”袋、“资格审查资料”袋以及“投标文件”大袋。 2.投标函部分装入“投标函部分”袋中,密封并在袋上加盖投标单位公章。3.商务部分(含光盘)装入“商务部分”袋中,密封并在袋上加盖投标单位公章。4.“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等小袋装入“投标文件”大袋中,密封并在大袋上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同时“投标文件”大袋应按本表第4.1.2项的规定写明相应内容。5.“资格审查资料”单独封装,密封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同时应按本表第4.1.2项的规定写明相应内容。6.如果“投标文件” 大袋和“资格审查资料”袋没有按上述规定封装,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 注:如投标文件较厚,上述各部分投标文件不能装入相应的一个袋中,投标人可按上述要求增加投标文件袋。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应在“投标文件”大袋和“资格审查资料”封套上写明如下内容:招标人的地址:铜梁县大北街北环路36号招标人名称:铜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程名称:铜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景观工程(第二次)施工招标投标文件在 2014 年 3月 13 日 14 时30 分前不得开启。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2014年 3 月 13 日14时 30分开标地点:重庆市铜梁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铜梁县巴川街道龙门街258号)5.2开标程序1. 宣布开标纪律;2. 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3. 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4. 核验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核验被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以确认其身份合法有效。否则,当场退还其投标文件。5.核验投标保证金缴款情况,未在规定时间或未从基本账户将投标保证金打入指定帐户的,当场退还其投标文件。6. 密封情况检查: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确认。7. 公布最高限价8.开启投标文件顺序:随机开启;9. 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开启资格审查资料袋、投标文件大袋及投标函部分袋、商务部分袋,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10. 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11. 开标结束6.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1.评标委员会构成: 5 人。2.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在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否,推荐经评审得分由高到低排名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7.3.1履约担保1、担保形式:转帐或电汇2、担保金额:中标价的10%。3、支付时间:收到中标通知书后5日内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4、户名:铜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5、开户行:重庆银行铜梁支行6、账号: 5701010400140747、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工程量完成至50%,退还履约保证金的5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日内退还剩余的50%,履约保证金不计息。8.1重新招标1.按投标人须知第8.1(1)执行;2.按投标人须知第8.1(2)执行。8.2二次招标和不再招标本次招标为第二次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按法定程序开标和评标,确定中标人。经评审无合格投标人,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综合交易服务费开标后,中标人向铜梁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缴纳中标金额2.8‰的综合服务费。中标人在中标公示期结束5日内、成交确认书发出前以现金方式缴纳至铜梁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10.2工程结算结算总价=中标价±增减(变更)工程造价±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最终结算金额以铜梁县审计局审定的金额为准)1.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按渝建发[2010]158号文结算,安全文明施工综合评定结果为不合格,则不计取。2. 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中以项计列的项目,按投标报价书中的措施费包干使用,结算时不作调整。3.增减(变更)工程结算原则:A.工程内容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子项或类似子项的,则按投标时的相同子项或类似子项综合单价执行(类似子项的综合单价须由招标人审定)。B.工程内容如有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不同的子项(既无相同子项,又无类似子项),按2008年《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08年《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08年《重庆市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计价定额》、200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计算后下浮10%[其中:人工工日单价按施工有效工期内的《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铜梁人工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计算;材料单价按投标报价书中的材料价格执行;投标书中没有的材料价格参照施工有效工期内的《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并结合铜梁县市场行情核价]结算。10.3工程款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签约合同价的70%,余款在审计结束后2年内付清(不计息)。若未能按期支付工程款,到期应支付工程款未支付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计息。 1.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投标人资格要求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条件、营业执照: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近年今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在同一标段中同时投标。1.5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1.9.1不组织踏勘现场(由投标人自行踏勘)。1.10投标预备会1.10.1本工程不召开投标预备会。1.11分包1.11.1不允许分包。1.12偏离不允许。2.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工程量清单;(6)图纸;(7)技术标准和要求;(8)投标文件格式;(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招标文件的澄清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匿名传真的形式将问题传真至招标代理机构(传 真:***-********),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在重庆市铜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www.tljyzx.com/)、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http://www.cqjsxx.com/)上发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2.3投标人自行在重庆市铜梁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tljyzx.com/)、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http://www.cqjsxx.com/)上下载、查阅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作出的澄清内容,无论投标人是否下载、查阅,均视为已知晓招标人所澄清的相关内容。2.3招标文件的修改2.3.1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文件,并公布在重庆市铜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www.tljyzx.com/)、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http://www.cqjsxx.com/)上。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3.2投标人自行在重庆市铜梁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tljyzx.com/)、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http://www.cqjsxx.com/)上下载、查阅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作出的修改内容,无论投标人是否下载、查阅,均视为已知晓招标人所修改的相关内容。3.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的组成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投标保证金;(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含光盘)。(5)资格审查资料;(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3.2投标报价3.2.1投标人应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清单相应表格;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3.3投标有效期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在网上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4投标保证金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3.4.3投标保证金的退还,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投标人弄虚作假被查证属实的;(3)围标串标被查证属实的;(4)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3.5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随身携带投标人须知第1.4.1项及以下所有复印件的原件备查,评标委员会审查时必须核验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重庆市市外入渝企业,还须附重庆市市外园林绿化企业入渝单项工程施工备案证复印件。 3.5.2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合同协议书和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3“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由投标人自行声明,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6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3.7投标文件的编制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 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做出响应。3.7.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单位公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7.4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正本和副本封面均须加盖单位公章(鲜章)。3.7.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4.投标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密封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2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3未按本章第 4.1.1 项或第 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2投标文件的递交4.2.1投标人应在本章前附表第 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本章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开标5.1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本章前附表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5.2开标程序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评标6.1评标委员会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6.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7.合同授予7.1定标方式 7.1.1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1.2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未依据招标文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后,排名第二或第三的中标候选人按次序被确定为中标人的,其投标价格高于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价格的,须以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价格为中标价格,其投标价格低于第一中标人投标价格的,以其实际投标价格为中标价格。7.2中标通知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各投标人自行在重庆市招标投标综合网(http://www.cqzb.gov.cn/)、铜梁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网(http://www.tljyzx.com/)、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http://www.cqjsxx.com/)网上查询中标结果,中标结果不再另行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7.3履约担保7.3.1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签订合同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8.1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8.2不再招标本次招标为第二次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按法定程序开标和评标,确定中标人。经评审无合格投标人,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9.纪律和监督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 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9.5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施工开标记录表开标时间: 年 月日时分序号投标人密封情况投标保证金投标报价(元)质量目标工期项目经理备注签名招标最高限价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监标人: 年 月日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问题澄清通知编号:(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1.2.......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月 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评标工作组负责人: (签字)年 月日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问题的澄清编号:(项目名称)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如下:1.2......投标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年 月日附表四:中标通知书按重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格式执行。?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价投标法)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1评标办法本项目施工招标评标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及量化标准进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得分相等时,投标总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总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2.1.1形式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投标函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单位章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字迹清晰可辨。1.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2.投标文件附表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3.按规定提供了拟投入的主要人员的证件复印件,证件清晰可辨、有效; 4.投标文件的编制符合第二章3.7款的规定。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投标文件的签署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委托代理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委托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2.1.2资格评审标准必要合格条件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等级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业绩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项目经理资格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其他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工程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1项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1、投标保证金为无条件担保;2、投标保证金的受益人名称与招标人规定的受益人一致;3、投标保证金的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4、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权利义务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且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招标人公布的最高限价。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且投标文件中载明的主要施工技术和方面及质量检验标准符合国家规范、规程和强制性标准。实质性要求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2.2详细评审标准分值构成 (总分1OO分)投标总报价100分;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投标总报价所有投标人(招标人设有最高限价的,则投标总报价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高于相对应的最高限价的除外)的投标总报价中去掉六分之一(不能整除的按小数点前整数取整,不足六家报价则不去掉)的最低价和相同家数的最高价后取算术平均值作为投标总报价的评标基准价。以上计算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低价判定标准投标报价比评标基准价低5%以上的。3评标程序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2款中的投标总报价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计算投标总报价评标基准价,并计算出低价判定标准值。2.初步评审前,按本章第3.1.3项的规定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对低价判定标准值以上(包括低价判定标准值)的投标总报价由低到高排序,取前七名进行评审。3.对排在前七名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本章评标办法第3.1款至3.4款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核查原件,并按本附表第3.2.1项规定的评分标准评审计分,并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得分进行汇总,确定得分由高至低前三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排在第七名之后的所有投标文件将不再评审。4.如果未能评出三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则应从排名第八的投标人开始依次递补三名投标人并按本章评标办法第3.1款至3.4款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核查原件,直至评出三家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为止。5.如经过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3.2.1(1)详细评审方法投标报价得分投标总报价(A)1、投标人的投标总价比评标基准价低5 %(按照本附表2.2确定的低价判定标准)以上的,按废标处理,不得参与后续评审。2、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总价由低到高依次排序,以最接近低价判定标准值(包括低价判定标准值)的投标报价为合理最低报价,得最高分100分。3、其后对所有参评的投标报价均以合理最低报价为准进行评审计分,每增加1%扣 2分,扣完为止。以上计算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3.2.3投标人得分投标人得分=A3.4评标结果3.4.1评标委员会按照经评审的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1.评标方法本项目施工招标评标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及量化标准进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总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得分相等时,投标总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总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2.评审标准2.1初步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详细评审标准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评标程序3.1初步评审3.1.1 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必须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和第3.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4)本招标文件约定的其他情形。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3.2详细评审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分。3.2.2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总报价低于低价判定标准的投标总报价时,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3.4评标结果3.4.1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附件A:废标条件附件A: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废标情况一览表一览表废标条件之外的评标委员会不得判为重大偏差。章节号条款名称废标条件第二章3.2投标报价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多报子目单价与总价,将被视为重大偏差,按废标处理。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出的价格(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等),投标人不得修改。否则,将被认定为废标。《投标函》及工程量清单报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必须按暂定金额填报,不得浮动,否则视为对招标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均不得高于相对应的最高限价,否则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投标函中总报价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总报价必须一致,否则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报价时不得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及主要工作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否则视为对招标文件不实质性响应,按废标处理。第二章3.4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三章初步评审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第三章3.1初步评审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4)本招标文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第三章3.2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总报价低于低价判定标准的投标总报价时,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其他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废标条款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通用合同条款直接引用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版)第一卷第四章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中国计划出版社)第四章第一节的《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1.1.1.8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2 . 5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 工程和设备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4 日期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 . 1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 款、第11.4 款和第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 天的日期。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 41 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 其他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 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3 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l)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5 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 图纸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 款的约定办理。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1. 6.3 图纸的修改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1.6.4 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 项、第1.6.2 项、第1.6.3 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7 联络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 第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8 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9 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 化石、文物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 专利技术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2.发包人义务2.1 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 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3 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5 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2.6 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 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 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监理人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2 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 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3 监理人员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己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 监理人的指示3.4.1 监理人应按第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 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巧条处理。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 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 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3.5 商定或确定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4、承包人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 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 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9.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9.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4.1.10 其他义务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2 履约担保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4.3 分包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4 联合体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5 承包人项目经理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 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 . 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令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 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胜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己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4.11 不利物质条件4.11.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巧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5.材料和工程设备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5 . 2 . 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5.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7.交通运输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7.2 场内施工道路7.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7.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7.3 场外交通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7.6 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涯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8.测量放线8.1 施工控制网8.1.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8.2 施工测量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l)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9.3 治安保卫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9.4 环境保护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9.5 事故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10.进度计划10.1 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己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 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11、开工和竣工11.1 开工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11.1.2 承包人应按第10.1 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11.2 竣工承包人应在第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 款的约定办理。(l)增加合同工作内容;(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5)提供图纸延误;(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11.6 工期提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12.暂停施工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 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5 暂停施工持续56 天以上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 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l)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 款的规定办理。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 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 款的规定办理。13.工程质量13.1 工程质量要求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监理人未按第13.5.l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承包人按第13.5.1 项或第13.5.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试验和检验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2 现场材料试验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14.3 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15.变更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己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 )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15.2 变更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15.3 笠更程序15.3.1 变更的提出(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 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15.3.2 变更估价(l)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 天内,根据第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15.3.3 变更指示(l)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5.4.1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15.4.2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3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 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15.6 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15.7 计日工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l)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 .2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15.8 暂估价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 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 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6.价格调整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16.1.1.1 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Ft1 Ft2 Ft3 Ftn△ P=PO[A {B1×—+B2×—+B3×—+…+Bn×—}-1]F01 F02 F03 F04式中:△ P 一需调整的价格差额;PO 一第17.3.3 项、第17.5 .2 项和第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己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 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 项、第17.5.2 项和第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16.1.1.3 权重的调整按第15.1 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 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 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17.计量与支付17.1 计量17.1.1 计量单位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17.1.2 计量方法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执行。17.1.3 计量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l)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2)承包人对己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己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末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 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 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己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4)除按照第巧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里.。17.2 预付款17.2.1 预付款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17.2.2 预付款保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17.3 工程进度付款17.3.1 付款周期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中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l)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己实施工程的价款;(2)根据第巧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3)根据第23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4)才浸据第17.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5)根据第17.4.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中请单后的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己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7.4 质量保证金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17.4.2 在第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17.4.3 在第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 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17.5 竣工结算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l)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l)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己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 条的约定办理。(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17.6 最终结清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l)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 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己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项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 条的约定办理。(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项的约定办理。18.竣工验收18.1 竣工验收的含义18.1.1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8.1.2 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18.1.3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中请报告:(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己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己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3)己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18.3 验收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 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中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中请报告后的28 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18.3.2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己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 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18.3.3 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 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1 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中请报告,按第18.3.1 项、第18.3.2 项和第18.3.3 项的约定进行。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18.4 单位工程验收18.4.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己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2 款与第18.3 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己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上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18.4.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8.5 施工期运行18.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己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4 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18.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 款约定进行修复。18.6 试运行18.6.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18.6.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8.7 竣工清场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己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 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19.2 缺陷责任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己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己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己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 项约定办理。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 年。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在第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 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 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19.7 保修责任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20、保险20.1 工程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4 第三者责任险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 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5 其他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6.1 保险凭证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20.6.3 持续保险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l)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20.6.6 报告义务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21、不可抗力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 条的约定办理。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己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22、违约22.1 承包人违约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违反第1.8 款或第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2)承包人违反第5.3 款或第6.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己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3)承包人违反第5.4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己停止履行合同;(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l)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 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己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己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 条的约定办理。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 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2.2 发包人违约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l)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2)承包人按22.2.2 项暂停施工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l)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己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己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 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23、索赔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l)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杳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监理人应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 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 条的约定办理。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23.3.1 承包人按第17.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己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3.3.2 承包人按第17.6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23.4 发包人的索赔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 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23.4.2 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24、争议的解决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l)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4.2 友好解决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24.3 争议评审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 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 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 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2发包人: 铜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1.2.3承包人:1.1.2.6监理人: 1.1.3工程和设备:1.1.3.2永久工程:铜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景观工程(第二次) 1.1.3.3临时工程:按通用条款执行 1.1.3.4单位工程:铜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景观工程(第二次) 1.1.3.10永久占地: 与通用条款一致 1.1.3.11临时占地: 与通用条款一致 1.1.4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2年(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按合同协议书第八条中约定的顺序 。 1.5合同生效的条件合同生效的条件: 承包人向发包人缴纳了履约保证金后并经双方签字盖单位章后生效。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数量: 开工前提供2套施工图 。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范围:施工方案及发包人要求提供的相关文件 。 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数量:开工前提供3 份。 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后7天。 1.6.3监理人签发图纸修改的期限:不少于该项工作施工前14天。1.7联络1.7.2联络送达的期限:接到书面通知后3日内送达指定地点。 2.发包人义务2.3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和有关资料的时间: 在发出开工通知前提供,施工场地以现状为准。2.8 其他义务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金额、方式和提交时间: 不提供支付担保 。 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须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行使的权力:以发包人授权为准 。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为他人提供条件的内容:有义务积极配合和协调综合管网、交通工程等其他承包人及供货商工作,如提供施工场地、临时设施场地、水电接口、施工道路、控制点和标高,并进行现场协调管理等。如果承包人不积极配合和协调其他承包人及供货商的工作而造成工期延误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负责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无。费用的处理方法: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工程的维护和照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4.1.10 其他义务(1)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重庆市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的地方法规、条例和规章,并遵照《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的规定进行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 。(2)负责施工所产生的所有余土、建筑和生活垃圾的外运和倾倒,并严格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主城区易撒漏物质实行密闭运输的通告》(市政府令第164号)的规定。如果承包人不按上述规定执行,发包人有权按照市政府令第164号文件对承包人进行责任追究,并扣留其部分工程款,直至停工整改;情况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勒令退场,并由承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和夜间施工使用的所有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由此所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4)负责做好施工场地和周围地上及地下管线等设施、施工所用市政设施(道路、桥梁、给排水管网等)、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文物、青苗、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如果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损坏,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及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5)按重庆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包括建设、交通、消防、环保等部门)的规定办理施工中所需相关手续(如临时用地和占道、爆破作业、夜间施工等),由此所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6)确保施工不影响工程沿线正常交通、生产和生活,由此所发生的各种措施费用及可能降低工效引起增加的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7)负责施工期间因各种原因需采取的排水和降水措施,由此所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8)施工期间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土石方发生垮塌,如果土石方发生垮塌时采取相应措施及清除土石方,由此所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9)在施工现场不能采用爆破而采用其他土、石方施工方案,周边单位的行车行人干扰等因素,由此所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10)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自行预备柴油发电机组,自备发电机的功率应与工程需用电力负荷相适应,确保施工用电未接入到位时、施工期间电网停电等因素造成的用电影响;自行准备抽水设备和蓄水池,并考虑水压不足的加压措施等因素。(11)投标报价时已自行考虑了上述工作产生的相应费用,发包人不再对施工用电、抽水、蓄水和加压等费用予以补偿,不对停水、停电造成的停窝工事件作任何签证或经济补偿,也不因为市网停水、停电而延长工期;(12)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13)承包人不得因发包人款项不到位未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不得以任何借口停工及聚众闹事。(14)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农民工保证金按相关规定执行。4.2 履约担保4.2.1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金的金额、方式和提交时间:履约担保金额中标价的10%,承包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5日内缴纳到发包人指定帐户。开户行: 重庆银行铜梁支行 帐户: 5701 0104 0014 074户名:铜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2.2履约担保金退还的时间:工程完成至50%,退还履约保证金的5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退还剩余的50%,履约保证金不计息。4.3 分包4.3.2分包的内容当事人约定某些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不允许分包。4.11不利物质条件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除通用条款外,若有其他物质条件由承包人负责。5.材料和工程设备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1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的材料、工程设备:本工程施工所需全部材料、苗木及设备等原则上均由承包人采购,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苗木及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地方现行规范标准及设计要求,保证质量,提供有效的产品合格证明和必要的检验报告,并对材料、苗木及设备等质量负责。 5.1.2承包人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按监理有关规定执行。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1 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和价格: 无5.2.3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接收、运输与保管: 无。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2承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范围:按发包人要求。 临时占地的申请:由承包人负责。临时占地相关费用: 由承包人负责。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无 7.交通运输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取得道路通行权、修建场外设施权的办理人: 承包人。相关费用: 由承包人负责。7.2场内施工道路7.2.1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人:由承包人负责。7.2.2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相关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负责。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负责。8.测量放线8.1施工控制网8.1.1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的期限:开工前7天。 施工控制网的测设:由承包人负责。报监理人审批施工控制网资料的期限:发出开工通知后3天。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发包人应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渝建发〔2008〕177号)、《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等相关规定履行好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承包人应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渝建发〔2008〕177号)、《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等相关规定履行好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3治安保卫9.3.1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的组建: 由承包人负责。 9.3.3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编制: 由承包人负责。 9.4环境保护承包人应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控制工作方案》(渝建发〔2012〕13号)、《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等相关规定履行好施工扬尘控制、文明施工等责任。10.进度计划10.1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施工方法; 拟投入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情况、拟配备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情况、劳动力计划等;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按发包人要求提供。承包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期限:开工前7天。监理人批复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期限: 接收后7日内。 11.开工和竣工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50年一遇的自然灾害(如台风、雪灾、洪水、高温)。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每延迟一天,承包人按2000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限额: 最高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20%。11.6工期提前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无12.暂停施工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 非发包人的原因由承包人负责。 13.工程质量13.1工程质量要求 达到合格标准。 13.2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开工前7天。14.试验和检验 按通用条款执行。 15.变更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变更的范围与内容:施工过程中发包人若提出变更施工内容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 发包人、监理、设计人员共同签署的变更单。 15.3变更程序15.3.2变更估价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7天内,由监理人协助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15.4变更的估价原则变更估价的原则:A.工程内容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子项或类似子项的,则按投标时的相同子项或类似子项综合单价执行(类似子项的综合单价须由招标人审定)。B.工程内容如有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不同的子项(既无相同子项,又无类似子项),按2008年《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08年《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08年《重庆市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计价定额》、200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计算后下浮10%[其中:人工工日单价按施工有效工期内的《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铜梁人工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计算;材料单价按投标报价书中的材料价格执行;投标书中没有的材料价格参照施工有效工期内的《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并结合铜梁县市场行情核价]结算。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5.2对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方法:无。15.8暂估价15.8.1发包人、承包人在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时的权利与义务:无。15.8.3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工程最终价格的估价人: 发包人。 16.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法:不调整。17.计量与支付17.1计量17.1.3计量周期本合同的计量周期:单价子目按月计量,总价子目按照工程形象进度计量。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方法: 按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各阶段工程形象目标进行计量。17.2预付款17.2.1预付款预付款额度和预付方法:无。17.2.2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提交时间:无 。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预付款的扣回办法: 无 。17.3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签约合同价的70%,余款在审计结束后2年内付清(不计息)。若未能按期支付工程款,到期应支付工程款未支付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计息。17.4竣工结算17.4.1竣工付款申请单 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和提交期限: 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14天内提交6份竣工付款申请单。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 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等。17.4.2工程结算结算总价=中标价±增减(变更)工程造价±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最终结算金额以铜梁县审计局审定的金额为准)1.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按渝建发[2010]158号文结算,安全文明施工综合评定结果为不合格,则不计取。2. 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中以项计列的项目,按投标报价书中的措施费包干使用,结算时不作调整。3.增减(变更)工程结算原则:A.工程内容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子项或类似子项的,则按投标时的相同子项或类似子项综合单价执行(类似子项的综合单价须由招标人审定)。B.工程内容如有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不同的子项(既无相同子项,又无类似子项),按2008年《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08年《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08年《重庆市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计价定额》、200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计算后下浮10%[其中:人工工日单价按施工有效工期内的《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铜梁人工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计算;材料单价按投标报价书中的材料价格执行;投标书中没有的材料价格参照施工有效工期内的《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并结合铜梁县市场行情核价]结算。 17.4.3结算审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由承包单位编制结算报告,经监理单位、发包人审核后报铜梁县审计局审定,审定价为工程总结算价。17.5最终结清17.5.1最终结清申请单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和提交期限: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28天内提交5份最终结清申请单。18.1 竣工验收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竣工资料内容:按相关规定和发包人要求。竣工资料份数: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档案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图及发包人要求的相关竣工资料6套(含相应的光盘),承包人所提供的上述资料须经重庆市铜梁县城建档案室档案专项验收合格并出具相应的档案验收意见书。 18.3验收实际竣工日期:以验收合格之日为准。18.5施工期运行18.5.1需要施工期运行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 无 18.6试运行18.6.1试运行的组织及费用承担:承包人负责。18.7竣工清场18.7.1竣工清场: 由承包人负责。18.8施工队伍的撤离 施工人员、施工设备及其临时工程撤离的要求: 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在1周内无条件全部撤离施工人员、施工设备及其临时工程,否则发包人按500元/天收取租金。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7保修责任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 按保修书执行。 20.保险20.1工程保险投保内容:由承包人按规定投保。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由承包人按相关规定办理。20.4第三者责任险20.5其他保险需要投保其他内容、保险金额、费率及期限等:由承包人按相关规定办理。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6.1保险凭证保险条件: 根据重庆市的相关规定办理。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 开工前3天内。20.6.4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应由承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 由承包人全部负责。21.不可抗力21.1不可抗力的确认不可抗力的范围: 按通用条款。 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合同双方按以下方法承担:按通用条款 。22.违约、索赔和争议1、承包人未经发包人许可不得擅自更换投标时确认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若擅自更换,每更换一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伍万元整或无条件退场。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必须保证每周在施工现场工作四天以上,否则每少一天按1000元/天向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承包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要求更换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书面通知后14日内更换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在施工期间内的工作日必须保证在施工现场,如不到场,按1000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工作时间因公离开施工现场,必须事前向发包人现场负责人通报,如不通报按1000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承包人不严格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规定执行。在施工中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有关规定或不按设计施工图纸、审核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及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和施工操作规程施工,经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发现,除承包人应立即纠正整改外,每发生一次视情节轻重,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2000元的违约金,并同时承担合同规定的其他违约责任。3、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发出的《整改通知书》后,必须在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整改完成,否则每次向发包人支付质量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且同时应承担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4、承包人在施工中应对各工序施工质量进行自检合格后,经发包人或质监站复查,若还发现有分项、分部工程未能达到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有关的施工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则每发生一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同时还应承担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5、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和重庆市有关规定的相关精神,本工程施工合同签署生效后,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用于该工程项目民工的工资等费用。否则,发包人有权将工程款直接优先支付给民工,直至终止本工程的施工合同,因终止合同所引起的相关费用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合同终止后,承包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七天)内撤离本工程施工现场;若延期撤离施工现场,按每天5000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6、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所确定的施工进度计划,每月进行检查;若施工过程中的某月工期延误15天以上,发包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承包人在规定的时间(七天)内撤离本工程施工现场,因终止合同所引起的相关费用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若延期撤离施工现场,按每天5000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7、承包人应模范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的各项法律法规及规定或要求,承包人违反国家及地方政府的各项法律法规及规定或要求受到的惩罚或造成的不良影响(包括对发包人造成的不良影响)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发包人将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8、因承包人施工原因导致本工程相邻居民投诉而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应对措施及工作均由承包人负责。 9、本工程涉及的违约金均应累计,其承担的违约金由发包人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从工程款中予以扣减。10、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不履行合同(包括承包人停工10日以上等情况,视为承包人不履行合同),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3日内自行清退出场,同时履约保证金的不予退还,所完成的工程量发包人可不予计价。23.索赔按通用条款。24.争议的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行合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得停工。25. 双方其他的约定条款25.1凡属承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承包方应按合同及施工图规定的品牌、规格、数量、产地、技术参数等组织采购。采购前需携带本材料或设备的产地证明、出厂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书等提前报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审核,确认后方可采购。如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确认,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已采购的材料、设备,已经进场的材料、设备必须自行运出现场,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25.2如发现承包人以劣充好,或与发包人确认的材料不符,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直至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确认其合格,并对承包人处以该批材料价值总额的10%的违约金,由发包人在工程款中扣出。材料验收后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设备的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自行负责。25.3因承包人投入不足,直接影响工程质量或工期,且在监理工程师的多次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发包人有权采取相关措施进行补救,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5.4 凡需认质认价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提前20天通知发包人,甲乙双方共同认质认价后方可采购,承包人不得在未认质认价情况下自行购买材料,不得在完工后补材料认质认价单。25.5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及质监手续、安监手续等,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负责。25.6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承包方认为需设计变更时,承包方必须事前向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提交设计变更(技术洽商)申请,同时申报设计变更所涉及的价格变化(预算),完善审批程序后才可以实施。25.7承包人应承担和本工程有关的全部试验、试样、检测的费用。当承包人必须开展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各种试验、试样、检测工作不符合现行有关规定(包括不及时开展相关工作)时,发包人有权直接指定符合有关规定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相关工作,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在工程款中扣除。25.8承包人应负责本工程全部工作内容(含所有分包工程)的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管理、竣工资料检查、汇总及验收备案等工作。25.9承包人应在施工中注意排查地下管线,做到安全文明施工。发现地下管网等不安全隐患时应采取措施加以保护。对突发隐患险情应积极组织力量排危抢险,并同时联络有关单位施救并及时通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25.10挂靠、转包、分包、农民工工资(1)发包人发现承包人的违规分包,承包人须立即纠正;发包人有权对拒不纠正违规分包行为的承包人收取合同金额5%且不少于10万元的违约金。(2)对承包人的挂靠(指承包人允许他人以承包人的名义承担本合同项目)和违规转包,一旦构成事实,发包人除有权向承包人收取合同金额10%的违约金外,还有权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承包人须立即无条件退场,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3)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如因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或劳务费结算等发生纠纷 ,除按重庆市有关政策规定承担责任外,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应得的任何工程款项中直接扣出,并直接支付给农民工。(4)承包人应加强对招聘劳务工的管理,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对外来暂住人口的管理,主动加强与当地公安机关的联系。承包人应指定专人对劳务工本着来者登记、走者注销的原则进行动态管理,对劳务工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进行登记。如在公安机关或发包人的检查中每发现一次承包人对劳务工没有登记或登记与现场用工不符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5)承包人应妥善处理民工劳务费结算纠纷。如发生民工集体上访、聚众滋事,扰乱正常施工、发包人办公及政府机关、道路交通等社会公共秩序的,每出现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0元;若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件发生后不在现场协调指挥,每出现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0元。25.11承包方提供的发票必须真实有效,否则其责任由承包方负责。25.12.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在本合同段开工建设前,场外道路由发包人指定位置,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协调进场和维护,如果承包人需要另外开辟道路,须报经发包人批准后,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全部工作及费用;场内便道按承包人编报经发包人审定的施工组织方案实施,其费用由承包人负责。25.13承包人所用材料不符合本合同要求,则必须返工,返工损失由承包人自负, 且工期不得顺延,每发现一次向发包人支付10000元违约金。25.14承包人在施工中未按发包人书面意见或不明确而又不向发包人求证,致使施工不能达到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并由承包人承担返工损失,工期不得顺延。25.15承包人提出合理的变更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计划的更改及对材料的换用,必须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整改,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有关的损失,且延误的工期不得顺延。25.16为了不受停电影响延误工期,承包人应自行预备柴油发电机组,自备发电机的功率应与工程需用电力负荷相适应,确保施工期间能正常使用。如因停电,由承包人可自行发电,承包人应自行考虑该因素的有关费用,发包人不对发电费用予以补偿,承包人应自行准备抽水设备和准备蓄水池,并同时考虑水压不足的加压措施和考虑由此产生的相应费用,发包人不对抽水、蓄水和加压等费用予以补偿。发包人不对停水、停电造成的停窝工事件作任何签证,也不因为停水、停电延长工期。25.17现场项目部管理人员必须与投标书中拟派人员相符,若不相符,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承包人还应对超过部分进行赔偿。发包人: (盖单位公章) 承包人: (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 : (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月 日年月 日 第三节合同协议书附件一: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编号:××发包人(全称):铜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                                   法定注册地址:                                   承包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注册地址:                                  发包人为建设 铜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景观工程(第二次) ,已接受承包人提出的承担本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并维修其任何缺陷的投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共同达成并订立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铜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景观工程(第二次)工程地点:铜梁县东城街道金龙大道与中兴路交汇处。                         工程内容:铜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景观工程(第二次)设计施工图所示的铺装工程、绿化工程、安装工程等,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铜发改[2009]141号                      资金来源:政府融资及业主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铜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景观工程(第二次)设计施工图所示的铺装工程、绿化工程、安装工程等,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三、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90日历天,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                          五、合同形式  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  六、签约合同价  金额(大写):   元 ;(小写)¥:  元。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 元;暂列金额: 元。  七、承包人项目经理:   姓名:         ;   职称: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八、合同文件的组成  下列文件共同构成合同文件: (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5)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9)招标文件;(10)其他双方形成的合同文件;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九、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定义与合同条款中的定义相同。  十、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交付并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缺陷承担维修责任。  十一、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十二、本协议书连同其他合同文件正本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    份,其中一份在合同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留存。十三、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但不得背离本协议第八条所约定的合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补充协议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签约地点:                                  第四节 合同附件格式附件二: 质量保修书格式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铜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包人(全称):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参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铜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景观工程(第二次)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景观土建、绿化、水电等,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承包人所承包的工程内容均属保修范围。二、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景观土建工程年限为 2 年;2、有防水要求的水池、跌水池等防渗漏年限为 2 年;3、景观给排水工程保修年限为 2 年;4、夜景工程保修年限为 2 年; 5、苗木满两年成活率达到100%,并承担两年(时令花卉为3个月)内的养护及养护期内死株的换栽,未成活的换栽苗木的养护期从最后一次换栽成活起算两年。保修期内绿化植物、树木死亡,承包人必须在10个工作日无偿重新栽种(同品种同规格)。本工程养护期和包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6、其他项目保修期限:2年。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发包人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四、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本工程保修金为结算审定金额的5%。缺陷责任期满2年后,确认无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的质量缺陷,发包人在一个月内无息支付全部保修金。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月 日?第五章工程量清单1. 工程量清单说明1.1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中的计量规则编制。规范计算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2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地堪报告等一起阅读和理解。1.3工程量清单中给出的工程量是估算量或暂定量,是为投标报价确定的共同的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实际工程计量和工程价款的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的约定和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有关规定,由承包人按本章1.1规定的计量方法,以发包人或监理人认可的尺寸、断面计量,按工程量清单中所报的单价和总价及合同中另有规定的发包人或监理人同意的单价和总价计算支付额。2. 投标报价说明2.1不管工程量是否列出,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都应填报单价或总价,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承包人未填报单价或总价的子目,其费用应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和总价之中,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报单价或总价的工程项目,但不能得到额外的结算与支付。2.2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和总价均已包括了承包人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材料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等费用,以及合同文件中明示或暗示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2.3按基准日期前的法律、法规规定,承包人因承包本合同工程缴纳的各种规费和一切税费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含在所报投标总价中。2.4工程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应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第20.1款和第20.4款规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计算保险费,所有本合同规定的保险的保险费均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不在报价中单列,包含在投标报价中。2.5单价和总价应以人民币报价,付款也按人民币支付。2.6对工程施工和材料等的一般要求和说明,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完整重述或摘录,在填报工程量清单的每个子目前应参见合同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及地堪报告的相关内容。2.7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的变动,不应降低和影响合同条款的效力,也不应免除承包人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施工和修复缺陷的责任。2.8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是专用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特别强制要求采取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费用,其内容、计取标准和支付办法,应按重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性规定渝建发【2010】158号执行,并作为暂估价由发包人专项列入工程量清单表中,仅作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实际结算金额应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计算方式确定,并按规定的支付方式支付。2.9图纸中所列的工程数量表及数量汇总表仅是提供资料,不是工程量清单的扩大或延伸。当各部分和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不一致时,以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作为报价的依据。2.10授予合同前发现的算术错误将由发包人按评标办法3.1.3条规定的原则予以更正。2.11暂列金额工程量清单中给出的暂列金额子目,除计日工外,投标人只需要直接将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纳入投标总价并计取规费和税金,不需要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以外再考虑任何其它费用。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并指明为“暂列金额”的子目应按合同条款的规定由监理人指示和决定全部或部分使用,或根本不予动用。2.12计日工计日工属暂列金额,由监理人确定用于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的计价。计日工的估算数量已列入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表”,承包人在报价时只需按下列要求填报单价和合价,计日工数量不得更改。(1)人工费:用于计日工的人工工时计算,应从工人到达工作现场开始到离开现场为止,但应扣除用餐和休息时间。与工班一起工作的领班也应计入,但不得计入管理人员的工时消耗。承包人从事零星工作的人工费用应按计日工计价表中适用的人工单价乘以实际工时计算。此单价将被认为包括承包人开支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此)支付工人的工资、交通费用、超时工资、辅助工资和附加工资,以及任何其它费用或按法律规定以其名义支付的费用;还应包括承包人的利润、管理费用、监督费用、财务和保险费用;工时记录、行政和办公费用;消费品、水、照明和电力使用费;小型运输工具、脚手架、车间、储藏间、轻便电动工具、手工设备和工具等的使用和维修费用;承包人职员、施工员和其它监督人员的监督费用;以及与上述有关的所有其它费用。(2)材料费:用于计日工的材料消耗量应按实计量。材料费用将按计日工计价表中的单价支付,此单价已包括承包人的管理费用、利润以及材料原价加上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检验试验费和保险费等,并应提供到现场仓库。材料由仓库和堆放地运至施工现场的运输费用将按照计日工计价表中的人工和机械单价支付。(3)机械费:已进场并用于计日工的机械设备应按实际台班消耗量计量,设备从停放地至工作地点间的往返路程所花时间也应计算在内。设备费用按计日工计价表中的相应机械单价支付。此单价将认为已包括折旧费、大修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场外运费、燃料动力费、机上人工费和其它费用,以及所有管理费、利润、以及与所使用设备有关的协调费用。2.13暂估价(1)材料、工程设备的暂估价材料、工程设备的暂估价仅指此类材料、工程设备本身运至指定地点的价格,不包括这些材料、工程设备的安装、安装所必须的辅助材料、驻厂监造以及发生在现场内的验收、存储、保管、开箱、二次搬运、从存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以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辅助工作所发生的费用,这些费用应包括在各相应子目的投标价格中。(2)专业工程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是指分包人实施专业分包工程所有供应、安装、完工、调试、修复缺陷等全部工作的费用,包括管理费和利润,不包括规费和税金。3. 其他说明无4. 工程量清单由投标人自行在“重庆市铜梁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网(http://www.tljyzx.com/)”、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http://www.cqjsxx.com/)网上下载。 第六章 图纸本工程施工图在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http://www.cqjsxx.com/)、《重庆市铜梁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网(http://www.tljyzx.com/)》上下载。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一、绿化质量要求乔灌木的品种、规格、质量按设计图纸景观效果要求为苗木的起始标准,苗木规格必须达到要求,苗木长势健旺、无病虫害、无机械损伤、树形端正、树冠圆满、根系发达、土球无松散、分枝点符合要求,并且在进场前完成有利于植物生长的必要的修剪。绿化景观的效果应达到设计及招标人要求。 ①常绿树种要求带土球,所种苗木要求根系完整、枝杆健康、无病虫害、造型完好。观赏类树木花果鲜艳,物候期正常,生长期内黄叶、焦叶、卷叶、积尘叶的枝数在6%以下,无枯枝死叉,基本无交叉枝、并生枝和徒长枝。树木成活率100%。 ②花卉生长繁荣,植枝整齐,同种花卉高度基本一致,群体效果较好。花卉植枝成活率达到100%。 ③花丛式花坛花栽植株行距适中,整齐一致,不缺枝,四季有花。 ④宿根花卉生长强健,叶色彩正常,性状基本稳定,无明显退化现象。 ⑤要求包种包活,养护期二年。补种树木养护期计算以补种日起算、养护二年。在养护期二年内要求苗木成活率要求达到100%, 二、其他工程质量要求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达到合格标准。 三、工程质量符合本项目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施工图设计说明、施工图中关于园林景观绿化部分的各项材质要求及施工技术要求,符合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国家颁布的相关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1、《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T212—2003) 2、《城市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DB11/T211—2003) 3、《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DB11/T213—2003) 4、《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5、以上(1)~(10)两项规范涉及到的其它现行国家规范、规程和规定。 6、设计施工图中涉及到的规范、规程和标准及相关技术要求。 7、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依据本工程的特点和具体情况以及国家现行规范、规程和标准制定的本工程特定适用的有关补充规定或要求。 上述标准、规范及规程仅是本工程设计及施工的最基本依据,并未包括实施中所涉及到的所有标准、规范和规程。在合同有效期内,如相关主管部门对上述的规范、规程、标准等进行了修订或更新,或者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对其制定的相关补充规定或要求进行了修订,则承包人应以更新或修订后的版本为准,并予以执行 四、种植土要求按设计图纸要求为种植土选择的起始标准,务必不能采用黄泥巴,且种植土选购需过招标人和设计单位确认。 五、石材制品应拣除斑点过多以及明显石理裂缝之石材,上述斑点为直径20mm以下,每平方公尺2处以下为容许范围。石材厂商要能供应规定材质及色泽一致之石材及所需之数量,除非原设计之要求,应避免铺设之相邻石材间颜色差异过大。 六、天然石材应满足《天然石材产品放射防护分类标谁》(GB6566-2001)中的A类标准。?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铜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景观工程(第二次)施工招标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年月日目 录(一)投标函(二)投标函附录(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四)投标保证金 (一) 投标函(招标人名称):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铜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景观工程(第二次)(项目名称)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 元)为投标总报价,其中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元。工期 日历天, 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元 )。4.如我方中标:(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金。(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6. (其他补充说明)。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地址:网址:电话:          手机:传真:邮政编码:年月日 (二) 投标函附录序号条款名称合同条款号约定内容备注1项目经理……姓名:2 工期……天数: 日历天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三)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 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 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手机: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面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反面复印件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年 月 日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需按上述格式填写完整,不可缺少内容。在此基础上增加内容的不影响其有效性。授权委托书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 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 修改(项目名称)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 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面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反面复印件 年月 日注:1、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并签署文件的不需要授权委托书,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及签署文件的除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外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原件装入投标文件一并递交,另外须准备一份在开标现场出具。(四)投标保证金附投标保证金交款凭据及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二、商务部分?铜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景观工程(第二次)施工招标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月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纸质件内容【参照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QDGZ-2009表格)】:(1)封面三(2)单项工程费汇总表(3)单位工程费汇总表(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5)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6)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7)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8)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9)暂列金额明细表(10)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及规费、税金项目清单计价表(11)人工、材料、机械数量及价格汇总表2、光盘内容包括纸质件全部内容和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三、资格审查资料部分?铜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景观工程(第二次)施工招标投标文件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年月日?目录(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二)投标人基本情况表(三)项目管理机构(四)近年完成的类似工程业绩(五)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六)其他资料附件1:保证金退还申请 (一)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 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 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手机:公司座机电话: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面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反面复印件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年 月 日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需按上述格式填写完整,不可缺少内容。在此基础上增加内容的不影响其有效性。授权委托书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 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 修改 (项目名称施工投标文 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 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身份证号码:年月 日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面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反面复印件(二)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投标人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传真网址组织结构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经理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账号技工经营范围备注应附投标人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重庆市市外入渝企业,还须附重庆市市外园林绿化企业入渝单项工程施工备案证复印件。 (三)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职务姓名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养老保险 主要人员简历表姓名年龄学历职称职务拟在本合同任职毕业学校年毕业于学校专业主要工作经历时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话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款要求附相关资料(四)近年完成的类似工程业绩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名称发包人地址发包人电话合同价格开工日期竣工日期承担的工作工程质量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项目描述备注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款要求附相关资料。(五)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格式自拟注:1.由投标人自行声明是否满足资格审查标准中的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要求。如声明与实际不符,将被取消投标或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2.该条为附加合格条件,招标人要求必备时投标人必须响应。 (六)其他资料附件1:保证金退还申请保证金退还申请铜梁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我单位参加 年 月 日开标的      项目交易活动,交纳投标保证金  元。现投标活动已结束,我单位被确定为(未入围、入围)中标候选单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保证金退还办法,特申请将我单位缴纳的保证金退还到我单位指定账户。特此申请附:退款账户信息(必须与保证金交纳账户一致)户名:账号:开户行:联系电话:投标人(盖章):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签名):年月日备注:此表在递交投标文件时一并递交给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递交此表时需附转帐凭证复印件。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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