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淅川县全域旅游大数据中心采购项目投诉事项的处理决定
关于淅川县全域旅游大数据中心采购项目投诉事项的处理决定
关于淅川县全域旅游大数据中心采购项目投诉事项的处理决定
编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淅川县全域旅游大数据中心采购项目投诉事项(编号2021-251)”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南阳市中宝玉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南阳市宛城区人民路79号
被投诉人(1): 淅川县旅游服务中心
地址:淅川县北区
被投诉人(2):仁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中原区汝河路82号院1号楼4层
二、 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仁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淅川县全域旅游大数据中心采购项目(2021-251)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1年11月3日16时许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
(1)《关于南阳市中宝玉商贸有限公司对淅川县全域旅游大数据中心项目第一标段(项目编号2021-251)质疑函的回复》与招标文件内容不符。
投诉请求: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暂停招标,将违法违规参数修改为公正、公平、非排他性参数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三、调查事实
淅川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对本投诉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后,认定以下事实:1、招标文件附件:“大数据平台清单第一标段”分页“6、文旅大数据中心展示系统”中“序号17”中采购规格参数及型号指定品牌,具有品牌倾向性和排他性。
四、处理结果
鉴于投诉事实清晰明了,淅川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决定启动政府采购投诉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六款之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支持南阳市中宝玉商贸有限公司对淅川县全域旅游大数据中心项目之投诉诉求。
投诉人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财政局或淅川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淅川县财政局
2021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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